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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議罪廢土政策的確立與國家一統
——以田舜年案審議為例

2023-04-17 16:36曹景文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廢土湖廣土司

曹景文 夏 薇

(吉首大學,湖南 吉首 416000)

建構一統國家是清初執政者的政治追求,自然涵括分建土司眾多的西南地區, 土司問題無法回避。 康熙平定三藩,收復臺灣,撫平西藏,平定噶爾丹叛亂,收復新疆喀爾喀地區,奠定了國家地理版圖的基本框架, 是其建構大一統國家思想的體現;雍正所提“天下一家”即為大一統思想的繼承,并在實踐上大規模改流西南地區土司, 基本實現了國家疆域的大一統。 然西南地區及內地邊緣之區土司眾多,苗瑤等族群為數甚眾。 而湖廣土司界處楚川黔邊,除擔承湘西苗地的永保二司之外,還有桑植、容美、酉陽、忠建等二十多處,尤以前四司勢力為大;眾土司地界相連,姻婭往來,利益糾葛,矛盾復雜,民苗雜處,關系盤根錯節。 為建構國家一統大業,廢土為流尤須謹慎從事。

學界關于改土歸流政策實踐的研究屬實不少,而探討政策本身的尚不為多,于學理邏輯的嚴密性上仍有可為之處。 既有研究中除關于改流政策實踐的不論而外, 林建曾重點梳理了政策由明代的“形成”到清代的“全面展開”,當為不二代表,但僅有斷言,并未證成,因而致有學術討論上的模糊。 至于明朝是否已制定改流政策,認為有者為多數,以凌純聲、任映蒼、嘉弘、林建曾等為代表;認為僅為“局部性措施”或“手段和措施”者,如李世愉、李良品等;認為“明代無肯定政策”者,如佘貽澤等。①關于清代改流政策的制定,多以因襲明制定論。 如佘貽澤僅言及“明代對改土歸流之政策,不及清代之肯定”,任映蒼只敘及“改土歸流之國策”“于順康雍三朝亦有決定”,林建曾僅談到“康熙年間, 清王朝采取了全面改土歸流的前奏行動”,程昭鑫只提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廢水西宣慰司及阿武長官司是 “清初改土歸流的先聲”,也不乏“清王朝實行的改土歸流政策”于雍正時期形成②等結論。 以上諸見既未詳及政策形成過程、具體內容與實施步驟等, 也未明確政策的確立是以廢土還是設流抑或二者兼有作為標志。 考慮到二朝存有政策制定的時代背景、定議過程、政策成效以及二朝主政者政治追求等方面的諸多差異,即便因襲,也未必全數照搬。 因而,從政策系統運行視角來專題探討清初改流政策的確立, 當更能澄清學術。

事實上, 隨著清初疆土拓展尤其是平定三藩亂后, 土司治理問題顯已成為建構國家一統大業的議題。 研究康熙朝對田舜年案的審議,與湖廣督撫提鎮及兵部等衙門遵諭奏議工科給事中陳允恭為因應田案所題的分襲為流設想, 以及于此確立的議罪廢土政策及其于國家一統大業建構的影響,或可于彌合改流研究學理邏輯上的缺環,有些許助益。

一、三參二審與議罪廢土政策初議

湖廣總督石文晟一月之內兩參田舜年不法,廢土為流已成朝議焦點。 土官專政一方,保無逾矩害民之舉,“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四月辛亥,石督折參田舜年私造宮殿、暴虐奸淫不法各款”。 “或因田舜年與地方官不協所致, 其中恐有虛誣”,康熙故將首參“暫停批發”。 然現任“容美司土司田昺如”因其父田舜年題參而被“革職拿問”,逃至“桑植土司向長庚”處;“屢次檄行解審”之下,向氏“竟不將其起解”。 在田昞如革職后,田舜年“理應將伊子正妻所生長孫申詳襲職”, 然已于康熙四十年“報部”之“長孫田宜男不久病故”,故偷“將次孫仍名田宜男”,并謊報“確實年歲”。 石督據此于同月丙辰以“欺隱誑報之罪”,二參田舜年,一同折參者還有“大學士馬奇、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學士阿世坦、赫壽、二格、蔡升元、王之樞、楊瑄”,可見其時改流已成朝議焦點。 考慮到石督能“一并具奏” 卻偏 “作兩次參劾”,“折內不言兩巡撫,專請提交提督審問”,以及吳三桂于“康熙初年奏請進剿水西”土司之役的教訓,康熙也只是諭令湖南巡撫趙申喬、 湖廣提督俞益謨 “不必會同商議,各出已見,作速具奏”,[1]田案發生。 折參表面所涉僅為容美、桑植二司罪罰,實質事關土司制度命運與國家一統大業建構等重大問題, 因而康熙頗為慎重。

