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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化安全領域法構建問題研究

2023-04-17 13:13徐亞文陳梅園
廣西社會科學 2023年9期
關鍵詞:網絡安全規范領域

徐亞文,陳梅園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網絡文化安全一般指主權國家的網絡文化沒有受到內部或外部敵對力量的不良侵害,能夠正常、健康地持續發揮自身功能,并推動國家的文化價值體系的持續發展,維護國家的文化利益[1]。從中觀層面來說,網絡文化安全主要包括意識形態、傳統文化和倫理秩序等三個層面的安全[2]。在信息技術革命時代,網絡文化安全深刻影響著全球安全格局,也是總體國家安全領域面臨的新挑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過不了互聯網這一關,就過不了長期執政這一關”[3]。近年來,許多學者都致力于網絡文化安全治理研究,涌現了譬如網絡平臺治理、網絡直播行為規制等微觀領域的成果,但從系統性、層次性及融貫性的角度研究網絡文化安全規范體系的成果較少且缺乏新的視角。

一、網絡文化安全規范現狀

我國規制網絡文化安全的法律法規尚處于逐步建立的過程之中,存在核心立法付之闕如、各類網絡文化安全規范缺乏系統性的缺陷。就核心立法而言,一方面,《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作為我國現行唯一一部以“互聯網文化”命名的部門規章,其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但梳理法條全文和立法實踐可知,該暫行規定難以承擔核心立法之功能。首先,該規定僅為部門規章,立法層級較低,難以對其他互聯網文化安全規范性文件起到統領協調作用。其次,從監管部門的職權劃分來看,規定中僅規范了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劃分,而忽視了在網絡文化安全監管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網信部門。最后,從立法經驗來看,網絡文化安全規范性文件基本不以該規定作為上位法依據。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基本法,網絡文化安全法律體系作為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網絡文化安全當然也屬于《國家安全法》的調整對象。但《國家安全法》中的文化安全條款僅有第二十三條,該條款過于原則與抽象,而網絡文化安全僅為文化安全與網絡安全交叉下的次級領域,因此《國家安全法》實難作為網絡文化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法律規范,并對其下位的法律法規起到良好的指導引領作用。除此之外,雖有部分網絡文化安全規范性文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作為上位法依據,但亦有部分網絡文化安全規范性文件未將《網絡安全法》作為上位法規范,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毒W絡安全法》在網絡文化安全領域中的立法定位仍不明確。

就各類網絡文化安全規范的系統性、協調性而言,由于缺乏核心性法律規范,因而各類相關規范缺乏系統的關聯與應有的邏輯。第一,各類網絡文化安全規范對網絡文化安全的判斷標準不一,“相同內容,不同標準”的現象時有發生。譬如《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將淫穢內容列為禁止性內容,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則未將淫穢內容列為禁止性內容。第二,各類網絡文化安全領域內的主管機關缺乏明確規定,使得多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具有執法權限。以網絡直播為例,目前有《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關于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網絡直播加以規制。根據上述的部門規定,這些部門均對淫穢表演行為具有執法權限,而多個執法主體并存很容易出現多頭執法的情況,降低執法效率,不利于實現對網絡直播的有效規制[4]。第三,網絡平臺義務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缺乏基礎性制度安排與頂層設計?,F行規范對平臺義務的配置不合理,且缺乏分級治理的細化規定,無法為平臺義務履行提供明確指引。第四,由于缺乏統一的指導思想,各類網絡文化安全規范的立法宗旨各有不同?!痘ヂ摼W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堅持文化安全與文化發展并重,而《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則更重視文化安全。第五,不同網絡文化安全規范對同一調整對象的規定不一致,不僅增加了公民的守法成本,也增加了企業的合規成本。網絡劇作為互聯網文化產品,《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與《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均對網絡劇內容進行規制,且二者規定并不一致,這不僅加重了網絡劇生產者、經營者的負擔,亦徒增傳播壁壘[5]。

