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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訴求、路徑與挑戰

2023-02-07 12:40李瀟梟
印度洋經濟體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法公約

李瀟梟

【內容提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自生效以來,對維護全球海洋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被視為“海洋憲章”。印度為了在國際制度框架內追求海洋權益和利益的最大化,在加入和實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過程中積極利用其來主張訴求、維護海洋權益。印度通過出臺海洋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海洋事務管理體系,推出和更新海洋戰略和海洋學說等一系列舉措,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印度在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過程中也面臨著立法滯后、管理混亂和執行受阻等方面的挑戰??梢灶A見的是,在邁向世界性海洋強國的道路上,印度必將更加重視并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實現和保障其區域和全球的海洋權益和利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文簡稱《公約》)自生效以來,被認為是全球海洋治理領域的“海洋憲章”,為維護全球海洋秩序做出了重要的貢獻?!豆s》作為一部規范海洋活動的綜合性條約,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沿海國和其他海洋利用國之間利益協調和政治妥協的產物。(1)張海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四十周年:回顧與展望》,《武大國際法評論》2022年第6期。印度作為海洋大國,同時也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獨特的國際身份地位決定了其海洋法實踐具有明顯的特色。自1947年獨立起,印度便重視并參與海洋法實踐。一方面通過出臺各類涉海立法完善國內海洋法令,另一方面重視國際法的國內適用,尤其是與《公約》的對接。印度于1982年12月10日簽署了《公約》,并于1995年批準。(2)“Status of Treatie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clang=_en,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在具體實踐中,印度越發重視國際法特別是《公約》在處理海洋問題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如2015年《印度海洋安全戰略》中所提到:“戰略更加注重以下方面……維護航行自由,加強國際海上法律體系,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各方利益至關重要?!?3)“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6.印度作為海洋大國,立國至今已有豐富的海洋法實踐,包括維護航行自由、海洋邊界爭端、海洋資源開發、打擊海盜活動等方面??梢哉f,在海洋安全方面,遵守國際法、利用國際法特別是《公約》中相關內容,已經成為印度維持海洋安全、實現海洋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4)“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81.

學界對印度的海洋戰略與政策等宏觀層面的研究成果豐富,而研究印度海洋法實踐方面的成果卻寥寥無幾,(5)國外學界對印度海洋法實踐研究成果也較少,印度海軍退役少將薩爾瑪(Sharma O.P.)著作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India and the UN Convention of 1982對海洋法的規則有過進行基本介紹,也涉及了印度海洋法實踐的相關內容,但缺少對最新印度海洋法實踐的研究。并基本局限于法律法規的基本梳理(6)參見劉暢:《印度、巴基斯坦海洋法律體系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22年;薛桂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國家實踐》,海洋出版社,2011年;張海文,李紅云:《世界各國海洋立法匯編 亞洲和大洋洲國家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尤其缺乏對印度海洋法實踐的具體研究。因此,研究印度與《公約》之間的互動關系,一方面有助于了解印度參與國際海洋立法實踐的背景和目的;另一方面對理解印度如何利用《公約》實現和維護其海洋權益方式以及《公約》在其參與區域和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印度加入《公約》過程及核心訴求

《公約》作為全球海洋領域最重要的一部多邊條約,不僅規定了各國合理利用海洋的權利,也規定了各國需要嚴格遵守的相關義務。一些規定如保護海洋環境、航行自由、專屬經濟區制度等甚至成為了國際習慣,對所有國家具有拘束力,無論是否是締約國都必須遵守。(7)Roach,J.Ashley,“Today’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Vol.45,No.3,2014,pp.239-259.印度全程參與了三次海洋法公約會議,在談判過程中爭取國家利益最大化是印度的核心目的和直接動因。由于同時具有發展中國家和海洋大國的雙重身份,印度為了其利益訴求讓更多的國家所接受,在談判博弈中采取了“平衡策略”以滿足不同國家的利益需求。

(一)印度加入《公約》的考量

第一,爭取海洋利益最大化是印度加入《公約》的直接動因。印度參與了三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會議的談判過程,分別經歷了消極—被動—主動三個階段。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會議上,印度拒絕批準1958年“日內瓦海洋法公約”。(8)聯合國于1958年在日內瓦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達成四項公約及一項議定書:分別是《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大陸架公約》《公海公約》《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以及《關于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意議定書》。原因在于印度要求軍艦通過領海需要提前批準和通知,但是1958年“日內瓦海洋法公約”中并沒有對軍艦的活動作限制性規定。(9)Sharma O.P.,Indi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Vol.26,1995,No.4,pp.391-412.第二次談判過程中,由于在領海寬度問題上分歧嚴重,各國沒有達成任何關于海洋法的新協定。加上美蘇兩國在海洋利益上的斗爭和分歧,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只是作為美國或蘇聯的附庸被動地參與其中,并沒有自己的發言權。(10)Sharma O.P.,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India and the UN Convention of 1982,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xxxii.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會議中,印度積極參與并提出了一系列主張。印度的特殊地緣決定了其非常重視航行、環境、安全和海洋科學研究等海洋權利。印度海洋法研究專家帕特(Patel B.N.)教授認為,印度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會議上聲稱的基本海洋利益包括:(1)保證印度在傳統水域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自由航行的利益;(2)安達曼、尼科巴群島以及拉克沙威普群島的大陸國家遠洋群島地位;(3)沿海水域的重要戰略和安全利益;(4)確保海軍軍艦的自由行動;(5)保護鄰近海域的海洋環境;(6)管理其專屬經濟區內外國研究機構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11)Patel B.N.,The State Practice of Indi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Dynamic Interplay between Foreign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6,p.77.