諭令之下,俞益謨提出田案應嚴審確實,以革職乃至改流等來懲處有罪土司。 兵部奉密旨后,于同年五月十四日辰時劄付北撫南督, 各出田案己見。 俞提督于次日“初次回奏密疏”中認為:“土司呈控,似當摘其重情,嚴加鞫審。 如其誣枉,可洗舜年之冤;如其真實,足釋諸司之憤”,以重情嚴審確實為出發點。 “查容美土司應襲之人,舜年敢以庶孫冒嫡,希圖蒙混,即此藐法抗審,冒襲罔上”,“是謂不忠”;“田昞如之得罪其父,是謂不孝”;不忠不孝之“罪不容寬”,理應嚴懲。 “倘桑植司始終隱匿及各土司規避不赴者,即系抗違,先請革職,追奪號紙世襲,改土為流”。 俞氏初步提出嚴審、嚴懲直至廢土為流等田案審議一己之見。

確定會審田案各員,啟動開審程序。 為避石督專請審理田案之嫌,俞益謨以“自舜年揭子之后,案牘鱗砌,行提查催之文不啻管禿唇焦”為由推脫參審,更以“莫若冒昧預請皇上勅發廉能大臣赴楚審理”規避嫌疑,重申“詳加研審,務得真情確據,照律定擬,請旨發落”前見。 同年六月初五日,旨令“這事情著遣部院堂官一員確審具奏”,兵部“將各部院堂官職名開列,于六月初八日折子啟奏”后,欽定“都察院正堂梅鋗、內閣學士二格”為主審。 六月十七日,二欽定主審奉旨“前往常德府,會同總督、巡撫、提督審理。 ”[2]田案一審開始。

二參后田舜年即往武昌申辯, 俞提督再申議罪廢土之見。 同年五月,田舜年“赴省見總督申說”題參革職田昞如等被告情由時,“總督即以臣為與向長庚互訐,違誤欽案,交司道官,將臣看守”。 五月壬申,田舜年疏請將“第三子田曜如為土司”。[3]康熙令“這事情亦著抄寫,速行發往問趙申喬、俞益謨”。 俞氏于六月初三日卯時接到 “兵部劄付”后,次日“二次回奏密疏”,再批田舜年,認為其“冀免嚴譴”而“憤督臣不合題參,殊屬老?!?;“以次孫仍名翼南(即宜男)”來冒襲世職,“涉于欺誑”;“向長庚抗違匿犯,罪固無辭”;至“請將第三子田曜如承襲世職”一節,既然“土司承襲自有定例”,那“田曜如可否如其所請,出自皇恩高厚,非臣武夫愚昧所敢妄議”, 因而只得再 “請勅廉能大臣赴楚審理”。[4]重申田舜年與向長庚罪重及議罪廢土前見。

石督以通逆欺君之罪三參已死之田舜年。 田舜年襲職容美土司之時,恰逢吳三桂藩亂湖廣,保無款曲暗通。 同年六月戊申,石督以“降逆賊吳三桂時,以其印繳吳三桂。 及投誠后,于康熙二十五年鑄印頒給;今驗其印,乃康熙元年所鑄;其中情弊難逃”為由,三參已于同月二十日“因中暑病故”于武昌的田舜年。 通逆欺君罪重事大, 康熙仍令“此兩事俱發梅鋗等察審具奏。 ”[5]

同年七月二十四日,俞益謨奏請參審。 七月十五日, 俞氏接蒙兵部會同欽差大臣及總督、巡撫、提督前赴常德劄付,然因“七月初陡發背癰”而未能成行,“經今二十余日”始愈,轉而奏請參審,顯見避嫌之意。 八月二十五日下旨,“俞益謨病癥痊愈,仍與梅鋗等會審田舜年事情”,[6]一審各員匯齊。

