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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存證于數字版權司法保護的優勢與局限

2023-02-18 08:10涂萌王貝貝
關鍵詞:智能合約版權保護

涂萌 王貝貝

摘 要: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成熟,其在數字版權保護領域的應用優勢也逐漸凸顯。區塊鏈技術具備不可篡改特性,能有效提升數字版權登記效率、明確數字版權權利流轉過程并驗證侵權證據真實性,減輕權利人的維權負擔。盡管如此,在數字版權司法保護實踐中,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仍面臨諸多挑戰。首先,數字版權侵權類型多樣,判定難度大;其次,需兼顧版權合理使用等情形;最后,區塊鏈技術自身局限影響應用,如無法保證上鏈前數據真實性。鑒于此,可以系統評估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確權、用權、維權方面的優勢以及存在的問題,通過引導數字版權全過程存證、制定統一的存證標準、建立版權保護司法聯盟鏈等方式,構建數字版權“全鏈條”司法保護體系,推動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司法保護領域的深入應用。具體而言,應引導數字版權全生命周期存證上鏈,包括創作、完成、發表、登記、交易、維權等各個環節;制定統一的區塊鏈數字版權存證標準,規范存證內容和技術要求,提高存證效力;同時,建立包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司法機關和行業協會在內的數字版權保護司法聯盟鏈,打破區塊鏈平臺間壁壘,聚合多方力量,推進符合實際的區塊鏈驅動的數字版權案件維權模式,促使區塊鏈技術在支持數字版權司法保護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關鍵詞:數字版權;版權保護;區塊鏈存證;智能合約

中圖分類號:D91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68(2023)06-0063-09

2022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將區塊鏈列為七大數字經濟重點產業之一,同年,中央網信辦與其他十六部門聯合發布了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名單,提出了以中國版權協會、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代表的“區塊鏈+版權”特色試點領域。運用區塊鏈技術解決數字版權保護難題,推動數字版權產業治理現代化等,成為營造良好版權產業生態環境的一個重要方向。

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性為數字版權侵權取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明確允許當事人通過區塊鏈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證據。自區塊鏈技術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以來,其在數字版權訴訟上逐步得到了廣泛應用。通過區塊鏈存證,能夠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緩解版權權利人維權難問題;強化數字版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有關區塊鏈應用于數字版權問題的研究也日漸豐富。譬如,從區塊鏈技術應用價值的維度來看,呂炳斌[1]從解決孤兒作品難題的角度論證了引入區塊鏈技術的必要性,周恒[2]從運用區塊鏈履行數字版權確權手續這一視角,探討了以區塊鏈技術進行著作權登記創新的可能性;在完善數字版權保護措施方面,叢紅艷[3]、張輝[4]等學者提出了加強區塊鏈技術落地研發、關注區塊鏈技術發展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以及其他數字版權保護的具體優化路徑。通過梳理,發現現有研究主要關注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領域的應用可能性研究,較少考慮區塊鏈存證技術對數字版權訴訟的現實影響。在實踐中,數字版權侵權行為所具有的靈活性與哈希值不可篡改這一特性存在一定沖突,增加了區塊鏈證據采信難度,區塊鏈對數字版權保護的積極影響尚未被充分挖掘。

為進一步探索“區塊鏈+司法+數字版權”模式的優化路徑,有必要通過梳理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確權、用權、維權過程中的具體應用,深入剖析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侵權訴訟中的應用困境。在充分考慮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前提下,通過引導作者進行鏈上創作、實現區塊鏈存證技術標準的統一、協同多主體共同參與等途徑,可完善區塊鏈應用于數字版權保護領域的場景,提高數字版權保護水平。

一、區塊鏈存證應用于數字版權司法保護的優勢分析

“數字版權”是作者或其他權利人對其所創作或擁有的數字作品的著作權,其與一般版權的核心區別在于客體是數字作品,即以數字化形式表現、以二進制形式儲存的作品[5]。大數據環境下數字版權權屬認定難、侵權方式隱蔽且監測成本高、侵權證據易被篡改等使數字版權保護存在一定的困難。隨著區塊鏈證據在數字版權訴訟中的實際應用,區塊鏈存證技術在解決上述問題上的優勢也充分體現出來。