印度態度轉變與其對《公約》重要性的認知變化有關。隨著國際海洋法的發展以及第三世界力量的壯大,原有被海洋強國壟斷的談判格局發生了變化。印度逐漸意識到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不僅能維護印度海洋安全,而且也能保障印度其他海上利益如海上貿易、海洋安全、海上戰略通道等。首先,《公約》通過后,印度不僅可以依據《公約》維護海洋主權,獲得大面積海上專屬經濟區,也有可能與鄰國發生海洋爭端,因此印度需要做好相關準備積極應對。(12)Gurpreet S.Khurana,Maritime Forces in Pursuit of National Security:Policy Imperatives for India,Shipra Publications New Delhi,2008,p.4.其次,印度海軍實力不斷增強,印度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會議的態度和立場開始轉變。1957年印度從英國購買了航空母艦“維克蘭特”號(INS Vikrant),并于1961年作為印度第一艘航空母艦入列。隨著印度海上力量的增強,(13)“The Glorious History of India’s Aircraft Carriers,”Ministry of Defense,https://pib.gov.in/FeaturesDeatils.aspx?NoteId=151135&ModuleId%20=%202,訪問時間:2023年12月9日。印度將原本軍艦在領海需要提前批準改為提前通知。(14)“Blueprint to Bluewater,”Ministry of Defense (Navy),https://www.indiannavy.nic.in/sites/default/files/Bslueprint-to-BlueWater-06Apr16.pdf,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8月13日。再次,印度的海洋戰略逐漸從“近海防御”向“遠洋海軍”轉變,(15)李紅梅:《印度海洋戰略的發展歷程、現狀特征與未來展望》,《南亞研究季刊》2018年第4期,第9-15頁?!豆s》中的相關規定能夠為印度實現區域和全球海洋戰略目標提供重要的國際法依據。在此背景下,自詡為第三世界領袖的印度積極參與談判、提出相關建議和提案也不足為奇了。

第二,印度的雙重身份要求其平衡不同的利益需求。印度同時具有發展中國家和海洋大國雙重身份,導致印度在談判過程中需要兼顧雙方的利益需要,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發展中國家,為了使自身訴求得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支持,印度在《公約》談判過程中站在發展中國家一邊,支持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如堅持領海12海里的寬度、軍艦在領海無害通行需要進行提前通知、堅持新出現的專屬經濟區制度等。作為海洋大國,印度與其他海洋大國也有一些共同的利益,主要體現在保障國際戰略通道上,特別是國際海峽的自由通行方面。為了減少發展中國家和海峽國家的疑慮和反感,印度在事關海峽自由通行等符合海洋大國立場的問題上采取了低調的態勢。由于會議談判采取的是“一攬子協定”談判方式,不允許締約國有保留。當印度提出的建議與他國產生沖突時,印度則會采取觀望或折中的方式推動談判的進行。

(二)印度加入《公約》的核心訴求及成效

第一,積極主張海域主權以保障海洋權益。印度通過聲明海域主權范圍、劃分不同類型海域以積極主張海域權利,保障其海洋權益。在主張海域主權范圍方面,印度一直重視和維護自身海洋權益。1947年印度獨立不久便宣稱3海里的領海。1956年發布了四份總統通知,除了主張對印度大陸架的權利,還主張100海里的漁業保護區和12海里的毗連區范圍,并將領海寬度擴展到6海里。在大陸國家遠洋群島的群島地位上,印度堅持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的群島地位。印度認為區分構成單一國家的群島和大陸國家遠洋群島是沒有邏輯依據的,盡管它們與沿海國有一定距離。但是根據《公約》談判的結果,只確定給予那些本身就是政治實體的島嶼群以群島地位,例如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馬爾代夫。印度之所以希望其大陸國家遠洋群島的群島地位獲得承認,一方面是由于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的戰略地理位置極為重要,印度可以依據國內法指定海道和制定相關海上交通規則;另一方面印度也可以通過劃出群島基線的方式對大約23000平方海里的水域擁有管轄權,并獲得更為充實的國際法依據。(16)Sharma O.P.,Indi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Vol.26,1995,No.4,pp.391-412.

