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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兩個健康”主題防范化解民營企業債務風險研究

2023-08-03 09:32王偉
江蘇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債務風險民營企業高質量

摘 要:本文聚焦民企債務風險,對涉及全國7大片區、覆蓋17個行業的67家民企進行剖析,尋找民企債務風險的4類共性“病癥”,并從內因、外因及內外因交織疊加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民企債務風險交互式“病因”。從“預警-會診-紓困-重生”全流程角度系統性提出5大維度15類防范化解民企債務的對策建議,建立有針對性、精準的債務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助力地方黨委政府更好引導、指導民企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兩個健康”;民營企業;債務風險;防范化解機制;高質量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兩個大局”,對防范化解經濟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發展方面的風險隱患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當前,在多重復雜因素疊加影響下,部分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正承受需求收縮、供給沖擊和預期減弱三重壓力,長期積累的問題隱患逐漸顯現。特別是不少大型民企陷入經營和債務困境引發社會震動和負面溢出效應[1],帶來一定區域的金融風險隱患,一旦防范化解不及時、不到位,就容易引發“黑天鵝”“灰犀?!笔录?,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

一、民營企業債務風險的主要表現

考慮到民營企業案例數據的公開性、可獲性、普適性,本文主要從具有公開信息的大型上市民企和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的民企中選取67家民營企業開展深入調研,涉及全國7大片區(見圖1)、覆蓋17個行業門類(見圖2)。從影響、處置及債務類型來看,涉險民營企業分為三類。一是出現債務風險且社會影響面較大的大型民企,共計37家。二是出現債務風險并且進行重整化解風險的上市民企,共計25家。三是因債務陷入非法集資的民企,共計5家。上述企業債務風險呈現4類共性“病癥”。

(一)舉債規模巨大,負債率極高

部分民營企業出于對經濟、行業發展的樂觀估計,做大資產規模并拓寬業務范疇,產生大量舉債需求。Wind數據顯示,2014—2016年,民企債券發行量從3965億元增長至10687億元,增幅高達170%,債券市場一度成為民企重要融資渠道,為后期部分民企產生債務風險埋下了一定隱患。以房地產業為例,2012—2020年間,前十大上市房地產民營企業總資產、總負債擴張了1005%和1014%,呈快速增長態勢[2]。

(二)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

出現債務風險的民營企業大多受融資條件限制,流動負債占比高,長短期借款比例嚴重失衡。以Y園林公司為例,2013—2017年,其流動負債率分別為90.89%、77.39%、85.76%、74.86%、89.68%,債務比例嚴重失調,且5年間現金流動負債比比率遠低于1[3],依靠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滿足償還流動負債的需求。同時,承接的PPP項目一般投資規模大、建設運營周期長達十余年,只能“借新還舊”,存在短貸長投問題。

(三)債權呈現零散化、中小型化、非標化、異地化和敏感化特點

在強監管政策背景下,民企為維持原有項目及公司經營,采用多元化融資方式帶來了數量巨大的債權人群體。甚至部分民企利用外地債權人、本地債務人雙向信息不對稱、外地債權機構急于擠入本地市場等時機,轉向區外融資。當各類金融機構都無法滿足民企巨大債務需求時,有些企業甚至將目光瞄準了自然人,債權逐步呈現零散化、中小型化、非標化、異地化和敏感化的態勢。如××系債權人涵蓋國家政策性銀行、五大國有銀行、四大AMC,乃至股份制銀行、信托、融資租賃、私募公司、個人理財投資者,以及預售期房的購房人等。特別是部分民企因債務風險陷入非法集資,引發影響較大的社會事件。

(四)企業創始人或實控人存在負面行為

民企創始人或實控人的負面行為,往往引發債權人、金融機構的“不安抗辯權”,出現要求提前還貸、抽貸、壓貸等情況,觸發債務危機。負面行為主要包括控制人或大股東違規對外擔保、違規挪用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偽造公章、涉嫌逃匯、虛假出資、管理層涉嫌合同詐騙、涉嫌走私、陷入財務造假丑聞、卷入非法集資、高管通過關聯公司攫取利潤等。

