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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職業教育法》背景下職業院校推進產教融合的路徑探討

2022-10-17 01:32褚金星周小青
職業技術教育 2022年33期
關鍵詞:職業教育法教育法產教

褚金星 周小青

經過長期醞釀和廣泛征求意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新《職業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修法將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發展職業教育系列思想主張,以及多年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和實踐的成果轉化為國家法律和意志,為確定職業教育的類型地位、鞏固職業教育改革成果、清除體制機制障礙、增強職業教育發展適應性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建設技能型社會的根本保障[1]。新《職業教育法》第四條要求職業教育要“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2]。作為辦學基本模式,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院校辦好職業教育的關鍵,是落實新《職業教育法》的重要原則和前提條件。因此,有必要分析目前職業院校產教融合工作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確新《職業教育法》對職業院校推進產教融合的新要求,并討論其實施路徑,這有助于從整體上把握職業教育的時代命題和發展路徑,對于在新的歷史階段全面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有著深刻的意義。

一、職業院校產教融合模式的現狀

多年來,國內職業院校結合自身的特點、發展需要以及中國國情,形成了多種形式的產教融合模式:從產、教雙方的合作緊密度來講,其模式可分為松散型、名義型、獨立法人型[3]。

松散型合作關系是指產、教雙方在經濟、組織、管理等各個層面都沒有合作或者隸屬關系,二者之間是完全相互獨立的,但由于政府、行業等外界促進因素相互聯結在一起。例如產教融合園區、技術孵化園區、政府設立的經濟開發區等。這種合作關系往往以“產”方的經濟功能為主,“教”方的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功能僅僅起著支撐和服務作用。

名義型合作關系是指產、教雙方通過部分資源要素進行交換而產生合作,并給予某種“名義”,達到利用對方資源的目的,但不涉及實質產權的投入、交易和管理。例如企業冠名的二級學院或產業學院、校外實訓基地、企業大師工作室(校內)、教師企業工作站等,賦予合作形式以“產業”色彩,以此名義開展專業和課程建設、實習實訓、學徒制班、技術服務、技能培訓等工作。名義型合作關系為產、教雙方的融合提供了可信承諾,推動了產教融合的深化,是目前很多職業院校實施產教融合的主要形式。

獨立法人型合作關系是指產、教雙方投入資金、設備、場地、人員等資源,聯合成立法人實體,獨立進行經營管理和財務核算,突破產教融合產權機制的桎梏,解決松散型、名義型合作關系中的不確定性、行為投機性以及道德風險。如山東海事職業技術學院以學校整體、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混合所有制高職院校,宜興高等職業學校部分專業與企業共同以獨立法人實體運行紫砂文化產業學院等。

從產、教雙方的合作內容角度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4]:一是人力資源合作模式?!敖獭狈铰殬I院校委派教師到企業兼職、掛職,為企業提供技能培訓、技術開發等服務,接受企業技能、技術培訓,夯實“雙師素質”。二是教學改革合作模式?!爱a”方企業深入學校教學一線,提供專業調整設置、課程體系和資源、人才培養方案修訂、教學模式改革等服務;企業選派技術和管理骨干擔任學校兼職教師,將企業先進技術、管理、工藝、文化等融入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項目、日常教學中。三是學生資源合作模式。學校通過學徒制班、訂單班、冠名班、生產實習、頂崗實習等形式,為企業、行業、園區甚至政府提供學生資源,滿足“產”方的人力資源需求。這種模式是目前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之間最常見的合作項目。四是資源投入合作模式。即“教”方提供資金、場地、設備、知識產權等資源,入股或直接興辦企業,既可以為學校人才培養、社會服務能力建設提供服務,也可以提高學校各項資源的利用效率,盤活國有資產。這種形式在職業院校中很罕見,但根據新《職業教育法》的要求,這種形式是一種重要的產教融合模式發展方向。

二、職業院校產教融合存在的問題

(一)產教意圖“背離化”