在劃分不同類型海域上,印度在《公約》談判過程中的主張基本得到實現。除了在毗連區、大陸架的范圍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不一致外,印度在領海、專屬經濟區方面與其他國家的意見保持一致。在毗連區方面,印度主張18海里的范圍。印度主張的領海范圍比一般國家的主張更大,原因在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印度飽受海上走私犯罪的困擾,因而希望擴大毗連區的范圍來控制走私活動等海上犯罪,但大多數國家認為24海里毗連區范圍已經足夠,最終印度還是承認24海里的毗連區寬度。在大陸架方面,印度一開始主張的是200海里固定的范圍,由于沒有獲得足夠的支持,印度轉變態度加入了“寬大陸架”集團,并認為外大陸架產生的利益需要設立相關專門機構進行分配。此外,印度也接受了斯里蘭卡聯合提案,并獲得了比《公約》規定更寬的大陸架。

第二,解決海洋邊界問題以塑造安全海洋環境。印度與7個國家存在海上邊界。在與周邊國家劃界的實踐中,《公約》通過之前,印度主要通過協議談判的方式與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馬爾代夫、泰國、緬甸締結了海洋邊界協定。(17)“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 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22.簽署并加入《公約》后,印度利用《公約》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以仲裁的方式解決了與孟加拉國的海洋劃界爭端。(18)Prescott Victor,“Regional Report Indian Ocean,”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http://dx.doi.org/10.1163/2214-8388_rwimbo_IMBO_Book_6_2,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印度通過協議談判和國際仲裁的方式解決了大部分的海上邊界問題。在海洋劃界方法上,印度堅持“等距離”劃界法優先,而印度周邊一些國家堅持“公平原則”劃界法優先。例如,在印度—孟加拉國劃界案中,孟加拉國堅持由于特殊地理環境,劃界應堅持“公平原則”,若按照“等距離”的劃界方法進行劃界,將使得孟加拉國成為“被海洋鎖住”的國家。(19)Sunil Kumar Agarwal,“India-Bangladesh Maritime Dispute:An 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Maritime Affairs:Journal of the National Maritime Foundation of India,Vol.6,No.1,2010,pp.28-50.印度對通過《公約》機制解決與孟加拉國的海洋劃界的結果表示歡迎。(20)“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 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22.印度成功利用《公約》機制解決海上邊界問題是諸多因素的結果。首先,印度重視海上邊界問題的解決。孟加拉國和印度從1974年開始進行海上爭端問題的談判,兩國1975年將會談的級別上升到部長級。2010年1月,孟加拉國總理哈西娜對印度進行了訪問,同意通過和平友好的方式解決兩國的海上爭端。2011年9月,辛格總理對孟加拉國進行了回訪,并且簽署了陸地邊界協議。其次,孟加拉國與緬甸利用《公約》機制成功解決了海洋爭端,為印度和孟加拉國解決海上邊界問題提供了先例。2012年3月,國際海洋法法庭就孟加拉國與緬甸的海上爭端作岀了裁決,孟加拉國和緬甸都表示接受仲裁結果。2012年3月,印度負責與孟加拉國進行邊界談判的特別代表潘卡·薩蘭(Pankaj Saran)表示:“孟加拉國與緬甸的仲裁是一個重要裁定。我們希望與孟加拉國就影響兩國關系的因素進行雙邊溝通解決?!?21)“India Ready to Resolve Maritime Row with Bangladesh Bilaterally,”The Times of India,March 17,2012.目前,除了巴基斯坦外,印度解決了與其他國家的海洋邊界問題。和平解決海洋邊界爭端一方面能為印度提供一個較為安全的海上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助于改善印度與鄰國的關系,樹立印度在鄰國中的友好形象。譬如孟加拉國外交部部長馬哈茂德·阿里(Mahmud Ali)說:“這是孟印友誼的勝利,兩國的海上爭端隨著此次仲裁而畫上了句號,這將推動雙方關系向前一大步?!?22)Haroon Habib,“Bangladesh Wins Maritime Dispute with India,”The Hindu,July 9,2014.

第三,堅持軍艦航行自由以加強地區存在和控制。印度關于軍艦在領海的無害通過問題上,其態度在《公約》談判的過程中發生了轉變。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上,印度要求軍艦在領海需提前通知的規定寫入“日內瓦海洋法公約”,但當時會議的結果沒有滿足印度的訴求。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會議中,印度從原來主張的批準和通知改為僅通知。同時,為了落實該主張,印度在1976年通過了《海洋區域法》,其中規定外國軍艦在通過印度領海時須事先發出通知,并要求所有潛艇和其他水下運載工具在通過領海時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國旗。(23)“The Territorial Waters,Continental Shelf,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Other Maritime Zones Act,1976,Article 4,”India Code,https://www.indiacode.nic.in/bitstream/123456789/1484/2/A1976-80.pdf.相反,印度的周邊國家對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問題的態度與印度不一致。到1977年,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和緬甸都單方面頒布了外國軍艦通過各自領海需要事先批準和通知的規定。(24)Patel B.N.,The State Practice of Indi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Dynamic Interplay between Foreign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6,p.85.因此,印度海軍在通過周邊國家領海的時候面臨著法律沖突的問題。例如,斯里蘭卡根據其立法對印度軍艦在帕克灣(Palk Bay)水域的通過提出事先同意的要求。印度認為在對等基礎上,斯里蘭卡可能只要求按照印度1976年《海洋區域法》的規定對其軍艦通過領海要求事先通知。(25)Patel B.N.,The State Practice of Indi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Dynamic Interplay between Foreign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6,p.88.

