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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驅動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研究

2023-04-23 11:57叢挺馮思淇李想高遠卓
圖書情報知識 2023年6期
關鍵詞:價值鏈產權價值

叢挺 馮思淇 李想 高遠卓

1 背景

近幾年,隨著文化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配置與產權制度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發展逐漸由單一的內容生產和產品銷售模式轉變為基于文化產品產權的多層次開發運營模式,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的保護、開發和有效利用問題受到廣泛重視。與此同時,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文化產業迎來數據爆發式增長,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使得數據的采集、傳輸、處理和利用能力不斷提升,持續推動文化產業結構升級、鏈條優化和價值拓展。作為文化產業發展的高級形態,文化產品產權交易活動同樣受到來自數據和技術驅動的深刻影響。2022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中提出,文化產權交易機構要充分發揮在場、在線交易平臺優勢,推動標識解析與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融合創新,為文化資源數據和文化數字內容的確權、評估、匹配、交易、分發等提供專業服務[1]。

文化產品產權交易活動和價值實現建立在相關價值鏈的系統構建基礎上。當前,針對文化產業價值鏈的研究,主要關注文化產品層面的價值活動[2-3],即文化創作、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并延伸到數字技術環境[4]與“互聯網+”環境[5],但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產品價值鏈的邏輯框架。盡管有部分研究關注到文化產品知識產權的授權開發和利用[6],以區塊鏈等作為技術支撐,建構版權價值活動流程[7-8],但并未從產權價值的系統層面深入探索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問題,且未將數據資源作為關鍵要素納入其中。相比于一般文化產品價值鏈,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基本結構,特別是在數據驅動環境下的重構表現和作用機制存在明顯差異,亟待加強針對性研究。

基于此,本研究從產權價值鏈視角出發,系統梳理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基本概念與主要構成,重點對數據驅動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的作用機制與實現路徑展開研究,為探索新形勢下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理論指導。相較于已有研究,本研究的主要創新貢獻表現為建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價值生成-價值流轉-價值實現”的三階段模型,提出數據驅動背景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三重作用機制,即數據賦能、全鏈條升級、數據權益價值鏈構建,并結合三階段模型,從價值生成、價值流轉和價值實現層面分析重構實現路徑,為相關研究提供基礎分析框架。

2 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內涵與構成

2.1 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內涵

文化產品產權是人們智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的所有權,包括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兩種形式。文化產品產權不是指一項權利,而是一組權利,即人們在使用文化產品中產生的一系列權利。

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歸屬于廣義上的文化產業價值鏈。文化產業價值鏈包含兩個層面,一個是基于文化產品本身的價值鏈,包含由作品創作、復制、生產、傳播、銷售到消費所構成的完整過程;另一個則是圍繞文化產品產權所形成的價值鏈,包含產權創造、開發、交易和利用的完整鏈條。盡管產品價值鏈與產品產權價值鏈相伴相生,且相互之間存在諸多交叉重合之處,但兩者在價值鏈管理對象、運行模式和影響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首先,在價值鏈管理對象方面,不同于一般文化產品價值鏈以產品本身為管理對象,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將產品產權視作管理對象,高度重視凝結于產品之上的產權價值,其核心是對文化產權的授權和授權后的管理。即便是同一產品,由于被授權的類型和時間范圍的差異,其產權也會處于不同的狀態,需要進行動態的跟蹤管理。其次,在價值鏈運行模式方面,不同于傳統文化生產與傳播的線性化模式,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表現為由中心向外圍擴散的同心圓開發模式,利用文化產品可反復授權交易的優勢,對文化產品進行創造性開發和再生性生產,推動產權在不同主體間的流通和價值鏈整體效益的提升,實現文化價值的持續釋放和裂變。最后,在價值鏈影響方面,不同于產品價值鏈局限于產業內部的影響,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具有較強的滲透力和融合性,通過文化符號的傳播和產權轉移,其價值鏈影響可輻射到其他相關產業和社會經濟各個領域,不僅影響文化產業內部,還會與旅游、房地產、信息等相關產業結合。

綜上,本研究聚焦于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層面,將其界定為以創意為源頭,以文化產品為客體,為促進文化產品經濟價值提升,由文化產品產權創造、開發、交易和利用等多個能夠產生價值增值的獨立價值環節所構成的價值系統,其中既包括與產權生成、流轉和實現增值過程直接相關的基本活動,也包括對上述活動起輔助作用的價值活動。

