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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國際地位與治理困境的殖民起源
——國際社會的視角

2023-02-07 12:40孫啟龍
印度洋經濟體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東印度印度體系

孫啟龍

【內容提要】近年來,隨著印度國際地位上升,其外交政策、民主制度與國內治理等問題成為學界與輿論關注的熱點。印度國內矛盾日益尖銳復雜的社會狀況與印度國際認可度的提升形成鮮明對比。這種現象的出現與早期印度次大陸同國際社會的碰撞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印度次大陸和歐洲兩個區域國際體系的互動導致了印度的殖民化,東印度公司充當了歐洲國際體系擴展先鋒的角色,其興衰的歷史也展現了兩個國際體系的演變,殖民遺產為印度民主制度的構建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印度融入現代國際社會提供了契機;另一方面,這種碰撞造成的殖民統治也顛覆了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的平衡,原有的體系與社會結構被打破,為印度的國內治理困境埋下禍根。探究這一現象出現的歷史根源,有助于理解印度在當今世界中的地位與選擇,也有助于糾正“印度次大陸羸弱、西方強勢”的西方中心傾向。

引言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俄烏沖突等國際危機的爆發,冷戰后形成的國際秩序在21世紀面臨新挑戰,不同國家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需要重新評估。隨著美國重返亞太和美印關系的提升,印度(1)文中使用“印度”稱呼則是出于使用當代的視角去審視歷史的目的。由于當時印度尚未獨立,文中所指印度在不同場景中指涉的對象不同。的作用和戰略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然而,印度國際地位上升的同時,其國內復雜且日益尖銳的社會問題也成為學界與輿論關注的熱點。理解當今印度這種矛盾的處境進而做出有效應對策略是中國面臨的一個挑戰。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回到印度同外部世界互動的歷史之中,為理解它在國際社會中的位置和作用提供背景分析。

現有關于印度同外部世界互動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這些研究從不同角度論述了印度外交歷史的演變與轉折,歸結起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類是對印度外交和戰略的梳理。此類研究多關注獨立后印度外交政策的演變,對特定階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尼赫魯時期印度的不結盟政策和冷戰結束后的外交政策上,強調印度在不結盟運動中的領導作用,(2)Devender Kumar Gupta,Role of India in Non-Aligned Movement,Aligarh:Aligarh Muslim University,1987;Hari Jaisingh,India and the Non-Aligned World,Search for a New Order,New Delhi:Vikas,1983;Harish Chandra Shukul,India’s Foreign Policy:The Strategy of Nonalignment,Delhi:Chanakya Publications,1994.并涌現了一批對尼赫魯和英迪拉·甘地外交思想和國家戰略研究的論著,(3)Vera Brittain,A Study of Vijaya Lakshmi Pandit and Her Contribution to Modern India,New York:Routledge,2021;M.P.Singh,Himanshu Roy,Indian Political Thought,Themes and Thinkers,Delhi:Pearson,2011.關注尼赫魯堅持的不結盟政策對印度外交的影響,有學者將其稱之為對印度大戰略的思考。而在冷戰結束后印度外交的研究中,大多數觀點認為,以蘇聯解體為界,印度外交和戰略經歷了重大轉折,(4)Rajen Harshe,K.M.Seethi,Engaging with the World:Critical Reflections on India’s Foreign Policy,Hyderabad:Orient Blackswan,2005;Ian Hall,The Engagement of India,Strategies and Responses,Washington: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14;David M.Malone,Does the Elephant Dance?Contemporary Indi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C.Raja Mohan,Crossing the Rubicon:The Shaping of India’s New Foreign Policy,New Delhi:Viking,2003;馬孆:《當代印度外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龍興春:《印度大國外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馬加力:《印度外交戰略縱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不得不面對一個更加復雜的世界,面臨更重大的挑戰,拉賈·莫漢將這種轉折生動地比喻為“穿越盧比孔河”。(5)K.Subrahmanyam with Arthur Monteiro,Shedding Shibboleths:India’s Evolving Strategic Outlooking,Delhi:Wordsmiths,2005.此類研究集中于對“東向政策”和“東向行動”以及對莫迪政府的外交研究上,分析對象多為印度與東盟關系的演進,大多數觀點認為此時期印度外交推動了印度大國崛起的步伐。(6)M.Mayilvaganan,ASEAN and India-ASEAN Relations:Navigating Shifting Geopolitic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21;Atal Bihari Vajpayee,India’s Perspectives on ASEAN and the Asia-Pacific Region,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2002;Tan Tai Yong,See Chak Mun,“The Evolution of India-ASEAN Relations,”India Review,Vol.8,No.1,2009,pp.20-42;孫現樸:《印度的東向政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余芳瓊:《當代印度的東南亞政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15年;張云:《國際政治中的“弱者”邏輯——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系》,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寧勝男:《“印太”視角下印度與東盟關系》,《印度洋經濟體研究》,2021年第2期;王大千、李慶四:《美日澳印“四邊機制”與東盟關系:進展、制約因素及前景》,《太平洋學報》,2021年第11期。對當前的研究則大多關注莫迪政府的外交政策,例如伊恩·霍爾將莫迪政府時期的轉折稱之為“從不結盟到多向結盟”,認為這種驅動力源于印度教民族主義的興起,但這種重塑印度外交的努力收效甚微。(7)Ian Hall,Modi and the Reinvention of Indian Foreign Policy,Bristol:Bristol University Press,2019.

第二類是對印度同世界諸大國之間外交關系的分析,時間范圍涵蓋了印度獨立后到莫迪政府時期。在美印關系研究中,除總體梳理外,部分研究者的關注點在于美國對印度國家獨立的推動作用,如羅斯??偨y對印度獨立的影響;(8)M.S.Venkataramani and B.K.Shrivastava,Roosevelt,Gandhi,Churchill:America and the Last Phase of India’s Freedom Struggle,New Delhi:Radiant Publishers,1983;Kenton J.Clymer,Quest for Freedom:The United States and India’s Independenc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5.蘇聯與印度關系的研究則關注蘇聯對印度技術援助對其國家構建的推動作用;(9)Santosh Mehrotra,India and the Soviet Union:Trad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中印關系研究通常認為,邊界爭端、對地區和自身的認知差異、對待彼此的外交策略差異(問題外交與總體外交)等因素影響了中印關系的發展。(10)葉海林:《當代中印關系研究:理論創新與戰略選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

總的來說,這些關于印度外交和歷史的研究為理解印度獨立后外交政策與戰略的演變提供了參考,尤其是對印度外交轉折的關注解釋了印度在當代逐漸崛起的動力與影響因素。但現有研究忽略了印度崛起的歷史起源,對國內影響因素重視不足,無法回答為什么印度獨立后能夠獲得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但國內治理卻遭遇困境。鑒于此,需要追溯印度同國際社會互動的早期歷史與其影響。

一、16—17世紀印度與歐洲國際體系

為理解當今印度在國際社會的位置、認同來源以及國內治理困境,本文將回顧印度同國際社會互動的歷史,把印度次大陸和歐洲置于英國學派的國際體系概念下分析,結合國際社會和國內兩個層面對印度與國際社會的互動與影響進行論述,從而為理解印度當今困境提供歷史的支撐。

