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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強國建設背景下中國“雙碳”法律制度構建探析

2023-02-24 20:27志,趙
關鍵詞:雙碳司法法律

劉 志,趙 童

(長安大學 人文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4)

一、引 言

人類活動導致的碳排放量急速增長,是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碳達峰碳中和(下文簡稱“雙碳”)的目的,旨在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提高碳匯儲存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減緩氣候變化[1]。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最新報告顯示,如果將氣候變化控制在1.5℃以內,有望在2030年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力爭在2060年實現碳中和[2]。2020年9月,中國政府宣布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排放峰值,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針對“雙碳”承諾,中國于2021年10月發布了《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這一綱領性文件,對“雙碳”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對相關工作做出系統謀劃。在《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制定了碳達峰行動方案,并重點強調了“雙碳”目標的落實需要完備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作為保障。此后,中國成為低碳實踐的創新者和領導者,為國際社會在新冠疫情的重大影響后落實《巴黎協定》和世界“綠色復蘇”合作注入了極大信心和力量[3]。因此,在交通強國建設背景下,完善碳達峰碳中和法律制度具有深遠意義。

1.“雙碳”國際背景和目標

碳排放量激增所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現象愈演愈烈,已嚴重制約和阻礙了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進程。碳達峰碳中和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策略。1977年9月,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補充條款的《京都議定書》在日本獲得批準。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的排放量穩定在大致水平,并防止氣候變化對人類造成潛在損害”[4]。具體而言,即控制和限制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協定》在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獲得通過。共有來自世界各地的 178 個國家同意制定一項長期目標,即“將全球變暖控制在遠低于工業化前水平的 2℃,最好是 1.5℃”[5]。自此,各個國家和地區都針對各自的國情提出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具體目標。巴黎協定簽署后,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中國、歐盟、加拿大等 29 個國家和地區在立法、協議提交、政策聲明等方面提出了碳中和倡議。

中國作為《巴黎協定》的締約國之一,秉持著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使命,無疑要積極擔負起條約中的降碳減排責任以體現大國擔當。因此,將國際條約責任有效地轉化為國內法就極為必要,不僅可以更好地針對中國國情充分落實和高效完成相關減碳目標,還可以在發展生態發展戰略布局下順利開展相關法治工作,以法律來保障中國發展模式從高碳向低碳循環式轉變,從污染式向節能清潔式轉變,最終提高中國綠色競爭力,改善內外發展環境,鞏固全球氣候治理國際地位[6],為交通強國建設提供重要的法律抓手。

2.“雙碳”國內目標和挑戰

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艱巨。圖 1 顯示了世界主要國家化石燃料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碳中和目標規劃[7-8]。 由于國家建設軌跡不同,中國的碳達峰時間點滯后于歐盟國家,中國30年的緩沖期也短于其他國家。根據中國目前的碳排放走勢,以及碳中和計劃,實現“雙碳”目標極具挑戰。在時間緊任務重的現實情況下,在碳減排方面面臨前所未有的國際壓力。

中國自2006年起已成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國。至2022年,中國每年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過60億噸,位居世界各國之首。根據行業及部門相關統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數據可知,交通運輸業是全球范圍內碳排放量第二大產業[9]。并且,隨著交通強國理念的大力發展,中國交通運輸業在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消費方面正處于快速增長趨勢[9]。

交通運輸業產生的碳排放量不僅是導致全球碳排放量增長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國碳排放總量的重要來源。圖 2顯示了中國交通運輸部門為實現碳中和而預計的碳減排量[10-11]。其中,道路交通是碳減排的重點,約占碳減排的81.2%。并且,交通強國建設下中國碳排放需求極大,交通運輸業所消耗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和碳排放量是正相關發展趨勢,若將降碳減排的任務量分配至各重點行業,交通運輸業則需要承擔更多的減排責任,該行業需要進一步加強相關工作。因此,中國需在短時間內通過對促進產業和能源結構的清潔化發展,以構建交通強國建設中的綠色交通高質量發展,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模式。