(一)助力數字版權快速確權

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權屬確認常采取主體推定原則《著作權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或者以有無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輔助證據進行認定。傳統著作權登記證書的獲取耗時長、覆蓋面不大,與數字版權的碎片化、體量較大等特點不相適應,訴訟中的運用效果不盡如人意。例如,在某信息網絡傳播糾紛案件參見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終343號民事裁定書。中,漢華易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有能力出示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明,法院審理時以我國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并非必須提交作品登記證書為由,認定該證據與案件無關。并且,要求廣泛的自媒體等權利主體對所持有的全部作品登記較為困難,因此創作者普遍采用加蓋數字水印的方式來阻止他人對自己作品的濫用,但是數字水印在司法中的證據效果也不容樂觀。在前述案件中,由于對水印添加和去除并非技術難題且該水印缺乏身份表明意圖,法院最終認定其并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不能適用署名推定原則。

然而,當采用時間戳這種存證方式來固定權屬及侵權證據且該時間戳證據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或存證平臺系法院主導時,法院往往直接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6],或是在對平臺存證程序進行規范性檢驗之后,將其作為輔助證據和著作權登記證書、涉案作品樣圖等共同證明權屬。即當區塊鏈證據存證過程通過規范性檢驗,或者有權威機構背書的情況下,區塊鏈證據既可以是直接權屬證明,也可以是強有力的輔助證據,從而達到快速確權的作用(見圖1)。采用區塊鏈存證技術,對創作過程文件進行存證,也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借助區塊鏈技術自證,確保了證據的真實性,增強了證據效力。

(二)促進數字版權合規交易

在數字版權交易進程中,許可或轉讓合同等證據的存儲至關重要。當事人以合同方式取得起訴資格或者享有部分著作財產權的,除對直接交易的過程進行證明外,還需提供有關該作品從初始作者處轉移到起訴人的完整交易記錄與具體授權范圍等證據,否則,權利流動鏈條的不明晰、不完整會導致權屬的不可證。除數字版權紙質合同易毀損滅失以外,隨著人工智能、人臉識別技術廣泛應用于生活的各個領域,個人信息被竊用的情況屢見不鮮[7]。電子合同的簽字和蓋章容易偽造,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完整性往往受到質疑。并且合同簽訂時所獲得的數字證書通常掌握在合同簽約平臺,存在被平臺擅用的可能性,作為技術上弱勢的一方,當事人需要面對更艱難的取證過程(見圖2)。

由于區塊鏈證據不易被篡改,通過第三方平臺可實現電子合同存證且存證操作流程規范可驗證,這使證據真實性的檢驗流程變得簡單,僅需對比訴中呈現的電子合同證據文件哈希值計算結果與存證系統中已保存的電子合同哈希值是否一致。數字版權電子合同的區塊鏈存證可確保合同內容不會遭到惡意篡改和毀壞,使版權流轉的過程更明晰、更透明,降低了舉證難度,還能有效避免合同一方處于舉證弱勢地位。對合同訂立方的主體資格遭受質疑的情況,可依照《電子簽名法》第13條,通過確定電子簽名專有性及對其專有控制予以核實《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有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符合這些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和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電子簽名及電子合同存證是將數字版權交易過程中對權利的使用(即合同內容)及流轉狀態進行有效記錄,有助于權利的合理行使。

(三)提高數字版權維權效率

為提升數字版權侵權訴訟的效率,當事人應當提供盡量完整的侵權證據,包括版權權屬證據、侵權行為證據等。實踐中,法院對電子數據的采信持審慎態度,大多數當事人選擇通過公證手段來增強證據公信力,但這需要投入更多時間與金錢成本。與此同時,數字版權侵權較為隱蔽,致使權利人進行侵權監測困難大,侵權證據不一定能被及時發現和固定。區塊鏈存證降低了取證難度,減少了固證成本。但是,對于獨立存證平臺實施的存證行為,在訴訟中需依據《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2017年版)及其他文件進行取證過程審查,其審查過程繁瑣。例如,某案件中由真相保全云出具的保全證據,經過時間可信與否、網絡環境的可信度、進程是否無篡改、證書是否可驗證四個程序的審查后,才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參見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248號民事判決書。。

