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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國時期法學講義編著出版的歷史考察與省思*

2022-11-21 12:56□文│裴
中國出版 2022年19期
關鍵詞:講義編著學堂

□文│裴 艷

近代法律教育的開展對于我國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變革以及傳統社會的轉型具有積極意義。自20世紀90年代學界開展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專題研究以來,20多年間,有關論著已經非常豐富,但是對作為法律教學的基本教材并在大學課堂長期存在的法學講義卻少有研究。本文以目前散落在國內各公共圖書館、大學圖書館、檔案館的500多種法學講義為基本材料,結合其他相關文獻,對清末民國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活動作歷史的考察與分析,兼及討論當前法律教育發展中的教材建設問題。

一、相關概念的界說

“講義”原意泛指佛教、儒家講論經義的活動。兩宋以后,宋儒發展出“講義”這一新的解經體例,其學術旨趣強調回歸經典、闡發義理,反對漢學“章句訓詁”的舊體例。與此同時,產生了諸多以“講義”為體例的經學著作。書院制度興起后,講義隨之盛行,成為中國傳統教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清末政教制度革故鼎新,近代學堂興起,傳統教育機構雖然漸漸退出歷史舞臺,傳統教育中的講義文化卻在近代新學課堂傳承綿延?!洞髮W堂章程》第九節明示“在大學又皆以教師之講義為主,并非尋章摘句者比”。[1]由于講義的編寫和使用受到教育管理機構以及學校的鼓勵,加之清末民國未有完整的統編大學用書,因此講義始終是??埔陨蠈W校各科教學的基本用書。本文討論的法學講義主要是指20世紀初近代法律教育體系建立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由中國人自行編著的高等??埔陨蠈W校的法學講義,具體包括綜合類大學、法科單科大學(學院)、法政學堂(學校)、專門學堂(學校)以及成人法律教育、司法職業養成機構的課程講義,不包括各種外國法學講義譯本,亦不包含各類中等學堂法律科、法制科用書。

二、法學講義編著出版的歷史過程

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在清末民國時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與國家政權的更迭以及教育制度的改革相適應,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在不同歷史階段呈現出不同的特征。

1.第一階段(1902—1912年):傳統與近代的交匯

19世紀末20世紀初,空前尖銳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將中國帶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淵,同時促成了中國人民族意識和革新意識的激變,在此背景下變革中國政教制度,實現國家自立自強的改革運動應勢而興。就法律層面而言,與修律改革幾乎同時,培養專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也同步推進,具體來說,中國傳統的“以吏為師”的儒家化古典法律教育被西方式的以培養專業人才為目的的經院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取代,中國初步建立了包括洋務學堂法律科、大學堂政法科、法政專門學堂為基本架構的法律教育組織,并形成了中國傳統的律例典章和外國法、比較法相結合的課程體系。在此過程中,學堂教習為滿足教學需要開始自編法學講義。1906年清末著名律學家、陜派律學的代表人物吉同鈞因精于《大清律例》,被聘為“律學館及法律、法政兩學堂、大理院講習所四處講習”,吉同鈞感于律義精深,非口舌能盡,而以筆代舌之作,手著《大清律例講義》。沈家本曾為講義撰寫序文,稱贊講義“于沿革之源流,義例之本末,同異之比較,重輕之等差,悉本其所學引伸而發明之,辭無弗達,義無弗宜,洵足啟法家之秘鑰而為初學之津梁矣”。[2]《大清律例講義》先后在法部律學館、北京擷華書局、上海朝記書莊印行,“一時執弟子禮者千數百人……《大清律例講義》一種乃至風行半天下” 。[3]同時期,傳統法律類講義還有徐象先編《大清律講義》、蔣楷編《大清律講義前編》、黃純垓編《大清會典要義》、姚大榮編《唐律講義》等。

近代法律方面,清末最后幾年間,眾多留日法政速成科學生回國后充當法政學堂監督和教習,講授外國法、比較法課程,他們參考留日期間的學習筆記或日本同類教科書,自編講義并以學堂名義印制出版,包括:浙江法政學堂3種,四川法政學堂1種,湖北法政學堂1種,安徽法政學堂1種,太原法政學堂1種,江蘇法政學堂12種,廣東法政學堂3種。[4]1908年以后,清廷先后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大清新刑律》《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法院編制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國人圍繞新律編著的講義開始增多,較著名者有吉同鈞編著的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1910年由法部律學館石印出版。

