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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研究

2023-05-30 05:48王朝才李天舒
財經問題研究 2023年3期
關鍵詞:企業創新

王朝才 李天舒

[摘 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離不開人才支撐,人才發展又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基礎,因而探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本文以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為準自然實驗,選取2007—2016年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檢驗該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研究發現,該法實施能顯著提升企業創新水平,且這種正向影響長期顯著。異質性分析結果顯示,該法實施對非國有企業、高新技術行業、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低、初創期和成熟期的企業創新促進作用更強。機制分析結果顯示,該法實施強化了對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的監管和對勞動力雇傭的保護,勞動力成本隨之上升,企業有動機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抵御利潤下降的風險,進而可以激勵企業使用相對價格較低的資本要素替代勞動力,“倒逼”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本文的研究豐富了評估該法的實施效果領域的文獻,對引導企業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完善社會保險激勵補償機制方面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企業創新;社會保險繳費;勞動力成本;雙重差分模型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23)03?0117?13 ]

一、問題的提出

作為人民生活的安全網和社會運行的穩定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關乎老百姓的“保命錢”。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其中,“安全規范”是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出的新要求。繼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之后,201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下文簡稱《社會保險法》)的正式實施,將社會保險征繳提到“有法可依”的法治層面,彌補了之前我國社會保險上位法的缺失,規范了勞動關系,同時強化了對社會保險的監管,進而降低了企業社會保險繳費不實的程度,促使勞動者權益得到安全規范的保障[1]。但對于企業而言,《社會保險法》帶來的“強監管”會加重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影響生產經營抉擇,甚至可能影響企業的創新行為。而科技創新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內生動力,可以有力支撐和引領國家高質量發展。隨著我國科技力量的不斷強化,2021年全社會研發投入達2.79萬億元,約是十年前的2.70倍,全球創新指數排名已上升至第12位,我國成功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在此發展背景下,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堅持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前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重要載體,已成為我國技術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核心力量。因此,強化企業科技創新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優化配置創新資源,以實現我國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進入創新型國家前列是目前制度改革的重點。

總體來說,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不僅承擔著技術創新的責任,還承擔著提供員工福利的職責,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便是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探究規范社會保險關系與企業創新之間的聯系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實際上,《社會保險法》正是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使勞動者權益得到安全規范的保障而制定的,但其是否影響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還不得而知。其具體的影響機制是什么?影響效果是否會隨著企業特征的差異而發生改變?未來應如何更有效地完善配套措施?迄今鮮有研究回答上述問題。鑒于此,本文以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為準自然實驗,選取2007—2016年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利用雙重差分模型評估該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效果。以期在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保證社會保險費足額征繳、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同時促進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打好政策“組合拳”,加快推進我國進入創新型國家前列。

與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增量工作和可能的邊際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研究視角上,既有文獻關于《社會保險法》對企業創新的實證研究非常少。本文以《社會保險法》為一項準自然實驗,利用雙重差分模型系統評價了該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加深了對規范社會保險關系影響企業創新活動的理解,在為該法實施具有積極影響提供證據的同時,補充了企業創新視角的增量研究。二是研究內容上,已有文獻在分析社會保險或勞動保護相關政策對企業行為的影響機制時,大多從社會保險繳費或勞動力雇傭的單一角度進行探討。本文不僅系統分析了《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總體影響,探究了政策實施效果出現的時點及政策是否具有穩定的長期效應,且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將該法實施強化社會保險繳費監管和勞動力雇傭保護的作用機制放在同一框架下進行綜合分析,逐步檢驗該法實施影響企業創新活動的具體路徑,拓展了有關企業社會保險繳費和勞動力雇傭抉擇的研究,具有現實意義。三是研究對象上,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的變化是檢驗《社會保險法》實施成效的直觀結果之一,但相關文獻暫未研究該法實施對不同實際繳費率企業影響的差異性。本文不僅探討《社會保險法》實施對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整體影響,研究結論具有普遍性,還充分考慮了企業屬性與發展規律的異質性特征,深入考察該法實施對不同產權性質、行業屬性、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和生命周期企業創新的差異化影響,研究結論具有代表性。同時,本文也為精準施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配套改革提供了經驗借鑒和理論依據方面的增量研究。

