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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不良PUA 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

2023-09-01 13:04鄭淑珺
關鍵詞:實施者傳授受害者

鄭淑珺

(江蘇大學法學院,江蘇鎮江 212013)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各式各樣的聊天工具、交友網站和相親、征婚網站層出不窮,網絡婚戀已不再是新鮮話題?;閼傩袨樯婕吧鐣€體之間的情感關系,具有不可預測性。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的虛擬性、間接性與技術性將網絡婚戀行為中的不安全因素進一步放大,網絡婚戀市場亂象叢生,甚至違法違規行為不斷出現,對受害者的身心及財物造成嚴重損害。網絡婚戀行為區別于一般婚戀行為,更易與詐騙、教唆傷害、教唆自殺等犯罪行為相結合。PUA 行為,全稱“Pick-up Artist”,直譯為“搭訕藝術家”已嚴重擾亂網絡秩序、威脅社會安全,受到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吨袊鴭D女報》發文公開指出不良PUA 行為與騙財、騙色、騙婚等違法行為聯系密切?!赌戏蕉际袌蟆钒l文稱不良PUA 行為正向未成年人滲透,言語污穢不堪?!度嗣袢請蟆罚êM獍妫┌l文抨擊不良PUA 行為已無關情愛,而只為財色?!缎戮﹫蟆钒翟LPUA 導師,稱他們的行為嚴重突破道德底線,視女性為奴隸、寵物。2019 年,江蘇警方查處全國首例發布違規違法PUA 信息行政案件。不良PUA 行為若不通過刑法規制,會給社會安定與青少年心理健康帶來極大隱患。本文在分析不良PUA 行為的概念與實施手段的前提下,探討積極發揮刑法的規制作用。

一 不良PUA 行為及其組織建構

(一)不良PUA 行為概述

PUA 行為起源于西方的搭訕藝術,原本只是幫助患有情感交流障礙的男性如何正確處理與異性之間的關系,通過培訓提高情商、了解女性心理與聊天技巧,從而減少接近異性的阻力,實現成功交友的一系列指導行為。隨著目標及手段的歪曲、異化,PUA 行為已經不再是單純的交友培訓指導,而淪為傳播貶低女性、坑騙女性等不良思想的“邪教”?!昂闷妗剿鳌浴輾А楦信按笔遣涣糚UA 行為最常見的“五步陷阱”。不良PUA 行為的實施者通過心理控制,讓受害者感情崩潰,失去理性,一步步墜入設計好的圈套。

1. 利用受害者好奇心理。這是整個不良PUA行為的初始步驟,用以吸引女性關注,為接下來的違法行為作鋪墊?!昂闷嫦葳濉钡闹攸c在于虛構人設,即設定一個虛假的人物形象,引起女性的好奇心與探究欲,使不良PUA 行為的實施者提出的各類要求能夠合理發生。緊接著就是“講故事”,塑造豐滿的人物形象,吸引女性的深入了解。目前國內PUA 機構的主推人形象主要設定為以下三類。

一是受過情傷的浪子形象,該形象的主要特征是生活中缺少愛情、癡情怕受傷害、經歷豐富。此類形象通常以獨特的情感經歷吸引女性,通過以退為進、欲拒還迎等技巧,激發女性的征服欲與保護欲。

二是事業有成的帝王形象,該形象的主要特征是事業有成、上進心強又擁有坎坷的童年經歷。此類形象通常會把自己包裝成所謂的“暖男”“精英人士”,樹立高處不勝寒的孤獨感,吸引部分自卑、虛榮、受過傷害或喜歡依賴他人的女性,給予她們所謂的“安全感”。

三是浪跡天涯的詩人形象,該形象的主要特征是浪漫、才華橫溢、隨心所欲,不囿于凡世的名利財物。對女性心理非常熟悉,能夠滿足女性的浪漫幻想,從而獲得女性好感,吸引女性深入交往。

