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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容量使用權性質辨析

2023-06-15 11:53陳麗娜
西部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環境容量

摘要:環境容量資源區別于傳統自然資源,可以通過容納、降解、消化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從而來維持自然生態系統正常功能。環境容量使用權這個權利的界定來源于實踐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環境容量使用權的法律性質是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良性運行的法律保障。學界的探討主要集中于公私權兩個維度,不管是公權視角的行政許可說、配額說抑或私權方面的環境財產說、新型財產說、債權說、特殊的用益物權均具有其局限性。實踐中碳排放權、排污權具有前置行政許可程序、客體相對特定等特性與準用益物權的特性契合。因此,環境容量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為準用益物權,既符合物權法的規定,且回應了現實需要?!段餀喾ā吩谖餀嗫腕w范圍方面的規定存在明顯局限,應將“環境容量”納入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權法》中,通過豐富環境容量使用權、實現對《物權法》的完善,促進環境容量使用權民事法律保護。

關鍵詞:環境容量;環境容量使用權;用益物權;準物權

中圖分類號:D922.6;X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6916(2023)06-0108-04

我國用益物權結構體系在目前法律制度之中已經相對成熟,確認環境容量使用權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可以填補法律的不足,使整個物權體系能夠與時俱進,不斷充實,也有利于明晰國家和環境容量使用權者之間的產權關系,進而規范和完善使用機制;明確環境容量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環境容量使用權的內涵

環境容量是指,自然界對外部進入的物質(污染物)產生了一種能夠對之無害的自然凈化功能,當污染物進入到規定的范圍內,這種作用就可以得到正常利用,而這個凈化功能又可供人們循環長期使用,若超出了這種范圍,自然的凈化能力就會受到嚴重破壞,又或者遭到完全摧毀,而這種范圍也便是環境容量[1]?!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明文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這是我國法定的傳統的自然資源類型,具有物權客體的特征,但環境容量區別于此種自然資源。

環境容量使用權是一個抽象化的權利概念,是指為公平地協調眾多排污者的利益沖突,環境容量使用權人行使的對環境保護內容的擁有、運用和利益的權利。排污權的根源上是對環境容量的再利用,即通過運用環境自凈能力處理污染,排污權對象的環境容量才能形成物權客體,并在此基礎上構建出了環境容量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概念。在法律基礎方面,多數學者也主張碳排放權主要是為保護大氣環境或環境容量的權利,但由于目前法律和行政規范中對碳排放權的權利性質這一重要方面還未作具體定義,在碳排放權權源基礎、權利特征、實現方式與交易登記制度等方面仍有待法學界的進一步探討,以爭取早日建立全國統一碳市場交易標準的權益的法律基礎,并將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探討排污權的法律確權、尤其是物權化等問題。

二、環境容量使用權之學說與評析

目前,我國立法對環境容量使用權的規定空白,但存在關于排污權、碳排放權權利性質的學說討論。

(一)“行政規制權或特許權說”[2]具有片面性

該理論學者提出,環境容量所有權實質上是政府排放行政許可機關所授予私主體的利用資源的法定權益。政府排放權的買賣機制運行中允許了賣家把政府特許權益轉移給買方,而購買者則取得政府特許權益,并由此產生了一種新型的環境許可。這顯然與通過財產權法律關系確定物的歸屬和流轉有著根本性的差異,財產權的標的物基本原則上限制于特定物、自由物、有體物等,而不可以是指一些非物質性、無法確切定義和流轉的司法權益。把“排污權交易”視作“物的商品交易、財產權的商品交易”,從而指出排放權也是物權法、用益物權、準物權法等的所有財產權益,有些望文生義[3]。

行政許可、行政登記等政府所賦予的權利行為、政府確權活動,以及其他政府活動只是排污權制度運作中的若干環節,它所產生的政府法律關系也只是排污權制度法律關系中的一部分,此種學說具有片面性。政府部門應當利用制度設計指導企業管理和約束企業的排放行為,但不可否認,雖然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執行也離不開公法規制度,但公法無法取代私人制度,否則排污權交易就不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機制運作的交易,是由公權力安排的交易。

(二)“配額說”具有強烈公權政策屬性

碳分配的對象是環境容量資產,交換的對象是全球大氣環境容量資產,是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換制度下由中國政府提供給企業的碳分配。倘若排放源真實污染的溫室氣體量超過了所分配的配額數量,則另需用超過的配額沖抵超排的部門,否則將受到處分;相反,若排放源真實污染的溫室氣體量小于其所分配的配額,則超過的配額可以資源流轉獲利[4]。未來,發電、再生能源、混凝土等重要產業都將被政府分配限量的碳配額,如果企業超標排污就必須在碳市場購入碳配額。碳配額也是碳市場交易的主要商品,也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