田案一審各要員雖皆認為土司有罪需治,但在擬處各款罪罰時意見不一, 尤以二審意見為不合。 “田昞如被父揭參,既已負罪”;“向長庚今雖悔罪,親送昞如聽審;但從前明知昞如奉旨提審,抗不解出,迨欽差按臨,始行同送到案,雖供患病,顯系飾詞。 ”二土司“均有應得之罪,應請勅部按議定擬”。 至于已故前任土司田舜年“奉旨征苗,裝病規避”“助吳三桂兵一千”“私鑄偽印”“近年殺擄鄰司”“僭妄無倫”等,實屬“大惡”之罪,“應請旨仍追革職,并追繳坐名勅書誥命及踞占印信,俱追出給還”;“至假捏翼南之年歲,欺朦冒襲之情由,印稟具在,供證昭然。 而舜年已死,亦無庸查究”。 至于承襲,因“案內容美有名各犯證屢檄行提,抗不赴審;及兩次委員持文曉諭,欽差駐常立等會審,乃(五峰安撫司)田曜如等輒敢設兵持械,堵截隘口,不容前進”,“似此頑梗, 藐法直同化外”,“當請旨革職,嚴拿究擬”,故田舜年“子孫不便再議襲替”。一審各員雖皆認為土司有罪,然在罪罰“議稿時,欽差彼此意見不同”。[7]石督依據“田舜年所屬之人唐世甲等控訴田舜年父子俱不善, 我等情愿納糧當差,應否將其土地人民入我版圖,伏候上裁”,意指議罪廢土為流。 梅鋗認為田昞如“應革職”,向長庚“應降四級留任”,田舜年“應追革職”,“田昺如土司員缺,應將田昺如子侄中擇一人承襲”,強調對田案所涉土司議處革職、降級與改襲,并未提及廢土。 二格考慮到“案內有名容美土司二十余人俱未赴審,故未經質審之處甚多;田舜年治病醫生及檢尸知縣洪國柱俱未到案,田舜年身死尚未明白;倘草率結案,則土司之心不服”,[8]主張先詳審確實。 會審各員尤其是二主審罪罰意見分歧較大,一審無果。

康熙認可二格詳審確實之見, 諭令五欽差獨立二審,并提出了要求。 “緣土司事關地方,臣等不敢久延”,但二主審意見不同,“臣等無所適從”。 在“據供明題結”后的九月十二日下旨,“這本內事情并二格及石文晟等所題,著九卿、詹事、科道一并會同確議具奏”,再度朝議田案二審方案。 兵部“不便照梅鋗、石文晟等所題完結此案”,只得于十月十六日“仰請皇上差出大臣,令其不會同總督、巡撫、提督,將田舜年原參之案及田舜年身死之處一并審明,定議具題”。 十月十八日下旨,“著席哈納、張廷樞、蕭永藻前往”獨立審斷。 二審欽差臨行前,康熙明示“朕意以二鬲所奏為是”,要求赴常三欽差“與前次遣往都御史梅鋗、學士二鬲詳加研審”,并提出“九卿議土司事,但欲使兩造平息”“惟公平則人心自服”的公平審斷原則,以及先“究其本末,辯其是非”,后再依此采取措施,有罪則“當剿則剿”,無罪則“反坐原參之人”的審斷程序及罪罰意見,切忌一審的“不據大體立議,首鼠兩端”。[9]由此可見,康熙在田案所涉廢土為流問題上的慎重。

兵部等衙門結合五位欽差二審意見, 奏請分別擬處田案所涉土司以枷責、削職、降級,田案審結??滴跛氖辏?707年)二月辛亥,兵部等衙門題奏田案二審擬處意見。 被告方田舜年“假捏幼孫年歲造冊報部,希圖承襲;又私將伊子田昆如冒原任石梁司田焜之名襲為土司,及鑄錢、擅殺等款俱實,應治罪,但已經身故,亦毋庸議”;田昞如、(芙蓉長官司)向久忠等“應枷責,僉妻安插內地”;向長庚“隱匿田昺如,不解聽審,應降四級留任”。 原告方湖廣督撫提鎮:石文晟“降三級調用”,湖廣巡撫劉殿衡、 趙申喬與俞益謨 “各降一級, 罰俸一年”;二審所擬兩造意見與康熙嚴審確實以求公平的旨意高度相符。 關于容美土司承襲一事, 認為“應將田舜年之子田旼如、田曜如、田暢如、田晱如等開列,伏候上裁”。 所奏終獲康熙諭準:“石文晟著降三級,從寬留任。 容美土司著田旼如承襲。 余依議。 ”[10]田案審結。

議定土司罪成, 為田案審結后議罪廢土政策的確立提供了路徑選擇。 土司在地方稱雄,有違王朝國家典章制度之事多有, 只要所在地方流官會議并參劾,罪成不難;石督三參田舜年不法,正能說明地方流官掌握土司所犯何罪的提議權甚至決定罪成與否的部分裁量權。 湖廣督撫提鎮雖處以降級罰俸,但仍以原職留任,說明康熙并不反對議罪;田案以罪成審結,堅持有罪治罪,罪輕降級,罪重削職,異地安插,仍令承襲的土司處罰成例;雖未致廢土,但議罪處罰原則得以堅持,并以此作為實現廢土為流目標的路徑, 為次年議罪廢土政策的出臺奠定了重要基礎。

盡管在議罪廢土為流已成朝議主流意見的情況下,田案終以議定罪成但未廢土審結,并不能說明康熙不贊同廢土,而是容美司的廢土時機未到。容美、桑植二司毗連永保二司,力量與影響不可小覷;如以治罪為名草率廢土,難免會引起一眾土司不服而致地方不靖, 議罪廢土需慎重應是康熙的首要衡量。 即便湖廣要廢土, 也應先廢側翼小土司,后再及永、保、桑、容美等勢大土司,后來湖廣廢土正是選擇了這一更為穩妥的技術路徑。

