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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察的“公開聽證+”模式研究

2022-11-23 05:27潘基俊
法制與經濟 2022年1期
關鍵詞:聽證會爭議檢察

李 燕,潘基俊

行政檢察公開聽證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組織召開聽證會,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2020 年10月20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聽證規定》)中要求,在辦案中要堅持“應聽盡聽”原則,各級檢察院檢察長帶頭示范,做到全國檢察機關聽證審查工作全覆蓋。要真正讓聽證成為提升檢察機關辦案質效、促進司法公開公正的重要抓手。較之傳統的書面審查模式而言,公開聽證有親歷性、公開性等特征,應將其廣泛運用于辦案中,推動“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等價值追求的實現。本文主要研究和分析在行政檢察工作中公開聽證的價值,以及當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對完善公開聽證制度的立法建議并提出運行模式的構想,以發揮公開聽證在行政檢察工作中的促進作用,做實行政檢察。

一、行政檢察視野下公開聽證的價值

(一)促進精準實施行政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為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指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對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促進審判機關依法審判,推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睘楦玫芈男蟹杀O督職責,檢察機關應確保監督的精準性,增強監督實效。以公開聽證的方式聽取意見開展監督,是檢察機關改進審查案件方式的一種重要舉措,也是增強事實調查和法律論證的重要途徑。一是以往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審查模式不具有親歷性特征,而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檢察機關直接當面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更有利于增強檢察人員內心確信;二是公開聽證集核實證據、收集信息、確認事實、論證法律適用等各種形態于一身,在聽證會上將相關證據再次進行公開質證,當事人接受檢察人員、聽證員的發問,由聽證員評議,獨立發表客觀、中立的第三方意見、專業意見,能夠幫助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運用政策,有助于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精準地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檢察聽證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

(二)助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程序空轉”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不僅無法解決行政爭議,還有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1]。絕大多數案件無法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部分案件仍然面臨原告贏了訴訟但是訴求仍不能滿足、案結事不了的困境。為進一步促進行政爭議得到根本性解決,2014 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已將“解決行政爭議”作為立法目的之一予以了規定,檢察機關亦應在開展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理念貫穿于辦案始終,積極運用各種手段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公開聽證是助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重要抓手,2021 年8 月23 日頒布實施的《人民檢察院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公開聽證,……進一步查清事實,分清權利、義務和責任,促進爭議化解?!痹诼犠C過程中,給案件當事人再一次當面對質的機會,讓行政機關接受申請人的對質,同時引導申請人陳述申訴請求、舉示證據、說明法律適用依據、接受聽證員的評議,利用聽證員處于第三方、信服程度高的特點,增強釋法說理,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化解。公開聽證在化解矛盾方面的突出作用,在實踐中已得到證明。全國檢察機關在2020 年共計組織聽證2.9 萬件,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把事說清、聽證員把理辨明、檢察官把法講透,聽證后化解率高達83.7%①來源于: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 年工作報告。,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三)增強檢察公信力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惫_聽證是檢察機關落實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力,實現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重要舉措[2]。尤其是在行政檢察這一“民告官”案件的特殊領域,矛盾尖銳,爭議化解難度大。公開聽證對進一步揭開司法的神秘面紗、增強官民互動、促進百姓對政府機關及司法機關的信任具有重要作用,為在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體現檢察擔當具有特殊意義。一是打破司法神秘,增進官民互動。公開聽證就是為了避免“偏信”,做到“兼聽”,讓當事人、聽證員全面參與、充分監督,讓正義以“看得見”“聽得到”的方式實現,促進多方互動,真正贏得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強檢察公信力。二是落實普法責任,宣傳行政檢察。公開聽證活動就是將檢察權置于陽光下、置于人民群眾的視野中,聽證活動的公開性決定了其天然就是普法宣傳的平臺,一方面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釋法說理,讓其接受檢察機關的決定,另一方面可以對旁聽人員進行普法宣傳,讓普通民眾了解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程序,了解案涉問題的實體法律規定和檢察決定邏輯的推理過程,宣傳行政檢察。