二、民營企業債務風險的成因分析

(一)內因

1. 跨界多元化擴張導致債務超過企業承受能力

調研發現,53%的民企出現債務風險的最主要原因是在寬松的資金環境下,依靠舉債向非主營業務領域快速擴張。其中75%的企業未圍繞核心主業延長產業鏈,而是大舉進行外延式、多元化擴張,涉及領域多為酒店、房地產、租賃、保險等行業,無法形成產業閉環。這些企業通過“走鋼絲式”激進擴張在短時間內做大資產規模的同時,負債規模也大幅上升。一旦貨幣政策收緊,疊加跨界經營不順,極易發生債務風險。

2. 激進的短貸長投導致企業長期資金缺口

受融資條件限制,民營企業獲得銀行中長期貸款難度較大。在信用寬松期,民企不斷加大財務杠桿,利用短期流動性貸款進行項目投資,以“短貸長投”支撐資本結構和資金結構。由于生產經營周期不匹配,民營企業面臨短期償債風險高企的局面,一旦外部融資環境收緊或項目回報未達預期,必然造成整體現金流緊張。

3. 企業內部管理失序導致企業信息不透明

一是治理結構有效性不足。多數民企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導致董事會權利董事長化,監事會形同虛設,中小股東喪失監督權和管理權[4]。二是缺乏科學決策機制。部分民企決策未經專家咨詢、可行性分析論證等過程,導致投資決策失誤。受上述因素影響,違規擔保、信息披露不充分、關聯方資金占用、財務信息失真、信息不透明等問題頻發。

4. 風險管控低效導致企業財務嚴重失控

一是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我國民營企業財務制度普遍不健全,報表不統一,財會人員職責邊界不清,經常聽命于董事長個人意志做賬,財務行為隨意性較大,無法準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造成財務控制嚴重失衡[5]。二是風控部門沒有發揮實際管控效能,對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流于形式,不能及時進行風險預警。風險出現后,普遍存在不系統評估風險的影響程度,片面追求維持信用等級,不當的處置方式導致企業錯配最后寶貴的運營資金。

5. 企業家背離初心導致道德風險急劇上升

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管理能力和個人品格對企業的經營方向和控制財務風險至為關鍵。有的企業家社會責任和理想信念缺失;有的偏離主業,過度追求多元化規模擴張;有的懈于科學管理,“拍腦門”決策;有的生活奢靡,追求高消費。

(二)外因

1. 貨幣政策周期性波動

自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我國貨幣政策經歷了四次流動性周期,每個周期都大約經歷三到四年。經濟上行受到壓力時,出臺“寬貨幣、寬信用、寬財政”政策,一些金融機構在寬松的政策下,放松了對企業的實際需求和項目可行性分析及論證,紛紛向有行業地位的大型民企進行投放。有的在風控方面流于紙面合規,個別信貸人員甚至為了個人績效繞過風控監管,過度放貸。2015年出臺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及后續的公司債發行政策,對非上市主體放開公司債準入,公司債規模從2014年的1500億元膨脹到2020年的3萬億元。隨著2018年資管新規的出臺,貨幣政策轉緊,流動性收斂,嚴監管和去杠桿背景下民企債券、非標融資全面收緊。種種因素綜合作用下,一大批龍頭民營企業陷入流動性困境,產生債務風險。

2. 法制體系待進一步健全

一方面,新的市場行為亟須法律的認定和判斷,以便解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邊界,給予市場主體更好的可預見性,從而指導相應的市場活動。如職業放貸人的認定與法律責任、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等。另一方面,大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債務危機乃至破產對現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債委會”“預重整”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或者防范,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撐和規范,不僅存在合法性的問題,還容易導致新的問題和風險。這些都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法治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市場隱形壁壘仍然存在

雖然金融行業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受監管、制度、風險收益等因素影響,依舊偏好國企。貸款期限不匹配、貸款保守、審核嚴格等造成民企融資渠道、融資規模和投資領域都受到限制,融資綜合成本高。部分金融機構存在“晴天送傘、雨天收傘”現象,政策風向轉變或者民營企業出現風險跡象時會跟風抽貸,容易導致民營企業的風險爆發。

