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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2023-01-21 08:48王怡敏涂文姬張雁輝
林業調查規劃 2022年6期
關鍵詞:重點保護保護法棲息地

王怡敏,劉 波,肖 軍,涂文姬,張雁輝

(云南森林自然中心,云南 昆明 650224)

2021年2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公告,公布新調整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這是我國自1989年名錄頒布以來第一次進行的大規模、系統性的調整。由于名錄的制定是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和核心,名錄作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其調整必將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各項工作產生影響。為此,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調整情況進行闡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和管理辦法,梳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并對名錄調整后各項職責相關工作發生的改變及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以期為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供參考和借鑒。

1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調整情況

1.1 我國野生動物的分類分級管理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我國于1988年11月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2017年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調整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動物),并對3個等級野生動物名錄的制定及公布做出了規定,其中第七條明確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因此,在保護法立法之初,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即是遵循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來開展。

“分類”指野生動物分為陸生和水生兩類,林業草原部門和漁業部門分別負責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分級”指野生動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又分為一級和二級)、地方重點保護、“三有”幾個等級。實行野生動物分類分級保護,有利于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開展。(1)明確了不同種類動物的主管部門,職責清晰;(2)從我國實際出發并結合國外立法經驗,形成一定的優先保護體系,在研究、保護、管理、執法及宣教等方面向重點保護物種傾斜,實現對“珍貴、瀕?!蔽锓N的重點保護;(3)按照普遍保護、突出重點的原則,3個名錄所保護的野生動物各有側重、互為補充,并分別實行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1]。

1988年12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原名錄”),并于1989年1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林業部和原農業部頒布施行。該版名錄共列入476種野生動物,分屬5門12綱57目110科。其中130種列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46種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隨后,各地相繼制定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00年8月1日,國家林業局頒布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野生動物分類分級管理體系。2017年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的原則,并規定每5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

1.2 歷次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情況

自1989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頒布以來,除2006年國務院批準將麝所有種(Moschusspp.)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調整為一級重點保護動物,2020年6月將穿山甲屬所有種(Manisespp.)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調整為一級重點保護動物外,其他物種的保護級別未曾調整,也未增補新發現的種類。而在此期間,我國的社會、自然環境狀況和野生動物種群數量與棲息地均發生了顯著變化,原名錄已嚴重滯后于部分物種種群的變化[2],同時動物分類學的進步致使新物種不斷被發現,原名錄也無法客觀反映我國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整體狀況,給保護工作帶來了不利影響,對其進行科學調整不僅十分必要,且極為迫切,學術界[2-3]和公眾要求對其修訂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1.3 新名錄概況

2021年2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公告,公布新調整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新名錄”)。新名錄共列入野生動物980種共8類,分屬5門17綱75目199科。其中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234種及1類、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746種及7類。名錄包括686種陸生野生動物,294種及8類水生野生動物。

1.4 新名錄調整情況

與1989年發布的原名錄相比,新名錄最大的變化是物種數量增加一倍以上。具體主要有兩方面的調整:(1)在原名錄所有物種均予以保留的基礎上,將豺(Cuonalpinus)、長江江豚(Neophocaenaasiaeorientalis)等65種野生動物由國家二級升為國家一級;熊猴(Macacaassamensis)、北山羊(Caprasibirica)、蟒蛇(Pythonbivittatus)3種野生動物因種群穩定、分布較廣,由國家一級調整為國家二級。(2)新增517種(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中,大斑靈貓(Viverramegaspila)等43種列為國家一級,狼(Canislupus)等474種(類)列為國家二級。

另外,新版名錄中有63個物種標注了“僅限野外種群”。

1.4.1原名錄物種的升級情況

原名錄中的物種由國家二級升為國家一級的有65種。從目級分類階元來看,鯨目(Cetacea)升級的物種數最多,為12種;在陸生野生動物中,鵜形目(Pelecaniformes)升級的物種數最多,為9種。另外,食肉目(Carnivora)、偶蹄目(Artiodactyla)、龜鱉目(Testudines)、鷹形目(Accipitriformes)和犀鳥目(Bucerotiformes)升級的物種數較多,均至少有5種升級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1.4.2新增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況