2.誘發受害人探索欲。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設定的第一步“好奇陷阱”主要用于篩選目標對象,被“好奇陷阱”吸引的一般都是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會被不良PUA 行為洗腦的潛在受害者。受害者掉入“好奇陷阱”后,不良PUA 實施者就開始編織“探索陷阱”,徹底顛覆之前樹立的人設性格。通過某些不經意的手段或技巧,讓女性發現行為人的脆弱、無助或悲慘的過去,激起女性的母愛與保護欲。并以多種方式暗示受害者,博取受害者的同情,使受害者產生憐惜心理,進一步放松警惕。

3.引導受害者產生著迷、崇拜等特殊心理。在受害者掉入“探索陷阱”后會迅速落入“著迷陷阱”。行為人會利用受害女性的憐惜心理,誘導她表白,從而建立所謂的感情契約。不斷暗示受害者:“你可以成為我的伴侶但你需要為我做某些事情,既然你愛我就應該為我做到?!痹谶@一過程中,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會不斷誘導受害者,使其進一步“催眠”自己。受害者會在內心不斷進行自我強化,形成心理暗示。

4.對受害者實施心理折磨以摧毀自尊。這一步是對受害者進行洗腦,實行心理控制的重要步驟。在這一步,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會不斷對受害者吹毛求疵,將微小的錯誤不斷放大,使受害者產生愧疚心理。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充分把握受害者的損失厭惡心理,使受害者對自身過錯產生較大的情緒波動,感到后悔、沮喪直至最終崩潰而失去理性[1]。此時的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會變本加厲地打擊受害者,對其若即若離,并通過示弱加重受害者內疚感,使受害者主動認錯或挽留。

5.對受害者實施身心虐待以催生畸形依戀心理。這是不良PUA 行為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容易觸犯刑法的一步。它要求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利用第4 步中受害者的愧疚心理、害怕失去的不安感以及急于挽留的迫切心理,對受害者實施傷害誘導、自殺誘導、暴力和經濟榨取等違法行為。在一系列的調教手段之下,女性受害者就像寵物一樣被馴化、洗腦,最終失去理性思維能力。此時,不良PUA行為實施者會拍攝不雅視頻用以威脅受害者,一旦受害者不再愿意被榨取,實施者就會以不雅視頻迫使其就范。

(二)不良PUA 行為的組織建構

不良PUA 行為從組織者、導師再到學員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組織體系和連續的升級機制。在這條晉升鏈條上,無論是何種級別的成員對不良PUA 行為的泛濫都作出了“貢獻”。PUA 行為原本只是對提升男性交友能力的培訓,雖然在經過商業化后變身為各種“教育機構”“交友學院”,但其運作模式已經完全脫離市場經濟的自我調整范圍,甚至僅靠一般的行政、民事法律也難以對其進行規范,必須引入刑事制裁才能有效抑制這一精神毒瘤??梢哉f,不良PUA 行為與它表面的培訓行為已經大相徑庭,其在培訓行為掩蓋下的罪惡本質正在不斷侵蝕部分公民的精神世界,向男性傳播犯罪思想及行為方式,向女性傳播奴性思維,歪曲其人格心理,向未成年人過度渲染社會黑暗面導致其出現較強的犯罪傾向。PUA 組織體系主要分為三大階層,學員為最低等級,其上為導師,最高級別為組織者,每一層次行為模式都略有差別。

1.組織者階層。組織者階層是操控PUA 行為異化的罪魁禍首。從最初的的售賣經驗課程幫助男性增加情商,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到后期演變為“誘導自殺”“寵物模式”“經濟榨取”等教學,都是強化組織結構,確保對所屬成員的實際掌控,不良PUA 組織者創造出所謂情感操縱術,在聊天群中互相攀比個人“戰績”。在幫助學員滿足對女性群體的征服欲后又以此類聊天記錄為約束手段,使學員身心臣服于不良PUA 行為帶來的巨大快感和罪惡感中,使之不想脫身也無法輕易脫身。

2.導師階層。導師階層是不良PUA 組織的中層結構,其成員通常由部分PUA 組織者擔任。導師在教授學員PUA 課程的同時也在不斷榨取學員的剩余價值,利用學員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各類進階式課程誘使其逐步深入,收取高額的培訓費用。據相關報道,部分PUA 機構8 次課程需要3 萬元以上的學費,授課時長不超過72 小時,很多PUA導師僅通過售賣相關課程,就能在一個月內獲利近10 萬元。

