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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禮法合治與倫理共同體的形成*

2023-04-15 06:33曹勝高
跨世紀 2023年1期
關鍵詞:經義律令社會秩序

曹勝高

公共秩序的建構,既有賴于外部的強制要求,更取決于社會群體的秩序認同。早期中國常以家國一體的觀念推動公共秩序的建構。家庭秩序的基石是倫理,社會秩序的基石是道德,早期中國以倫理道德同構的方式推己及人,立足家庭倫理推演公共秩序。其核心是倫理認同與道德共識所強化的禮制,依托于人的自覺來實現;其外圍是維護倫理要求和道德秩序的法,依托于強制力量來約束人的行為。禮與法作為國家治理的手段,共同維護著早期中國所形成的倫理認同,兩者相輔相成確立的公共秩序在兩周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持續的學理闡釋,又借助于漢儒的闡釋不斷優化司法實踐的方式。特別是兩漢引經決獄、魏晉以禮明法,持續推動著禮與法對倫理秩序的強化、對道德認同的確認,在律法制定和司法實踐中探索禮法合治的可行性。早期經典所強化的道德倫理日漸成為建構公共秩序的原則,成為律法制定的依據和司法實踐的學理,使得禮與法成為維護倫理秩序的手段。禮體現著社會文明的高度,法維護著公共秩序的底線,兩者相輔相成共同促使古代中國形成了倫理共同體。

一、禮法合治的觀念演生

早期中國的國家治理觀念,無論是儒家、法家還是其他學派,皆主張以刑德、賞罰為二柄。其間的差別,在于孰先孰后、孰輕孰重??鬃釉摷暗滦讨蔚膬灹樱骸暗乐哉?,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保?]15主張刑罰可以維持社會行為的底線,道德用以倡導理想的社會風尚。理想沒有頂點,底線卻有尺度,司法容易做到令行禁止,道德引導卻沒有止境。儒家由此主張道德優先,引導百姓向善,以避免百姓不教而誅地受到懲罰。

但在執政實踐中,孔子也不得不動用刑罰來維持社會秩序。他在誅殺少正卯后言:“人有惡者五,而盜竊不與焉:一曰心達而險,二曰行辟而堅,三曰言偽而辯,四曰記丑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于人,則不得免于君子之誅,而少正卯兼有之?!且詼D尹諧,文王誅潘止,周公誅管叔,太公誅華仕,管仲誅付里乙,子產誅鄧析、史付,此七子者,皆異世同心,不可不誅也?!保?]贊同商湯、文王、周公、太公、管仲、子產等誅殺七人而安天下的舉措??梢娍鬃铀缘南鹊潞笮?,只是治理國家的理想狀態,而不是唯一的措施。

儒家所強調的教化和法家所重視的刑罰,分別居于德、刑兩端[3]。在國家治理實踐中,能夠體現道德要求并付諸行為的禮,恰恰可以通過外部的約束來引導內心的道德自覺,或者通過內心的道德自覺而形成得體的行為,將作為內在體驗的道德付諸外在規范的禮義,為社會運行提供良好的秩序??鬃铀缘摹翱思簭投Y”,正是試圖克制人內心的私欲來體認道德,由道德外發而遵守約定俗成的禮制,挽救春秋后期社會秩序的失范。戰國晚期的荀子,已經認識到法的不可或缺,但他仍站在儒家的立場,不遺余力地強調禮的重要性。

禮是道德的外化,是將道德共識落實到個人行為上,并以此作為公共秩序的準則,故其所約定的是社會“應該去做”的,將之作為為人處世、待人接物的標準。法規定的“不應該去做”的預設行為,其維持的是社會底線,以此防范社會秩序的失范??鬃又淋髯铀Τ珜У亩Y,是基于道德自覺而形成的社會行為,是對理想的社會秩序的期待,其有益于治世而無助于亂世。商鞅、韓非子、李斯所推重并實踐的法,是對社會秩序底線的維護,其有助于亂世而無益于治世。在人人能遵紀守法的時代,如何建構一個凝聚社會共識和道德認同的社會秩序,法家學說體系并沒有給出更高的學理闡釋。儒家則一直孜孜以求地在闡釋其學理并探尋其實現方式。

