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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023-04-22 07:33徐偲凌
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騎手隱私權經濟

徐偲凌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

隨著算法技術的不斷發展,平臺經濟迅速崛起,成為更好滿足消費者需求、刺激我國經濟高速穩健發展的新引擎。 在遠程辦公模式下,由于工作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所以平臺企業選擇利用算法技術和現代各種監控手段對平臺經濟從業者①進行更加精準、嚴格的控制。因此,平臺經濟從業者們就像工蟻一樣,不得不服從企業的各類指令和管理。 在這個過程中,平臺企業的管理權和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 然而,我國當前的立法卻無法對平臺用工關系的法律定位、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如何保護等問題進行及時的回應,造成了這些平臺經濟從業者們如同“隱私透明人”的尷尬局面。

一、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界定

在現代傳統辦公室,企業對員工的電腦、手機等設備監控和電子郵件監控現象已經普遍存在。而新就業形態同樣無法避免這一情形,甚至在遠程辦公模式下,平臺企業為了更方便管理,通過GPS 定位系統、算法以及射頻識別芯片、攝像頭、錄音設備等進行了全方位追蹤、收集和處理平臺經濟從業者在數字化工作中留下的所有數據。

(一)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含義

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概念的界定離不開對一般隱私權的分析,隱私權概念的首次提出是為了反對媒體對私人領域無度報道與侵犯,減少公共非個人領域對私人領域的沖擊,保護個人自主性不被印刷媒體帶來的公共性所吞沒[1]。

梅紹祖認為,基于個人內心真實意愿進行判斷,隱私的范圍是個人不愿意去告知他人或者對外公開的信息,即所有和公開、匿名領域與公共領域無關,并且涉及個人私人生活的信息都是個人隱私[2]。 而張新寶則相對縮小了隱私的范圍界限,他認為隱私包含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寧兩方面內容。 私生活秘密是指個人的私人信息不會被他人過度搜集、知悉、利用以及公開,私生活安寧是指個人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1]。我國《民法典》第1032 條沿用了張新寶的觀點,指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關于隱私的定義,《世界人權宣言》第12 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 條以及許多其他國際和區域人權文書中都規定了隱私權,體現了對其尊重和保護②。

在此理論下,筆者認為,平臺經濟從業者的隱私權是指組織型平臺下固定化、專職化的眾包類勞務提供者在與平臺企業的用工關系中,享有私生活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寧依法受到保護且不受他人或平臺企業非法搜集、知悉、刺探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當然,此處的隱私為“廣義隱私”,應涵蓋個人數據[3]。

(二)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特殊性

1.主體上的特殊性

不同于“打零工”的網約工③,具有專職化、固定化形態的平臺經濟從業者在工作安排上并無自主權利,必須依附于平臺且接受平臺的密切監視與精密控制。 從我國從屬性的標準來說,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增強。而平臺經濟從業者的隱私權和普通勞動者的隱私權都是特定范圍的企業和員工兩大相對主體博弈而產生的權利,二者均具有主體關系的內從屬性[4],都應當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 不同于普通勞動者文化程度的差異,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學歷普遍偏低,主動維權的意識比一些普通勞動者更低[5]。

2.救濟途徑上的單一性

具備勞動關系的普通勞動者是屬于《勞動法》和《工會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概念和《集體勞動合同規定》意義上的“職工”概念,因此普通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庭、工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然而,平臺經濟從業者由于法律上的地位缺失,無法通過勞動仲裁和工會維權,因此,平臺經濟從業者具有法律保護的不可預測性[6]。此外,平臺中具備勞動關系的就業者多以勞動合同糾紛或者合同糾紛作為案由④,通過訴訟途徑保護其隱私權。 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騎手”“平臺”“隱私權”“GPS”“眾包”等多個關鍵詞進行檢索,并沒有檢索到關于組織型平臺下眾包勞務提供者的案件。 筆者認為,法院的受理案件率偏低,除了因為司法訴訟所花費各類成本過高、平臺經濟從業者的維權意識不足之外,還與平臺經濟從業者法律身份認同的尷尬境遇息息相關。