二、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綜述

目前,鮮有文獻考察《社會保險法》實施與企業創新的關系,本文可參考的文獻主要集中于探尋勞動保護效果的相關研究和影響企業創新的相關研究。

第一,探尋勞動保護效果的相關研究。這類研究主要探討《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文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帶來的勞動保護加強對企業的影響:一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對企業的影響。許紅梅和李春濤[1]研究認為,該法的實施雖然加強了對勞動力的保護,但將導致企業的經營性負債增加,最終使企業違約風險不斷上升。劉貫春等[2]研究發現,該法的實施雖然強化了勞動保護,但顯著降低了勞動力雇傭的增長率,其核心機制為流動性約束效應而非要素替代效應。同時,汪偉和張少輝[3]指出,雖然該法的實施提高了用工成本,但企業可以通過增加現金持有量和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抑制短貸長投的現象發生。二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對企業的影響。李波和楊先明[4]研究發現,該法實施能顯著提升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出口產品質量。沈永建等[5]研究認為,該法雖然加強了對勞動力的保護,但無法證明其實施是否會提高勞動力成本。而職工“五險一金”比重的增加或來自《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影響,這亦可能會間接提高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倪驍然和朱玉杰[6]研究發現,《勞動合同法》實施能顯著增加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創新投入。同時,李建強和趙西亮[7]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尋該法實施促進企業創新的機制,研究發現,該法主要通過對要素結構調整來提高企業創新效率。就《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企業的影響而言,現有研究普遍認為,兩種法律實施均加強了對勞動力的保護,因而使得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企業利潤下降,進而會引發一系列的企業“避險”行為。

第二,影響企業創新的相關研究。這類研究主要從激勵效應角度和流動性約束角度出發,探討勞動力成本提升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機制。賀建風和張曉靜[8]研究認為,勞動力成本上升使得資本和勞動力的相對價格發生改變,企業將通過資本替代勞動力促進創新產出。Caballero等[9]則持相反觀點,認為勞動力成本的上升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提高企業的融資約束,進而擠占研發投入,使企業創新受阻。而何子冕等[10]則綜合考慮要素替代效應和融資成本效應,得出勞動力成本增加與企業創新之間呈非線性關系的結論。綜上,已有文獻對勞動力成本影響企業創新的機制尚未有定論,其具體的影響路徑仍需進行全面、細致的評估與驗證。

梳理以上文獻可知,目前鮮有文獻聚焦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這也為本文提供了可研究的空間。一方面,雖然已有研究考察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但《勞動合同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存在較大差別?!秳趧雍贤ā犯鼈戎赜趧谫Y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權利和義務,缺少較為具體的賠償和執行標準,使得企業逃避責任的空間較大。與《勞動合同法》不同,《社會保險法》更加注重企業對勞動力雇傭階段的社會保險繳費責任,明確了企業不按時、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損害勞動者權益行為的處罰標準。因此,二者的政策效果不能同一而論。另一方面,以《社會保險法》實施開展政策效應因果推斷的實證研究較為缺乏。為數不多的相關研究更多關注該法實施對企業的負面影響,而積極作用仍需進一步探討。一項政策的頒布實施必然有其兩面性,需要根據企業的不同行為進行對比衡量和綜合評判之后才能得出結論。因此,本文詳細考察了《社會保險法》實施影響企業創新的具體效果、作用機制及異質性,以期對現有文獻進行補充。

(二)研究假設

《社會保險法》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力的保護,明確了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的原則和標準。社會保險費由國家機關強制征收和監管,本就具有“準稅收”的性質[1]。因此,《社會保險法》通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提升了社會保險的監管力度,加強了對社會保險繳費的約束,從而提高了實際繳費率,進一步保證了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征繳。但隨著企業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的上升,勞動力成本亦隨之增加,企業負擔也不斷加重并面臨利潤下降的風險。此時,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有動機提高勞動生產率,減少因勞動力成本增加而引發的利潤損失。

