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村數字能力障礙群體權利保障的策略選擇研究
——基于從“數字排斥”到“數字賦能”的轉變視角

2023-03-18 13:45沈費偉方穎峰
管理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權利數字

沈費偉,方穎峰

(杭州師范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述評

隨著中國社會加速向數字時代轉型,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數字科技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鄉村社會也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對此,黨和國家大力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從頂層設計、硬件配套、場景打造、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實施開展數字鄉村發展行動,促進鄉村振興績效提升。然而,鄉村數字化轉型的深入發展也給許多數字素養偏低的村民帶來了難以逾越的技術屏障,使他們淪為“數字弱勢群體”。 從主體類型來看,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主體多樣,既包括傳統的弱勢群體,例如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者、殘障人等,也包括部分流入城市的邊緣群體,例如農民工等[1]。 從發展效益來看,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廣泛存在不僅限制了鄉村的整體發展,也不利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從地區分布來看,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數量規模遠大于城市地區。 根據第51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2 年12 月我國非網民規模為3.44 億,其中農村地區非網民占比為55.2%,約1.9億,遠超城鎮地區①。 現階段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規模數量的日益增長,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更多村民的權利受到侵害,進而阻礙了鄉村在產業、生態、文化等領域的快速發展?;诖?,在大數據時代如何合理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已成為重要的現實命題,迫切需要學術界高度重視和深入探討。

鄉村“數字弱勢群體”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借助政治經濟學中“弱勢群體”的概念,我們可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定義為在數字技術運用以及數字信息獲取與使用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村民群體。 據筆者考察,當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弱勢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日常出行受到限制。 隨著網約車平臺快速發展,以及公共交通掃碼出行的普及,現階段數字化出行方式已成為主流。 然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在操作智能手機方面存在困難,他們在進入城市后難以使用數字化方式出行,進而使其在交通出行中處處受限。 有數據顯示,當前約74%的老年人不會用手機叫車②。 第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政務服務遇到障礙。 當前許多地區的村委會已陸續開通線上服務,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降低了民眾的時間成本。 但是此類線上政務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到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適用能力。 第三,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醫療服務獲取困難。 近年來網絡掛號、在線問診、線上購藥等服務逐漸成為人們的主流選擇,然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無法適應智慧醫療的就醫模式。 綜合而言,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弱勢”地位主要表現為其無法適應數字化的生產生活,究其原因是數字技術的不均衡發展導致鄉村出現數字鴻溝,進而引發了社會分化和數字排斥問題。

從學術層面來看,當前學者們圍繞“如何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主題已形成制度設計、治理結構、技術應用、數字人權等不同的研究視角。第一,制度設計視角。學者們主張完善頂層制度設計來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 從法律角度出發,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要立足司法現實,這有助于明確保護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義務主體及其救濟責任[2]。此外,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更要充分發揮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優勢,形成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二元共治”格局[3]。 第二,治理結構視角。 學者們認為要構建高效協同的多元治理網絡結構以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實踐中不僅要促進治理主體、治理客體與治理工具之間的深度融合[4],也要從情感、價值、利益、文化、責任等方面構建數字鄉村治理共同體[5]。 第三,技術應用視角。 學者們認為信息技術的應用是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關鍵因素。 一方面要重點加強數字基礎設施薄弱地區的數字建設,提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對數字技術的可及性[6]。 另一方面要針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分類設計適用性的技術產品[7]。 第四,數字人權視角。 學者們認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關鍵在于保護“數字人權”[8]。 雖然數字基礎服務權利的客觀法屬性要求國家對弱勢群體負有保護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9],但政府有責任打破數字空間中的資本極權,將數字人權的保護由道德人權邁向制度人權[10]。

綜上所述,當前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議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為本研究奠定了基礎。 但也存在著以下問題:第一,現有研究只關注宏觀層面的權利保障內容,而沒有從微觀實踐層面研究實現權利保障的具體路徑。 第二,當前大多數研究將數字弱勢群體權利遭受侵害簡單歸因為法律不完善,缺少更深層次的系統檢思。 第三,隨著數字化時代深入推進,數字技術賦能已然成為熱點議題,然而當前學術界缺少將“數字賦能”理論引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議題研究。 2021 年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發布的《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中國鄉村數字素養調查分析報告》顯示,我國城鄉居民數字素養差距達37.5%,農民數字素養得分顯著低于其他職業類型群體,由此導致其長期處于數字排斥的狀態③。 基于此,現階段如何合理消除數字排斥、增強數字賦能,進而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已成為亟待解決的政治問題。 本文嘗試引入“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的理論框架,總結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遭受侵害的現實癥結,提出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合法權利的優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與實踐意義。 “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驅動鄉村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框架圖如圖1 所示。

