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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爭端解決機制探究

2023-01-25 18:46范巾妹
對外經貿 2022年12期
關鍵詞:貿易協定爭端成員國

范巾妹

(甘肅政法大學,甘肅 蘭州 730070)

一、區域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模式及影響因素

(一)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模式

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政治解決模式、司法解決模式、混合解決模式。政治解決模式又被稱為外交解決模式,主要通過政治外交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具體包括磋商、調解、斡旋、調停,談判等手段。司法解決模式是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爭端,在司法解決模式中通常具有一個常設的司法性機構。司法解決模式的優點是,司法性機構做出的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及執行力,可以保證判決的執行。但是司法解決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的缺點,即司法性機構在強制爭端方對判決進行執行的同時也是在對成員國的主權進行約束[1]。歐洲法院目前采用的即為司法解決模式,其主要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歐盟內部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旌辖鉀Q模式,即政治方法與法律方法的混合。其包含政治與法律的雙重屬性,又被稱作準司法性的爭端解決方法。爭端方既可以采用磋商、斡旋等政治手段,也可以適用專家組或仲裁程序。目前WTO爭端解決機制、北美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NAFTA)爭端解決機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CAFTA)爭端解決機制等都采取的是混合解決模式。WTO 爭端解決機制在設計上除包括磋商、仲裁、斡旋、調解或調停等方式,同時設有專家組程序和上訴機構。NAFTA 與CAFTA 的爭端解決機制在爭端解決方式的設計上結合了政治方法與法律方法,既有磋商、調解、調停也有仲裁。

(二)影響選擇爭端解決機制的因素

爭端解決機制模式的確定,是一個多方不斷談判的結果。區域貿易協定的成員方在決定某一區域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何種爭端解決模式時,往往要考慮以下幾項因素。

第一,經濟一體化程度。區域貿易協定的經濟一體化程度越高,在該程序內越需要設計一套正當程序以維持其穩定性。法律作為一種制度保障,其可以為經濟一體化協定下產生的具有復雜性的爭端提供一個穩定可預期的解決途徑。通過高度的法律化來保證經濟一體化的穩定性,第二,成員國間的經濟依賴度。一般來說,一國經濟對其貿易伙伴的依賴程度越高,越保持其間的貿易的穩定,因此其往往更偏向于建立法律化的爭端解決機制。第三,區域貿易協定所包含議題的范圍越廣,區域貿易協定的成員方為了保障各項議題的利益的實現,往往對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化水平要求也越高,即越傾向于采取法律化的手段解決爭端。第四,區域貿易協定成員數量。區域貿易協定成員數量與采取法律化方法解決爭端的程度成正比,成員數量越多,越傾向于采取法律化方法解決爭端。

二、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模式及影響因素

(一)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形成

從2012 年開始討論構建《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到2020 年11 月15 日RCEP 的 正式簽署,RCEP 文本的完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談判過程。RCEP 爭端解決章節的形成也不例外。在2013 年5 月9日的RCEP 第一輪談判中,16 個成員國代表首先成立的是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三個工作組。RCEP 爭端解決章節的最初構建可以追溯到2013 年9 月RCEP的第二輪談判,各方對爭端解決議題進行了信息交流。在RCEP 的談判過程中,首先結束談判的章節是經濟技術合作章節(2016 年10 月),其次是中小企業章節(2016 年12 月)。RCEP 爭端解決章節的談判于2017年2 月RCEP 的第十七輪談判中進入更加實質性的階段。在2017 年底的聯合評估報告草案中可以看出此時爭端解決規則已初步形成草案。直到2019 年年底,包括爭端解決章節在內的20 個章節的談判全部結束。

(二)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模式及影響因素

RCEP 在爭端解決機制的設計上采用了混合解決模式。RCEP 協定的第十九章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體現政治手段解決爭端的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的程序,第八條規定了請求設立具有“準司法”性質的專家組的相關程序。