二、中國“雙碳”法律制度的現狀

1.“雙碳”法律制度的立法過程

中國結合“十三五”規劃的綠色可持續發展,陸續修訂了諸多環境相關立法。目前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理念,對生態文明法治是生態環境治理的根本遵循及保護環境為基本國策予以明確。同時,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善、信息共享機制的有效建設,使相關行業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增強法治效率。在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面,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基礎性法律,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能源法體系中的單行法。 針對“雙碳”目標,中國在2021年開始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這是在全國范圍內僅有的和碳排放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規范,為中國達成“雙碳”目標,以及構建相關法制架構奠定了基礎,指明了方向。2021年9月,天津發布了《天津市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條例》,這是中國第一部關于“雙碳”目標的法律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全市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的行動,并規定了相關行為的獎懲機制,它被稱為碳達峰碳中和的系統保證。

2.“雙碳”法律制度的執法依據

執法層面,依據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的指示精神,執法層面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12]。在執法的監督與保障方面“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12]?!短寂欧艡嘟灰坠芾磙k法(試行)》《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等規章制度在交通運輸領域推進碳減排執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但仍存在執法隊伍經驗不足、違法執法監督欠缺、監察執法偏軟等問題。

3.“雙碳”法律制度的執法現狀

司法層面,近十年來中國在環境保護司法訴訟方面實現了許多關鍵性問題的重大突破,展現了依法治國,建設生態文明的決心。在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規制了環境訴訟中的訴訟主體。2017 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在法律層面確定了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地位,明確賦予檢察院在資源環境保護案件中的起訴權,進一步強化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機制。2020年最高法修訂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實體程序規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修正和解釋。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將環境資源案件具體劃分為5種類型,其中均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案件等不同訴訟種類。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第一部涉“雙碳”規范性文件,對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碳這一新領域的各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助力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13],得以充分發揮環境司法的職能作用,推動“雙碳”目標順利實現。

三、交通強國建設背景下中國“雙碳”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中國作為世界排碳量第一的大國,在全球碳中和目標下已經做出了鄭重表態和承諾。構建完善的“雙碳”法治架構,推動碳排放政策法律化轉型,落實交通運輸領域碳排放立法規制,是保障“雙碳”目標順利實現的基礎。

1.立法層面不足及原因

(1)現行法律及政策之間對“雙碳”目標缺乏協同增效。中國現行和碳排放相關的主體法律均出臺時間較久,且都針對當時的國情和立法目的所制定,因此缺乏“雙碳”內涵。碳排放管理所涉領域廣泛,管理部門分散。在制定相關法律文件時更多以部門的具體需求和規制目的為考量,并沒有統籌地從“雙碳”目標的角度進行系統性規劃,也沒有將該目標列進立法目的。因此無法達到交通強國建設中的碳減排管理法治需求。例如,《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資源體系法律中的框架基礎,其主要立法目的就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雙碳”目標的意義之一便是改善環境質量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因此,《環境保護法》理應將碳排放目標容納在其法律條文中體現,但是相關法條中都難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蹤跡?!兜V產資源法》《煤炭法》等和碳排放間接相關的法律中也都沒有關于控制溫室氣體和碳排放問題的體現?;诖?現行法律很難與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愿景相呼應相銜接。

中國目前應對氣候變化及降碳減排的規范大多仍停滯在政策先行的階段,“雙碳”目標下缺乏政策法律化的轉變。政策先行讓相關問題不會“無據可依”,但是促進碳中和目標的達成,需要依靠國家政策和一定的立法規范協同進行[14],并最終轉化成法律依據并正式立法。英國、德國等眾多發達國家都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及協定完成了本土政策立法化的順利轉化,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或者低碳發展促進法。這也給中國碳排放和應對氣候的立法完善釋放了明確信號[6]。中國目前在針對“雙碳”目標的政策著重于碳交易方面,推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 》等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政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缺乏法律的普遍性、強制性以及穩定性。因此,碳排放政策法律化,并建立以雙碳為核心的低碳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當前重點問題,同時也是交通運輸行業長足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和保障。