圖1 “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框架圖

二、“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剖析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理論框架

(一)“數字排斥”的理論內涵解讀

“數字排斥”(Digital Exclusion)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國,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美國社會逐漸分化成信息富人和信息窮人,也就是“有信息的人”和“沒有信息的人”兩部分[11]。 在此基礎上,麥克·霍德尼斯(Mike Holderness)進一步指出,“數字排斥”首先關注的是國家之間獲得技術的不平等,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差距[12]。 與此不同,阿米特·舍伊特(Amit Schejter)認為數字排斥包括使用信息和獲取通信技術(ICT)的不平等能力,這種能力是充分進行社會參與的關鍵[13]。 克里斯蒂安·富克斯(Christian Fuchs)認為,數字排斥可以從國家層面的基礎設施、監管和社會經濟不平等方面來解釋[14]。 隨著數字技術對社會負面影響的加深,索拉·帕克(Sora Park)等學者開始關注到了弱勢群體,指出數字排斥是與數字包容相對的概念,它與數字包容涉及的要素與影響因素相同,只是動作的方向相反。 在此基礎上,他提出數字排斥可能會加劇弱勢群體的數字劣勢,進而形成惡性循環[15]。 綜上所述,西方學者從解釋何謂“數字排斥”以及如何消除信息領域中的“馬太效應”,進而打破“使弱者更弱”的惡性循環等方面對“數字排斥”現象進行了重點研究。

從國內的研究來看,“數字排斥”最早被用來研究數字普惠金融客觀上引發的“數字鴻溝”問題:金融科技可能會加劇不同人群獲取金融服務的差異,從而產生新的金融不平等。 近年來,伴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數字排斥”的研究也得到了深化拓展。 其一,從社會學視角出發,學者們高度關注數字排斥與社會排斥的關系。 例如,董君等認為數字排斥是社會排斥的表現之一[16],同時也會導致社會排斥[17]。 其二,從經濟學視角出發,學者們從數字普惠金融角度深入剖析數字排斥產生的原因。 例如,李牧辰等認為居民收入低,難以支付智能手機、網絡費用等固定支出是造成數字排斥主要原因[18]。 劉林平等指出數字排斥是信息時代的基本問題,而無接觸經濟會加強數字排斥的強度,使消費者受到“協同式雙重剝削”[19]。 其三,從政治傳播學視角出發,學者們將“數字排斥”作為一種現象進行深入研究。 李敢等認為數字排斥在全球、區域和本地等不同的地理層次上運作,適用于城市和農村地區,但有些因素在農村地區可能更容易造成特別的共鳴[20]。 簡言之,數字排斥作為全球性的一種社會現象,基于社會、經濟、技術等因素而產生,廣泛存在于城市、鄉村等區域,并且鄉村地區的數字弱勢群體面臨的“數字排斥”更為嚴重。

綜合而言,本文認為“數字排斥”是指在數字化背景下,部分群體出于主客觀原因無法享受數字化紅利,被社會最新的數字信息與技術排斥在外,進而導致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 數字排斥的內涵可以從制度排斥、技術排斥、組織排斥與文化排斥四個維度來理解。 一是制度排斥,即政治層面上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侵害。 當前不完善的政策和差異化的制度設計,沒有真正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難以有效回應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基本訴求。 二是技術排斥,即發展層面上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侵害。 在數字化時代,數字技術成為促進個人能力增長的重要因素,然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欠缺必要的數字素養,無法享受“數字紅利”。 三是組織排斥,即社會層面上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侵害。 社會自身的系統性缺陷以及組織的逐利性心理忽視了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固化并放大了數字不平等。 四是文化排斥,即環境層面上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侵害。 長期以來,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在社會中處于沉默的狀態,媒體報道和輿論的傾向促使人們形成刻板印象,從而導致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受到社會文化環境的排斥。 在上述數字排斥的環境下,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政治參與權、經濟發展權、社會保障權等受到侵害,嚴重阻礙了鄉村振興的發展進程。

