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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原性猝死尸檢和分子診斷中國專家共識

2022-09-30 06:49中華醫學會病理學分會心血管疾病學組
中國循環雜志 2022年9期
關鍵詞:表型心血管心臟

中華醫學會病理學分會心血管疾病學組

心原性猝死是一類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全球每年死亡人口中約15%~20%死于心原性猝死[1]。對心原性猝死患者進行分子診斷,不僅有助于明確死因,更重要的是能夠對存在遺傳隱患的親屬進行早期診斷和治療,并提供遺傳咨詢,以預防心原性猝死的發生。2015 年歐洲心臟病學會(ESC)室性心律失常和心原性猝死管理指南[2]、2017 年美國心臟協會(AHA)/美國心臟病學會(ACC)/美國心律學會(HRS)室性心律失常處理與預防心原性猝死指南[3]、2019 年歐洲將基因檢測納入心原性猝死多學科管理的建議[4]、2020 年亞太心律學會(APHRS)/HRS 關于調查不明原因猝死患者和心臟驟停幸存者及其家屬的專家共識[5]、2022 年歐洲心律協會(EHRA)/HRS/APHRS/拉丁美洲心律學會(LAHRS)關于心臟疾病基因檢測現狀的專家共識聲明[6]都充分強調了心原性猝死分子診斷在臨床實踐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已經成為發達國家臨床實踐中的常規項目。

在中華醫學會病理學分會的支持下,心血管疾病學組組織國內心臟病學、心臟電生理學、臨床遺傳學、分子遺傳學、病理學和法醫學專家,在參考新近公布的歐美及亞太相關指南和共識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近年在這一領域的研究進展和國情[7-8],形成了此中國專家共識。該共識中的分子診斷是指為了鑒定心血管疾病遺傳變異而進行的分子遺傳學檢測,主要利用心原性猝死患者、心臟驟停存活者或心原性猝死高危者的血液/組織中提取的DNA 來確定其潛在遺傳病因。高通量測序技術,即“下一代測序技術”,是分子診斷的有效工具。

本共識按照制定臨床指南的一般方法進行撰寫,同時明確定義了“推薦等級”。由于該領域的研究不可能采用設計良好的隨機和(或)盲法對照,因而本共識的絕大部分證據來自于隊列研究或病例對照研究。因此,本共識對Ⅰ類、Ⅱa 類、Ⅱb 類和Ⅲ類推薦的標準進行了特別定義,所有推薦的證據水平均基于循證醫學證據檢索或專家會議討論。Ⅰ類推薦(推薦):能夠為臨床工作提供幫助,可以影響臨床診斷及治療決策。Ⅱ類推薦:可能會影響臨床診斷及治療決策,Ⅱa 類推薦為“可能有用”,Ⅱb 類推薦為“可以考慮”。Ⅲ類推薦(不應該或不推薦):不能為臨床工作提供任何益處,甚至在診斷評估中可能有不利影響。

本共識旨在更好地將心原性猝死的解剖學診斷和分子診斷結合起來,幫助病理醫師和法醫對心原性猝死進行更精準的病因學診斷,以便于臨床醫師在心原性猝死的預防、篩查、危險分層及遺傳咨詢中做出合理決策。本共識中尸檢適用于心原性猝死患者,分子診斷不僅適用于心原性猝死患者,也同樣適用于心臟驟停但經搶救存活的患者和心原性猝死高危人群。心原性猝死高危人群包括:可潛在誘發心原性猝死或心臟驟停、家族史三代以內有心原性猝死或心臟驟停病史的心血管疾病患者。期望本共識能促進心原性猝死尸檢調查與分子診斷的規范化應用。

1 心原性猝死的定義及發生率

猝死是指平時基本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潛在的疾病或出現急性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人意料的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全球各國對猝死的時間限度定義有所不同,我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47-2019)[9]規定為從開始發?。ɑ虿∏橥蛔儯┑剿劳鲈?4 h 以內者。猝死是死亡的一種方式,即它是一種癥狀,而非一種疾病。對于臨床實踐而言,導致猝死的潛在疾病在患者存活時被遺漏了,因此強烈建議對猝死者進行尸檢,以揭示隱藏的疾病。

