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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概念的創制與清末政治改革

2023-09-09 04:37陳思言
人文雜志 2023年8期
關鍵詞:相府清末政府

陳思言

關鍵詞 政府 相府 三權分立 清末

〔中圖分類號〕K251;D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47-662X(2023)08-0110-13

中國現代政府體系的形成史,是重要的歷史課題。從“名”與“實”角度而言,現有研究基本由后一視角出發,關注政府和各部門體制以及圍繞其中的人事活動,而鮮有從“政府”概念層面展開的討論。①事實上,“政府”是一個具有歷時性的建構概念。如果忽視這一維度,不僅會遮蔽“政府”概念本身的歷史,也會影響對特定時空政治體系的理解。

如所周知,新名詞于清末大量出現和流行,不僅深入參與當時政治實踐,且為今人理解和表達世界奠定了基礎的概念工具。② “政府”即是這樣的關鍵概念。高名凱、劉正聑從語言學角度指出,“政府”是一個外來詞,“先由日本人以漢字的配合去‘意譯歐美語言的詞,再由漢族人民搬進現代漢語里面來,加以改造而成的現代漢語外來詞”。③ 意大利學者馬西尼在此基礎上,因誤解王錫祺《小方壺齋輿地叢鈔再補編》的相關史料,誤認為19世紀早期的傳教士漢文文本已使用具有現代政治意涵的“政府”概念,并隨著這些漢文文本傳入日本,影響了日本對“政府”一詞的使用和構建。① 雖然語言學角度的研究點明了“政府”概念的性質,但不僅存在像馬西尼這樣的誤判,更為重要的是缺少歷史性的面相。

因此,本文擬聚焦“政府”由傳統語詞轉向現代概念的清末這一關鍵時期,揭示其與西語“政府”(government)對接的歷史,探討在以皇權為核心的政治結構中以及中西新舊觀念交織下,時人如何對“政府”概念加以再造和挪用,以期厘清它在近代中國的最初歷史。

一、“政府”與“government”的早期相遇

“政府”一詞最晚于唐宋時期已出現。當時“政府”指宰相辦公之所,即“相府”,可引申為協助皇帝處理政務的最高權力機構?!顿Y治通鑒》載,唐玄宗天寶二年(743),“李林甫領吏部尚書,日在政府”,并解釋到“政府,謂政事堂”。② 《續通志》又稱:“中書門下,唐宋謂之政府?!雹勖鞔紫嘀贫缺粡U除,但作為輔弼皇權的最高權力機構代名詞,“政府”二字仍被沿用,具體指逐漸掌握實權后的內閣。明萬歷三十五年(1607),禮科右給事中汪若霖講道:“國家內閣之地,號曰政府。謂皇上心膂所寄,天下機務之所從出也?!雹芮宄?,因沿襲明朝舊制,內閣仍稱“政府”,“清大學士,沿明舊名,例稱政府”。⑤ 軍機處設立后,內閣轉為輔助皇帝處理日常庶政的機構,參議機要政務漸成軍機處專職。⑥ 由此,軍機處也被稱為“政府”。曾在清嘉、道年間任軍機處章京的梁章鉅講道:“軍機處為我朝政府,考官制者謂即唐、宋之樞密?!雹?/p>

中國古代的“政府”一詞,更多是國家中樞機構的俗稱。若存在多個中樞機構,“政府”可分指不同部門。龔自珍表示:“雍正辛亥前,大學士即軍機大臣也。中書即章京也。壬子后,軍機為諭之政府,內閣為旨之政府,軍機為奏之政府,內閣為題之政府,似乎輕重攸分”。⑧ 協助皇帝處理不同類型的文書,是清代中樞機構權力的體現形式。龔自珍即據此稱軍機處和內閣為不同類別的“政府”。此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作為清廷中央處理對外事件的機構,郭嵩燾稱其為負責外政的“政府”,“所謂外政府,即今總理衙門是也”。⑨ 應說明的是,清代軍機處成立后,“政府”一般多指軍機處;這類“諭之政府”“旨之政府”“外政府”等說法,更多反映出“政府”概念是中樞機構的俗稱,而非官方正式建制。