更需要指出的是,網絡文化安全領域法律問題具有跨域性、交叉性、復雜性、多維性、動態性的特征,以概念提煉、法律解釋并精準定向到相應部門法的傳統規范發現思維同時面臨無法可依和解釋技術不足的困局,無法有效地為網絡文化安全領域法律問題提供理論指導和解決方案。首先,傳統裁判思維深受法教義學的影響,案件處理的第一步即將案件涉及的具體現象和問題提煉為法律概念,并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解構法律概念。但作為新興交叉領域的網絡文化安全案件所涉問題具有較強的事務性、專業性和變動性,不僅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概念體系,也未形成成熟的法律解釋方法。譬如“洗稿”“數字作品”等語詞①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10起2021年度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之四: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上海新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立法機關并未對這類語詞進行權威定性,它們缺乏明確的內涵與外延,如果按照傳統裁判思維進行概念提煉則會遇到困境[6]。其次,傳統裁判方法總是力圖在案件事實和法律規范之間搭建公式化的橋梁,力圖以完美的法律解釋技術和周密的形式邏輯推理促進正義的實現。但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司法裁決極易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以廣州法院2020年審理的新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為例,公共圖書館提供數字作品的場域、圖書館數字作品提供的對象、圖書館數字作品的提供方式等,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這些問題并沒有明文規定。審理中法官需要綜合考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的立法目的與精神,充分考量相關條款的立法原意,并規范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從而明確數字時代圖書館合理使用的邊界范圍[7]。司法實踐中法官顯然未局限于知識產權法領域的法律規范,而是以問題為中心整合了不同法學部門的法律規范,不僅滿足了司法實務之需要,也有利于追求實質正義。最后,部門法學的研究具有相對封閉性,部門法學者通常主張在部門法學的范圍之內尋找解決糾紛的方案。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司法糾紛常具有學科交叉性,法官若局限于某一部門法領域之內尋找解決方案,易陷入裁判困境。以網絡著作權的保護為例,由于互聯網發展迅猛,涌現出許多新型侵權行為,著作權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尚未制定明確法律依據,如若法官不能突破部門法的藩籬,那么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這種新型侵權行為恰好符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和特征,法官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對網絡著作權提供兜底保護。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公法規范,重點是對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規范,它對著作權益的保護程度顯然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但在《著作權法》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恰當適用不僅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也更有利于實質公平的實現[8]。因此,突破傳統部門法學的研究范式,解決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法律問題亟須尋找一種新的法律體系化工具。

二、網絡文化安全規范體系從部門法到領域法的范式轉型

現行法學理論從部門法的角度看待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有機體[9]。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一步強調領域立法[10]。領域法范式成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新工具,為多學科交叉的網絡文化安全法律規范體系的構建提供了一種新的解決思路。由于網絡文化安全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多元化、多維度的,橫跨多個領域,傳統的部門法學難以滿足網絡文化安全治理需要,而以問題為導向、能夠從不同法域綜合施治的領域法學可以解決網絡文化安全保障這一綜合性難題,有效彌補潘德克頓體系的局限性。因此,網絡文化安全法律規范體系的領域化構建成為必然選擇。

從規范目標來看,不同于民商法等傳統部門法傾向于關注微觀的權義配置和定分止爭,領域法學是發展法學,它更關注如何通過法律的調整去促進發展,關注經濟與社會的未來走向。例如金融法通過對各類金融行為的規制監管來實現國家金融秩序良好發展的目標。環境保護法通過對破壞污染環境行為的懲治來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網絡文化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過對網絡文化活動進行規制監管,來防范和應對網絡文化安全風險,促進網絡文化繁榮發展[11]。