印度將外國軍艦在領海的通過要求由批準和通知改為僅通知,一方面是由于印度試圖限制航行自由,特別是限制外部軍事力量進入印度洋地區。在歷史上,西方國家通過控制海洋來統治和殖民印度。加上1971年美國“企業號”航母給印度帶來的心理陰影,使得印度并沒有像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那樣強調“絕對的”航行自由。正如印度1995年批準《公約》的聲明中提到:“印度共和國政府理解《公約》的規定并未授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進行軍事演習或軍事行動,尤其是涉及使用武器或爆炸物的行動,除非得到沿海國家的同意?!?26)“Declarations and Statements:Oceans and Law of the Sea,”United Nations,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clang=_en,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另一方面作為擁有強大海軍的海洋大國,印度也希望航行自由以加強在地區甚至在“全球公地”的存在。(27)Patrick Bratton,“India and Freedom of Navigation:Maritime Power and Control of the Sea,”Journal of Indo-Pacific Affairs,Vol.6,No.1,2023,p.1.因能力不足,印度還無法實現其海軍力量在全球范圍的投射。因此,印度海軍通過在周邊國家領海的自由航行,以加強在印度洋地區的存在和控制,便成為印度的現實選擇。

第四,遵循新制度以保障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豆s》賦予了印度約201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120萬平方公里的大陸架,同時也為印度進行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28)“India’s Maritime Doctrine,”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August,2009,p.62.在專屬經濟區方面,《公約》第56條規定了沿海國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不論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以及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在大陸架方面,《公約》第77條規定了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在國家管轄海域外,《公約》中國際海底區域平行開發制度也擴大了印度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的范圍。(29)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為了開發區域資源,《公約》將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制度與管理機構作為一個主要部分。見陳德恭:《現代國際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年,第407頁。印度于1987年成為第一個在國際海底管理局登記的“先驅投資者”,并獲得了15萬平方公里的國際海底區域,確定了7.5萬平方公里的開發區域用于在中印度洋盆地開展各種多金屬結核(PMN)開發活動。(30)“Mineral Exploration by India,”Ministry of Earth Science,https://pib.gov.in/newsite/PrintRelease.aspx?relid=75788,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印度對區域內的資源開發表現積極,一方面是印度對鎳、鈷、銅、錳等戰略資源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印度在印度洋保持戰略存在的一種重要手段。國際海底管理局曾于2001年和2011年將西南印度洋近2萬平方公里的探礦區授予中國,(31)中國獲印度洋底1萬平方公里采礦權,新快報,https://coal.in-en.com/html/coal-1096366.shtml,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導致印度對區域外國家進入印度洋感到擔憂,懷疑中國是出于戰略目的而進行相關勘探活動。(32)“Deep-Sea Mining as a Political Tool,”Stratfor Enterprises,LLC.,https://oceanminingintel.com/news/regulation/deep-sea-mining-as-a-political-tool,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朱永靈:《關于中國國際海底區域礦區采礦的思考》,《海洋開發與管理》2017年第8期,第109-112頁。

二、《公約》影響下印度實現海洋權益的路徑

《公約》為印度參與區域和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國際法依據和指導。在《公約》的影響下,印度通過出臺相關涉海法律、建立和改革管理機構、提升海洋權益認知等舉措,加快《公約》的國內適用,以維護和保障海洋權益。

(一)立法層面:出臺國內涉海法律,將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

印度重視利用法律制度來管理海洋,很大程度上繼承了英國傳統,沿襲了殖民時代制定的多部涉海法律并根據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印度的海洋立法以《印度憲法》為核心,同時以1976年《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海洋區域法》(以下簡稱“1976年《海區法》”)和1981年《印度海洋區域(外國船只捕魚監管)法》(以下簡稱“1981年《海區法》”)為立法框架,其他法令和通知為補充。

第一,《印度憲法》是印度海洋立法的核心?!队《葢椃ā穼τ《鹊暮Q箢I土進行了規定,并通過修正案不斷更新涉海立法內容?!队《葢椃ā酚?949年11月26日由制憲議會通過,并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1951年至2015年,印度共頒布了100個憲法修正案。(33)“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India Code,https://www.india.gov.in/my-govemment/constitution-india,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队《葢椃ā返?97條直接涉及印度的海洋領土,其中規定:“領海、大陸架(1963年第15次憲法修正案加入)有價值的資源和專屬經濟區(1976年第40次憲法修正案加入)內的資源,均屬于聯邦?!?976年的第40次修正案中還規定:“印度領海海域及大陸架上的土地、礦物及其他有價值的資源均屬于聯邦政府,應由聯邦支配其用途;印度專屬經濟區的所有其他資源也屬聯邦所有,應由聯邦支配其用途;印度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與其他海洋區域的范圍由議會法律隨時確定?!痹撔拚该鞔_了聯邦政府控制資源的專屬權利。相較于陸地領土的規定,《印度憲法》對海洋重視不足,內容僅限于總括性的規定。一方面是由于印度歷史上長期面臨來自陸地的威脅,對陸地的重視程度高;另一方面,由于制定《印度憲法》時正值獨立初期,印度急于擺脫殖民統治,因此對海洋主權的重視程度不高。(34)劉暢:《印度、巴基斯坦海洋法律體系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22年,第21頁。隨著印度的海上實力的不斷增強,印度對海洋權益的重視也不斷加強。