進入19世紀,中外交流愈趨頻繁,西方政治概念也逐漸傳入國內。但大致在19世紀70年代以前的中英辭典中,“government”沒有被翻譯為“政府”。1822年,馬禮遜(RobertMorrison)《英華字典》第三部分將“government”解釋為“政事”“朝廷政事”“國家之事”。⑩1844年,衛三畏(SamuelWellWilliams)《英華韻府歷階》僅譯作“政”。① 1866—1869年出版的羅存德(WilhelmLobscheid)《英華字典》也譯為“政”,同時增添“管轄”之義。② 應該說,這一時期中英辭典對單獨“government”的解釋,并未指向具體的統治機構,而是較為寬泛,存在延申空間,可根據具體語境調整。

19世紀前中期,傳教士已逐漸向中國傳播西方三權分立的知識。但當時“government”與“政府”尚未形成對譯關系,“政府”一詞顯然還未被納入三權分立的話語體系。應追問的是,在當時傳教士有關三權分立的論述中,是否已經存在指涉行政方的統一概念?

1838年,《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刊登的《英吉利國政公會》載:“國會冬聚夏散,不會之時,國之大臣辦政務,責任尤重,治事無章,惟臣是討,則公會究辦焉?!雹墼撐慕榻B的是英國議會運作情形。議會及上下議院均有特定名詞,分別是“國會”“爵房”“公會”。行政方是以“國之大臣”“內閣大學士”等表示,而非特定職能機構。

同年,俾治文《美理哥合省國志略》出版。該書第十三卷描述了美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架構。不過,作者是依清廷內外官制的體例,論說的美國“省官”和“京官”。關于州政府,該書講道:“各省設一公堂,為首領、副領及議擬、民選各人議事之所。事無論大小,必須各官合議,然后準行?!痹摃浴巴獯髴椦瞄T”稱呼州政府。④ 這種說法頗為拗口。1861年,俾治文在修訂版中刪除了該表述,但沒有拈出“政府”或與之類似的概念??勺⒁獾氖?,在“設官分職”這節開篇,作者寫到“今如聯邦之內,國、邦、郡、邑,政各不同”,并緊接“試以國論”,具體論述聯邦政府的建制。這里“試以國論”中的“國”,實質是聯邦政府??梢?,在涉及聯邦政府時,作者暫時以“國”表示。⑤ 這種做法,與當時中英辭典將“governmentofacountry”譯作“國家”,是同一邏輯。⑥

1856年,慕維廉《大英國志》第八卷述及立法、行政雙方的關系,“國政,必王與上下兩院,詢謀僉同,然后施行。其有不善者,國人咸歸咎執政。巴力門會議,王不與聞。惟聚散時,王親臨之。其余有事,悉關白執政……兩院亦時稽查各衙門事務”。⑦ 這里的立法方,同樣存在專有名詞,即音譯的“巴力門”。相比而言,行政方則用較為含混的“執政”表達。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謂“其有不善者,國人咸歸咎執政”,實際已有后來的“責任政府”之義,只是當時尚未創制此概念。

可以說,19世紀前中期,在傳教士描述西方政治體制的文本中,議會才是論述的焦點,甚至已有不少固定表達。⑧ 但無論是關于國家統治機構,抑或與議會相對的行政方,這類文本還沒有創出特定概念。中國傳統“政府”一詞,也沒有被傳教士挪用于關聯“government”。