2.2 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主要構成

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作為一個復雜系統,其中間的每個過程環節都可視為價值鏈的構成要素,或稱之為子系統。不同于傳統產品價值鏈,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借助產權的流通和再利用,將文化作品中的知識和創意價值轉化為經濟和市場價值,并在產權開發和交易過程中實現價值的增值。相關學者指出,文化授權價值鏈的實質是創意驅動下的文化生產和價值生成過程[6]。綜合現有研究成果和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活動實際情況,本研究提煉出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三階段模型,以此闡述該價值鏈的主要構成,具體包括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階段、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流轉階段、文化產品產權價值實現階段。這三個階段又可細分為一系列重要環節,其中有產權價值生成階段的文化資源整合、文化作品打造、文化產品產權確定;產權價值流轉階段的產權價值評估、產權交易和管理;產權價值實現階段的產權開發利用、產權運營和維護。

(1)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階段。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是產權價值鏈得以運行的前提,指的是文化產品作為一種商品的經濟價值的產生,具體表現為社會群體對人們智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有權的價值認可和制度規定。文化產品產權的生成依賴于一系列內外部條件,最主要依賴于創作者的智力資源,通過人的創造性,對零散的文化資源進行有效整合與創新,將其轉化為具備產權價值基礎的文化作品。另一方面,文化產品產權生成不能忽視重要的外部條件,包括廣義上的文化、經濟和社會資源,它們構成了文化產品價值生成的主要來源。當然,文化產品產權生成也依賴于一個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產權保護制度,如果沒有相應的產權制度,文化作品只能是作品,無法成為受到法律保護的產品,也就無法形成具有經濟流通價值的產權。

(2)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流轉階段。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流轉是產權價值鏈的核心環節,廣義上的文化產品產權流轉包含前期估值、產權許可轉讓、產權售賣、融資以及綜合配套服務等一系列要素。狹義上的產權流轉則主要針對產權交易環節,即文化產品產權所有者將其所擁有的文化產品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及相關權利全部或部分有償轉讓的經濟活動。由于文化產品產權的特殊性,產權交易過程中容易出現價格失靈的現象,為避免價格失靈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在實際交易前往往會進行必要的產權價值評估。通過產權價值評估,文化產品產權可進入到后續的實際交易環節。鑒于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具有明顯的價值網絡特征,伴隨著授權價值鏈的持續延伸,授權過程中的節點不斷增多,同一授權標的物的交易次數逐漸增加,其潛在的經濟價值將實現持續倍增,由此獲得的價值回報也將不斷擴張。

(3)文化產品產權價值實現階段。文化產品產權價值實現是文化產品產權的價值目標得以現實化的過程與結果,也是作為產權價值主體的人使作為客體的文化產品產權的潛在價值、內在價值轉化為現實價值、外在價值,對主體產生應有或期望意義的過程。具體而言,通過對流轉的文化產品產權進行有效開發利用和后續運營維護,服務社會經濟建設,為企業和個人等權利所有者帶來預期的經濟收益。產權價值實現有賴于一系列內外部因素,第一,提高文化產品產權的創新含量是產權價值實現的前提,只有優質的版權作品和高水平的專利技術,才能為企業和個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第二,產權價值主體的創新積極性是產權價值實現的關鍵,產權價值實現需要經歷技術研發、資本投入和市場運作等活動,高度依賴以企業家為代表的產權價值主體的創新活力和積極性;第三,良好的產權社會環境是產權價值實現的保障,完善的產權制度體系和激勵機制有助于引導文化企業加大產權價值開發力度,提升其產權價值的運營和管理能力。

除了價值鏈基本活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還包含相應的輔助活動,即文化產品產權制度建設、平臺建設、人員培訓、社會宣傳等,如針對文化產品產權交易搭建線上交易平臺并提供信息服務,提高交易活動的運行效率;圍繞文化資產評估等相關主題開展專業培訓,提供面向文化產品產權交易的服務等。上述支持活動為價值鏈基本活動提供重要保障。