產教意圖“背離化”是指由于產、教雙方價值觀的不同,導致合作目的和工作內容相背離,合作過程中產生不可解決的困難和矛盾,導致產教融合合而不融、校企合作合而不實[5][6]。

1.產教雙方利益關注點的不同導致“背離化”

“產”方往往是經濟組織屬性,對產教融合最關心的是能否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能否為企業、社會或個人創造財富;至于人才培養工作和效益,他們認為這是學校和政府的事情,沒有主動與學校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的意識;另外,國內大多數企業也缺乏開展職業教育相關的工作經驗。因此,“產”方——尤其是企業——在進行產教融合工作時,關心的是能否產生諸如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經濟利益相關的具體效益,具有直接性、短期性的特點?!敖獭狈绞且环N社會組織,主要關心的是人才培養這個長遠社會效益,具有面向對象廣、投入資源多、效益周期長的特點。這種雙方利益關注點的根本不同是導致產教意圖“背離化”的最直接原因。

2.約束性和激勵性措施的缺乏導致“背離化”

隨著我國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中央和地方出臺了若干規劃、政策、制度,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但從總體上講,現有政策、制度體系的規劃性、愿景性內容較多,細化性、強制性、可操作性的內容較少;政策、制度出臺部門往往以教育部門為主,具有資源分配權的部門較少,故而產教融合獲得具體實利的內容較少。因此,現有政策、制度體系的條款對“產”方推進產教融合責任的約束性、強制性不足,獲得利益的具體類型、途徑、程度不明;即使新《職業教育法》已經頒布實施,也需各級政府統籌資源分配部門對相應條款進行明確化、具體化,否則無法真正實施。因此,現有法規體系缺乏對“產”方的具體約束和激勵,是產教意圖“背離化”的一個重要外部原因。

(二)合作內容“低端化”

合作內容“低端化”是指產教融合停留在簡單、淺層的合作項目上,不利于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使得社會上始終存在對職業教育辦學質量不高、學校風氣不好、低端實習就業等印象,影響職業教育的整體形象。

1.校企合作育人的變相簡化導致“低端化”

在最常見的學生資源合作模式中,把本應依托學徒制班、訂單班、冠名班、生產實習和頂崗實習等所開展的人才培養計劃調整、校企合作課程資源建設、教學模式與方法改革等一系列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內涵建設的工作,變相簡化成組織學生到企業一線直接工作,為企業提供廉價勞動力的形式。

2.校企互聘人員工作的單一化導致“低端化”

在人力資源合作模式中,由于技術服務水平不足,學校教師在企業兼職、掛職工作僅局限于給企業員工上理論課,與企業聯合申報項目、知識產權等單一的事務性工作,甚至走過場,敷衍了事;而開展為企業解決生產技術難題、提升員工職業技能、助力企業長遠發展等深層次合作對學校教師來說則力有不逮。企業兼職教師僅限于承擔學校教學工作,而很少深度介入學校專業調整和設置、人才培養方案制訂、專業課程體系設置、教學資源建設、“三教”改革推進、創新創業培育等工作。校企互聘人員工作的單一化進一步加深了產教融合的“低端化”。

3.具體工作碎片化導致“低端化”

長期以來,由于政府在產教融合政策及其組織體系、支持體系、保障體系、執行體系上存在著系統性不足,導致職業院校在制訂校企利益互換、績效激勵與考核、人員聘用與管理等產教融合核心制度上缺乏政策支持,因此在評價指標、考核辦法、操作規程上缺乏權威性、專業性、長期性和可操作性,產教雙方推進產教融合工作時不愿做、不會做、不能做,相應工作停留在就事論事、應付檢查或指標驗收層次,呈現隨機性、隨意性和短視性等“碎片化”特點,散點式、單干式特征突出,沒能形成產教融合工作的集聚效應。