從調整對象來看,部門法范式下的法通常被定義為“某法是調整某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領域法學思路是將行為作為規范對象。從內容來看,網絡文化安全法涵蓋了國家的文化安全職能,網絡文化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網絡文化產品的文化安全標準等內容,其所調整的各類社會關系關涉經濟法、知識產權法、行政法、刑法等諸多法律部門的現行規范。領域法學范式的作用在于它將碎片化的部門法規范進行整合,并將其以領域法的形式清晰地展示出來,既有利于網絡文化安全問題的實際解決,也有利于實現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具體法治化[12]。

從研究思維與研究方法來看[13],領域法學的研究思維具有融合性,研究方法具有多元性[14]。網絡文化安全法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不是傳統單一的部門法學能解決的,它需要綜合運用各部門法學科的理論成果及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與研究成果。一方面,它需要傳統部門法學的內部整合,相關部門法學的理論資源均需作為其研究的養分;另一方面,網絡文化安全法的研究還需要借助文化學、民族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國家安全學等的研究成果與研究方法,從而更好地對網絡文化安全法律現象進行歸納、解釋、預測與評估。網絡文化安全法尤其需要重視國家安全學的理論成果,比如在“網絡文化安全”的概念解釋上,離不開國家安全學對國家安全、國家安全能力、國家安全風險等核心概念的基本判斷[15]。

從司法實踐來看,網絡文化安全領域專門司法體系的構建已初具成果。在司法方面,網絡文化安全司法已突破傳統部門法學的體系邏輯,呈現出專業化司法的趨勢[16]。為更好地適應互聯網發展與司法實踐的需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自2017年起依次設立了杭州、北京、廣州等多個互聯網法院。根據《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可知,互聯網法院將網絡著作權糾紛、互聯網侵權糾紛等納入管轄范圍,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的“網上案件網上審”的立法目標及研究者的主張,互聯網廣告合同糾紛、演出合同糾紛,以及不服行政機關吊銷、撤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行政糾紛均應由互聯網法院管轄[17]。這意味著網絡文化安全所引發的民事與行政糾紛將主要由互聯網法院管轄。未來,我國網絡文化安全領域專門司法體系的發展應當以領域法學理論為指導,并對其審判職能、審判組織方式等重要問題作出進一步研究與完善,以完全適應網絡文化安全領域問題解決的特定司法需求。

三、網絡文化安全領域法的領域界定

領域法規范集合的內部存在著某種邏輯相洽的體系結構,因此,網絡文化安全法律規范的領域法構建首先需要明確其核心領域性法律規范并加以完善;其次應厘清核心領域性法律規范與《國家安全法》和其他領域性法律法規的關系,形成網絡文化安全法律規范的立體結構體系;最后應依據核心領域性規范的內容與指導思想,對其下位領域法進行立、改、廢,從而形成權威、協調、統一的網絡文化安全領域法規范體系。

(一)《網絡安全法》是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首先,《網絡安全法》總則中具有保障網絡文化安全的基本原則條款,網絡文化安全以專章形式納入《網絡安全法》中具有可行性?!毒W絡安全法》的總則體現了《網絡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基礎性原理。在立法上,總則具備整合統領功能。立法宗旨指的是立法者希望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所要實現的目標??倓t第一條即已寫明“為了保障網絡安全……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本W絡文化安全的維護與網絡文化繁榮的健康發展應屬題中應有之義??倓t的內容制約著分則的內容,分則中的內容應當體現總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并且將基本原則具體化[18]??倓t的第六條是“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條款,第十二條規定了網絡傳播內容的底線,它們均屬于《網絡安全法》中保障網絡文化安全的基本原則條款。網絡文化安全的專章可在這類基本原則的指引下具體展開。

其次,《網絡安全法》主要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安全、數據安全及內容安全。網絡文化安全屬于網絡內容安全保障范圍,但其與其他方面的安全并非相互隔離的關系,相反它們之間具有緊密聯系,設施安全、運行安全及數據安全是網絡文化安全最終得以實現的基礎。結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二條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確定指南(試行)》可知,電子政務領域與公共服務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縣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網站、重點新聞網站及論壇、音視頻等注冊用戶數超過1000萬的網絡服務平臺等。若這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或者遭遇網絡安全威脅,則可能危害國家文化安全。因此,《網絡安全法》作為基本法具有必要性。