而對于通過檢驗或接入司法聯盟鏈等權威機構的平臺,其存證過程僅需經過哈希值或數字指紋的匹配即可,甚至某案件中法院直接采信了司法聯盟鏈legalXchain區塊鏈系統簽發的IP360取證數據保全證書參見蘇州原本圖像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分公司與北京新媒體(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0)蘇0509民初2390號民事判決書。。因為司法聯盟鏈以法院、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為紐帶,將各第三方存證平臺整合成了司法區塊鏈系統,所有的電子數據指紋自申請時間起,就已通過區塊鏈系統實現了各機構節點的同步運行,具有極高的可信度,詳見圖3所示。

由此可見,使用區塊鏈存證能夠極大縮短驗證時間,提高證據審查效率,同時保證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此外,區塊鏈存證在進行原始文件、過程文件、侵權文件存儲的同時,也可以對侵權網頁的IP地址、路由信息記錄等當事人網頁基本信息進行不可篡改的打包式整理,使用時間戳功能,記錄數字版權歸屬及流轉的全過程,進一步增強證據的完整性,提高維權效率。

二、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司法保護中的應用困境

區塊鏈技術運用下的數據不可篡改等特性使其在數字版權保護領域具有天然優勢,但是數字版權的獨創性、侵權認定的復雜性、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區塊鏈僅能確保鏈上數據的真實性,且各區塊鏈平臺間信息缺乏互通等問題,致使技術與法律融合面臨著現實困境。

(一)區塊鏈技術特性與數字版權規則的沖突

1.利用哈希值難以準確判斷數字版權侵權

首先,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須系作者獨立完成并體現作者個性或思想,符合創造性最低程度要求[8]。由于用戶上傳至區塊鏈平臺上的作品信息或電子數據,都會通過哈希值反映,平臺不能對上傳內容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獨創性的規定、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進行實質審查[9]。

其次,由于數字版權的類型繁多,侵權認定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例如,對于文字作品中抄襲、洗稿的判定,短視頻作品中剪貼、拼接、未經授權濫用背景音樂以及換皮游戲[10]等侵權行為的判定等,尚無格式化標準。對此,在司法實踐中多采取一案一議,按照“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基本判斷原則對涉案內容進行具體分析。在“中影年年(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廣州大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案涉作品角色的頭部造型與權利人作品“無心”角色的頭部形象高度近似,二者相似部分屬于權利人通過線條、色彩構成的具有獨創性部分。因此,即使兩個角色形象在頭部之外有差異,而頭部造型系“無心”角色形象美術作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涉案人物仍然構成對“無心”角色形象在美術作品中的使用。

區塊鏈生成的哈希值一經生成,便不可篡改,內容上極細微的修改也會導致生成的哈希值截然不同,這就決定了區塊鏈技術并不能對各種盜版模式進行實質性鑒別[11],甚至在一定情況下對作者修改權有所限制[12]。因此,哈希值的微小變動并不能真實反映數字版權是否被侵權,反而加大了訴爭證據所承載的實質內容與案件關聯性認定的難度,限制了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和普及。

2.智能合約難以排除數字版權合理使用

公共區塊鏈網絡系統存儲的信息是公開且透明的,任何使用者均可自由獲取相關信息記錄,由此,建立了網絡內部用戶之間的“分布式共享加密數據庫”[13]。將按時間整合的區塊分散的證據信息置于一個公開、透明的加密數據庫中,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電子數據不透明、易篡改等問題,提升了相關證據的真實性?;诖?,區塊鏈智能合約功能使用了預先設定的締約條件,對雙方進行自動匹配并發起簽約,這對于明確當事人身份、增強合同證據關聯性具有重要意義。將智能合約運用到數字傳播交易過程中,也能提高交易的透明度,自動公平地分發版稅及許可使用費,有效保障創作者的利益。

