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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2023-02-20 20:38宋云飛毛紅燕
河南工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預付維權經營者

宋云飛,毛紅燕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0)

0 引言

預付式消費,也稱“提前消費”,通常是指消費者在經營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之前,根據其所提供的營銷方案預先交付一定額度費用,在未來才能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模式?;谔岣呓灰仔?、滿足消費者價格優惠需求和緩解經營者融資難題等諸多優勢,預付式消費在當前經濟市場普遍存在[1],如健身卡、美容卡、理發卡及購物卡等。但由于競爭環境的日益激烈和監管層面的薄弱,預付式消費在實踐中面臨風險。一方面,部分經營者利用預付式消費“空手套白狼”,收取消費者預付款項后逃跑;另一方面,有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容易導致惡性競爭的行業態勢,對行業健康發展產生沖擊,而且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由于預付式消費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尚不完善,個別經營者開展預付式消費活動時未與消費者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消費者將陷入維權困境?,F階段,如何有效保障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有研究的必要。

1 當前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困境

為了更好地實現對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了解當前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困境,具體來看,主要包括經營者違約履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經營者濫用個人信息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以及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四個方面。

1.1 經營者違約履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在預付式消費實踐中,基于消費者履行義務的前置性、經營者履行合同的滯后性、風險的單向性和嚴重的信息不對成性,導致消費者很容易被“鎖定”,且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這種天然的風險也導致消費者財產安全權易受到侵害。例如,在美容美發、休閑健身、教育培訓行業,一些經營者在取得消費者預付費用之后非法轉移資金,然后失聯、跑路[2]。以教育培訓行業為例,該領域預付式消費糾紛尤為突出,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大量的資金進入,該行業經營企業數量快速增加,競爭加劇。在此環境下,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為了能更好地利用社會資本實現擴張,便開始利用預付款增加現金流。但由于缺乏相應資金監管體系,以及教育政策影響,一些機構面臨盈利不足以支付當期成本的難題,甚至面臨現金流斷裂的風險,如果倒閉或經營者“跑路”,消費者所預付的款項很難要回,其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1.2 經營者濫用個人信息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數據是重要的社會資源,甚至成為市場博弈的核心資源。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對于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的侵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為過度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例如,經營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提供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甚至社交賬號等信息,但許多信息與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關系不大。其二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濫用。一些經營者在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之后,可能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將消費者個人信息出賣給第三方,甚至可能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非法貸款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1.3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作為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其通常是指消費者能根據自身消費需求自主選擇并購買產品或者服務。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經營者通過讓利或者優惠等形式吸引消費者支付預付款,但部分經營者提供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為格式條款,包含“最終解釋權歸發卡人所有”“本卡一經銷售概不贖回”“余額超期作廢”“限制會員卡使用權限”“免除發卡人損害賠償責任”等不公平條款[3],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不具有選擇的權利;一些經營者提供的優惠暗含各種條件,消費者實際使用優惠時存在一定難度,這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產生影響。

1.4 預付式消費模式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信息不對稱作為現代經濟活動中常見的現象,是指不同交易主體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差異性,信息優勢方可能為了獲取更大利益而濫用該種優勢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最終引發信任危機[4]。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處于完全履行義務狀態,而經營者能否完全履行義務尚處于不確定狀態。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營者后續的經營能力及經營行為都處于不斷變化中,如果消費者未能及時知悉經營者的相關經營信息,其便失去了在經營者出現經營困境時的自我救濟機會,這可能會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造成一定威脅。

2 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成因考量

在預付式消費實踐中,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原因在于當前專門針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行政監管存在短板,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缺失,以及消費者維權存在一定困難。