與中國情況不同的是,日本知識精英較早已將“政府”與“government”對譯。1873年,日就社出版的《英和字匯》,已在“government”的譯詞中加入“政府”。⑨ 且日本政法類著述在闡述西方政體知識時,也已將“政府”作為核心概念使用。如日本法學家津田真一郎和箕作麟祥分別譯述的《泰西國法論》和《萬國政體論》,前者設有專節闡述人類社會創設政府的緣由,后者則有談及政府與議會的權力制衡關系。⑩可以說,19世紀中期,日本語境中的“政府”概念,已初具現代政治意涵。這樣的“政府”概念,在回流中國后,為中國語境中“政府”一詞的改造,提供了重要的知識基礎。

19世紀后期,日本語境的“政府”傳入中國,大致存在兩類傳播途徑。一是日本相關文本的直接流入或由譯介轉入。岡本監輔《萬國史記》是當時流傳到中國較有影響的著作。該書《英吉利記》末尾關于英國政治制度的內容,是由摘錄《大英國志》的《職政志略》等篇章改編而成。上文講到《大英國志》并未使用“政府”。但在最后總結英國政體優勢時,岡本監輔將日本語境的“政府”添入其中,“所謂立憲政治者,以天下為共有,其設政府,不過為萬民。故制度、法令皆從公論定之,君民上下常同憂樂,政府不敢肆其私。即如財貨出納之事,必?君與巴力門議定”。① 這里展現了中日知識環流:漢文著述《大英國志》傳至日本,《萬國史記》對其征引同時加入日本概念,后又回傳至中國。除像《萬國史記》用漢字直接寫成的作品傳入外,《時務報》“東文報譯”欄目這類翻譯日文著述的中介,也曾發揮重要作用。② 古城貞吉翻譯的《政黨論》講道:“試驗諸歐美政黨史,凡國家大權藏在政府之機關(謂立法、行政二部),皆由政黨之人聯合政府,以"理大政?!雹圻@里的“政府”,已包含現代政治體系中核心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應是從廣義上表示國家統治機構。

二是中國知識精英的撰述,多有參考、摘錄相關日本文本。1889年,傅云龍在《游歷日本圖經》中增入日本“憲法大要”,介紹日本在皇權至高基礎上構建的憲政體系。該內容也談到三權分立中的“政府”角色。④ 成書于1890年的王韜《重訂法國志略》,幾乎照搬了由高橋二郎和岡千仞編纂的《法蘭西志》,只是在部分細節處又摘錄岡本監輔《萬國史記》作為補充。⑤ 王書不僅常出現“共和政府”一詞,⑥且談及對政府的理解,“夫人民千萬為群,其勢不得不設立公法,教之以相生、相養、相慈、相愛之道,所謂政府是也。既設立政府,其勢不得不出錢粟,以養總攝公法之人,所謂君相百官是也”。⑦ 此處的“政府”,是指因人群達到一定規模后,為維護正常生存秩序而設立的機構,指涉國家整體的統治機構,“政府”人員是“總攝公法之人”,包括“君相百官”。

在此影響下,19世紀末中國語境的“政府”與“government”也基本形成對譯關系。1896年,《東省中俄合辦鐵路公司合同章程》對使用“政府”一詞解釋說,“查此條及諸條所稱‘政府字樣,洋文系作‘古威勒芒,即近來譯為‘國家之稱”,“以所譯與洋文事實無甚出入,故皆仍之”。⑧ 一方面,該釋文既說明此前以“國家”翻譯“government”的現象,這能印證上文揭示的內容;另一方面,這反映當時已逐漸改用“政府”作為譯詞。

19世紀末,“政府”不僅吸收了現代政治語義,且逐漸成為流行詞。王錫祺將俾治文《美理哥合省國志略》收錄于《小方壺齋輿地叢鈔再補編》,并改寫相關內容。如上所講,俾治文書中并無“政府”一詞。王錫祺則頻繁使用該詞描述美國政治架構。⑨ 馬西尼認為,王書收錄的《美理哥合省國志略》,即是1838年的原版內容。據此他表示,1838年俾治文已使用“政府”,且隨著《美理哥合省國志略》傳到日本,“政府”被日語吸收,后又作為來自日語的借詞,重新傳回中國。① 馬西尼說法顯然有誤。王書中《美理哥合省國志略》多次出現“政府”,反映的是“政府”于19世紀末成為流行詞后,王錫祺用以改寫此前文本的現象。

