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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安治理中社會矛盾糾紛防范化解研究

2023-04-17 13:09
關鍵詞:治安公安機關糾紛

安 契

引言:糾紛類警情在派出所接處警中占比較大,以2021 年西安市**分局110 接處警警情第一季度為例,分局12 個派出所,共接警30516 起,其中糾紛5180 起,占所有警情17%。面對矛盾糾紛類警情,警察履行警察權力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但也面臨兩難境地:或調處矛盾糾紛或陷入當事人報警再報警的無限死循環中。針對公民主動要求公安機關調解的矛盾糾紛,警察應當進行實質性調解還是非實質性調解,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矛盾糾紛與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之間只差一個拳頭的距離。

矛盾糾紛防范化解是公安機關平安建設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治安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矛盾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在基層,決定了社會治安治理工作最堅實的力量支撐也在基層。習近平總書記在基層代表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十四五’時期,要在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提高基層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惫才沙鏊鳛榛鶎又伟擦α?,提升矛盾糾紛的合理防范化解能力,切實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重要指示精神、全國公安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決策部署要求,公安機關探索基層治安治理中的矛盾糾紛預防及化解意義重大。

一、基層治安治理中中西方警察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現狀

(一)國外典型國家警察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現狀

1.美國警方以“中立調解,定期回訪”為主,替代性糾紛調解為輔。美國警察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經常參與到婚姻或家庭糾紛的接處警中。一般采用“調解”“回訪”的方式進行處理,并以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調解制度為補充。美國警務實踐中多見的是普通的口角、撕扯、輕微傷的家庭矛盾,對此美國警方采取“中立調解,定期回訪”的方法進行處理,以確定矛盾雙方真正實現了和睦相處,對于警察無法調解的糾紛,警察會建議或引導當事人尋求社會公共組織的幫助。ADR 又稱替代性糾紛調解,指民事訴訟制度以外通過非訴訟方法解決糾紛的方法。ADR 制度程序上具有非正式、靈活和簡易性。使用實體法上也有很大的靈活性,調解合意的達成并非一定要合乎法律規定,只要不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即可。調解過程中的主持人可以是非法律職業人士,當事人也不必本人親自參與調解現場,委派律師即可。具有極濃厚的當事人主義色彩,凸顯當事人意思自治。

2.英國警方不調處民間糾紛,但設置“警察咨詢服務電話(PAT)”為糾紛者提供服務。英國相關立法沒有警察處理民間糾紛的程序與措施,但是,在英國除了傳統的報警電話,還設有“警察咨詢服務電話(PAT)”,PAT 由經驗豐富的警察值守,為民眾提供服務型溝通與民事糾紛處理建議。同時,英國通過建立鄰里守望實現社會治安,實施專業團隊入住社區專職處理社區糾紛,將社區警務落實到實處。

3.新加坡警方設“鄰里崗亭”主動調處矛盾糾紛。新加坡設立鄰里警局和鄰里警崗(相當于我國的派出所和治安崗亭),警員駐鄰里警崗24小時為社區提供調解糾紛、處理輕微犯罪案件等服務。采用“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的方式熄滅糾紛火苗的同時,鄰里警局警員同社區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 、鄰里委員會)處理社區在治安方面的問題。

(二)我國警察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現狀

1.法律話語體系下,大量涌入公安機關的矛盾糾紛無法得到解決。漳州110“四有四必”的宣傳深入人心,“有困難找警察”成為人人信奉的格言,大量矛盾糾紛融入公安機關,且矛盾糾紛細小瑣碎,比如婆媳矛盾、夫妻矛盾、鄰里矛盾等;群眾傳統的厭訴心理導致群眾認為司法訴訟解決糾紛是耗時耗力耗財的無奈之舉,偏好寄希望于公安機關或政府部門或黨政領導來討回公道。矛盾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界限非常模糊,比如矛盾糾紛與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間只有一個拳頭的距離,但是矛盾糾紛未升級的前期處置部門卻并未明確。矛盾糾紛往往與人情共生,依靠單純的法律法規起作用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度嗣窬旆ā返?1 條規定“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幫助”指調解、移交、告知途徑、固定證據幾種途徑。針對公民主動要求公安機關調解的民間糾紛,進行實質性調解還是非實質性調解,各個民警做法不一。