在儒家的闡釋中,作為由道德自覺而形成的行為方式,禮承擔著凝聚道德共識、體現倫理要求、進行社會褒貶的全部功能?!蹲髠鳌る[公十一年》中言:“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倍Y所體現的秩序,既有規范的成分,更要求個人的自覺,其通過道德認同和輿論褒貶來評判人的德性和行為,以此維持社會秩序和道德共識?!抖Y記·曲禮上》又言:“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倍Y作為道德共識的體現,可以衡量社會運行的是非、明確社會運行的原則,并對人的行為方式進行評判。因此,在大傳統中,禮本身便是道德共識、社會規范和行為準則的統一。

戰國社會秩序的紊亂,使得原本基于道德體認、自我約束和輿論評騭的禮,缺少了對社會行為的強制管理,于是出現了更趨嚴格的成文法,對不遵守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懲罰。李悝、慎到、商鞅以及李斯所制定的律令,正是通過規定社會底線的方式來強力維持社會秩序,由此所形成的律令,成為秦漢國家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準。東漢王充認為:“古禮三百,威儀三千,刑亦正刑三百,科條三千,出于禮,入于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數也?!保?]在他看來,古禮三百是禮,其所體現的只不過是道德原則,人人可以根據道德原則來形成恰當的行為。威儀三千則為刑,是分門別類地列舉了違背社會規則所應承擔的后果。王充意識到了禮與法的區別,在于禮義規定的是道德原則,按照道德原則可以舉一反三地形成行為自覺。威儀所規定的是不得逾越的行為規范,觸碰某一行為規范便受到相應的懲處。禮依賴于自覺來實現,刑依靠于強制來執行。這樣一來,律令只會越來越詳細,才能制止不斷滋生的違法行為。秦律之所以以嚴苛酷烈著稱,在于其律令繁苛瑣碎,需用龐大的司法體系來維持,才能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自劉邦與秦地百姓“約法三章”之后,西漢開始了緩減秦之苛法的司法改革。其改革的基本理路,是以儒家學理對秦法進行修訂?!逗鬂h書·應劭傳》言:“故膠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币勒战浟x解釋律令,用以指導司法實踐。從《鹽鐵論》所載的御史、大夫們與賢良、文人的對談來看,漢武帝、漢昭帝時期的朝廷官員依然遵循著傳統嚴苛的司法習慣和行政認知,而賢良、文人則按照儒家經典精神來試圖改良社會風氣、改革行政制度。漢武帝讓最高司法長官向董仲舒咨詢重大案件,是期望能夠以儒家學理對重大司法判決或者決策提供理論指導。由此而形成的春秋決獄,實際是用歷史經驗、禮義精神對秦律進行彌補后,對漢律的修訂。

西漢時期的春秋決獄,既是借鑒歷史經驗進行司法解釋,又是借鑒禮義精神改良司法實踐。之所以如此,在于秦律的制定,并非依經立義,而是商鞅建構了國家絕對控制社會的司法體系,其能夠凝聚國力統一天下,也足以讓秦帝國在十五年后轟然瓦解。漢承秦制,沿用秦律管理社會,但卻在“過秦”的思潮中意識到秦制的弊端,漢武帝時期充分意識到秦漢律令與歷史經驗、道德觀念存在嚴重抵牾之處,便援儒術以緣飾法令,試圖讓司法實踐能夠使百姓口服心服,而不全依賴于強制執行。隨著司法實踐的推進和經學傳承的深入,朝廷君臣皆有意要借助經義來彌補法律的不足。董仲舒、倪寬、張湯等人不斷借用《春秋》來解釋司法實踐,借用經義來改良、補充、緩解秦朝法治所帶來的嚴苛。

