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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我國法學領域的應用研究綜述

2023-02-24 03:17
關鍵詞:法學司法案例

張 麗

(太原師范學院 法律系, 山西 晉中 030619)

案例研究方法起源于19世紀70年代,最早以判例教學法的形式出現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蘭德爾(C.Langdell)課堂上[1]。20世紀初,案例研究的先驅者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B.Malinowski),對太平洋上特洛布里安島(Trobriand)原住民文化的研究,奠定了案例研究的范式。[2]20世紀二三十年代,首次發表的一系列涵蓋了“廣泛的學科和領域”“關于案例研究最重要的文章”(1)2006年面世的關于案例研究的優秀論文匯編囊括了“整個20世紀”期間發表的“關于案例研究最重要的文章”。參見羅伯特·K.殷(Robert K.Yin )著,周海濤、史少杰譯《案例研究:設計與方法》(原書第5版),重慶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標志著案例研究方法受到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的普遍關注。1948年,保羅B.福爾曼(Paul B.Foreman)試圖建立案例研究理論(2)保羅B.福爾曼認為,案例研究使用三種數據,即個人文檔、參與者觀察和第三人報告,并且在社會學研究中可以通過五種方式運用,它們可能服務的目的有:描述;概念和假設形成;假設檢驗;預測或推測;方法測試或優化。他還進一步考慮了案例記錄的充分性、對它們的解釋、如何進行判斷以及棘手的研究結果推廣問題。參見Paul B.Foreman.The Theory of Case Studies.Social Forces,1948(4):408-419.。1984年,美籍華裔羅伯特·K.殷(Robert K.yin)先后出版的“案例研究兩部曲”(3)羅伯特·K.殷《案例研究:設計與方法》一書在全球學術界被廣泛引用。該書與《案例研究方法的應用》一書被稱為“案例研究兩部曲”,是“案例研究方法的兩部奠基之作”。參見陳春花、劉禎《案例研究的基本方法——對經典文獻的綜述》,載于《管理案例研究與評論》2010年第2期。中描述的案例研究設計方法,成為“案例研究方法公認國際權威”[3]。1989年,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凱瑟琳·艾森哈特(Kathleen M.Eisenhardt)在AcademyofManagementRrview上發表論文《由案例研究構建理論》,標志著案例研究一般步驟的形成。[4]2011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潘善琳(Shan L.Pan)教授開發的“結構化(structured)—實用化(pragmatic)—情境化(stituational)”的案例研究法,簡稱SPS研究法,[5]被廣泛運用。目前,案例研究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已被廣泛應用于管理學、政治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法學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

案例研究在我國法學領域的應用十分廣泛,不僅研究文獻數量龐大、出版物種類多樣,而且幾乎涉及所有的法律學科。既有作為課堂教學方法的案例研究,也有作為研究方法應用的案例研究。教學型案例研究在20世紀80年代末引入我國法學教育,隨著實踐性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強化,經過本土化改造后的案例教學法,現已成為法學教育的一種基本教學方法。國內的研究型案例研究主要聚焦于對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尤以法律適用為目的的指導性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為最,集中體現在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確立。但由于“有關案例研究的理論研究幾乎空白,導致了案例研究呈現一派看似百花齊放、實則混亂無序的圖景”[6],既“難以全面、動態、深刻地呈現法治在中國的實踐萬象”[7],也難以有效地發揮案例研究方法在法治體系建設時代對法學學科發展的助推作用。為此,有必要在對國際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法學領域應用綜述的基礎上,對案例研究法在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和應用進行梳理綜述,指出存在的不足及未來可能的改進方向。

一、國際上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法學領域的應用

目前,國際上的案例研究方法較多,有不同的種類或方式。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區分出不同的案例研究類型。依方法論屬性,可劃分為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8]13-14;依案例研究的特點,可劃分為內在的個案研究、工具性個案研究和多個案研究[9]444;依案例研究的功能,可劃分為建構理論、檢驗理論與發展理論等等。其中,英國蘭卡斯特大學教授馬爾科姆·泰特(Malcolm Tight)在分析“看起來沒有一種讓人完全滿意”的九種案例研究類型后,認為案例數量、研究目標、研究目的是“考慮案例研究時需要牢記三個主要因素”,以避免“讓人很困惑”的案例研究類型。(4)泰特教授在分析了過去20年間甚至更早時間提出的9種案例研究的類型后,認為在考慮案例研究(類型)時必須牢記三個主要要素:(1)研究者是專注于單個案例還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案例的比較研究;(2)研究者是僅限于描述還是涉及理論;(3)研究者的主要目的是服務于教學還是研究。參見馬爾科姆·泰特著,徐世勇、楊付、李超平譯《案例研究方法與應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11-14頁??紤]到案例研究在國際法學教學中應用的歷時性及普遍性,也為了能對案例研究法進行全面考察,下文對國際上案例研究法及其在法學領域應用的考察采“三要素”的分類。

