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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教融合背景下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理論闡釋、現實困境與優化路徑

2023-02-05 22:26康博華張恩利何棚城
首都體育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體教教練員權利

康博華,張恩利,何棚城

2020 年8 月31 日,國家體育總局與教育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體教融合意見》)中明確提出,深化具有中國特色體教融合發展,要大力培養體育教師和教練員隊伍,暢通優秀退役運動員、教練員進入學校兼任、擔任體育教師的渠道,制定在大中小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制度[1]。為此,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編辦、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23 年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崗位實施意見》)。其中提出,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是深化新時代體教融合的重要舉措。通過在學校工作的教練員(以下簡稱“學校教練員”)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力量,提高青少年體育鍛煉質量和水平,幫助青少年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助力教育強國、體育強國、健康中國建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2]。由此可見,學校教練員是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重要力量。

學校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劃,發揮專業特長,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選育工作,承擔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運動損傷防范與康復等知識技能傳授,以及學校體育社團、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管理等工作[2]。四川省、陜西省、河南省、廣東省等省份已相繼出臺配套實施辦法,學校教練員作為教育行業的新成員,其職業發展權利內容有待明確,權利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亟需加強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研究。前期研究主要聚焦于我國學校教練員隊伍建設,例如學校教練員隊伍建設的價值、動力、崗位問題等[3],鮮有從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角度進行深入分析。鑒于此,本研究以體教融合為背景,對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進行理論闡釋,界定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概念,分析權利保障面臨的現實困境,并針對性地提出優化路徑。

1 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理論闡釋

1.1 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建構與范疇特征

1.1.1 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

1)屬概念:職業發展權利。根據定義公式邏輯,“職業發展權利”是專有合成名詞,由“職業發展+權利”概念共同構成,需要先厘清2 個概念,再界定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依照我國立法相關表述,將權利界定為:國家法律賦予人實現或保護自身利益的力量[4]。關于“職業發展”的概念,2022 年中國職業規劃師協會將職業發展界定為:幫助從業者進行技能培訓、文化教育及參與提升綜合能力的培訓活動[5]。分別明確“權利”與“職業發展”的概念后,將“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界定為:國家法律賦予從業者獲得或保護自身接受技能培訓、文化教育、提升綜合能力等合法利益的力量。

2)種差概念:學校教練員。教練員最早起源于1970 年的美國,由體育活動參與者日常交流與合作,結合運動訓練學理論逐漸演變而來,隨后在世界范圍迅速普及[6]?!掇o?!罚ǖ谄甙妫⒔叹殕T定義為:在運動訓練中直接負責和培養運動員的人員[7]。結合上述表述,依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8]與《崗位實施意見》[2]相關規定,將學校教練員的概念定義為: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選育工作的專業人員。

3)“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根據概念定義邏輯,分別明確職業發展權利(屬概念)與學校教練員(種差概念)的概念后,遵循“被定義項=種差概念+屬概念”定義原則,對屬概念與種差概念進行相加,將“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建構為:國家法律法規賦予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以及承擔學生運動員選育工作的專業人員獲得自身接受技能培訓、文化教育、提升綜合能力等合法利益的力量總稱,并且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是一種應然權利。

1.1.2 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范疇特征

1.1.2.1 具體范疇

在準確建構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后,還需全面考量學校教練員在職業準備期、職業發展期、職業轉換期等不同階段的職業發展需求,明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具體范疇。

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10]與《體育法》[8]對公民權利的相關規定,明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性質不是某一項具體權利,而是始終伴隨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的權利體系。其次,在全面考量學校教練員的職業特征、工作性質與內容的基礎上,確定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除勞動權利外,包含更多象征其工作性質的體育權利,即特殊性權利[11]。再其次,參考上述概念,認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具體包含:受教育權、平等就業權、自由擇業權、勞動報酬權、社會福利權、休息休假權、技能培訓權、醫療保障權、訓練執教權、帶隊參賽權、隊伍管理權、外出交流權等合理性權利。

1.1.2.2 本質特征

在明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具體范疇基礎上,進一步把握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本質特征,有利于分析權利保障所面臨的困境。而在界定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范疇后認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具有主體平等性、動態轉化性與時空伴隨性特征。