3 數據驅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的作用機制

當下,以數據驅動為核心的數智技術正以極高速度、極大能量影響傳統文化產業,由此也激發了傳統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需求。首先,在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引領下,需要利用新技術進一步完善文化產品產權的確權及授權方式,同時在現有產權成果的基礎上推動價值增值和實現。其次,從現有產權價值鏈結構來看,受限于傳統技術和資源條件,不同鏈條環節之間往往處于相互割裂狀態,不同節點之間缺乏直接有效的數據關聯,使得相應的反饋存在明顯滯后性,亟需借助數智技術手段進行價值鏈升級。最后,于文化產品產權最終服務對象機構和個人而言,價值鏈建設需要滿足其對文化產品日益豐富且個性化的利用需求,如基于情境自動生成的視頻圖像等,且根據用戶需求進行實時評估反饋,相應的價值鏈需要有更多數據智能要素的引入。

數據驅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重構目標是利用數據驅動技術,對現有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進行升級改造重塑,以滿足社會和個人對文化產品產權的利用需求,推動文化產業創新發展?;谏鲜龇治?,數據驅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的作用機制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依靠數據驅動技術,全面賦能現有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擴展從價值生成、流轉到最終實現等多個環節的價值鏈發展空間,提升其運行效能;二是基于區塊鏈、大數據,對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活動進行全鏈條升級改造,優化文化產業創新生態;三是以數據要素為核心,催生新的平行于原有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活動的數據權益價值鏈,并建立起基于文化數據權益的價值鏈運作方式。

3.1 數據驅動全面賦能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

數據驅動技術對于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直接作用體現為全面賦能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流轉和實現的全鏈條過程。

3.1.1 賦能創作者與產權價值生成

數據驅動通過賦能文化創作者,推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一是降低文化創作門檻。盡管到今天為止,創作一部頂尖作品依然需要一流的創作者付出巨大的時間和精力,但必須承認的是,隨著智能化創作工具和數據分析軟件不斷涌現,更多的創作者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創作完成一個富有創意的文化產品,并形成具備市場價值的文化產品產權。二是激活大規模創作群體。根據《2022抖音知識數據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10月,抖音萬粉知識創作者數量超過50萬,同比增長69.6%[9],借助于數據驅動的開放平臺,越來越多的知識創作者加入到文化創作中來,推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此外,數據和信息技術發展使得作品不再僅僅是由創作者獨創生成,而是來自創作者、粉絲的價值共創,以及基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技術的人機共創。近期,谷歌、微軟等IT巨頭紛紛進入AI繪畫領域,開發了相應的AI繪畫工具,用戶只需通過輸入關鍵詞,選擇特定的繪畫風格,就會生成相應的畫作,并可根據成品進行調試。雖然人工智能技術的大規模應用對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但不可否認的是,從產權創造能力上看,基于數據驅動的AI技術使得文化創作實現了巨大的躍遷。

3.1.2 賦能交易市場與產權價值流轉

數據驅動對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流轉階段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優化產權價值評估方式,為產權交易提供更為精確的數據參考。通過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新型技術手段,實時捕捉、挖掘并分析市場和消費者數據,將可能影響產權價值的相關因素納入進來,構建完整的價值評估模型。閱文集團推出的網絡文學作家指數榜就依據作家名下所有作品本年度內的線上影響力(理論稿酬+用戶閱讀時長)、讀者熱度(月票+評論)、版權價值(版權類稿酬)等維度數據綜合加權編制,由系統自動測算生成,全面反映閱文簽約作家影響力和品牌價值[10]。二是拓展產權流轉方式。由于數字技術所帶來的多元主體的介入,文化產品擁有了更為多元化的交易模式和價值流轉方式,包括數字版權的交易流轉、基于IP價值的內容深度開發合作。2022年,占據長視頻頭把交椅的愛奇藝與短視頻頭部平臺抖音達成協議[11],雙方圍繞長視頻內容的二次創作與推廣等方面開展合作,極大地拓展了優質網絡視頻的價值空間。三是降低產權交易和流轉成本。相比于傳統產權交易模式,數字環境下的文化產品產權交易突破了地理空間的限制,實現更廣范圍內的實時交易,而數智技術在加快交易流程數字化的同時,有助于推動不同交易市場的互聯互通,打造一體化的產權交易平臺,極大地降低產權交易和流轉成本。