新名錄中新增國家一級物種43種。從目級分類階元來看,雀形目(Passeriformes)新增為國家一級的物種最多,為11種;有鱗目(Squamata)和有尾目(Caudata)新增為國家一級的物種也較多,均為6種。另外,食肉目靈貓科(Viverridae)調整較大,新增3種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1.4.3新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況

新名錄中新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474種。從目級分類階元來看,雀形目新增為國家二級的物種最多,為68種,其中噪鹛科(Leiothrichidae)、鹟科(Muscicapidae)和鶯鹛科(Sylviidae)調整較大,分別新增16種、11種和8種;有鱗目、有尾目和鯉形目(Cypriniformes)新增為國家二級的物種也較多,分別為62種、52種和43種。

1.4.4物種所屬分類階元的調整情況

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頒布以來,已歷經30多年,物種分類法也發生較大變化,新名錄采納了一些分類法的變化,對某些物種的所屬分類階元及種名作了相應的調整。例如:沙雞科(Pteroclididae)提升為沙雞目(Pierocliformes),黑腹沙雞(Pteroclesorientalis)由原鴿形目(Columbiformes)調整到沙雞目;長臂猿由猩猩科(Pongidae)長臂猿屬(Hylobates)升級到長臂猿科(Hylobatidae);3種白眉長臂猿由長臂猿屬調整到白眉長臂猿屬(Hoolock),3種黑長臂猿由長臂猿屬調整到黑冠長臂猿屬(Nomascus);豚尾猴(Macacanemestrina)調整為北豚尾猴(Macacaleonina),擬兀鷲(Gypsbengalensis)調整為白背兀鷲(拉丁名未變)等。

2 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職能職責及名錄調整后受到的影響

此次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是我國自1989年以來第一次大規模、系統性的調整。由于名錄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此次調整幅度如此之大,雖有長期未作調整的因素,但也反映出野生動物保護觀念的重大改變以及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視大幅提升,不可避免地對野生動物保護產生深遠影響?,F就2017年版《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和管理辦法,梳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并對名錄調整后各項職責相關工作發生的改變逐一進行分析。

2.1 分類分級管理

《保護法》第十條明確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實行分類分級保護的原則。在此原則下,各類各級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制定、調整、公布成為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點。此次名錄的調整,打破了我國自1988年原名錄頒布至今30多年無較大調整,對實際工作指導不足的瓶頸,初步實現名錄的動態更新,隨之而來將有大量工作需要開展。

名錄調整后,新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17種(類),其中除增加了如白頰獼猴(Macacaleucogenys)、貢山麂(Muntiacusgongshanensis)等新物種外,更多的是原列入“三有”動物名錄和地方保護名錄的物種被納入。相應地,在國家層面上對“三有”名錄的調整及重新頒布應列入工作日程;而在省級及以下層面,轄區內分布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統計發布應及時開展,地方保護名錄也應作相應調整。

此次調整,名錄新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倍以上,其中一些不為人們熟知卻很珍貴、瀕危,以前未給予足夠重視的類群增加種數較多,例如雀形目、有鱗目、有尾目和鯉形目,以及食肉目犬科(Canidae)、啄木鳥目(Piciformes)啄木鳥科(Picidae)、鸻形目(Charadriiformes)鷸科(Scolopacidae)、佛法僧目(Coraciiformes)蜂虎科(Meropidae)、雁形目(Anseriformes)鴨科(Anatidae)和雞形目(Galliformes)山鷓鴣屬(Arborophila)等,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者應盡快了解熟悉新增的物種,及時轉變觀念,對之前較為陌生但瀕危的物種給予足夠的關注,按分級保護的原則盡快規劃實施相應的保護策略和措施。