3.學員階層。學員階層是整個PUA 組織的底層結構,具有受害、施害的雙重身份。對內,學員階層是受到導師欺騙、剝削、控制的受害階層。對外,學員階層是實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犯罪行為人。

二 不良PUA 行為的法益侵害性

由于不良PUA 行為通常涉及精神控制和兩性關系等較為隱晦的概念,因此單純從行為特征和組織架構上對其進行事實分析并不足以使我們充分了解其行為存在的巨大社會危害性。故有必要從刑法規范層面進行深入探討以開辟合適的法律規制路徑。

(一)損害婦女人格尊嚴與名譽權

貶損、侮辱婦女人格是PUA 組織的慣常行為手段,也是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的開始。這些行為從手段模式的角度來說,主要分為三類,包括言語羞辱、動作羞辱以及不雅照片、視頻羞辱。通過這些行為,不法分子能夠對“獵物”進行篩選,剔除意志堅定、心理健康的人,并對確定的受害者實施進一步心理控制。事實上,侮辱行為不僅出現在不良PUA 行為初期,而且貫穿始末,嚴重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和個人名譽。在不良PUA 行為實施過程中,不法分子通過侮辱行為不斷累積對受害者的精神侵蝕,使其失去正常判斷力,最終只能聽從不法分子的擺布。在北京大學女生被不良PUA 行為致死事件中,受害人包某因不是處女被其男友以各種理由羞辱,包括拍裸照、扇耳光、自稱為狗、叫對方主人等。包某因這些羞辱行為而致自我認知出現偏差,人格崩塌、自尊損毀,陷入其男友的精神控制之中,最終因難以逃離精神控制而選擇自殺以擺脫痛苦。

(二)侵害婦女性自由

PUA 行為的初衷是幫助男性更快與女性建立密切關系,因此其中必然涉及與女性性自由相關的內容。PUA 實施過程中存在侵害婦女性自由的行為主要分為兩類。其一,以暴力、不雅照片威脅婦女強制與其發生性關系。其二,以精神控制手段誘哄婦女同意發生性關系。第一類行為對婦女性自由法益的侵害較為顯著,并不存在任何理解與定性上的糾紛。但第二類行為由于存在虛假戀愛關系的掩護和婦女本人的否認,很難被認定存在法益侵害。事實上,第二類PUA 行為是否侵犯婦女的性自由的問題背后隱藏著兩個更為重要的議題,即強奸罪是否應當以“違背婦女意志”作為認定依據?以及精神控制狀態下的同意是否能視為婦女的正常意思表示?這兩個問題將在下文進行詳細論述。

(三)侵害財產權益

除侵犯婦女性自由外,大部分不良PUA 行為還會涉及利益糾紛與財產侵權。這主要是因為不良PUA 行為同時具有戀愛行為的外殼與欺詐行為的內核。因此,自愿或非自愿的經濟往來在其中并不少見。一方面,處于虛假戀愛關系中的受害者對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毫不設防,極易受到哄騙而向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贈送財物。另一方面,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通常會保存受害者不雅照片或掌控其某些弱點,可以輕而易舉脅迫受害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存在脅迫的情況下,認定是否存在侵害財產權益的行為與認定是否侵犯性自由一樣,都要對戀愛行為與欺詐行為進行明確區分。

(四)侵害人身安全

不良PUA 行為對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侮辱婦女過程中造成的受害者身體損害;其二,以戀愛為由強迫受害者發生性關系或在強迫受害者提供物質享受的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其三,為加強對受害者的精神控制或向他人炫耀,誘使受害者自傷、自殺造成的人身損害;其四,受害者因過于痛苦無法忍受迫害而自傷、自殺。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從法益侵害的產生原因出發將不良PUA 行為分為三類,即侮辱致受害者傷殘或死亡、強迫致受害者傷殘或死亡和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導致受害者自傷或自殺。前兩類行為的法益侵害性較為明顯,后一類對于誘使自殺、自傷的行為,我國法律承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與傷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導致受害者自傷、自殺的行為是否表示不良PUA 行為具有對人身安全的法益侵害性目前尚不明確,還需要進一步具體分析。