(一)國際體系的概念界定與分析邏輯

英國學派語境中的國際體系/國際社會(11)由于“國際體系”和“國際社會”通?;煜褂?,不做具體區分,本文使用“國際體系”表示全球國際社會形成之前的國際社會,使用“國際社會”表示全球性的國際社會和當代國際社會。概念是一個多維度的術語。馬丁·懷特指出,一組基于共有文化基礎上的國家長久溝通交往構成一個群體,國際體系便形成了。(12)Martin Wight,Systems of States,New Jersey: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77,pp.22-34.懷特認為國家間的交流方式主要包括外交使節、國際會議與組織、外交話語、貿易等。但懷特對“國際體系”與“國際社會”之間的差異并未做細致區分,這也導致了對二者的混用。赫德利·布爾對二者作了區分,他強調了共有文化和規范的作用,指出當“一群國家意識到它們具有某些共同利益和價值觀,受到一套共同規則的制約,并確保共同制度的運行”時,國際社會便出現了。(13)[英]赫德利·布爾:《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張小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2-15頁。布贊指出,對全球規模國際體系/社會的強調使區域層面的國際體系/社會被忽視了。(14)Barry Buzan,“The Middle East through English School Theory,”in Barry Buzan and Ana Gonzalez-Pelaez,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Middle East,English School Theory at the Regional Level,London:Palgrave Macmillan,2009,pp.25-28.可以說,“國際體系”強調體系成員間的互動,而“國際社會”則更關注規則與制度,但二者共同之處在于強調體系的結構狀態。因而,無論是國際體系或國際社會,它們通常都有明顯的邊界、結構、構成單元以及互動方式差異。

國際體系/社會被視為解釋現代國際秩序形成的重要理論工具。它認為現代國際秩序是基于共有文化和價值觀的歐洲國際體系在全球擴展的結果,在擴展的過程中將它們所認同的規則和規范應用到非西方國家,并使其進一步擴大和制度化,這些制度包括主權、領土權、均勢、戰爭、外交、國際法和大國管理等首要制度,也包括聯合國、世界銀行、世貿組織等次要制度。(15)英國學派認為首要制度是演化而來,非人為設計,是深刻而持久的社會實踐,反映了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認同。它們是國家與國際社會的構成要素,界定了國家的基本特征,同時也對國家間關系和國際社會成員資格條件做了界定;古典威斯特伐利亞首要制度包括:主權、領土權、均勢、外交、國際法和大國管理等,也包括民族自決、人類平等。次要制度則是國家為特定功能和目的有意設計的政府間安排,包括聯合國、世界銀行等。[英]巴里·布贊:《英國學派理論導論》,顏震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18年,第16-17頁。在這一過程中,非西方國家或國際體系通過接受西方所謂的“文明標準”(16)江文漢指出,“文明標準”是一種假設性的表達,有明確的,也包括隱含的。根據其定義,那些滿足特定標準要求的對象被歸入“文明”成員范圍,而那些不符合標準的人被歸入“不文明”或可能是“非文明”成員范圍之外。它適用于個別國家或個別社會,也適用于國家體系或國際社會。參見Gerrit W.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3.被納入西方主導的國際社會,同時也使國際社會的范圍得以擴大;同時,這一過程也伴隨著殖民帝國的建立。隨著殖民帝國的崩潰和去殖民化進程,國際社會得以擴展成為全球性國際社會。

作為兩個獨立的區域性國際體系,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和歐洲國際體系在17世紀開始產生互動,東印度公司充當了二者的互動媒介;在東印度公司的助推下,英國政府逐漸在印度次大陸建立起殖民統治秩序,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被納入以歐洲國家為主導的國際體系,成為體系的一部分;當歐洲國際體系擴展形成全球性國際社會后,獨立的印度成為全球國際社會的一員。然而,在被納入歐洲國際體系的同時,印度次大陸保留了大量殖民遺產,并影響了印度獨立后的國家構建,成為現代印度國內治理亂象的起源。

(二)16-17世紀的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

由于國際體系構成單位相對較為復雜,且不同單位之間存在一定的界限、規則和實力差異,每個國際體系都能呈現出各不相同的結構特征。因而,16—17世紀的印度與歐洲國際體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

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也時常被稱為“曼荼羅體系”,喬治·莫德爾斯基將其稱之為“松散的雙中心國際體系的模型”。(17)George Modelski,“Kautilya:Foreign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 in the Ancient Hindu World,”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58,No.3 (Sep 1964),pp.551-554.它存在體系的邊界。體系的邊界指“互可識別的范圍—地理的、文化的或者制定一些界限,在這些界限之外,組成政治單位之間的行動和交易對環境沒有影響,而環境中的事件或條件對政治單位沒有影響”。(18)K.J.Holsti,International Politic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New Jersey:Prentice-Hall Inc,1967,p.28.由此而言,體系的邊界一方面指涉一種確定的范圍,但另一方面,它“并不僅僅涉及外交或軍事參與和文化同源兩個方面……它還涉及外交領域根據技術和政治事件而發生的擴展”。(19)[法]雷蒙·阿?。骸睹褡鍑议g的和平與戰爭》,王甦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年,第110頁。

對印度國際體系而言,其體系邊界確定性的特征是獨特的印度半島地理環境。它北臨喜馬拉雅山脈,西臨阿拉伯海,東面孟加拉灣,南部是印度洋,呈倒立的三角形,這種地理使其更容易受亞洲中西部的影響。梅特卡夫強調,“印度次大陸的自然特征從根本上塑造了它的歷史”,(20)[美]芭芭拉· D.梅特卡夫、[美]托馬斯· R.梅特卡夫:《劍橋現代印度史》,李亞蘭等譯,新星出版社,2019年,序言第5頁。歷史上,印度四次遭到來自中亞的部落和族群的大規模入侵,入侵族群在這片陸地上建立了王國。(21)[美]托馬斯·特勞特曼:《印度次大陸:文明五千年》,林玉菁譯,當代世界出版社,2021年,第186-187頁。也正是因此,很難從文化或宗教層面對印度國際體系的邊界進行嚴格界定,這又是其不確定性的特征。如托馬斯所言:“印度人既沒有在群體內部保持同質性,跟外來人比起來也沒有什么明顯差別”。(22)[美]托馬斯·特勞特曼:《印度次大陸:文明五千年》,林玉菁譯,當代世界出版社,2021年,第7頁??梢哉f,印度國際體系是一個極為復雜和龐大的體系。一方面它所處位置形成了一個相對隔絕的狀態;另一方面,次大陸的不同種族、語言、宗教的復雜性又被外來者的入侵所加劇,這種邊界特征決定了體系的結構特征。體系的結構是指“一種權力和影響的特征配置,或一種支配和從屬關系的持久形式”。(23)K.J.Holsti,International Politic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New Jersey:Prentice-Hall Inc,1967,p.28.由于地理和宗教、語言等因素影響,南亞次大陸歷史上很少構建起一個高度集權、內部較為一致的帝國。大多數時間,從南到北都是一種政治分裂多國林立的狀態。16世紀上半葉,印度有阿富汗人建立的德里蘇丹國洛迪王朝,還存在著孟加拉、伊斯蘭教主導的巴曼尼蘇丹國(Bahmani)(24)巴曼尼蘇丹國由入侵次大陸的突厥人后裔哈桑于1347年建立,定都于古爾伯加,1425年遷都至比達爾,1518年分裂為德干蘇丹諸國:比達爾、比賈普爾、艾哈邁德納格爾、比拉爾和高康達,后均為莫臥兒帝國征服。和印度教主導的維賈耶納伽爾(Vijayanagar)、(25)維賈耶納伽爾由兩名印度教剎帝利種姓哈里哈拉和布卡于1336年在今卡納塔克邦建立,后經歷桑伽王朝、薩魯瓦王朝、圖魯瓦王朝、阿拉維杜王朝延續至17世紀,被莫臥兒帝國的沙賈汗征服。馬爾瓦爾(Marwar)、喬恩普爾(Jaunpur)等國家政權。即使巴布爾建立了莫臥兒王朝,依舊沒能統一整個次大陸,伊斯蘭國家和印度教國家在次大陸上交替更迭?!坝行┩鯂栏接谀蟻喆未箨懙膹姶蟪?,承認其宗主地位,接受其封賜,盡一些附屬國的義務,而有些王國與強大王朝沒有多大關系,甚至不接受任何約束”,(26)諶煥義:《印度土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頁。這種狀態更接近于沃森所說的“多極獨立一端”。(27)[英]亞當·沃森:《國際社會的演進》,周桂銀等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19年,第283頁。