2.2 監測和評估

通過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開展調查、監測及評估,獲取野生動物生存狀況、種群數量、瀕危程度等方面的相關資料,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提供基礎數據,進而為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方案、制定并調整國家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這是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重要基礎,也是《保護法》第十一條賦予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責。

我國于1995—1999年開展了全國第一次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野生動物監測體系[4];2011年又啟動了全國第二次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近年來,各地也針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開展了大量的專項調查和監測工作[5-7]。在保護法重新修訂及新名錄頒布、實現動態更新后,該項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工作任務也將更為緊迫艱巨。名錄調整后新增物種也應納入調查監測范疇,從而增加了調查監測對象的種類;名錄的動態更新則要求定期對野生動物開展評估,密切關注物種瀕危程度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形勢的變化。通過評估,對名錄中的物種進行升級、降級、維持、納入、剔除, 實現野生動物保護等級的動態管理[8]。

2.3 重要棲息地名錄及棲息地劃定和管理

野生動物棲息地是野生動物種群分布、活動、遷徙的區域,是其賴以生存、繁衍的空間。從生態價值及保護優先程度來講,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種群或大量野生動物生存、繁衍、集群活動的特定區域被視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其保護狀況直接關系到瀕危物種的生存或野生動物重要種群的消長,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加以重點保護[1]?!侗Wo法》第十二條明確了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的確定、發布程序及保護管理方式。

名錄調整必然導致棲息地格局發生變化。新增物種分布較多的地區需要調整或規劃相應的棲息地:已設立棲息地的地區可能需要提升棲息地保護級別或擴大面積;尚未設立棲息地的地區需要新規劃相應的棲息地;許多名錄新增物種的棲息地可能被劃為重要棲息地。因此,在棲息地的劃定、管理上亟需開展大量工作,而名錄的動態更新相應也會影響到重要棲息地的調整,重要棲息地調整將成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常規工作。

2.4 應急救助與收容救護

根據《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國家及地方政府承擔野生動物的應急救護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目前我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遵循的是國家林業局2017年頒布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

按照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主管部門開展收容救護工作的對象,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地方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的物種,名錄調整后收容救護的動物種類隨之增加;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對救護治療但仍不適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動物和死亡后經檢疫合格、確有利用價值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由具有相應批準權限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調配;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調配處理”,某些物種如其保護級別因名錄調整而發生改變,收容救護動物調配的審批機關也會發生改變。例如:名錄調整前豹貓(Prionailurusbengalensis)為“三有”動物,收容救護的活體或死體、產品調配由縣級審批;而名錄調整后豹貓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調配由省級審批。

2.5 疫源疫病監測防控

根據《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從而明確了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辦法》對工作的組織實施進行具體規范。

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涉及的野生動物是所有野生動物,看似名錄調整對該項工作無影響。但從《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辦法》中“為了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管理,防范陸生野生動物疫病傳播和擴散,維護公共安全和生態安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制定本辦法”的表述來看,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是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的重要目的,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無疑是重要的野生動物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安全對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名錄調整后增加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會成為疫源疫病監測的重點關注對象,而隨之擴展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也將成為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的重點區域,在疫源疫病監測整體布局、站點設置和監測資金、人員投入等方面必將作出調整。

2.6 野生動物損害補償

根據《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對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因此,開展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是法律賦予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責。從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規定予以補償的,是保護法第二條提到的“珍稀、瀕危的”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而非指所有的野生動物。

1989年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出臺了諸多管理野生動物沖突的政策法規,經多年實踐,一些省市先后制定和頒布了野生動物損害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推動補償工作規范化[9]。從目前各地制定和頒布的野生動物損害補償辦法來看,云南、山西、吉林、西藏、北京、青海等出臺補償辦法較早的省區規定予以補償的為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而制定補償辦法較晚的甘肅、安徽、貴州等省則在國家及地方重點保護動物之外加入了“三有”動物。但無論哪種情形,名錄的調整擴大了各地在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工作中需要補償的動物范疇,該項工作對投入資金和人力的需求將極大增加。