二、“中央政府”建構的兩重框架及影響

自19世紀末始,“政府”概念愈漸用于清末的政治表達和實踐。但在此過程中,它的挪用和再造,深受兩重觀念結構的制約:一是西方三權分立體系;二是傳統君相架構中的“相府”定位。且這兩重具有觀念底色意味的框架,對“政府”概念的建構作用,并不等同,后者更具決定性,由此深刻影響“政府”概念的現代轉型以及現實政治的參與。下文即由此展開詳細分析。②

19世紀末,中國知識精英已逐漸在三權分立的框架內,尤其從與議會關系的角度認識“政府”。支持變法維新者較早宣揚這種認知。如唐才?!陡鲊坦砜傉摗吩诮榻B德國議會時講道:“上院即政府,宰相為首,部院各官佐之,職在行政。下院乃議院,民之賢者為首,民之才者佐之。民議平允,上院受成而已。上院行政或不當,下院得而駁詰?!雹蹖τ诖朔N制度,唐才常持肯定態度。

在反對民權論的人看來,“政府”應受議會監督的觀點,并不合理。張之洞《勸學篇》在批駁民權論時表示,如果“政府所令,議員得而駁之”。那么這種制度是“人人無自主之權”,而不是“人人自主”。④ 對此,何啟和胡禮垣在《〈勸學篇〉書后》中批評張之洞不懂西方政治的權力制衡,指出“政府之權非以議院之權較之,則不知其平。議院之權非以政府之權較之,亦不知其平。惟兩兩相較,而其平出焉”。⑤

戊戌變法失敗后,中國有識之士從域外引介西方政治知識的步伐加快。梁啟超是其中典型。他在《蒙的斯鳩之學說》中宣揚三權分立,也談到“政府”作為行政方的角色,“蒙氏又謂國有三權,一曰立法,議院是也;二曰行法,政府各部是也;三曰司法,裁判院是也。至今各國制度多采之,謂之三權鼎立之制”。他高度贊揚孟德斯鳩的學說,“故蒙氏者,實可稱地球政界轉變一樞紐云”。⑥ 除梁啟超這類輿論引領者的宣揚外,思想趨新的知識精英通過閱讀,也逐漸接受有關“政府”的新說法。如孫寶蠧在閱讀梁啟超文字及《新民叢報》后,不僅摘錄關于“政府”的新知,也有與梁啟超商榷的思考。⑦

這種有關政府的新知,不單在民間趨新知識群體間傳播,也進入了清廷官方視野,尤其在清廷宣布預備立憲后,更是成為其思考政治改革的重要資源。1905年,清廷特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歐美、日本等國立憲政體。戴鴻慈“放洋之后,即注意于采譯書籍”,“特就各國政體薈萃,編為《歐美政治要義》一書”,并于1906年10月23日將此書呈進清廷。該書開篇點明了立憲政體的三權分立架構,關于行政權描述到“其執行之權,則仍歸諸政府”。⑧ 1908年8月27日,憲政編查館、資政院在上呈“憲法大綱”時講道,“以議院協贊立法,以政府輔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① 類似的言說,常見于清廷官方關于政治改革的討論?!罢弊鳛槿龣喾至Ⅲw系中的行政方,漸成清廷立憲派的共識。

可以說,19世紀末以后,“政府”一詞逐漸被納入三權分立體系,作為行政方被時人理解,并參與現實政治改革。換言之,三權分立是當時“政府”再生產過程中一層新的觀念框架,引導“政府”語義新的生發。不過,“政府”并未完全轉向現代政治概念,實因其仍深受傳統思想觀念的約束。古代“政府”俗稱“相府”,是輔弼皇權的最高中樞機構。這種關于“政府”的傳統定位,深刻影響時人的理解。