2.政治話語權體系下,警察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化解矛盾糾紛。政治話語權體系下,政—民關系是根本,市級以上公安部門強調“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為群眾辦實事”,在政策上是利于群眾的,所以政—民關系較好,但部門本身和群眾進行實質性接觸的是比較少的,而區縣級以下公安部門是需要落實上級方針政策,切切實實和基層形形色色的群眾打交道的部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欲構建和諧的政—民關系就沒有那么容易了。糾紛與治安報警、刑事報警之間只差一個拳頭的距離。處理矛盾糾紛時,警察要履行好法律話語體系下的“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也要貫徹政治話語體系下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至于中間的度如何把握,除《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要求公安機關不得借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接處警過程中必須做到“三個當場”“四個必須”外,警察介入調處矛盾糾紛是在踐行“楓橋經驗”通過“說理—心服”的模式達到調停的效果。但在調處的過程中,往往出現通過“壓制—屈從”的模式或是“協商—合意”的模式達到調停效果的兩種極端情形。

二、基層治安治理中我國警察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現實問題

(一)我國警察矛盾糾紛化解的價值分析

1.暢通民意表達,全時空方便群眾。對于百姓而言,當出現糾紛難以解決時,無論在何時何地,第一時間會想到警察,會想到撥打110 求助,公安機關的高效反映,為民眾提供了巨大的便利。首先公安機關全年無休24 小時受理公安緊急電話報警,其次處警迅速一般五到十五分鐘即可到達糾紛現場。及時出警被糾紛當事人認為是一種上門式、隨叫隨到式的服務,既節約了金錢、時間、精力又是具有公信力的公權力在解決糾紛,比人民調解組織時間靈活且有威懾力有公信力,比向人民法院訴訟省時省力。而美國的矛盾糾紛多以訴訟的形式來解決,警察只處理緊急的婚姻或家庭矛盾的先期調處;其他矛盾糾紛調解由民間組織介入采取雙方都接受的方式解決矛盾的同時真正實現公平自愿與自治。

2.避免矛盾升級,降低后續執法成本。民間糾紛很多會在短時間急速升級為治安糾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調解”,“情節較輕”如何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均未明確標準,現實中需要公安民警發揮自由裁量權根據經驗去評估判斷,一般民警會從行為人主觀動機、客觀行為方式、行為后果、手段惡劣程度等方面把握衡量。公安機關針對糾紛一般以“調解優先”作為處理方式,如此可以將社會中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因矛盾激化導致違法犯罪案件發生,無形中預防了違法犯罪的發生、降低了公安機關后續的執法成本。

3.及時介入矛盾,利于社會穩定和諧。從社會角度而言,無論是哪個部門解決矛盾,只要矛盾被盡早妥善解決,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也利于社群穩定良性發展就是很好的一種結果。能做到“盡早”這一點,公安機關有其天然的優勢,相比較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法院,警察全年無休、5+2、白加黑的隨時待命。從社會和諧角度出發,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所涉及的糾紛公安機關不能介入外,民間糾紛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民警調解的公安民警一般是會給與調解處理的,但是調解過程、調解程度是否真的合乎法律的標準就很難言說了,只要本著以人為本、以和為貴的理念,雙方當事人各自退一步海闊天空,達成和解。整個過程公安機關更關注結果的穩定性,而并不關注矛盾糾紛處理的公平性。而美國面對矛盾糾紛更關注當事人的自愿度、矛盾處理結果的公平性。

(二)我國警察矛盾糾紛化解的劣勢分析

1.我國警察是否應當化解矛盾糾紛,法律規定并不明晰。公安機關警察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情節較輕的,可以調解處理。對公民提出的糾紛應當給予幫助,而法律并沒有明確指出對公民提出的糾紛應當調解處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面對糾紛首先要清楚是否屬于職責范圍內可調解的案件,然后才能針對性的提供幫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面對的是突發的、可能升級成為治安糾紛、刑事案件或群體性事件的糾紛,但是法律只規定了治安調解、刑事和解,并未規定針對民間糾紛應當如何處理。警察只是暫時的解決危害公共秩序的現象,起到緩沖閥的作用,是暫時的“街頭裁判者”不是“判決者”。但當面臨錯綜復雜的矛盾糾紛時,常常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公安機關被依法賦予的職權又不足以解決該矛盾時,常常處于“被上訪”的不利地位。