三、新《職業教育法》推進產教融合的新要求

(一)明確產教融合在職業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新《職業教育法》在頂層設計的法律層面對產教融合在職業教育中的地位進行了強化定位[7]:一是強調產教融合是職業教育的必有屬性,是職業教育作為類型性教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新《職業教育法》在第四條中用“堅持”一詞將產教融合規定為職業教育的主要屬性之一,第四十條用“注重”一詞強調產教融合不僅是對職業院校的原則要求,更是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重點推進的主要任務。二是從法制層面將產教融合定義為相關方面的義務,賦予產教融合以強制性?!捌髽I、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第九條),用“義務”一詞規定了產教融合是職業教育參與各方的基本義務,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這對彌合產、教雙方價值觀鴻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解決產教融合工作中的產教意圖“背離化”問題奠定了法理基礎,意味著產教融合是今后衡量職業院校發展質量和水平的主要標準。

(二)明確相關企業在產教融合中的權利和義務

造成產教意圖“背離化”的根本原因是在國家政策和制度層面無具體的、可操作的激勵與強制措施,造成企業參與產教融合的積極性嚴重不足。因此,新《職業教育法》通過明確權利和義務激發企業參與產教融合的活力,這也是此次修法最重要、最顯著的內容[8][9][10]。

一是從法律地位上為企業參與職業院校辦學正名,同時對參與形式進行徹底松綁。新《職業教育法》明確要求“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可以通過產教各方“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明確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主體地位和參與形式,為企業參與職業院校辦學的實踐模式賦予法律地位,同時也為職業院校通過產教融合進行多主體辦學指明了方向。

二是從經濟利益上明確多條具體激勵措施,全面激發各方參與產教融合的積極性。本次修訂針對以往產教融合政策層面缺乏具體激勵性措施的痛點,具體明確了多種途徑的經濟性鼓勵政策:通過購買服務、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激勵給予企業推進產教融合工作以直接經濟利益;同時要求對產教融合型企業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企業在產教融合過程中建設生產與教學功能的實習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和職業院校一樣享受用地、公用事業費等優惠。

三是強制性規定了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和相應的懲罰措施。此次修法創造性地提出:要將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必須安排崗位,以接納職業院校教師企業實踐。同時,企業應該在工資總額中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于拒不履行職業教育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責任的企業,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強制收取相關費用。

通過明確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企業在產教融合中必將獲得實實在在的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同時多了一份法律壓力,從動力和壓力上提升其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利益激勵和法律約束進一步解決產教意圖“背離化”、合作內容“低端化”問題。

(三)明確產教融合人才培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

新《職業教育法》通過梳理多年來職業院校產教融合工作的實踐經驗,進一步明確了產教雙方通過融合所能進行的人才培養工作的具體內容:

在產教融合實施人才培養覆蓋的教育層次上,要求實現對職業教育體系的全覆蓋:產、教雙方可以一起舉辦中、高職教育,建設相應層次職業教育的學分課程和開展相應層次的職業培訓,以及為中小學、普通高校開展各類職業啟蒙、認知和體驗教育。

在產教融合實施人才培養主體的具體要求上,明確了企業作為主體為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服務提供的具體任務:一是企業要提供兼職或專職職業教育崗位、實行培訓上崗制度,積極推進現代學徒制;二是要參與開發融入新技術、新工藝、新理念的職業教育教材、學校資源;三是要與職業院校一起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管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這些具體任務對于企業來說,既是任務,更是另外一種形式的責任,有著一定的約束性和強制性。

在產教融合實施人才培養的合作內容上,指明了產教雙方可供合作的具體方向:一是可以在招生就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規劃等14個方面開展合作;二是可以校企合作建立健全和實施相應的教育質量評價制度。上述合作方向為職業院校開展產教融合工作明確了具體路徑。