1898年6月17日,在代御史宋伯魯所作奏折中,康有為認為軍機處缺乏“行政之官”的議政功能,提議設立“專思之官”,即“制度局”。他的言說策略,是引入西方國家“三權鼎立之義”作為效法對象。他講道:“三權者,有議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國之政體,猶人之身體也。議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如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體立事成?!彼謱⑶逋⒅醒牍僦萍軜嫳雀饺龣喾至Ⅲw系,“軍機為政府,跪對不過須臾,是僅為出納喉舌之人,而無論思經邦之實。六部總署為行政守例之官,而一切條陳亦得與議,是以手足代謀思之任,五官乖宜,舉動失措”。② 此時他對三權分立的理解還較為淺顯,但已將軍機處即“政府”,界定為三權分立體系中“議政之官”。

同年8月,康有為加深認知后,調整前說,講道:“蓋自三權鼎立之說出,以國會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總之,立定憲法,同受治焉”。③ 他已認識到“以政府行政”,卻沒有改變“政府”是軍機處的觀點。1900年12月,他仍表示“軍機實為政府”。④ 不難發現,在康有為筆下,“政府”雖然進入了三權分立的系統,但“政府”實際處于傳統“相府”位置。

1900年后,在君主立憲思潮的語境下,“政府”指涉的對象漸由軍機處變為君主立憲體制下的內閣。⑤ 不過,“政府”作為傳統“相府”這一定位并未改變。這在袁世凱提議組建新“政府”的構想中,體現得較為明顯。1907年7月,袁世凱密呈清廷十條有關預備立憲的意見,其一是“政府必須早建”。他表示,“立憲”國家,“上以政府為棟梁”,“皆用責任內閣之義”。他最初設想,“中央政府即以各部長官會合而成,分之為各部,合之為內閣;出則為各部行政長官,入則為內閣政務大臣”。但在這樣的架構中,總理大臣被人詬病事權過重。因此,他調整計劃,“如必牽于舊制,憚于改作,萬不得已,亦宜合軍機、政務處為一,而冠以政府名稱”。⑥ 不難看到,袁世凱提議組建的“政府”,由軍機處、政務處兩大中樞機構合并而成;所謂新“政府”,其實也是新“相府”。也正因為“政府”主要被限定在傳統“相府”位置,其與下位的行政機構有明顯區隔。如時人認為,“政府人員”與一般行政官員不同,特指“國務大臣”。⑦

對于在君主立憲體制下以內閣充當新“政府”的構想,有支持亦有反對的聲音。但二者共同點在于多由“相府”歷史脈絡展開論述,以定位當時的“政府”,并表達相應立場。支持者張蔭棠講道:“吾國自秦、漢以來,代有丞相之職,自明初析中書省為六尚書,歸權于六部,而罷丞相不設。然自后中樞之權乃不得不移于內閣大學士,雖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實。今日各國之有總理大臣,即吾國昔代立相之制也?!雹偎麖摹跋喔睔v史譜系肯定立憲政體中的“責任政府”,認為與傳統“相府”相比,以責任內閣充作的“政府”,在“統各部而負責任”方面更具優勢。持有不同意見的御史趙炳麟則指出:“凡京外一切衙門皆屬于內閣,以承其令,內外一應庶政,皆仰于內閣,以受其成,是直恢復前明初年丞相府之權限?!雹谟窔W家廉也認為,“內總全國政令,外司百寮進止,即吾古者宰相之職”,這樣的“宰相”會有“攬權竊政”之弊。③ 這些正反立場的論說,均將“政府”置于傳統君相框架下的“相府”位置。