董仲舒曾判定過一個疑難案子:甲無子,從道旁拾棄兒乙作為兒子。乙長大后犯殺人罪,把情況告訴了甲,甲即將乙隱藏起來,對甲犯什么罪,應處什么刑,當時眾說不一。董仲舒便借助孔子所謂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原則[1]177,認為乙雖非甲親生,但為甲撫養,其身份等同親子,誰也不能改變這一事實。按照“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的傳統,甲可以藏匿乙而不應當坐罪。董仲舒采用經義對司法進行解釋,實則借助親親之情的倫理認同來調整司法實踐,從而使得司法能夠契合于倫理要求。

漢宣帝注重將此前的判例轉化為法令的做法,修正司法解釋,使法律規定更合乎社會共識。他說:“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保?]251其充分肯定了父子之間相互為對方隱藏罪過,是出于親情,也是出于人性的關愛,由此免除了“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的包庇罪,合乎社會的倫理期待。

從漢武帝時的春秋決獄開始,到漢宣帝時引經義調整司法制度,西漢不斷嘗試著以禮修法。東漢初年,梁統曾上書光武帝:“竊謂高帝以后,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保?]1168概括了西漢以來行之有效的司法改革經驗,在于依照經傳的解釋來進行司法解釋,充分肯定漢宣帝借助經義改進司法實踐的做法。如果說經傳的精神在于禮樂教化,司法的用意在于刑政處罰,則以經傳進行司法解釋,實際實現了禮樂刑政的合一。

永元初,陳寵上書漢和帝提出司法改革,意在使漢律“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6]1554,主張按照經義的標準進行系統的司法改革,保證所有的律令能夠合乎禮義。永元六年(94年),陳寵開始校定律令,他執行的原則是: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瓭h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余令,與禮相應。[6]1554

陳寵主張禮與刑要各司其職,禮用以維持道德共識,刑維持禮的要求。禮所反對的行為,應納入律令進行懲處。刑罰所要維持的社會秩序和個人行為,要與禮所提倡的道德共識和價值導向一致。他以經義為標準,對漢法進行了修訂取舍,將律令中不合經義的刑罰悉數刪除,讓司法實踐與禮義要求相一致。陳寵的兒子陳忠擔任尚書時,“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雖時有蠲革,而舊律繁蕪,未經纂集”[7]920。陳忠依照經義,建議去除宮刑,去除對貪贓枉法的官員家屬的株連,并主張精神病患者殺了人要減刑等,這些司法原則得到允準,并得以實行。

應劭繼續以經義刪定漢律令,先后整理了《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和《春秋決獄》等。他將兩漢以《春秋》來決獄的司法實踐進行總結,刪除律令中的重復內容,初步整理出按照經義解釋司法的案例,試圖把春秋決獄的成果轉化為法律的條文。其在建安元年(196年)作《漢儀》獻上,體現了兩漢以經義修訂律令的最后努力。

曹操任丞相時,尚書令荀彧曾博訪百官,試圖重新修改法律??兹诜磳φf:“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茍革其政者也?!保?]922認為漢朝在不斷修訂法律,并未取得良好效果,雖然法律存在諸多問題,但沿用了四百年,驟然改變會使百姓難以接受,主張不做大的修改。從兩漢社會發展來看,儒學經過數百年的推廣,其中所體現的道德認同、價值判斷和社會要求,已經與漢律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單純依靠經義來刪定漢律,會存在法律的盲區;信守漢律進行實踐,會不斷出現情、理與法的沖突。曹操意識到漢律必須修改,讓陳群嘗試修改律令:“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保?]922繼續依經義削減律令,采取對半減刑的方式削弱漢律的嚴酷性。

曹魏立國后,響應東漢以來學者呼吁的司法改革,借用經義,對司法條文進行系統修訂:“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于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余家?!保?]923用鄭玄經傳的解釋作為標準,完成了魏律的制定。其原則是:“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保?]925刪除了漢律中不再符合曹魏社會形態的諸多條文,按照經義確定刑罰,從而完成了“依經制律”的嘗試。這一嘗試,徹底打破了秦律的框架,按照經義所倡導的道德認同和社會認知來制律,構建了合乎社會共同秩序期待的新律令,使得法律合乎禮樂教化的導向,服從于道德倫理的原則。