最后,從已有的立法經驗來看,部分現行的網絡文化安全規定已將《網絡安全法》作為上位法依據,《網絡安全法》作為基礎性法律具有合理性。譬如《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法律規范具有內在的層級體系

首先,需要厘清《國家安全法》與《網絡安全法》之間的主從關系。從內容和功能來看,《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領域的基本法律,它是總體國家安全基本關系法,《國家安全法》的高度和廣度使得其只能對網絡文化安全作出宣示性規定。目前《國家安全法》中的相關條款主要是第二十三條,表述了在文化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如果我們將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視為一個以《國家安全法》為基本法的母體系,那么網絡文化安全法律體系就是這個母體系中的一個子體系,《網絡安全法》就是該子體系的基礎性法律。

其次,《網絡安全法》的總則與“網絡文化安全”專章本質上是對各類網絡文化安全法律規范中的共性內容的提取與整合,其關注點在于對網絡文化安全宏觀層面的一般性和各領域共性問題作出整體謀劃。它為規制網絡文化安全風險行為和領域提供直接的方向性指引,也為制定網絡文化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提供上位法指引。囿于立法篇幅,《網絡安全法》只能勾畫出網絡文化安全規范的基本框架,確定網絡文化安全保障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文化安全風險等級等,網絡文化安全規范的具體展開仍有賴于各類微觀領域法。

結合社會部門的分工標準,這些微觀領域法可分為數字出版、互聯網廣告、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言論、數字傳統文化保護等領域。所謂微觀領域法,即以不同形態下的法律問題為中心,圍繞問題中心而結合成的規范集合。即使是微觀領域法,它亦由核心領域性法律法規與其他領域性法律法規組成[19]。就規范內容而言,這些微觀領域法中的核心領域性法律法規應當根據各自主體事項確立所要達到的立法目標,制定或者新設主管機關,界定該事項的主要義務主體,確定網絡文化安全保障工具(包括制定標準、行政指導、經濟刺激、公眾參與等)。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各類微觀領域法的立、改、廢需以《網絡安全法》為法律依據,不得與《網絡安全法》的規范內容與指導思想相抵觸。以基本理念為例,《網絡安全法》堅持的文化安全理念是文化安全與文化發展并重的基本理念,與該理念不相符合的法律規范需進行整體修改,譬如僅重視文化安全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具體來說,微觀領域法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其一,規制數字出版領域的法規范。該領域的網絡文化安全問題主要涉及數字版權保護及數字出版的監督管理等方面。有關法律規范有《出版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著作權法》,等等。根據前文所述,提出以下建議:(1)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與《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四條,并結合在互聯網版權保護的執法活動中國家網信辦與國家版權局經常聯合執法的實踐經驗,建議國家網信部門與國家出版部門作為數字出版領域的共同主管機關。(2)監管客體方面,數字出版領域的網絡文化產品為電子出版物,隨著網絡多媒體和信息鏈接技術的發展,許多新型的網絡出版物難以依據現行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加以認定,這使得其“逃逸”于主管機關的監管范圍之外。應針對網絡出版內容監管客體識別所存在的問題,構建新的網絡出版物的類別標準,將原本“逃逸”于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網絡出版物納入監管范圍[20]。(3)建立出版內容的分級治理機制。首先,依據《網絡安全法》的分級判斷標準并結合電子出版物自身特點,制定數字出版領域的文化安全風險等級標準。其次,根據出版內容的風險等級、侵害程度及擴散范圍等多重因素,建立相應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法律責任體制。(4)網絡平臺的違法信息過濾義務,包括版權過濾義務、意識形態風險排除義務及其他違法信息刪除義務。網絡平臺主要指在線內容分享服務提供者,不包括基礎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維護網絡產業的發展,立法者應當依據網絡平臺的流量規模、盈利狀況等,細化不同等級網絡平臺的版權過濾義務。網絡平臺在履行意識形態風險排除義務與其他違法信息刪除義務時應遵循比例原則與平衡原則[21]。(5)《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的總則中應當增加以“誠信”“友善”“文明”價值觀為具體內容的基本原則條款,旨在鼓勵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同時強調任何個人和組織在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時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與公共利益[22]。(6)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出臺出版法。