在構成單元上,作為16-17世紀次大陸的最強大的國家,莫臥兒帝國的特征之一是其政治體制的中央集權,它也被稱為“已知前現代世界史上最大的中央集權制國家之一”。(28)[美]約翰·F.理查茲:《新編劍橋印度史:莫臥兒帝國》,王立新譯,云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頁。帝國“由軍事精英統治,政府的軍民管理緊密相連。它將其全部資源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擴張和防御。戰爭和備戰是塑造莫臥兒政治、社會和文化身份的基本要素”。(29)Andrew de la Garza,The Mughal Empire at War:Babur,Akbar and the Indian Military Revolution,1500-1605,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6,p.1.但莫臥兒人的統治并不牢固,各省擁有相對自治權,其統治的關鍵在于“地方權力擁有者對帝國的參與程度”,(30)Guido van Meersbergen,“Diplomacy in a Provincial Setting:The East India Companies in seventeenth-century Bengal and Orissa,”in Adam Clulow and Tristan Mostert,The Dutch and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ies:Diplomacy,Trade and Violence in Early Modern Asia,Amsterdam: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2018,pp.59-60.即便是在帝國最鼎盛的時期,仍然無法控制印度教徒武士和農民,“因為這些印度教徒武士和農民從商業和軍事征服中獲得巨額財富,而同時又被莫臥兒帝國收稅者的橫征暴斂所折磨”。(31)[英]C.A.貝利:《新編劍橋印度史:印度社會與英帝國的形成》,段金生等譯,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1頁。因而,可以說莫臥兒帝國的中央集權是建立在一個分層社會基礎上的,印度社會是一個“分裂的社會,人們只是對某些社會團體而不是對地區或帝國政權效忠”。(32)[美]斯塔夫利亞諾斯:《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歷史進程》,遲越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42頁。

與此同時,莫臥兒統治者吸收了伊斯蘭政教合一的思想,并融合了印度、阿富汗、土耳其和中亞以及印度本土的習俗和制度,發展成一種相對開放和寬容的態度,奠定了帝國的文化背景。巴布爾自稱是成吉思汗和帖木兒的后裔,從蒙古部落傳統原則和伊斯蘭傳統吸收了關于統治權和合法性的思想。這種思想在統治者和官員之間培養了一種共同利益的意識,成為帝國包容精神的來源。然而,印度教本土政權國家的種姓制度使印度王權與婆羅門祭祀之間既相互依存又存在隔閡。國王的合法性和權威依賴于祭司批準,祭司的生存則依賴于國王的捐贈。因此,印度教的社會制度和儀式禁忌阻止了宗教和政治權威的結合,并分離了兩個領域的內部秩序和等級以及代表他們的人。(33)Andrea Hintze,The Mughal Empire and Its Decline: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Aldershot:Ashgate,1997,p.40.更重要的是,印度教的普世主義超越了王權的合法性,即強調宗教的至高無上,“最高合法性來源于一個理想的婆羅門:一個超凡脫俗的戒律者”,(34)J.C.Heesterman,“Was there an Indian Reaction?Western Expansion in Indian Perspective,”in H.L.Wesseling,Expansion and Reaction:Essays on European Expansion and Reaction in Asia and Africa,Leiden:Leiden University Press,1978,pp.31-58,p.33.從而阻止了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國家的建立,這是印度本土政權的主要特征。

由于諸國林立,語言和宗教阻礙了進一步的溝通與交流,因而對印度國際體系而言,其互動形式與規則首先是戰爭與征服。德里蘇丹國的建立固化了戰爭作為一種溝通手段的方式。其內部的斗爭也加劇了次大陸本土國家的反抗趨勢。德里蘇丹國的建立者來自于阿富汗,為了維持有效的統治不得不尋求阿富汗的幫助。正是如此,導致德里蘇丹國的統治者一方面要“頂住來自阿富汗的壓力”,另一方面要“借助來自中亞、西亞的穆斯林來鎮壓本土人民的起義”。(35)劉欣如:《印度古代社會史》,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176頁。這一困境始終是德里蘇丹國未能解決的問題。維賈耶納伽爾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德里蘇丹國這種內部矛盾性的體現,塞維爾指出,“伊斯蘭教的內戰和叛亂幫助了哈里哈拉和布卡的事業”。(36)Robert Sewell,Forgotten Empire,Vijayanagar:A Contribution to the History of India,Manohar:Forgotten Books,2008,p.7.

(二)16-17世紀的歐洲國際體系

16世紀對歐洲來說是一個變革的時期,在此期間,“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普適性政治組織處于瓦解過程,現代國家處于形成中”,(37)[英]赫德利·布爾:《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張小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7頁。歐洲逐步從中世紀國際秩序轉向現代國際體系。1494年法國入侵意大利標志著意大利城邦國家體系的瓦解和現代國際體系的發端,(38)時殷弘,《現當代國際關系史(從16世紀到20世紀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64頁。而此前中世紀國際秩序那種“大量異質的政治實體間交織重疊的權力關系”以及“統一的基督教世界觀念”(39)同上,第61頁。也逐漸被主權、均勢等規范所取代,這些規范也成為歐洲國際體系主要的互動準則之一。(40)A.H.L.Heeren,A Manual of the History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Europe and its Colonies,Oxford:D.A.Talboys,1975,pp.12-13.

在此時期,國家構建最為集中、迅速和激烈,并且這種構建最遲到16世紀中期就已經成效顯著:“1453年之前,我們更可能將歐洲國家稱為封建國家或封建君主,1559年以后,我們更可能稱之為主權國家,盡管這么說是有一定限制的”。(41)Eugene F.Rice,Anthony Grafton,The Foundations of Early Modern Europe,1460-1559,New York and London:W·W· Norton&Company,1970,p.110.其典型表現就是建立了眾多的民族君主國。各個國家的國王開始宣揚君權神授、國家主權以及國家利益等觀念,強調國王至高無上的統治權,王權集軍事、征稅、行政和生產與分配于一身,并開始強化其對歐洲國際體系或外世界的對外主權,(42)[英]亞當·沃森:《國際社會的演進》,周桂銀、王黎、陳曦等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19年,第186頁。這種現象對“正在形成的歐洲國際體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諸部門產生重大影響”。(43)[英]巴里·布贊、理查德·利特爾:《世界歷史中的國際體系——國際關系研究的再構建》,劉德斌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20頁。但這種變化并不意味著國家已經成為主要行為體,此時期仍存在著許多中世紀的殘留。因而,艾略特將此時期的歐洲稱為“復合君主制的歐洲,即一種綜合的、多樣化的、重疊的政治權力形式的體系”。(44)J.H.Elliott,“A Europe of Composite Monarchies,”Past &Present,No.137,1992,The Cultur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Europe,pp.48-71.這也是部分研究者將16—17世紀英國視為由政治共同體、教會、協會、組織協會、官員、機構和家庭組成的環環相扣的矩陣的原因之一。(45)Philip J.Stern,The Company-State:Corporate Sovereignty and the Early Modern Foundations of the British Empire in Indi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9.