這里可以借由《歐美政治要義》對“政府”一詞的界定,以總結當時此概念建構背后的兩重框架。該書解釋說:“所謂政府者……謂輔弼君主而出納其政令之處也……而因君主無責任,其有失政,即違背憲法之時,當任疏于輔弼之責。故學者及政治家有責任內閣之稱?!雹芮鞍刖渌^輔弼君主出納政令,是“政府”作為傳統“相府”的描述;后半句是變形后的西方政體知識對“政府”的界說。顯然,二者建構“政府”概念的作用并不對等。前者不僅因本身具有思想慣性,且更適合以皇權為核心的政治結構,從而更具基礎性;后者則以外來嵌入方式適配前者。所以,“政府”概念呈現出以“相府”為底色,并附著變形的西方政體元素的思想圖景。而這又深刻影響“政府”向現代國家機構的轉型,尤其體現在清廷對“責任政府”建構方面。

清廷在宣布預備立憲后,“責任政府”的設立成為朝野共有的呼聲。1907年3月31日,汪康年在《京報》發文《論吾國為無政府之國》。他認為當時清廷沒有“政府”的首條原因,是清廷的“政府”還沒有建立“責任制”。⑤ 該年9月18日,程德全表示:“政府必負責任以合立憲制度也?!雹薮文辏冈拢啡?,達壽也講道:“責任不能專者,政府即不能成立?!雹?/p>

“責任政府”在歐美國家的出現,與代議制民主政治關聯密切。當“責任政府”移植到清末中國,其本質卻是以皇權為核心的“相府”。這種“在地化”的改造,首先體現在清廷有意將國君從“政府”范疇中分離。何啟、胡禮坦二人不僅接受西式教育,且長期身居香港。他們筆下的“政府”,主要是三權分立體系下的概念。對于英國政治制度,他們指出,“其政事盡操諸議員,議員分上下兩院”,“宰相亦選自此兩院。宰相并其所任用之人,名曰政府。政府欲有所為,則歸兩院定議”。⑧ 英國政事最終決策權屬于議會而非英王,“政府”首領由議會選出,“政府”行事由議會確定。所以,他們雖然借用“宰相”之名表示“政府”首領,但“政府”并非是君相框架內的“相府”。且對于當時中國君主專制的情形,他們明確認為皇帝包含在“政府”范疇內,“夫今之所謂君者,政府也”。⑨ 在他們看來,清廷擁有實權的皇帝,不應超然于三權分立的體系,理應屬于“政府”,接受議會制衡。

此外,日本著名法學家清水澄,曾專門為清廷立憲編撰《法律經濟辭典》,提供概念解釋。他在自序中講道:“今大清帝國銳意改革,立憲君主政體之議,亦已確定。則法之為何物與夫法中專門語之字義,人無上下皆所應曉。然欲求其字義于群籍,夫豈易言,是予之所以有辭典之著也?!雹龠@部辭典不是清水澄對概念的私人解釋;相反,作者盡可能搜集了當時日本主要觀點,“遍采自日本帝國之成文法及斯學專攻諸大家之著述”。②

對于“政府”與“天皇”的關系,該辭典指出:“日本憲法所謂政府,文字中包含天皇與否,雖以學說而分,然考其條規之性質,則似或含天皇或否,兩說均可?!雹圻@說明“天皇”是否屬于“政府”,當時日本存在是或否的兩種觀點。且在談及中國專制政體時,該辭典表示,“政府之首長專獨處理諸政”。④這里的“政府之首長”是指清廷皇帝。換言之,清廷皇帝是“政府”一員。此外,《民報》在介紹日本立憲知識時,也表達了與清水澄辭典相似的說法,“政府二字,見日本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七條。學者解釋有謂包涵天皇及國務大臣者;有謂天皇立乎政府之上,政府專指國務大臣者”。⑤