二、行政檢察實踐中公開聽證運行存在的問題

據統計,全國檢察機關于2020 年共計組織聽證2.9 萬件,是2019 年的10.8 倍②來源于: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 年工作報告。,但當前公開聽證只是被更多地運用于刑事申訴領域,行政案件的適用比例卻偏低。以某直轄市檢察機關為例,2021 年上半年共組織聽證267 件,其中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14 件,僅占聽證案件總數的5.24%,占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受案數的1.24%③來源于: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全市檢察機關2021 年上半年聽證工作情況的通報。。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行政檢察實踐中公開聽證適用率并不高,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一)案件適用范圍不明確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在答復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時,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該規定首次將公開聽證的案件范圍由刑事申訴案件擴大到信訪案件?!堵犠C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召開聽證會?!痹撘幎▽⒙犠C范圍覆蓋至“四大檢察”核心業務,進一步完善了檢察聽證的法律體系,但只是原則性指出適宜公開聽證的案件類型,具體到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哪些案件應當公開聽證并沒有規定。雖然2021 年9月1 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監督規則》)第六十八條對聽證范圍進一步進行了明確,但該規定和《聽證規定》第四條并無太大差別,仍未具體明確案件范圍。一是實踐中對“較大爭議”“重大社會影響”的具體內涵仍是由檢察人員來具體把握,實際可操作性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本領恐慌”的內在壓力以及績效考核的考評壓力的疊加之下,易產生應聽證的有“較大爭議”“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未能聽證,而對案情簡單、擬司法救助、爭議已經得到化解的案件舉行聽證的問題。有的檢察人員不是為解決案件中的問題聽證,而是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聽證,為政績聽證,走形式走過場,不能充分發揮公開聽證在化解疑難復雜案件中的積極作用。二是沒有明確聽證案件的范圍是否應限于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是人民法院的裁判內容,能否對未進入實體審理的案件中申請人實質性訴求的解決進行聽證。三是未區分公開和不公開不同類型,未規定哪些案件不能公開聽證。

(二)各方主體參與聽證意愿不強烈

雖然公開聽證在行政檢察辦案過程中有著積極意義,但因各參與主體心存疑慮,導致公開聽證的實際效果被大打折扣。一是申請人的疑慮。申請人會在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因其長期以來不斷地敗訴,可能對司法機關已喪失信心,對檢察機關能否通過公開聽證為其解決實質訴求存在疑問。筆者在辦案中經常聽到當事人講“你們要是不支持我的申請,就早點作決定,把決定書給我,我好繼續上訪”,他們并不期待由檢察機關幫其解決問題,而是想按程序走完法律救濟渠道,再去上級機關上訪,期望更高層的領導直接下達改判的命令。二是被訴行政機關的疑慮。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經歷過一審、二審和再審后絕大多數行政機關是勝訴一方,他們對案件的最終勝訴保持著充分的信心,于是認為公開聽證等于是畫蛇添足,部分執法人員對出席聽證再次面對申請人的對質存在不理解和抵觸情緒,不愿意到場參加聽證,尤其是行政機關負責人主動參與聽證積極性不高。三是其他當事人的疑慮。其他當事人雖然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但相比于申請人、被訴行政機關而言,其并不是訴求主張最強烈的一方,這直接影響其參與訴訟的積極性。尤其是經歷了一審、二審和再審后對其權利義務并未造成實際影響的,其更不愿再花費更多的精力參與到聽證中來。四是聽證員的疑慮。行政案件涉及的實體法律規范多而雜,專業性強,部分聽證員擔心因專業能力不足,發表的意見與申請人意見不符遭受其打擊報復,與行政機關意見相左造成其他負面效應。再加上經費微薄、時間安排的沖突等原因,導致部分聽證員不愿意參加聽證,或在聽證會上不愿意對相關問題繼續發問并提出客觀、專業、中肯的意見。

(三)聽證作用發揮不充分

1.聽證程序設計缺乏針對性

《聽證規定》第三章規定了公開聽證的程序,但只是適用于各業務條線的概括性程序?!侗O督規則》第四章第三節結合行政監督案件的特點對此予以了細化,規定“聽證會應當圍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對當事人提交的有爭議的或者新的證據材料和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但針對具體的聽證會前準備、會議進行的步驟并未結合不同聽證目的、結案方式作出差別化的規定。有的檢察人員在設計聽證程序時不善于結合實際進行設計,在具體操作中缺乏問題意識,沒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嚴重制約了聽證效果。