3.監控的方式存在一定交叉

無論是傳統用人單位還是平臺企業對員工所采取的監控手段都包括GPS 定位系統、攝像頭和社交網絡的監控,除此之外,普通勞動者可能還面臨企業對其電子郵件、網絡瀏覽記錄進行監控等。而平臺對于平臺經濟從業者的監控,更多依賴于移動設備和現代算法技術,因此,在《“平臺工人”與“下載勞動”:武漢市快遞員和送餐員的群體特征與勞動過程》的“一、導言理論與概念”中,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院鄭廣懷研究團隊提出了“下載勞動概念”,即平臺經濟從業者們通過下載平臺APP 進行工作,表面上看APP 僅是一個輔助性質的軟件,但是實際上,平臺經濟從業者們下載的是一套具有精密的控制和監視模式的算法系統。 他們看似有著更自由的工作模式,但同時卻感受著更全方位的控制[5]。

二、平臺企業監視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具體手段

在用工期間,平臺企業通過現代監視技術,以各種方式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進行的實時監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類手段。

(一)移動電子設備:錄音、錄像

由于許多平臺經濟從業者都是處于遠程辦公的狀態,企業為了確保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工作效率、提供服務的安全性以及方便企業的內部管理,往往會在平臺APP 程序中或者平臺經濟從業者的移動電子設備中設置監控程序。

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網約車平臺。 以“滴滴”為例,由于之前出現了多起滴滴司機對乘客實施犯罪行為的惡性事件,為了回應社會的關注和方便企業的管理,于2018 年9 月8 日,滴滴公司在專車、快車等網約車業務中試運行全程錄音功能。 軟件的錄音功能只能在車主授權后才能自動開啟,若司機不予授權,則不能進入接單頁面。從滴滴打車APP 頁面顯示來看,錄音只在車主端完成,在訂單完成后,錄音的內容會直接加密上傳到后臺,司機是沒有辦法回聽的。 錄音在保存7天后,會自動刪除。 雖然出于對乘客出行安全的考慮,這樣的設置無可厚非,但是這當中同樣存在許多問題值得商榷,如對于調用錄音錄像的權限設置,平臺企業是否會設置相關內部機構,防止平臺后臺工作人員擅自調用的情況出現等。 而整個錄音的起止時間,微博賬號“嘀嗒出行”指出,跟乘客點擊“確認上車”按鈕的時間和“確認下車”按鈕點擊時間或者系統判斷的“確認到達”時間點相關⑤。 所以在此情況下一旦出現手機網絡等原因造成定位數據無法采集,即使行程已經結束,錄音功能仍然會繼續。 因此,不少網約車司機在貼吧中反映行程結束后,錄音依然持續且無法取消的問題。 如果行程結束仍在錄音,則涉嫌侵害司機的隱私。

此外,以滴滴APP 最新6.0.10 版本的“法律條款和隱私政策”為例,滴滴平臺還會通過車內視頻記錄儀等設備對車輛行駛狀況進行實時錄像。 但無論是錄音還是錄像,關于錄音起止時間和錄像起止時間都沒有具體描述,僅出現“以滴滴平臺與您另行達成的具體協議為準”這樣的模糊條款。

(二)定位系統:追蹤、描繪

平臺企業還經常利用定位系統追蹤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工作行程軌跡。 以外賣平臺為例,算法系統通過定位騎手的具體位置規劃出相關路線,同時顧客也可以通過APP 頁面了解到騎手各類信息,主要包括騎手真實姓名、手機號、取送餐路線、系統計算的送餐時間、相應里程信息等。 定位系統定位的實時監控,就算平臺經濟從業者在家休息,只要后臺并未關閉,定位就不會停止。

同時,為了防止平臺經濟從業者關閉定位系統,相關法律法規采取了限制規定。 以貨車平臺為例,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 而貨車司機在這個過程中不但需要向平臺上傳數據,并且存在因為網絡或者技術問題導致系統無法定位,而可能被執法人員視作故意不能保持在線的情形,從而依據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發生該情形的,被處2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處罰。