這一時期歐洲國際關系的中心從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由此引發了歐洲國際體系結構的變化。其主要特征是通過歐洲國家之間短暫的結盟,反對一國稱霸的企圖,從而總體上維持了一種相對均勢的格局。

總體而言,印度國際體系與歐洲國際體系在16世紀都經歷了巨大的變革。對印度國際體系來說,由于印度教和伊斯蘭教的斗爭以及來自中亞、西亞的持續挑戰,使眾多國家難以建立高度的集權制度,印度次大陸處于分裂狀態,這也進一步導致次大陸無法有效抵抗外部入侵。這一缺陷在同歐洲國際體系遭遇時被放大,使整個次大陸逐漸淪為殖民地。不同于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歐洲國際體系逐漸建立起現代國家的雛形,尤其是關于國家主權概念與君主制的混合發展。其海外擴張的先鋒是被國家授予各種特權的貿易公司,而自然資源的匱乏為其海外擴張提供了動力,國家間均勢態勢的維持提供了寬松的外部條件,狹長的海岸線則提供了地緣的優勢。這也導致了此時期的歐洲國際體系呈現一種積極的外擴趨勢。

二、從貿易公司到正式統治——國際體系的碰撞與擴展

歐洲國際體系的內部結構變化引發了海外擴張的熱情,西班牙和葡萄牙開創了在海外擴張的先例,英國(46)16世紀時英國和荷蘭尚未完成統一和獨立,從嚴格意義商量來說應稱之為“英格蘭”和“尼德蘭”,而不能使用此類表述,但為方便論述,文中對此不再做區分。、荷蘭、法國等歐洲國家緊跟其后開始了海外擴張,同時也開始了歐洲國際體系同印度國際體系的互動。然而,兩個國際體系的互動并不是傳統觀點所描述的情況,即歐洲國家在面對次大陸國家時,一開始就擁有軍事技術和經濟與制度上的優勢。(47)Michael,Roberts,“The Military Revolution,1560-1660,”in Clifford J.Rogers,The Military Revolution Debate:Readings in the Military Transformation of Early Modern Europ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5;[美]道格拉斯·托馬斯、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賈擁民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2年。事實上,印度國際體系與歐洲國際體系的互動最初是通過東印度公司這樣的商業公司實現的,歐洲國際體系在初期面對印度國際體系時更多居于一種從屬或服從的地位。(48)J.C.Sharman,Empires of the Weak:the Real Story of European Expansion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New World Order,Princeton &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9,p.5.隨著歐洲在科學技術方面的突破、主權等觀念的轉變以及莫臥兒帝國的衰落,兩者的均衡狀態被打破,歐洲國家開啟了對印度的暴力征服,次大陸上的眾多國家也因此成為其殖民地。

(一)東印度公司的興起

17世紀初,東印度公司(49)此時期葡萄牙、荷蘭和法國等國家紛紛設立特許公司經營對東方貿易,因而文中東印度公司是一種泛稱,而各國不同的公司則分別在其名稱前加以國家,以區別不同指涉對象。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體出現在亞洲,它開創了現代股份制公司的先例,也被賦予了象征主權的特許權利,如發動戰爭和從事外交活動、建立定居點和建設防御工事、執行刑事和民事司法、鑄造硬幣和行使宗教職能等。(50)J.C.Sharman,Empires of the Weak:the Real Story of European Expansion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New World Order,Princeton&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9,p.65.因而,學者將其稱之為“公司—國家”,斯特恩指出:“它是一個自成體系的政治體,既不依附于所謂的更廣泛的民族歷史,也不作為民族國家的模仿、延伸或反映,而民族國家本身在這一時期仍在形成中”。(51)Philip J.Stern,The Company-State:Corporate Sovereignty and the Early Modern Foundations of the British Empire in Indi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6.它的出現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包括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東印度公司的誕生深受日益激烈的歐洲地緣政治競爭的激發。16世紀歐洲見證了地緣政治的重新整合。通過一系列王朝聯盟與戰爭,哈布斯堡獲得了伊比利亞半島、低地國家和中歐大片地區的統治權。以此為契機,一批新教國家得以被建立。(52)Andrew Phillips and J.C.Sharman,Outsourcing Empire:How Company-States Made the Modern World,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23.《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則“促進了民族意識的增長,而這種民族意識不僅適時地調整了歐洲國家之間的相互關系,還及時改變了邊緣地帶的各個國家在歐洲秩序重組過程中的作用”。(53)[英]亞當·沃森:《國際社會的演進》,周桂銀等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19年,第206頁。西班牙和葡萄牙也為英國和荷蘭樹立了典范。對急于擺脫哈布斯堡霸權的英國和荷蘭來說,利用歐洲以外的財富來源,以確保自己的安全、繁榮,無疑是一種回擊哈布斯堡的有效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資金來資助和指導長途貿易與海外征服,英國和荷蘭的統治者選擇了一種混合的替代方案,將君主的權力與商業公司的需求、財富結合起來,特許公司就這樣誕生了。

第二,東印度公司的出現得益于中世紀歐洲的商業和貿易公司的經驗總結。中世紀后期商業復興推動了協調和管理長途貿易的新機構的增長,行業協會的興起推動了公司觀念的發展,使其在法律和社會結構中根深蒂固,(54)Andrew Phillips and J.C.Sharman,Outsourcing Empire:How Company-States Made the Modern World,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26.很快成為西方政治和法律權威觀念的組成部分,為公司—國家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石。英國此前成立的莫斯科公司(1553)和黎凡特公司(1581)也為東印度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借鑒經驗。(55)Ramkrishna Mukherje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Berlin: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1955,pp.12-13.這種經歷為英國獲取通往印度的貿易通道奠定了制度基礎,“黎凡特的領導層在得知荷蘭人經由好望角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貿易獲得成功之后,清醒地認識到如果任由形勢發展下去,他們將在東方貿易領域失去競爭力……在開始新的事業之際,可資參考的是黎凡特公司迄今一貫的做法”。(56)[日]羽田正:《東印度公司與亞洲之?!?,畢世鴻等譯,北京日報出版社,2019年,第61-62頁。

第三,東印度公司的出現源自于當時國際政治思想在主權和國家等觀念上的寬松狀態。這種寬松表現為 “主權復合概念”,即“統治者可以委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疏遠的一系列獨立特權,這些特權在整個現代歐洲早期占主導地位”。(57)Andrew Phillips and J.C.Sharman,Outsourcing Empire:How Company-States Made the Modern World,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10.更確切地說,這種觀念來自中世紀歐洲的拼湊主權安排,即統治者經常與其他主體分享權力,這些主體包括教會、大學、城市市政當局和商人行會。權力既不排外,也不受后來西方政治思想中出現的公私之間嚴格界限的限制。而這種分裂狀態則是由于在16—17世紀,“‘國家’和‘主權’并未簡單地彼此對應起來”。(58)[英]愛德華·基恩:《國際政治思想史導論》,陳玉聃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12頁。直到17世紀中葉,“國家”一詞才開始轉變為現代意義上的含義,“開始同君主及其個人地位相區分,成為整體性的政治共同體的化身”。(59)同上,第115頁。從這個層面來說,東印度公司的建立是在國家與主權之間達成的一種巧妙平衡?!爸鳈唷钡目煞指钚砸矠闁|印度公司的形成提供了理論上的前提。格勞秀斯在《捕獲法》中指出經國家主權機構授權的荷蘭東印度公司以武裝力量捕獲葡萄牙商船的實質是公戰;而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格勞秀斯對主權者的公共行為和私人行為進行了區分,指出“直接具有公共性質的執行性的主權權力行為包括決定戰爭與和平、征收賦稅及對其臣民及其財產行使權力的其他類似行為,這些權力構成了國家的主權。主權者的私人行為是指那些通過他的授權而使私人間的爭端得以解決的行為……因此,主權的行為可以通過他的官員包括大使以他的名義做出”。(60)[荷]雨果·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美]A.C.坎貝爾英譯,何勤華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3頁。這就意味著,主權無疑是可以分割的,東印度公司的成立即為主權分割的典型體現,盡管格勞秀斯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辯護在其成立之后,但也恰恰說明主權分割的實踐要遠遠早于其理論的提出。

綜上所述,東印度公司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它是在中世紀經驗的基礎上,結合16—17世紀的國際形勢而逐漸演化而來的。它最顯著的特點是其混合性和壟斷性:一方面,公司被授予了主權特權的權利,但同時也是致力于通過貿易獲利的公司,為個人所有,并對個人負責;(61)Andrew Phillips and J.C.Sharman,Outsourcing Empire:How Company-States Made the Modern World,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5.另一方面,新興資產階級通過對公司和貿易的壟斷,獲得財富,反過來又同國家或貴族當權者妥協。因而可以說,“東印度公司是一個典型的寡頭壟斷的產物,通過輝格革命牢牢控制著英國”。(62)Ramkrishna Mukherje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Berlin: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1955,p.13.