田案雖已審結, 但因之而起的廢土朝議不僅未有止息,反倒更為熱烈。

二、分襲為流的否決與議罪廢土的確立

田案一審之時,工科給事中陳允恭密疏“土司降職承襲、諸司分剖地方、續設州縣、改土為流”的分襲為流之法,廢土朝議再度升溫。 田案一審前的六月二十四日,陳允恭疏奏“潛除土司之法”,認為廣西、貴州、云南、湖南、四川土司之子,“或于覃恩之日,或于承襲之時”,“不拘嫡庶,分剖其地,計數分管”,“土司之爵,降父一等”承襲。 由此,“土司之大者漸化而為小,小者化而為里長、頭人,土司之田土、丁口皆入冊籍”,“然后改土為流,分設州縣,一二十年而各土司之蠻民皆為良民”,則“錢糧、丁口必倍于今日”。 單就實現改流目標而言,較之俞提督的議罪廢土之策, 分剖承襲以至廢土之法并非不可,理由有二:一則分襲當為廢土之一法,畢竟自明成化初禮部右侍郎丘浚提出后已有成功實踐;二則分襲雖屬廢土殊途,但與議罪同歸設流,僅為強調降職分襲底止來實現廢土設流的徐徐推進。 然而,分襲不僅耗時非短,廢土必陷于被動等待,短時期內難于實現大一統國家的建構,而且為丁口錢糧而廢土, 難抑地方急求的沖動, 易致不靖,影響設流及之后的流官地方治理,如保桑永三司于雍正五六兩年內相繼冒進廢土, 導致永順出現由原舍把領導、 反抗流官政府濫差重耗的土民群體性事件, 盡管改流前雍正一再強調不能出于“土地人民之可利”而廢土。

陳氏分襲為流之議提出后的七月九日, 兵部等衙門認為“關系緊要”,“密行廣西、貴州、云南、湖南、四川督撫提鎮等詳確定議,具題到日再議”;十二日,諭旨“依議”。[11]八月二十四日,兵部以“覆改土為流,仰藉卓識共為確議,以便聯銜題覆”[12]咨開地方督撫提鎮;二十七日,旨令“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 分襲廢土朝議因田案而起,又與田案審議一并進行, 可見其時廢土為流朝議的熱度。

湖廣督撫提鎮聯銜題覆明確反對分襲, 力主議罪廢土。 田案審結后的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廣督撫提鎮聯銜題覆。 俞益謨主張嚴定土司犯罪革黜之例,以削襲為主,降職及改襲為輔,以達廢土為流。 其理由是依據土司“封爵遞降”“原有定例”,分襲既需“各印信號紙”而“不勝煩贅”,“且挨次遞降,自宣慰以至無職,人非數輩、時非百年不能驟底于盡。 似此改土為流,未免河清難俟”,甚至“于承襲之時驟加分貶,誠恐無罪降職,妄生訛議”,易致“呼吸可通”之“五省蠻彝土司”“彼此驚疑”,因而分襲廢土不可行。 主張議罪廢土,提出要細化土司罪行分類,如“抗延王命”、不“遵大清律例”“招買軍馬”“擅開銅鉛錫礦,鑄造私錢,以致奸徒嘯聚”“無故用兵,吞并鄰司土地,荼毒生靈,奪取印信”“彼此穴斗,波及漢地糧民”“同時舉兵廝殺,奉督撫提鎮論解不聽罷兵”“服署器皿”“僭用龍鳳雕飾”者及“擅自興兵殺擄”先舉者,皆“題請削襲改流”;“窩隱滿漢旗人及重案罪犯”者“審實改襲”;“縱容本管土民頭目為盜,劫取內地財物牲畜”“規避遷延督撫提鎮檄調”“與流官呈移往來妄自尊大”“閹割人命”者,皆降職三等至一等不等;而不以“區區土地蠻氓”載入“丁版”為目的。 “如此降削有名”,則能“各相安于無事”。 俞氏主張擬定土司革黜則例從嚴, 說明其從速見改流成效及地方鎮靜出發,主推議罪廢土,是對田案一審個人意見的細化與堅持。

趙申喬主張既要照實征收錢糧, 也應確立土司革黜則例。 湘西各土司每年所納折算成秋糧銀,永保二宣慰司僅“一百六十兩”與“九十六兩”,五寨長官司只有“七十五兩六錢零”,“實多隱漏”;而桑植宣慰司、茅岡安撫司、添平麻寮二千戶所、上下峒長官司則“并無升斗之糧登于奏冊”;“似不可聽其因循”,應“嚴飭有司查明題報”。 土司納糧登入冊籍,雖是對分襲改流出發點的響應,更是其廢土主張的委婉表達。 承襲雖可“借此以示懲”,“而土司更緣此以無忌”,“總由土司無革黜之例,即有過犯,仍許子孫承襲”原職。 據此,應“請嗣后土司有犯罪當革黜者,不準子孫襲替,即收其版籍,另設流官”,明確主張犯罪革黜土司直接廢土。 此外,依據土司革黜之例的議罪廢土對象為“嗣后”犯罪土司,因而主張“不必改土于一時”。