(五)擾亂網絡秩序

目前,不良PUA 行為對網絡秩序的破壞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其一,從組織者的角度來說,對其培訓效果的大肆宣傳,污染了網絡環境,使網民尤其是未成年網民的精神思想受到了不良侵害。其二,從實施者角度來說,為了炫耀在不良PUA 行為上取得的“成就”,不良PUA 行為的實施者通常會在社交媒體上大肆傳播折磨、侮辱受害者的私人對話記錄或不雅照片,不僅對網絡環境造成影響,更在無形中向其他網民傳播暴戾、色情等陰暗思想,進一步腐蝕網絡空間。

(六)擾亂社會秩序

首先,組織傳授PUA 行為雖然可能涉及傳授犯罪方法或非法經營,但傳授的犯罪方法較為隱晦且與兩性戀愛密切相關,很難認定具有社會危害性,而非法經營主要損害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有限。其次,實施不良PUA 行為通常被隱藏在正常戀愛關系之下,許多受害者直至分手都未察覺自己曾經受到侵害,而僅認為是正常戀愛關系中的身體接觸、經濟往來,這使得對不良PUA 行為的追究異常困難??偠灾?,不良PUA 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更多體現在精神層面,它將貶低女性、奴役女性、物化女性的思想在整個社會中散布,不僅使受害者對自身定位產生錯誤認識,而且更易催化不法分子的犯罪欲望,威脅社會穩定。

三 不良PUA 行為的刑法規制

為尋找合適的刑法規制方式,本文將從組織PUA 與實施PUA 兩個角度出發分別就其行為將會觸犯的罪名進行辨析。

(一)組織傳授不良PUA 行為的刑事責任

在我國,對組織傳授不良PUA 行為通常以民事或行政手段加以制裁。2016 年,原告于某與被告南京尋愛文化藝術培訓有限公司因戀愛培訓合同糾紛對簿公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相應費用。最終,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以培訓合同合法有效為由駁回原告起訴。2017 年,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成都南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原告林某某等4 人簽定的PUA 培訓合同內容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基本的道德倫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 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所交培訓費用。2019 年5月,行為人徐某因在互聯網公開兜售PUA 教程,以視頻、文字、圖像、語言等多種形式向購買者傳授搭訕女性、騙取女性財物、故意傷害女性身體與誘導女性自殺自傷的所謂技能,被江蘇網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6 條規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處罰決定,相關網站及通訊群組被關閉,違法違規教程被全部清理[2]。2019 年12 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PUA 的案件。該案件中,原告認為自己參加培訓后并未找到女朋友,故將PUA 導師訴至法院,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返還全部學費。庭審過程中雙方互指對方實施PUA 行為且不同意調解,最終,法庭宣布休庭并未當庭宣判[3]。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法律界對不良PUA 行為的關注大約是從2016 年之后至2018 年才開始的,直至2019 年才真正從行政法上正視了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2016 年涉及PUA 行為的案件中,雖然產生直接糾紛的培訓合同并未注明PUA,但在該培訓公司的宣傳內容中明確表示包含PUA 培養計劃,最終對其合同效力的認定卻與2018 年不同。當然,從判決書中我們無法看出究竟是審判人員對PUA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還是當年那份合同中確實并未涉及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內容。但從2016 年與2018 年涉及PUA 行為的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早期的民事手段主要用于規制PUA 合同糾紛,對于組織傳授PUA 的行為并未過多干涉。2019 年5 月,江蘇省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是真正對組織傳授PUA 行為進行處罰的第一例案件,也是我國對不良PUA 行為采取法律規制的開端。我們當前最應該做的就是將這一法律規制進一步延伸至刑法領域,以遏制不良PUA行為對道德文明的加速侵蝕。

組織傳授不良PUA 行為觸犯傳授犯罪方法罪,而判斷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否成立則要從主客觀兩個角度展開分析。從客觀層面來說,其一,何為傳授行為,本罪中的傳授行為是否存在特殊限制;其二,何為犯罪方法,其中的“犯罪”是否存在內容限制。而從主觀層面來說則主要圍繞故意的具體含義。