(三)內外因交織疊加影響分析

實踐證明,民企債務風險更多的是由內外因交織疊加的綜合因素造成的。

1. 擴張性貨幣政策觸發多渠道的資金(疊加)供給

民企融資主要涉及信貸、債券、股權和非標融資。在貨幣政策擴張期,貨幣供給量和貸款規模大幅增加,民企獲得信貸融資更為容易,金融資源向以民營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大型民營集團集聚,金融機構想盡各種辦法、渠道、模式為民企提供資金。

2. 多渠道的資金供給誘發民企多元化擴張

貸款、債券、信托等多渠道資金爭相、疊加供給,壯大了民企的融資規模。民企積累一定資本后,激發了民企負責人拓展業務的欲望。一些企業盲目追求多元化經營、偏離主業,反而分散了企業資金,不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

3. 多元化擴張導致民企對外部融資的強烈依賴

一些民企忽視發展客觀規律,不顧自身消化能力、管理能力等內部資源條件制約,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擴張,導致資源配置、資金協調和管理難度急劇上升,盈利能力和周轉能力下降,企業不得不通過外部融資以維持盲目擴張后企業的運營。在此背景下,企業的負債率急劇上升,市場波動、行業或宏觀經濟的沖擊等都可能導致企業陷入債務危機。

4. 融資依賴型擴張導致民企負責人與民企分離甚至對立,民企淪為融資工具

貨幣擴張期,有些民企實控人為個人利益追求短期成果,出現盲目增加融資額推動企業擴張、非效率投資等一系列短視行為,以增加個人收益,忽視企業長期發展。甚至有民企負責人將企業作為牟取私利的“搖錢樹”,把企業資產當作個人資產,通過關聯交易、違規擔保、高溢價對外投資并購等手段侵犯公司利益。

5. 緊縮性貨幣政策疊加去杠桿導致民企資金鏈斷裂甚至崩潰

緊縮性貨幣政策框架下,銀行體系風險偏好大幅降低,微觀經濟層面融資環境收緊,民企債券、非標融資全面收縮,導致民企發行債券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甚至正常的再籌資也面臨問題。同時,為推動去杠桿,企業降低負債消耗大量自有資金,陷入流動性困境。一旦企業產生債務違約,銀行下調企業信用評級,金融機構就會集中限貸、抽貸、斷貸和壓貸,導致企業現金流斷裂,引發債務危機。

三、民營企業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對策建議

防范化解民營企業債務風險,要堅持系統思維、底線思維,從“風險識別-預警-會診-紓困-企業重生”的全流程,建立民企債務風險精準防范和科學處置工作體系。要在構建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完善債委會制度、深化“府院聯動”機制、促進民企自我管理能力提升、優化民企發展環境等方面做好文章。

(一)構建民企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強化精準預防

地方政府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債權機構,依托智庫等第三方平臺,運用大數據、智能化等手段,加強日常監測和預警,定期對民企債務風險防范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前會診幫扶。

1. 建立風險自我對照機制

結合民企債務風險的綜合分析,應從財務報表的資產端、負債端、經營數據、企業家行為等4個維度10大類指標建立預警系統和模型(見表1)。引導民營企業對照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進行自我體檢,查找健康發展問題隱患,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對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進行信號識別,制定動態化的風險解決方案,并為政府制定宏觀政策提供參考。

2. 建立民企會診幫扶機制

地方政府除了鼓勵轄區民企做大做強外,還要及時同步灌輸安全發展觀,建立地方“民企會診幫扶機制”,防范民營企業做大過程中債務風險的累積。一是加強區域金融、債務信息交流。由地方政府牽頭,聯合轄地的中央派駐金融監管機關、人民銀行、銀保監局、證監局等,定期開展貨幣政策、監管信息、資金異動、發行態勢等區域金融、債務信息交流,及時發現風險隱患,提前干預和介入。二是推動地方政府與有關金融行業協會加強合作。在駐地金融監管機關的指導下,推動地方政府與屬地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基金業等行業協會加強合作,結合政府管理與行業自治,防范金融機構盲目、集中放(抽)貸。對于債權機構多的民企,聯合有關行業協會盡快盡早建立“聯合授信委員會”,集合各債權人分散的信息,對民企進行日常監測與融資規范。三是推動會診幫扶機制實現監測識別功能。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整合各方信息來源,實現“會診”效能。另一方面要引導民營企業家,對照“風險自我對照機制”及早發現問題,建立對接幫扶,精準施治。同時,相關部門應將民企債務情況納入社會征信體系,提升民企防范風險的意識。