2.聽證員選任機制不健全

《監督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人民調解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等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堵犠C規定》第七條對聽證員的資格條件和限制條件予以了明確。但以上都只是原則性規定,操作性并不夠強,在實踐中仍然存在選任的聽證員難以保障專業性、廣泛性的問題。一方面,行政案件專業性強,在涉及某一專門行政執法領域的案件時,有些檢察機關難以在當地找到專業人士作為聽證員。而作為人民監督員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監督員開展的培訓工作較少,易使聽證員成為聽證會上的陪襯,專業性不能保證;另一方面,除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外,其他聽證員職業主要集中在法律領域,聽證員代表的廣泛性不強。尤其是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或者是需要修復申請人名譽類案件時,難以找到代表其居住地周圍社情民意的聽證員,不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3.聽證員參與度不夠

聽證員并不是案件承辦人,沒有親自閱卷,更沒有和承辦檢察官一起親歷辦案過程。雖然《聽證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聽證員確定后應當向其介紹案件情況、需要聽證的問題和相關法律規定。聽證員在聽證會上可以向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提問。但檢察官在聽證會前和聽證員的溝通尺度如何把握尚無規定,聽證員僅僅通過檢察官聽證會前的介紹以及聽證會中的聆聽、發問,是否能保證其對案情充分了解仍然存在大大的疑問。只是關注需要聽證的問題,但不真正了解案件全貌,參與程度不夠深入,難以保證聽證員最后評議意見的科學性。

4.聽證評議結果的采納流于形式

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機關在公開聽證程序結束后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這凸顯了聽證程序的重要性。而在行政訴訟監督程序中,聽證評議的結果并沒有法律效力,訴訟法只規定訴訟可以認定行政決定違法,沒有授權聽證類似的法律效力[3]2。根據《監督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聽證的結果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檢察官可以采納也可不采納。如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需向檢察長報告并獲同意后作出決定。在實踐中,有的檢察人員在聽證之前已經審查完所有案件材料,得出了處理結論,會前和聽證員的溝通中甚至已將案件最終處理結論告知聽證員,要求其發表和檢察機關結論一致的意見,所以導致實踐中大多數案件檢察機關擬作出的處理意見與聽證員最后評議意見相一致,檢察官變更評議結果的情況較為少見[4],聽證員的意見對案件的處理沒有發生實質性影響,沒有解決案件中的實際問題,聽證結果采納流于形式。

(四)聽證保障措施不到位

1.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能力及自信心不足

作為檢察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公開聽證對檢察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由于部分檢察官的業務能力和自信心不足,且當事人在公開聽證現場提出各類問題或者不聽從主持人安排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檢察官能力不足,對當事人的臨場提問準備不充分,將直接影響公開聽證的效果。當前,一些檢察院對行政檢察工作重視不夠,行政檢察部門被邊緣化,對行政檢察辦案中適用公開聽證程序的積極性不高。具體到辦案人員,一方面,檢察長親自主持聽證的比例還較低,難以發揮其能力優勢;另一方面,具體承辦檢察官的案件把握、釋法說理、群眾工作、組織協調能力不夠,認為公開聽證并不是審查案件的必經環節,做得好沒有獎勵,做得不好還會導致更大的信訪維穩壓力,這導致檢察人員不愿聽證、不會聽證、不敢聽證的情況仍然存在。

2.確保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機制有待健全

聽證程序并不是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必經程序,對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沒有強制性要求。由于聽證過程對證據的展示、質證以及采信規則在法律上依然存在爭議,且聽證結果是否必然應當被采納在立法上也沒有被認可,這就導致當事人或者聽證員對參與聽證的積極性不高,實踐中當事人或者聽證員臨時決定不參加聽證會的情況時有發生,即便到會參加聽證也無法保證聽證會一定能順利進行?!侗O督規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等人應按時參加聽證會,如參與人員違反聽證秩序的,檢察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退出聽證場所,對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可建議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但對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主持人只能決定聽證程序是否繼續進行,而無其他相應的法律后果或救濟渠道,缺乏處罰機制的保障。

3.公開聽證的場所及設備不完善

為充分體現檢察機關公開聽證的莊重性、嚴肅性、規范性,2020 年4 月26 日生效并實施的《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設置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要求全國四級檢察院要在現有辦公用房的基礎上,合理規劃設計聽證室,同時詳細規定了聽證室整體布局和席位設置?!堵犠C規定》也要求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對聽證會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者錄播。然而,當前部分檢察機關公開聽證設備設施不到位,有學者曾統計,截至2021 年1 月,某省共有47 個市、區院設置了公開聽證室,僅占全省檢察機關總數的34.06%[5]。另外,通過媒體同步直播或錄播聽證會的占比較小,影響了公開聽證的宣傳力度,也限制了公開聽證對當事人慎重對待聽證的倒逼作用。