(三)社交網絡:監視、控制

平臺經濟從業者個人的社交網絡是否應向平臺企業管理者開放,這也是信息時代的新問題。不少平臺經濟從業者因為不滿企業相關措施,而在社交網絡平臺上吐槽企業,企業據此將其開除。例如,福州一美團騎手因美團APP 系統定位的自身錯誤導致其多次出現被認定為提前點送達而受到平臺對其進行的處罰,而后他在美團外賣騎手群中發布了不利于美團商譽的言論,次日美團外賣平臺便以其違反《配送服務規范》之“損害平臺聲譽”,將其賬戶永久封禁⑥。 顯然,在騎手群中的言論屬于騎手之間的隱私范圍,從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的合理性期待角度,如果平臺經濟從業者將社交網絡可見性設置為對部分特定人可見,那么員工對隱私就有合理期待。

平臺企業秘密窺視、控制平臺經濟從業者社交賬號的行為,或者以維護平臺聲譽之必要,要求其提交社交網絡賬號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平臺經濟從業者的隱私權,應當予以立法禁止。 在美國,許多州通過立法禁止了企業要求雇員提供社交網絡賬號和密碼的非法行為,如根據美國加州法律規定,禁止企業以全面掌握員工的社交網絡為目的,而要求員工對其公開社交網絡賬號和密碼。如果員工不愿意交出或者明確拒絕,企業不得據此解雇、處罰員工[7]。

三、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與平臺管理權的法理基礎分析

一方面,平臺經濟從業者享有對其隱私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平臺企業基于其權利的正當性和維護企業商業利益的目的,通過各項技術手段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進行監視。 在這個過程中,無可避免地出現了隱私權和管理權這兩大權利之間的沖突。

(一)平臺經濟從業者對隱私權保護的合理期待

隱私權的合理期待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私人生活和私人秘密主觀上不希望外界干預和侵擾;另一方面是指社會大眾與法律都愿意承認權利人的需求和期待是合理的。 而在員工的隱私權的保護中,最重要的參照標準也是員工是否對其隱私有著合理預期[8]。如果隱私權的侵權成立,那么應當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一,侵權人惡意侵害隱私的主觀故意;條件二,這樣的一個侵權行為是以一個對理性人格高度冒犯的方式。 而被侵權人要證明侵犯隱私權的訴訟成立,需要證明:第一,被侵權人有著合法的隱私利益;第二,被侵權人對其隱私有著合理期待;第三,必須對被侵害人造成足夠嚴重的精神壓力和影響。 是否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從該侵害行為的本身、對被侵權人權益的危害程度以及對社會的潛在影響來判斷[7]。

雖然平臺企業基于自身商業利益以及對服務接受者的安全考慮等目的,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采取控制和監控,了解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工作進程、工作態度和其他工作情況,但是同時,平臺經濟從業者同普通勞動者一樣,其隱私權源自個人自由與尊嚴的本質,體現在個人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縱及支配[9]。 所以平臺經濟從業者在工作過程中所做的與工作無關的一系列行為,在符合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秘密的情況下,都應當受到隱私權的保護。

(二)平臺實現管理權的正當性

為了保證平臺經濟從業者在遠程工作模式下依然可以保持較高的工作效率和避免做出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平臺企業需要依托算法系統以實現有效管理。 這里的“管理權”不僅指企業對員工的日常管理行為,還包括了企業對于員工的監視權和知情權,應該從廣義角度理解。

1.以企業財產權為依據

我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4 年4 月9日就保障隱私發表了《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提出了“企業財產權”的理論[10]。 這種觀點認為,企業所進行的監視行為是基于企業財產權而產生的。 該理論主要包括以下兩部分的內容:

第一部分,認為“應當保護好企業的各項財產利益”,并在此基礎上促進企業商業利益的持續增長。 筆者認為,這里的“財產”并不局限于企業提供的內部網絡系統、電子設備等現有財產,還包括企業對于員工所創造價值的期待利益。 但是,不同于傳統的勞動者的是,平臺經濟從業者沒有固定的辦公場地,甚至有的平臺經濟從業者如網約車司機,其與平臺之間的聯系僅僅依靠移動電子設備,在此情況下,司機似乎無法對企業的設備等造成侵害的可能。 但是,平臺基于對未來創造的利益的期待,也會對平臺經濟從業者的行為、工作的態度與效率等進行監視,來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