(2)碳排放相關專門立法缺失導致法律制度架構不完善。中國當前尚未對碳排放做專門立法,且相關法律規范較為分散。若進一步落實到交通運輸行業的低碳減排中,則更需要從諸多法律中層層剝繭加以適用[15]。中國現有的生態環境等相關立法雖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法律手段控制了碳排放總量,提升了生態系統的碳匯能力,但是對當前節能降碳法治化以確保達成碳中和目標來說還尚有不足?!半p碳”目標提出后,生態環境部于2020年12月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是全國層面僅有的針對碳排放的管理辦法。其制定內容圍繞碳排放權交易展開,但作為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相對較低且覆蓋范圍有限、規制主體單一,使交通運輸及全國范圍內各行業的碳排放管理難以適用。2021年3月起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將碳排放交易主體責任等內容進行明確,但同樣是以碳排放權交易為核心立法目的。針對交通運輸業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以資源利用、降低污染為立法動機[16],由于制定主體不同,導致該領域存在規制主體矛盾、部門權責不清等問題,難以形成統籌管理[17]。因此,國家有必要針對“雙碳”目標制定全國層面的專門性立法,并在其中設置交通運輸領域規制章節,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架構,保障“雙碳”目標實現。

2.執法層面不足及原因

隨著“雙碳”目標的推進,智慧交通領域將迎來更深入的發展。這也對執法人員在數字化執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執法人員在碳減排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相對不足,缺乏對“雙碳”目標執行的深入理解和實際操作能力。這限制了交通執法部門在實踐中的有效執行。數據管理和共享方面,碳減排執法需要大量的數據支持,包括交通運輸排放數據、違規行為數據等。然而,目前的數據管理和共享機制尚不完善,導致執法部門難以快速獲取、分析和共享所需的數據資源。違法執法的監督與責任的追究方面,法律對如何實施監督、追究責任以及救濟也并無明確規定。在監察執法方面,節能監察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低,且依靠各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進一步授權,因此導致監察執法地位及職權不確定,執法疲軟等問題。

3.司法層面不足及原因

司法實踐中,“雙碳”目標下的環境訴訟案件存在訴訟主體多元、法律關系復雜、涉及領域較廣、訴訟類型全面、結案方式多樣等特點。并且生態環境案件通常涉及多重秩序和多種權益,各實體法及程序法之間存在交叉適用情形,因此存在案件司法審判、執行的多頭脫節,判決和執行亦形成空判和空執等問題。再者,恢復性司法判決是環境資源案件中的核心,其司法判決的執行和保障機制欠缺,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統一。因此,“三合一”審判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加強。除此之外,碳減排相關案件不僅涉及環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多部門法,還涉及財政、環保等領域的專業知識及政策法規綜合判斷。因此高復雜性、專業性的案件性質也對司法隊伍的專業水準及智慧司法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交通強國建設背景下中國“雙碳”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策

1.立法層面“雙碳”法律制度的完善

“雙碳”目標下為建設交通強國以構建綠色交通高質量發展,我國總體法律制度構建還有待完善。交通領域立法也無法做到一蹴而就,應該循序漸進。因此,可以采取分階段方式進行體系化制度構建,首先通過完善并協同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來增強“雙碳”目標在全社會及行業中的可接受度。其次,通過前期“雙碳”發展理念的融入,奠定了其立法的可能性及基礎,進一步針對“雙碳”目標制定專門性立法,并針對交通運輸業特點,實現交通強國發展中的“雙碳”法律制度構建。

(1)促進現行法律及政策對“雙碳”內涵的體系銜接。在初期階段,可采取循序漸進的推動方式,先從完善現有法律法規著手,增強“雙碳”目標在各行業及國家層面的可接受度。 通過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內容,將“雙碳”目標納入其修改及立法目的當中。同時,將交通領域納入法律修改目標,和“雙碳”目標有機結合,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對“雙碳”目標的實現加以保障。以《環境保護法》為例,其規制范圍著重于企業及排污單位,且規制內容具有滯后性,缺乏交通運輸領域在“雙碳”目標下的執行依據。