二、魏晉律令對倫理認同的強化

禮維持的是道德倫理,法維持的是社會秩序。以道德倫理為基礎,才能形成情、理、法相適應的社會秩序?!豆茏印しń吩裕骸安赜诠賱t為法,施于國則成俗?!保?]官府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百姓在長期的生活中形成習俗,法律要適應百姓的生活習慣。在此基礎上約定成俗,通過司法制度促成社會形成良好秩序。魏晉將兩漢以經義進行的司法解釋作為制定律令的經驗,重新制定律令。其初衷,是讓律令合乎經義,讓刑政合乎禮樂教化,讓司法實踐合乎道德倫理的要求。

《魏律·序略》言及制定的原則,正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

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兇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7]925

以上一是強調了遇到疑難案件,必須按照經義進行判定。二是確定魏律制定原則,是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如嚴懲兄弟斗毆,意在宣明教化;對誣告者要株連親屬,意在維護社會風氣;執法標準要統一,目的是整齊風俗。其中公開闡明司法實踐的目的,是對社會倫理秩序的強力維持。

魏律盡可能地維持社會共識,如“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7]925的認知,認為兒子殺害了繼母,與殺害親母同罪,以消除繼母和繼子之間的嫌隙?!稌x書·刑法志》言:“(魏律)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睔⒑e人的父母而亡命天涯,魏律則引經義之說,允許被害人的子弟報仇。同時也防止因提倡德教而毀棄刑罰,便規定“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7]925。這些法律條文的制定,目的在于宣明教化,凝聚社會共識。魏律以儒家的經義作為立法的依據,初步實現了司法實踐要服務于道德共識,道德共識要維持家庭倫理的原則。

西晉立國后,晉武帝親自臨講,裴楷執讀后,于泰始四年(268年)頒行這部按照“峻禮教之防”修訂而成的新律令。明法掾張裴注律后上表,概括了晉律的制定原則。一是融合禮樂、刑政于一體:“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樂撫于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保?]927綜合政治、行政、教化等多種力量,形成社會綜合治理。二是確定了禮法合治的原則:“禮樂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閑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保?]929禮樂作為道德的要求,成為刑法制定的依據;刑法作為維系倫理的手段,兩者相輔相成,意在形成尊卑有序、道德至上、倫理規范、秩序井然的社會。

泰始律明確了“禮法合治”的原則,要求司法實踐需實現理、情的統一:“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發于事業?!撟镎邉毡酒湫?,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保?]930強調司法審判要合情合理,既要兼顧律令的規定,更要令當事人做到口服心服,這就明確了司法只是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而不是以刑罰處置為目的,為兩晉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導原則。

晉律規定:“母告子不孝欲殺者許之?!薄斑`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保?]927賦予父母處置逆子的權力,以此維護道德倫理?!稌x書》記載了許多因不孝父老被懲處的案例,表明兩晉司法在最大可能地維持社會倫理[9]。為了實現司法實踐與道德倫理的契合,兩晉對喪服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考察,以此確定宗族成員之間的關系,通過“明服制”來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親緣關系①。作為司法實踐的刑律條文與作為禮制規定的五服親制并重,按照禮法合治的原則,通過服制來判明當事人的遠近親疏關系,作為訴訟的第一道程序。依據五服制所體現的親疏關系,進行雙向加減,卑犯尊則加重,尊犯卑則減輕,體現了禮制與法制的相輔相成。

下文以荊州太守殷仲堪審理黃欽生一案為例,來觀察西晉司法實踐對社會倫理的維持。

桂陽人黃欽生父沒已久,詐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先依律詐取父母卒棄市,仲堪乃曰:“律詐取父母寧依驅詈法棄市。原此之旨,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事悖逆,忍所不當,故同之驅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欽生父實終沒,墓在舊邦,積年久遠,方詐服迎喪,以此為大妄耳。比之于父存言亡,相殊遠矣?!彼旎钪?。又以異姓相養,禮律所不許,子孫繼親族無后者,唯令主其蒸嘗,不聽別籍以避役也。佐史咸服之。[7]2194