1)主體平等性。無論學校教練員從事何種體育教學訓練工作,其作為權利主體,均享受我國《憲法》《體育法》《勞動法》賦予的合法權利,這是由職業發展權利的本質決定的,不受任何環境、組織或個人影響,體現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主體平等性特征。2)動態轉化性。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并非固定不變,在各職業生涯階段會面臨不同的利益需求與發展目標,這些需求與目標對應的權利會產生動態變化。因此,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具有動態轉化性特征。3)時空伴隨性。學校教練員獲得全面發展需要經過“職業準備期-職業發展期-職業轉換期”漫長的整體發展過程,才能最終實現職業發展目標,而職業發展權利會伴隨其整個職業生涯,表現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時空伴隨性特征。

1.2 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法律性質

在全面推進中國特色體教融合進程中,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憲法》《體育法》《勞動法》為主體的學校教練員權利法律保障體系。從《憲法》層面看,《憲法》第33 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9]。學校教練員作為具有職業屬性的公民,依法享受國家相關法律保護,該條款為構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提供了根本依據?!稇椃ā返?6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9]。該規定為學校教練員依法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了根本依據。從《體育法》層面看,《體育法》第31 條為學??梢栽O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加強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夯實了法律基礎[8]。從《勞動法》層面看,學校教練員具有勞動者身份,與學校構成勞動關系。依據《勞動法》第3 條規定,學校教練員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10]。據此,本研究認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法律性質是一種以勞動權利與體育權利相結合,并始終影響其職業發展的新型權利體系。

1.3 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生成邏輯

1.3.1 歷史邏輯:從體教結合到體教融合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必要性

在體教結合時期,教練員群體走向全新的職業發展道路,其職業發展權利也得到較全面的物質保障。依據1985 年原國家體委發布的《關于實施〈運動員、教練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教練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體的結構工資制[12]。原國家體委于1989 年發布了《關于試行教練員崗位培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據此可以開展教練員文化教育保障工作,以及加強教練員勞動權利保障[13]。2012 年以來,我國學者不斷創新體教融合理論研究,并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的共同出發點[14]。為了加強我國教練員隊伍建設,2019 年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了《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對教練員崗位培訓的考核、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15],以加強保障教練員的合法權利。

從體教結合到體教融合,國家始終關注教練員群體的職業發展,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雖然在體教結合時期尚未明確“學校教練員”的概念,但為《體育法》新增“學校教練員”條款[8]、2023 年出臺并實施《崗位實施意見》,以及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進行了積極探索。

1.3.2 發展邏輯:設置學校教練員崗位是依托學校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必然要求

從體教融合現狀來看,國家體育總局與教育部將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納入學校教育體系中,旨在依托各級各類學校培養高水平運動員[16],但一些競技體校與傳統體育特色學校仍然存在“金牌至上”的人才培養理念[17],體育與教育資源深度融合不足,學校教育資源難以惠及青少年運動員,高水平運動員培養模式長期滯后,高水平運動隊建設有待加強[18],都不利于學校體育工作和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的高質量發展。我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體系亟待完善。

從體教融合需求來看,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是實現新時代體教深度融合的必要前提[19],只有充分利用學校教育優質資源,盡快建立一支專業技能強、綜合素質高的學校教練員隊伍,才能更好地發現具備運動員潛質的青少年學生,培養全面發展的高水平運動員,不斷為國家輸送競技體育人才[20]。因此,設置學校教練員崗位不僅可以高質量地完成學校體育教學與競賽訓練工作,對夯實國家競技體育人才基礎、深化新時代體教融合也具有重要意義。

1.3.3 法治邏輯:新時代體教融合要求依法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

從體教融合政策來看,《體教融合意見》第29 條提出,制定在大中小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制度,明確教練員職稱評定與職業發展空間[1]。2020 年10 月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學校體育工作意見》)中明確要求在大中小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建立聘用優秀退役運動員為體育教師或教練員制度[21]。這些政策不僅著眼當前學校體育工作需求,全面考量我國學校體育工作面臨的重點和難點,更為客觀地理解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提供了政策依據。

從現有法律政策來看,新修訂的《體育法》第31條規定,學??梢栽O立體育教練員崗位[8]。為積極落實《體育法》相關規定,《崗位實施意見》對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崗位聘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2],旨在進一步深化新時代體教融合?!秿徫粚嵤┮庖姟纷鳛橹笇W校教練員工作、保障其主體權利的指導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制度正式確立,我國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將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

2 體教融合背景下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的現實困境

2.1 職業發展權利的法律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通過積極立法、修法,現階段我國已經建立以《憲法》《勞動法》《體育法》為主要法律,《崗位實施意見》《學校體育工作意見》《體教融合意見》為配套政策的學校教練員權利法律保障制度[22],但是權利保障制度仍不完善,難以形成現代化、公平化的法治環境,不利于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