第二,1976年《海區法》是印度總括性海洋立法。為了實現《公約》在印度國內的轉化和適用,印度出臺了1976年《海區法》。1976年《海區法》共包括16條,出臺背景正值第三次海洋法公約會議舉行之際,因此該法吸取了印度當時的立場和談判的最新成果。一是界定了印度各海區的性質與范圍,明確了印度各海域的管轄權。該法第3條至第8條界定了一系列海區的具體范圍,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歷史性水域的范圍,同時也提到領海具體的范圍可通過《政府公報》的通告作出變更。該法第9條還規定印度與鄰國的海區爭端應協商解決,爭端解決前應暫時按中間線做臨時劃分,除非另有雙方同意的其他安排。印度在1974年至1993年間劃定了五個海上鄰國的海上邊界,大多數采用“等距離線”原則。(35)Arun Prakash,“India’s Maritime Strategy,”Journal of the United Service Institution of India,Vol.137,No.568,2007,pp.157-176.二是明確了印度各類海區的不同管理制度。該法的第3條和第8條規定了印度在領海和歷史性水域行使主權。第4條規定了外國軍艦、潛艇和潛水器經過印度領海需要提前通知,后兩者在進入領海時需要浮出水面并懸掛旗幟。該法第5條增加了“安全”內容,即除海關、移民、財政、衛生外,中央政府還可以就印度的國家安全問題在毗連區內行使相應的權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該法第6條、第7條規定了印度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行使資源開發和管理等主權權利。三是確定了主要權限和處罰制度。該法將海洋管理的主要權限賦予中央政府,第15條授權中央政府通過《政府公報》制定執法條例,對領海等各海區內的人員行為、資源開發和利用等進行規范,授權中央政府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36)曾祥裕:《印度海洋安全戰略:政策規劃與實踐》,華夏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第110頁。由于該法第14條規定在起訴之前需要獲得中央政府的批準,因此在執法方面增加了一定的阻礙。

第三,1981年《海區法》細化了執法依據。為了遏制在印度管轄海域內外國船只的非法捕撈活動,印度政府分別于1981年和1982年通過了《印度海洋區域(外國船只捕魚監管)法》和《印度海洋區域(外國船只捕魚監管)規則》(以下簡稱“1982年《海區法》”)。其中,1981年《海區法》共5章,26條,《外國船只捕魚監管規則》是在其基礎上的進一步細化。1981年《海區法》規定了外國船只在印度領水和專屬經濟區參與捕撈的條件,授權相關機關(海岸警衛隊和海軍)執法以及對非法捕撈的外國船舶進行處罰,有力地保障了印度管轄海域的漁業資源和管理。為了便利執法,該法第22條、第23條專門規定了違法活動和事件的簡易認定程序。由于該法沒有類似1976年《海洋區法》中需要獲得中央政府批準的要求,因此更為頻繁地為海軍和海岸警衛隊執法時所援用,并減少了相應的執法成本。(37)Patel B.N.,The State Practice of Indi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Dynamic Interplay between Foreign Policy and Jurisprudenc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6,p.104.

第四,海洋立法的補充和更新。除上述立法外,印度通過其他法令和通知對海洋事務管理進行補充和更新。比如1958年《商船運輸法》、1978年《海岸警衛隊法》、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2022年《海上反海盜法》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保障印度的海上貿易和運輸安全,印度最近通過的《海上反海盜法》將死刑作為處罰的最嚴厲手段來震懾海盜行為。(38)“Maritime Anti-Piracy Act,”India Code,https://prsindia.org/files/bills_acts/acts_parliament/2023/The%20Maritime%20Anti%20piracy%20Act,%202022.pdf,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該法序言中提到,與其他國家一起打擊海盜活動是《公約》的一項應盡義務,鑒于印度已批準《公約》,認為有必要使《公約》中關于海盜的規定生效。該法的通過對印度而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法將適用于印度專屬經濟區和之外的所有海域。在2008年至2022年間,全球共發生了涉及443名印度國民的46起海盜案件。印度外交部長賈尚卡爾對此表示:“確保海上安全是保障印度安全和經濟福祉的關鍵?!辈⑶医忉尩?,印度90%以上的貿易是通過海上運輸完成,且國家80%以上的油氣需求通過海上運輸滿足。(39)“印度立法打擊海盜行為”,https://mp.weixin.qq.com/s?_biz=MzA3NTM1MDYyOA==&mid=2650441 600& idx=6&sn=77afa796203ee2f702c85b32ff1be952&chksm=877ff08bb008799d28cebfadbc8f8bd 88249 c5dcb2f69ef943cf5161eb852035c2eb60e12ef2&scene=27,中國船檢,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逗I戏春1I法》的通過將進一步保障印度的海上安全,包括海上貿易的安全,同時也體現了印度以國內立法的形式來執行《公約》的相關規定和精神。(40)R.Venkat Prabhat,“Anti-Maritime Piracy Bill 2022:A Game-Changer for Shipping Industry Security?”https://bwlegalworld.businessworld.in/article/Anti-Maritime-Piracy-Bill-2022-A-Game-Changer-For-Shipping-Industry-Security-/06-04-2023-471862/,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