3.1.3 賦能消費市場與產權價值實現

數據驅動對產權價值實現階段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提升用戶消費體驗,擴增產權市場需求。新技術帶來了新的文化產品與消費體驗,如借助虛擬現實、增強現實技術,用戶獲得超越紙質圖書的沉浸式體驗,帶動相關產品產權市場需求。2020年英國Inception公司獲得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熊貓日記》啟蒙圖畫書系列AR圖書雙語版的全球制作和發行權,是我國首個AR圖書版權輸出海外市場。二是提升企業產權運營和管理能力。通過引入數智化資產管理平臺,實現文化資產數據的自動采集、獲取和分析,提升資產管理的自動化水平,同時借助AI分析技術可有效識別具有增長潛力的優質文化資產,幫助企業進行更明智的商業決策。三是拓寬產業邊界?;跀祿诤纤鶐淼漠a業融合,突破了傳統文化產業的邊界,加快數字文化產業與先進制造業、消費品工業、智慧農業的融合發展,為產權價值實現提供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3.2 基于區塊鏈大數據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全鏈條升級

作為一種典型的數據驅動技術應用,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基于塊鏈結構的分布式數字賬本,它被認為是“數字經濟時代價值互聯的基石”[12]。區別于一般數據驅動的單點賦能方式,區塊鏈與大數據結合打破傳統基于信息互聯網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孤島”模式,通過全鏈條升級,轉變為基于價值互聯網的過程可追溯、產權可保障、節點可驗證的“網絡”模式,推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功能提升與生態重塑。

首先,強化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信任共識。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區塊鏈白皮書(2021年)》中指出,區塊鏈正向“信任鏈”“協作鏈”的新發展階段邁進。區塊鏈技術通過分布式節點共同提供認證所架構的全新共識性信任機制,不僅能從源頭管控數據的真實性與可信度,達成文化產品內容創造的分布式共享,推動數據與信息的流轉從內容交換向價值交換與價值創造的轉變[13],還促進數據存儲與信用生成的統一,實現各參與主體的信任增強,借以降低產權交易中的信用風險,助力文化產品產權交易提質增效。

其次,優化文化產品產權全鏈條保護。對于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運行而言,產權保護是基礎性保障,產權保護對象包括文化產品及其創作主體。區塊鏈技術基于其技術特性,有助于幫助解決作品基數大、流轉頻率高的文化產品的確權、授權和維權等難題。例如,中國版權協會版權監測中心借助區塊鏈技術將作品信息實時保存上鏈,形成有效的登記存證信息,完成作品版權認證;通過全網監測及時對侵權行為進行采集,將侵權證據進行上鏈固定,完成侵權證據取證。

最后,提升價值鏈各節點運行效能。區塊鏈技術不斷運用于文化產業與產權領域,為文化產品的產權生成、產權開發、產權交易、產權利用等不同環節提供技術支撐,以此更好地釋放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創新活力。譬如,在產權生成環節,區塊鏈通過時間戳技術能夠對文化產品每階段的創作過程進行記錄,明確創作主體的身份,并且有效保護匿名或署假名的創作者的個人隱私[14];在產權開發環節,區塊鏈技術打破數據孤島,實現文化數據采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過程的可追溯,推動文化數據共享與價值增值;在產權交易環節,區塊鏈技術以其記錄不可篡改特性實現產權交易透明化,通過智能合約達成產權自動化交易,避免出現多頭授權、無效授權、重復授權等現象,優化產權交易生態。

3.3 數據驅動催生新的平行價值鏈

正如相關學者研究表明,數字技術不僅賦能文化產業全鏈條,而且創造出了新的平行數據市場[15]。從產權價值鏈角度,數字技術同樣催生出一條新的平行于原有價值鏈的文化數據權益價值鏈。如影視作品使用大量特效制作場景,互聯網文化產品設計、制作、宣傳、消費過程中產生海量數據,構成了文化大數據資產的重要組成。相比于大多數文化產品,一般數據本身并不具有獨立的產權價值,而只有投入勞動、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對文化數據進行必要的加工處理,才能形成相應的數據價值,并隨著價值鏈環節推進而不斷釋放并提高其價值?,F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數據本身的價值鏈活動,將其分為數據獲取、數據存儲、數據分析及數據應用等基本主要環節[16]。本研究所提出的面向文化產品的數據權益價值鏈,指的是以文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為前提,圍繞文化數據資產的價值生成、流轉和分配等方面展開的價值活動,具體包括“文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文化數據資產價值形成——文化數據資產價值分配”等主要環節。與傳統產權價值鏈中數據所發揮的輔助作用不同,文化數據權益價值鏈中數據要素扮演核心角色。