在法律層面,《憲法》《勞動法》均明確要求國家保障勞動者權利,但相較于一般勞動者,學校教練員職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職業發展權利范疇更加廣泛,涉及的相關權利(例如職業培訓權、帶隊參賽權、訓練執教權等)需要通過專項立法條款予以保護。此外,《體育法》第31 條僅對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予以概括性規定,并未針對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職業發展目標及權利保障進行明確規定,缺乏配套政策法規予以細化完善。針對學校教練員的專項立法與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我國應盡快健全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法律保障體系。

在政策層面,相關部門并未通過配套政策明確學校教練員的職業屬性與工作性質,不利于指導權利保障工作。例如《體教融合意見》雖然規定在大中小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1],但未準確區分學校教練員與兼職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差異,更未針對其權利保障工作作出具體規定。此外,《崗位實施意見》作為開展學校教練員工作的配套政策,除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及考核標準等基本規定外,并未通過專章形式對不同職業生涯階段的學校教練員權利保障工作進行具體規定,如果發生侵權糾紛或利益沖突,這些配套政策就會存在政策適用問題。

2.2 保障職業發展權利的政策針對性及執行力不足

為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力量,國家相繼出臺《管理暫行辦法》《體教融合意見》《學校體育工作意見》等政策文件,對學校教練員崗位工作進行總體規定,但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政策針對性不強、執行力不足等問題嚴重影響其職業發展。

從政策針對性來看,根據2023 年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文件庫顯示,目前我國共制定出臺有關教練員的政策共計36 份,其中包括2 份行政法規、11 份部門規章及23 份規范性文件[23],僅有3 份與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直接相關的政策文件,且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問題。雖然近年來上海市等地出臺了《上海市體育教練員進校園管理辦法(試行)》等行業規范,但這類規范主要針對在體育俱樂部、單項體育協會及社會體育培訓機構任職的體育教練員所制定,并非學校教練員群體。由此可知,現階段我國教練員政策的針對性不強,難以有效指導學校教練員權利保障工作。

從政策執行力來看,由于尚未遵守“組織邏輯-價值邏輯-論證邏輯-行動邏輯”的公共政策執行邏輯[24],缺乏有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內容、工作性質、培養模式、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科學論證,造成現有政策的執行力有待加強,無法發揮出其應有的執行效力,降低了政策的實施力度。此外,在政策落實過程中還存在部門間組織協調不力的問題,學校教練員政策的落實需要跨系統、多部門協同配合,但一些政策執行者并未全面理解相關規定的內涵與要求,極易在執行中出現沖突。以職業發展期的學校教練員權利保障為例,帶隊參賽權與訓練執教權作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受現有政策執行力不足的影響,這2 項權利的實現都會受到一定限制,甚至會限制學校教練員的職業發展。

2.3 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整體占比較少

現階段,《體育法》《崗位實施意見》已經全面實施,但受到學科課程培訓、中高考升學壓力、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政策等因素影響,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占比整體較少,不同程度限制了職業生涯時期的學校教練員進校任教。

從學校教育目標來看,雖然國家明確各級各類學校不得減少體育課或課外體育活動,但受到現實升學壓力影響,更加重視學生理論課學習的學校仍普遍存在,不僅影響了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還限制了學校教練員的職業發展道路。以地方實踐為例,例如隨著一些省市體育中考、高考政策調整,各級各類學校開始降低學校教練員崗位整體占比,將為數不多的專職崗位調整為學科類教師專職崗位,不利于促進學校教練員的職業發展。又例如,2023 年河南省出臺的《河南省大中小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中要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600 人以上的公辦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院校、普通高校根據學校體育工作需要,原則上至少設置1 名教練員崗位[25],但隨著各地青少年體育賽事的快速發展,需要大量專業素質過硬的學校教練員帶隊參賽,而專職崗位整體比例較少難以滿足學校教練員的任職需求。如果各級各類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比例調整不到位、未給予學校教練員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的任職條件與權利保障,會造成多數學校教練員被迫競爭數量稀缺的專職崗位,甚至面臨長期下崗待業風險,不利于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開展。

2.4 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保障體系欠完善

現有政策實施以來,通過對四川省、陜西省、河南省等省份進行實地調研,發現多數地方都已出臺配套實施辦法,但缺乏對學校教練員職業特征、工作性質、薪酬待遇及休息休假的全面考量。崗位設置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將影響其訓練執教權、取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安全與衛生保護權等職業發展權利。