2.我國警察法律水平參差不齊,“自愿”原則難以保障。我國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是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學歷背景是公安專業及其他專業,招錄渠道是招警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兩種,雖然入警后有6 個月的新警培訓,但是能熟練運用民商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的并不多且顯得力不從心。調解過程難免出現脫離法律范疇、被精于法律的當事人牽著鼻子走等現象,或者因無法做出影響結果的干預而被公眾留下“無能”印象的現象影響公安機關權威甚至出現警民矛盾并上升為妨礙執行公務或襲警罪。再者,警察權作為一種公權力,應當始終作用于公共領域,服務于公共事務,但介入民間糾紛則是警察對個人報警的服務性工作。警察介入民間糾紛實際上是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交涉,難免出現對公權力的“害怕”從而被迫的“自愿”達成的“和解”。

3.公安機關民警工作任務更加繁重,警察風格影響調處民間糾紛效果??刂品缸锸窃丛床粩嗟?,成為警察無法完成的職責。將大量的警力放在民間糾紛調解上,就意味著每一起糾紛都要收集證據制作案卷歸檔,大量的工作將蜂擁而至,使本已忙碌的警察職業變得更加繁忙。同時,公安機關在調解民間糾紛上的“強勢”勢必導致人民調解的“弱化”,甚至從此人民調解將走向消亡;警察再次變成“無所不能”“無所不管”的“大包大攬”的職業形象。實踐中,不同性格、特長、閱歷、年齡的民警對糾紛的調解會出現以下幾種反映:專業型反映,互惠式反映,執法式反映,回避型反映。[1]專業型反應是面對糾紛很快可以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并通過對法條的檢索迅速判斷出糾紛。通過良好的溝通能力進行教育談話,讓當事人快速達成諒解并感受警察權威?;セ菔椒从呈峭ㄟ^個人魅力散發出來的權威去幫助公民,公民對警察產生好感并為警察今后的工作提供便利的互動?;セ菘赡軙е聦Ψ欠ㄐ袨榫W開一面的情況。執法式反映是指強勢、缺乏耐心,不愿和公民有過多的溝通和互動,嚴苛依照法條辦事,立竿見影的獲得效果。這種類型的民警更善于運用警察威懾力及當場告知當事人糾紛所面臨的法律后果、社會影響來達到處理糾紛的目的?;乇苄头从持赶麡O被動、拙于說服,缺少震懾力。公權力在私權利面前有其天然的優越性,警察在調處過程中不同的反應會不同程度的履行自由裁量權,造成糾紛調處效果不一。

三、基層治安治理中警察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現實路徑

(一)基層治安治理中運用“四前工作法”,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1.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組織建設方面將“法治”“德治”“自治”三者有機結合,發揮“一室兩隊”的法治作用,將綜合指揮室,巡邏防控隊和打擊辦案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力量發揮出來;充分發揮公安群眾工作“三懂四會”中“宣傳群眾”的工作技能,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形成良好的社區或社會氛圍,爭取將宣傳做到群眾的心里,達到使群眾內化于心的效果,發揮“德治”的作用;發揮紅色治安力量,發動群眾進行群防群治,組建“調解室”“義警隊”,充分發揮“自治”作用。

2.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叭罕娛聞諢o小事”,為防止矛盾糾紛發生,預測工作必須要走在預防前。社區警務中的“破窗理論”“零容忍政策”都證明當無序的狀態出現時,及時采取措施將制止更大違法犯罪發生的可行性,針對矛盾糾紛問題也同樣適用。社區民警在“警民懇談會”上、“走訪入戶”過程中,結合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群眾關心的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根據社情警情具體情況,調整社區警務工作重點,調整預防與打擊的重點,精準預測工作,做到防范于未然。

3.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新時期楓橋經驗指“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在矛盾糾紛領域,如何做到矛盾不上交呢?就是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根據矛盾糾紛緩急、人員背景、社情民意等具體情況,在“懂群眾語言”“懂群眾心理”“懂溝通技巧”的基礎上,發揮“會化解矛盾”的工作技能,做好研判預測,本著教育感化的目的,將重點對象思想盡早轉化,進而預防矛盾升級,做實預防工作。

4.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懊芗m紛與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之間只有一個拳頭的距離”,比如2021 年10 月8 日福建省浦城縣民警調處矛盾糾紛遇刺身亡。所以對矛盾糾紛,應該注意結合“自由”“秩序”“公正”“效率”“安全”等價值,充分運用“三級聯動聯調”即縣級公安機關與縣級調處中心對接、派出所與鄉鎮(街道)調處中心對接,警務室與村(居)調解對接,發揮“會調處糾紛”的工作技能,輔助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力量,將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做在激化前。