具體而言,在勞動力成本上升的情況下,企業維持或增加利潤的途徑有以下兩種:一是“理性”的企業可能通過解雇員工或降低員工工資的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但實際上,《社會保險法》不僅能夠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同時可以增強勞資關系的剛性,使企業無法隨意降低員工工資或解聘員工。二是企業為了應對勞動力成本上升的陣痛期,可能傾向于選擇要素替代的方式進行結構調整。一方面,企業的實物資本投資將會增加。勞動力成本上升使勞動力和資本的相對價格發生改變,出現資本替代勞動力的現象。即企業傾向于選擇相對價格較低的資本進行投資,也因此會“倒逼”企業更新生產技術或購進先進設備,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彌補因勞動力成本上升而引發的利潤損失,為企業創新提供了“硬件”條件。另一方面,企業的人力資本水平將會提高。首先,高技能勞動力的社會保險繳納更具有連續性,而低技能勞動力的流動性較大,難以保證連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甚至許多農民工并沒有“五險一金”。雖然該法的出臺使低技能勞動力的權益得到更加規范的保障,但低技能勞動力工作不穩定的屬性未能發生實質性改變。因此,該法規范社會保險足額征繳的效果在高技能勞動力中更為顯著。其次,低技能勞動力受自身素質限制,無法為企業提供更有效率的生產活動,因而資本替代的勞動力將主要作用于部分低技能勞動力。最后,根據資本—技能互補理論,由于資本與高技能勞動力的適配性和互補性更強,先進設備的引入將替代部分低技能勞動力,同時急需高技能勞動力的匹配操作,因而企業更新生產技術或購進先進設備對勞動力的替代主要集中于低技能勞動力,從而提高了高技能勞動力的就業比重,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本結構的優化,為企業創新提供了“軟件”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實施將引發企業勞動力成本上升,促使企業有動機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抵御利潤下降的風險,進而激勵其更多地使用相對價格較低的資本替代部分低技能勞動力,進而促進了企業創新?;诖?,筆者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假設:《社會保險法》實施可以促進企業創新。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由于《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實施,且2017年1月1日起,國務院調整12個試點城市適用《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考慮到2017年試點政策可能影響本文的估計結果,且樣本期選擇過長會導致結果受其他政策和混雜因素的影響較大,故選取該法實施的前后各5年(2006—2016年)為本文的樣本區間。1由于后文以企業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進行分組檢驗,而該數據最早獲取至2007年,故匹配社會保險實際繳費數據后,本文的樣本區間縮短為2007—2016年。各企業數據來源于CSMAR數據庫和RESSET數據庫,地級市數據來源于2007—2016年《中國城市統計年鑒》。

為保證研究結果的有效性,本文參考汪偉和張少輝[3]的做法,對數據進行以下處理:一是剔除*ST、ST、PT企業數據。二是剔除金融行業樣本。三是剔除員工人數和營業收入小于或等于零的異常樣本。四是為克服極端值對回歸結果的影響,對相關連續變量進行上下各1%的縮尾處理。

(二)變量說明與模型構建

1. 被解釋變量

企業創新(Innovationit)?,F有文獻大多從創新產出和創新投入兩個方面衡量企業創新,其中,創新產出普遍使用專利申請、獲得或授權數表示,但由于專利從申請到獲得再到授權的過程較為漫長,難以對《社會保險法》實施迅速作出反應,故本文采用創新投入來衡量企業創新。創新投入一般包含研發人員投入和研發資金投入,但由于研發人員投入數據缺失較為嚴重,故本文選取研發資金投入的相關指標衡量企業創新。由于研發資金投入的絕對數在不同規模企業中差異較大,而其相對數更能反映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研發投入力度,代表了企業對研發的重視程度,因此,本文使用研發資金投入的相對數表示企業創新,即用i企業t年研發資金投入占總資產的比重來衡量。

2. 解釋變量

解釋變量為《社會保險法》實施的虛擬變量([Policyit]),[Policyit=Treati×Postt]。其中,[Treati]為《社會保險法》實施的組別虛擬變量。由于該法屬于“全國一刀切”政策,在2011年7月以后,所有企業均受到法律實施的影響,不存在實際的控制組和處理組。但該法提升了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的剛性,增強了對勞動力的保護,因而勞動密集度較高的企業受政策影響可能較大,故本文參考許紅梅和李春濤[1]設定控制組和處理組的做法,為排除法律實施的影響,保證組別分類的外生性,以2010年勞動密集度為基準,將樣本企業分為兩組,勞動密集度較高的樣本企業作為處理組,[Treati]取值為1;反之作為控制組,[Treati]取值為0。其中,勞動密集度的計算方法參考倪驍然和朱玉杰[6]的做法,用i企業t年員工薪酬的自然對數/銷售收入的自然對數表示。[Postt]為《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時間虛擬變量,2011年及以后取1;反之取0。

3. 控制變量

控制變量包含其他影響企業創新的企業層面和城市層面因素。參考現有文獻對企業創新的研究成果[6-7],本文選取財務杠桿率(lev)、企業成長性(tagr)、資產回報率(roa)、企業規模(size)、企業價值(tobinQ)和股權集中度(top1)作為企業層面的控制變量;同時,考慮到城市發展水平對企業創新存在間接影響,進一步選取經濟發展水平(pGDP)、財政壓力(fisstr)、產業結構(indstr)、金融發展水平(findev)和人口規模(pop)作為城市層面的控制變量,以減少由于城市發展差異導致的估計結果偏誤。在此基礎上,本文納入企業固定效應,同時考慮各省出臺配套政策的差異,進一步控制省份—年份固定效應。