引起猝死的病因復雜,病種多樣。猝死的最終表現都是心臟驟停,但猝死的病因除心血管疾病外,還可能是急性腦衰竭或呼吸衰竭。腦衰竭猝死的病因為腦出血、腦栓塞和癲癇,影響呼吸中樞,繼發呼吸衰竭和心跳停止。呼吸系統疾病引起的猝死,是因為突然的氣道阻塞導致通氣和換氣障礙引起急呼吸性衰竭,導致缺氧、紫紺和最終的心臟停搏。心原性猝死是最常見、最復雜的猝死原因,建議尸檢者首先關注非心臟疾病,然后再考慮心臟疾病。在懷疑中毒的情況下應進行毒理學分析,特別是在無目擊者的情況下,應留取心腔血液(25 ml)、股靜脈外周血(10 ml)、尿液(30~50 ml)或膽汁(20~30 ml),儲存在4℃環境下,進行毒理學分析。

心原性猝死是指由心血管疾病導致的突然的、毫無預期的死亡,其時間限度分為兩種:(1)在有目擊者的情況下,死亡發生于急性癥狀出現后1 h 內;(2)在無目擊者的情況下,死亡發生于24 h 內[4]。在尸檢中,根據目前的行業標準,在排除暴力性死亡的情況下,以下三種情況下可將猝死者診斷為心原性猝死:(1)已知存在先天性或后天可能致命的心血管疾??;(2)尸檢確認心臟或血管異常是猝死的可能原因;(3)死后檢查未發現明顯的心外原因,推測心律失常事件是最可能的死因。

在不同國家的研究中,心原性猝死的總體發生率有所不同。全球心原性猝死的年發生率為15/10萬~159/10 萬,占所有死亡的15%~20%。我國心原性猝死的年發生率為40.7/10 萬[10],即每年約57 萬人發生心原性猝死。心原性猝死的發生率隨年齡增長而升高,發病原因隨年齡增長而不同。雖然年輕人群(<35 歲)中心原性猝死的發生率較低,但有遺傳性心血管疾?。ㄈ缧募〔?、離子通道疾?。r發生心原性猝死的可能性增加。

從醫學角度來看,心原性猝死的病因包含多種心血管疾?。ǜ奖?)。冠心病是最主要的病因,約占心原性猝死的50%~80%[11-13];其次為心肌病、心肌炎和其他器質性心臟??;再次為無明顯器質性改變的猝死。其中前兩類具有心血管形態和(或)心肌組織結構的異常,尸檢和(或)影像學可做出形態學診斷,分子檢測能夠輔助做出遺傳學病因診斷,如由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引起的冠心病、心肌病、主動脈瘤或夾層等。而對于第三類解剖學陰性的心原性猝死,特別是年輕心原性猝死患者,存在遺傳學病因的可能性大,遺傳學檢測有助于在分子水平闡明根本死因,如離子通道病等。