三、完善公開聽證制度立法的三點建議

鑒于公開聽證在行政檢察中的特殊意義,其應被廣泛適用。為完善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制度,有些需從頂層設計上予以改進,而有些則需從具體運行機制上入手。

(一)明確公開聽證適用范圍

聽證應當在哪些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適用及公開的標準如何界定,需在立法中進一步明確。

第一,應當將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是檢察機關在檢察監督階段的重要職責,以及聽證是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這兩項內容通過行政訴訟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確,另外再通過具體的司法解釋和內部規定對公開聽證的具體內容予以規范。當前,《行政訴訟法》僅是將解決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的目的予以明確,還不能直接凸顯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且在《行政訴訟法》或者《檢察官法》等法律中并未規定檢察聽證的內容。

第二,應將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適用聽證的案件范圍予以具體明確。鑒于司法實踐的復雜性,可以采取總分總的立法模式予以規定。建議作以下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申請或檢察官提出,且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召開聽證會:

(一)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實,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客觀、不合法,適用證據違反證據規則、邏輯推理或者經驗法則,出現新證據,導致在事實認定上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法規存在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遺漏適用,適用的法律、法規已失效或尚未施行,違反適用規則、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等,導致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原審裁判未進行實體審理,但法院裁判理由存在以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較大爭議的;

(四)原審裁判未進行實體審理,但申請人的實質性訴求具有合理成分,案件爭議具有實質性化解可能的;

(五)案件最終處理存在較大爭議的;

(六)案件存在重大影響,需要回應社會關切的。

舉行聽證應貫徹應聽盡聽原則,對是否適用聽證存在爭議的由檢察長決定?!?/p>

第三,應當明確擬聽證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不應當公開的案件類型。建議作以下規定:

“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可以不公開進行?!?/p>

(二)細化公開聽證程序

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結案方式有以抗訴、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做不支持監督申請以及終結審查等幾種。公開聽證的最終目的是有助于檢察機關最終對案件的處理,要么是通過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有利于監督,要么是通過聽證主持引導雙方和解,要么是通過聽證進行釋法說理達到息訴罷訪的效果。因此公開聽證程序的設計應當圍繞聽證的目的展開。

第一,在公開聽證前,將風險研判作為制定公開聽證方案的前置程序。在聽證前充分閱卷,初判案件類型,突出重點,分析當事人性格特征、社會影響、輿情因素,并做好應對預案。

第二,針對聽證的具體過程,規定開場、調查、辯論、評議、答復等五個一般性環節,對發表意見、證據展示、質證、辯論、討論等環節作出細致規定。同時規定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以及聽證現場情況臨時調整、增設聽證員評議、發表意見,專家咨詢評議、發表意見,和解、釋法說理等環節,以滿足不同類型案件聽證工作的需求。

(三)完善聽證員選拔、考核程序

針對部分基層檢察機關難以選拔聽證員,部分聽證員參與積極性不高、作用發揮不充分的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在立法上予以規制:

第一,建立省、市級公開聽證專家人才庫以及調度機制,鼓勵開展遠程聽證,確保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召開聽證會時,能夠快速尋找到聽證員,聽取到有價值的專業意見。

第二,設立聽證專項經費保障制度,建立聽證員履職考核和信息反饋機制。將參加聽證工作與聽證員的社會服務工作相掛鉤,鼓勵聽證員積極參與聽證活動,為其履職活動提供保障。對履職盡責的聽證員予以獎勵,反之給予相應懲罰或取消人民監督員等資格。

四、構建行政檢察的“公開聽證+”模式

除了上述立法建議外,在運行模式上可以結合案件情況重點突出、靈活運用。2019 年9 月,全國檢察機關行政檢察工作座談會首次提出了“以訴訟監督為基石、以化解行政爭議為‘牛鼻子’、以非訴執行監督為延伸”的行政檢察工作格局[3]5。筆者認為,可以將擬公開聽證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類型化,分為事實認定型、法律適用型、息訴罷訪型、重大影響型四種,緊緊圍繞著訴訟監督、行政違法監督、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等目標任務,運用“公開聽證+調查核實、公開聽證+專家論證、公開聽證+和解及釋法說理、公開聽證+智慧檢務”四種模式,發揮公開聽證對行政檢察工作的積極作用。