其二,規制互聯網廣告領域的法規范?;ヂ摼W廣告領域的網絡文化安全問題主要包括低俗廣告規制及存在意識形態安全風險的廣告規制等。它主要的規范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網絡安全法》等。根據互聯網廣告所存問題,主要從以下五方面提出完善建議:(1)鑒于互聯網廣告規模巨大,主管機關難以發現全部問題廣告,為此可考慮以行政獎勵的方式建立公民舉報機制,鼓勵公民舉報違法廣告,并以立法的方式細化獎勵的標準。(2)重新厘清不同類型的廣告中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及廣告經營者的網絡文化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譬如搜索引擎廣告和落地頁廣告中廣告主與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分配就互不相同。因此,立法機關應當以比例原則與平衡原則為基本的立法原則,結合規制效率、規制成本以及不同類型廣告中不同主體對廣告的控制能力,合理分配不同類型廣告中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及廣告經營者的網絡文化安全保障義務與責任。(3)建立廣告內容的分級治理機制。首先,依據《網絡安全法》的分級判斷標準并結合廣告自身特點,制定互聯網廣告領域的文化安全風險等級標準[23]。其次,根據廣告內容風險的不同等級與違法行為的侵害程度,建立相應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法律責任體制。(4)新修訂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互聯網廣告暫行管理辦法》作了修改完善,更加適應互聯網廣告的監管要求??梢栽谄渥兊酶鼮槌墒?、可行時,將其增加到下一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提高互聯網廣告領域執法依據的權威性。(5)在軟法領域,平臺可根據互聯網廣告的發展趨勢,適時制定與更新互聯網廣告發布指南,為廣告的制定與發布提供合規指引。

其三,規制網絡視聽節目領域的法規范。網絡視聽節目包括網絡音樂、互聯網電影、網劇、微電影、網絡視頻、網絡直播等。該領域的網絡文化安全問題主要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形態安全風險、倫理秩序等方面。有關法律規范有《著作權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為實現這一形態下的網絡文化安全的有效保障,可從以下六方面作出調整:(1)國家網信部門與國家廣播電視、電影主管部門作為網絡視聽節目領域的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行政部門等作為協調配合機關。(2)網絡平臺同樣需履行以版權過濾義務、意識形態風險排除義務與其他違法信息刪除義務為主要內容的違法信息過濾義務。但該過濾義務的履行以事前審查為主,即網絡平臺應當實行視聽節目內容先審后播制度。網絡平臺需對其自主提供的、參與原創或者參與編輯修改的及主動推薦的網絡視聽節目的著作權情況進行實質性審查,履行版權過濾義務[24]。除版權問題外,網絡平臺在事前審查中應著重處理具有中高風險內容的網絡視聽節目,對這類視聽節目不予播出。(3)現行《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分類與定義難以囊括互聯網行業不斷出現的新作品類型,為此,《著作權法》應在現有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視聽作品”的含義,并且采用開放式的作品分類方法,以涵蓋互聯網電影、網絡視頻、網劇、網絡直播等新的作品形式[25]。(4)針對網絡視聽節目領域的立法層次低、協調性低等普遍性問題,一方面,可采用“誰立誰釋”的方式解決立法協調性低的問題,各立法主體在互相充分溝通達成一致的基礎上,依法就同一問題作出法律解釋[26];另一方面,有必要整合當前碎片化的法律規定,制定網絡視聽節目領域的行政法規,明確各項基本制度、監管主體及針對不同網絡視聽作品的文化安全判斷標準[27]。(5)立法機關亦應當構建網絡視聽節目內容的分級治理機制。同時,在軟法領域,互聯網平臺應當根據分級治理規定,進一步細化對于不同風險等級網絡視聽節目內容的判斷標準、處理措施、處理權限與處理程序,并明晰處置原則和操作標準。(6)《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應當進行整體修改,從其第一條立法目的即可知,其更重視“加強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的管理”,而忽視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性,這既不符合堅持“安全與發展相平衡”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基本要求,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導向不相符。