“雙碳”目標涉及多領域、多因素,是一項極具挑戰和困難的國家系統工程。環境法體系下的各獨立法需聯系起來,采取自上而下的系統性完善立法的步驟統籌推進。因此,除完善現行法之外,還需考慮各法律規范體系的整體協同。我國可逐步構建完整的環境保護、環境資源法律體系,逐步構成環境法典?!半p碳”目標可依托《環境保護法》為軸心貫穿于整個環境法體系中,用逐步推進的方式先在目前現有單行法中進行明確地規制,待立法時機成熟時,在修訂未來的環境法典分則當中進行直接規制。在法條的擴充修訂中除了將排污減碳、改善氣候變化的宗旨納入《環境保護法》總則之外,還可以在分則中根據“雙碳”目標的具體法律需求修訂專門條款。有了相對完善的指引性基礎法律之后,可以在該大方向內繼續修訂《森林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單行法,以引導自然資源保護、污染防治以及能源調節等不同方面,聯合增效以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在環境法典分則修訂中可以上述單行法為藍本,分別融入生態保護編、污染防治編等當中。例如通過健全的碳監測、評價機制提升生態系統的碳匯能力;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方式對溫室氣體減排進行規制,最終實現我國順利達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在修訂環境法典的過程當中,不宜單獨過重考慮碳達峰碳中和在法典中的地位。隨著經濟發展和綠色發展的逐步推進,高碳排放量問題終將在可預見的未來得到解決。而整部環境法典規制的不僅是與碳排放相關的這一類客體,需要平衡規制各類客體,編制法典的目的在于為整個生態發展構建的良性循環提供長遠保障。

“雙碳”目標下目前尚不具備在交通運輸領域進行單位立法規制的充分條件,可通過修訂擴充現有交通運輸法律內容為“雙碳”目標提供行業內可執行的法律依據。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事宜;而在《節約能源法》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船等交通污染防治工作。這種職能部門之間的交叉與混同可能導致責任不清晰、互相推諉等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可以通過修訂相關法律,在交通運輸領域實現氣候能源等職能部門的協同治理機制,消除部門間壁壘。針對現行法律中關于交通運輸領域主管部門職能不清晰的問題,可以讓生態環保部門牽頭統籌,交通運輸部門協同協助。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強化共同但有區別的減排責任承擔原則,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地區的政治、經濟發展形勢來制定實施方案。具體措施包括優化能源結構、加快普及新能源汽車、調整交通運輸領域的碳交易權、優化公路運輸模式和多樣化的聯運方式、改進運輸結構等,提高實踐可操作性。同時,還可以借鑒低碳排放地區的成功減排經驗來提高全國交通領域碳減排效率。

加快完善碳交易政策法律化進程,盡快建立以碳交易政策為核心的低碳政策、法規和標準法律體系是交通運輸業在“雙碳”目標下轉型和產業發展的主要驅動力。碳交易是中國達成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手段。當前,碳交易工作主要依賴政策推進,法律在跟進和回應方面存在滯后。為避免政府在雙碳相關工作中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法律必須及時跟進。為實現“雙碳”工作的政策導向與法律規制的統一,我們需統籌協調和完善政策機制與法律機制,要在“政策治理”與“法律治理”之間實現協同共進?!丁半p碳”工作意見》既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規標準”的立法要求,也強調了“完善政策機制”的政策要求。此外,該文件將“雙碳”投資、發展綠色金融、財稅價格、市場化機制建設等納入政策機制的完善范疇。實際上,這些政策機制的完善也是立法方面需要加強和完善的內容。