碳排放權配額管理以及交易機制,也就是對大氣資源這種轉瞬即逝的,且帶有高度流動性的公共資源,在保留其公共所有屬性的基礎上,利用交易市場以及知識產權機制的建立來對其實施有效管理,以使得排放主體排放溫室氣體的量不超過特定的標準[5]。在其他立法文獻中,美國政府的《清潔空氣法修訂》第403款f項雖確定配額不形成權利,但并沒有正面確定其立法權屬性;加州環境資源理事會將配額界定為“履約手段”,不形成權利;《歐洲排放交易指令》上將配額界定為一種“貿易單元”[6]。歐洲政府于最近制定的《金融工具市場發展指示II》中明確碳排放配額是一種金融工具。

我國碳配額市場是根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而設計的總量管理型環保政府工具,帶有強烈的公權政策屬性,雖然無法體現它可以成為企業“無形財產”的私權屬性,但利用碳配額市場的定價機制可以有效進行政府資金與生態資源的優化分配。

(三)“財產權說”中的“準物權說”具有合理性

“環境財產權說”無法解釋土地是否應當被包含在環境財產概念之中?若環境財產的概念不包含土地,則環境財產這一概念至少為不完整的概念。然若環境財產范疇包括土地,物權法功能將被掏空殆盡。因為,在物權法中不動產這一范疇最根本的內涵是土地,而和土地有關的資源就只能看作土地的附屬物,而相關資源的法律關系也可以比照不動產物權規定來解決。環境財產權這一提法值得研究斟酌。

“新型財產權說”主張,把排污權并入中國傳統的債權與物權二元結構財產權利系統,易導致傳統財產權的泛化,不管是“新型財產權說”還是“環境財產說”,這種回避傳統財產權概念的作法,深受英美法系財產理論的影響,英美法系中開放且不分財產類型的財產體系更能有效應對財產權利類型的日漸多元。但我國民法財產制度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以物權為代表的財產體系的轉變絕非一時之事,但大氣環保工作更使得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構建迫在眉睫。遠水解不了近渴,也許是對“新型財產權說”“環境財產說”最恰當的形容。

“債權說”將政府行政許可排污行為視為合同有失偏頗。眾所周知,合同乃平等主體之間而為的意思表示。在分配碳排放權配額時,不管是主體地位抑或意思自由程度方面,行政主管部門與生產企業無法做到類似訂立合同的實質平等,且碳排放權債權化,無法滿足平權主體生產企業間的交易、擔保融資的需要,故而“債權說”并不足?。?]。

民法視野的準物權或用益物權觀念,有利于建立以碳配額的價格、交換與抵押等行為為核心內容的二級交易市場。而普通法和特別法相結合的準財產權立法機構模型則具備了很大的寬涵性,為新型知識產權的更精細化鋪墊了路徑,也使得碳排放權的物權法定位更為清晰化。因排污權是指環保資源使用人所擁有的對環境容量擁有、使用、效益的權利。在氣候變遷、環境容量資源日益受限的狀況下,排污權的在物權法確認應是最后一個權利必然趨勢。

相比于用益物權說,準物權說的優勢在于:其已經對碳排放權的多重法律面向有了較為完整清晰地了解,也并不是傳統私法中所簡單包含的。詳細來說,碳排放權不但具有分配上的行政性而且交易上的財產性也必不可少。具體而言,碳排放權兼具分配上的行政性與流轉交易上的財產性。準財產權對客體的絕對的特定屬性要求并不高,且通常帶有公權色彩,但所有權取得須經過行政許可,且在所有權結構上帶有復合性[8]。

三、環境容量使用權屬于準物權

環境容量如何成為物權客體需要首先清楚物權的定義,物權是指所有權人可以控制特定物而擁有排斥性的權利,即物權是對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權[9]。物權系主體具有直接支配客體的權利,該支配權只有在客體特定化時才能實現。環境容量的特定化也可通過一定的空間、期限等多種標準,如水域排污權、海洋排污權等就以特定的時間周期為尺度進行了一種環境客體的特定化[10]。所謂支配性,一方面是指物權的權利人能夠按照自身的意愿直接依法取得、運用其物,而其他人則非經所有權人的許可,也無權影響或者進行干預;另一方面,則是指物權人對事物能夠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自主加以支配,而不必取得其他人的許可。環境容量,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所占有的環境容量份額,他人無權影響、干預,也無需別人的許可。不過,這種支配方式并不表現為直接占有,它是一種“觀念支配”[11]。

我國《憲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了一些傳統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為國家所有。筆者認為環境容量這種區別于傳統自然資源的新型資源所有權主體也為國家。用益物權,是指以在特定領域中的利用、收益為目的,而在其他人之物上所創設的定限物?!睹穹ǖ洹返谌俣龡l規定“用益物權人對其他擁有的不動產或其動產,法律規定享受侵占、運用和其他利益的權利?!钡谌俣臈l:“由本國和本國擁有的人民團體擁有運用或者說管理國家法律明文規范歸于團體擁有的資源,團體、企業個人法律規定允許侵占、運用或其利益?!彼原h境容量使用權具有用益物權性。