3.3.1 文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文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本質是數據資源化。CCSA TC601大數據技術標準推進委員會發布的《數據資產管理實踐白皮書》將“數據資源化”定義為“通過將原始數據轉變為數據資源,使數據具備一定的潛在價值,是數據資產化的必要前提”[17]。對文化數據資源而言,如何將原始散落的文化數據轉變為可控且具有價值的數據集,是實現數據資源化的關鍵。

從面向文化領域的數據類型來看,大致可分為需求側和供給側,前者主要是文化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數據,如用戶數據和交互數據等,對相關數據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有助于引導文化產品生產和創新;后者主要針對從文化資源中“萃取”的大量文獻素材、音視頻資料、文化遺產等數據資源[18],所得到的包括用于識別和展現文化的圖像、文字、聲音、動畫、影片、三維全景、三維模型等數據[19]。相比于一般領域的大數據,供給側大數據是文化領域所獨有的資源優勢,需要通過數據采集、數據存儲、數據關聯、數據解構、數據重構等一系列環節,將其轉化為優質的數據資源。特別是通過數據關聯這一環節,將零散的數據按照統一標準關聯起來,形成對文化內容的整體性把握,為文化資源的高效開發利用提供保障,并為文化產業創新和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3.3.2 文化數據資產價值形成

根據2019年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印發的《資產評估專家指引第9號——數據資產評估》,數據資產是指由特定主體合法擁有或者控制,能持續發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文化數據資源[20]。而文化數據資產則是具有資產權屬、經濟價值和文化屬性的可計量文化數據,包括文化創作、生產、傳播、消費過程中直接形成的以二進制形式存在的數據資產,也包括原有其他類型資產的數字化轉化的數據資產[21]。作為一種重要的文化資產,文化數據資產具有獨立性、價值性、可交易性和可再生性等特征。

文化數據資產價值形成的背后是數據資產化的過程。所謂數據資產化就是通過將數據資源轉變為數據資產,使數據資源的潛在價值得以充分釋放。針對文化領域,數據資產化是將凝結文化產品創作生產者的智慧和知識的關聯數據轉化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資產,形成資產化的關聯數據,從而獲得數據變現收入[18]。2022年8月,由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承建的全國文化大數據交易中心正式上線運行,該中心聚焦文化數據,打造服務于文化數據生產與應用的交易生態,面向國內與國際范圍開展文化數據交易業務及與交易相關的服務業務。通過建立文化大數據交易體系,傳統文化機構可以直接購買到可供生產創作的數據資源,提升文化生產效能,提供滿足用戶需求的文化產品。

3.3.3 文化數據資產價值分配

區別于一般文化資產,文化數據資產中提到數據資源的“合法擁有”并不等同于絕對排他性的數據所有權。一方面,以“所有權”規制數據權屬不利于實現數據資產價值和流通,另一方面,客觀上數據資產的未來收益與所有權歸屬并無太大關系,而主要取決于“誰開發利用”。

考慮到文化數據的生成主體、加工主體、利用主體往往不同,不同主體對于數據的價值貢獻程度和方式存在差異。在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就舍棄了所有權的立法思路,強調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其中數據資源持有權強調數據持有主體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包括對數據自主管理的權利和對數據處理授權同意的權利。數據加工使用權則是以數據處理者為權利主體,保護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成果,保護其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得的數據相關權利。數據產品經營權是指運營商對其開發的數據產品進行運營、支配、交易、收益的權利。以網絡視頻為例,網絡視頻內容制作方、服務方和用戶對于網絡視頻數據的權屬問題,各自或共同對這些數據進行加工、分析以形成對數據資產(數據產品)的財產性權益。這些數據資產中包含用戶大量的個人信息,具有個人信息人格權益,歸屬于文化數據的生成主體,也即網絡視頻用戶;作為文化數據的加工主體,網絡視頻內容制作方在內容制作過程中生成大量內容數據,同時因對基礎數據進行加工處理等而獲得相應的增值數據權益;作為文化數據的運營主體,網絡視頻服務方通過為網絡視頻提供服務而享有對相應數據產品的運營、支配、交易和收益的權利??傮w而言,數據資產的價值實現在于利用而非歸屬,多個財產權益之間并不沖突,不同主體可以通過協議,各自在其對數據合法控制范圍內行使相關數據權利并實現數據資產價值收益分配。