(一)單案例研究與多案例研究

這是以研究者是專注于單個案例還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案例的比較研究進行的分類。

1.單案例研究

單案例研究又稱個案研究,“是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10]70,適用于“批判性的、不尋常的、典型性的、啟示性或者縱向的個案”[10]63。凱瑟琳·艾森哈特 ( Kathlen M.Eisenhardt) 也認為“單案例研究往往提供了在極其稀少或極端的情況下探究一種重要研究現象的機遇”[11]36。單案例研究多側重于已有理論假設某一方面問題的證實或證偽,一般不適用于新理論框架的系統構建,是小樣本的、以分析概括為主的定性研究。

偏好單案例研究方法的學者認為,單案例研究能透徹、深入地揭示案例事實背后所隱藏的真相,以保證案例研究的可信度。但單案例研究中,“除非研究者能夠證明所研究的案例是典型的,否則從研究結果中的概化是有問題的”[12]27,這也是單案例研究“在整個發展歷程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和批評”[12]8。

國際上,法學領域的個案研究是“擁有自身特定范式”的司法裁判案例研究,并“以其自身特殊的方式發展,以滿足該制度的特殊需要”[13]360。而非司法裁判的個案研究則源于“法律人類學將美國法學院課堂上的案例研究法,通過人類學田野調查進一步發展成為問題個案的研究”[14]。1941年,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卡爾·盧埃林(Karl N.Llewellyn)與人類學家亞當森·霍貝爾(E.Adamson Hoebel)合著的、被視為“當代人類學法學研究之開端”[15]11的《夏延人方式:美國印第安人原始文明中的糾紛和案例》一書,是“將英美法學中的案例研究法引入法律人類學”[16]45研究的首部典范。荷蘭學者約翰·霍勒曼(Johan Holleman)把這種以一起案件(由沖突或糾紛引起)及其解決過程作為研究對象的范式稱為“問題個案”,把關注社會慣常狀態的以某社區、某機構、某行業中與法律相關的制度規則的日常實踐為研究對象的范式稱為“日常個案”。[17]但兩者“均以糾紛研究為基礎”[18],關注非糾紛法律領域“日常個案”的“典型作品當屬美國人類學家萬安黎(Annelise Riles)的《擔保論:全球金融市場中的法律推理》”,該書“完成了問題個案到日常個案的范式轉型”[19]。

2.多案例研究

對單案例研究的概化問題,魯澤姆(Ruzzeme, A)建議“重點應該放在研究的可比性,而不是案例的典型性”[20]上。格林(Greene,D)和大衛(David, J)也持同樣的觀點,認為“從多個案例研究得出的結論有良好的(歸納)邏輯”[21]。而約翰·吉爾林(John Gerring)則說,“當研究的重點從個體案例轉向一系列案例樣本的時候,我們可以稱這種研究為跨(多)案例研究”[22]15。多案例研究一般建立在統計分析的基礎上,是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為主的研究。

偏好于多案例研究方法的凱瑟琳·艾森哈特(Kathlen M.Eisenhardt) 認為,“多案例研究是建立理論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它“能夠實現單個案例研究之間的復制和擴展”,而且遵從“復制法則”的多案例研究,還可“在復制邏輯中,通過案例反復驗證變量間關系以提升其效度的可信性”。[11]14-24但羅伯特·K.殷(Robert K.yin)卻認為,雖然“多案例研究現在越來越流行、越來越普遍”,但適用單案例研究的場合通常并不適用多案例研究,如“在一些學科領域如人類學和政治學領域中,多案例研究一直被看作是一種截然不同于單案例研究法的方法”。[10]71-78

雖然具有“司法裁判”特質的單案例研究一直在法學領域的研究中占居主導地位,但也不乏多案例研究的成果。如利諾斯(Linos,K)討論了國際法律案例研究的選擇和發展,考慮了一般性的、因果性的、最不同和最相似的案例,以及關鍵的和帶有偏差的案例,并對案例進行了比較。他總結道:“通過測試訴求和從一般的理論轉為中觀理論(這些理論清晰地指明了在什么條件下取得特定的結果),學者們可以從事理論豐富且與政策制定者和實施者更相關的工作”[23]。