(二)“數字賦能”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的框架

“賦能”意味著通過各種手段與方式賦予弱勢群體參與活動、處理事務、獲取資源、控制生活和融入社會的能力、權力與權利,以此激發他們內在的自我效能感,增強他們對外界與他人的影響力,從而使之達到更好的生活狀態[21]。 在此基礎上,本研究將“數字賦能”理解為在數字化時代互聯網、大數據、智能設備等新興數字技術對特定的主體進行賦能,使其獲得相應的能力來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 換言之,“數字賦能”能夠賦予各主體強大的內生發展動力,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一方面,數字技術能夠改善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生存狀態。物聯網、云計算、AI 等數字技術在農村地區的應用,能夠有效解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在生活、教育、醫療、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問題。 另一方面,數字技術能夠提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數字素養。 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掌握了多元化的知識獲取渠道,并對“數字人權”形成了清晰認識,從而全面提升了個人的數字素養。 由此觀之,在當前數字鄉村建設過程中,如何使“數字賦能”合理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從而更科學地回應村民的現實需求,是當前鄉村振興研究的重要議題。

本研究之所以將“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的框架引入到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研究,既因為“數字賦能”是對“數字排斥”的針對性回應,也在于“數字賦能”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存在契合性。其一,目標導向的契合?!皵底峙懦狻鞭D為“數字賦能”理論關注的是如何通過數字技術驅動社會的發展,致力于提升民眾的生活水平,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問題作為數字化時代的關鍵議題,研究的重點在于如何保護處于智慧社會邊緣群體,兩者所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 其二,基本內涵的契合。 “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理論重點關注借助數字技術的優勢,不斷彌合數字鴻溝,而實現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實際是回應新興科技問題,數字社會的發展不僅要注重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深度融合,更要以服務民生為落腳點,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兩者在基本內涵層面存在契合。其三,價值追求的契合?!皵底峙懦狻鞭D為“數字賦能”的意義在于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發展,反映的是數字化時代保護數字人權的價值取向,而實現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目的是保護弱勢群體,增進民生福祉,兩者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 由此可見,“數字排斥”轉為“數字賦能”理論框架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研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兩者的有效結合對于順利開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數字賦能”是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的內生需求,其深層內涵是加入“賦能”的發展思想,最終形成公平、協調、共享、效率的價值追求。 依據數字賦能理論,“賦能”的核心在于“幫助別人(或組織)成功”[22],在這個意義上,當前“數字賦能”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可以從個體賦能、家庭賦能、社會賦能、政府賦能四方面來理解。 首先,個體賦能是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前提?,F代信息技術為村民群眾提供了快速獲取知識信息的廣闊渠道,村民群眾通過知識學習、提升認知、積極參與可以增強自身的發展能力。其次,家庭賦能是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關鍵。數字技術推動了家庭的數字化轉型,使家庭觀念得以更新、家庭教育得以提升以及家庭韌性得以加強,最終構建出以家庭為核心的保障網絡。再次,社會賦能是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核心。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為技術開發、公共服務優化、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等方面提供了強大動力,進而形成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長效機制。最后,政府賦能是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目標。 實踐中要實現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離不開政府的統籌安排,而數字技術賦能政府決策、政務服務、政府管理,為實現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三、“數字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侵害的現實癥結

“排斥不是關于不平等的發展,而是將人群從社會主流中分離出來的機制”[23]。 換言之,數字排斥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社會排斥機制,其排斥的對象是數字弱勢群體。 據筆者考察,當前制度排斥、技術排斥、組織排斥、文化排斥分別是造成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侵害的政治因素、發展因素、社會因素和環境因素。

(一)制度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侵害的政治因素

制度以正義為內在價值,合理、公平的政治制度對社會的規范至關重要。 正如約翰·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就好比真理是思想的首要價值一樣。[24]”當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作為特殊的弱勢群體,其合法權利應當受到國家政策傾斜性的關注以實現正義。 然而實踐中政府部門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在制度安排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合理。 一是技術使用的保護條款不全面。鄉村數字弱勢群體使用智能設備存在較高的技術門檻,迫切需要制度支撐加以消除。但目前國務院僅出臺了一部《關于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無法有效解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中的殘疾人、教育程度低等人群的技術使用難題。二是數字安全的政策法律不健全。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數字權利意識薄弱,亟需采用政策法律手段進行重點保護。 但當前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在大數據的發展態勢前已稍顯落后,沒有形成保障數字安全的法律法規網絡[25]。 三是數字平等的保障政策不完善。 數字平等權著重于技術對數字弱勢群體的扶持,但目前弱勢群體的平等權主要體現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條款中,缺乏維護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數字平等權利的具體手段和程序規定,無法有效保障其權利訴求。