自然資源利用關系多元化導致準物權概念的出現。所謂準財產權,指并非用民法有關規定之財產權,而在法學中將其作為財產權而準用民法有關規定的一種權利類型。準物權是帶有公法屬性的私權,準物權的實現通常產生于行政許可,但準物權的客體的可交易性體現了其私權屬性。準物權在物權法的范疇之中,是他物權中的一項獨立的權利[12]。準物權的調整客體是自然資源。

準用益物權指對其他人之物的某種利用或者收益,但是準用益物權并不完全等于用益物權,它是抽象主義的使用權人和實際的使用權主體之間的權益交換。準物權所調整的對象是自然資源,準用益物權通常具備如下特征:(1)準用益物權的取得一般要求政府的行政許可;(2)準用益物權的對象存在復合型和風險;(3)準用益物權的母權所有權,在目前為國家擁有或共同擁有;(4)準用益物權必須承受私法上的意義,還有公法上的意義;(5)準用益物權一般不直接占有該財產權客體且轉讓受限;(6)在立法應用上,準物權法優先適用特別法的相關條款,如果特別法缺乏相關條款,準用民法典的相應條款。分析環境容量使用權的特性,作者認為將環境容量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為準用益物權較為合理[13]。鄧海峰教授主張環境容量使用權從實質上屬準物,其依據為:由于排放權受派人作為對自然環境容積的使用權人,故它首先應該被視作他物權法,但因為它以使用權人對自然環境容積的實際行使與利益為主要行使內容,而并不以保證請求權的實施為目的,故在他物權法中應該被視同普通作用益物權;再則,其所帶有的公法神秘色彩使其與普通的用益物權在行使客體、行使方法、權利內容等方面都有著顯著的差別,所以在嚴格意義上其應歸入準物權的范疇[14]。

(一)環境容量使用權具備前置行政許可程序

準物權法的獲得,必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批準或特許,即采取申報—審查—登記發證的過程獲得準物權法,正如崔建遠博士所言[15],“如果不是行政部門批準,就不是準物權法(準用益物權)”。關于執行機構的活動性質和物權變動之間的關聯等問題,反映了準物權的取得不同于典型物權取得的特殊性,并且在獲得途徑上也不同于通常的物權,不是因時效、先取得、或法律關系而獲得。

例如,我們可以分析碳排放權的公權力色彩。(1)從碳排放權的產生根源來看,從199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提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到1995年“柏林授權”決定為發達國家設定減排義務,再到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京都三機制。碳排放權是根據以上相關國際公法的規定而產生的,表明碳排放權具有公權屬性。(2)在碳排放許可證發放環節,政府的公權力就開始介入,政府通過對分配碳排放許可監督碳排放權交易。

《行政管理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限自然資源的發展使用屬于政府可以設立行政管理許可證制度的項目,而在各自然單行法中又先后規定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許可制度。所以應該說,行政管理許可證制度已經成為了獲得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必備手續,而環境容量使用權的獲得也不例外。環境容量使用權的設立,必須辦理建設項目申請登記等手續。

(二)環境容量使用權的客體非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

傳統擔保物權概念中的受益物權一般被規定在不動產的人身上,而環境容量則非傳統的不動產,但環境容量具備整體性和穩定性的特點。根據鄧海峰教授在早期論述中以環境容量為客體的排污權的相關理論:準物權理論的基本邏輯,是指通過劃分環境容量作為環境容量的主體,進而主張以環境容量成為物權客體的物應當具有獨立性和特殊屬性,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準物權的外延并不限于一般認為的土地礦業權、水資源權、漁業權、狩獵權等權利,以環境容量為客體的排污權也應當包含其中[14],原因在于排污權的客體和土地使用權、耕地所有權、水使用權、水權等權利的客體有所不同。

參考文獻:

[1]黃江鶯.環境容量:一種非常重要的資源[J].政策瞭望,2006(2).

[2]王慧.論碳排放權的特許權本質[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7(6).

[3]王清軍.排污權法律屬性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5).

[4]夏梓耀.碳金融的基礎性法律問題研究[J].生態經濟,2017(3).

[5]楊博文.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協調機制研究[J].生態經濟,2016(2).

[6]倪蘊帷.排放權交易的正當性思辨——基于歐美實證經驗分析[J].交大法學,2020(4).

[7]劉京.論碳排放權的財產屬性[J].湖北社會科學,2013(1).

[8]崔建遠.準物權的理論問題[J].中國法學,2003(3).

[9]江平.民法學:第4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220.

[10]鄧海峰,羅麗.排污權制度論綱[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6).

[11]賈愛玲,章瑜.淺析環境利益保護視閾下《物權法》的完善[J].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4).

[12]杜晨妍,李秀敏.論碳排放權的物權屬性[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1).

[13]劉自俊,賈愛玲.論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準用益物權[J].環境污染與防治,2013(10).

[14]鄧海峰.排污權:一種基于私法語境下的解讀[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230.

[15]崔建遠.母權—子權結構的理論及其價值[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2(2).

作者簡介:陳麗娜(1995—),女,漢族,河南商丘人,單位為浙江農林大學,研究方向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責任編輯: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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