第二部分,認為“勞務提供者的行為可能具有侵害性”,包括給勞務需求者的人身權利造成威脅等。 以網約車司機為例,近年來圍繞網約車司機對乘客實施的犯罪案件已經不下數十起。 由于網約車司機與平臺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企業很可能需要為其所實施的侵害行為被迫擔責。 所以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此類情形的出現,通過對平臺經濟從業者行為的監控,希望能夠將這些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

2.以企業知情權為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第8 條是關于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內容,勞動者應如實相告。

只有當平臺企業全面掌握和了解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各類信息情況時,才會減少甚至杜絕平臺經濟從業者因為自身疾病、犯罪心理或者其他突發情況下采取的不利于平臺自身利益的行為。 平臺對平臺經濟從業者私人數據的了解,主要是在APP 注冊頁面或者網站注冊頁面,平臺經濟從業者基于誠信而進行的自身信息填報、上傳以及上傳后平臺企業進行的背景和信息審查,這樣的流程就可能出現平臺所掌握的信息和平臺經濟從業者真實情況之間有出入的狀況。 加之,平臺在招聘平臺經濟從業者的過程中,由于靈活用工的模式,對招聘入職的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個人信息了解甚少,如眾包騎手僅需一張身份證就可以通過APP 注冊成為平臺經濟從業者。 有的平臺經濟從業者可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信息甚至為了符合平臺招聘信息而進行個人信息造假⑦,所以平臺企業單位為了更好地掌握員工的相關信息,只能對其進行監督與控制。 只有當信息充分對等時,平臺企業與平臺經濟從業者之間才能夠實現真正的“雇傭自由”[11]。

當平臺經濟從業者具備對隱私權保護的合理期待,同時平臺企業的管理權具備一定的正當性,那么二者勢必會產生沖突。 而產生沖突的重要原因則是因為隱私權和管理權的權利性質不同。 從平臺經濟從業者的角度來看,其隱私權更偏向于具有“消極”和“靜態”的特征,其要求與自身相關的私密信息與私人活動不受平臺的監督與控制。而平臺管理權則與之相反,具備“積極”和“動態”的特性。

四、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立足于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的現實困境和我國當前立法的滯后,首先應當通過明確平臺與平臺經濟從業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繼而在后續立法出臺之前,通過確定法律原則予以保護。在借助法律途徑維權、勞動部門監管的同時,探尋通過集體行動來保護隱私權的可能性。

(一)立法上建立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的各類途徑

1.明確平臺用工關系類型的法律定位

目前,我國法律并未對平臺經濟從業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進行明確定性。 而一直以來我國在判斷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依靠的是“人身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之復合”的判斷標準。 因此,要確定平臺用工關系類型,也應當基于我國的從屬性標準出發。

第一,在人身從屬性方面。 平臺對平臺經濟從業者看似管理松散,但是實際上通過算法系統仍對其工作的持續性起到嚴格地控制,如美團外賣平臺對于眾包騎手雖然通常不進行管理,但是會利用表現指標的算法來調度騎手,還會監控騎手是否穿戴公司的衣服和頭盔。 在這樣的嚴密控制和對平臺經濟從業者的精神壓迫下就形成了“精神從屬性關系”[12]。

第二,經濟從屬性方面。 以外賣送餐騎手為例,這樣的工作可以說是一項勞動密集型工作。面對生存壓力和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眾包騎手們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并將平臺收入作為第一甚至唯一收入來源。 由于算法系統里設置了捆綁平臺的績效考核,一旦平臺經濟從業者選擇其他平臺,將面臨降薪的窘境。