總體來看,清末法學講義是中國傳統律法、近代法與日本法講義的混合,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呈現出從傳統向近代的發展趨勢,特別是晚清修律以來中國人圍繞新法令編著和刊印法學講義,逐步形成以留日學生為編著骨干,學堂(校)自印為主要刊行渠道的編印模式,滿足了新式法律教育起步時期的教學需要。

2.第二階段(1912—1927年):走向體系化、學術化

1912年,民國代清而立,國體變更,萬象更新,一方面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推行資產階級文化教育政策,宣布學校中“《大清會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國朝事實》及其他有礙民國精神科目,須一律廢止”,[5]另一方面,社會心理對法政人才抱有殷切期望,直接導致法律教育規模和課程數量的擴張,在此法律教育大發展的時期,圍繞中國法律編著的講義從少到多,實現了體系化。這一過程又以1917年為界分為前后兩個階段。1917年以前的法律教育仍然以法政專門學校為主流,教學內容側重外國法和比較法。各法政專門學校除了把清末各法政學堂的講義繼續擇要使用,還根據部定科目重新編輯部分講義,比如1912年11月—1914年3月,私立浙江法政專門學校編輯出版了一套5冊法律部講義錄。1913年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責令各學科教員“按照部定科目……所編講義始終由一教員擔任,循序漸進”,以避免“教員更換,則講義亦隨之更換……各學科有重復教授者,有延至畢業時期而講義未完結者”等逐項流弊。[6]總體來說,民初的法學講義增量不多,基本風格是各科教員以外國同類講義或教材為藍本,附以己意編輯而成。

1917年以后,隨著中國大學從傳統學府向“研究高深學問之機關”的轉變,法學講義的編著逐漸繁盛。1917年北京大學內部出版了第一批法科講義,包括左德敏的《德日刑事訴訟法講義》《德日商法講義》《德日民事訴訟法講義》《民事訴訟法講義》,何基鴻的《德日民法債權總則講義》,徐維震的《法理學講義》,張煜全的《羅馬法》,陳介的《民法債權總則講義》,陳瑾昆的《民事訴訟法講義》,周家彥的《商法講義》《行政法講義》,余紹宋的《行政法總論講義》,鐘賡言的《憲法講義大綱》,林行規的《證據法講義》,屠振鵬的《德日民法課外參考講義》等15種。同時期,京師著名私立法校朝陽大學法律講義也大體編著完成,有20多冊,涵蓋理論法學、法律史學、國內法學、國際法學、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等諸多分支學科,到1927年以前共印制6版,[7]“稱得起是完美無缺,一時故都各大學多取為研究法學的或應考文官與司法官者重要參考資料”。[8]本階段的法學講義仍然延續清末風格,絕大多數為學校內部出版,根據《民國時期總書目》粗略統計,正式出版的講義僅有孟森的《新編法學通論》,夏勤的《刑事訴訟法要論》,黃右昌的《羅馬法》,王覲的《法學通論》,柯凌漢的《中國債權法總論》,寧協萬的《國際公法》(上、下卷)、《現行國際法論》等10多種。

就法學講義的數量和質量而言,這一階段是法學講義編著的黃金時代,尤其是1917年以后經過民初數年的司法實踐,大理院創設了諸多的判決例和解釋例,且得到下級法院的遵循,這使得一批以中國法律條文和判例為主要內容的新法學講義紛紛面世。但是由于編著者版權意識的缺乏、學術私有化的傳統想法,以及出版機構對學術圖書的忽略,導致大量的法學講義并未公開出版,限制了法學講義的傳播和影響。