2 個人史和家族史調查

個人史和家族史能夠提供重要信息,無論是否進行分子診斷,都應盡量詳細調查心原性猝死患者的個人史和三代家族史。

在調查心原性猝死患者的個人史時,應盡量收集與心血管疾病相關或能夠引起心原性猝死的信息:(1)應注意死者年齡,不同年齡段心原性猝死的病因有顯著差異,如兒茶酚胺敏感性多形性室性心動過速(CPVT)和長QT 綜合征(LQTS)患者通常較年輕,而中老年人死于冠心病和心肌病的可能性更大。(2)死者的職業(如運動員)和死亡的誘發因素,如劇烈運動或過度勞累可能促使遺傳性離子通道病、心肌病、冠狀動脈先天畸形或馬凡綜合征的患者發生心原性猝死。(3)應詳細查閱既往醫療及用藥史(包括潛在的藥物濫用史)和急救部門的診治經過、檢查/檢測報告及臨床效果。18%~45%的心原性猝死患者猝死前有典型的心血管相關癥狀,如心悸、胸痛、胸悶或暈厥,并且可能在猝死前已經在醫療機構就診,有既往檢查結果、相關診斷和治療。既往的心電圖、二維超聲心動圖、CT、MRI 及造影等檢查資料可為死者提供重要的診斷及鑒別診斷信息。急救部門的連續心電圖監測或自動體外除顫儀記錄信息也能夠為病因學診斷提供線索。如果死者攜帶心臟植入式電子設備,查詢該設備的記錄信息可能會發現心原性猝死病因診斷的重要線索。用藥史也能夠提供重要信息,如Brugada 綜合征或LQTS 可能因特定藥物抑制離子通道功能而加重癥狀[14]。(4)非典型的心血管癥狀也能夠提供重要的診斷信息,尤其是猝死前24~48 h內的健康狀況,如病毒感染的前驅癥狀和胃腸道癥狀提示可能為心肌炎[15],2 型LQTS 患者可能同時有神經性癲癇表現[16]。(5)煙酒等不良嗜好、旅居史及毒物、放射性物質、傳染病接觸史等也能夠為鑒別診斷提供重要信息。(6)應警惕某些特殊的反常事件,例如不明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熟悉水性的游泳者溺水等,可能是由于潛在的心血管疾病發作導致。

家族史對分子診斷具有重要意義,應由具有遺傳學知識背景或在心血管遺傳疾病方面有經驗的專業人員進行收集,包括至少三代家系成員的癥狀、既往的心血管檢查結果及診斷。應記錄家系成員中的重大心臟事件及任何原因的死亡,例如不明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熟悉水性的游泳者溺水、嬰兒猝死或孕晚期死胎相關的死亡。還應記錄一些非心臟疾病方面的表型,例如:對常規治療無反應的不明原因癲癇,骨骼肌無力,頭發卷曲和掌跖角化過度(可能與心律失常性心肌病有關),注意力缺陷及智力殘疾,氣胸、血管疾病、胃腸道和子宮破裂史(可能與血管性Ehlers-Danlos 綜合征有關)等。

專家組建議

建議1:所有懷疑心原性猝死的患者和心臟驟停幸存者,無論是否進行分子診斷,都應詳細調查其個人史和三代家族史(Ⅰ類推薦)。

建議2:應由多學科團隊評估心原性猝死家族史,建議該團隊包括心臟病專家、法醫和(或)病理學家、遺傳學相關專業人員(Ⅰ類推薦)。

3 尸檢和影像學檢查

法醫病理學家或病理醫師需要對突發意外死亡者進行尸檢及組織病理學檢查,提取尸體相關體液或組織進行毒物、藥物檢驗,或者其他實驗室檢驗(必要時),如生化檢測、微生物培養、代謝篩查等。在尸檢及組織病理學檢查過程中,應按照心血管病理取材規范對心臟及血管進行詳細剖檢。對于懷疑心律失常者或心臟大體形態正常的心原性猝死患者,應剖檢心臟傳導系統[17-18],對竇房結、房室結和希氏束取材,行組織學檢查以觀察是否存在發育障礙、結構異常、炎癥或出血。檢驗者應注意不要過度解讀不致命的輕微病變,如輕度的冠狀動脈狹窄。如果既無暴力性死亡跡象,又無心外猝死原因,且心臟大體及組織學未見可診斷的器質性疾病,為“不明原因的心原性猝死”或“突發心律失常死亡綜合征”,該類病例可能有遺傳原因,推薦進行多學科小組討論。

由于宗教、習俗等影響或受醫療條件限制無法進行尸檢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采用尸體影像學檢查(虛擬解剖)方法診斷[19]。目前可用于尸體心血管系統的影像學檢查包括死后MRI 和CT。雖然尸體無血流動力學,MRI 圖像上不形成血液的流空效應,某種程度上限制了MRI 在尸體心血管系統檢查中的作用,但心臟磁共振能夠清晰地顯示心內膜和心外膜邊界,能夠通過測量心壁厚度和評估纖維脂肪替代診斷心肌病,也能夠顯示心肌梗死和心肌炎的病理特征[20]?;铙wCT 檢查軟組織的區分度差與照射時間短有關,而對尸體不必考慮長時間照射和對比劑帶來的傷害,且無呼吸運動產生的偽影,因此結合血管造影的尸體CT 在評估冠狀動脈、主動脈等心血管疾病中具有一定的價值[21]。