2.1 相應法律法規仍不健全

目前,對預付式消費模式的規制主要依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以及地方政府針對預付式消費頒布的具體細則,如《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雖然整體來看,立法主體及政府部門已經開始關注預付式消費模式,但目前包括《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的法律體系對于預付式消費的規定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對預付式消費主體的具體規定,也缺乏相應的懲罰條款,難以有效遏制預付式消費亂象。對于商務部發布的部門規章而言,其雖然規定了商業預付卡的備案制度、發行與服務等制度,但其調整對象有限,僅包括零售、住宿和餐飲、居民服務三大類,且處罰方式以罰款為主[5],同大眾消費者更為密切的微小經營者難以被納入其中,部分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對于部分省份已經出臺的針對預付式消費發布的具體細則,一方面其效力位階較低,另一方面不同省份出臺的細則可能存在一定沖突,在司法裁判中難以被有效援引。法律法規層面的不完善導致一些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趁機實施侵權行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2 行政監管層面仍存在短板

行政監管對治理預付式消費必不可少,但在對預付式消費進行行政監管的過程中,仍然存在監管主體不明確、對預付資金監管缺位和監管過程滯后的問題。首先,在監管主體層面,預付式消費模式涉及的行業領域廣泛,分屬于不同部門管理,且對經營者享有監管權的部門并不具有唯一性,在實踐中容易出現多頭監管或無人監管的現象,導致消費者維權存在一定難度。其次,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在支付預付資金之后便失去了對該資金的知情權和支配權,監管部門也缺少對該預付資金用途及流向的監管,預付資金由經營者直接控制,經營者完全可以不受約束地使用該筆資金,一旦經營者經營不善或者出現周轉困難,則可能會侵害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最后,在預付式消費實踐糾紛中,往往是侵權問題已經出現,消費者權益已經被侵害的情況下,監管主體才著手調查、管制,該種事后監管不僅難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增加了執法的工作難度,難以有效威懾違法違規的經營者。

2.3 經營者信用評價仍存缺位

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經營者的社會信用等級是消費者選擇該種預付模式的重要依據,經營者的誠信經營是促進預付式消費模式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實踐中,目前尚未建立起經營者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于經營者的失信行為尚缺乏相應的約束與懲罰機制,經營者是否誠信履約完全取決于道德約束。但道德約束并不具有強制性,經營者失信經營的成本和代價極其低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及巨額的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一些經營者很難自覺遵守合同約定。所以,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的缺失可能導致一些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低廉的服務,或惡意套取預付款“跑路”之后,換個城市、換個名字繼續采用預付式消費模式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導致更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2.4 消費者維權存在一定困難

消費者作為預付式消費的主體,當出現預付式消費糾紛時,通??梢酝ㄟ^投訴、請求監管部門介入或者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方面,鑒于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有限,其在面對經營者的預付推銷,特別是優惠誘惑時,很少能事先對經營者的資質、服務質量、市場信譽等進行了解,在交易時通常接受經營者的口頭承諾或者直接簽訂經營者提供的合同,一般不對口頭承諾進行書面記錄和錄音錄像存據,也很少細看合同內容,一旦產生糾紛,就可能出現因舉證困難而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另一方面,預付式消費訴訟花費時間長且程序繁瑣,消費者往往不會主動選擇訴訟形式,主要通過投訴方式維權,但行業監管協會僅能通過調解形式來處理糾紛,成功率低。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在2021年共受理預付式消費投訴6.57萬件,其中調解成功的僅有1.92萬件,不足總體案件的3成,為消費者挽回的經濟損失僅占涉案金額的30%[6],可見通過調解方式難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維護。

3 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完善

實現對正常消費市場秩序的維護,減少預付式消費模式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便需要結合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成因,分別從完善規制預付式消費模式的立法、強化預付式消費模式的行政監管、構建預付式消費的信用評價機制,以及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角度著手,最終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3.1 完善規制預付式消費模式的立法