2.7 野生動物管理及行政許可

野生動物是國家的重要資源,行政許可是對野生動物資源及相關活動進行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手段?!侗Wo法》第三章“野生動物保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各地方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確定了與野生動物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并規定了不同級別野生動物在各事項的審批層級。

名錄調整后,許多物種的保護級別發生了變化,相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層級也發生了改變。例如,豺在名錄調整前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核發”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層級為省級,調整后級別升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層級變為國家級;又如鴻雁(Ansercygnoid)在名錄調整前為“三有”動物,在云南省“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層級為州市級,調整后級別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層級變為省級。在我國,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等活動需按照相應級別經審批后才可進行。名錄調整后,對梅花鹿(Cervusnippon)、馬鹿(Cervuscanadensis)、平胸龜(Platysternonmegacephalum)、大鯢(Andriasdavidianus)等名錄中標注“僅限野外種群”的物種,在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人工種群及產品時,無需進行行政許可申請。

從事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人員應盡快熟悉調整后的名錄,按正確的審批層級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并對申請野生動物行政許可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就名錄的調整情況及對審批帶來的影響進行告知。

2.8 野生動物保護執法

保障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依法查處違反保護法有關行為是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侗Wo法》第四章“法律責任”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不同行為及嚴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法律的執行予以保障。名錄調整帶來的大量物種等級變化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執法部門查處違反保護法行為的影響非常大。

2.8.1 在行政處罰中對涉及罰款這一行政處罰類型產生較大影響

2017年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中規定,野生動物整體價值是按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所列該種野生動物的基準價值乘以相應的倍數核算,具體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為基準價值的10倍,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為基準價值的5倍,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按照基準價值核算?!侗Wo法》針對不同違法行為設定了沒收、吊銷許可證、罰款等行政處罰類型,其中罰款幅度多以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制品、獵獲物價值為基數,設定其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2倍以上10倍以下”等不同等級罰款。名錄調整后,許多保護級別調高或新增的物種在案件中涉案動物價值增加,罰款金額也相應增加。如畫眉(Garrulaxcanorus)在名錄調整前為“三有”動物,一只涉案畫眉的價值即是基準價值1 000元,名錄調整后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涉案價值為基準價值的5倍,即為5 000元,在同一性質案件中罰款金額成倍數增加。

2.8.2級別升高的保護動物對案件的性質產生影響

在許多案件中,涉案動物從“三有”或其他動物上升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會影響案件的性質,甚至可將行政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

因此,從事保護管理及執法人員對調整后的名錄需要認真研究,盡快掌握,才能保證工作中做到違法行為處罰尺度確定合理,執法公正準確。

2.9 宣傳教育

隨著全球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和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張,野生動物的生存面臨諸多威脅,提高公眾意識是實現野生動物保護目標的治本之策。通過開展野生動物宣傳教育,能夠提高公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認識,培育公眾可持續的保護行為,提高公眾對保護政策及活動的支持力度,增強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主動性等[10]?!吨腥A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的職責,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作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的核心和基礎,大規模、形式多樣的宣傳,有助于公眾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對象有具體的認知,了解保護工作的新動向,營造野生動物保護的良好氛圍;同時,以保護名錄調整為契機,通過大力宣傳名錄制定的意義、變更情況及依據,引導全社會了解和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為推動名錄的動態更新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科學開展打下群眾基礎。

2.10 國際合作與部門協調

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國際間無論在保護理念、戰略對策還是科研技術、制度借鑒、信息共享、執法協同配合等方面均需要進行交流協作,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執法活動效果。同時,保護野生動物、防范打擊野生動物非法貿易,涉及除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外的海關、邊防、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物流、宣傳等多個部門,建立部門間交流協調機制必不可少?!侗Wo法》第三十六條對野生動物保護及執法國際合作與國內協調機制作出了規定。