經過初期影像學檢查和(或)全面的病理學解剖檢查(包括大體和組織學)后,法醫和(或)病理醫師應明確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心肌炎、心臟腫瘤、血栓栓塞、動脈夾層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的形態學診斷。對于已知致病基因的單基因遺傳病,如心肌病、胸主動脈瘤或夾層、懷疑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的冠心病等,可針對不同疾病類型選擇一組與該疾病相關的靶向基因檢測,也可進行全外顯子組測序或全基因組測序。對于解剖學陰性的不明原因猝死病例,建議進行全外顯子組測序或全基因組測序,擴大基因檢測范圍以期待能夠發現更多的基因變異。部分病例能夠獲得明確的致病變異,在有些情況下會發現意義不明的變異,此時則需要進行家系調查,以確定基因型是否與心臟表型關聯。由于測序結果中會有相當一部分變異的意義不明確,未經心臟病學、病理學和遺傳學綜合評估的基因檢測結果不可單獨用于臨床分子診斷。

專家組建議

建議3:當懷疑心原性猝死時,醫院或司法部門應建議家屬同意對心原性猝死患者進行系統、全面的尸檢(Ⅰ類推薦)。

建議4:在對心血管系統進行解剖時,應按照心血管病理取材規范對心臟及血管進行徹底剖檢(Ⅰ類推薦)。

建議5:心臟形態或組織學無明確異常的心原性猝死病例,對心臟傳導系統進行評估或可揭示病理病變(Ⅱ類推薦)。

建議6:條件允許時,可考慮在尸檢前或無法進行尸檢時采用尸體影像學檢查方法來輔助診斷(Ⅱ類推薦)。

4 心原性猝死患者標本采集以備基因檢測

對于懷疑心原性猝死的患者,建議收集和儲存血液和(或)組織標本,配以詳細的臨床信息,以備尸檢后基因檢測使用[4]。樣本采集和處理工作應由專業的病理醫師、法醫或受過專業培訓的醫技人員完成。樣本采集不應影響正常的診療工作。需與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填寫《樣本采集記錄表》,記錄樣本采集處理全過程。在病理醫師/法醫判斷和分割取走需要用作組織學診斷的部分后,剩余組織方可作為分子診斷留樣。組織采集須以獲取多量、優質的全基因組DNA 為目的,樣本采集人員應在病理醫師或法醫的指導下取樣,避開壞死和不易提取DNA 的部位。為了獲得更好的檢測質量和更精準的分析結果,建議在對每一例猝死病例進行尸檢時,保存部分組織(心肌組織最佳,如難以獲得,也可考慮脾臟、肝臟或腎臟等)和乙二胺四乙酸(EDTA)抗凝血液作為基因檢測標本。新鮮組織大小一般為每塊0.1 cm3,每個凍存管內放3~5 塊組織,裝好后立即放入液氮速凍,之后轉移到-80℃冰箱保存。EDTA 抗凝血在常溫或4℃環境下放置,72 h 內提取全基因組DNA。若無法獲取新鮮組織,可以使用心肌或其他實體器官的甲醛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標本。如果猝死病例無法進行尸檢,可取其皮膚、黏膜組織和血液用于分子檢測。標本質量對檢測結果和分析至關重要,病理醫師需要進一步評估待檢測的標本,包括標本壞死、出血、細胞量和是否進行過不利于核酸檢測的前處理(如硝酸、鹽酸脫鈣液處理)。

組織標本離體后,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提取DNA 儲存備用。如果條件不允許,應將新鮮組織和血樣一起冷凍保存,并保留詳細的表型信息。如無冷凍條件,亦可使用FFPE 組織。FFPE 組織標本應避免使用含重金屬離子的固定液,蠟塊保存溫度最好在32℃以下。樣品的儲存需要法醫或病理學家和相關遺傳學家之間進行嚴格和良好的溝通。