(二)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擴展與衰落

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其成立初期,由于“缺乏財務能力、組織能力和政府支持,無法給荷蘭公司帶來任何真正的威脅,直到17世紀末,英國東印度公司才發展成一個強有力的競爭者”,(63)G.L.Balk,F.van Dijk,D.J.Kortlang,The Archives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VOC)and the Local Institutions in Batavia (Jakarta),London and Boston:Brill,2007,p.13.到170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了三大管區:馬德拉斯、孟買和加爾各答,并以此將勢力延伸至印度內陸,(64)[美]芭芭拉· D.梅特卡夫、[美]托馬斯· R.梅特卡夫:《劍橋現代印度史》,李亞蘭等譯,新星出版社,2019年,第44-45頁。這些地方也為“英國實現其商業資本的欲望提供了極佳的跳板”。(65)Ramkrishna Mukherje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Berlin: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1955,pp.115-116,p.120.盡管公司在次大陸逐漸獲得了貿易往來以及修筑工廠、城堡甚至駐軍的權利,但均不足以撼動莫臥兒王朝以及其他印度國家的統治。這些權利是通過表示臣服或者請求的方式獲得,并且大多通過莫臥兒王朝或其他國家的省級總督或納瓦布和地方行政長官獲得,圭多·范·梅爾斯貝根指出,英國東印度公司同當地總督或納瓦布之間的這種關系更應該被稱為是“一種互利關系,而非文化的理解”。(66)Guido van Meersbergen,“Diplomacy in a provincial setting:The East India Companies in seventeenth-century Bengal and Orissa,”in Adam Clulow and Tristan Mostert,The Dutch and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ies:Diplomacy,Trade and Violence in Early Modern Asia,Amsterdam: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2018,p.55.這種方式使東印度公司擴展過程中充斥著腐敗,有學者稱“權力和金錢的腐敗是帝國的主要故事……而東印度公司也從一個被議會授予東部壟斷權的貿易公司,變成了一個流氓國家:在印度領土上發動戰爭、執行司法、鑄造硬幣和征收稅收”。(67)Nicholas B.Dirks,The Scandal of Empire:India and the Creation f of Imperial Britain,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p.xi,pp.12-13.達爾尚·維爾尼斯瓦蘭指出,腐敗文化充當了“共有規范”的作用,使兩個國際體系能夠維持一種相對均衡狀態,但也正是對這種腐敗文化的厭惡和反感,使英國人開始重新思考在印度擴展的方式。(68)達爾尚·維爾尼斯瓦蘭:《一個腐敗的國際社會:英國人是如何在一開始誤入印度的》,引自[英]鈴木勝吾、[英]張勇進等:《早期現代世界的國際秩序:西方崛起的前夜》,顏震等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19年,第115-117頁。1757年的普拉西戰役后,英國東印度公司征服了孟加拉,這標志著公司在印度建立起系統殖民統治的開始,同時也是其衰落的開始。

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衰落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包括歐洲國際體系的轉變、國家內部政治的更迭、英國在美洲殖民地的喪失、國際規范和思想的演變等。

首先,從宏觀上來說,英國東印度公司地位的下降深受18—19世紀國際體系演變的影響。安東尼·帕戈登和大衛·斯科特等學者指出,從16世紀早期到19世紀晚期,“歐洲是一個政治語言發生深刻變化的舞臺—(包括)政治語言所依賴的概念、使其得以實現的技術、政治語言賴以運行的制度場所、政治語言所保證的結構以及政治語言所需要的主觀性”。(69)David Scott,“Colonial Governmentality,”Social Text,No.43,(Autumn 1995),p.214;Anthony Pagden edited,The Languages of Political Theory in Early-Modern Europ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p.1-14.這些在幾個世紀的時間內發生了急劇的變化,而這些變化“反過來改變了殖民計劃的結構”。(70)David Scott,“Colonial Governmentality,”Social Text,No.43,1995,p.214.正是這些政治語言以及國際體系等諸多因素的變化推動了英國在印度擴張方式的轉變。到了18世紀,歐洲國家體系產生了兩個結構性變化:第一,英法俄普奧成為歐洲的主導大國,彼此間維持了一種均勢的結構,即亞當·沃森所述的多極獨立;第二,歐洲國家體系擴展至整個歐洲,五個大國之間合縱連橫,構成了歐洲國際體系。(71)周桂銀:《歐洲國家體系中的霸權與均勢》,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86頁??梢哉f,國際體系的變革是東印度公司轉型的直接動力,觀念和均勢的維持給予了歐洲國家在海外擴展殖民地和推動商業利益的空間,使英法關于殖民地之間的爭奪更為直接,尤其體現在英法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爭奪。這種局面直接推動了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統治形式的變革。由于法國東印度公司“擁有濃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色彩”,(72)[日]羽田正:《東印度公司與亞洲之?!?,畢世鴻、李秋艷譯,北京日報出版社,2019年,第248頁。傾向于使用政治權力維護公司的利益以及通過在印度本土招募雇傭兵和加強軍事力量,為同法國東印度公司對抗,英國東印度公司改變了以往避免大規模領土占有的擴張方式,轉而開始了軍事化進程。這一進程始于18世紀40年代,在七年戰爭中達到頂峰,隨之而來的是公司的機構越來越復雜,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從而使公司與政府的關系開始變得微妙。

其次,東印度公司軍事化進程導致其性質開始變化,合法性減弱。一方面,征服孟加拉后,公司收入更多依賴于農民耕種土地的農業稅。對于一個最初以貿易獲取利潤的公司而言,這種轉變無疑對其性質構成了挑戰。更嚴峻的是,領土的不斷擴大,維持大規模常備軍的成本加強了這種趨勢。(73)Andrew Phillips and J.C.Sharman,Outsourcing Empire:How Company-States Made the Modern World,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p.140-141.公司的董事與股東為維持公司的高額利潤,將這部分費用轉嫁至印度臣民,加劇了印度人民的困境,激化了矛盾。而自1772年后,公司定期向國家尋求財政支持,代價是免除早期政府欠公司的債務,以換取公司的執照續期,這種財務關系的變化“確保了議會此后對公司活動的更一致、更仔細和更挑剔地審查”。(74)Ibid.p.142.以此為契機,英國政府不斷介入印度的管理,1773年議會通過了諾斯勛爵的《調整法案》,對公司的股東資格與投票權、管理機構以及司法制度進行了改革,這是英國政府試圖接管印度的第一步,“標志著英國首次將東印度公司置于議會控制之下,將印度殖民地事務由公司行為變成政府行為”,(75)郭家宏:《從舊帝國到新帝國—1783-1815年英帝國史綱要》,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122-123頁。而美國獨立加劇了這一趨勢。馬婭·亞桑諾夫指出,1783年在北美的失敗以及忠于英國的“效忠派”催生出了所謂的“1783精神”,它推動了效忠派對帝國擴張的鼓吹、宣傳自由主義和人道主義以及對中央集權制等級制政府的呼吁。(76)[美]馬婭·亞桑諾夫:《自由的流亡者:永失美國與大英帝國的東山再起》,馬睿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38-39頁。也正是因此,“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大英帝國不僅繼承了英國殖民第一階段固有的自由主義,而且還繼承了殖民地必須處于帝國有效控制之下的原則”。(77)D.K.Fieldhouse,The Colonial Empires:A Comparative Survey from the Eighteenth Century,London and Basingstoke:Macmillan Education,1982,p.70.