基于此,本文以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為準自然實驗,利用雙重差分法檢驗該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并構建模型如下:

[Innovationit=α+βPolicyit+j=111δjControlit+ρi+ρlt+εit] ???????????????????(1)

其中,i和t分別表示企業和年份;[Innovationit]表示企業創新,[Policyit]表示《社會保險法》實施的虛擬變量,[Controlit]表示影響企業創新的控制變量。[β]表示該法的實施效應,[ρi]表示企業固定效應,[ρlt]表示省份—年份固定效應,[εit]表示隨機擾動項,包括模型中不可觀測的其他影響因素。此外,本文參考謝紅軍等[11]的做法,匯報省級層面的聚類穩健標準誤,排除區域內企業相關聯導致標準誤被低估的問題。主要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四、實證檢驗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企業創新(Innovation)的平均值為0.0108,且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0.0793,說明不同企業的創新水平存在較強的異質性。平均而言,企業研發資金投入占總資產的比重為1.08%?!渡鐣kU法》實施的虛擬變量(Policy)均值為0.3322,說明本文構造的DID模型具有有效性。其余控制變量的特征同樣較為可靠,為本文探究《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是否會影響企業創新提供了研究基礎。

(二)基準回歸分析

基于模型(1),《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影響的基準回歸結果,如表3所示。列(1)未加入任何控制變量,但控制了企業固定效應和年份固定效應,估計系數為0.0027,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紤]各省政策或配套措施差異可能產生的宏觀沖擊,列(2)進一步將年份固定效應替換成省份—年份固定效應以排除省份層面的干擾,估計結果為0.0029,較列(1)系數變大的同時仍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列(3)在列(2)的基礎上加入企業層面和城市層面控制變量,結果顯示,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估計系數為0.0030,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說明《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相比于控制組,處理組企業創新提升的幅度更大,即相比于勞動密集度較低的企業,勞動密集度較高的企業創新提升了0.30%。綜上可知,《社會保險法》實施雖強化了社會保險繳費監管和勞動力雇傭保護,但也確實對企業創新有促進作用,本文的研究假設得到初步驗證,且與劉貫春等[2]的估計結果一致。

(三)平行趨勢及動態效應檢驗

雙重差分法估計的一個前提是所選取的控制組與處理組在政策實施前保持較為一致的變動趨勢,因此,為保證估計結果的有效性,本文參考Jacobson等[12]提出的事件研究法對《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進行平行趨勢檢驗,并進一步分析政策實施后的長期動態效應,具體模型如式(2)所示:

[Innovationit=α1+τ=-35βτPolicyτit+j=111δjControlit+ρi+ρlt+εit] ??????????????(2)

其中,[Policyτit]表示i企業t年是《社會保險法》實施的第[τ]年。根據平行趨勢假設前提,如果政策實施之前各期估計系數不顯著,說明控制組和處理組在政策實施前變動較為一致,基準回歸結果有效,反之則說明估計結果有偏。圖1展示了基于模型(2)估計的系數[βτ]和95%的置信區間。由圖1可知,在該法實施的前3年,估計系數均未通過10%水平的顯著性檢驗,滿足平行趨勢假定,表明本文的估計結果有效。在該法實施的后5年,估計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社會保險法》強化社會保險繳費監管和勞動力雇傭保護的改革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對企業創新有促進作用。

(四)穩健性檢驗

1. 安慰劑檢驗

為保證不存在因遺漏變量而導致的估計結果有偏,本文參考Li等[13]構造“反事實”隨機虛擬政策模擬的做法進行安慰劑檢驗。具體做法是隨機產生政策實施的時點,并按照模型(1)進行回歸,將此隨機賦值過程重復500次,得到500個虛假估計系數,如果不存在遺漏變量導致的估計誤差,則說明虛擬政策的實施不會顯著影響企業創新。本文的模擬結果顯示,500次虛擬估計的系數呈均值為零的正態分布,且統計上不顯著,同時真實估計系數為0.0030,顯著異于虛擬估計系數,表明本文的估計結果無偏。

2. 更換被解釋變量

前文使用企業研發資金投入占總資產的比重反映研發資金投入資本化的特征,因此,本文使用更換被解釋變量的方式,選取企業研發資金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替換被解釋變量,以判斷估計結果的穩健性。結果如表4列(1)所示,估計系數為0.0078,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本文的估計結果不受被解釋變量測度方式的影響。