(二)描述型案例研究與理論導向型案例研究

這是依研究者是僅限于描述還是涉及理論而劃分的類型。依此劃分,羅伯特·K.殷(Robert K.yin)的三類型分類法(5)即探索型、描述型和解釋型。參見羅伯特·K.殷著,周海濤、史少杰譯《案例研究:設計與方法》(原書第5版),重慶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巴錫(Bassey,M)的四類型分類法(6)即探索型、描述型、解釋型和評價型。參見Bassey,M.Case Study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Settings.Open University Press,1999.、斯卡彭(Scapesn)的五類型分類法(7)即探索型、描述型、例證型、實驗型和解釋型。參見Scapens,R.W.Researching Management Accounting Practice:the Role of Case Study Methods.British Accounting Review,1990(3):259-281.等,均可區分為描述型與理論導向型案例研究兩大類。

1.描述性案例研究

明顯不關注理論的案例研究,羅伯特·K.殷(Robert K.yin)稱之為“描述型案例研究”。他認為“描述性案例研究是最為常見的案例研究”,是“能讓研究者對案例進行深入了解,并獲得豐富的資料”的研究方式,適用于啟示性案例、典型案例、獨特案例、極端案例,甚至傳統案例,這五種常見情形的案例研究。但“研究者需要確定主題所覆蓋的范圍以及細節的詳細程度”,是一項描述型案例研究不得不面臨的兩個主要困難。[24]57早期的個案研究多是通過對事例或事件的描述來進行的。

國際上,法學領域的司法裁判案例,其“法律案例的歷史十分特殊,它具有效仿性,是學科性較強的案例研究,也稱為描述性案例研究”[12]70。而非訴社會事例或事件的描述型案例研究,其大多數案例研究的術語在法律研究的語境中僅僅與具體案例的描述性分析相關,如布倫南(Brennan,K)的《文化相對主義對國際人權法的影響:作為案例研究的女性割禮》[25]、斯隆(Sloane,R)的《國際法承認面貌的變化:西藏的一個案例研究》[26]、烏林博耶夫(Urinboyev,R) 的《作為公共管理手段的法律、社會規范和福利:烏茲別克斯坦馬哈拉機構的案例研究》[27]等。

2.理論導向型案例研究

對于關注理論的案例研究,??怂固?Eckstein)稱其為“約束—構造型案例研究”;愛德華茲(Edwards)將其區分為“理論—啟發型”和“理論—檢驗型”兩種;萊弗里(Levry)將其區分為“假設形成”和“假設檢驗”兩種類型;羅伯特·K.殷(Robert K.yin)將其描述為“解釋型或因果型”案例研究等。[12]13其中,理論假設形成型案例研究側重于提出假設,凱瑟琳·艾森哈特 ( Kathlen M.Eisenhardt) 認為其“宗旨是以案例為基礎,從中歸納產生理論”[11]34,具有建構理論的功能。而解釋性案例研究則側重于假設檢驗,羅伯特·K.殷(Robert K.yin)認為其“解釋事情是如何發生的”[28]14,具有檢驗理論的功能。凱瑟琳·艾森哈特 (Kathlen M.Eisenhardt)在羅伯特·K.殷(Robert K.yin)提出的探索性類型中區分出評價性案例研究類型,認為在某些研究中案例研究者需要對案例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29]斯卡彭斯(Scapens)認為案例研究是可效仿自然科學的準實驗研究[30],“案例研究方法目前通常被用于評估”[24]35等,都說明案例研究還具有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斷的評估功能。

國際上,法學領域的理論導向型案例研究既有假設檢驗型的理論證偽研究,如《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的作者、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B.Malinowski)“使用民族志的方法宣稱原始社會也有類似于西方社會的法律,證偽了當時法學、法律社會學所信奉的法律進化論”[31],也有假設形成的理論探索型案例研究,如卡爾·盧埃林(Karl N.Llewellyn)與亞當森·霍貝爾(E.Adamson Hoebel)在《夏延人方式:美國印第安人原始文明中的糾紛和案例》一書中,得出“法律的一元構成和一元進化順序的命題存在不足,難以證成”[32]的結論。至于司法裁判案例的理論導向型研究,多體現在用于探索和例證特定的法律先例,特別是“在英國和美國的普通法傳統中,已經決定的案件是法律”也稱為先例,“法院受到先例的約束”[13]360。而改變了先例的司法裁判案例,其裁判理由則會不斷地被檢視,或證實或證偽。