再次,東印度公司的轉型還源自于英國自身危機所導致的批判。亞當·斯密、埃德蒙·伯克、杰里米·邊沁等思想家都對政府的帝國主義政策提出了批判,“認為帝國擴張是非正義的,具有道德虛偽性,不僅會對國內造成毀滅性后果,并且對于被征服國家來說,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更是災難性的”。(78)[美]珍妮弗·皮茨:《轉向帝國:英法帝國自由主義的興起》,金毅、許鴻艷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頁。亞當·斯密指出,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壟斷地位阻止了本國生產和商品同外國的運輸與交換,而公司職員出于私心對這種壟斷地位的利用加劇了此類危害。斯密強調,他“指責的是政治組織,是這些人員所處的地位,而不是這些人員的品格……無論就哪一點說,這種專營公司,都是有害的;對于設立此種公司的國家,它總會多少帶來困難,而對于不幸受此種公司統治的國家,它總會多少帶來禍害”。(79)[英]亞當·斯密:《國富論》,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613頁。另一位思想家埃德蒙·伯克對帝國的批判則反映了帝國內部政治變化對東印度公司的影響。光榮革命后,議會同政府的不對等關系使“賄賂的原則被納入了國家的運作中”。(80)Emily Erikson,Between Monopoly and Free Trade:The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1600-1757,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4,p.63.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之初,組成委員會的商人們通過直接貸款和政治支持討好君主,以確保其特許權的延續。獲得特許權后,則繼續轉租給其他人,以促進自己的利益。正是如此,公司職員在印度獲取了巨額財富,并以此作為進入英國議會的資本與手段,比較有代表性的人物如羅伯特·克萊武,他通過在印度獲取的財富賄賂議員,并被英王封為普拉西男爵。馬婭·亞桑諾夫甚至直言:“羅伯特·克萊武的生平本身很適合用來比喻帝國的建立”。(81)[美]馬婭·亞桑諾夫著:《帝國邊緣:英國在東方的征服與收藏,1750-1850》,朱邦芊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53頁。到18世紀70—80年代,英國在北美的失敗、孟加拉饑荒和印度人民的反抗直接刺激了議會,輝格黨人要求對議會進行改革,清除英國政府和議會中的腐敗行為,英國東印度公司也成為這一改革的首要目標,正如埃德蒙·伯克所說,“任何能夠有效地使印度免受壓迫的手段都有助于防止英國憲政遭到敗壞”。(82)陳志瑞、石斌主編:《埃德蒙·伯克讀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第121頁。

最后,“國家”與“主權”觀念的演變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國家形態進一步動搖了東印度公司的合法性。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而誕生的規范或制度成為歐洲國際法的一部分,到18世紀時,主權可以分割以及私有產權的觀點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發展了。歐洲國家需要鞏固自威斯特伐利亞以來的主權,也需要對其海外殖民的正當性給予道德和規范上的修正,尤其是通過國際法來實現對殖民地所謂的“文明教化使命”。因而,在18世紀,“隨著社會對與自然法則的哲學視野相一致的合理化要求的不斷增長,主權可分割理論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了邊緣”。(83)Edward Keene,Beyond the Anarchical Society,Grotius,Colonialism and Order in Worl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05.在英國國內,由于主權已經演變成現代意義上的概念,出于維護均勢體系與國家主權的目的,英國國內開始“加強公共和私人作為兩個不同和獨立的社會領域之間的新區別”,(84)Andrew Phillips and J.C.Sharman,Outsourcing Empire:How Company-States Made the Modern World,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p.142-143.換言之,對主權和一國范圍內所有臣民權利平等的民族國家理論的維護,使給予部分群體特權的做法變得不合時宜,也越來越難以被人接受。

如上所述,從17世紀到19世紀后期,印度國際體系與歐洲國際體系的互動與碰撞導致了兩個轉變,其一,英國東印度公司從合法變為非法,直至被取締;其二,印度國際體系逐漸消失,成為歐洲國際體系的一部分,與之相對應的是歐洲國際體系逐漸超出歐洲,成為一個逐漸覆蓋全球的西方殖民式國際社會,(85)[英]巴里·布贊,[英]喬治·勞森:《全球轉型:歷史、現代性與國際關系的形成》,崔順姬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如克拉克所言,“國際社會的形成依賴于從16世紀到19世紀整個時期歐洲和其他方面之間的相互作用”。(86)Ian Clark,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202.這兩個轉變也是印度殖民化的完整歷程,“殖民列強完全控制了他們帝國內的附屬社會……一個殖民民族失去了它以前可能擁有的任何集體身份,成為一個遙遠帝國的一個省,而這個帝國負責整個政府機構”。(87)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An Introduction,London and Basingstoke:Macmillan,1983,pp.11-12.

三、國際體系擴展的產物——殖民秩序與遺產

歐洲國際體系內部的變化推動了歐洲國家的海外擴張,導致東印度公司這樣的特許公司不再適應海外擴張需要。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義后,英國東印度公司徹底淪為政府的工具,英國政府強化了在印度的殖民制度。這也意味著歐洲國際體系同印度國際體系之間的均衡狀態被徹底打破,印度國際體系被迫融入歐洲國際體系。

(一)英國殖民秩序的構建與特征

隨著英國在印度勢力的不斷深入,正式的殖民秩序也逐漸完善。這是國際體系同外部世界不斷聯系、擴展的結果,也是歐洲國際體系的一個重要特征。(88)Ian Clark,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202.在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特權逐漸被收回后,英國在印度建立了一個更為“正式”的帝國統治,這一殖民秩序最為直觀的體現是直接統治與間接統治的混合與鮮明對比。芭芭拉·拉姆塞克指出,“英國間接統治和吞并政策始終處于一種的動態緊張關系,其中一種策略占據更大的優勢,但兩者都從未完全占據主導地位”,(89)Barbara N.Ramusack,The New Cambridge History of India,III,6,The Indian Princes and Their Stat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56.而菲爾德豪斯則認為,“它是兩種相互矛盾傳統的相互作用”,(90)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An Introduction,London and Basingstoke:Macmillan,1983,p.29.因而印度并不能被稱為直轄殖民地。(91)英國官方將其殖民地分為三類,一類是直轄殖民地,國王掌握全部立法權,并由本國政府管理下的官吏擔任行政工作,另外兩類是享有部分自治權和完整自治權的殖民地,主要指由白人移居者建立的殖民地。參見[英]約翰·阿特金森·霍布:《帝國主義》,盧剛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23-24頁。

一方面,盡管從一開始英國就拒絕在殖民地建立英國式的政府體系,(92)[美]芭芭拉· D.梅特卡夫、[美]托馬斯· R.梅特卡夫:《劍橋現代印度史》,李亞蘭等譯,新星出版社,2019年,第55頁。但從1772年沃倫·黑斯廷斯接任印度總督開始,經過康沃利斯(1785-1793)、韋爾斯利(1798-1805)的改革,東印度公司逐漸構建起直接統治的殖民統治框架。其統治措施包括對印度法律體系的改造、設置稅收官員、為培訓稅收官而建立威廉堡學院(1802)、設置印度文官制度,并對文官選拔做了細致的規定,以及建立由印度人構成的軍隊,除去這些政府組織外,在黑斯廷斯的主持下,還開始了對印度文化、地理以及歷史的研究與編纂工作。需要強調的是,黑斯廷斯和韋爾斯利設置的公務員制度使“政府和商業之間終于有了明確的區分,管理者失去了所有的商業職能,并被禁止參與貿易或接受印度人的禮物;他們得到了豐厚的薪水和養老金,因此不再那么容易受到誘惑……它在一個半世紀的時間里為印度提供了一個誠實公正的政府”。(93)Ronald Robinson,John Gallagher,Alice Denny,Africa and the Victorians:The Official Mind of Imperialism,London:Macmillan,1961,pp.171-172.