3. 重構分組變量

考慮到以勞動密集度的中位數進行分組可能存在中位數附近樣本特征相似的情況,進而混淆控制組與處理組,因此,本文參考許紅梅和李春濤[14]的做法,將樣本按照2010年勞動密集度進行三等分,取前1/3勞動密集度較低的樣本為控制組,后1/3勞動密集度較高的樣本為處理組,再次按照模型(1)重新進行估計。結果如表4列(2)所示,估計系數為0.0033,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明基準回歸是穩健的。

4. 排除其他政策干擾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實施,雖然和《社會保險法》側重點不同,但仍起到保護勞動力的作用,進而可能對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產生約束,影響本文的估計結果。因此,為排除《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本文將2007年的樣本剔除,估計《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結果如表4列(3)所示,估計系數為0.0027,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在剔除《勞動合同法》的干擾因素后,基準結果仍是穩健的。

5. PSM-DID

本文采取PSM-DID的方法控制一系列不隨時間變化的組間差異,增加估計結果的穩健性。首先,以模型(1)中的控制變量作為協變量對研究樣本進行匹配篩選。其次,通過最近鄰匹配方法選取和匹配控制組。最后,對匹配后的處理組和控制組重新進行估計檢驗。結果如表4列(4)所示,估計系數為0.0030,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與基準回歸結果一致,再次表明《社會保險法》的實施顯著促進了企業創新。

(五)異質性分析

1.產權異質性

為了檢驗《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是否存在產權異質性,本文將樣本企業按照產權性質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分別進行估計,結果如表5列(1)和列(2)所示。結果表明,該法實施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創新水平顯著提升0.19%和0.29%,且分別在10%和5%的水平上顯著。為進一步檢驗兩者系數之間的可比性,本文借鑒連玉君和廖俊平[17]關于組間系數差異的檢驗方法,采用似無相關模型SUR做進一步檢驗。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組間回歸系數經驗p值為0.0000,且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因此,兩組的回歸系數可以直接進行比較。結果顯示,相比于國有企業,該法實施對非國有企業具有更強的創新激勵作用??赡艿脑蛟谟?,國有企業相較非國有企業而言,在經營過程中不僅會考慮自身盈利狀況,還承擔著更大的社會責任。該法實施之前,國有企業基本能夠按照國家標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不會輕易解雇員工[10]。而非國有企業因其資金實力和內部約束普遍較弱,且盈利動機更強,因而逃費、漏費現象時有發生。該法實施后,社會保險監管和勞動力雇傭保護得到強化,這對非國有企業的刺激更強,因此,勞動力成本的不斷提升迫使非國有企業進行更大規模的要素結構調整,從而提升了其創新水平。

2.行業異質性

考慮到行業特征可能對《社會保險法》實施效果產生影響,本文根據行業屬性將樣本分為高新技術行業和非高新技術行業分別進行回歸,回歸結果如表5列(3)和列(4)所示。結果表明,該法的實施對高新技術行業創新的估計系數為0.0042,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而非高新技術行業創新水平未通過檢驗,說明在該法實施后,高新技術行業的創新水平提升了0.42%,而非高新技術行業的創新水平未發生明顯改變。這可能是由于高新技術行業相較非高新技術行業而言,資本密集度較高,對創新的需求更多,在面臨《社會保險法》的監管強化時,會有更強的內生動力引入新技術、新設備,同時促使勞動力結構優化,從而提升了企業創新水平。

3.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異質性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由于各企業的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不同,其面臨的監管程度也存在差異,因此,該法對不同實際繳費率企業的創新水平可能會產生異質性影響。為了檢驗此猜想,本文借鑒陳祎和魯元平[18]的做法,用“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中的社會保險本期增加額占應付職工薪酬本期增加額的比重表示企業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由于會計科目的變動,社會保險費在2014年以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2014年財政部對社會保險明細科目進行了劃分,將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設定提存計劃”科目,其余社會保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因此,筆者據此手工整理計算了各企業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并將樣本分為實際繳費率低的企業和實際繳費率高的企業分別進行回歸,分組估計結果如表5列(5)和列(6)所示。結果表明,該法實施后,實際繳費率低的企業和實際繳費率高的企業創新水平顯著提升了0.30%和0.29%,且分別在10%和1%的水平上顯著。另外,經驗P值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證明了兩者系數的可比性,說明《社會保險法》實施對實際繳費率低的企業影響更大。究其原因在于,相較于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高的企業而言,實際繳費率低的企業自身約束較為寬松,社會保險征管能夠提升的空間較大。同時,在該法實施后,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低的企業勞動力成本上升的幅度更大,企業更有動機通過增加實物資本和人力資本投資的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促進了企業創新。