綜上,平臺經濟從業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雖然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但是這一觀點勢必會造成對于從屬性標準的適用爭議和量化混亂。 同時,又不能忽略傳統勞動者和平臺經濟從業者之間的組織結構和工作模式的差異性。 所以,從我國原有的從屬性標準來判定平臺從業人員與平臺之間是否存在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存在著局限性。 因此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經濟現實標準”[13],從雇主的控制權、雇傭關系的長期性、工作是否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出發,來判斷二者之間的用工關系。 在此標準下,筆者認為可以在考慮立法中確定其屬于“第三類勞動者”[14],給予其傾斜保護的同時,適當調整標準勞動關系的保護力度。 這樣便解決了平臺經濟從業者保護隱私權所面臨的法律身份尷尬的局面,更有利于后續針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展開。

此外,雖然可以通過立法確定“第三類勞動者”的概念,但是在考慮將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受到侵害單獨納入勞動仲裁申請范圍這一途徑時,應該保持審慎原則,因為該措施可能將會導致勞動仲裁部門的審查工作大大增加,也會使得平臺企業囿于各類司法訴訟環節,造成企業組織生產率下降,實質上阻礙了平臺企業管理權的行使[15]。

2.強化勞動部門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的監管力度

由于在雇傭關系中,平臺經濟從業者面對平臺企業往往處于弱勢一方,因此在這個隱私權保護過程中,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通過國家公權力介入方式,向勞動者這一弱勢一方進行傾斜保護,重置“傾斜的天平”,是保護勞動者隱私權的重要途徑之一。

我國目前法律缺乏對于平臺用工關系的規定,也缺乏對于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的特別規定,但是一部法律的頒布需要經歷征集意見、草擬制定、修改和出臺這樣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為了實現對于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保護,可以將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監管范圍內,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來介入監管。 此外,在監管模式上可以采取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罰相結合的模式,開展專項整治執法、政策宣傳和各部門聯合執法,同時保證線上和線下各投訴、建議渠道的暢通,保證各類投訴和舉報可以得到及時解決。 在事前監管上,可以建立線上和線下備案制度,要求平臺企業將隱私政策/用工協議向勞動監管部門進行備案,對于涉及侵害平臺經濟從業者的條款,要求平臺及時修改。 在事后處罰上,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高額罰款和責令停業整頓等威懾性措施,以增加平臺企業的違法成本和避免其僥幸心理。

3.探索建立網上工會的保護路徑

德國立法中創設了“職工委員會”這一團體組織,用以保護雇員的隱私權。 《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 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委員會的參與權不受以上規定影響。 當雇主向雇員收集信息時,職工委員會有權參與其中,并行使相關職權,保護雇員權益?!钡聡瑫r也保留了工會的存在,所以兩者的職能經常會出現重疊的情形,例如,關于保證工作崗位以及排除出于經營原因的合同解除問題[16]。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在借鑒德國經驗時,不必創設新的組織,可以考慮借助工會的途徑,將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保護落實到實際中。

傳統工會作為團體組織,有著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成員之間相互依賴;二是團體組織旨在表達和實現成員要求;三是各成員在心理或觀點上有集體認同感;四是成員對團體是一種長期的依附[17]。 與傳統的勞動者不同的是,平臺經濟從業者并沒有共同的物理工作場所和穩定的群體結構,靈活用工模式使得集體勞動權所依附的基礎發生了動搖。 顯然,傳統工會并不能滿足平臺經濟從業者對隱私權保護的需求。

雖然平臺經濟從業者不能面對面交流,但是通過社交媒體也可以實現組織上的互聯互通。 實踐中,已經有不少地方開展了網上工會建設,例如,杭州市建立了智慧工會平臺和“杭州e 家”APP,工會可以完成線上辦公,收集員工建議,宣傳平臺服務等工作[18]。 關于平臺企業搜集、處理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數據的范圍和相應的搜集手段,應當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以保障平臺經濟從業者的隱私和數據安全。 同時,工會可以進一步探索適合平臺經濟從業者的溝通協調機制,采取柔性調解措施,推動建立政府、平臺和從業者等多方合作聯盟。 此外,因平臺經濟從業者享有隱私信息的所有權,可以考慮平臺之間進行未加工數據的轉移,這樣有利于平臺經濟從業者跨平臺就業,減少二次搜集隱私數據對平臺經濟從業者的傷害,也可以實現平臺企業之間的數據共享。