在學校教練員訓練執教權保障方面,根據陜西省部分學校教練員的工作反饋,當前省內多數學校尚未區分體育教師與學校教練員的工作性質[26],在學校體育工作中,體育教學、運動技能訓練、運動損傷與康復知識傳授等工作通常由體育教師統一負責,學校教練員難以真正履行崗位職責,導致其訓練執教權、帶隊參賽權等職業發展權利受到影響。

在學校教練員勞動報酬權保障方面,有學者通過實地調查發現,2023 年四川省65%的大中小學校已經設置學校教練員崗位[27],但多數學校教練員不僅要完成學校體育教學任務,還要長期負責體育后備人才選育、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體育俱樂部建設等工作,其工作內容、時間及強度均超負荷,但并未及時制定有關學校教練員薪酬待遇的管理辦法,造成薪酬待遇制度長期缺位,有損其取得勞動報酬權。

在學校教練員休息休假權保障方面,受到職業特殊性影響,學校教練員長期承擔著帶隊訓練參賽的工作任務,特別是集訓備賽階段,學校教練員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青少年運動員訓練中,無法享受與學科教師同等的法定假期。此外,根據四川省部分田徑、籃球教練員反饋,考慮到運動項目特點,學校教練員需要常年帶領校運動隊進行戶外訓練,增加了勞動安全的風險隱患[28],但缺少針對學校教練員休息休假、勞動衛生保障及戶外工作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不利于學校教練員休息休假權、安全與衛生保護權及相關權利的實現。

2.5 學校教練員職業培訓制度建設滯后

從制度建設來看,國家體育總局于2016 年建立了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系統(以下簡稱CSEA),但長期存在培訓部門權責不清、培訓主體有待明確、文化教育資源缺失等問題,影響學校教練員獲得職業發展權利。

從現有資源來看,CSEA 對教練員職稱評定、執教要求、文化教育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對教練員職業素養、執教能力及帶隊參賽成績進行綜合考核。然而,崗位培訓工作的決策權以往集中在各級體育局,在開展學校教練員培訓工作時難以將體育、教育等各類資源高效整合[29],教育部與各級各類學校無法全程參與教練員職業培訓與文化教育工作,導致現有崗位培訓制度無法滿足不同職業生涯時期的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需求,不利于學校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開展。

從培訓主體來看,CSEA 主要面向俱樂部或運動隊教練員群體,尚未針對學校教練員提供專業的培訓考核方案,造成學校教練員崗位培訓制度缺位。究其緣由,一是尚未真正解決不同職業生涯階段的學校教練員的職業發展訴求、權利保障壁壘、培訓模式滯后等問題。二是沒有依據“職業準備期-職業發展期-職業轉換期”建立符合其工作性質的職業規劃教育制度,僅對其進行片面的文化教育或專業技術培訓,無法達到各級各類學校對學校教練員的任職要求,影響學校教練員實現良好的職業發展。

3 體教融合背景下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的優化路徑

3.1 明確職業發展權利內涵范疇,強化法律解釋論應對

首先,需要盡快實現對《體育法》第31 條的解釋論應對。國家立法機關應當會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及相關部門共同制定“關于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問題的司法解釋”,依照《體育法》相關條款規定對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范疇、工作性質、崗位設置及培養方案予以全面補充與落實,利用法治手段強化我國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工作。

其次,邀請體育、教育、法律等領域專家共同編寫《體育法》評注,重點研究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內涵、崗位性質、工作內容等基本理論問題。編寫過程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充分運用法教義學方法,重點理清學校教練員與體育教師在工作性質、職業特征、職業發展權利范疇等方面的本質區別,為后續立法和修法提供科學依據。

再其次,各省市體育、教育部門在完善配套政策時,要突出地方特色并從實際出發,針對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堅決予以回應,加快創新學校體育治理機制,不斷完善地方性規章,與《體育法》《勞動法》《崗位實施意見》《體教融合意見》共同構筑全方位的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法律保障體系。

3.2 提升政策針對性與執行力,優化保障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的政策

為了配合《崗位實施意見》全面實施,體育部門應盡快聯合教育部門針對學校教練員文化教育權、平等就業權、帶隊參賽權、訓練執教權、外出交流權等主要權利制定配套政策。

一方面,應加快創新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政策頂層設計,始終堅持“計劃周密-執行準備-科學預測-相互協調”的公共政策執行模式[30],體現學校體育事業的公益性和人民性,盡快出臺《學校教練員崗位職稱評選辦法》《學校教練員崗位薪酬評定標準》《學校教練員文化教育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政策,并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以解決現有政策針對性不強的現實問題。