但是,數字版權仍然存在合理使用的問題,對《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情形的相關規定應該予以考慮。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在實踐中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使用目的、對作品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判斷,如在“北京優酷科技有限公司與王振宇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被告主張其在UGC平臺上傳作品的目的僅出于個人欣賞,應當構成合理使用,但法官綜合作品的使用情況認為其行為明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然而,以智能合約自動執行與不可篡改性為基礎,一旦數字版權被使用,版權人就自動獲得報酬,如此以來,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使用即被架空[14]。因此,想要深入挖掘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中的應用價值,勢必要解決其與著作權規則的融合問題。

(二)區塊鏈存證自我鑒真的局限

1.區塊鏈存證只能保證鏈上數據的真實性

區塊鏈存證中自我鑒真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上鏈之前難以判斷數據的真實性、上鏈之后的存證程序需要驗證。2021年8月1日起實施的《在線訴訟規則》第1619條明確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對上鏈存儲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其真實,但推定規則僅限于“鏈上”,故對上鏈前數據或作品信息的真實性無法保障[15]。關于數字版權侵權的取證問題,由于著作權無須登記而自動取得以及電子數據偏在[16]問題,大量信息、技術和設備都由電子數據持有人所擁有,對方當事人難以獲取這些信息,導致訴訟面臨舉證質證較為艱難的局面。海量的數字作品自創作完成至侵權取證的過程中,證據都存在被篡改和滅失的風險,這就進一步導致區塊鏈存證上鏈的原始文件真實性無法確定。

為了確保數字版權交易合同的真實性,相較于將訂立后的電子合同上傳至區塊鏈平臺存證,通過區塊鏈平臺實現鏈上締約更為可靠。通過檢索數字版權相關訴訟文書可發現,目前區塊鏈存證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中適用范圍較窄,司法實踐僅局限于將其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固證的一種手段,當事人雙方對整個創作過程和權利流轉中合同存證的意識不足。因而,在電子合同訂立到進行區塊鏈存證期間,不能排除合同一方對版權轉讓、許可合同進行修改后上傳的可能性。

2.區塊鏈技術難以識別惡意存證

數字版權的惡意存證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侵權人有意將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搶先在區塊鏈上登記上傳,或者為了訴訟利益將侵權證據修改或增刪內容后上傳至區塊鏈中[17]。通常情形下,數字版權人為自然人,缺乏鏈上創作或者創作完成后及時借助區塊鏈平臺存證的意識,因而易被侵權人搶先注冊上鏈。加之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數字版權領域尚在發展階段,權利人并不理解此項技術,或因司法實踐中區塊鏈證據的審查認定尚未形成統一標準,權利人對于區塊鏈證據更難以作出有效的抗辯。其二,使用不同區塊鏈平臺存在技術壁壘與信息障礙,對已上傳作品信息等數據可在另一平臺進行惡意注冊[18]。

綜上,學者普遍認為區塊鏈存證有利于著作權登記方式的革新,實踐中也已存在提供數字版權登記的區塊鏈服務平臺。比如,作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研發戰略合作伙伴,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版權家平臺可以提供享有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信用背書的版權登記服務。但現有的區塊鏈版權存證平臺較為分散,所掌握技術的水平深淺不一,平臺間存在信息壁壘。因此,不排除惡意第三人利用平臺之間的信息壁壘進行惡意存證的可能性,仍不能確保鏈上登記作品的原創性,致使所生成的電子登記證書對權屬的證明力較弱。

三、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保護中的完善機制

為突破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領域的應用困境,進一步發揮其優勢,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統一數字版權區塊鏈存證標準,推動形成從作品生成到證據提取的“全鏈條”版權保護模式;二是拓寬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中的應用情景,探索多平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數字版權保護方法,繼而創造一個良性的數字版權發展環境。

(一)建立數字版權“全鏈條”保護體系

1.引導數字版權全過程存證

當前司法實務中使用區塊鏈存證技術的情景多為發現侵權行為之后對證據進行存證,以避免侵權人對證據的惡意破壞,降低訴訟中的舉證難度。數字版權侵權案件中,多數權利人未進行預先存證,關鍵證據毀損滅失,導致后期維權舉證難度較大,此種事后存證方式對數字版權的保護存在一定局限性。同時,數字版權區塊鏈平臺業務單一,創作者需借助區塊鏈存證平臺專門對作品進行存證;對于短視頻、文字作品等創作簡單的作品類型而言,逐一存證需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權利人因此更傾向于侵權之后進行救濟性存證。