傳授犯罪方法中對傳授行為的方式通常并沒有特殊限制,無論是何手段,無論運用了什么技術,只要能夠將犯罪技能傳授給他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4]。傳授行為中的主要爭議點在于傳授需要達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立,學者們對于這一問題主要持三種觀點。其一,本罪成立的焦點集中于被傳授人的主觀意識,當被傳授人接受所傳犯罪方法時,罪名即宣告成立[5]。其二,本罪成立的焦點集中于行為人的傳授行為,只要開始傳授即視為構成犯罪[6]。其三,傳授與接受程度只能視為影響犯罪的重要因素,但真正影響罪名成立的要件還包括所授犯罪性質、傳授次數、轉化成功率等諸多因素,只有綜合考量才能明確傳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7]。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犯罪概念中同時具有的定性與定量要求,單純以進行傳授行為或被傳授人接受作為犯罪的成立標準確實不夠準確,存在擴大處罰范圍的風險。但如左堅衛與劉志偉兩位學者將被傳授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和傳授人意志堅決程度等諸多因素納入考量范圍又過分限縮了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規制范圍。畢竟,我們無法保證是否每一個被傳授人都會在經過傳授犯罪方法之后盡快實施相應犯罪行為,而不是在潛伏多年之后再實施犯罪行為;又或者是否每一個傳授人都會一直堅定立場拒絕接受被傳授行為,而不是在某一天突然改變立場轉而實施犯罪。因此,是否可以考慮僅將所授犯罪性質與完成傳授行為主體作為犯罪成立的判定因素。這里的完成傳授行為主體是指不需要將計劃中的全部傳授行為實施完畢,只要接受者通過實施當前傳授完成的行為已經足以構成犯罪的即可視為傳授完成。換句話說,對于盜竊等財產類犯罪不應認定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而對于人身侵害類犯罪行為則應視其所授手段的程度進行分別判斷。從這個層面來說,組織傳授不良PUA 行為通常包括傳授侮辱行為、詐騙行為、人身傷害行為等,所授課程全面具體,足以構成傳授犯罪方法中的傳授行為,而具體傳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需要通過對其傳授手段的惡劣程度進行個別分析。

在分析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犯罪方法”時,應當注意,傳授的犯罪方法不限于實施行為,還包括預備與逃脫行為[8]。從這一角度理解,則更應將組織傳授不良PUA 的行為納入本罪的規制范圍。因為,組織傳授不良PUA 行為多數并不會直接傳授如何對女性實施詐騙、誘奸等犯罪行為,而是以戀愛為幌子傳授侮辱女性、馴化女性的方法以幫助實現后續的犯罪行為。其本質是一種犯罪預備行為,是對女性的精神控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犯罪預備行為在獨立存在時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說并不在刑法規制范圍內,在不結合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很難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預備。例如,單純的購買刀具行為,在不具有傷害故意的前提下并不會觸犯法律。因此,主觀故意的性質對于傳授PUA 行為是否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至關重要。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其方法是用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而依然傳授[9],這也是認定傳授PUA 行為構成本罪的難點所在。在實際案例中,行為人通常會以正常的戀愛情感教學為由進行自我辯護。這使得司法工作人員很難將傳授對受害者的精神控制視為傳授犯罪預備行為(因為傳授者對于將這一行為用于某一具體犯罪中的主觀故意通常并不明確),而僅將其視為一種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加以制裁。從不良PUA 行為的根本性質來說,已經滿足明知其方法用于違法犯罪行為中的“違法”這一要求。因此,完全可以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對組織傳授不良PUA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而無需考慮其主觀是否存在傳授利用精神控制進行其他犯罪的深層意思表示。實施精神控制行為會同時影響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與受害者雙方的自主人格,正如尼采所說:“當你在凝望深淵的時候,深淵也正在凝視著你”,雖然實施精神控制的人并非如尼采話中那般是在與黑暗博弈,但利用精神控制手段摧毀受害者正常人格的同時,不良PUA 行為實施者的人格也會被扭曲、分裂,最終產生暴力傾向或反社會人格。從這個角度來說,實施精神控制的人就是“凝望深淵”的人,他們最終都會被深淵(精神控制)反噬。因此,利用刑法規制組織傳授PUA 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保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眾的和平安寧。