需要注意的是,仍有不少地方網上工會的建設僅停留在表面,并未有效發揮工會的作用[19]。因此在之后的網上工會的建設推進中,全國總工會可以考慮通過評選優秀區域網上工會等方式,組織各地工會學習借鑒,從而實現經驗推廣,同時也要盡快出臺相關指導性規范,這樣才能為平臺經濟從業者和平臺企業之間的積極協商創造條件。

(二)實踐中確定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保護原則的具體適用場景

有學者提出,企業和員工是基于彼此之間的雇傭關系而產生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由于隱私權和管理權之間的權利界限不甚明朗,只能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保護原則加以規范和解釋[20]。因此,通過明確各項法律原則的具體適用場景,有助于劃分隱私權和管理權之間的權利邊界。

1.目的限制原則的具體適用

首先,應當以用人單位不同階段具體區分。在雇傭前,目的限制原則以擬招募的崗位必要范圍為限;在雇傭階段,以平臺企業的經營管理需要、財產權的保障以及對于平臺經濟從業者保護照顧義務的履行這幾個方面綜合考量為限;在離職階段,應當以離職所必需的平臺個人信息為限。

其次,如果平臺企業違反了目的限制原則,而還要求平臺經濟從業者承擔如實陳述的義務,那么這實際上是對平臺企業侵害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縱容。 故此時,平臺經濟從業者有權拒絕或是做出虛假陳述,平臺企業不能以平臺經濟從業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辭退平臺經濟從業者或是要求其承擔其信賴利益的損失。

最后,還應當明確平臺企業的告知義務。 建議平臺企業在APP 或者網站注冊頁面以字體加粗、增加下劃線等突出方式載明“請您認真閱讀本協議,本協議內容包括本協議正文、我司已經發布或即將發布的平臺規則、《軟件使用協議及隱私政策》……您同意本協議對您和我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還可以考慮設置閱讀條款的最低時限,以減少后續的法律風險。 這里的“同意”應當借鑒英國《就業工作數據保護法》中的“同意”含義,是一種“自由合意”,只有在不存在雇員因不同意而擔心不利后果的特殊情況下,雇主同意作為數據處理的法律依據才是合適的⑧。

2.事先同意原則的具體適用

在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與平臺企業管理權的角逐過程中,事先同意原則的貫徹,可以將企業管理權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從而實現對于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的有效保護。

事先同意原則對平臺企業的要求是,當平臺基于管理權而企圖對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進行監控或者使用時,應當預先通知平臺經濟從業者,讓其知悉并同意。 當然對于同意的方式,也可以不必局限于明示同意[21]。 例如,平臺為監督平臺經濟從業者工作而安裝監控設備時,應在其知悉的情況下安裝;對職業的一些硬性要求及審查應當在招聘頁面或者注冊頁面突出顯示,讓平臺經濟從業者們充分知曉這一限制,如網約車平臺對司機要求無犯罪記錄的規定;平臺在搜集平臺經濟從業者較為私密的信息時,要充當好“管理人”的身份,保守秘密,同時在平臺經濟從業者離職時,做好及時的數據刪除工作;平臺經濟從業者與平臺簽訂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時,可以約定好平臺對于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智能管理的界限、使用手段以及信息使用與監控的程度[22]。 平臺經濟從業者知悉并作出同意的行為,必須是平臺經濟從業者行使其信息自覺權的自由行為,而不是基于平臺企業濫用強勢地位的威脅和壓迫。

此外,這樣的預先通知或者征詢同意程序應當是根據不同的場景,將場景機制嵌入實現同意原則之中,采取同意的分類分層處理,使得事先同意原則更加靈活,避免了無差別同意和通知導致的僵化[23]。

3.比例原則的具體適用

該原則強調平臺搜集、處理和使用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的行為與其目的之間應成比例,實現兩大主體的利益與權利之間的平衡[24],同時也說明了企業在限制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上應有更為審慎的態度,使平臺經濟從業者的人格尊嚴得到切實的維護。