(二)基層治安治理中技術投入,革新矛盾糾紛救濟渠道

1.智安小區促進基層治安治理的科技化,實現矛盾糾紛信息精細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網建設,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智慧安防小區成了各地探索社會治理的新模式。智安小區是平安城市的重要“管理單元,是社會治理延伸到城市生活的“末梢神經”。通過結合時下熱門的人工職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實現轄區內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實有單位等基礎數據采集和匯聚,整合社區內視頻監控、人臉抓拍、卡口過車、門禁刷卡等多類動態感知數據,圍繞“人”“車”“房”“警情事件”等要素,有效提升特殊人群、重點關注、涉案等人員的管理能力,提高公安機關預測預警和研判能力、精準打擊能力和動態管理能力,提升社區安全防控智能化水平。針對群眾間的矛盾糾紛,當矛盾糾紛發生前,通過平臺的預警,公安機關可以提前分析預警情況,將工作做在矛盾糾紛激化前;當矛盾糾紛發生時,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平臺精準獲得矛盾雙方的基礎信息,搜集矛盾糾紛相關佐證材料,迅速查證矛盾癥結點,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于萌芽狀態;當矛盾糾紛發生后,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平臺及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進行精準打擊。不得不說,公安機關督促下“智慧小區”“安防小區”的建設是疫情后基層治安精細化治理的典型。公安機關創設公眾號、微平臺向群眾宣傳國家大政方針政策,通過微視頻“以案說法”宣傳身邊違規違法現象普及法律知識,通過小程序實現清晰的辦事流程便利預約服務等。既普及了法律法規、節約了群眾的時間、提高了公安機關工作滿意度,又能實現“為民辦實事”的初衷,使群眾感受到獲得感、幸福感。

2.雪亮工程助力基層治安治理現代化,為矛盾糾紛調處提供數據支撐。2017 年全國“雪亮工程”建設推進會上中央綜治辦強調通過深化“雪亮工程”研究打造“雪亮社區”“雪亮網格”“雪亮門棟”提升基層治理精細化水平;2019 年12月中央政法委研究制定了《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指引》明確提到“在老舊小區改造和新建小區過程中,推進智安小區建設,提升群眾安全感”。通過平臺感知發現、大數據分析與預警技術,實現聯動報警、預警處置,加強社區治安風險預測預警預防能力,全面提升社區安全防范水平;提升社區警力專職化水平,讓社區民警扎根社區、融入群眾,厚植社區警務根基。社區民警由警務活動的執行者變為平安建設的組織者,統籌使用基層治安力量,深入開展警治聯勤、聯戶聯防、聯村聯防、鄰里守望等多種形式的“平安守護”行動;最后排查化解社區存在的矛盾糾紛、治安隱患。

3.信息共享平臺促進基層治安治理高效化,為矛盾糾紛暢通發聲渠道。智慧平安小區建設中存在“多方參與、多方不作為”的情況,各部門間的協調作戰能力較差,主管部門不清晰,沒有統一的數據平臺,各部門對數據的掌握呈現碎片化。針對這些不利于警務工作。各地公安機關的大數據綜合作戰平臺正在緊羅密布的建設,雖然沒有實現警務與小區間的有效聯動,所以公安機關需要設置“掌上App網絡糾紛化解平臺”借助“鄰里幫助”高效處置矛盾,建立綜合“法律服務中心”,暢通矛盾糾紛的民眾訴求渠道。各地公安機關根據疫情防控大數據平臺、治安防控“雪亮工程”“一手通”辦事等建設經驗,全面整合各條塊數據資源,打通各方面數據壁壘,逐步實現數據融通、一網匯聚,橫向聯通相關部門單位,為基層業務辦理、數據比對、矛盾化解等提供技術支持。通過多源數據的關聯分析,提高打擊犯罪嫌疑人的精確度,一旦發現警情,可實現“報警—推送—接警—處置—反饋——統計”管理閉環。積極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融入基層治理,建設融社情、警情、案情、輿情等于一體的基層治理信息共享平臺,促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服務融合,提高治理實效。

(三)基層治安治理中著力提升警察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

1.樹立群眾觀念,實現社會矛盾化解中的警民情感認同。堅持群眾路線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的一項重要法寶,也是指導公安機關開展工作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思想觀念方面,就是要樹立群眾觀念,秉持群眾至上理念,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支持群眾,高度重視群眾意愿,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樹立群眾觀點,是真正轉變觀念作風、轉變思想 理念的前提和關鍵,只有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才能切實落實從管理行政到服務行政的轉變,才能獲得民眾思想上的認同和感情上的親近。公安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時,牢記“群眾利益無小事”,端正工作態度,認真傾聽群眾的訴求、仔細了解矛盾糾紛的事實原因,站在群眾的立場上思考解決的辦法,對群眾講事實擺道理,而不是動不動就以盛氣凌人的態度、壓制性的手段對付群眾,就一定能夠使群眾的滿意度上升,實現警民情感的認同。