(二)技術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侵害的發展因素

美國著名學者阿爾文·托夫勒在《權力的轉移》中提出了“數字鴻溝”的概念,他指出數字鴻溝主要是信息和電子技術方面的鴻溝[26]。 當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面臨的數字鴻溝問題,在本質上體現為信息和數字技術的排斥。 一是數字基礎設施的“接入排斥”。 城市與農村在數字基礎設施的接入和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等方面存在數量與質量的差距,阻礙了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融入數字社會的進程。據CNNIC 第51 次報告,截至2022 年12 月,我國城鎮地區互聯網普及率為83.1%,而農村地區互聯網普及率僅為61.9%,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缺乏接觸智能化基礎設施機會④。 二是數字智能產品的“使用排斥”。 當前由于很多技術開發者設計的軟件聚焦于數字強勢群體,致使村民個體在使用各種技術或產品時的體驗存在較大差別。 例如,在數字鄉村建設進程中地方政府開發的各類政務平臺和小程序沒有進行適弱化,使得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即使擁有智能手機也無法獨立熟練地使用各類政務軟件。三是數字素養的“能力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在知識獲取、資源占有等方面的不足使其難以使用數字技術,與其他群體存在能力上的差距。例如,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調查,有32.9%的農村居民認為手機或電腦的應用對個人就業、創業以及收入提升“沒有起到任何作用”,意味著有眾多村民數字素養較低,沒有利用技術的能力⑤。

(三)組織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侵害的社會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各類組織的能動性與自我管理能力存在不足,使得政府組織、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在提供服務和產品時會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 一是受到政府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斥。 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政府公共服務越來越多地通過互聯網進行供給。 但鄉村數字弱勢群體難以有效獲取數字化的政務服務,由此客觀上被公共服務“排斥”在外。 例如,現實中許多政務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務大都以互聯網為平臺,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只能到現場進行業務辦理,無形中增加了其辦理成本。 二是受到市場組織提供智能產品的排斥。 實踐中互聯網公司往往以盈利為導向提供產品服務,其不愿意增加開發成本去回應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產品訴求,從而導致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被排斥。 例如,廣東省梅州市的鐵塔公司為當地鄉村打造了“智慧農業系統”,但使用該系統需要農民具備較高的數字素養,這導致數字能力較弱的村民被排斥在外。三是受到社會組織提供社會服務的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弱勢”更多體現在數字技術的使用領域,因此當社會組織提供數字化的社會服務時,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在客觀上就被排斥在外。 例如,河南省南陽市設立的“慈善超市”采取線上網絡呼叫模式為人們提供心理咨詢、法律服務,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難以通過線上的方式獲取服務。

(四)文化排斥: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侵害的環境因素

從學理層面來看,“文化排斥”通常指普遍流行的文化和社會輿論所倡導宣揚的價值觀念,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實際生活狀態之間的差距。 當前由于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數字沉默”,現有文化環境非但沒有消弭數字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反而將之固定化與擴大化,最終導致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受到系統性排斥。 一是觀念上的文化排斥。 社會公眾普遍認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處于社會邊緣化地位是由其自身原因導致的,因而忽視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提供有力的社會支持。 例如,有研究指出當前社會各界尤其是年輕人對老人上網還不理解,老人上網的最大障礙是缺乏支持⑥。 二是身份上的文化排斥。 “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成員多為中年勞工、農民工等處于社會邊緣的人,容易引發公眾對其身份的歧視。例如,數據顯示農民工受到“有點”“比較強烈”和“感覺強烈”的身份歧視占47.74%,說明有近一半的農民工在勞動市場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⑦。三是態度上的文化排斥。數字化時代信息傳播呈現速度快、波及范圍大等特點,而實踐中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負面信息往往被媒體夸大宣傳,最終導致社會公眾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形成刻板印象。 例如,有統計資料顯示,大眾傳媒報道關于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被幫助”的新聞占樣本總數的32.2%,這容易塑造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衰弱無用、需要他人幫助的媒介形象,進而使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受到社會的不公平對待⑧。