另一方面,英國18世紀40年代開始就已經開始嘗試通過征服印度土邦(94)印度土邦指那些“承認英屬東印度公司和英王最高宗主地位,在內政上享有完全或部分 ,在外交上受到嚴格限制的印度獨立的王國?!眳⒁娭R煥義:《印度土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緒論第1頁。建立間接統治。1857年后,英國正式放棄了吞并印度土邦的政策,轉而尋求加強土邦的管理,一些英國官員試圖將間接統治制度合法化,并將英國對諸土邦的做法編纂成法,其中最著名的是威廉·李-華納(William Lee-Warner,1846-1914)的《受保護的印度王公》(Protected Princes of India),該書在1910年再版,并重命名為《印度原住民邦》(The Native States of India)。(95)Sir William Lee-Warner,The Native States of India,second edition,London:Macmillan and Co,Limited,1910.

由此可見,英國在印度殖民秩序的建立同在北美殖民的構建經歷了截然不同的兩種方式,這種直接與間接方式的疊加是多種因素的結果。首先,國際體系的結構決定了英國在印度次大陸的擴展方式。盡管16世紀歐洲在火藥技術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面對印度次大陸這樣龐大的領土以及分散的國家態勢,歐洲的技術優勢不足以使其獲得絕對的優勢。(96)[英]約翰·達爾文:《帖木兒之后:1405年以來全球帝國史》,黃中憲譯,中信出版社,2021年,第98頁。而歐洲國際體系自身的特征阻礙了在印度的進一步擴展,宗教和王朝戰爭消耗了諸國國力,東印度公司需要借助次大陸不同國家之間的矛盾采取逐個擊破的政策。印度次大陸諸多國家之間由于宗教以及政權的差異,無法團結起來抵抗歐洲入侵者,因而給了東印度公司生存的空間。18世紀莫臥兒帝國的衰落使間接統治成為可能,而印度民族大起義改變了帝國的觀念,(97)[美]卡露娜·曼特娜:《帝國的辯解:亨利·梅因與自由帝國主義的終結》,何俊毅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0頁。使間接統治成為維持帝國的一種方式,得到官方的承認,兩種統治方式的共存也成為一種現實。

其次,這種統治方式事實上是英國人對印度認知的相似性與差異性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隨著英國成為印度的管理者,英國人傾向于將印度視為專制的和落后的,英國作為一個文明和先進的國家,有使其文明的使命,這種為自身合法性辯護的思想導致了英國采取了直接統治措施。當這種差異性論述在19世紀遭遇關于英帝國的爭論時,亨利·梅因提出了殖民地原住民社會、文化以及種族性質的解釋。他認為印度與歐洲都擁有雅利安的制度、風俗、法律以及文化,同屬于歐洲“大家庭”,但印度停留在了中世紀。(98)[美]托馬斯·R.梅特卡夫:《新編劍橋印度史:英國統治者的意識形態》,李東云譯,云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4頁。它原有的社會是一個基于家庭和習俗的結構,在英國統治下,這種社會結構被瓦解了,個人取代家庭成為社會與法律的基本單元,而原有的習俗也被法律取代,這是大起義爆發的原因。要避免類似的情況再度出現,就要改變直接統治,實行間接統治。(99)[美]卡露娜·曼特娜:《帝國的辯解:亨利·梅因與自由帝國主義的終結》,何俊毅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35頁。由此來看,對印度認知的相似與差異實際上是為英國在印度的統治服務,它產生了在印度采用何種統治方式的爭論,而在其背后是英國如何看待其帝國的問題?!罢缬怂鶓]及的印度,在相似和差異這兩種理念之間存在著一種持續的張力,它們輪流塑造了統治者不同的治理策略”。(100)[美]托馬斯·R.梅特卡夫:《新編劍橋印度史:英國統治者的意識形態》,李東云譯,云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頁。

(二)殖民遺產

毫無疑問,英國殖民統治給印度帶來了極為惡劣的后果,如馬克思所述:“英國摧毀了印度社會的整個結構,而且至今還沒有任何重新改建的跡象”。(101)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49-850頁。換言之,印度原有的社會結構被殖民統治打破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基于英國制度基礎上的新構架,其中部分在印度獨立后得以保留下來。本文認為對印度影響最大的有兩點:

首先是西化的精英群體,這一點非常鮮明地體現在印度國家領導人層面。無論是印度民族主義的先驅甘地,還是印度總理尼赫魯,他們留學英國的經歷影響了其對印度未來的認知。正如艾默森所述,“在印度和印度尼西亞、突尼斯和加納,正是這群高度西化的新精英(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中心)成為民族主義運動的領導,并在即將到來的獨立中接管了政府”。(102)Rupter Emerson,From Empire to Nation:The Rise to Self-Assertion of Asian and African Peoples,Cambridge,Massacb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p.18.作為國大黨的領袖、印度的第一任總理,尼赫魯是推動印度獨立、構建印度國家基礎以及塑造印度外交政策方面當之無愧的領袖,但也是西化精英的代表。一方面,他不像其他印度民族主義領導一樣經歷艱苦奮斗才得以晉升到高層,不是一名嚴格意義上的地方政客,這也導致印度獨立后尼赫魯面對地方政治和分裂勢力時舉棋不定;另一方面,他所受的教育使他成了決議和選舉宣言的熟練起草者,也讓他能在政治局勢中有效利用其在全球諸多的友誼和關系網絡。正是這些決定了尼赫魯在印度民族獨立運動和國大黨中的領導地位,也塑造了他對印度歷史和未來命運的思考。他在《印度的發現》中指出,“在某種程度上我是通過西方來認識印度的,我像一個友好的西方人那樣地觀察著它。我急切于要改變它的前途和外貌并且使它披上現代的服裝??墒俏业男闹邪l生了疑慮”。(103)[印]賈瓦哈拉爾·尼赫魯,:《印度的發現》,齊文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18年,第68頁?;诖?,尼赫魯提出了建立世俗化國家的要求,通過改革立法、經濟管理和民主制度等舉措,實現政體革新與國家的重造。但事實上也正是尼赫魯這些不同于印度本土精英的特質,使其看起來更像一個“外來者”,并影響了他成為總理后的一些決策,對印度政治產生了不良影響。(104)Judith M.Brown,“Jawaharlal Nehru and the British Empire:The Making of an ‘Outsider’ in Indian Politics,”South Asia:Journal of South Asian Studies,Vol.29,No.1,2006,pp.69-81.在以尼赫魯為代表的印度精英群體形成的背后,更為深遠的影響是其體現的社會的斷層。英國在印度施行的教育制度只針對印度社會精英,而非普通民眾;教育內容在很大程度上也僅是通識教育,而不是醫學或技術教育。(105)Dietmar Rothermund,Routledge Companion to Decolonization,New York:Routledge,2006,p.251.這導致印度獨立和建國領導層的精英群體對西方制度與文化有著高度的認同感,而印度社會的認同則相對復雜。其原因除了印度教或穆斯林的宗教影響外,更重要的是英國分而治之的殖民措施。在間接統治的地方,封建王公與附屬國的存在使印度社會保留了過去的傳統,而在直接統治的區域基層,英國和東印度公司通過選任當地印度村社首領擔任治安官與稅收官等職務,從而使“村社上層繼續起著他們過去所起的類似基層政權的作用”,(106)林承節:《殖民統治時期的印度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3頁。因而,在社會層面,除了對印度本土宗教的認同外,西方現代觀念的傳入如公民參與和選舉制度的普及,也都導致印度社會出現了治理混亂,正如帕特里克·羅奇所述,“公司在亞洲的管理充滿了兩難選擇:在等級制度、協商和公民參與之間;在作為通向公民美德之路的服務和對主體內在腐敗性的無處不在的焦慮之間;以及在將社會劃分為自治的‘種姓’與擔心這些群體組織起來抵制公司權力的潛在力量之間”。(107)Patrick A.Roche,“Caste and the British Merchant Government in Madras,1639-1749,”The India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Review,Volume 12,No.4(1975),pp.381-407.這種治理混亂在殖民統治結束后進一步延續下來,成為現代印度國內治理困境的起源。