(二)實施不良PUA 行為的刑事責任

相較于組織傳授不良PUA 行為,直接實施PUA行為將涉及更多的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亟需刑法進行有效規制。

1.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是不良PUA 行為中常見的財產類犯罪。在不良PUA 行為中,不法分子通常以正常戀愛行為為掩飾,虛構身份、偽造人設,以各種理由騙取受害者財物,或利用對受害者的洗腦行為誘使受害者主動提供財物,這些行為都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一樣也是不良PUA 行為中常見的犯罪行為。不良PUA 行為中的敲詐勒索罪通常建立在對受害者的精神控制之上,通過日常的馴化行為使受害者對行為人的勒索行為深信不疑、不敢反抗。這意味著不良PUA 行為中的勒索行為較一般勒索行為的威脅性較低,因為在心理因素的影響下,受害者的恐懼會被無限放大,一般人認為不足以使自己產生恐懼心理的行為很可能會對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因此,在不良PUA 行為實施過程中,判斷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時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下受害人的心理狀態,以實現對不法分子的充分打擊。

2.強制侮辱罪。在不良PUA 行為中,出于炫耀“戰果”或威脅、控制受害者的目的,傳播受害者隱私照片、視頻或散布私密信息是行為人的慣常手段。對于包括此類行為在內的一切侵犯受害者個人隱私,損毀其個人名譽的行為,我們通常都以民事法律進行規制,然而從當前的司法實踐效果來看,民事處罰并不足以遏制此類行為的泛濫,因此司法機關選擇以強制侮辱罪進行定罪處罰。2017年11 月,被告人楊某因糾纏受害人黎某被拒而心生怒意,遂將受害人裸照兩次發送至一個47 人的微信群中并配上羞辱性文字以示報復。經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行為已經構成強制侮辱罪。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后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類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其一,通過網絡傳播不雅照片、私密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侮辱;其二,為什么是強制侮辱罪而非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37 條規定,強制侮辱罪的客觀要件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侮辱婦女。換言之,除了暴力、脅迫手段能夠成立本罪外,其他的非暴力手段同樣能夠成立本罪,只要該手段違背婦女的真實意思表示,使之無法反抗即可。因此,傳播擴散不雅照片、音頻或私密信息同樣符合法律規定的手段要求,只要這些行為導致受害者人格尊嚴、個人名譽受到損毀,侵害了婦女的性羞恥感就足以構成強制侮辱罪。此外,部分觀點認為,在楊某公開傳播女性身體隱私的案件中,楊某在微信群中發布不雅照片,公然貶低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侮辱罪[10]。但無論是在本案中還是在不良PUA 行為中,認定強制侮辱罪都比侮辱罪更為適合。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公然”是侮辱罪中對行為的限定要求,而強制侮辱罪的條文中并未限定只有在公共場合下才能構成犯罪。因此,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更為嚴格。而不良PUA 行為中出于強化對受害者精神控制的目的,除散布受害者隱私信息外,更多的侮辱行為都集中于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使用強制侮辱罪能夠最大限度規制此類不法行為。其次,侮辱罪是親告罪,需要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處理。而不良PUA 行為被掩蓋在正常戀愛行為之下,受害者通常由于精神控制而無法或不敢提出告訴。因此,相較于一般侮辱罪,強制侮辱罪對于心理狀態異常的不良PUA 受害者具有更高的保護性。最后,強制侮辱罪的受害人被限定為婦女,其犯罪形態強調的是通過對受害者隱私特別是身體隱私的強制侵害實現對受害者的精神虐待,其中伴隨一定的暴力與脅迫,而侮辱罪更多表現為言辭層面的人格貶損。因此,受到強制侮辱罪規制的行為事實上較之一般侮辱罪更為惡劣,也更符合不良PUA 的行為特征。

綜上所述,強制侮辱罪基本可以囊括不良PUA 行為中的所有侮辱類型,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都能夠通過強制侮辱罪的判定將不良PUA 行為進行有效規制??梢哉f,在實施不良PUA 行為尚未觸及其他犯罪類型時,僅對其手段行為就可以強制侮辱罪定罪處罰。