對于比例原則的適用,需要在沒有其他方式可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現企業正常管理的前提下,否則都應該優先采用其他方法,在這一點上類似于刑法的謙抑性。 適用這一原則,應當視不同工作類型,采取差異性的運用,如網約車平臺下,企業會大量收集個人信息,包括犯罪記錄、監控錄音錄像、GPS 定位。 而從業者隱私可能對客戶或者平臺企業利益無法造成較大影響的行業,根據比例原則的要求,不應當對于從業者隱私進行過多的干預。 在這里,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對信息搜集的列舉性立法,對于不同工作,列舉不同的隱私信息。 這樣的規定,看似從事不同工作的從業者之間的隱私權是不平等的,但這事實上是保證了實質公平,因為他們對隱私權的期待可能性是不同的。

五、結語

我國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之所以存在保護難、救濟難的現象,除了涉及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和企業管理權之間的矛盾,還因為我國當前法律對平臺經濟從業者的法律身份規定不明晰,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已經無法適應平臺經濟的發展。 本文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探索建立以立法保護為主,工會集體協商和公權力介入為輔的救濟體系,希望可以有效保護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以期構建和諧穩定的雇傭關系。 當然,除了相關立法的完善和勞動部門的監督之外,還需要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幫助平臺經濟從業者形成和增強隱私權維權意識,培養良好的隱私觀念。

互聯網時代下,平臺經濟從業者權益保護成為一個極為突出的法律問題。 應當在積極倡導平臺靈活就業和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下,關注平臺用工的特殊性,使平臺經濟從業者隱私權得到切實的保護。

注釋:

① 在平臺用工領域,平臺與勞務提供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并不都是勞動關系。 以外賣騎手為例,騎手分為三種類型:第一,自營騎手,與平臺之間簽署的是勞動合同;第二,眾包騎手,通過在手機美團眾包APP 軟件上注冊并完成相關認證,即可成為騎手;第三,配送公司騎手,該類型騎手與配送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不對平臺負責。 因此,自營騎手和配送公司騎手屬于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只有眾包騎手因與平臺之間的用工關系認定不清,流離在法律保護的邊緣。 而本文所探討與研究的“平臺經濟從業者”僅指組織型平臺下的專職化、固定化的眾包類勞務提供者,這類群體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益隱形人”,不包括已有其他固定職業的兼職人員。

②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 條:“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對于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薄妒澜缛藱嘈浴返?2 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p>

③ 在王天玉教授的“組織型平臺”的理論下,“網約工”主要是指組織型平臺下的勞務提供者,如外賣送餐、網約車等平臺的員工。 而“打零工”的網約工則是指眾包類勞務提供者中已有其他固定職業的兼職人員,此類人員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不必服從平臺的垂直管理,同時其主要收入來源并不是平臺支付的報酬,因此并不具有明顯的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參見王天玉.平臺用工勞動基準的建構路徑[J].政治與法律,2022(08):33-47。

④ 牛某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蘇0505 民初5019 號;孫某與遼寧春明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全在用網約車服務有限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案號:(2019)遼0302 民初1222 號。

⑤ 數據來源為微博賬號“嘀嗒出行”發布的《關于杭州文女士順風車訂單錄音結束時間晚于行程結束時間的情況說明》, 詳 見 https:/ /m.weibo.cn/status/462986 2290034125? sourceType = weixin&from = 10B5095010&wm=20005_0002&featurecode=newtitle。

⑥ 數據來源為微博賬號“第一幫幫團”發布的《福州一美團外賣騎手,在群聊中發“美團坑爹”,被公司永久封號?》, 詳 見 https:/ /m.weibo.cn/status/453380838 7326455? sourceType=weixin&from=10B5095010&wm=20005_0002&featurecode=newtitle。

⑦ 牛某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號:(2020)蘇0505 民初5019 號,案情中雖然牛某曾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通過了蘇州市運輸管理處及滴滴公司的審核,但滴滴公司在后續審核中發現了牛某曾犯敲詐勒索罪,并據此封禁牛某賬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⑧ 該法規定:“在就業環境中,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靠同意來證明處理個人信息是合理的,這是有限制的。 為了保證‘同意’的有效性,為了實現《數據保護法》的目的,同意必須是‘自由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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