4.生命周期異質性

本部分繼續探討《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不同生命周期企業創新的差異化影響。借鑒李賁和吳利華[19]的做法,本文將樣本根據企業年齡分為初創期(6年以下)、成長期(7—11年)和成熟期(12年以上),并按照模型(1)進行分組回歸,回歸結果如表5列(7)—列(9)所示。結果表明,該法實施對初創期和成熟期企業創新的估計系數為0.0018和0.0036,且分別在10%和1%的水平上顯著,說明該法實施后,初創期和成熟期企業的創新水平分別提升了0.18%和0.36%,而成長期企業的創新水平未發生明顯變化??赡艿脑蛟谟?,初創期是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關鍵環節,面臨著創新成果產品化入市的風險考驗,因而該法實施雖然會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但初創期企業人員較為精簡,勞動力成本隨之增加的程度較小。與此同時,初創期企業的創新需求更大,企業更有可能進一步通過增加實物資本和高技能人力資本促進創新。而成長期企業的創新技術較為成熟、發展較為穩定,同時其創新需求較小、內部管理制度較為完善,該法實施引發資本對勞動力的替代效果有限,因而促進創新的效果不顯著。對于成熟期企業而言,雖然其內部管理制度較為完善,但一般急需“二次創新”以延長企業生命,防止衰退期的到來,因而該法實施促進成熟期企業創新的作用更為明顯。

五、作用機制分析

基準回歸結果表明,《社會保險法》的實施能顯著促進企業創新,而該法是如何影響企業創新的呢?根據前文的理論分析,該法不僅加強了對社會保險繳費的監管,降低了企業逃費、漏費的概率,還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力雇傭的合法保護。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勞動力成本將會增加,促使企業有動機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來抵消一部分的利潤損失,進而激勵企業更多地使用相對價格較低的資本替代部分低技能勞動力,從而促進企業創新。下文筆者將探尋《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影響的內在機理。

1.《社會保險法》實施與企業勞動生產率

《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強化了社會保險的監管力度,加強了對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行為和勞動力雇傭保護的約束,進而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此時,“理性”的企業一般會采取辦法提高勞動生產率,以維持或增加企業利潤。本文參考蔡慶豐等[15]的做法,用營業收入與員工數的比值來衡量企業勞動生產率(labprod),考察《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影響。結果如表6列(1)所示,估計系數為0.0800,且在10%的水平上顯著,說明該法實施能激勵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以應對勞動力成本上升引發的利潤損失。同時,相比于控制組,處理組企業勞動生產率提升的幅度更大,即相比于勞動密集度較低的企業,勞動密集度較高的企業勞動生產率提升了8%。

2.《社會保險法》實施與實物資本投資

如前文理論分析所述,《社會保險法》實施會增加勞動力成本,企業有動機提高勞動生產率以應對利潤下降的風險,這將激勵企業選擇相對價格較低的資本對勞動力進行要素替代。其中,一種可能的表現是增加實物資本投資。首先,本文選用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原值并取自然對數(ppe)衡量實物資本投資對該法實施效果進行檢驗。結果如表6列(2)所示,估計系數為0.0686,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明企業為應對該法實施的影響,會選擇增加實物資本投資進行要素替代,進而提升了創新水平。其次,本文選取機器設備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例(macequ)進一步檢驗實物資本投資結構的變化。機器設備投資的計算方法參考李建強和趙西亮[16]的做法,將購進固定資產的原值剔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的原值,得到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原值,并剔除其中小于等于零的異常樣本。結果如表6列(3)所示,估計系數為0.0182,且在10%的水平上顯著,說明該法實施能顯著增加企業機器設備投資,為企業創新提供“硬件”支持。

3.《社會保險法》實施與人力資本需求

《社會保險法》引發企業進行要素替代,另一種可能的表現是減少人力資本需求。根據前文的理論分析,該法的實施能增強對勞動力的保護,使企業無法隨意解雇員工。為驗證企業資本顯著增加的情況下,人力資本需求是否發生變化,本文將員工人數取自然對數(staff)用以反映企業勞動力雇傭情況。結果如表6列(4)所示,估計結果不顯著,說明該法實施對勞動力保護不利,需要對勞動力細分進行分析。