3.虐待罪。虐待罪與強制侮辱罪一樣,都是用以規制PUA 行為中手段行為的罪名。首次采用虐待罪規制PUA 行為的是2019 年發生的北京大學女生包某被不良PUA 行為致死的案件,2020 年6月,受害人包某男友牟某被北京警方以涉嫌虐待罪批準逮捕。然而,從虐待罪的條文內容中,我們并不能找到司法機關采納這一罪名的適當理由。因為,根據《刑法》第260 條規定,虐待罪只存在于家庭成員之間,只有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才會涉及家庭成員以外的對象,但也僅限于老、幼、病、殘且必須負有特殊義務的群體。部分學者認為,司法機關以虐待罪對牟某實施逮捕是根據我國201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第33 條、37 條的相關規定。他們認為,《反家庭暴力法》中第37 條實際上解除了虐待罪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范圍限制,這使得虐待罪成為規制不良PUA 行為的最佳方式。

事實上,先不考慮虐待罪是否能夠有效規制不良PUA 行為,學者們對《反家庭暴力法》條文內容的解讀還存在差異?!斗醇彝ケ┝Ψā返?3 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以刑法定罪處罰,違反行政法的以相關行政法律定罪處罰。換言之,家庭暴力是否構成犯罪依然要以刑法條文為判斷依據。此時,《反家庭暴力法》第37 條中對家庭成員之外對象實施暴力所提出的“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就應該是指依據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進行法律規制,換言之,針對其他對象采取暴力手段構成犯罪的依然應當遵循《刑法》定罪處罰,情節較輕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而不是學者們所理解的,可以擴張虐待罪的生效范圍。只有當《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確規定所有家庭暴力行為都以《刑法》定罪處罰時,這里的“參照本法規定”才能視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改變。另一方面,即使我們認可學者們的解釋,認為《反家庭暴力法》第37 條的規定就是指針對家庭成員外的群體采取的暴力手段可以完全等同于家庭暴力,在實際的法律適用中也會與《刑法》發生沖突。因為《刑法》第260 條明確將非家庭成員排除出虐待罪的受害者范圍。所以,從條文內容上來說,《刑法》第260條與《反家庭暴力法》第37 條的內容是相“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律沖突時明確法律適用應當從法律位階,是否為特殊規定以及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三個層面進行分析[11]。據此可以得出,《刑法》是基本法律,《反家庭暴力法》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創制以憲法和基本法律為根本依據,因此基本法律的位階應當高于普通法律,所以,在《刑法》與《反家庭暴力法》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刑法。這意味著無論學者們如何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第37 條的規定,最終都無法以虐待罪對不良PUA 行為進行定罪處罰。

即使能夠通過虐待罪規制不良PUA 行為,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也會出現諸多問題。首先,這種做法違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對司法權威與刑法威信的嚴重破壞。其次,虐待罪是親告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會轉由公訴機關進行控訴,而不良PUA 行為的精神控制性阻斷了絕大多數受害者通過自訴進行自救的可能性,無法有效阻止嚴重危害結果的產生。最后,不良PUA 行為中的身體侵害主要表現為對受害者人格尊嚴、獨立思想的破壞。虐待行為中雖然也包含精神虐待,但主要還是以身體虐待為主,且并不以貶低人格為主要目標,二者的覆蓋范圍重合率并不高??偠灾?,想要以虐待罪規制不良PUA 行為必然要對刑法條文進行一定的修改,單純對原本條文進行擴張解釋并不具有正當性。