(三)教學型案例研究與研究型案例研究

這是依研究者的主要目的是服務教學還是研究進行的分類。案例研究既可用于教學,也可用于研究,但用于教學的案例研究通常是單案例研究,一般不會涉及多案例研究。評判用于教學的案例研究是否成功的標準,與作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的判別標準相差很大,如教學用的案例研究無須嚴謹客觀地呈現實證資料,但作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對此有極其嚴格的要求。[10]7

1.教學型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曾是法律、商業、醫學及公共政策領域中常用的教學方式,現在幾乎所有的學科領域都常用到這種教學方法。[33]3-4最早運用于法學教育的案例教學法,是1870年時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C.Langdell)創立的判例教學法。該方法創立的目的是通過對實際判例的分析,提高學生們的推理能力。案例分析法在一開始誕生時是作為法律教育的手段,通過解剖個案,推導出法律的基本原理。因為蘭德爾(C.Langdell)認為“如果你閱讀了大量的案例,特別是判決正確的案例,真理就出現在你的面前”[34]。他還在1871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學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過去的教科書。據此,蘭德爾(C.Langdell)提出的判例教學法是模仿科學方法的一種方法論,但卻忽視了實踐的重要性。盡管如此,蘭德爾(C.Langdell)首創的判例教學法并在法律教學中運用“案例研究”的舉措,跳出了法學教學只限于闡釋已有法律條文的框框,延展了法學教育的視野。

1913年,約瑟夫·雷德里奇(Joseph Redridge)和卡內基基金會(Carnegie Foundation)合作對“案例教學法”進行了研究,發現法律教學并不只是要學生們學習法律原理,還要培養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因此,約瑟夫·雷德里奇(Joseph Redridge)提出要實現“案例教學法”從“發現原理”到“學會分析”的轉型,即實現從理論到實踐的轉變。1986年美國卡內基小組(Carnegie Task Force)特別推薦“案例教學法”在師資培育課程中的價值,并將其視為一種有效的教學模式。案例教學法隨后在美國興起,至今仍是美國法學院的重要教學方法。[35]哈佛商學院借鑒此方法來培養高級經理和管理精英,其也因“堅持采用特定形式的案例方法所取得的成績與受到的限制而受到關注”[12]14?,F如今,很多公司用此方法來培訓公司員工,增加員工對公司各項業務的了解,提高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此意義上,“毫無疑問的是沒有哪個專業會比法學有更廣泛地使用案例的歷史”[13]360了。

2.研究型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已從美國“最早引入社會科學是用來輔助統計學”[36],逐步發展為一套規范的研究體系。案例研究現在不僅“普遍用于社會科學類學科和應用專業”[10]8,而且在學科中的實踐與運用也從“職業化學科”擴展到了“所謂純的包括地理學、哲學、政治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學科中”[12]10-11。隨著多案例研究的發展,案例研究也由早期被視為小樣本的實證研究方法和定性的、強調分析概括性的研究方法,發展為不僅彌補了“應用定量研究法在建構新理論方面的不足”,還彌補了“應用定性研究法在規范性、嚴謹性、科學性和研究成果概推性等方面不足”[37]的混合研究方法??梢哉f,當代社會科學中的“所有案例研究幾乎都包括了某些定量和定性的成分”,“不含任何數字分析的純敘述性案例研究甚至是不存在的”[22]8。相應地,案例研究的應用范圍,伴隨著研究工具、方法的交融,正逐步突破其從產生之時研究者們設定的“僅限于對相對單一的社會經濟現象或有關事例的深入研究”這一狹窄的研究范圍。

法學作為社會科學領域中的“特殊一員”,是“有使用案例研究強勢傳統且現在仍然使用案例研究的職業化學科”[12]11。這一源于“法學更多是一種以職業為導向、以能干成事解決具體問題為根本目標的學科”[38]18特點,決定了其案例研究的“案例”主要為法院的判例。但這并不否認國際上有基于社會事件或事例非司法裁判的案例研究,如1926年“現實主義法學的先驅學者之一”[39]209馬林諾夫斯基(B.Malinowski),通過對特洛布里安島人法律生活的詳細考察而創作出版的《野蠻社會的犯罪與習俗》一書等。隨著國際上案例研究方法的發展和應用范圍的拓展,特別是1960年羅納德·哈利·科斯(Ronald Harry Coase)的《社會成本問題》所引發的“一個后來席卷了至少是英美法學界并且幾乎完全占領和替代了傳統法學研究界的法律經濟學運動”[38]1-2之后,國際上法學領域案例研究的主要分析單位“案例”,也突破了“司法裁判案例”的藩籬,發展為兼有對“特定事物的實例或例子”[12]5的研究。如羅伯特·埃里克森(Robert C.Ellickson)通過對美國加州夏斯塔縣鄉村居民牲畜越界糾紛解決以此澄清法律含義的研究[40]1-146等。案例研究方法的應用范圍也隨之得以擴展,相應地在美國傳統法學中的法學教義分析方法,也轉向了許多法學家大量借鑒其他學科的知識和方法來實證研究社會中法律問題的方法。[41]94-125