四、“數字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的內生需求

數字技術的快速普及和推廣帶來了不可逆轉的社會生產、 政治文化和經濟業態的變革與創新[27]。這樣的變革創新對社會各層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突出表現為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賦予各領域新的發展動力與進步空間。 “數字賦能”是伴隨著數字技術出現的新理論命題,是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內生需求。 從構建全面權利保障體系角度來看,數字賦能應從個體賦能、家庭賦能、社會賦能、政府賦能四個維度來理解。

(一)個體賦能: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前提

現代數字技術為村民群眾提供了廣闊的信息獲取渠道,數字技術的普及不僅可以使村民開闊視野、提升見識,而且可以提升村民的數字素養、權利認知、公共參與的能力,進而促進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實現。其一,數字技術促進村民數字素養的提升。村民可以運用現代數字技術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改善生活質量,并通過學習提高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 例如,云南省楚雄市本東村的村民為發展智慧農業學習數字技術,形成了規?;木G色產業,數字素養不斷提升。 其二,數字技術促進村民數字權利認知的強化。 隨著數字科技的發展,數字人權成為一項重要的權利,村民的數字權利意識也在數字技術進入鄉村的過程中逐漸強化。 例如,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牽涉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出臺各項政策保護人們的數據,推動數字權利意識的進一步強化。 其三,數字技術促進村民公共參與能力的提高。 村民利用數字技術參與鄉村治理,在數字空間中建言獻策,有助于暢通鄉村治理的自下而上溝通渠道。 例如,浙江省湖州市推動“基層治理四平臺”向村級延伸,按照“人人都是網格員,小事不出村”的理念,實時呈現村民的事件反映及分類處理反饋情況,充分調動村民參與的積極性和提高村民的參與能力。

(二)家庭賦能: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關鍵

家庭賦能指數字技術賦予家庭內部保障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能力。 家庭在人類社會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數字技術對鄉村家庭進行賦能,主要體現為更新家庭觀念、加強家庭教育以及提高家庭韌性,最終促進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融入數字社會。 其一,數字技術引發家庭觀念的更新。 互聯網接入鄉村促使大量外界信息沖擊鄉村傳統觀念,使得鄉村家庭觀念逐漸與城市趨同,進而形成重視數字技術學習和使用的思想。 例如,河北省保定市大力推進鄉村數字化配套基礎設施改造升級,眾多鄉村家庭開始重視學習數字技術,進行數字化農業生產。 其二,數字技術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 眾多智慧型數字教育產品投入市場,為家庭提供學習現代化技術和了解時代發展趨勢的渠道,以強有力的家庭教育推動個人整體數字素養的提高。 例如,上海市長寧區推出“智學手機仿真系統”,使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得以在家中進行學習培訓,提升數字技術使用能力。 其三,數字技術提高鄉村家庭的韌性。 家庭韌性指家庭成員運用內外部資源成功適應壓力性環境的家庭能力和特性, 是反映家庭因素的重要指標。 數字技術通過賦能家庭積極的行為模式和應對策略,有效加強家庭抵御危機和保護家中弱勢群體的能力。 例如,上海市推出的“暖心家園”項目,使鄉村家庭得以通過互聯網實時監測居家安全、老人健康等數據,并針對數據進行實時反應,提高了家庭應對危機的能力。

(三)社會賦能: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核心

數字技術帶來了根本性的社會變遷,極大地推動了企業產品研發、社會公共服務供給和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其一,數字技術促進社會智能產品研發??萍嫉倪M步使得企業開始思考研發適合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技術,即“適老化”“適弱化”技術。 數字技術的發展推動企業的技術積累,使得企業開發適合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技術成為可能。 例如,各地運營商不斷進行“無障礙化APP”改造,借此推出適合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智能化終端。其二,數字技術優化社會公共服務供給。利用數字技術的精準化特性可以實現向個體提供多樣化和個性化的產品,進而滿足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對公共服務的多層次需求[28]。 例如,江蘇省鹽城市為幫助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融入數字生活,將全市329 家移動營業廳進行“適老化”改造,并定期開展“手機大講堂”活動。 其三,數字技術推進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 作為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工具載體,數字技術可以賦能形成“去結構化”的信息交流平臺,通過開放、流通的網絡公共空間,推動社會多方聯動保障機制的形成[29]。 例如,浙江省德清縣與阿里巴巴軟件有限公司合作,率先構建“數字鄉村一張圖”平臺,實現多元協同開展精準化治理,有利于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