4 數據驅動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的實現路徑

基于上文對數據驅動重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邏輯、作用機制的系統分析,本研究進一步從實踐層面,探討數據驅動背景下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的實現路徑。針對當下文化產業發展階段,尤其是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活動現實狀況,借鑒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三階段模型,我們認為,應從價值生成角度完善文化數據基礎制度,推動優質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與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從價值流轉角度優化文化產品產權價值交易流程,特別是文化數據資產價值分配機制,最后從價值實現角度創新文化產品產權經營模式,探索更多的實際應用場景,釋放文化數據價值。

4.1 基于價值生成的文化數據基礎制度建設

基于數據驅動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建設有賴于完善的數據基礎制度環境,尤其是數據產權制度建設。近幾年,國家從宏觀制度和政策層面加強數據要素頂層設計。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戰略任務。2022年3月,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進一步提出“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并從“強化高質量數據要素供給”“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創新數據要素開發利用機制”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戰略舉措。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數據要素的基礎性文件,為數據基礎制度,尤其是數據產權制度構建指明了原則和方向。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備受關注的一條信息就是組建國家數據局。根據《方案》要求,國家數據局將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從上述政策文件和機構改革方向來看,數據要素已成為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

相比于政務、醫療、零售和工業等領域,文化領域的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整體上處于相對滯后狀態,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此外,現有的文化數據建設更多局限于文化行業內部,文化大數據體系與國家整體大數據體系之間尚缺乏有效連接[22],無法發揮文化數據資源的全部潛在價值。未來,在國家層面,應加快包括文化數據價值評估、數據確權、交易服務、數據合規和監管、數據安全等一系列基礎性制度體系建設,破解文化數據資產評估難、確權難等制約性障礙,為文化數據資源利用和價值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同時,考慮到文化數據的應用范圍和影響超越單一的文化部門,宜由中宣部牽頭,聯合科技部、財政部、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播電視總局等多部門共同推動文化數據重大工程,實現供給側與需求側文化數據資源、文化數據與經濟社會等不同領域數據資源之間的充分融合,發揮多元主體參與和多元數據協同效應,助推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活動健康發展。

4.2 基于價值流轉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分配機制優化

當前,文化數據資源共享與價值分配機制是影響價值鏈多元主體能否實現有效協同的關鍵。針對傳統文化產品產權交易活動而言,通過大數據采集工具的廣泛普及,強化對產品產權價值相關數據的實時獲取,有助于及時準確地評估其產權價值,提高產權交易效率,促進產權價值分配。

針對文化數據要素驅動的產權價值活動,以數據、算法和算力為基礎的人工智能內容生產(AIGC)正逐漸從小眾走向主流,這對文化創意產業帶來的直接影響就是文化作品呈現出數據化趨勢,不再是以單一作品形式而是作為機器學習的訓練樣本形式出現,原本基于靜態作品的版權授權模式面臨結構性重塑。由于數據資源共享所帶來的收益分配預期不明確,相關主體不可避免地對參與價值鏈建設抱以觀望態度,因此相應的價值分配機制亟待優化。近期,一些新型文化科技平臺嘗試引入新的價值分配機制,如一個名為HiiiMeta的新創項目[23](圖1)就是集藝術風格的確權、授權和使用為一體的AI藝術生態,首先開源藝術家將原創作品交由風格機器人(一代)進行訓練,生成二代作品,開源藝術家因授權其作品使用而從購買者那里獲得相應的授權費用;由于二代作品是由風格機器人基于開源藝術品創作而成,其版權歸開源藝術家和二代創作者共有,創作者擁有作品在協議內的商業使用權,相應的基于二代作品商業化應用所獲的收益歸二代創作者所有;之后,風格機器人(二代)利用二代作品進行訓練從而形成三代作品,但因為其中攜帶了風格機器人(一代)的風格基因,其版權由開源藝術家和二代創作者所有,在三代創作者向二代創作者支付相應的授權費用中,根據開源藝術家“風格基因”的具體占比抽取部分作為版權費用,剩余的費用則歸二代創作者所有。授權費用、版權費用和商業化應用構成整個生態價值鏈的主要收入模式。盡管目前,對于數據驅動下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價值分配模式存在諸多爭議,但突破單一靜態授權模式,優化價值鏈價值分配機制已成為各方共識,并且成為未來一個階段的重要目標。