(二)創新債務風險化解體制機制,強化科學處置

1. 推進風險分類響應,實現“分級診療”

壓實各級政府防范化解債務風險的屬地責任,采取“分級診療”方式,按照民企負債規模、債務風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不同等級,相應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2. 優化債委會機制,推進穩妥處置

調研發現,針對涉險企業,通過債委會機制穩妥處置,對穩定債務、緩釋風險作用明顯。但由于涉險民企(債務人)的債權人呈現數量多、分散化的趨勢,以債委會機制協調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一致合意難度很大,亟待完善相關法規和工作機制。一是提高債委會機制的效力層級?!督鹑跈C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屬于銀保監部門規范性文件,效力上弱于行政法規,更弱于法律。而破產重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可供使用。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以下簡稱“債委會”)的地位,提升其在協調債權人采取統一行動方面的權威和法律效力。二是進一步明確加入債委會標準。目前規定金融機構債權人“原則上”應當加入債委會,但在實踐中能否約束所有金融機構都加入債委會,以及以總行名義、債券及資管產品名義或受托管理人名義加入的,能否取得對行內各分支機構、整個債券、資管產品的代表效力沒有明確。建議研究制定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加入債委會的標準及金融機構受托管理人的代表效力。三是完善債委會懲戒機制和執行保障。對于不遵守債委會規則及決議的成員,可以采取內部通報、監管約談、總部通報等方式進行懲戒,但是由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效力較弱,難以形成有效約束。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債委會的懲戒機制和執行保障,明確成員單位違反債委會規則行為的懲戒方式。四是優化債委會日常運作方式。為強化債委會成員合作和資源共享,促進各相關金融機構共享各自掌握的涉及債務企業經營風險狀況的信息,增強各主體間互信,提高各方溝通效率,建議由中央政府部門牽頭,建立全國范圍的債權人信息共享平臺,在保密前提下實現信息共享、同業約束和相互監督。

3. 深化“府院聯動”,實施精準化破產重整

對于深陷債務風險的民企,如果債委會不足以推動債權人、債務人達成重組協議,就可能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破產重整。為避免民企進入“傷筋動骨”式的“清算”,在保持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實現債務重組,必須在人民法院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統一債權人的合意、制定合理且大多數債權人接受的化債重整方案。大量前期的協調、指導、牽頭工作,既非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也非深陷債務的民企所能勝任。因此,全流程、專業化、深度化的“府院聯動”機制在民企紓困中至關重要。一是進一步創新“預重整”機制。由地方(黨委)政府統籌轄區行政資源、調度(專業)技術力量,在市場化、法治化的基礎上,推動實現民企與債權人“手拉手”進法院,為民企重整的司法程序提供預演與緩沖平臺。二是積極探索“破產管理署”試點。嘗試在政府體系下設立統一的破產管理署作為破產行政配套機制的落地載體,開展破產管理署試點,協同工商、稅務、銀監、人行、社保等部門,定期監測企業納稅、工資發放、銀行貸款償付、涉訴等風險情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 引進戰略投資,精準導入增量資源

基于民企紓困、扶持新興產業發展、維護產業鏈安全等目的,審慎引入戰略投資(以下簡稱“戰投”)提供流動資金支持及增量資源,幫助企業化解債務風險。對流動性問題引發的風險,在繼續保持原有產業經營方的情況下,引入“資金型戰投”。對企業經營問題導致的債務風險,根據主營業務的關聯度和緊密度,對應引入“產業型戰投”,發揮協同效應,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既可以基于債務風險化解的時效性及特殊性,積極推動有實力、懂風險的專業戰投機構參與投資,也可以按市場規律、企業發展規律、依法依規引入國有企業作為戰投參與企業重組或重整,提升企業債務風險處置的成功率。