(四)政府賦能:數字技術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目標

政府賦能指數字技術賦予政府更高效的決策、服務、治理能力。 數字技術具有重塑服務價值、整合公共服務功能、提升治理主體性的作用[30]。 數字技術對政府賦能,是從基層政府的決策、服務、管理層面加強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保障效能,維護社會公平。 其一,數字技術優化基層政府決策。如互聯網、大數據等數字技術的運用,可以使政府獲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不斷提升政府在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權利中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例如,山東省德州市打造一體化大數據平臺,通過提升數據匯聚、計算等能力助力科學決策與經濟發展,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提供更科學的決策。 其二,數字技術提升基層政府服務。 在數字技術助力政務服務的情況下,政府建設的政務一體化平臺有效提高了現代政府的治理能力,推動了政務服務供給從傳統到線上的數字化轉型。 例如,四川省石泉縣通過打造鄉村治理信息共享平臺,倒逼治理主體能力的提升,從而顯著提升鄉村政務服務的效能。 其三,數字技術強化基層政府管理。 數字技術具有快速處理、實時收集、高效分析等特點,簡化了辦事流程,并且能夠滿足村民的個性化需求。 例如,山東省濟寧市的新一代政務云按照“分級建設、分級管理”模式推進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實現了市、縣、鄉三級全覆蓋數字化管理,進一步暢通了數據上下共享渠道,有效保障了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現實需求。

五、消解“數字排斥”、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優化策略

數字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遵循數據驅動、內生發展的理念,這不僅有利于發揮數字技術的乘數效應,破解鄉村發展瓶頸,也有助于以村民個體為核心激發帶動鄉村振興績效。為更好地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合法權利,未來需從政府賦能、社會賦能、家庭賦能和個體賦能層面來消解制度排斥、文化排斥、組織排斥和技術排斥,從而促進鄉村振興目標實現和鄉村社會的高質量發展。

(一)消解制度排斥,促進政府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

實現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首先需要消除導致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政治因素,即制度層面的不合理。 因此政府需要加強頂層制度設計,完善治理機制和創新治理模式,從國家戰略層面落實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措施。 其一,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國家頂層制度設計。 國家應以尊重與保障人權為基礎,整合現有的數字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條款,制定一部系統全面的保護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并明確規定在技術使用、數據安全、防止電信詐騙等方面對其進行傾斜性保護的原則。 其二,完善治理機制,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一方面,通過對數字權利保護、技術無障礙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進一步規范市場數字服務和產品的準入,監督數字技術的研發推廣。 另一方面,鼓勵互聯網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整合社會資源嵌入鄉村,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互聯網企業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切實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獲取優質數字服務。 其三,創新治理模式,構筑數字權利保障網絡。 一方面,基層政府應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保障措施等核心內容。 另一方面,政府要統籌確立不同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諸如老人、殘疾人等人群的數字生活保障標準,為構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保障網絡夯實基礎。

(二)消解文化排斥,提升社會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

文化排斥意味著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缺乏物質幫助和精神支持,而社會支持包括三個關鍵方面,即個體感覺到自己被關心、滿足個體的自尊需求和價值感、個體感覺自己是集體的一員[31]。 因此,從提升社會支持的角度出發營造保護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社會文化環境,可以促使大眾向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支持,從而促進其更好地應對環境挑戰。 其一,強化鄉村文化宣傳,重塑公眾價值。 政府相關部門應鼓勵大眾傳媒如網絡、報刊等通過多種渠道宣揚正確的價值觀,提高社會對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正確認知和社會整體文化包容性。 同時大力宣傳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相關政策制度,提高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維權意識。 其二,整合鄉村文化資源,構建長效機制。 當前我國鄉村基礎文化設施匱乏、建設不到位、文化資源分散,迫切需要通過整合文化資源,構建鄉村文化發展的長效機制,從文化層面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 其三,鼓勵“文化反哺”,提升文化素養。 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要融入現代社會,消解文化對他們的排斥,就需要吸納現代文化知識。 因此,提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文化素養最有效的方式是“文化反哺”,在代際互動中讓有數字知識的年輕一代幫助數字弱勢群體,使其更好地融入現代社會。