其次,與印度西化的精英群體聯系最為緊密也最能體現其地位的,就是英國統治印度的主要制度——印度文官制度(108)需要區分的是印度文官制度并不等同于印度獨立后的文官機構,文中所指文官制度是英國殖民統治時期所設置的管理制度,意在強調它對印度的影響。,它也被繼承了下來,被譽為印度的“鋼鐵構架”。它對印度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討論以印度文官為核心支柱的英印帝國政治與行政制度,人們將無法討論印度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與發展”。(109)周紅江:《殖民統治時期印度文官招錄制度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第3頁。印度的文官制度是一個由行政人員組成的精英行政軍團,由《1793年憲章法案》和康沃利斯在18世紀90年代的改革創立。其職員可以獲得足夠的工資、良好的晉升和養老金。1853年議會廢除了東印度公司董事會的推薦權,并逐步形成了公開考試的辦法。但事實上,直到1864年才有印度人得以正式入選,因為印度候選人面臨著實際的障礙,比如必須在英國參加1853年后的入學考試。這也就導致了其主體成員是那些得以接受西方教育的精英群體。因而,“這項制度為英國在印度的統治定下了基調:獨裁、異域,但公正、渴望改善這個國家”。(110)D.K.Fieldhouse,The Colonial Empires:A Comparative Survey from the Eighteenth Century,London and Basingstoke:Macmillan Education,1982,p.276.尼赫魯曾多次表達對該制度的厭惡,認為該制度是帝國主義的核心,如果不廢除該制度,印度不可能將建立新秩序。(111)S.Gopal edit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Vol.7,Delhi:B.R.Publishing Corporation,1975,p.641.然而,這一殖民制度在印度獨立后卻被完整地繼承下來,成為印度國家制度的一部分,這很大程度是印度獨立時的現實決定的。一方面,由于英國人從印度撤出和新政府對外國人的排斥,該制度下工作的英國文官急劇較少,新成立的印度政府急需穩定社會。此前進入該制度的印度公民熟悉該制度的運作模式,得以被保留在該制度框架內;另一方面,那些推動印度獨立的群體依賴其個人或黨團在推動印度獨立上的貢獻,獲得了在印度政府內預留的文官位置,由此導致 “有產階級在很大程度上主導了印度的社會政治生活”。(112)Erik Komarov,“Jawaharlal Nehru:Historical Role and Present Significance,”in Milton Israel,Nehru and the Twentieth Century,Toronto:The Centre for South Asian Studies,University of Toronto,1991,p.62.而這些留在體制內的職員普遍缺乏尼赫魯多彩的經歷,很難產生如尼赫魯那樣長遠的觀點,在印度獨立后反而成為文官制度的捍衛者。在這些精英群體所把持的政府內部很難采取大規模的改革。如波特所述:“官僚機構徹底重組問題的規模太大,有更多的模式可供選擇,但國大黨領導人沒有任何經驗”。(113)David C.Potter,India’s Political Administrators from ICS to IAS,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25.尼赫魯缺乏地方和省級的經歷加劇了這一劣勢,因而尼赫魯不得不同這些群體合作,以維系印度的國家穩定。文官制度的存留為印度獨立初期贏得了穩定的社會局勢,但從后期印度國家構建的歷程來看,其負面影響更為深遠。一方面,它使印度在推行新的改革時阻力重重。曾經的民族主義者搖身一變成為身居高位的既得利益者,為維護自身利益,他們極少愿意配合中央政府的改革計劃,“尼赫魯所希望的許多改革之所以失敗,與其說是因為缺乏行政人力和專業知識,不如說是因為地區精英缺乏政治意愿”。(114)Judith M.Brown,“Nehru - the Dilemmas of a Colonial Inheritance,”in Jost Dülffer and Marc Frey,Elites and Decoloniza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England:Palgrave Macmillan,2011,pp.187-188.另一方面,殖民統治時期印度文官制度的弊端也被全部繼承下來,即在體制內滋生的腐敗現象。這一點隨著國大黨的一家獨大而越發嚴重。更為重要的是,獨立后的印度文官的職責也從殖民時期的稅收與秘書等簡單工作延伸為推動公民福利與社會發展等方面,使腐敗有了進一步滋生的空間。保羅·肯尼指出,作為殖民遺產的印度文官制度給印度國家與社會治理造成的困擾在英國直接統治的地區要遠比間接統治地區的影響要大得多。(115)Paul D.Kenny,“Colonial Rule,Decolonisation and Corruption in India,”Commonwealth &Comparative Politics,Vol.53,No.4,2015,p.421.這種腐敗現象在印度獨立后甚囂塵上,尤其是在選舉制的背景下,為爭奪選票而發生的腐敗現象屢禁不止。在社會的基層治理方面,較低層次的行政結構中官僚主義惰性的舊習慣根深蒂固,沒有變革或主動性的動力。2022年透明國際公布的數據顯示,印度的清廉指數僅為40,全球180個國家中排名100(116)數據來源:透明國際:https://www.transparency.org/en/cpi/2022/index/ind,訪問時間2023年12月2日。,甚至低于南非等非洲國家,足以見其政府治理中的腐敗程度。

總的來說,殖民統治塑造了印度民族國家的構架與基礎,這些包括固定的領土與疆域、民族意識、強有力的國家官僚機構、立法和司法機構。(117)Dietmar Rothermund,Routledge Companion to Decolonization,New York:Routledge,2006,pp.243-244.但無論是直接統治還是間接統治,它們都分裂了原有社會的結構,使其社會精英與底層之間無法就國家治理達成有效的協議,因而使印度在當代面臨深刻的國家治理困境。

結 論

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同歐洲國際體系的互動與碰撞以及殖民化是印度在國際社會中地位的早期起源。隨著歐洲國際體系的擴展并演變為全球性國際社會,印度也隨之不斷變換自身地位,可以說,印度地位的演變始終伴隨著國際體系的變動,這是印度融入國際社會的早期歷程。

隨著印度次大陸國際體系融入歐洲國際體系,英國建立的殖民秩序給次大陸造成深遠影響。一方面,殖民統治破壞了印度原有的社會結構和文化體系,殖民教育制度、殖民者對種姓制度和宗教分歧的利用以及曾經作為殖民制度核心的文官制度的遺留,使印度社會愈發復雜,社會矛盾逐漸加深。精英群體和普通民眾之間的認同越來越難以統一,文官制度中的腐敗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西化精英群體、文官制度、民主制度的施行,使印度本土被打上了西方的烙印,塑造了其國家領導人對西方的認同。這造就了印度的當今困境:西方國家對其認可度逐漸提升,并將其視為遏制中國的盟友和重要力量;其國內宗教、階層矛盾造成的治理困境又影響了其國家力量的進一步發展。

但我們也需要看到,在被納入歐洲國際體系前,印度次大陸上存在著邊界明確、單元多樣化、結構特征鮮明的國際體系。歐洲國際體系在遭遇次大陸國際體系初期是處于邊緣地位的,事實上,正是東印度公司依靠當地的善意和賄賂,才有機會在次大陸立足并建立殖民秩序。這也提醒我們需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印度或邊緣地區早期的歷史并不是黑暗的,也不是從屬于歐洲和西方的;第二,鑒于東印度公司的歷史作用,我們在當代需謹慎對待跨國公司及其在國際交往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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