(二)管理層面:建立海洋事務管理機構,構建和完善海洋管理體系

印度負責海洋管理的專門機構眾多,包括不同職能的行政和執法機構,但缺乏一個專門機構負責海洋事務總體協調。其中,海洋事務的管理職能分散在各個行政部門,海軍部門和海岸警衛隊負責海上安全和執法,地球科學部在海洋技術與服務上發揮關鍵作用。

第一,多部門負責海洋事務管理。印度的海洋管理機構包括總統、總理、議會和政府各個部門以及各級政府機構,并根據自身職能負責管理海洋事務。其中,總統是名譽元首,實權掌握在以總理為首的內閣中,總統對總理和最高法院以及檢察長等重要官員有任命權??偫砣珯嘭撠熀皖I導印度涉海事務和立法,確定海洋政策的具體內容和任務,指導國家海洋政策的實施。議會負責實施立法,保障海洋法律的實施和執行。聯邦政府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管理海洋事務。如國防部負責海洋安全,地球科學部負責海洋領域的科學與技術研究以及海洋公益服務的開展,農業和農民福利部負責漁業的生產和服務,港口、航運和水道部負責海上海運及安全,石油和天然氣部負責海洋資源勘探、開發、保護和利用等。(41)劉暢:《印度、巴基斯坦海洋法律體系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22年,第11-16頁。

第二,成立海岸警衛隊進行海上維權和執法。早在20世紀60年代,印度海軍就向政府提議在印度水域設立“安全與護衛”的輔助性力量,以實施和執行海商海事法律。20世紀70年代初期,印度近海走私猖獗,負責海事機關的漁業部門無力應對,有必要設立單獨的海上武裝力量成為打擊海上犯罪。隨著第三次海洋法公約會議中對專屬經濟區制度的確定,印度201萬平方公里的海域也需要執法力量進行巡查和守護。加上當時印度發現了新的孟買油田,油田周邊沿岸設施的開發與建設也需要積極維護。1977年2月1日,內閣決定成立一個臨時性的海岸警衛機構。1978年8月19日,印度頒布《海岸警衛隊法》后,印度海岸警衛隊由此作為國家一個獨立的武裝力量正式成立。(42)“History,” Indian Coast Guard,https://indiancoastguard.gov.in/content/290_3_History.aspx,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印度海岸警衛隊的任務包括:(1)保護包括石油、魚類及礦產在內的印度海洋及沿岸財富;(2)保護海上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包括在海難中協助海員開展救援行動;(3)落實海洋、非法捕撈、走私及毒品販賣有關的海商事法及相關制度;(4)維護海洋環境及生態并保護珍稀物種;(5)維護人工島、近岸碼頭以及其他海上設施的安全;(6)收集相關科研數據;(7)為海軍作戰提供后援力量。(43)“Mission,” Indian Coast Guard,https://indiancoastguard.gov.in/content/248_3_Mission.aspx,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海岸警衛隊成立以來,印度的海上走私情況大幅減少,不僅保障了印度的海上貿易和安全,還加強了印度對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專屬管轄,維護了《公約》賦予印度的海洋權利。

第三,地球科學部在海洋問題上發揮關鍵作用。1979年印度開始考慮建立一個處理所有海洋事務的機構。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即將結束之際,印度根據談判的結果頒布了1976年《海區法》,確立了200多萬平方公里管轄海域。一方面,印度廣闊的海域需要統一的機構進行協調,但印度的各個部分職能分散,功能重疊,難以統一協作。另一方面,當時世界許多國家開始著手成立新的涉海機構,以便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例如,挪威成立了專門的海洋部,美國則建立了國家海洋和大氣局等。在此背景下,印度于1981年7月成立了海洋開發局,以加強海洋綜合管理。2006年2月,海洋開發局更名為海洋開發部。為了整合印度的科學研究工作,印度政府決定進一步重組海洋開發部。2006年7月,印度政府將氣象部、天氣預報中心和氣象研究所合并組成新的地球科學部。新的地球科學部一方面繼承了原海洋開發部的主要職能,另一方面更著重于開展海洋領域的科學與技術研究以及海洋公益服務?,F有的主要職能涉及海岸帶和海洋環境管理、海洋生物和非生物資源勘探開發、海洋觀測與信息服務、海洋科學研究、極地研究和海洋人才培養、海洋科學與服務等。(44)“About Our Ministry,”The Ministry of Earth Sciences (MoES),https://www.moes.gov.in/about-us/about-our-Ministry,訪問時間:2023年8月13日。地球科學部是目前印度涉海事務的主要協調機構,為印度加強海洋綜合管理,促進海洋保護開發和利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認知層面:推出和更新海洋戰略和海洋學說,提升對海洋權益的認知