劉殿衡認為應嚴定土司處分則例, 酌情處以降職承襲與革襲為流。 劉撫就湖北所屬 “一十五處”土司不同情況,認為“議于承襲之時分地降職,恐無以服土蠻之心,且其間安能保無彼此欺凌,致滋紛擾耶,似未便遽議更張,應令各照舊管束,以靖邊圉。 ”既然分襲不妥,那就“嚴定處分之例”來廢土,按照“嗣后如有殺掠鄰司、貪暴凌虐、刑戮無辜,以及容留匪類、勾引漢人、違制越分等”,“酌量情事之輕重,應降職者降職,應革擬者革擬。 凡降職者,其子照所降承襲;革黜者,則不許再襲,即將地土附入就近州縣衛所管轄,令其納糧當差”。 其應嚴定土司處分則例,輕者降職承襲,重者廢土為流意見,與俞氏類同。

石督與俞、趙、劉意見相合,反對“分地降襲”,主張“應定處分之嚴例”,“罪當革襲者”廢土為流,“罪當降職者,子孫照所降承襲”。[13]

兩廣總督趙宏燦雖反對分襲, 但主張錢糧丁口與承襲均應照舊。 “土司外捍交彝,內屏各郡,未嘗不為中土之臣民。 若令長庶降襲分管,恐將來勢均力敵,弟不遜兄,互起爭端”,因而認為應“循照舊章”;因“田土有肥磽不一,然皆納賦輸糧,諸子分剖,各管各業,則必各懷猜忌,從此互相爭奪不休,何暇按數冊報? ”認為“錢糧丁口,從可添增”,但與“動輒百萬”的“皇上歲蠲租賦”相比,“似又不必與邊徼之民計盈虛者矣?!保?4]趙督既反對分襲,主張照舊承襲,也不贊成為丁口錢糧而廢土為流,是邊地土司與內地土司應區別對待意見的表達。

分襲之議被否,湖廣議罪之議獲準,議罪廢土政策正式確立。 同年九月初一日,兵部等衙門奉旨“議奏”,認為“嗣后各土司犯法,應定處分之嚴例。 如罪當革職者,不準子孫襲替,另設流官;罪當降職者, 子孫照所降承襲”,“均應如該督撫提鎮等所題。其臣陳允恭條奏之處毋庸議?!焙茱@然,云貴川黔湘五地督撫提鎮關于分襲廢土的題覆,湖廣意見占了上風。 九月十七日奉旨:“陳允恭將不可行之事條奏,不合”,分襲之議被否,嚴定土司處分則例以議罪“著嚴飭行”[15],議罪廢土為流政策正式確立。

由上可見,朝議各員雖多贊成改流為政策指向, 但在政策制定出發點與具體廢土方法上,湖廣督撫提鎮與陳氏分襲之議相左。 在丁口錢糧是否為制定廢土政策出發點問題上,俞提督認為不能“以伊田土膏腴、物產豐富而為是潛消默奪之舉”;趙撫主張如實征收,但將其作為廢土的結果而非廢土的動機;石督、劉撫雖未言及,但實則不認可其為出發點。 在廢土方法上,皆主張嚴定土司處分條例,依據罪行輕重分類治理,當降則降,降職承襲;當革則革,廢土為流。 因而于廢土為流見效快慢問題上,都認為基于土司處分嚴例的議罪廢土,明顯快于陳氏的分剖降職承襲,尤以俞氏為典型。 相較于湖廣諸臣,兩廣總督的“循照舊章”之議,顯然不符康熙改流本意。 正如嘉弘于上文所言,“清代建國之初”“幾乎沒有‘撫’的問題,各族如有問題,即借口只有進行改土歸流,堅決的進行鎮壓”。

較之于明的因罪廢土, 清的議罪廢土政策已然消除改流主體的被動與見效遲緩等弊。 明朝“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土歸流”[16], 明顯被動。 康熙對二格田案意見的肯定以及僅究本末的田案審結,并非反對議罪廢土,僅為慎重;分襲之議被否, 說明康熙不想被動等待降職分襲底止后的廢土為流; 康熙對湖廣督撫及兵部等的議罪廢土合議的“嚴飭行”,說明其想掌握改流的主動權。田案審結后土司所在地方流官已掌握土司所犯何罪的提議權甚至決定罪成與否的部分裁量權,否定分襲之議后又依據土司處分嚴例, 流官裁量土司罪行的自由度進一步得到擴展并合法化, 進一步刺激了地方出于丁口錢糧之利而廢土的沖動,民眾回歸版籍之請又能體現民意, 議罪廢土更添主動。 國家有想法,地方有沖動,議罪更能主動廢土,改流成效更易速見,自然更受政策制定者的青睞。 “明清中央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區實施改土歸流,是從被動改流發展成為主動改流?!保?7]田案審議與分襲合議的結果, 與掌握改流主動權的國家意志高度契合,標志著議罪廢土政策的確立,并指導了康雍時期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