按照西晉傳統,父母去世后要歸寧服喪,但有人以此逃避職守,于是晉律規定詐稱父母去世服喪者以棄市論處。黃欽生父親去世日久,以迎父喪的名義試圖服喪。殷仲堪認為晉律規定的是父母存而詐,父親去世之后再行服喪,非詐取寧而是詐服迎喪,不必判處死刑。又在司法實踐中,允許無后者過繼親戚子孫,只要能按規定祭祀,不另立門戶避免徭役者,就不算違法。這些做法實際是將禮義用于司法解釋,兼顧了人情與法理的統一。

西晉制定的泰始律,一方面按照禮義的闡釋來制定新禮,以維持道德認同和倫理要求;另一方面則更多采用引經注律,借用經義來解釋律令,形成更符合道德倫理、社會共識的司法解釋,使得法律能夠更好地維持社會倫理。陳寅恪曾言:“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保?0]肯定魏晉時期用儒家的觀念來進行司法改革,儒家學說依賴于經傳的傳承,實則借用經義及其闡釋推動了法律的變革,使之能夠維持倫理認同。

三、禮法合治的倫理意義

漢朝在國家治理時曾經嘗試實行禮法合治,如漢武帝外儒內法的嘗試、漢宣帝言漢家制度是“霸王道雜之”[5]277,便是將儒家的禮制與法家的法制融合起來,但儒與法仍是兩手策略。魏晉形成的禮法合治,彌補并糾正了秦法中“有國而無家”的弊端,把家庭倫理、社會倫理作為律令制定的依據和司法實踐的標準,確定了司法維持道德倫理和社會秩序的核心作用。這就使得司法能夠實現家國同構,借助家庭倫理來推動社會倫理的形成,借助家庭秩序的完善來促成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轉,促進了禮義和法理的統一。

以經義訂律令,是在司法層面的禮法合治。北魏繼承了依經定律的實踐,要求律令能夠合乎經義。北魏太平真君六年(445年),太武帝“詔諸有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11]98,按照經義對重大司法案件進行審理。北魏原有司法體系較為簡單,為強化國家治理,太武帝征集儒生建立中樞機構,由他們統一按照經義來判決疑案:“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保?1]2875《魏書·高允傳》言:“真君中以獄訟留滯,始令中書以經義斷諸疑事。允據律評刑,三十余載,內外稱平?!备咴式栌媒浟x決定判案的原則,三十多年來得到了北魏鮮卑人、漢人以及其他民族的高度認同,就在于經義是基于早期中國歷史經驗所形成的社會共識,其中貫穿著社會基本的道德認同和倫理要求,按照道德尺度和倫理原則對社會糾紛和司法案件進行定性,再依據律令量刑,便能快捷簡易地維持社會秩序。

用禮義來重新制定法律,將經義作為律令制定的依據,借助法律來維系道德認同和倫理共識,促成了唐代“德禮為政教之本,刑法為政教之用”[12]3的禮法合治實踐。唐永徽三年(652年)編訂的《唐律疏議》,便是對律令中的立法觀念、律令意義按照經義進行系統解釋,形成了禮法合治的司法解釋框架,構成了依靠法律來維持社會的道德共識和倫理認同的司法體系。

唐律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保?2]130認同手下隱瞞主人過失,親人之間相互隱瞞彼此過失,將之視為家庭倫理,國家司法不予以干預。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維持了家庭倫理中重視的親情。孩子有了過失或者罪行,要受到社會懲處。若在此過程中,家庭親人皆不去保全而相互揭發,會損害彼此的親情關系。孩子服刑之后還要回歸家庭,如果因為司法實踐而損害了親情,服刑者便徹底對家庭親情失望,很難在服刑之后回歸正常生活。但若人人皆相隱,又容易導致司法難以執行,因此唐律在維持親親相隱的原則時,劃定了親親相隱的適用范圍:“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保?2]130-131認定三代之內的親情可以相隱,又規定重大罰罪行為則不能相隱,使得法律既能維持國家秩序,又能合理地兼顧人情。在維護家庭倫理的同時,又能兼顧社會秩序的運行,在人情和法理間尋求到了動態平衡。