印度通過發布海洋戰略和海洋學說,不斷深化和提升對國際海洋局勢的認知和運用思路,不但凸顯了其海洋大國的利益訴求,也成為未來海洋實踐的重要指導。

第一,將《公約》作為實現海洋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印度一直努力維護“良性大國”的角色,簽署、批準和適用《公約》是其作為海洋大國的“責任與擔當”的重要表現,因此在制定海洋戰略的同時也將《公約》作為重要考慮因素。目前,印度已公開發布了兩份正式的海洋戰略文件。2007年5月,印度公開了首部海洋戰略文件,即《自由利用海洋:印度的海洋軍事戰略》。為順應環境的變化,印度2015年10月發布了新的海洋戰略文件,即《確保海洋安全:印度的海洋安全戰略》。新的海洋戰略將“軍事戰略”上升為較為廣義的“安全戰略”,“安全戰略”的提法更具目的性和實踐性。(45)劉磊:《莫迪執政以來印度海洋安全戰略的觀念與實踐》,《國際安全研究》2018年第5期,第98-119頁。在2015年《海洋安全戰略》中,全文10次提及國際法,有4次專門提到《公約》,并認為“加強國際海上法律體系,特別是《公約》,對維護各方利益至關重要”。(46)“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 2015,p.6.在區分海洋利益區域上,印度將《公約》規定的國家管轄水域為“首要利益區”之首,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體現其海洋安全戰略的“主權思維”和“底線思維”。(47)樓春豪:《戰略認知轉變與莫迪政府的海洋安全戰略》,《外交評論》2018年第5期,第98-131頁。在處理海上鄰國關系方面,印度認為在海洋領域同樣也需要相互尊重國際法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48)“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9.《公約》作為海洋領域中最重要的條約,對處理鄰國之間的關系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在維護海上安全方面,印度認為國際法為海上合作和處理海洋爭端提供了有效的方式,印度海軍需要繼續重視國際法發揮的維護海上航道安全、打擊海盜、實現凈海洋安全的重要作用。(49)“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24.

第二,發布海洋學說加強對海洋法的認識。印度還先后發布了幾份海洋學說文件以加強對海洋法的認識。其中最近的版本是2015年發布的《印度海洋學說》。海洋學說與海洋戰略有所區別,海洋學說主要為海洋戰略提供一個概念性的解釋框架,但并不為具體問題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海洋學說相比海洋戰略內容相對更加具體詳實、通俗易懂。在介紹海洋法方面提到“全面了解海洋法及其對海洋環境的合法性對所有海員和海軍軍官尤其重要,因為他們必須遵守和維護海洋法”,并且通過出版《海員國際法指南》(ASeaman’sGuidetoInternationalLaw)一書來加強海軍的海洋法意識。(50)“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51.《印度海洋學說》還提及了海上交戰規則、海上控制需要遵守的國際規則等。(51)“Ensuring Secure Seas:Indian Maritime Security Strategy,”Integrated Headquarter,Ministry of Defence (Navy),October,2015,p.74,p.77.除了為從事專業的海洋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指導外,海洋學說也為非專業人員如大眾、媒體普及了印度海洋法的基本概念、規則以及實踐的認識。(52)李紅梅:《印度海洋戰略的發展歷程、現狀特征與未來展望》,《南亞研究季刊》,2018年第4期,第9-15頁。

總之,在印度批準《公約》之后,根據《公約》的規定并結合自身的海洋戰略需要,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海洋立法和海洋戰略文件。印度頒布的海洋立法和海洋政策,兼具穩定性和靈活性,能夠更好地應對印度海洋事務管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也為印度海洋開發和管理提供引導和法律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強海洋管理實效。

三、印度利用《公約》面臨的挑戰

印度雖然很早就將《公約》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但是隨著全球海洋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涌現以及不斷復雜嚴峻的全球海洋治理環境,印度曾經采取的一些措施已不能適應維護海洋利益的現實需要,并影響了維護自身海洋權益的效果。

(一)立法滯后且不完善,影響維護海洋權益的效果

在立法層面上,印度適用《公約》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印度涉海法律與《公約》的規定存在沖突,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印度目前通行的一些海洋立法早于印度批準《公約》,導致法律出現沖突的情況。比如印度1976年《海洋區法》中規定的毗連區的“安全”目的,超出《公約》相應的規定。第二,立法體系存在混亂沖突的情況,即缺乏一部綱領式的海洋立法。雖然印度通過頒布或發布各種法令和通知來更新法律闡明印度立場,但是對印度國內而言,更需要依靠一部穩定的法律來執行涉海管理事務。第三,立法時間久遠,一些海洋立法不適應出現的新情況。目前,雖然印度出臺了打擊海盜活動的《海上反海盜法》,但對于其他海上的非傳統安全等新情況并沒有制定相應立法,海洋立法的速度遠遠落后于其政策主張。對此,作為《公約》的締約國,印度有必要更新和制定相關海洋立法,以便更好地踐行《公約》的相關規定和精神。