4.3 基于價值實現的文化產品產權經營模式創新

文化產品產權經營模式創新建立在對內容數據、用戶數據、交互數據等各類數據資源的充分利用上。當前,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主要聚焦文化數字內容和文化資源數據,后者往往作為前者的衍生產物存儲于企業內部。如何根據市場需要不斷推出新型數據產品和服務,使文化資源數據由隱性價值向顯性價值轉化,有利于激活文化科技融合的巨大動能,賦予文化產業更大的想象空間。如電影《阿凡達》以卓越的視覺特效和3D畫面打造出史詩級文化產品,同時也產生了大量包含特效場景渲染在內的龐大數據資料,據悉整部電影大約3PB的數據存放在BlueArc和NetApp的存儲系統中。從文化數據經營模式創新角度來看,如果將這些珍貴的數據資源進行有效的資產管理,不僅能夠滿足自身生產需要,還能對外提供數據服務,授權其他公司在制作類似科幻主題電影或節目中利用該數據集創造出更多元豐富的文化產品。除此之外,文化企業還可以充分利用需求側數據,如內容傳播過程中用戶生成內容和用戶消費數據,形成基于海量數據的用戶研究報告或用戶價值評估系統,進一步推進文化數據的商業價值開發,助推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延伸和拓展。

當然,考慮到不同類型文化產品差異,在經營目標和模式選擇上也有所不同。我們認為,數據驅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主要有兩種主導經營模式,分別是“+數據”和“數據+”模式,前者是將數據看作是一種賦能工具和手段,在保證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既有運行邏輯的前提下,發揮數據驅動在價值和功能延伸上的重要作用,從而助推文化產品產權價值實現;后者則是將數據看作是構造社會、市場和行業發展的建構性要素和力量,需要在全新的數據基礎設施上按照數據化思維重新統合價值鏈結構和運作模式,提出全新的價值實現方式,如從底層打造新的數據智能文化產品。針對大部分相對封閉且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如具有收藏價值的文化藝術品等,宜采取“+數據”模式,也即在維持現有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運行框架基礎上,利用大數據推動產權價值實現,為文化產品多模態呈現、虛擬沉浸式體驗和多渠道運營提供支撐。針對開放程度較高且價值相對分散的文化產品,如網絡游戲、科技期刊等,應積極嘗試“數據+”模式,通過采集挖掘整合文化數據資源,探索個性化游戲視頻實時生成交易、科研數據靈活復用等創新模式,推動以文化數據權益為核心的產權價值實現。

5 結語

雖然從應用層面,文化產業離真正意義上的數智化仍有較長一段距離,但一系列前瞻性研究已然讓數據智能驅動成為文化產業的熱點話題。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不僅是文化產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還全方位嵌入文化產品產權價值生成、流轉、實現等各個環節,深刻影響并改變著文化產品產權價值活動。本研究首先基于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內涵,提煉并構建產權價值鏈三階段模型,包含價值生成、價值流轉和價值實現;然后在數據智能驅動背景下,從國家創新戰略、現有價值鏈局限與價值鏈服務對象層面,提出數據驅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需求和目標,基于價值鏈賦能、全鏈條升級、數據權益價值鏈構建等維度,揭示數據驅動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重構的作用機制,最后結合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三階段模型提出相應的價值鏈重構實現路徑,為相關研究提供基礎性的分析框架,有效助推文化產業數實融合。

當然,本研究尚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對基于文化數據權益的價值鏈與傳統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關系仍有待深入探索,二是未針對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的動態運行機制展開深入分析,相關結論仍有待實證分析予以驗證。未來將根據數據嵌入文化產業深度,建構多層次的文化產品產權價值鏈體系,并結合系統仿真與多案例比較等方法,對產權價值鏈運行模式展開定性與定量分析。

作者貢獻說明

叢挺:提出整體研究思路和框架,論文撰寫與定稿;

馮思淇:研究資料搜集,論文修訂;

李想:研究思路設計,論文修訂;

高遠卓:研究資料搜集,論文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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