三、議罪廢土政策的實施

議罪廢土政策確立后不到三十年, 西南地區包括五寨、保靖、桑植、永順、容美諸司在內的的大規模改流, 即為成功實踐的典型例證。 田案二審時, 貴州巡撫陳詵上疏:“前撫臣王燕參劾清平縣凱里土司楊國興貪婪各款, 業經督臣貝和諾審明具題。 茲土苗人民俱愿改土歸流,應如所請,將該土司糧賦歸清平縣管理。 ”凱里土官“楊國興貪婪各款”罪名由地方要員會同議擬,輔以回歸版籍民意后題請,經兵部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月甲辰議覆,從之”。[18]凱里土司改流,證明了田案所議議罪廢土方法之可行。

康熙四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議罪廢土政策確立后不到半月,湖廣五寨司隨即廢土。 五寨司改流,始于鎮筸移設流官政府。 康熙四十三年三月初十日,湖廣總督喻成龍疏請“將辰沅靖道移駐鎮筸,再于乾州添設同知一員,鳳凰營添設通判等一員”。 二十三日奉旨“依議”后,“令辰沅靖道僉事鄭振作速移駐鎮筸”;喻成龍與趙申喬“會疏保題”“天柱縣現任知縣哲爾肯”“黃州府降調通判馬懷璋”分任乾州廳同知與鳳凰營通判,令其“馳赴乾州、鳳凰營地方暫行任事料理”。[19]筸子坪長官司在“原設土官并未承襲”即實已被裁的情況下,五寨長官司地添設通判流官,掌理刑民諸政,土官僅負管束苗民之責,改流進程實已開啟,廢土僅需議罪。 康熙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廣督撫提鎮于分襲改流聯銜題覆案內,以土官犯罪與民眾請愿名義,一并題請裁革五寨司。 俞益謨認為:鎮筸紅苗于四十二年歸誠之后,“現據照丁輸糧”“設立義學”。 而五寨司 “田畝獨無輸將”,且“各司土兵不知紀律,一遇調遣,畏縮不前。 嗣后于每年霜降以后,率領土兵一二百名不等赴提鎮標營,會同官兵操演”,“不出十年,則土司悉化流官氣象,不必有改流之名,而可收改流之效矣。 ”本負有理苗之責的五寨土司獨不納糧,“殊非王臣王土之誼”。 鎮筸入駐鎮道,添設流官,紅苗已納糧設學,比于內地,五寨司廢土為流條件已備。 趙申喬則認為,既然鎮筸“已同于內地流官之制”,又“民人唐宣明等控告”“所納秋糧銀不過七十余兩”的“土官田弘天多派銀兩”,“五寨有文廟、學校,田糧愿服征收,同于有司,一例當差”,且“耕種五寨之地大半皆附近麻陽之人,又麻陽縣訓導已移駐五寨”, 那么仍由五寨司管理“五峒地方”已無必要,應將五寨“地方相應分隸潞西(瀘溪——筆者注)、麻陽二縣有司管理”,因而“長官司田弘天俟告案查明到日,咨部候奪。 ”內地流官之制粗備,苗人又請歸版籍,土官無須再管五寨地方,只待所議苛征罪成即可廢土。 在石文晟將督撫提鎮所議 “一并題明” 奏請后的九月初一日,兵部等將“趙申喬現參五寨土司田弘天恣意多征錢糧,將伊地方歸并流官”請旨;十七日旨令湖廣“土司查報納糧之處,著再議具奏”。 二十一日,兵部等再議得“五寨司地方歸并瀘溪、麻陽二縣之處, 應俟該督將五寨司田弘天審明之日, 議覆可也”。 二十九日奉“依議”旨。[20]在田弘天苛征罪行審實后的同年底,五寨司被“裁革,不準襲替”。[21]土司賦稅歷來較少,僅為認同中央王朝的象征;土司借此名義向土民多征,也為慣常做法。 五寨司于議罪廢土政策確立之初因議定罪成而廢土, 恰好能夠說明國家為快速實現一統政治追求, 已開始主動廢土,也是該政策的首次成功實踐。