從上述影響區域貿易協定成員方選擇爭端解決模式的因素進行分析,不難看出RCEP 爭端解決機制為何選擇了混合解決模式。首先,從經濟一體化程度上看,RCEP 的目的是建成一個全面、高質量、互惠的區域自貿協定。對于區域貿易協定來說,區域貿易協定希望達成的經濟一體化程度越高,便會更偏向于建立更高度法律化的爭端解決機制。其次,RCEP 中有15 個成員國,成員國之間經濟相互依賴程度較大。以2019 年的數據為基礎,RCEP 涵蓋了擁有占全球將近30%的市場和GDP 以及將近28%的全球貿易。再次,RCEP 包含的議題眾多,高水平的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政策、政府采購等現代化議題也被囊括其中,這些議題的實現離不開法律方法的保障。從成員國相對經濟實力方面來看,RCEP 的15 個成員國發展程度不同,經濟規模和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相對經濟實力略有差異。在爭端解決機制中設置政治方法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是有必要的,這樣可以給不同發展水平的成員國提供不同的爭端解決手段,利于不同發展程度的成員國選擇不同的爭端解決方式來促進爭端的解決。

三、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

RCEP 爭端解決章共有21 個條文,條文中首先對該章項下的各類名詞做了解釋,其次闡述了設立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目標,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以及解決爭端的三類具體方式。而后是有關專家組報告執行的相關措施規定。最后針對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特殊和差別待遇、費用、聯絡點和語言的適用作了規定。

(一)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

RCEP 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處理下列爭議:1.處理締約國間與本協定理解與適用有關的爭議。2.處理因為違反協議規定的義務所產生的爭議。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中明確規定將非違反之訴排除在外。除非違反之訴外,RCEP 爭端解決機制同時把以下幾類爭端排除在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之外:1.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引起的爭端。2.投資便利化引起的爭端。3.在服務貿易領域,有關透明度清單產生的爭端和有關補貼引起的爭端。4.締約方之間在電子商務、競爭、中小企業、經濟技術合作和政府采購領域產生的爭端。5.外國投資機關,作出的是否批準或承認外國投資建議的決定,對批準或承認投資所必須滿足的任何條件或要求的執行所引起的任何爭端[2]。

(二)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RCEP 爭端解決機制為了避免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出現管轄權沖突,其在賦予成員國“程序選擇自由”的同時對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做出了“排他性”規定。

1.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自主性”

根據RCEP,當RCEP 爭端各方在RCEP 之外已經締結或將要締結一個協定,并在該協定中設置了爭端解決機制,當有爭端發生時,爭端各方可以在RCEP 的爭端解決程序與RCEP 之外的爭端各方簽訂的貿易或者投資協定當中的爭端解決程序中任選其一來作為解決爭端的程序。以中國與東盟為例,中國與東盟同時是RCEP,WTO 以及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成員方,如果中國與東盟發生了爭端,中國與東盟可以在RCEP 爭端解決機制、WTO 爭端解決機制以及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里面任選其一以解決爭端。

這一規定給予了成員國極大的程序選擇自由。將程序選擇的權利賦予成員國,以避免RCEP 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間的管轄權產生沖突。

2.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排他性”

這里所說的“排他性”意為“排他性管轄”,即“專屬管轄”“獨占管轄”。在這里主是指成員國在選擇一項爭端解決程序后,即排除別的爭端解決程序對它的管轄權?,F在加入RCEP 的成員國一共有15 個國家,除15 個成員共同加入WTO 之外,RCEP 成員國中,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文萊四個國家同時又是RCEP,CPTPP 以及東盟三個協定的締約方。[3]按照自由選擇爭端程序的制度設計,RCEP 成員中擁有其他協定的成員國,理論上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爭端解決機制。由于締約方可以將案件提交至不同的爭端解決機制,如何避免RCEP 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產生管轄權沖突就成為了一個問題。