二、國內法學領域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應用

作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是一種實證研究”,“是一種通過遵循一套預先設定的程序,對某一實證性課題進行研究的方式”,是“不同于教學手段的案例研究”。[10]8-29根據法學研究可呈現為兩個面相,即“基于理論法學的基礎法學研究”和“基于部門法學或實踐法學的應用法學研究”[42]的研究分野,本文對作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在中國法學領域研究和應用的考察,從理論法學研究、部門法學的應用研究及應用實踐三個層面展開。

(一)國內理論法學領域對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

國內“法律研究或法學研究中關注案例的研究氛圍還不濃厚”,“尤其是法理學界,這種研究還很少”,[43]專題研究成果較少。國內少數學者關注案例研究方法,如繆因知(2014)[44]對案例研究方法與計量研究方法的優勢與不足的比較研究;侯猛(2014)[45]從社科法學視角對“個案”以小見大作用的研究等。國內更多的是對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如解亙(2008)[6]對司法裁判案例先例性規范抽取的探究;武樹臣(2011)[46]、丁俊峰(2011)[47]對案例指導制度意義和價值的討論;李友根(2011)[48]對司法案例類型與視角的劃分;吳元元( 2019)[49]對案例研究價值的研究;聞志強(2020)[50]對個案研究差異化的關注;胡敏潔(2010)[51]對司法案例研究方法的介紹等。

隨著具有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確立(8)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明確了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司法裁判案例對司法適用指導的研究在學界進入了一個鼎盛時期,且一直延續至今。如對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構建中指導性案例的確立(宋曉 2011)[52]、規范(陳興良 2012)[53]、效力(李友根 2011[54]、泮偉江 2016[55])、運行機制(李少平2011)[56]、形成機制(劉克毅 2018)[57]、評估機制(江國華、張鶯2020)[58]、適用方式的類型化(侯曉燕、王立峰2020)[59]、司法使用操作步驟(龔乾廳 2021)[60]、法理層面(張志銘2013[61]、趙春曉2021[62])等全面且深入的研究。

為推動司法案例對司法適用指導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設立了司法案例研究院,要求“強化司法案例研究”[63]、“構建司法案例研究大格局”[64];創辦了“研究古今中外的新型、典型、疑難司法案例及相關制度”[65]的期刊《法律適用·司法案例》;成立了“以個案促進法治”為宗旨、進行“案例法學”(9)顧培東教授認為案例法學主要研究案例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側重于分析案例運用現象,以便進一步推動案例運用秩序的形成。參見王小飛《挖掘案例背后法理 推進案例法治建設——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述要》,臷于《人民檢察》2021年第23期。交流研討的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梢哉f,對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或稱之為“法律適用”的案例研究,是國內法學領域案例研究的“主角”,而司法實務部門又是司法裁判案例研究的主要“推動者”。同時,案例指導制度實施的溢出效應,也為正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悄然興起的“判例自發性運用”提供了引導和啟示。而且,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10)2020年7月3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對類案檢索的情形、范圍、方法,以及類案的運用、類案適用法律分歧的解決機制等作了明確規定。的實施,司法裁判的案例研究仍將會是我國法學領域案例研究的主流。

雖然中國法學領域對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不限于法律適用指導的層面,但局限于以司法裁判案例為研究對象的案例研究視野,國內法學領域對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11)2011年10月在廣西舉辦了“中國民法實證方法學術研討會”。從會議討論情況看,民法學界的中青年學者就實證方法之基本內涵尚未達成共識,對實證方法之基本認識與基本態度以及開展實證研究之經驗各異,因而就傳統法教義學與實證研究之關系亦有不同看法。參見張家勇《探索司法案例研究的運作方法》,載于《法學研究》2012年第1期。。正如學者蘇力所說,“中國法學界還沒有或剛剛開始培養這樣的傳統”——研究者運用概括出來的理論(假說)以演繹的方式提出一些在未來的研究中可能通過經驗驗證的預測,并使假說具備理論的預見能力。[38]17

(二)國內部門法學領域對案例研究方法應用的研究

國內部門法學領域對案例研究方法的應用研究主要是司法裁判案例在各部門法學中應用的研究,而“圍繞非判決案例展開的研究還相當匱乏”[66],表現為尚未有對非訴社會事件或事例應用的研究成果呈現。