專家組建議

建議7:對于懷疑心原性猝死的患者,建議收集和儲存血液和(或)組織標本,配以詳細的臨床信息,以備尸檢后基因檢測使用(Ⅰ類推薦)。

5 遺傳學評估及家系調查

對于心原性猝死患者和心臟驟停幸存者,精準診斷不僅可以幫助明確患者死因或病因,還可促進對其家庭成員進行相應的臨床評估,以識別其中的高危家屬[22]。當心原性猝死患者被檢出致病或可能致病變異時,家系篩查應包括遺傳學檢測和臨床評估[23-27](Ⅰ類推薦)。當先證者檢出意義不明變異時,不推薦對其家系進行級聯檢測。但如果檢測方為多學科研究型團隊,通過更深入、更詳細的家系調查,收集更多證據,或許能夠實現變異致病性的升級,此時則可用于家系的級聯檢測。心原性猝死分子尸檢策略如圖1 所示。

圖1 心原性猝死分子尸檢策略

5.1 關于表型明確的心原性猝死患者的遺傳學評估及家系調查

基于明確表型的基因檢測是先證者和家庭整體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能為明確死因和臨床診斷提供更多的客觀依據。若無其他家庭成員有明顯的臨床表型,確定先證者的致病變異則將有助于對家庭成員進行級聯基因檢測。

結合死前臨床病史、既往史、尸檢和(或)尸體影像學檢查結果,如果發現死者具有明確的心臟表型,則應針對相應表型進行包含明確致病基因的靶向基因檢測,以便在最大可能檢出致病變異的同時降低檢出意義不明變異的可能性,提高診斷的準確性和診斷效率。ClinGen 專家組已針對LQTS[28]、短QT 綜合征、CPVT、Brugada 綜合征[29]、肥厚型心肌病[30]、致心律失常性右心室心肌病、家族性胸主動脈瘤/夾層[31]和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癥等常見遺傳性心血管疾病給出了明確致病基因列表(表1),靶向基因檢測應包含這些明確的致病基因。然而,隨著研究的進展,不斷有新基因被發現,基因組合檢測更新速度遠不及新基因發現的速度,因此也可考慮進行全外顯子組或全基因組測序,然后重點分析與心臟表型明確相關的致病基因。需要注意的是,全外顯子組或全基因組測序會產生大量意義不明的變異,不應過度解讀,避免給親屬和醫務工作者帶來額外的隨訪負擔[32]。

表1 ClinGen 專家組列出的幾種常見遺傳性心血管疾病的明確致病基因

如果在心原性猝死患者中檢出與表型相符的致病或可能致病變異,則應對其家屬進行遺傳學咨詢和檢測。針對檢出的變異,也應根據家屬表型信息的補充與更新以及其他針對該變異或基因的新證據,進行重評估,變異的致病性可被升級或降級[29,33-35]。在先證者和家屬中檢出變異,應與臨床發現相關聯,進行共分離分析。

專家組建議

建議8:根據表型懷疑為遺傳性疾病導致的心原性猝死患者,推薦進行基因檢測來幫助尋找遺傳病因;對其一級親屬,建議進行以表型為指導的臨床篩查。當先證者獲得明確的遺傳診斷時,應對其所有高危親屬提供級聯基因檢測(Ⅰ類推薦)。

建議9:對于表型明確的心原性猝死患者,臨床基因檢測應主要針對與疾病有明確關聯的致病基因(Ⅰ類推薦)。

建議10:對于進行基因檢測的心原性猝死家庭,特別是先證者當時未發現致病或者可能致病的基因變異時,建議定期對基因檢測結果進行重新評估和生物信息分析(通常是每年一次),當出現新的遺傳學證據時,就有可能更新先證者的遺傳診斷(Ⅰ類推薦)。

5.2 關于表型不明的心原性猝死患者的遺傳學評估及家系調查

對于尸檢未發現心血管結構異常的心原性猝死患者,出于科研目的可以進行大的基因組合檢測或全外顯子組/全基因組測序,但在常規診療和咨詢中不推薦,目的是為了減少誤讀[36]。但是如果有以下三種情況,即便死者表型不明確,也建議進行以遺傳性原發性心律失常綜合征[37]為重點的遺傳評估:(1)記錄在案的心律失常死亡,如LQTS 心電圖表現為QT 間期延長和T 波異常,在心律失常發作時呈典型的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2)家族性心律失常綜合征相關的特異性誘因,如競技運動、情緒或身體壓力、游泳、藥物使用、聲學觸發、癲癇等[22-24,37-40];(3)年輕人特別是年齡<40 歲者。對于年輕的表型不明的心原性猝死患者,檢測心肌病基因(如LMNA)可能增加診斷率,雖然概率較低[22-24,37-40]。因此,2022 年EHRA/HRS/APHRS/LAHRS 心臟疾病基因檢測現狀專家共識聲明指出,對于年輕的心原性猝死患者,可考慮進行包含心肌病基因在內的更大基因組合檢測[6]。