另一方面,體育部門要與學校積極合作,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全面落實配套政策,及時解決學校教練員任職程序復雜、文化學習時間短、崗位設置數量少等難題。此外,各省市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完善地方性政策,在政策起草、調研、論證、審查等工作流程中廣泛征求和重視學校教練員意見,及時回應其合理性需求,不斷創新政策執行手段,彰顯保障性政策的權威性與客觀性,有效提升政策的執行力,加快優化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保障政策。

3.3 按需提高專職崗位比例,給予職業發展平等機會

在堅持問題導向的基礎上,亟須對各省市學校教練員在崗人數統計匯總,對我國中部、東部、西部地區的學校教練員任職情況展開實地調研,將最新數據共享至教育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將來增設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提供直接依據。此外,針對調整崗位編制比例、編制分配辦法等重點問題,秉持“一體化設計、一體化推進”原則,國家相關部門應共同制定《學校教練員崗位編制設置管理規定》,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按照實際需要提高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比例。

按照《崗位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各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需要在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數量與結構方面予以支持,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開展崗位聘用工作,結合各自學校體育工作需要先行先試,為學校教練員設置符合其職業發展方向的專職崗位。建議各級各類學校以年級或班級為單位,根據青少年運動員人數整體比例,設置合理的學校教練員專職崗位,給予學校教練員平等的職業發展機會。

3.4 完善崗位設置保障體系,加強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

面對多元化的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需求,其崗位性質、職業特征、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等問題需要得到高度重視,各省市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不斷完善學校教練員崗位設置保障體系,加強保障其職業發展權利。

首先,應明確學校教練員崗位性質,精準劃分學校教練員與體育教師的工作內容,依據學校發展目標制定具體的崗位設置辦法,并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相關規定。優化崗位入職程序,暢通退役運動員、俱樂部教練員等相關人員擔任學校教練員的制度通道,依法保障學校教練員的訓練執教權、帶隊參賽權、平等就業權等職業發展權利。

其次,健全以“競賽成績為主,績效考核為輔”的薪酬待遇制度,將學校教練員帶隊參賽、訓練執教及競技體育選材等體育訓練工作合理轉化為體育教學工作量,實現教學與訓練工作量互通換算,完善各類薪酬待遇規定,并明確薪酬獎金發放周期。針對工作強度、競賽成績等方面要細化具體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給予學校教練員相應的物質補貼,加強學校教練員取得勞動報酬權利保障。

再其次,完善學校教練員休息休假制度,建議以運動項目特點與風險系數為依據,盡快出臺學校教練員勞動安全與衛生保障規定,適度增加休假時間與工作補貼,實現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人性化保障。

3.5 健全職業規劃指導制度,構建學校教練員文化教育課程體系

應健全配套的職業規劃制度,以《體育法》《崗位實施意見》等法律和政策為指導,構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規劃指導制度,在綜合考量學校教練員職業特征與工作性質的基礎上,開設多層面、多維度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能力提升培訓班。例如,學校教練員政策法規理論學習班、體能專業理論培訓班、教師資格證考試進修班等,幫助學校教練員提升綜合競爭力。

統籌各方資源,積極推動體育、教育資源全面互通,加快完善學校教練員文化課程體系,針對教學目標、課程設計、教學組織形式、考核評價等制定統一標準。積極引入社會教育資源,與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加強合作,有力保障學校教練員的文化教育權。

同步做好協同教育工作,建立“職業規劃-文化教育-工作指導”新型職業發展培訓機制,將職業規劃指導課程納入學校教練員文化教育課程體系,并在學校體育工作中定期開展普法教育與師德師風培訓,培養學校教練員樹立“立德樹人”思想。特別是在學校教練員文化教育、訓練執教、帶隊參賽等方面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促進學校教練員全面實現職業發展權利。

4 結束語

黨的二十大為新時代體教融合背景下的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工作帶來了新機遇、創造了新環境、提出了新使命。未來只有明確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概念,全面把握其職業發展規律與特征,系統分析當前權利保障面臨的困境與具體成因,才能加快完善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保障制度。在體教融合新征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加快落實《體育法》《崗位實施意見》等法律與政策,加強對學校教練員職業發展權利的法律保障,全面促進學校教練員的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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