目前國內部門法學中,民法學者案例研究的成果相對豐富。如王利明(2004、2010)對司法裁判案例研究之于民事立法、司法、法學教育等作用的研究[67-68];張家勇(2012)對民法學司法裁判案例研究運作方法的探討[69];周江洪(2013)對民法學研究司法裁判案例多種方法的分別考察[70];劉亞東(2021)對民法案例群方法的理論闡述及在中國法背景下適用進路的研究[71]等。這些聚焦于司法裁判案例在民法部門法學中應用的研究,不論是關于研究案例的重要性,還是民法實證研究應首重司法案例研究的倡導,抑或是對各種司法裁判案例研究方法適用的解析,或者是適用于民法中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的案例群方法研究等,都在推動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同時,促進了案例研究方法在民法學研究中的應用。

隨著中國法治政府的建設,案例研究方法也逐漸成為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余凌云(2008)對行政法學司法裁判案例分析范式的探討[72]、章志遠(2012)對行政法學案例研究方法的整體性反思[66]、劉林(2007)對中國憲法案例研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剖析[73]等。這些不論是行政法司法裁判案例分析模式應是多元化的主張,還是行政法案例研究應注重分析素材多樣化和分析方法精細化的建議,抑或是對中國憲法案例研究可行性分析的研究,都在不同程度上促成關注行政法治實踐需求的同時,推動了本部門法學案例研究的應用。值得一提的是,商紅明(2019)從部門法(經濟法)視角對案例研究方法可能貢獻與潛在局限的探討,不僅對“研究方法的討論稍顯邊緣化”的經濟法學,也對其他部門法學案例研究方法的應用研究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74]

(三)國內部門法學領域對案例研究方法的應用實踐

案例研究在國內部門法學領域的應用相對普遍,但也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案例在各部門法學研究中的實踐應用,本質上仍是關注法律領域“糾紛問題”的案例研究。在案例研究的類型上,可大致分為“個案研究和案例統計研究”[75]兩類,且“以個案的經驗研究見長”[45]。

個案研究是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多表現在對個案展開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的研究,如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9號指導案例展開的對企業名稱的競爭法保護的研究[76]。案例統計研究是收集許多同類案件進行數理統計、探尋整體特征的研究。有針對同一問題的諸多案例的類型化的跨案例研究,如:基于100份馳名商標判決書而對“淡化理論”的多案例研究[77];通過行政程序50個案例對網絡輿論下政府依法行政偏離的影響研究[78];對支付寶中不同付款方式財產犯罪成立類型化的研究[79]等。也有就某領域、某地區、某時空案例的全樣本研究,即整體性案例研究,如崔威教授對我國稅務行政訴訟的實證研究[80]等。

當然,也有為數不多的部門法學研究者進行了非司法裁判的社會事件或事例的案例研究,如劉偉(2001)[81]對“移動、聯通滬上爭斗180天,指定專營是否涉嫌壟斷”這一社會事件的研究;高捷(2019)[82]對國內15個城市“規委會”文本制度的分析及對新規劃體制下“規委會”制度建設的研究;高絲(2021)[83]以世界銀行指標中的“辦理破產”指標為例,通過剖析其存在的方法論以及最佳規則方面的缺陷,結合最高法院在“破產法解釋三”、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中應對評估的改進措施,分析其對我國破產立法和司法審判實踐的影響等。值得一提的是,相對于關注糾紛的“問題案例”研究,也有學者進行了對當下現實問題(12)對“當下現實問題的研究,即關注制度外的事實問題、法律實踐及其治理問題的研究則被稱之為法律實證研究”。參見陳柏峰《法律實證研究的興起與分化》,載于《中國法學》2018年第3期。即非糾紛法律領域“日常案例”的研究,如陳瑞華(2006)[84]對刑事和解制度的經驗觀察、陳柏峰(2020)[85]聚焦于基層執法過程的田野調查研究等。

隨著“法律進入重大社會領域”[86]帶來的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與融合,以司法裁判案例應用為主的案例研究也從國內部門法學領域擴展到新興的法學交叉學科中。以教育法學為例,作為法學與教育學的交叉學科,其興起、發展的歷史雖不長,但案例研究卻“是拓展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的重要方法之一”[87],是“教育法學研究的根基”[88]。對案例研究應用的探討,如馬雷軍(2016)[89]對教育法學判例研究的綜述、王工廠(2019)[90]對教育法學研究范式的反思等。對案例研究的應用實踐,如杜健(2018)[91]基于三個同類案例對大學校規司法適用標準不一的問題分析等。