3.第三階段(1928—1949年):最后的更新與定型

南京國民黨政府成立后,為建立和鞏固國民黨一黨獨裁的專制政權,加強了對政治、經濟、法律、教育、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對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影響較大的方面有二:一是建立了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負責大學法律教育的管理體制,并積極探索法律課程的標準化;二是制定了包括刑事、民事、商事、訴訟、法院組織等部門法在內的新法典,新法典無論在內容上還是立法技術上,都與舊法差別很大。法律課程的整理和立法運動的展開推動了法學教授著手編修新的課程講義。1934年,北京大學編發“法律系民國二十三年度課程指導書”,強調課程講義均已根據國民政府新頒布法典和單行法規重新修訂,篇章結構與法典法規章節順序大致相同。[9]以比較法著稱的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在中國法典次第完成后也改變課程結構,中國法講義的編寫以明悉我國最近立法所取之原則,新法典的體例及精神為宗旨。[10]值得一提的是,在此階段,一批南方法律院校、司法官職業教育院校相繼崛起,成為法學講義編寫的新力量,據1935年統計,四川大學法學院教師自編講義共計28種,總頁數達88350頁之多。[11]

伴隨著法學講義的修訂完善,法學講義的出版也進入快速發展和高潮期,許多商業出版社策劃出版了多種法學叢書,如1930年上海華通書局出版《華通法學叢書》、1932—1935年世界書局出版《世界法學叢書》、1933年上海法學編譯社出版《法學叢書》、1930—1936年商務印書館出版《新時代法學叢書》,這些叢書每套收錄講義少則十余種,多則數十種,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還有一些講義單行本被頻繁重印再版,白鵬飛的《行政法講義》在上海商務印書館、北京好望書店分別再版重印3次,胡長清的《中國民法債編總論》在商務印書館出過6版,王世杰的《比較憲法》最初在商務印書館出版,后被收入多種叢書,到1948年出至10版,印量驚人。但是這股法學講義出版的熱潮因為抗戰爆發一度中斷,直到1943年以后才逐漸復蘇。

總體來看,本時期法學講義的編著伴隨著新政權立法活動的推進進入了最后的定型期,在內容上,編著者大都圍繞法典綱目設計講義的章節結構,并以對現行法進行解釋和說明為編寫原則,體現出立法與法學教育、學術之間的密切關系。在此過程中,由于出版機構積極謀求與教育機關、大學教授的合作與共贏,掀起了法學講義出版的熱潮,為近代法學思想的社會傳播提供了廣闊渠道,引導了現代教育和學術的向前發展。

三、法學講義編著出版的省思

20世紀上半葉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基本滿足了同時期法學教育的教學之需,與我國中等??茖W校建立之初,教本多是外國原本、譯本而較少自著的情形相比,體現了學術獨立的精神。而且留存至今的數量眾多、內容豐富的法學教育讀本,是檢視當時法學教育、學術以及法制生活的一手材料,更為重要的是,從這段法學講義編著出版的歷史中,我們得到的省思對于今天的法學教材建設仍有現實意義。

1.出版與教育

出版與教育相互推動、相互促進,教育的發展尤其離不開出版業的支持。清末民國時期法學教育與出版業幾次離散,直接影響了法學教育質量。第一次是清末民初,當時出版業的重心在中小學教科書,高等院校沒有適合的教材,權宜之計只能以內部印刷的講義作為教學材料,這帶來諸多不便。其一,講義最初都是隨教隨編的,一般在上課前幾日,由教師交由學校印刷部繕印,各科普遍采用講義,造成的結果是印刷部稿本積壓甚至誤期而猶未印出,“若此情形不特妨礙教授之進行,即學生方面溫習功課亦多困難”。[12]其二,從印刷方式上看,初期的講義多采用油印,油印的字和教科書鉛印的字相比,絕少字字筆跡分明,以筆跡不分明的字能不使學生因視力關系而減少閱讀興趣,這是令人頗感懷疑的事。另外,與正式出版物相比,講義的印刷頻度高但印量少,印刷成本遠高于教科書。1917年北京大學夏元瑮等提議《減發講義案》,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印發講義會增加開支,如果適當削減,則使“大學每年印發講義之費,藉此可省一半,以之作擴充圖書館之用”。[13]

完全依靠內部印刷的講義進行法學教學的情形一直持續到20世紀20年代,其時出版界漸漸注意到法學講義的出版,掀起一波出版熱潮,改變了法學教材匱乏的現狀,提高了法學教育的質量。但是1937年抗戰爆發后,出版與法學教育再次離散,受“軍事第一,勝利第一”的社會一般淺見者看法的影響,出版界認為法學著作對抗戰勝利沒有補益,法學講義出版再次中斷。近代法學講義出版的起伏不定從反面證明了教材建設對于教育質量和教學成效的影響至深。