在產教融合實施人才培養過程中產生的收入使用上,為校企雙方尤其是學校使用相關資金從法律層面進行“松綁”:學校在產教融合過程中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教學條件,更重要的是可用于發放人員報酬或績效工資,且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這一點至關重要,它為職業院校全面激發教職員工參與產教融合工作的積極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述工作內容系統規劃和設計了職業院校通過產教融合進行人才培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措施,是職業院校實訓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具體法律保證,對解決產教融合中的合作內容“低端化”、具體工作“碎片化”等問題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四、新形勢下職業院校推進產教融合的主要路徑

(一)建立健全產教融合準入退出機制

產教意圖“背離化”使得職業院校在產教融合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選擇合作對象、確定合作內容、管理日常工作時缺乏標準、評估和制約機制。隨著新《職業教育法》的逐步實施,企業、行業組織參與產教融合的積極性必將大大增加,職業院校必須借此機會建立健全產教融合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充分保證產教融合質量,該項工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是建立合作對象準入標準體系。職業院校要根據所在地區產業發展需要、《職業教育法》和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要求,結合自身特色和發展方向,參照國家或地區產教融合型企業的評選標準,建立合作對象(包括企業、職業培訓機構、行業組織)的分級分類評估指標體系,包括企業基本條件、共建專業、實習實訓、社會培訓、技術開發、共建平臺、共享產權等方面的要求,以此作為產教融合合作對象準入的評估基礎。

二是建立完善學校合作對象評審組織和流程。職業院校應由院校主要負責人、二級學院和專業負責人、專業資深教師、職業教育和行業專家學者、第三方評估機構,組成合作對象評審小組或委員會,依據準入標準體系,形成“評估→對象選擇→建立合作→問題反饋→工作改進(退出合作)”的閉環、動態評審流程,科學、專業地評審合作對象是否準入和進行產教融合項目。

三是建立合作關系解除機制。從目前職業院校產教融合的實踐來看,重點考慮的往往是合作關系建立和日常運行機制,但合作關系的解除機制往往模糊化、簡單化,這給后續產教融合工作留下巨大隱患。因此,必須通過協議形式規定產、教雙方退出合作關系的具體內容:比如允許合作一方特別是“教”方出于某種考慮主動退出合作關系,比如合作過程中出現重大惡劣社會影響事情(法律、環境、經濟、聲譽等方面)時解除合作關系,又比如合作一方無法履行合作協議重要條款而退出合作關系,等等。

(二)積極推進各類型多主體合作辦學

新《職業教育法》要求“發展多種層次和形式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職業院??梢詮囊韵聨追N類型積極推進多主體合作辦學:一是在合作對象上,與大型企業合作要優先選擇產教融合型企業、行業龍頭或重點企業、頭部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合作,因其往往是地區經濟、產業發展的主力,可以根據準入標準體系選擇信譽好、有長期發展愿景的企業作為合作對象;合作內容可以根據中小微企業的特點,以專、特、精、新的項目為主;人才培養要突出復合性、一專多能的要求,以適應中小微企業的崗位要求。產關于融合的業類型要優先選擇與先進制造等產業相關的企業、行業組織、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合作,通過建設相應高水平專業、建設課程資源、開展職業培訓,全面提升學校面向先進制造產業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能力,增加職業院校社會服務收入,彌補經費投入和人員績效的缺口。二是在產權投入辦學類型上,重點推進混合所有制下獨立法人型產教融合模式,在學校層面或二級學院層面以資金、設備、場地、知識產權等資源要素入股,與行業組織、企業或職業培訓機構共同以股份制形式建設混合所有制產業學院、培訓基地、技術服務平臺等緊密型產教融合平臺[11],真正形成“校企生命共同體”,在利益層面上實現產教融合。三是在校企合作辦學層次上,既可以從學校、二級學院層面開展合作,也可以從專業群或專業層面開展合作,甚至在課程建設層面開展合作。在面向中小微企業合作對象時,可以采用微合作模式:比如樓宇合作模式、車間合作模式,以企業一棟樓宇、一個車間內的生產情景作為產教融合合作內容;又比如房間合作模式,即根據一個課程建設的需要,選擇一個實驗實訓室、一個生產單元、一個辦公室作為產教融合合作內容。通過以上各種類型、各種層次多主體合作辦學形式,實現“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第四條)的職業教育目標。