2.樹立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法治思維,強化公安機關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合法性權威。法治是一種規則之治,是一種理性之治,是一種將權力關在籠子里的謙抑之治,其確保了社會治理的正當性,強化了政府的政治權威。因此,公安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不僅是順應時代潮流的選擇,也是增強公安機關社會治理權威性的必然選擇。以法治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是公安機關的首選,并不是說法律是萬能的,而是指法律是“達成共識的規范基礎”;絕大部分爭端當事人認可法律的權威性,愿意以法律作為其說理的正當性依據,同時法律保證了同類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結果的大體一致性,不會引發當事人不恰當的預期,這都強化了矛盾糾紛化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3.引入“師徒制”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鶎优沙鏊窬毡槟贻p化,尤其是新入職民警百分之八十都將面臨基層派出所工作,如何迅速適應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并成為基層的中堅力量,應貫徹警察職業以老帶新的“師徒制”優良傳統。經驗豐富的老民警帶領年輕民警接處警,處理矛盾糾紛,新警轉變身份轉變思維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學習、辨別、感悟、提升?!皫熗街啤敝械膸煾祽菢I務嫻熟法律基礎扎實的民警,應是可以迅速助力年輕民警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提升的優秀民警,通過言傳身教等潛移默化的影響使年輕民警快速成長起來,能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邦A防”應堅持底線思維、不斷增強憂患意識,聚焦矛盾糾紛的易發多發領域,完善風險評估預警等機制,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努力把風險隱患消解于未然、化解于無形,切實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四)基層治安治理中推進網格化管理及精準服務

1.基層治安治理中推進網格化管理。網格化巡邏、網格員變被動應對問題為主動發現、解決問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重點走訪、網格事項流轉處置等工作機制,最大程度發揮基層網格作用,實現“大事全網聯動、小事一格解決”。出臺網格管理事項清單,明確納入網格管理事項、標準及退出程序,實現“清單式管理、網格化服務”。例如:矛盾糾紛化解是基層治安治理的核心,“一村一警”“民調進所”“治安崗亭”“社區工作者”“志愿者服務”在預防和化解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農村地區,實施“一村一警”,聯合村委會做好村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同時配合公安機關對本村案件展開快速有效的調查工作??捎行Ф沤^民間糾紛上升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做到“小事不出村”“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踐行“楓橋式”基層治安治理。在城市地區,借鑒浙江諸暨市楓橋鎮派出所“增加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及人民調解駐派出所”的做法,有效解決矛盾糾紛耗費大量警力的問題。學習新加坡“鄰里警崗”制度(相當于我國的治安崗亭),通過警員駐鄰里警崗24 小時柜臺式服務, 預防調處矛盾糾紛、接受犯罪的報案、開展失物招領工作等,拉近警民間的心理距離,做好基層治理“最后一公里”的貼心服務。同時,提升人民調解委員會民知度,提升志愿者服務參與度,強調“用手”“用腦”“用心”為群眾服務,由此樹立一張網格管全域理念,將分散的治理力量、系統力量、管理網格等進行優化整合,把綜合治理、重點人員管控、應急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統籌納入基礎網格體系。以此形成“以真心換真心,用真情換真情”的網格化精細化治安治理之風,助推基層治安治理良性發展。

2.構建多元調糾機制,提供精準服務。十九大報告中明確要求“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黨委領導、政府統籌,積極推動成立涵蓋司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在內的綜合性糾紛調處中心,最大限度整合資源、合理分工、提高效能,使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地化解在基層。針對矛盾的多元化,形成多元調糾機制。發揮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諸多調解方式的作用,加之多元解紛機制具有對話性、協商性、靈活性等特質,更能實現“情、理、法”的兼顧,有利于引導人們理性表達訴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結語

綜上所述,本著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群眾生活質量、讓群眾有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實現和諧社會的目的,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法院各司其職做好銜接貫徹落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政府主導下,通過“技術”“情感”“法律服務”三個方面暢通民眾訴求渠道構建“楓橋式”矛盾糾紛調處機制,達到“平安不出事、社會和諧、人人參與治理”的良好局面仍是任重道遠的現實任務。公安機關公安干警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能力,認真嚴格規范文明理性執法,心中時刻裝有群眾,在多元調糾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必將為基層治安治理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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