5. 創設紓困金融工具,豐富應急處置手段

一是設立民營企業特色融資產品庫。建立應急轉貸基金(過橋基金)、投資損失補償基金、定向紓困資金等工具,加大對民營經濟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精簡民企使用紓困金融工具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針對民營企業開辟審批“綠色通道”,通過提供展期、續貸、征信保護等方式,幫助民企順利“過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二是加強信息化對接,建設資本撮合平臺。積極搭建資本要素撮合平臺,推廣“每日路演”活動經驗,推動創投機構翹楚與企業實現完美撮合、精準對接,解決投融資信息不對稱、信息獲取成本高的痛點,為紓解企業資金難題提供便利。三是推動“區塊鏈+全流程” 監管模式。引入“監管沙盒”模式,利用區塊鏈可追溯、不可篡改、交叉驗證等特性,對上鏈企業進行穿透式監管,實現企業融資等信息全面披露,為金融機構準確判斷信貸風險提供支持,助力從源頭管控風險。針對出現債務危機尋求政府救治的企業,要根據監管要求上鏈,運用區塊鏈技術記錄上鏈企業紓困的共益債權、境外債、資產處置、資金回流流向等信息,實現全流程監管。

(三)促進民企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強化“扶正祛邪”

防范化解風險,要壓實企業自救主體責任,引導民營企業積極抓住機遇、應對挑戰,通過“苦練內功”、深耕實業,不斷提升經營能力、管理水平、創新能力,尤其是要充分認識債務風險,敬畏企業賴以生存的資金生命線,助力實現“兩個健康”。

1. 建立高質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

針對投融資分離造成的不適配等經營管理問題,引導企業通過合理規劃,提升融資結構和期限、投資項目與能力適配性,加強公司投融資團隊的協同聯動與投融資全過程管理,實現投資目標與融資目標相互匹配。構建立體化監督體系,建立企業內部民主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機制,企業高管、職工、審計、媒體等一旦發現債務風險苗頭,可向企業、政府主管部門、工商聯等組織或機構提前預警,將風險遏制在萌芽中。

2.因企施策培育壯大創新型民營企業

依托大數據技術,根據企業行業規律、成長周期、治理結構、創新能力等,明確分類施策重點,對人才、市場、關鍵技術攻關等進行培育扶持。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加強企業上市輔導監管,助力企業不斷提升競爭力以拓寬融資渠道。

(四)持續優化民企發展環境,護航“兩個健康”

1. 打破隱形壁壘,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等現象,強化對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標投標等方面的政策公允執行,加強打擊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力度,助力民營企業爬坡過坎。

2. 優化決策咨詢,實現政企溝通高效聯動

充分發揮工商聯、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和統一戰線智庫的咨政功能,積極反映民企訴求,為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提供更多的社會智力支持,提升政策執行的有效性、科學性。

3. 規范市場秩序,打造陽光誠信的商業生態

倡導民企開展年報編制工作,加強信息披露,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引導民企加強對貨幣政策的敬畏,根據企業自身發展需求選擇合適的融資路徑和方式。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更加科學的信用管理制度,規范企業財務制度,引導企業自覺杜絕和抵制商業欺詐行為,爭做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模范企業。

4. 加強宣傳引導,構建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把牢民營經濟輿論的主導權。充分發揮主流輿論陣地作用,推動主流媒體主動講好企業家故事,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各類評選表彰活動,在全社會形成關心、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濃厚氛圍。鼓勵受益于紓困的企業“現身說法”,分享債務風險化解的成功經驗,引領市場預期,提振發展信心。構建民營經濟輿論陣地的“強磁場”。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創新各類媒體傳播形式,加強對助企紓困、優化營商環境等政策舉措的深度解讀和廣泛宣傳。搶占輿情應對制高點,通過全國工商聯及各級工商聯組織建立民營企業網絡輿論協調溝通機制,有效減少和阻止抹黑攻擊民營企業的網絡謠言和信息傳播,營造良好輿論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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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建忠

收稿日期:2023-04-20

作者簡介:王偉,南京揚子國資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課題組成員有楊雯懿、宋曉杰、何馳、徐愛君、袁艷華、冷晨晨、馮明軍、張鈺園等.

基金項目:本文系2022年度江蘇省統一戰線專項課題“民企債務風險化解對策研究”(2022JSTZD027)的最終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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