(一)“公開聽證+調查核實”

檢察機關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對案件事實認定存在爭議的,可以采取調查核實措施。調查核實的范圍既包括行政相對人合理訴求的相關事實,也可以涵蓋被訴行政行為之外的相關事實[6]。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在檢察監督階段也可以提交新證據證實其監督請求,行政機關雖不能再提供行政執法階段未能收集的證據證實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行政機關仍然可以補充新證據。針對原判在事實認定上的爭議或上述新證據變化可能帶來的事實認定分歧,必須強化公開聽證在調查核實方面的功能,有必要在公開聽證環節對證據進行充分展示,聽取意見,利用公開聽證查明案件事實。

具體操作中應當注意:一是在聽證會前的調查核實。為確保聽證會做到有的放矢,檢察人員需在會前調閱案件全部卷宗,熟知案情并會見各方當事人明確訴求,總結出事實爭議焦點。對申請人提交的新的證據材料做好接收工作。對申請人提出的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新的請求和證據要及時告知其他當事人,告知其補充新證據的權利。另外還要做好自行依法調查核實工作,取得相應的證據。在聽證會前匯總所有應當集中進行展示、質證的證據材料,擬寫公開聽證方案,選拔并確定合適的聽證員后將證據先行提交給聽證員查閱,并就案情進行深入的介紹溝通。二是聽證會中的調查階段積極推動檢察長支持聽證疑難復雜案件?;跈z察聽證具有“適度訴訟化”的屬性,可將步驟分為發表意見階段、證據展示說明和質證階段、辯論階段以及最后陳述階段,在聽證會中突出證據調查核實功能的程序設計,會議緊緊圍繞事實認定展開,主持人合理引導各方當事人在各個階段重點敘述證據和事實認定分歧問題。尤其是在證據展示說明和質證階段,要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聽證權利,必要時可對證據采信規則進行法理釋明。提醒聽證員的反問、評議也應針對事實認定的焦點問題展開,確保重點突出。三是聽證會后依法利用聽證員對事實認定焦點的評議意見。對聽證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制作公開聽證筆錄,參與人簽字后入卷留存。聽證員根據內心確信對案件事實作出評判,該評議意見作為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重要參考,如果最終擬處理決定與公開聽證評議結果不一致,檢察官應秉持審慎理念,將案件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討論,并報檢察長審批之后方可作出處理,同時將案件處理結果告知聽證員,接受其監督。

(二)“公開聽證+專家論證”

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就專門性問題書面或者口頭咨詢有關人員、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針對法律適用存在爭議或者專門性問題存在疑惑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將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兩種模式有機融合,同時發揮專家論證會專業性強和公開聽證公信力強的特點,助力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依法處理。公開聽證和專家論證均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矛盾化解,其共質性決定了二者可以融合[7]。

在具體運行時應當注意的是:一是分開聘請聽證員和專家咨詢委員。因聽證員的責任和專家咨詢委員的責任不同,前者側重于對于案件焦點以及案件最終處理的建議,重點和全局兼顧,而專家咨詢委員的側重點則僅在于對法律適用及專門性問題提供意見,更注重專業性。因此,針對不同案件專業類型,專家咨詢委員可以邀請大學專家學者、律師、行業協會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人士擔任,而聽證員則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等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擔任。二是有針對性地增設專家論證會程序。在聽證會進行過程中應當聚焦于法律適用問題或者其他專門性問題,聽證會步驟在遵循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增設專家發問、評議以及意見發表環節,保證專家全程深入參與以及發表意見的專業性和中立性。聽證員評議之前召開專家評議會,且在聽證員集中評議環節之前發表專家意見。評議前可告知聽證員將專家意見作為形成評議意見的重要參考,將專家意見融入聽證員意見之中,最終強化專家論證意見和聽證員評議意見在案件處理中的運用,為下一步的監督或者化解提供智力支持。三是要強化聽證主持人的控場能力。在聽證會前確定熟悉案情以及具有較強控場能力的檢察官作為聽證主持人,引導各方圍繞焦點問題搜集證據、論證觀點。在聽證過程中,引導各方發表意見時集中于焦點,確保秩序順暢、重點突出。

(三)“公開聽證+和解、釋法說理”