(三)消解組織排斥,增強家庭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

從社會整合的組織角度出發,諸多組織在社會生產分工與交換的推動下,強化了歸屬關系密切、結構等同、文化認知趨勢等要素構建起的組織場域[32]。 因此,消解組織排斥需要構建社會組織支持網絡,加強多元組織間的協作,成立村民學習小組,以此增強家庭賦能。 其一,以平臺為支撐,構建社會組織支持網絡。 社會組織支持網絡即家庭、村委會、社會機構等組織聯動構建的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網絡。 各主體借助數字技術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充分進行溝通交流,形成明晰的權責關系,進一步加強以家庭為中心的支持網絡,構建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行動網格。 其二,以政府為主導,強化社會多元組織協作。 當前迫切需要建構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機制,鼓勵互聯網企業、非營利組織等積極參與,從而促進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保障。 在宏觀層面,政府組織通過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特定的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問題進行公共干預;在微觀層面,社會組織作為提供服務的載體,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解決現實問題。其三,以家庭為單位,引導村民成立學習小組。鄉村基層組織可以根據村情民意,倡導村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成立數字媒介村民學習小組,主動學習接觸數字媒介、交流技術體驗以及與村民相關的信息,在互幫互助中提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數字素養。

(四)消解技術排斥,強化個體賦能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

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需要消除技術導致的社會數字壁壘,從而縮小村民在數字技術接觸、使用、素養等方面的個體差異。 其一,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增大數字媒介可及性。 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能夠降低技術在農村推廣的成本。 因此政府部門要加大對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實施數字鄉村建設發展工程,積極推動農村千兆光網、第五代移動通信、移動物聯網與城市同步規劃建設。其二,打破數字技術使用壁壘,提升數字技術普適性。 政府相關部門一方面要通過政策支持,例如設立開發適弱化技術的專項貸款,激勵互聯網企業在相應領域的技術研發,另一方面要引導企業跳出盈利思維,提升社會責任感,更加重視技術使用的普適性。 其三,加強數字技術使用指引,提高智慧服務便利性。 地方政府在推進智慧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同時,要考慮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現實需要,重視傳統的公共行政策略,持續改進線下公共服務。 尤其在就醫、消費、交通等基本民生方面,相關部門要通過簡化辦事流程,幫助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克服“不能用、不敢用、不會用”數字技術的困難,確保公共服務的公平。

六、討論:數字排斥、數字賦能與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

在實施數字鄉村戰略的實踐中,國家大力倡導應用現代數字技術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 盡管數字鄉村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在此過程中,鄉村數字弱勢群體卻面臨著越發嚴重的“數字排斥”問題,這也是我國實施數字鄉村發展戰略不能回避的現實挑戰。因此,在鄉村振興和數字鄉村建設的進程中,我們必須正視鄉村數字排斥與數字賦能之間的非對稱性,以及由為消除此非對稱性而面臨的強化數字賦能、消解數字排斥的迫切性,深入理解數字技術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邏輯。

(一)數字排斥與數字賦能之間的非對稱性

鄉村數字賦能實際上就是為解決數字技術發展在與鄉村社會磨合中產生的現實問題,并最終幫助鄉村成功發展的過程[33]。 然而從我國鄉村社會現實來看,當前“數字排斥”現象依然廣泛存在,它影響了數字賦能的質量和效果。 換言之,現階段數字技術的賦能效應未能充分發揮出來,數字技術下鄉也沒有完全消滅數字排斥的存在。上述數字排斥與數字賦能之間的非對稱性表現是多維度的。第一,從功能維度出發,數字賦能的目的是為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提供精準化服務,提升公共服務質量。 但是,數字技術需要先進的物理設備去執行功能,而目前鄉村地區實際上缺乏完備的數字基礎設施,這必然會導致數字排斥的長期存在,也會制約數字賦能的實際效果。第二,從觀念維度出發,鄉村社會具有保守求穩、安于現狀的“鄉土性”思想觀念。 正如費孝通所說:“從基層看,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 ”[34]因此,當面對數字技術的“賦能”時,傳統的農民往往無法適應現代技術給生活生產帶來的改變。 這樣,觀念上的“數字排斥”難以消除,數字賦能也就無法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從結構維度出發,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成員往往年齡大、知識水平低,不容易接受技術賦予的能力,然而數字賦能要求提升人的數字素養,這種矛盾導致數字賦能實際上陷入內生技術困境。