時至今日,在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和教育事業全面發展的大背景下,出版業與法學教育完全離散的情形自然不存在了,多年來我國法學教材建設也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法學教材的整體質量仍有較大進步空間,必然影響我國法學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和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加強法學教材的研究和建設仍然是當前法學教育與學科發展的重要任務。

2.充分發揮出版機構在法學教材建設中的作用

近代法學教材建設能取得諸多成績,除了法學教育者的積極參與,還主要依靠出版機構的組織和策劃。20世紀二三十年代法學講義出版的熱潮完全靠商業書局推動形成,據筆者初步統計,共有蘇滬、京津、廣東、福建、四川、陜西以及其他內陸省份的30多所商業書局都曾涉此業務,[14]其中商務印書館等大型書局組織多套法學叢書出版,發揮了重要作用。1933年,商務印書館又率先嘗試統編大學教材,首次超越具體的法律學校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法律課程的整理,并成立叢書委員會,建立起約稿、自行審查、復審等完整流程,最終出版了第一套25種法學統編教材,這套教材經過了叢書委員會的嚴格挑選,保證了圖書質量,受到業內和社會的認可。更重要的是商務印書館的首次嘗試對于后來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組織法學院課程會議、制定法學院課目表、編印部定大學用書都提供了可貴經驗??箲鹌陂g法學教材出版中斷后,也是商務印書館首先打破了承印10萬字以內書籍的成見,破例接收前司法院法官訓練所主編的各種法學書籍,先后出版趙琛編著《刑法總則》、黃右昌著《民法詮解總則編》、劉含章著《繼承法》、余覺編著《強制執行法》、夏勤著《刑事訴訟法》等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學教育的燃眉之急。在質量上,這些公開出版的講義也大都是經過同業者、出版者、學習者多方面構成的評價體系而揀選出的精品,在民國時期多次再版。

出版機構在法學教材建設中發揮如此重要作用,反映了近代政局動蕩、戰亂影響造成的教育出版中的政府缺位,是一種非常態化的教材建設局面。但是,各出版機構積極與大學教授合作,以其教學、研究成果支撐學術圖書出版,進而推動法學教材發展的出版實踐在今天仍有現實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年來,我國法學教材建設基本形成了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法律院校、出版社分別組織編寫的格局,其中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占據主導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政府對教材工作的職能正逐步向政策指導、目標管理轉化,出版社在兼顧輿論導向和意識形態要求的同時,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斷推進法學教材的精品化、多元化、市場化和國際化發展,進一步凸顯自身在法學教材建設中的主體地位。

3.法學教材建設如何承繼過去

如同中國法律現代化過程中出現過的法律傳統的斷裂一樣,從知識生產的角度看,清末民國時期法學教材建設也幾度斷裂。一是中國傳統律學與近代法學教材建設的斷裂。20世紀初,在西學東漸的歷史背景下,我國法律近代轉型是以拋棄中國固有傳統同時移植西方法律體系為基本特征的,受此影響,清末以后中國的法律教育、法學發展乃至密切相關的法學教材、法學講義編寫的總體特征是西方化,中國傳統法律知識和學術資源被完全拋棄。二是清末以后時局動蕩、政權更迭導致法律變革進而造成法學教材建設的斷裂。清末民國時期,中國經歷了清政府、北洋軍閥和南京國民政府3個統一的歷史政權,每一次政權的變更都涉及社會制度、國家制度、法律制度的變革,進而法律教育不得不相應變革總體目標和具體內容,在此影響下,法學講義的淘汰和更新非常迅速。法律制度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國家統治的工具,自然會隨著政權的更替、國體政體的變更而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種變化又自然地表現在法律教育的方方面面。就法律教材而言,新與舊如何過渡,如何對待傳統是歷史留給我們的思索。

四、結語

清末民國時期法學講義的編著出版活動是中國法律文化近代轉型的內容之一,也是中國法學教材建設的一次重要探索,其成功的經驗和不足之處具有省思意義。中國法學教材建設如何著力于出版與學校教育的融合、發揮出版機構的主體作用、承繼過去的知識累積,可以從這段歷史中吸取經驗教訓。相信經過教材出版管理者、編輯出版人、學者、讀者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中國法學教材建設必將進入一個讓人充滿期待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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