在此種情形下,區塊鏈存證平臺可考慮擴大業務規模,采用集數字版權登記、宣傳、交易、維權等服務于一體的大版權運營模式,既能吸引作者鏈上創作,在拓展產業鏈的同時增強用戶黏性,還能解決數字版權訴訟中區塊鏈證據關聯性不足的問題。部分媒體已開始嘗試自建區塊鏈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比如人民網建立的“人民版權”平臺。但多數版權運營平臺并不具備自建資金和技術,而區塊鏈存證平臺協同版權運營平臺,能夠通過事先預防、事后維權等方式,有效地提升數字版權保護的成效,同時對成本進行控制。由平臺集中代理作者進行作品上鏈存證,在節省創作者另行存證成本的同時,還可大幅增加區塊鏈平臺用戶數量,有助于實現數字版權交易全過程追溯,推進數字版權的“全鏈條”保護。

2.構建數字版權司法保護聯盟鏈

構建數字版權司法保護聯盟鏈旨在通過連接區塊鏈存證平臺與司法機關,增強區塊鏈證據公信力,通過將區塊鏈存證平臺與數字版權保護中心對接,提高版權登記效率。為了增強區塊鏈證據的公信力,加強對普通區塊鏈平臺證據真實性的認可度,可引導區塊鏈平臺與“天平鏈”等司法鏈進行銜接,對證據在產生、流轉中的真實性進行監控。例如,重慶易保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微版權平臺致力于“區塊鏈+司法+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用場景,聯合公證處、仲裁委、版權保護中心、司法鑒定中心等,聯合推出了“保全鏈”開放平臺。該平臺為用戶提供一鍵取證服務,將證據同步用于公證、鑒定機構,可有效預防證據篡改。為提升版權登記的效率,解決公鏈因去中心程度高而有礙于數字版權登記管理的問題,可通過聯盟鏈將各區塊鏈版權登記數據進行集中整合,建立聯盟鏈內統一的版權登記辦法,充分發揮區塊鏈平臺在數字版權登記確權上的優勢[4]。

2022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制定的 《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和《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提出了區塊鏈技術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強司法協同能力、服務經濟社會治理等四個方面的典型場景應用方向,指導和規范全國法院數據上鏈工作[19]。為此,應通過地方政策或行業協會等方式,鼓勵并引導更多的區塊鏈存證平臺主動對接司法鏈、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高區塊鏈證據的公信力,打造貫通確權、用權、維權各環節的證據鏈條。

3.統一數字版權區塊鏈存證標準

雖然按照《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中關于區塊鏈的定義參見《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區塊鏈定義: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區塊鏈證據屬于一種借助互聯網環境及計算機技術提取的證據,但其本質上仍屬于電子數據。由于目前各平臺開發的深度不一,為確保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充分發揮區塊鏈證據區別于一般電子數據的自我驗證能力,應當制定區塊鏈證據的基礎驗證流程規范。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7條提及區塊鏈存證技術及規則應與國家或行業標準保持一致,但卻未對標準內容進行界定。在實踐中,各法院對于是否以《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作為驗證區塊鏈證據的依據,亦未形成統一標準。為更好發揮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司法保護上的技術優勢、實現數字版權司法保護,應從行業規范出發,統一各平臺間的存儲語言、所提供存證服務的技術標準以及證據取證方式的驗證標準等。對此,可借鑒國外經驗,成立專門的區塊鏈工作組,結合數字版權特性,統一制定區塊鏈存證技術標準,規范平臺存證程序。例如,美國國會于2019年7月批準了《區塊鏈促進法案》,其中提到要設立一個政府性的專門的區塊鏈工作組,以推動技術標準的統一。英國標準化協會則將在不同領域與平臺之間統一區塊鏈和數據存儲標準的任務委托給蘭德歐洲公司,以便對區塊鏈的服務應用進行規范[20]。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深度發展,專門的區塊鏈工作組將結合技術發展狀況擬定針對性的區塊鏈存證技術測試標準,以應對技術成熟后可能產生的區塊鏈“可逆”問題,規避區塊鏈技術使用不當帶來的風險[21]。