(二)強化數字賦能、消解數字排斥的迫切性

在數字化時代背景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鄉村振興,然而數字排斥現象普遍存在。 現實中數字賦能尚未充分發揮效能,民生福祉亟待保障。 首先,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薄弱。 曼紐卡·卡斯特爾在《網絡社會的崛起》中指出:“這個世界上有許多地區和相當部分的人群被網絡技術體系所拋棄,不同人群、地區和國家接觸到新技術力量的不同時間,構成了當代社會不平等的重要來源。[35]”換言之,數字技術的發展、分布存在的地區差異,導致了鄉村地區存在大量的數字弱勢群體。 其次,鄉村治理數字化賦能的投入存在缺口。 當前數字鄉村建設投入短期性、階段性的問題較為突出,缺乏系統性長期發展的思維。 現實中尤其是少數僵化系統和大量新生系統并存,極大地耗費了鄉村發展資源。 最后,政策法規統籌相對缺位。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社會分化會不斷加深,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由于接受新信息和新事物的能力薄弱,會陷入“弱者更弱”的惡性循環。 在此過程中,政府部門還未出臺強有力的措施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這使得面臨數字鴻溝的他們的處境越來越嚴峻。 綜上所述,當前在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工作中強化數字賦能、消解數字排斥的迫切性尤為明顯。

(三)數字技術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邏輯

伴隨著數字鄉村建設的快速推進,技術的嵌入使鄉村治理秩序由“行政權威主導”向“數字多元共治”轉變[36]。 這種轉變也是數字技術驅動鄉村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遵循的實踐邏輯,突出表現為以下三方面:首先,動力激活維度的村民群體數字素養提升。 現代數字技術的應用能將數量龐大的知識與信息聚合,從而有效促進村民進行學習,提高自身數字能力,最終在現代農業生產、鄉村治理、鄉村規劃等方面發揮強有力的作用。其次,主體共建維度的多元協同治理格局形塑。當前將數字技術嵌入鄉村治理,可以顯著增強社會組織、企業和村民等多元主體的話語權和行動權,并且可以為治理主體之間對話、協商提供平臺和渠道。 上述過程有助于重塑鄉村治理主體間關系,形成多元協同的治理格局,從而更好地保障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 最后,資源整合維度的城鄉資源合理分配推進。 現階段我國城鄉資源還存在較大差距,而有序推進鄉村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需要信息資源、技術資源、治理資源作為支撐,因此未來需要借助現代化技術手段打破資源壁壘,進而彌合城鄉資源分配不平等現象,最終形成開放、共享的資源信息網絡,促進鄉村振興高質量發展。

注釋:

①參見第51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https://cnnic.cn/n4/2023/0302/c199-10755.html。

②參見 《加速數字技術適老化改造,助力 “銀發族” 跨越 “數字鴻溝”》,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1602073111378121&wfr=spider&for=pc。

③參見《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中國鄉村數字素養調查分析報告》,http://iqte.cssn.cn/yjjg/fstyjzx/xxhyjzx/xsdt/202103/P020210311318247184884.pdf。

④參見第51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https://cnnic.cn/n4/2023/0302/c199-10755.html。

⑤參見《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中國鄉村數字素養調查分析報告》,http://iqte.cssn.cn/yjjg/fstyjzx/xxhyjzx/xsdt/202103/P020210311318247184884.pdf。

⑥參見 《老年人使用電腦和網絡狀況調查》,https://wenku.baidu.com/view/8a98006c1eb91a37f1115cdf.html?fr=sogou&_wkts_=1681386791229。

⑦參見《近半數中西部農民工稱在勞動市場受歧視》,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BKJG34TF00014AEE.html。

⑧參見《框架理論下老年人的媒介形象研究》,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7/030。

猜你喜歡
權利數字
我們的權利
股東權利知多少(一)
論不存在做錯事的權利
數字
答數字
數字看G20
成雙成對
權利套裝
成雙成對
愛一個人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