雍正朝保靖、桑植、永順、容美等湖廣土司的改流, 同為議罪廢土政策施行的結果。 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初五日,湖廣總督楊宗仁奏及“若議令分襲, 諸子竊恐日后不無強弱兼并欺凌之慮”。然雍正認為“從來統馭外藩,以眾建諸侯而分其勢為善策”,“茍可緩緩設法諭令聽從, 逐漸分襲,似亦潛移黙化安邊之一道。 ”楊督得雍正“議令眾建分勢”旨后,于五月二十二日覆奏,“準土司呈請分襲,酌給印信職銜,自必感激踴躍”,“各為分析疆界,以默寓削弱之意”。 然在“與廷臣虛懷籌議,僉云無因而舉,似覺多事”之后,“朕思所言有理,分襲之說竟可不必”,[22]分襲廢土同樣被否。雍正五年閏三月十二日,湖南巡撫布蘭泰參奏保靖“土官彭御彬年少縱恣, 眾心不服”“屢相劫殺”,“經臣題參,奉旨將彭御彬革職提審”;桑植“原革職土官向國棟操權,殘虐土人”,又“據土人等愿請改流,若乘此時更置一番,勢為較易”。 雍正斥其“不可見鄰省有改流之事,遂一時髙興,亦欲效仿”,令“與傅敏詳細斟酌”。[23]三天之后,湖廣總督傅敏、湖北巡撫憲德再參向國棟“恣為凌虐,不善撫馭”,“應如土民所請,改土歸流”;“彭御彬與其弟彭澤蛟等同室操戈,連年抄殺”,“以為宜乘此時議改歸流”。[24]同年奉諭:“桑植土司向國棟、 保靖土司彭御彬暴虐不仁,動輒殺戮,且骨肉相殘,土民如在水火”,“今俯順輿情,俱準改土為流”。[25]土司殘虐、劫殺等撫馭不善之處雖屢見不鮮, 但之前少有因之廢土者;今由中央地方各要員擬議罪成而廢土,實與五寨司改流無異, 由此也能證實雍正朝沿襲了康熙朝的議罪廢土政策。 鑒于保桑二司議定罪成,“恪慎小心,恭順素著”的永順土司彭肇槐“情愿改土為流”;經辰沅道王柔再三奏請,于雍正六年二月奉“著該(兵)部定議具奏”[26]諭后,永順司廢土。既然改流無法避免, 與其議定罪成廢土, 不若自請,誠屬永司無奈之舉,這點可以廢土后彭肇槐久拖不赴江西原籍安插證明。 由是觀之,永司改流仍屬議罪廢土政策實施的結果。 雍正十二年,湖廣總督邁柱奏容美宣慰司田旻如 “種種惡跡, 罪不容誅”,“尹子弟俱非善類,難以承襲,請將容美司改土歸流”。 同年“夏四月丁未,兵部等衙門議覆”“應如所請”,雍正“從之”,[27]容美司廢土。 議罪廢土政策確立后康雍二朝湖廣土司及西南諸司的改流,類皆為該政策實施的結果。

四、議罪廢土政策與國家一統

土司制度實行數百年,至清初早已積弊叢生;如何治理西南眾多分立土司及其治下各色苗人,是建構國家一統大業必須解決的問題; 改流實為必選政策,明清皆是,而降襲、分襲、革襲等的廢土的主被動及其快慢問題倒是值得慎重籌酌。 為此,康熙朝于田案后已將明時因罪改流的被動, 變為議罪廢土的主動,國家一統大業得以迅速推進。

議罪既為廢土,也為防苗,皆服務于建構國家一統大業目標。 裁革土司在先,改流“生苗”在后,議罪廢土也為防苗。 “苗疆有‘五年一小亂,十年一大亂’的謠言。 以此謠言考清季的苗亂,真是不幸而言中”。 小亂“如苗民出外搶劫綁人”“違抗法令、不納貢賦”等“幾乎無年無之”,“大亂在清代也有”多次?!皡侨鹬畞y平后,清廷乃注意于苗亂。斯時貴州全境及湘黔邊境, 苗民有因受吳三桂的封賜為亂的,也有獨自打家劫舍為害的。 至康熙三十七年,乃大興討伐”“至四十二年始平”。 苗人“定期式的為亂,不能不說是清廷內政上一個大問題”[28],也是康熙朝確立議罪廢土政策來主動改流的初衷。俞益謨會審田案時就曾言:湖廣西南一帶土司“地近紅苗,性生鷙鶩,雖在域中,有同化外。 睚眥小忿,動輒操戈,無論宗親姻婭,不至奪其土地、擄其人畜不休”“國法罔知凜遵, 惟有善諭排解而已”。通過議罪廢土,“庶各土司知所儆惕,罔敢效尤,且紅苗聽聞悚服,境永享寧謐”。[29]楊宗仁的“眾建分勢”之法也為“控制頑苗”[30];傅敏、憲德認為保靖司廢土后,“則鎮筸一鎮已貫紅苗之腹心”[31]; 雍正也提出“向來云貴川廣以及楚省各土司”“所轄苗蠻”改流后“即我內地之編氓”[32]的天下一家思想。議罪誠然是為主動廢土,但也為“化”以臘爾山臺地為中心的苗為王朝國家治理下的民,快速將“苗地”納入國家一統。