在大部分病例中,即便對死者及其家系進行了綜合評估,仍然可能不清楚病因。此時建議定期對家庭成員進行重新評估來獲取新信息,雖然概率較低,但可能會影響診斷[37]。建議每隔3~5 年對家庭成員進行重新評估,如果一個家系中不止一名成員發生了心原性猝死,則應縮短重新評估的間隔時間。這種定期的重新評估可在家屬年齡達到45 歲后停止,但如果死者發生心原性猝死時的年齡在45 歲左右或有新發現,則定期重新評估可能要持續更久。

專家組建議

建議11:對于尸檢未發現心血管結構異常的心原性猝死患者,如有以下情況,建議對其進行以遺傳性原發性心律失常綜合征為重點的遺傳評估,亦可考慮納入心肌病基因進行更大基因組合檢測:(1)記錄在案的心律失常死亡(Ⅰ類推薦);(2)家族性心律失常綜合征相關的特異性誘因(Ⅰ類推薦);(3)表型不明的年輕心原性猝死患者特別是年齡<40 歲者(Ⅱa 類推薦)。

建議12:對于專家評估后表型仍不明的年輕心原性猝死患者,推薦對其一級親屬每隔3~5 年定期進行重新評估以獲取新信息,直至其45 歲為止,如果家系中不止一人發生心原性猝死,則應縮短定期重新評估的間隔時間(Ⅰ類推薦)。

6 小結

心原性猝死是全球最常見的死亡原因之一,即使國內外已經在早期發現、院前搶救、院內急救等方面進行了大量工作,且已獲得了重大進展,但心原性猝死發生率仍居高不下。年輕人的心原性猝死和不明原因的心原性猝死,更是公共衛生重點、優先關注的一類問題。心原性猝死的病因及死因復雜,相關疾病種類繁多,在實際工作中,每例心原性猝死都必須進行直接死因及基礎病因的解釋。尸檢作為查明死亡原因的經典醫學手段,能夠對大部分心原性猝死做出形態學診斷。在眾多可能會引起心原性猝死的疾病中,遺傳性心血管疾病的發病率較高,對疑為此類疾病的心原性猝死患者應進行分子診斷,同時應對其家庭成員進行篩查和評估。本專家共識旨在為心原性猝死診斷實踐中正確使用尸檢和分子診斷提供指導性意見。在此共識基礎上,后期將開展多中心研究,在尸檢樣本收集、分子診斷實施、判讀、遺傳咨詢等方面繼續積累經驗,并根據理論與技術發展,持續對共識內容進行更新。

共識執筆人:楊航(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孫洋(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劉茜(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法醫學系),張海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

共識專家組成員(按姓氏漢語拼音排序):陳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病理科),樊曉寒(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心內科),黃潔(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心內科),景麗(寧夏醫科大學病理學系),羅斌(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法醫學系),劉東戈(北京醫院病理科),劉茜(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法醫學系),劉秀萍(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病理學系),孟剛(安徽醫科大學病理學系),石懷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醫學中心病理科),蘇敏(汕頭大學醫學院臨床病理研究所),孫洋(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汪道武(南京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心內科/江蘇省人民醫院臨床生殖醫學中心遺傳診斷室),王國平(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病理研究所),王利新(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醫學實驗中心),楊航(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楊進剛(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心內科),張海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趙紅(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趙鵬(青島大學附屬醫院病理科),張智弘(南京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病理科),周維真(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周洲(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實驗診斷中心)。

附1111表1 心原性猝死的病因和臨床特點

(續表)

(續表)

利益沖突:所有作者均聲明不存在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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