就訴訟活動而言,建議法院要求存證平臺在提供證據時依照具體的驗證方式(例如URL網頁取證、錄屏取證等),一并提交區塊鏈證據驗證流程的技術說明,包含時間是否可信、網絡環境是否可信、過程是否無篡改、證書是否可驗證等內容,可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將《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列入區塊鏈存證平臺的技術要求。同時,可以參考國外經驗,組建專門的區塊鏈工作組,統一制定區塊鏈存證技術標準,規范平臺存證的程序。

(二)促進區塊鏈技術與數字版權保護深度融合

1.突破區塊鏈平臺信息壁壘

當前,由于各存證平臺所掌握的技術深度不一,證據的可信度有待考量,法院仍需對其存證程序進行當庭驗證,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也有所增加。除目前區塊鏈的分布式賬本沒有統一的劃定標準、無法保證賬本構建和訪問方式的統一性之外,平臺間也并未構建起有效的信息互聯機制,這直接導致登記信息無法互通,留下侵權人惡意存證等潛在風險。

對此,以目前技術與市場來打通聯盟鏈,難度較大[22]。為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及提高訴訟效率,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立法上對存證平臺執業標準進行明確規定。例如,在立法中,可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證明、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予的網站安全等級認證證書等明確作為平臺資質認定的標準?;蛘咭浴峨娮訑祿孀C技術規范》為技術標準,對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規范。另一方面,構建平臺互聯互認機制。由于各區塊鏈平臺間的信息不互通,部分學者提出的關于使用區塊鏈技術創新數字版權登記模式的構想面臨實操上的困難[23]。因此,可通過大數據將各平臺的登記信息共享,驗證方式相互連接,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將各平臺(聯盟鏈)聯系起來,有助于實現數字版權登記模式的改革。

2.拓寬區塊鏈在數字版權保護中的應用場景

單純的存證業務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是有限的,區塊鏈中的智能合約功能對數字版權許可、轉讓等交易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種分布式存儲于區塊鏈網絡中的計算機協議,智能合約能夠按照既定的內部邏輯,自動完成合約的驗證與執行,進一步實現版稅及其他數字資產的接收、存儲和流轉[24]。以PledgeMusic音樂平臺為例,區塊鏈技術被深層嵌套到該平臺內部的作品傳播與交易過程中,通過著作權人授權的MVD(最小化可行數據)和智能合約協議內容,實現了自動分配版權費的功能[25]。

智能合約技術充分考量合同相關法律關系,對合約條件進行預設,在條件達成時會自動生成合同,這將最大限度地實現“去中心化”,保證了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有利于及時高效地固定證據。智能合約并非只適用于數字版權交易,例如,在2019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一起執行案件中運用司法區塊鏈“天平鏈”中的智能合約功能,成功地實現了國內首例調解協議的自動執行立案,充分證明智能合約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可操作性。

智能合約功能除用于數據傳送、簡化司法程序之外,還可將結果與司法鏈數據共享,監督審判結果的執行,從而為解決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找到新的方向。將智能合約用于數字版權許可、轉讓等交易過程,能夠簡化合同訂立的溝通成本,公平記錄共同創作中各主體的工作量并合理分配著作權使用費等。但是,在將智能合約應用到數字版權保護過程中,需重視與法律的融合問題。智能合約本質上是由技術人員預先設定的代碼,將法律語言轉化為計算機語言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偏差,致使智能合約并不能反映出真實合意。因此,需在編寫智能合約代碼過程中充分考慮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其他特殊問題,強調技術與法律的深度融合。對此,有學者建議把智能合約納入《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的規制范圍[14],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智能合約進行規制,確保其合法性。

3.協同多主體共同開展區塊鏈數字版權保護

區塊鏈僅針對上鏈后的數據,以確保其真實性和不會受到篡改,如果作品并非在區塊鏈平臺上完成,而是在完成之后通過區塊鏈平臺進行存證,則需要對作品原創性進行單獨認定。運用已有區塊鏈技術鑒別抄襲和其他侵權行為的難度較大,因為在審判活動中,對于是否構成抄襲這一判斷,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僅變動極少部分內容并未達到抄襲的程度,其哈希值也會完全不同。如前文所述,通過哈希值的變動來判斷侵權以及利用智能合約實現合同自動發起、版稅自動分發等功能,亦不能對數字版權的合理使用情形進行有效判斷,導致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處于被“架空”狀態。