可以說,國內法學領域不論是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學,抑或是新興的法學交叉學科,對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與應用是很有法學學科特色的“司法”案例研究,是以關注法律糾紛“問題”解決為主的案例研究,在方法上是側重于司法適用的法律方法研究。

三、對案例研究方法在國內法學領域應用的建議

隨著中國的法學建設進入到新時代新法學建設時期[92],中國的法學研究,在歷經政法時代的政治話語、權利學說時代的權利話語之后,在短暫的法教義學主張后,似乎又立即來到了呼吁實證研究的階段。[74]這種態勢體現在研究范式上,必然要求國內以司法裁判案例為主、關注法律適用方法的“糾紛案例”研究范式,轉向關注和回應法治實踐的“法治體系論”研究范式。為此,筆者針對目前法學領域有關案例研究方法專題研究匱乏、研究視野相對狹窄、研究適用領域單一等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強案例研究方法專題研究

目前國內法學界有關案例研究方法專題的研究匱乏,可能與“案例研究方法屬于經驗性研究方法的范疇”[93]有關。實際上,案例研究作為一種法律的實證研究也稱為法律的經驗研究(13)法律的經驗研究也稱為法律的實證研究,二者是可以互換、通用的。參見侯猛《實證“包裝”法學?——法律的實證研究在中國》,載于《中國法律評論》2020年第4期?!吧缈品▽W就是法律的經驗研究的別稱而已”。參見侯猛《社科法學以經驗為核心,應與法教義學相互對話》,載于《北大法律評論》第17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而經驗研究往往被認為存在“事實/價值”的鴻溝,無法達到法理學所要求的“普遍”“一般”。[94]

案例研究法是社會科學研究的多種方法之一,其“準實驗法”的性質是否適合作為整個法學學科或者是某些類型的部門法學的研究方法,法理學界無相關的專題探討。與其他研究方法相比,案例研究更適用于三種情形問題的研究,即“主要問題為怎么樣、為什么,研究者幾乎無法控制研究對象,或者研究的重點是當前的現實現象”[10]4,是否與國內法學學科在新時代發展面臨或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匹配,也缺乏法理學界的關注?!鞍咐▽W”是否是案例研究法在法學領域案例研究和應用的應有“樣態”,抑或說案例法學與法學領域的案例研究法二者的關系(是同一、重疊抑或是交叉)問題,在理論上也模糊不清。這些亟需理論法學予以回應并加以澄清的基本問題,一方面凸顯了由于專題研究不足的“案例研究的知識產出與法律實踐中的知識需求并不匹配”[49]的理論指導匱乏;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案例研究法在法學領域研究的理論空白,嚴重制約了案例研究法在法學領域的應用和拓展。

對此,國內法學研究者應摒棄對經驗研究不具有提煉理論“正當性”的傳統認識,順應新時代“新法學”的發展要求,加強對案例研究方法的專題研究,以應對案例研究理論指導匱乏問題。同時,成立案例研究方法學術交流研討平臺,組織專題研討、學術交流,建立專題網站介紹國際最新發展動態等,以提升案例研究方法的關注度與方法的推廣,促進案例研究方法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從而推動案例研究范式的轉軌。

2.拓展現有案例研究的視野

現有案例研究的視野相對狹窄,重“判決案例”、輕“非判決案例”,這可能與法學案例研究的純粹性有關。相較于其他社會科學而言,法學上的案例很有特色,是有著原告、被告、法院認為等“特定范式”的、訴訟“味道”濃厚的司法裁判案例。正是司法案例的這種特質,使得法學研究必須關注判決案例。但新時代“新法學”的案例研究相較于僅側重于司法裁判案例研究的“傳統法學”,更強調對法治實踐的關注與回應。

“法治體系論”作為新時代法學研究的新范式,必將強化實踐導向,[7]要求法學研究從“僅僅站在法律之內看法律”的“關注法律規范本身”的研究,轉向“從法律之外看法律”的“法律實踐是什么”的研究。相應地,作為實證研究的案例研究,也應將案例研究中的案例擴展到司法裁判案例之外的作為案例存在的社會事例或事件,從法律領域的糾紛“問題案例”轉向與非糾紛法律領域的“日常案例”并重。這也是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的原意,即“深入研究現實生活環境中正在發生的現象”[10]21,可以是法治實踐中發生的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典型事件,也可以是“特定事物的實例或例子”。因此,對“案例”應從廣義上來界定,“只要它具有可以識別的界限并且構成一項推論的主要對象”[22]15即可。