(2)制定碳排放專門立法以完善法律制度架構。在全面推行階段,通過初期修訂現行法融入“雙碳”內涵,為后續制定專門性立法并完善構建法律制度架構奠定了基礎。因此,全面推行階段應從整體理論層面出發,對全國范圍內碳排放管理制定專門性立法,進而對各行業進行統一規定指導[18]。建立專門化立法,以規制碳排放行為、調整與碳排放規制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當前歐美國家實施碳排放法制的重要措施[19]。而中國在交通強國建設過程中也可借鑒歐洲等地的立法經驗,通過出臺專門化立法和碳排放綜合性法規,全面構建中國碳排放管理法制框架。

在具體專門性立法制定方面,需加快制定并發布《能源法》。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過程中,減碳管理勢必會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及能源結構優化調整等內容進行管控,因此《能源法》的頒布實施將對各行業降碳減排的措施、標準等內容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碳減排及能源市場。而加快出臺《能源法》能引領交通運輸領域在“雙碳”目標下完成能源法制的變革。交通運輸業從傳統排碳轉向新能源市場是必然的長期趨勢,在轉變和革新的過程中,新產品和新服務需要新能源支持,這意味著中國需要對現有增碳量燃料進行脫碳。各行業依賴新能源的發展和轉型,就必須有《能源法》保駕護航。目前歐盟正在針對世界熱議的碳泄漏問題進行討論立法,《碳泄漏法》在規制客體方面將限制高碳排放的制造模式,會用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審視產品的碳排放問題,這將影響整個交通運輸業。

在通過制定專門立法以奠定“雙碳”法律制度立法基礎后,可進一步由交通運輸部門針對該行業制定及完善應對降碳減排的部門規章及執法細則。從行業角度來說,目前各高碳排放量領域中,唯電力行業頒布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可借鑒該經驗來制定交通運輸領域的碳排放權交易方案。從各重點省市法規制定角度來說,可以借鑒《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的規定內容,將“雙碳”目標立法的調整對象著眼于節約資源和能源替代等內容[20],在交通運輸領域通過推進行業低碳化轉型等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進一步行業規制。在推進產業轉型過程中,可推廣公路及鐵路聯合調整運輸結構模式[21]。在公路領域,傳統汽油柴油等能源消耗之外可結合電能源及氫能源的發展。為了推進氫能源在公路領域的發展,各省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車用充換電、加氣、加氫基礎設施的建設。其中,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必不可少,以規范氫能源在公路領域的發展。在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上,可以將充換電設施及配套電網的修建與革新納入范疇,以確保建設的合理性和可持續性。在推動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各省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在公共停車場及公交站等地點增加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此外,在制定氫能源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時,還應充分考慮城市交通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以確保制定的法規與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在鐵路領域,應當以低碳、綠色的優勢為依托,加快制定公轉鐵地方性法規,推進鐵路運輸的發展和轉型。同時,應通過降低社會物流成本和提高鐵路運輸份額等措施,促進鐵路運輸的綠色化和可持續化發展。

2.執法層面“雙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交通強國建設下的碳排放相關執法層面問題,需要針對“雙碳”目標通過執法制度和執法實踐兩方面進行完善。在提高執法人員的智慧執法能力之外,應積極建設健全監管執法制度,并明確相關執法主體的獨立職責、協同各部門綜合執法,以建設高質量執法隊伍,為“雙碳”目標順利實現提供執法層面保障。

執法主體的執法能力培養及隊伍建設方面可通過及時加強普及學習“雙碳”目標內涵、碳排放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等方式提高執法素養。與此同時,仍需加強關于數字化執法在交通領域的綜合運用,建立健全碳排放監測系統,完善抓取并匯總分析交通運輸部門碳排放相關數據,進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落實保障數據隱私等問題。針對數據分析等手段獲取各地及各行業的碳排放量和發展趨勢,靈活機動的調整及平衡執法隊伍不足等問題[22]。