為了解決案件的管轄問題,RCEP 規定了對場所的選擇(choice of forum)。按照RCEP,在爭議涉及RCEP項下與爭議當事人均是締約國的另一種貿易或者投資協議項下實質相等的權力或者義務時,起訴方可以選定處理爭端的地點,而一旦爭議當事人選定了處理爭端的地點,就排除了對其他爭端處理場所的適用。即如果爭端方依據RCEP 的規定請求設立專家組或者在其他國際貿易或者投資協定項下將爭端提交至專家組或者裁判庭,便是對爭端解決場所做出了選擇。除以上避免管轄權沖突的規定外,RCEP 爭端解決機制還賦予了爭議當事人約定不適用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如果爭議各方以書面形式同意不將RCEP 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某一爭議,則RCEP 爭端解決機制將不適用。

上述規定不僅有利于避免RCEP 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管轄權沖突,還賦予了爭端方選擇爭端解決機制的自由,使得爭端方可以依照經濟實力、政治文化因素等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爭端解決機制。

四、RCEP 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的適用

(一)從國內視角出發適用RCEP 爭端解決機制

1.完善國內規則對標RCEP 標準

規則的一致是減少貿易摩擦的前提,為了RCEP 的生效,我國在2021 年已做好了約束性義務的履約準備。但RCEP 經貿新規則內容廣泛、涵蓋領域廣,涉及眾多政府職能部門,仍需要各級各層面政府具體落實。

目前中國在貨物貿易便利化措施、市場準入要求等絕大多數條款上已經符合RCEP 的要求。[4]但RCEP 在一些領域對標了國際高水平的自貿規則,如知識產權章節。其是我國迄今已簽署自貿協定所納入的內容最全面的知識產權章節。對照RCEP 知識產權條款,中國目前還需要完善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在內的國內法以對齊RCEP 知識產權條款,履行條約義務[5]。

2.除此之外,對有關規則的不同理解也是引起爭端發生的原因之一[6]。在健全與RCEP 規則相銜接的法律體系時,有必要對RCEP 各規則進行正確解讀,正確的解讀是健全與RCEP 規則相銜接的法律體系的前提與基礎。RCEP 締約國人數眾多,宗教信仰、文化基礎、政治制度方面都不盡相同。RCEP 的簽署證明締約方已對RCEP 各規則有著較為一致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國內在根據RCEP 規則完善國內法律法規時,應力求國內法律法規表述出的含義盡量與RCEP 規則本身含義相同。減少因對規則解釋的不同而與其他締約方產生爭端的可能性

2.國際法律糾紛解決途徑

(1)引進國際調解、仲裁機制

RCEP 作為目前全球體量最大的自貿區,它的建成將促進成員國之間經濟要素自由流動和消費市場升級,惠及15 個成員國。但成員間在進行貿易交往時,糾紛的發生不可避免。作為RCEP 的成員國之一,享受到RCEP 帶來的紅利,同時考慮到如果與RCEP 成員之間產生爭端,如何更高效將糾紛予以解決。仲裁和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較之訴訟更高效、便捷,可以考慮在國內地區或自貿區引進國際調解、仲裁機制,建立多元化的國際法律糾紛解決途徑,滿足國際化的爭端解決服務需求。

實際上,在自貿區引進國際調解、仲裁機制我國已有經驗。2020 年10 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在上海自貿試驗區正式啟動運營,這是國際組織仲裁機構在我國境內登記設立的首個仲裁業務機構。國際仲裁機構的引進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它的引進不僅給涉外糾紛當事人增加了仲裁法律服務供給,還推動了本土仲裁機構以及仲裁規則的變革。除此之外,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在深化我國與東盟開放合作,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下建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自啟動的兩年來,其在自貿區片區內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這些制度創新包括“自貿片區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臺”的設立。該平臺經過在自貿區片區的試點實踐,得到了自貿區的認可并成為了復制推廣的內容。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的引進以及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片區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臺”這一成功的制度創新,對接下來國內地區或各個自貿區引進國際調解、仲裁機制,是個很好的經驗借鑒。