根據前文所述,在人力資本總需求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企業可能通過提高人力資本水平提升勞動生產率。因此,《社會保險法》引發企業進行要素替代,還有一種途徑是利用資本替代部分低技能勞動力,增加對高技能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調整企業的人力資本需求結構。為檢驗此結構的變化,本文借鑒李建強和趙西亮[16]的做法,定義中專及以下學歷的勞動力為低技能功勞動力,在員工總數中剔除低技能勞動力數量得到高技能勞動力數量,同時計算高技能勞動力比重(higski)進行檢驗,具體數據來源于RESSET數據庫。結果如表6列(5)所示,估計系數為0.0699,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表明該法實施對高技能勞動力的保護效果更為顯著,企業實物資本的增加主要替代了部分低技能勞動力,進而提高了企業創新的“軟件”支持。同時,結合前文的檢驗,機器設備投資和高技能勞動力需求同時顯著為正,表明引入的機器設備主要與高技能勞動力相匹配,這也進一步促進了企業創新。

綜上,《社會保險法》實施會引發企業采取資本替代勞動力的方式對沖風險。一方面,企業會通過增加實物資本投資,尤其是機器設備投資來優化實物資本結構;另一方面,該法的勞動保護作用在高技能勞動力中影響效果顯著,因此,企業增加的實物資本投資主要替代了部分低技能勞動力。同時,高技能勞動力與新技術、新設備的匹配操作會進一步促進企業創新。

六、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以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為一項準自然實驗,選取2007—2016年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檢驗該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作用機制及異質性。研究發現,在平行趨勢假設成立的前提下,《社會保險法》實施能顯著提升企業創新水平,該結果經過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后依然成立,且這種正向影響長期顯著。機制分析結果顯示,該法實施強化了對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的監管和對勞動力雇傭的保護,勞動力成本隨之上升,企業有動機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抵御利潤下降的風險,進而可以激勵企業使用相對價格較低的資本要素替代勞動力以促進企業創新。進一步分析表明,企業通過增加實物資本投資,尤其是機器設備投資來優化資本結構的同時替代部分低技能勞動力,另外高技能勞動力與資本的適配性和互補性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的創新能力。異質性分析結果顯示,該法的實施對非國有企業、高新技術行業、社會保險實際繳費率低、初創期和成熟期企業的創新促進作用更強。

(二)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為構建安全規范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征繳,同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企業創新水平的提升,筆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加強勞動保護制度建設,引導企業合理配置資源?!渡鐣kU法》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了對勞動力的保護,同時規定了企業社會保險的強制征繳制度,彌補了我國社會保險征繳責任法治化的缺位,從而有效降低了企業違約風險和勞動力成本轉嫁的概率。未來,我國應繼續鞏固《社會保險法》的成果,加強勞動保護制度建設,保證社會保險費按規定足額征繳,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緩解我國面臨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問題。政府應加強勞動力保護以“倒逼”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引導企業合理配置資源,在鼓勵企業主動引入先進設備和技術、重視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實質性轉化的同時,鼓勵企業加強勞動力培訓,在企業內部營造“干中學”氛圍,提高低技能勞動力技能,并提倡企業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通過健全薪酬激勵制度,實施股權激勵、利潤共享等措施,進一步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快組建創新人才隊伍,推動勞動力從量到質的轉化,強化企業創新的人才支撐。

第二,調動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目前,勞動密集型企業受用工成本上升、技術水平有限和低技能勞動力流動強等現實條件的制約,經營壓力較大,市場競爭力偏弱?!渡鐣kU法》的出臺為勞動密集型企業帶來要素結構重構的機遇,因此,政府應進一步調動勞動密集型企業創新的積極性,通過加大產業扶持力度、營造良好融資環境等方式推動企業進行實質性創新。同時政府還應鼓勵企業把握當前數字經濟的發展機遇,通過健全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投入機制等方式,推動企業將原有傳統的生產模式與現代互聯網技術結合,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實現企業數字化轉型,進而有效提高生產效率和核心競爭力,與此同時,促進產業結構向中高端轉變。

第三,完善激勵補償機制,統籌考慮不同企業的發展需要。根據本文的研究結論,強化社會保險繳費監管會引發勞動力成本上升。雖然企業會通過要素替代的方式提升創新水平,但不可否認,強化社會保險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因此,政府要統籌兼顧約束與激勵,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做“加法”的同時,還應當在減稅降費背景下完善激勵補償機制,通過稅收減免、降低社會保險法定繳費率等措施實質性降低企業負擔,為減輕《社會保險法》帶來的企業社會保險繳費壓力做“減法”。另外,政府仍需因地制宜、精準施策,統籌考慮企業差異,有針對性地出臺配套措施,結合企業不同生命階段的創新特點給予差異化支持,同時對企業的創新發展實施全流程動態跟蹤和監管,及時調整政策支持方式以激發不同成長階段企業的創新活力,解決實際的經營困難,滿足其創新發展需要,增加其經營彈性,從而形成社會保險征收和企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 許紅梅,李春濤.勞動保護、社保壓力與企業違約風險——基于《社會保險法》實施的研究[J].金融研究,2020(3):115-133.