鑒于目前專門規制預付式消費的法律尚不成熟,可以對已有法律進行補充完善,健全規范性文件,以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有效遏制預付式消費亂象。具體而言,一方面,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預付式消費的規定。首先,應明確經營者的義務。鑒于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中部分經營者為了獲取消費者的預付款而故意避重就輕,隱瞞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的信息,進而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應明確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在訂立合同時告知消費者詳細合同信息,以及在變更經營策略或者出現其他狀況時及時告知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次,應設立冷靜期制度,即在冷靜期內,消費者可以在扣除消費金額后無理由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最后,應制定預付式消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預付式消費模式可能引發經營者道德風險,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能對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而且能激發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另一方面,對于部門規章而言,其應結合當前經濟發展需要,擴大調整對象范圍,將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納入其中,并對預付式合同內容進行規范,以有效避免經營者在合同內容層面欺詐消費者現象的出現。

3.2 強化預付式消費模式的行政監管

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監管對消除預付式消費亂象具有積極作用。針對目前預付式消費監管主體不明確而容易出現相互推諉或者重復監管的問題,首先,應確立監管主體,健全“主導+輔助”和“重點+常規”的層次性多維度監管方式[7]。結合預付式消費的特殊性,將商務部門確定為監管主體,其他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輔助、配合監管,并根據預付式消費憑證發行主體的不同來選擇重點或者常規化的監管方法與具體舉措,以確保對預付式消費監管的有效性。其次,應加強對預付式消費資金的監管。具體可以通過搭建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平臺來實現對資金的監管,即消費者可以先將預付資金存入管理平臺,由平臺根據約定或者消費者實際使用情況來劃撥給經營者,確保預付資金能獨立于交易主體雙方;當經營者出現經營不繼時,平臺也能將剩余資金及時歸還給消費者。最后,加強對預付卡消費的事前監管,嚴格經營者發售預付卡的市場準入門檻。具體而言,有必要對實施預付式消費的經營者在發售資質、發售規模等方面設置條件,并要求經營者在發售預付卡前向主管機關報批,或者要求經營者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保證金,以從源頭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3.3 構建預付式消費的信用評價機制

在預付式消費實踐中,經營者之所以會有“跑路”、違約、欺詐等行為,原因之一就在于信用評價機制缺失,因此有必要構建預付式消費信用評價機制。其一,強化事前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作為促進交易主體雙方信息均衡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夠保障消費者了解預付式消費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效判斷兌付風險和服務風險,減少消費糾紛,有效約束經營者行為。因此,應明確經營者信息披露的義務與內容,并要求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標明退付預存資金的條件,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其二,完善事中信用公示制度[8]。具體可以搭建經營者信用評價公示平臺,實時更新經營者的經營情況、消費投訴相關信息及行政執法信息,方便消費者及時查詢。其三,建立事后信用懲戒制度??梢酝ㄟ^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當經營者出現違法經營或者失信經營時,監管者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予以公示,同時取消其預付式消費的經營資質,以增加經營者失信經營的成本,促使其誠信經營。

3.4 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以及能力

為了盡可能減少預付式消費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消費者有必要增強自身的維權意識和能力。一方面,政府及消費者協會可以通過加強法治宣傳及維權教育來引導消費者不斷提升判斷能力,樹立科學理性消費理念,提高消費維權法律認知水平,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能充分了解潛在風險,與信用良好、資金運轉穩定以及商品質量佳的經營者合作,并通過書面合同形式對自身權利義務形式進行確定,主動了解預付卡的內容,以確保在糾紛發生時有足夠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當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基于司法程序需要花費較高的時間及人力成本,導致一些消費者維權積極性不高,面對這個問題,可以創新引用小額訴訟機制,實現訴訟程序的簡易化,以節約消費者維權成本,減少維權時間,解決其維權難問題。針對群發性的預付式消費糾紛,則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以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實現對預付式消費糾紛的解決。

4 結語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手段,其憑借極強的便利性和互利性被應用到各個消費領域。但基于其先付費后消費的特點,可能導致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了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便有必要從完善規制預付式消費模式的立法、強化預付式消費模式的行政監管、構建預付式消費的信用評價機制,以及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以及能力角度著手,保證預付式消費的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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