(二)管理上缺乏統一的海事機構,行政管理效率較低

在海洋管理方面,如何優化海洋決策體制是印度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印度的涉海決策體制存在職能分割嚴重、缺乏集中的決策機構等問題,導致了印度的海洋政策實施不暢。印度的國情導致印度很難在海洋管理方面建立一個統一的機構。一方面,由于印度采取聯邦體制,除了中央政府14個部門與海洋事務有直接關聯外,印度的9個沿海邦以及其他16個邦也與漁港和對外貿易有直接利益關系。印度始終需要從中央和地方的角度思考和處理各部門的涉海利益關系。另一方面,由于海上事務多樣性,建立一個統一的海事機構可能會割裂某些領域的陸地事務和海洋事務,也使得在中央內部推行改革困難重重。(53)宋德星:《印度海洋戰略研究》,時事出版社,2016年,第117頁。隨著海洋科技的發展,人們對海洋利用的認知和需求不斷增加,但印度政府制定和執行政策能力與國家需求之間存在巨大的斷層,導致印度在涉海管理方面一直滯后。由于缺乏一個統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協調各個涉海部門,導致印度在適用和執行《公約》規定過程中面臨相當大的阻礙。印度海洋立法體系滯后、不完善和管理體系分散等問題影響了其在海上維護自身海洋權益的成效,同時導致《公約》在印度適用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執行上面臨他國的反對與質疑

《公約》在印度適用面臨的挑戰不僅有來自內部體制上的困境,也有來自外部全球海洋治理新情況的挑戰,尤其是在執行《公約》的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第一,印度劃定的基線遭到他國質疑。印度采用《公約》中規定的直線基線劃定方式,其中包括拉克沙群島周圍的直線基線,并宣布新海域為該國領海的一部分。(54)“Deposit of a List of Geographical Coordinates of Points Defining the Baselines of India,as Contained in the Notific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Dated 11 May 2009 and 20 November 2009,”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mzn_s/mzn76ef.pdf,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印度此舉加強了拉克沙群島周圍海域的主權主張,但同時也遭到了一些國家的質疑。巴基斯坦于2011年12月6日對此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了反對的照會,認為印度沒有遵守《公約》中關于基線的劃定要求,印度所確定的多處基點侵犯了巴基斯坦及國際社會的海洋權益。(55)“Communication from the Government of Pakistan Dated 6 December 2011,”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communicationsredeposit/mzn76_2011_pak.pdf,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孟加拉國2021年9月13日提出反對照會,認為印度從1976年《海區法》通過以后一直采用低潮線的方式劃定領海,并認為印度違反了《公約》第7條關于基線劃定的規定,并要求印度遵守2014年劃界仲裁所劃定的界限。(56)“Communication from the Government of Bangladesh Dated 13 September 2021,”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https://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communicationsredeposit/NoteVerbaleBgd_Ind.pdf,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第二,印度海域主張范圍遭受他國質疑。2021年4月7日,美國約翰·保羅·瓊斯號航母(DDG 53)在拉克沙群島以西約130海里處主張航行權利和自由,引起了印度政府的強烈反應,印度認為美國違反了印度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規則。(57)“Explained:Indi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Usanas Foundation,https://usanasfoundation.com/explained-india-and-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訪問時間:2023年9月25日。相反,美國認為只有像印度尼西亞的群島國家,而不是印度這樣的大陸國家,才能使用直線基線來包圍島嶼群,并在印度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航行自由計劃(FONOPs)挑戰其過度的海域主張。

結 語

近年來,印度越發重視并利用《公約》在實現其海洋戰略目標中的重要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印度認為加入《公約》能為更好地維護海洋權益和利益。因為《公約》確立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拓展了印度的海洋管轄區域,為印度維護其“海洋國土”提供了堅實的國際法依據。另一方面,印度也發現遵守《公約》內容和精神,能夠提高印度不斷增長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在“名”和“利”雙重因素的驅動下,印度采取了一系列立法、管理和認知層面的舉措,包括制定相關的海洋法律法規和完善管理體系,出臺一系列海洋戰略文件。印度的一系列舉措有效地維護了印度的海洋權益,有力地推動了印度參與海洋全球治理的進程。長遠來看,雖然印度在《公約》適用的過程中,存在一些立法、管理和執行方面的問題,制約了印度利用《公約》的效果,但印度也通過一些其他措施積極改進。在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的海洋治理環境下,《公約》作為目前全球海洋治理中的“海洋憲章”,仍然發揮著維護海洋秩序的基礎性作用。在邁向世界性海洋強國的道路上,印度為了實現和保障其區域和全球海洋利益,必將更加重視利用和發揮《公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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