清初湖廣改流路徑,由五寨、永、桑、保而及容美等鄂西北諸司, 實由國家一統大業建構過程中國家力量下沉楚省苗疆所決定。 自歷史而觀,“(宋)嘉定七年(1214年),臣僚復上言:辰沅靖三州之地多接溪峒,其居內地者謂之省民、熟戶,山瑤、峒丁乃居外,為捍蔽。 ”[33]此時,國家直接治理的湘西苗疆僅為辰沅靖沅水沿邊之地,頗為窄狹,內地的邊緣之區甚為廣袤。 元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張經分司辰州,奏及“惟辰、澧二路接連溪峒,密邇蠻夷”,亡宋時“在辰沿邊諸寨巡檢”所“管領刀弩手、寨兵、隘丁”,歸附后“俱籍為民”;“其省民、峒蠻,凡有商販,依舊禁約,止于會溪交易,不許越界往來。 ”[34]宋元及之前國家力量下沉苗疆止步于會溪,即會溪為民苗邊界,中央王朝直接治理區域僅有酉水會溪以下及辰沅靖沅水沿邊部分,廣袤溪峒仍處內地邊外。 明為拱衛常辰往黔滇的“通道與走廊”[35],于沿線苗疆邊地廣設衛所,以洪武元年 (1368年) 所設崇山衛與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所設鎮溪軍民千戶所為標志,國家力量開始深入湘西苗地,苗疆邊緣推近麻陽、鎮筸、乾州等地。 萬歷朝所修苗疆邊墻以為民苗界限之后,中央王朝直接治理之區為辰州與沅州所屬大部、永保二司部分,明末邊墻坍塌之后又恢復原狀。 清軍入關之后,由湖廣“苗疆孔道”而入黔滇,西南地區開始并入版圖。 鑒于土司地緣政治格局,自吳三桂亂后,改流由云貴延及湖廣諸司。 這一改流推進方向, 實際上與宋元及之后國家力量由辰沅而至鎮筸、乾州及保桑永等地的推進方向相同,也決定了湘西苗疆的廢土路徑, 即先清除側翼弱小的筸子坪、五寨二司,后至保、桑、永、容美等實力強大的土司,苗疆地區編戶齊民,由此實現中央王朝的直接治理,終至國家一統大業的實現。

結語

改土歸流是一項系統的政治工程, 是指廢除土司制度, 設立流官體制, 實現地方治權由土官到流官的轉變, 終及王朝國家的直接治理, 包括廢土、土流過渡、設流三項任務。 具體而言,為避免土司轄區內土民與鄰近土司的驚懼起亂, 王朝國家廢土須師出有名, 即以議定土司罪成與民眾請歸版籍為名進駐軍隊, 控制土官, 追繳印信號紙、 官印等土官治權的合法性依據, 收集地方治權,以為廢土;消除土司制度殘余及其影響,免征錢糧以安撫民心, 穩定地方秩序等, 是為土流過渡; 隨同軍隊進入廢土區的流官, 在王朝國家與地方的全盤謀劃指導下, 開展確立治所、 籌建衙署、統計丁口、丈量田土以征收錢糧、劃分政區等軍民二政工作, 是為設流。 這一切皆離不開系統籌定的改土歸流政策的指導, 其中廢土既是改流的前提, 也是政策確立的標志。 通過康熙四十五年的田案審議及因之而起的分襲廢土朝議, 湖廣要員與兵部等力主以制定土司處分條例來議擬土司罪成, 輔以民眾請愿, 合理合法地主動廢土與快速設流, 議罪廢土政策得以確立, 為康雍二朝包括五寨、保、桑、永、容美等諸司在內的西南地區改流實踐提供了政策指導, 促進了國家一統大業目標的早日實現。

注釋:

①參見凌純聲:《中國邊政之土司制度》(下),《邊政公論》,1944年第2期; 任映蒼:《大小涼山之土官制度》,《中國邊疆》,1944年第3—4期; 嘉弘:《試論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及改土歸流》,《四川大學學報》,1956年第2期;林建曾:《試論“改土歸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幾個階段》,《廣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 李世愉:《明朝土司制度述略》,《中國邊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1期; 李良品、 李思睿:《改土歸流: 國家權力在西南民族地區鄉村社會的擴張》,《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2期; 佘貽澤:《中國土司制度》,重慶:正中書局,1947年,第160 頁。

②參見程昭鑫:《貴州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貴州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王春玲、于衍學:《清代改土歸流成因分析》,《西北民族大學學報》,200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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