名錄調整作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重要事件,需要在國際交流中廣泛宣傳,讓相關國家及組織了解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動態,有利于相關合作的開展;另外,此次名錄調整,將一些可能出現于中國近海的全球性洄游的物種升級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如所有大型鯨類和一些大型鯊魚[11],這體現了我國積極參與全球野生動物保護的國際責任擔當??梢灶A見,今后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力度必將極大加強。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也應就名錄修改情況向相關部門進行宣傳告知,進一步加強協調合作,筑牢野生動物保護協調機制。

3 名錄調整后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策略

名錄調整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產生的影響范圍較大、程度較深。究其原因,野生動物物種是否列入《名錄》, 對物種的調查監測研究、保護政策、管理實踐、執法司法、公眾教育等方面產生直接影響, 包括物種保護項目的設置與投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或升級、國家公園規劃、重要棲息地劃定、打擊盜獵和非法貿易、相關案件的認定和判罰, 以及公眾環境意識和科學普及宣傳等[3]。鑒于此,提出如下策略供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借鑒。

3.1 予以高度重視,積極應對變化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名錄調整這一事件予以高度重視,充分了解名錄在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中的指導意義,認識到名錄的調整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影響。一方面,名錄調整體現出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視,是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難得機遇,應積極籌劃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跨上新臺階;另一方面名錄調整也確實給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各個方面帶來改變和影響,應及時調整工作重點及部署,積極應對。

3.2 主動匯報溝通,爭取各方支持

1)充分向政府部門匯報名錄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指導意義、此次名錄具體的調整內容及可能對下一步保護工作產生的影響,爭取政府及上級部門在政策、經費、人員等方面給予支持。

2)在國際合作和部門協調中,通報交流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調整情況及可能對實際工作產生的影響,爭取國際國內各方面的支持及配合。

3.3 梳理工作重點,完善工作布局

名錄調整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影響幾乎涉及到法律法規賦予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的所有職能職責,管理部門應對每項職責可能發生的變化詳細研究、梳理,確立新形勢下的工作重點,在工作中加強和補充薄弱及遺漏環節,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布局進行完善,重新構建工作體系。

3.4 重視調查監測,摸清資源本底

規劃所轄區域保護物種的調查、監測工作,并積極推進工作開展。通過對野生動物資源調查,了解轄區內野生動物分布及種群數量、棲息地狀況、受威脅因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現狀等,從而掌握野生動物尤其是名錄新增物種的資源本底,為進一步開展的自然保護區建設、重要棲息地劃定、物種保護計劃制定等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對物種及棲息地狀況、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評估,為保護名錄的調整提供基礎數據和決策依據。

3.5 加強隊伍培訓,提高專業素質

由于此次為國家設立保護名錄以來首次調整,間隔時間長、調整力度大、增加物種多,因此,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需要通過大量的學習培訓,熟悉了解保護動物及棲息地狀況、生物學屬性、識別特征、分類地位等專業知識,以及名錄調整后有可能對涉及的具體工作產生的影響,從而提高整體專業素質,滿足新形勢下工作需求。

3.6 加大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認知

利用新聞媒體、網絡等各種渠道,結合“愛鳥周”、“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活動的開展,對新名錄進行大力宣傳,使公眾了解其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的指導作用,以及本次調整的具體情況;印制圖文并茂的宣傳材料介紹名錄中的物種,尤其是此次增補入名錄但以往公眾對其認知度不高的物種,增強公眾認知,引導公眾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積極參與和支持;采用典型案例的方式,對因名錄調整保護級別發生變化的物種在行政許可辦理以及作為違法案件涉案動物處理上的變化進行詳細解說宣講,達到直觀、易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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