(三)全面構建產教融合人才培養體系

職業院校構建產教融合人才培養體系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在專業結構和專業規模設置上,學校要通過咨詢、協商等多種形式,聽取與專業相關的行業組織、企業的意見,聽取學校畢業生代表的意見,聽取勞動力市場機構、人社部門的意見和信息,從“產業結構—就業結構—教育結構”角度,針對學校、企業、行業、政府、家長等不同對象進行多結構、多變量分析,以此為基礎動態設置和調整專業結構和專業規模,規劃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實習實訓、課程資源、師資隊伍、社會服務等專業內涵體系建設,為構建產教融合人才培養體系奠定基礎[12]。二是在產教融合人才培養育人載體上,要以就業為導向,以提升服務區域產業發展根據專業內涵發展的要求,把產教融合辦學思想落實到人才培養方案中并予以動態調整,增強人才培養的市場適應性;根據人才培養方案,構建產教融合式課程體系,及時將行業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理念納入課程教學資源和教材內容;構建體系化產教融合實訓實習體系,利用企業提供的實習崗位、學徒崗位、教師企業實踐崗位、學校大師工作室等建設產教融合型實訓基地;構建以賽促建技能大賽機制,校企聯合組織學校師生、企業員工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大賽,為人才培養體系建設提供借鑒和參考;有條件的專業可以租借職業教育集團,擴大專業的合作對象、爭取社會辦學資源、增加職業教育覆蓋面。三是在產教融合人才培養育人模式上,首先要利用企業學徒制崗位、實習崗位、教師實踐崗位等,全面開展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的實踐和改革,積極舉辦各類學徒制班、訂單班,面向社會開展學徒制培訓;其次以企業為主、學校為輔,校企合作開發面向職業院校的專業知識、面向社會人員職業培訓的學分課程,以此作為彈性學習制度、貫通式培養、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學分互認制度的課程體系基礎;再次根據企業實際生產場景,校企合作開展包括信息技術為標志的教學模式創新、三教改革等工作;最后依托產教融合合作基礎,構建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教學體系,積極為中小學、普通高校提供相應服務。

(四)產教共建共管教育質量評價機制

建立產教融合下的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是新《職業教育法》賦予職業院校的一項重要任務,是保障職業院校教育教學質量的基礎性保障手段。它可以避免職業教育教學評價的自我封閉化,實現社會對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廣泛、真實和客觀的評價。通過產教共管共建教育評價機制是新形勢下實現產教融合的一種主要實施路徑。一是在組織形式上,應組建由產教多方人員組成的、工作職責相對固定、組織地位獨立于產教雙方的教育質量評價常設小組或委員會,同時制訂相應章程和制度,明確工作規程和標準?!敖獭狈饺藛T由職業院校教務部門及相應專業負責人、專業資深教師組成?!爱a”方應包括企業、行業組織、政府部門等,同時必須有第三方教育質量評價組織加入,其人員應為熟悉社會人才實際需求情況、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教育質量評價內容的專家、技術或管理骨干。二是在評價范圍上,根據新《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內涵的定義和主要任務的設置,教育質量評價應圍繞職業道德、文化知識、技術技能、職業指導、職業素質、行動能力六大目標展開,其評價指標應涉及職業院校在就業質量、專業標準、教學資源、隊伍結構、保障條件、家長評價、政府需求等各個方面。三是在發布形式上,要通過各類媒體或者公開渠道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教育質量評價結果可以定期發布,其內容可以廣泛發布在職業院校、行業組織、教育部門、人社部門、勞動力市場的網站或公眾媒體上,并出版相應的紙質稿,公布各板塊內容負責人的聯系方式,隨時準備應對查詢,以確保其權威性。同時,評價報告還應包括針對上次報告的學校相應人才培養的改進措施和結果,以充分發揮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提升職業教育質量的良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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