《指引》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標準界定為六種情形,前三種系檢察機關作出具體監督行為促化解,后三種為在檢察機關可能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情況下,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監督申請、作出息訴罷訪承諾以及其他情形。筆者認為前三種情況可通過“公開聽證+調查核實”“公開聽證+專家論證”的模式對案件做實體審查,如決定開展監督則輔之以釋法說理最終實現化解?!肮_聽證+和解、釋法說理”模式應更注重于對后三種,即不能支持申請人監督請求的情況下如何實現爭議化解。

具體實踐中,應注意的是:一是聽證會前準備工作要充分。聽證會前要充分閱卷,在了解案情的情況下會見申請人確定其實質性訴求是屬于財產型、名譽型、誤解型還是純無理取鬧型,據此制定聽證計劃、化解方案和輿情處置預案。如系合理的財產型或名譽型訴求,可在會前聯系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做好準備,如系案件當事人則通知其出席聽證會,如不是案件當事人則可邀請其旁聽,以便聽證環節從事現場化解工作。如系誤解型或是純無理取鬧型,可選任群眾工作能力強的人民監督員、律師、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身邊社區干部等人作為聽證員,并與其做好會前溝通工作。二是有針對性地增設和解、釋法說理程序?!侗O督規則》規定的聽證步驟中,在當事人發表最后陳述意見之后就是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筆者認為在此之間可以增設和解、釋法說理環節。應注意的是設置該環節的前提是原審裁判并無不當,聽證員評議后發表意見要在當事人發表之后陳述意見之前進行,該意見須與檢察機關初步形成的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意見一致。在和解、釋法說理環節中,如申請人訴求不合法但確有合理成分,其他當事人又愿意作出一定的讓步,檢察機關應搭建一站式平臺,應當本著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則促進各方現場達成和解;如系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訴求,則可利用聽證員植根于群眾、了解群眾的特點,通過論辯式、說理式的公開聽證程序,積極引導當事人回歸理性,在法律框架內溝通,對申請人再次進行釋法說理工作[8]。三是聽證會后跟蹤確保息訴罷訪實效。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申請人在聽證會撤回監督申請、簽署息訴罷訪承諾后又心有不甘或反悔的情況。為確保申請人息訴罷訪的自愿性,檢察機關應積極回訪,跟蹤和解協議的落實情況,主動聯系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并構建和借助多元化解機制將司法化解與人民調解、律師調解等有機銜接、相互配合。

(四)“公開聽證+智慧檢務”

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向社會展示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窗口,重大影響型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是把雙刃劍,如聽證程序規范,最終取得較好效果,則相當于進行了一次普法宣傳,向公眾彰顯了檢察形象,進一步增強了檢察公信力。反之,易引發較大的輿情,對檢察工作造成被動。因此,對重大影響型案件舉行公開聽證,首先應當確保案件辦理的規范性要求。本部分主要探討的是,在確保案件規范的情況下,如何將聽證過程進一步對外公開,以公開促公信。一是完善聽證場所設置。按照《規范》《檢察機關聽證室建設技術指引》《中國檢察公開聽證網建設方案》等規定,推進聽證室一體化建設,強化智慧檢務運用。通過多媒體示證、AI 智能模擬、監控視頻回放、遠程視頻連線、聽證設備聯動等功能,充分展示證據、還原案情,提升聽證的智能化、數字化水平,推動聽證由“線下”向“線上+線下”的“互聯網+”模式轉型。二是綜合運用多種融媒體方式宣傳公開聽證成果。多渠道多形式大力開展行政檢察宣傳工作,提升公開聽證影響力。對公開聽證工作和公開聽證案件,綜合運用新聞媒體、“兩微一端”、專網直播、抖音新媒體等多種渠道進行傳播,綜合運用聽證互聯網直播、檢察官釋法說理、當事人現身說法、宣傳文案和宣傳片等多種傳播形式進行宣傳,講好檢察故事,展現檢察機關的擔當作為,提升行政檢察公開聽證工作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9]。

需要強調的是,司法實踐中并不存在純粹事實認定型、法律適用型、息訴罷訪型、重大影響型案件,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相互交織,只是側重點不同。在具體工作中,檢察人員要注重素能提升,提高依法依規開展聽證、駕馭聽證復雜局面的能力。在具體運用公開聽證方式開展監督工作時,應當將以上幾種模式有效融合,融會貫通,根據聽證目的稍有側重,力爭發揮出公開聽證的最大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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