(2)利用地理優勢,建立點對點的涉外法律服務鏈

在地理位置上,我國部分省份與RCEP 成員國相鄰,我們可以利用臨近的地理優勢,在國內地區以及與國內地區相鄰的RCEP 成員國之間構建點對點的涉外法律服務鏈條,提供涉外糾紛相關服務。如建立貿易法律服務工作站以及調解、服務機制。廣西省與云南省分別位于我國華南地區與西南地區,毗鄰老撾、緬甸、越南三個東盟國家,可以借此地理優勢加強與東盟成員國之間的交流合作,成立分別針對老撾、緬甸、越南的點對點的貿易法律服務工作站以及涉外貿易調解委員會。開展涉外法律咨詢、爭端解決、司法鑒定、調解等服務,形成中—越、中—緬,中—撾三條涉外法律服務鏈條,妥善解決糾紛。同樣具有地理位置優勢的地區還有我國的山東省,山東省位于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是受益于RCEP 的省份之一。僅2021 年1 月至10 月,山東自貿試驗區青島片區與RCEP 成員國貨物貿易進出口額就高達725.2 億元。其在地理位置上與RCEP 的成員國日本和韓國兩國相鄰。山東省可以利用此地理優勢,構建涉外法律服務鏈條,與日本韓國兩國建立點對點的中—日法律服務工作站、中—韓法律服務工作站或中—日涉外貿易調解委員會、中—韓涉外貿易調解委員會。在我國企業與日本韓國兩國產生糾紛時就近將糾紛提交解決。

3.提高信息透明度

在信息上,可以及時發布與貿易摩擦有關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我國企業及時做出反應。商務部發布的高質量實施(RCEP)的指導意見主張各有關部門、各地方建立自貿協定實施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包括服務投資咨詢、商事仲裁解決等服務在內的一站式服務平臺。目前我國已有部分省份建立了RCEP 企業服務中心(一站式服務平臺),平臺雖提供了信息咨詢服務,但大都是一站式服務中的一環,企業沒有專門獲取經貿摩擦信息以及法律服務的途徑。

考慮結合地方貿易特點,在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的基礎上,細化其中的信息咨詢環節,及時發布經貿摩擦信息,協助企業應對RCEP 成員國各類貿易和投資爭端。以山東省為例,為了應對嚴峻的國際貿易形勢,其在2010 年開通了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信息服務網,向企業發布關于貿易救濟、經貿摩擦,調查分析數據等方面的消息,為企業貿易救濟提供服務[7]。我國其他省份也可以建設類似的貿易信息服務網,及時公布與RCEP 有關的貿易摩擦、爭端解決進程、法律咨詢、法律適用、法律服務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提升企業了解風險、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為企業提供爭端解決的經驗以及技術支持。

(二)從國際視角出發適用RCEP 爭端解決機制

擴大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根據實踐,WTO 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法主體之間在發生爭端時,較傾向于采取的爭端解決機制。但與WTO 爭端解決機制相比,在效率方面,RCEP 的磋商程序不是申請專家組的必經程序。RCEP 爭端解決機制無上訴機構,專家組一裁終審。在成本方面,RCEP 爭端解決機制下除非爭端各方另有約定,由每一爭端方承擔所任命的專家組成員的費用、自身費用以及法律費用,其余締約方不用承擔爭端解決機制的費用。在程序方面,RCEP 爭端解決機制并非常設機制,成本較低。從高效率和低成本角度來看,成員國之間發生爭端,將案件提交至RCEP 爭端解決機制當中解決看起來是更合適的選擇。

RCEP 目前已經生效,如果RCEP 成員國之間產生爭端且該爭端在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之內,成員國可以選擇直接在RCEP 爭端解決機制項下解決。

RCEP 規定,締約方應在RCEP 生效后每五年對協定進行一次審查并進行更新以及完善。因此,可以考慮在RCEP 生效后與其他締約方的談判中,逐步擴大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將更多類型的爭端納入RCEP 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內。

五、結語

爭端解決機制是區域自貿協定中促進國家合作,推動締約方兌現承諾的一個重要制度。RCEP 爭端解決機制自身的特點以及優勢,使得其有望成為成員國選擇爭端解決機制時的優先考慮。RCEP 的生效對亞太地區意義重大,因此中國應盡快熟悉RCEP 爭端解決機制,通過完善國內規則,建立多元化的國際法律糾紛解決途徑,提高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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