其四,規制網絡言論領域的法規范。網絡言論失范可能侵害網絡意識形態安全與網絡倫理秩序安全,主要表現為網民發表極端主義、恐怖主義、種族主義等非法言論,或發布低俗、色情、暴力、迷信、淫穢等不良信息,典型如網絡暴力[28]。它主要的規范依據有《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為保障這一法律形態下網絡意識形態與網絡倫理秩序的安全,可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調整:(1)在網絡言論的規制上,明確網信部門作為主管機關,網安部門等作為協調配合機關。(2)建立網絡言論內容的分級治理機制。首先,依據《網絡安全法》的分級判斷標準并結合網絡言論自身特點,立法機關制定網絡言論領域的文化安全風險等級標準。在法律規范未界定“不良信息”內涵的情況下,2022年中央網信辦出臺的《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將“不友善信息”的界定及分類標準的構建任務均交給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該規范性文件有超越權限之嫌,需予以糾正。其次,根據不同風險等級言論內容的危害程度與擴散范圍,構建對應的分類處置機制,將不同危害層級的不良信息事件分別交由平臺、網絡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規制處理[29]。(3)合理規范網絡平臺的義務。對于中高風險言論信息,網絡平臺負有嚴格審慎的處置義務,應當在發現后立即刪除。對于低風險言論信息,由于低風險信息常具有模糊性,平臺因需要對其違法性進行判斷,應允許刪除行為具有滯后性。如若網絡平臺未履行對中高風險言論信息的處置義務,導致重大危害后果,網絡平臺的責任承擔須采取客觀歸責原則(即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對于低風險的模糊性信息,應當采取主觀歸責原則(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意即如果網絡平臺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到管理義務,即已用盡技術手段與監控手段仍無法發現的,可免于承擔責任[30]。

其五,規制數字傳統文化保護領域的法規范。首先,數字傳統文化保護領域的網絡文化安全問題主要涉及網絡語言的規制、文化數據安全等。這些問題主要涉及《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規范。鑒于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存在倡導性、宣示性條款過多,且對網絡語言約束不夠的問題,建議對其進行修改,增加對網絡語言問題的“硬性約束”,根據侵害程度與范圍的不同,針對不同的法律責任主體如網絡語言使用者、網絡運營者等設置相應的民事、行政與刑事法律責任。其次,由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存在高度的精神契合,建議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加到該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中,使其起到宏觀統攝的作用[31]。而文化數據安全方面,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要求逐步關聯形成中華文化數據庫、統籌推進國家文化大數據體系建設,構建完善的文化數據安全監管體系。文化數據安全領域的立法仍處于起步階段。為此,可考慮在《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所搭建的基本框架下,結合文化安全領域的相關法律及政策,構建不同場域下文化數據的安全標準,建立文化數據的分級分類保護制度,明確文化數據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與責任等,逐步構建起完善的文化數據安全監管體系。

總之,網絡文化安全包含眾多領域,領域交叉是其固有屬性,有必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網絡文化安全規范,并運用領域法學的思維范式,建構起以《網絡安全法》為核心、內在協調的網絡文化安全領域法規范體系,發揮新興領域法與傳統部門法思維同構互補之效用,從而實現對網絡文化安全的有效治理,推進和保障新時代我國國家安全法治事業取得更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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