[2] 劉貫春,葉永衛,張軍.社會保險繳費、企業流動性約束與穩就業——基于《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準自然實驗[J].中國工業經濟,2021(5):152-169.

[3] 汪偉,張少輝.《社會保險法》實施是否緩解了企業投融資期限錯配[J].財貿經濟,2022,43(3):34-49.

[4] 李波,楊先明.勞動保護與企業出口產品質量——基于《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準自然實驗[J].經濟學動態,2021(7):99-115.

[5] 沈永建,范從來,陳冬華,等.顯性契約、職工維權與勞動力成本上升:《勞動合同法》的作用[J].中國工業經濟,2017(2):117-135.

[6] 倪驍然,朱玉杰.勞動保護、勞動密集度與企業創新——來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證據[J].管理世界,2016(7):154-167.

[7] 李建強,趙西亮.勞動保護與企業創新——基于《勞動合同法》的實證研究[J].經濟學(季刊),2020,19(1):121-142.

[8] 賀建風,張曉靜.勞動力成本上升對企業創新的影響[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18,35(8):56-73.

[9] CABALLERO R J,COWAN K N,ENGEELET E,et al. Effective labor regulation and microeconomic flexibility[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13,101(1):92-104.

[10] 何子冕,江華,李雅楠.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率與企業創新——基于非線性關系的研究[J].勞動經濟研究,2020,8(4):95-120.

[11] 謝紅軍,張禹,洪俊杰,等.鼓勵關鍵設備進口的創新效應——兼議中國企業的創新路徑選擇[J].中國工業經濟,2021(4):100-118.

[12] JACOBSON L S,LALONDE R J,SULLIVAN D G. Earnings losses of displaced worker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83(4):685-790.

[13] LI P,LU Y,WANG J. Does flattening government improve economic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China[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16,123(6):18-37.

[14] 許紅梅,李春濤.社保費征管與企業避稅——來自《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準自然實驗證據[J].經濟研究,2020,55(6):122-137.

[15] 蔡慶豐,王瀚佑,李東旭.互聯網貸款、勞動生產率與企業轉型——基于勞動力流動性的視角[J].中國工業經濟,2021(12):146-165.

[16] 李建強,趙西亮.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與企業資本勞動比[J].財貿經濟,2021,42(4):67-82.

[17] 連玉君,廖俊平.如何檢驗分組回歸后的組間系數差異?[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17,35(6):97-109.

[18] 陳祎,魯元平.社保繳費負擔與企業脫實向虛[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75(2):150-163.

[19] 李賁,吳利華.開發區設立與企業成長:異質性與機制研究[J].中國工業經濟,2018(4):79-97.

The Impact of Implementation of‘Social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WANG Chao?cai1,LI Tian?shu2

(1.Chinese Academy of Fiscal Sciences,Beijing 100142,China;

2.Graduate School,Chinese Academy of Fiscal Sciences,Beijing 100142,China)

Abstract: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forward that‘Talent is our primary resource and innovation is our primary driver of growth. As a major par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enterprises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upport of talents,and the development of talents i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Therefore,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Ta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in 2011 a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this paper uses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from 2007 to 2016 to test th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Law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through the DID method. It is foun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can significantly promote enterprise innovation,and the positive effect is significant in the long run. The results of heterogeneity analysis show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has a stronger promoting effect on the innovation of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high?tech industries,enterprises with low actual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rates,and enterprises in the start?up and mature stages. The mechanism analysis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law strengthens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nd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employment,which could increase the labor cost of enterprise. At this time,enterprises have the motivation to resist the risks of profit decline by improving labor productivity. In this way,enterprises can be encouraged to replace labor with capital factors with lower relative prices,which‘forcethe improvement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ability. The research of this paper enriches the literature in the field of evalu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It provides reference for guiding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enterprise resources,promoting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improving the incentive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social insurance.

Key words:social insurance law;enterprise innovation;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labor cost;DID model

(責任編輯:徐雅雯)

[DOI]10.19654/j.cnki.cjwtyj.2023.03.010

[引用格式]王朝才,李天舒. 《社會保險法》實施對企業創新的影響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23(3):1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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