4.教唆自殺、自傷。教唆自殺、自傷也是不良PUA 行為中為加強精神控制而采取的特殊手段。但此類行為的出現早于PUA 行為,因此法律上對其定性的討論早已展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法律實務界對教唆自殺、自傷(以下統稱教唆自害)的行為認定均為直接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12]。但這一傳統觀點并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一方面,教唆自害行為并不符合我國《刑法》條文中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強行將其納入這兩個罪名的規制范圍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以故意殺人罪為例,教唆自殺在主觀方面具有的并不是以自身行為剝奪受害者生命的意思表示,而是教唆受害者剝奪自我生命的主觀故意,雖然二者都體現出對受害者死亡結果的追求或放任,但在行為人概念中實現這一結果的具體過程并不一致;從客觀層面來說,教唆自殺并未完全違背受害者的真實意思,死亡結果的產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害者的自我決定,而故意殺人則更多表現為違背受害者個人意志下的非法剝奪。另一方面,日本、美國、意大利等國家對教唆自殺行為的主要規制方式都是單獨定罪處罰。事實上,我國《刑法》規定中的空白不僅否定了傳統觀點的正當性,也意味著針對教唆自害行為只會存在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修訂《刑法》以專門罪名對其定罪處罰,另一種是尊重現有法律規定不將其以犯罪論處。但隨著近幾年不良PUA 行為的泛濫,教唆自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愈加顯著,不以《刑法》進行規制顯然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更是對社會整體公平正義的破壞。對此,我們可以考慮向國際趨勢靠攏,學習日本等國的立法經驗。日本刑法第202 條提出自殺參與罪,對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進行單獨定罪[13]。我國除了可以考慮設立自殺參與罪外還應當考慮設立“傷害參與罪”,將教唆受害者自殺、自傷行為全部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

5.強奸罪。戀愛關系乃至家庭關系中的兩性問題一直是法律規制中的難點,而不良PUA 行為又與一般的正常戀愛關系存在差異,因此,是否通過《刑法》規制其中的兩性問題需要進行具體研究。不良PUA 行為雖然以戀愛關系為掩護,但其本質是各類騙財、騙色行為的集合體,對于“騙財”行為我們可以通過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但對于“騙色”行為卻很難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主要因為,強奸罪指的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婦女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而在不良PUA行為中發生的性行為是否存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在這里,我們先就《刑法》條文中的“違背婦女意志”進行解釋學上的分析。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它的判斷關鍵不在于婦女內心是否愿意,而在于婦女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的自由[14]。例如,婦女王某并不愿意與張某發生性關系,但出于報恩的目的或為了換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與其發生了關系,在這一情況下雖然性行為的發生從表面上看違背了婦女的個人意志,但婦女的性自主權并未受到干涉,性行為的發生依然是婦女自己的選擇。其次,婦女的選擇自由外在表現為婦女的反抗程度,但反抗程度并不能直接作為強奸罪的認定標準[15]。我國對反抗程度的劃分通常包括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與不知反抗三大類型,其中只有不敢反抗最能直接體現對婦女意志的違背,而不能反抗則更多表示對婦女的物理限制狀態比如醉酒、昏迷等,不知反抗則更加強調婦女的非正常心理狀態例如智力障礙等。最后,解釋“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僅從主觀層面出發,還應當充分考慮立法原意和實際情況。增加對立法原意與實際情況的考慮能夠對反抗強度較低的強奸行為進行妥善解釋。反抗與不知反抗的強奸案件雖然無法與“違背婦女意志”直接關聯,但其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并不低于暴力強奸,甚至由于極易被放縱導致發生率更高,反而更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從不良PUA 行為的具體手段分析,可以發現,這種通過精神控制、欺騙獲得受害者“同意”以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實際上可以被解釋為強奸罪中不知反抗的類型。在精神控制的狀態下,受害者的判斷能力與辨認能力受到影響,無法期待其能夠拒絕或進行有效反抗。同時,這一狀態下的受害者無法就是否同意發生性關系做出正常選擇,其性自主權實質上已經受到侵害。因此,出于關注人性與獲得公民普遍認同的目的,應當考慮利用強奸罪規制不良PUA 行為中的非法性行為。

目前,以虛假戀愛關系充當掩護的不良PUA行為已經對我國公民心理健康與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不良PUA 行為人在對他人精神進行非法干涉時也使自身精神狀態受到不良影響。因此,不良PUA 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后果遠比一般犯罪行為嚴重得多。雖然司法機關已經嘗試通過行政法規加以規制,但無論從其社會危害性還是行政處罰的預防效果來看,采用刑法規制都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不過,采納刑法規制應當對不良PUA 行為進行具體分析,無法擴張解釋的應當嘗試修改條文而非強硬解釋。只有時刻遵循罪刑法定與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才能在有效解決PUA 問題的同時又保證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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