完善的執法制度是執法主體順利開展執法工作的依托。應推進國務院及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制度。通過抽派執法隊伍的方式對承擔減排責任的相關企業部門進行抽查,以保障監察執法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并公開執法過程和結果,接受公眾的監督。交通運輸領域地域性明顯,運輸方式多元,對不同運輸方式落實碳配額分配、碳排放實際情況、地理環境差異及人口數量分布等方面進行綜合性考量,可借鑒行政法中的正面清單制度對相關企業實行市場準入,并且在采取統一監管的原則下根據不同企業和領域的特殊性進行差異化監管并存,通過放管結合的法治手段充分發揮市場的能動性及監管執法的高效性,建立獎懲制度,對違法及超額排放等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

監察執法方面,由于監察機構執法主體法律位階低、依賴地方性法規授權導致的執法主體多頭、職權不明確,執法較軟等問題,可通過調整監察制度管理模式以及對現行法修訂以確定。在中央層面,節能監察執法工作根據《節能監察辦法》第三條應由發改委統一監督負責。在地方和各領域層面也應整合分散在各行業的管理職能,由發改委進行統籌監督,可以避免執法主體多頭、上下級無法銜接等問題,以提高執法效率。而涉及碳排放等氣候問題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可協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形成部門聯動,以保障“雙碳”目標順利實現。在監察主體的職權確認方面,可修訂《節約能源法》,加入節能監察制度內容以確認其執法權,明確執法適用情形及調整范圍,保障執法的法律后果,改善執法疲軟問題。

3.司法層面“雙碳”法律制度的完善

碳減排等環境司法方面要不斷加強“雙碳”審判體制機制建設、提高環境領域司法專業化水平、培養信息化智慧司法服務能力,以強化生態環境司法工作水平。在審判體制機制建設方面,中國目前正推行“三合一”審判機制。由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統一歸口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所涉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在全面推廣該審判機制的基礎上,可將恢復性司法也統一歸口于環境資源專門審判庭,以進一步促進完善當前司法審判機制?;謴托运痉ㄊ菍徟薪Y果的執行機制,受損環境的修復情況是人民法院司法結果的最終體現,也是檢驗司法能力的重要標準。將恢復性司法判決納入“三合一”審判機制中可有效緩解案件審判執行多頭等問題,對審判執行資源進行整合,從而提高司法及執法效率和質量[23]。此外,應推動加強法院內部各庭室間、法院及其他機關部門的協同聯動。在內部,以環境資源專門審判庭為核心,法院民事、行政等其他庭室為輔助實現協同審判;在外部,可積極加強法院與能源部門、生態環境等碳排放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聯動,形成高效的訴訟服務體系,推動多主體參與環境糾紛的解決,以形成合力治理[24]。

隨著“雙碳”目標的推進,碳減排手段增加導致新型特殊案件增多,需通過提高司法隊伍的綜合性專業素質及推進智慧司法以高質量司法解決環境糾紛。在司法專業水平提升方面,可有規劃及傾向性地培養具備經濟、環境等專業知識背景的環境法法官,通過實地考察、常態化培訓等方式,培養綜合性高素質司法人才。在智慧司法能力提升方面,可協同民事、行政、刑事司法部門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手段,幫助以交通運輸領域為主的高碳排放行業建立專有信息共享平臺,并結合能源、生態環境、碳排放量監測等系統實現共享平臺中的信息披露,為實現跨部門、多領域的司法建設提供全面的數據支撐。

五、結 語

法律制度的強制力規制手段是作為“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及保障。當前立法層面存在現行法及政策間缺乏對“雙碳”目標協同增效、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執法層面存在智慧執法能力不足、執法主體權責不明,司法層面存在司法審判機制建設不完備等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了立法層面應采取逐步推進模式;執法層面針對執法隊伍質量、執法制度及統籌監察執法監督提出具體舉措;司法層面將恢復性司法納入“三合一”審判機制、跨行業開展智慧司法等建議。同時,“雙碳”目標的實施正處于初級階段,其法制化進程仍是未竟事業,如何在上述立法、執法及司法層面的分析下進行更深層次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也是未來需要繼續探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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