針對上述問題,首先,數字版權區塊鏈存證平臺應同時采用自動化爬蟲和其他算法進行全網監測,比對原創作品信息庫進行預存證。在相似度超出一定范圍時,將其傳輸至相關節點進行持續追蹤及分析,待確認侵權行為后,將相關數據同步至司法鏈以完成自動取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侵權預警系統。其次,數字版權區塊鏈存證平臺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聯動,將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側鏈連接不同區塊鏈平臺[26],組建原創作品信息庫,充分發揮其資源和渠道優勢[27]。著作權管理組織、司法機關與其他方面合作以共同制定侵權標準,區塊鏈平臺則依據此標準,對上鏈作品進行侵權初篩[28]。最后,可采取組織行業協會的方式強化行業自律,如創建“區塊鏈+數字版權”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實行自我監管。例如,2020年成立的中國數字版權產業聯盟的功能之一就是構建并運營斑馬聯盟鏈,為聯盟會員提供上鏈存證、智能合約、侵權監測、電子取證、銷售目錄、數據共享以及聯盟鏈服務節點授權等服務。此后,可由行業協會進行引導,深入推進區塊鏈數字版權保護。

四、結 語

區塊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去中心化、操作可溯源等特點,在強化數字版權保護方面具備優勢,有助于解決目前數字版權登記費用高、侵權監控難、侵權證據易毀損等問題。區塊鏈存證有利于從確權、用權、維權三個環節,提高版權產生與流轉的透明度,營造良好的數字版權環境。但是,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保護上的優勢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區塊鏈+版權”的數字版權保護模式仍有一定的改進空間。本文分析了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訴訟中的實際應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可以鼓勵區塊鏈平臺拓展業務范圍,接入司法區塊鏈或著作權保護中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其他官方機構,統一區塊鏈存證標準等以彌補區塊鏈自身的技術局限性[29];通過構建區塊鏈平臺的數據互通互聯機制,突破信息壁壘,挖掘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中的深入應用,以推進各平臺與政府、組織協會、司法機關協同治理,提升區塊鏈技術在數字版權保護中的優勢。本研究對現有區塊鏈技術自身以及區塊鏈存證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應用情況進行分析,但當技術深度發展后可能實現“可逆”等情況時還需后續深入了解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技術創新與版權保護融合發展是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技術驅動和版權保護深度融合的今天,區塊鏈技術對于版權保護的優勢將愈加顯現。相關主體今后應協同努力,探索“區塊鏈+數字版權”模式的發展方向,平衡技術與法律的關系,推動數字版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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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vantages and limitations of blockchain depositi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TU Meng, WANG Beibei

(Chongq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As blockchain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mature, its advantages in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are becoming prominent.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s the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 which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digital copyright registration, clarify the process of digital copyright rights transfer, and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infringement evidence, thus reducing the burden of rights holder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Nevertheles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challeng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Firstly, digit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ypes are diverse with great complexity in judgment. Secondly,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shall also be considered. Thirdly, limitations of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itself also affect its application, such as the inability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data before being put on chain. In view of these, the advanta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digital copyright confirmation, usage and protection can be systematically evaluated. Through measures like guiding entire-process registration, formulating unified registration standards, and establish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judicial alliance chain, a “full-chain”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can be constructed to promote extensiv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digital copyright judicial protection. Specifically, digital 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the whole lifecycle should be guided, including creation, completion, publication, registration, transaction, and rights protection. Unified blockchain digital copyright registration standards should b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registration content and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improving registration effectiveness. Meanwhile, a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judicial alliance chain should be established, consisting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judicial departments,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to break barriers among blockchain platforms, assemble strengths from all parties, and promote practical blockchain-driven digital copyright case protection models, enabl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play a bigger role in supporting digital copyright judicial protection.

Keywords:

digital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 blockchain depository; smart contracts

(編輯:刁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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