司法兼顧人情禮義,是禮法合治在量刑方面的實踐。曹魏制定《新律》,將《周禮》中的“八辟”改為“八議”,作為法條,編入正文?!鞍俗h”為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就是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其定性、定量,以最大可能兼顧法、理與情的統一?!鞍俗h”的規定,為司法實踐增加了更多的考量依據,根據犯人之前的身份、能力、功績和地位,酌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說律令是立法、司法的基準,“八議”則是因人而異的具體考量,更多體現了禮的精神。

司法以律令作為硬性條件,以“八議”作為彈性空間,使得司法既能維持律的嚴肅,又能顧及特殊,使得無情之法能夠兼顧社會的倫理關系,成為古代中國禮法合治的模式。自魏晉采用之后,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及隋皆載于律,應用于司法實踐?!短坡墒枳h》解釋說:

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也。其應議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藝,或立事立功,簡在帝心,勛書王府。若犯死罪,議定奏裁,皆須取決宸衷,曹司不敢與奪。此謂重親賢,敦故舊,尊賓貴,尚功能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故曰“八議”。[12]17

認為要在嚴格的律令之外,增加彈性空間,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短屏洹犯谴_認“八議”的目的,在于“以廣親親,以明賢賢,以篤賓舊,以勸功勤”[13],最大程度地兼顧社會倫理的要求。

古代中國所推崇的禮,其功能有二:一在于異貴賤,二在于別尊卑。魏晉所形成的“八議”,有助于維持等級制度和家族倫理。等級制度以確立社會等級結構為基礎,意在嚴別君臣,優崇官貴,異罰良賤。家族倫理維持了中古時期家族的宗法結構,穩定親屬一體,五服制罪,尊長優越的秩序[14]。單從司法實踐來看,量刑有了彈性空間,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但從凝聚倫理共識的角度來看,司法的目的在于維持教化、維持風俗、維持倫理,必須有與之相應的道德倫理機制來引導社會風尚,兼顧人情與司法的統一。禮制負責調節道德倫理秩序,法制代表理性正義。行之有效的法律,是在尊重倫理、維護道德、理解人情的基礎上,建構盡可能合理的社會秩序。司法實踐要實現這一目標任重道遠,其只有隨著社會秩序的調整和社會結構的變化而不斷完善、修訂、改善、闡釋相應的律令,實現司法與世道人心的統一。這樣來看,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不斷強化的禮法合治,無疑合乎社會文明的發展走向,體現出其歷史合理性。

唐朝政治開明的根本原因,就是其能夠按照經義所倡導的共同理想和道德倫理,借助司法和禮制來形成穩定而通暢的社會秩序。以經義和禮義作為內在要求,以律令和司法作為輔助手段,使得社會基礎秩序的建構,既有了外在的行為約束,也有了內在的價值導向。其價值導向和理想意義依靠禮來實現,引導著社會各階層向著更完善的道德倫理發展;其外在約束和社會秩序能夠最大程度地調解、支配司法行為、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在共同的道德倫理要求中維持著社會的底線。

因此,魏晉通過禮法合治實現了經義和律令的融合,完成了家庭倫理與社會倫理融通,并通過司法改革,完成了律令體系對倫理秩序的維持,使得中華民族形成了一個倫理共同體。其中,不同階層、不同民族,維持著共同的倫理認同,守護著共同的行為準則,堅守著共同的倫理秩序。這就使得其在國家分裂時,仍能保持基本生活方式不變。這樣,基于共同的倫理認同,中華民族就有足夠的能力和彈性,去同化不同的生活習俗,去包容不同的觀念認知,促使中華民族初步形成了倫理共同體。

注釋

①元代龔瑞禮《五服圖解》言:“欲正刑名,先明服紀。服紀正,則刑罰正;服紀不正,則刑罰不中矣?!币娎钚奚骶帲骸度摹肪硪凰乃娜洱彾硕Y·五服圖解序》,鳳凰出版社1998年版,第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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