“糾紛案例”與“日常案例”研究的并重,應是法學案例研究最基本的樣態。二者的研究內容雖不同,前者主要是涉及部門法規則研究的法教義學,后者主要是運用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社科法學方法的研究,但同屬于實證研究的范疇。糾紛(判決)案例雖保留了法學案例研究的純粹性,卻喪失了案例研究所具有的包容性。所以,對法學案例研究中的“案例”,應由“司法案例”的視角擴充、延伸到非司法的“糾紛案例”與“日常案例”并重的研究視角。

3.區分法律適用方法與法學研究方法

現有案例研究的適用領域單一,體現在偏重解釋案例,多以對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為主,尤以指導司法適用的案例研究最為典型,是“適用法律”方法的分析研究。這可能與案例研究最早是作為法學教育的方法有關。正如學者所說:“長期以來,案例分析成為了案例研究的主要類型甚至是主流?!盵48]這種解析型案例研究,充其量僅是對案例的分析,是“屬于如何適用法律的法律適用方法的研習”[95],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研究方法中的案例研究。

作為研究方法的“案例分析是對與案例相關的有價值的信息進行檢驗和考證的系統過程”[10]4。它可以是羅伯特·K.殷(Robert K.yin)的“4種數據分析策略和5種數據分析技術”(14)5種數據分析技術即模式匹配、建構性解釋、時序分析、邏輯模型、跨案例聚類分析。參見羅伯特·K.殷著,周海濤、史少杰譯《案例研究:設計與方法》(原書第5版),重慶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的運用,也可以是凱瑟琳·艾森哈特(Kathleen M Eisenhardt)主張的“案例內分析和跨案例分析(包括分類別或分維度比較法、分組案例配對比較法、分數據來源法)”[96],還可以是潘善琳(Shan L Pan)“對數據進行編碼和組織,歸納推導出理論模型,其跨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平行案例的分析”[97]運用。案例研究方法中的案例分析是“將案例研究與統計分析結合在一起的嵌套分析”[98]18-23,是旨在透過案例研究提煉出其中蘊含的部門法規則,或是提出問題驗證某種理論預設,或是為了展示修法的必要等??梢哉f,超越案例事實,凝練出案例事實所對應的法律現象背后的本質與特性,是案例研究方法的精髓所在。

研究方法的功效在于幫助和促進研究者達成研究目的,法學領域的案例研究從“適用法律的方法”研究到“法學研究方法”研究的跨越,依賴于現有案例研究從“我認為”的案例解析型研究轉向對案例相關信息檢驗和考證的“我發現”式的過程研究,是有“概念提煉”和“理論批判”的經驗研究。具言之,案例研究要遵循預先設定的程序和步驟,注重從經驗事實的“案例”中提出理論假設,對其中具有規律性的命題進行概念化的凝練以提煉出理論,并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理論加以驗證。案例研究體現在研究方法上,就是歸納和演繹的結合,先通過歸納發現一般的規律,然后再通過演繹的方式對一般規律進行驗證。這也是新時代“法治體系論”的法學研究范式在研究方法上的體現和要求。

四、結論

案例研究是國際范圍內非常重要的一種法學研究方法。通過對國際上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和應用考察發現,我國法學領域的案例研究并未隨著國際上案例研究方法的發展而被廣泛關注與應用。一方面,可能與“實際上案例研究是最難實施的研究方法之一”,且“至今并未形成案例研究的常規作業流程”[10]86有關;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案例研究方法方面的專題研究不足,缺乏應用上的理論自覺,以致案例研究方法“在中國法律實踐語境下,我們沒有形成自己的研究體系 、特色和問題域,解決中國問題的智慧在研究中沒有展現出來”[99]。

即使如此,在轉型時期“政法法學對法律學術的影響總體上日漸式微”、法教義學的研究可能不再能進入頂尖學者的視野、“部門法學研究的社科法學轉向”的學術范式更迭背景下,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作為法學研究兩大研究方法,不論是將這兩種方法融合和補充形成一種“從經驗到理論”的方法[100],還是“由法教義學主導司法和執法觀、以社科法學指導立法和修法觀”的兼顧兩種方法的主張[101], 回應“社科法學強調并注重經驗和實證研究”[102]的案例研究方法,在不久的將來,隨著“法治體系論”研究范式的逐漸確立,“很可能會進入中國頂尖高校法學院頂尖學者的視野”(15)此處是對蘇力教授“大約30年后,法教義學的研究——有別于教學,很可能不再能進入中國頂尖高校法學院頂尖學者的視野,相關的研究會轉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學院中去”推斷的借用。參見蘇力《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流變》,載于《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成為中國法學研究公認的、有效的科學研究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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