從何啟、胡禮垣、清水澄等論述來看,關于國君是否屬于“政府”的問題,在當時思想資源中其實有不同答案。但清廷堅持以傳統君相框架理解“政府”與國君的關系。江蘇學政唐景崇從日本憲法選取的信息,與清水澄等人的說法頗為不同。1906年6月7日,他明確指出,日本天皇處于立法、行政等機構之上,有至高權力,“其七十六條憲章整齊劃一,君權既固,君統愈尊若此”。他顯然屏蔽了日本天皇屬于“政府”的說法。在他看來,國君不應在須受立法等部門牽制的“政府”之列,而是卓然于上,享有“大權”。他理想的國君與“政府”關系,是國君“握全國大權”,“政府”則作為國君的“運動機關”。⑥ 同年10月8日,趙炳麟也強調,“凡君主立憲國,其君主有統一之大權,一切關于政治之事,不經君主裁正,不能施行”,且國君可通過議院牽制“政府”。所以,“政府”權雖重,而“無從逞其強權”,“雖有梟雄不敢上凌君而下虐民”。⑦ 1908年8月27日,憲政編查館、資政院同樣表示,“君上有統治國家之大權,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總攬”,“政府輔弼行政”。⑧

可見,清廷官方認為,國君不屬于“政府”,而是處于“政府”的上位,享有“大權”,“政府”輔助國君行政。與何啟、胡禮垣、清水澄等觀點相比,更能清晰發現,清廷官方是以傳統君相框架為基礎,過濾不符合該架構的政法知識,再對“政府”進行的建構。

在將國君置于“政府”上位之后,清廷官方又將“責任政府”中的“責任”解釋為“政府”對享有“大權”的國君“負責”。1906年8月25日,戴鴻慈、端方奏陳:“九部長官皆為閣臣,加以總理大臣、左右副大臣,為十二人。上之代皇太后、皇上負責任,下之各率其職,盡力于本部,是為中央政府之制?!雹嵬贻d澤也有明確表示:“立憲之國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負責任,由大臣代負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議會與之反對,或經議院彈劾,不過政府各大臣辭職,別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遷,君位萬世不改?!雹龠@里的“相位可遷、君位不改”一語,不僅點明構造此種“責任政府”的目的,也反映“責任政府”建構的邏輯框架,實質是傳統君相結構。

梁啟超對清廷所謂的“責任政府”多有批評,從中能進一步觀察到清廷囿于“相府”框架建構新“政府”的深層問題。1902年,梁啟超在《新史學》中批評古代史學“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國家”。② 走出王朝體制,轉向現代國家,是當時梁啟超思考的核心議題。1910年,他在《憲政淺說》中明確表示,“國家者,在一定土地之上,以權力組織而成之人民團體也”,其中“領土”“國民”“統治權”為國家三要素。同時,國家為施行“統治權”,需借助包括國君在內的“國家機關”。國君“不過供國家使用之一器具,以國家之目的為目的,而非別自有其目的者也”。③ 在他筆下,現代國家應有相應的現代政治體制,而以“國家機關”取代以皇權為核心的官僚機構,則是建立現代政治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1910年前后,梁啟超多次發文,批評清廷官方仍在傳統君相框架下建構“責任政府”,“夫使對于君主而負責任者即稱之曰‘責任內閣也,則我國之有責任內閣已數千年,豈復勞諸公之陳請”。④ 他認為,“責任政府”只有對代表民意的國會負責,才能真正成立,“與國會相依為命”;而清廷所謂的“責任政府”,與軍機處沒有實質區別。⑤ 從表面看,這是關于“責任政府”建構的差異,但在此背后實則是維護王朝體制還是建設現代國家的深層分歧。梁啟超評論說:“夫使國家而果為君主私產,則君主固自應非國家機關,即政府、議會等,亦不過為君主之機關,而非國家之機關?!雹蓿保梗保材?,梁啟超回顧往事時,對清廷未能向現代國家方向改革仍頗為不滿,“彼其時雖號稱有國家而實未嘗有國家也,號稱有政府而實未嘗有政府”。⑦ 這里沒有“國家”“政府”的說法,正是對清廷改革仍囿于王朝體制的抨擊。

三、“地方政府”概念與省制改革

既然“政府”概念構造的基礎是“相府”,那么它自然也被限定于“中央”。在時人看來,“政府”與地方行政機構有明顯區分。1906年戴鴻慈、端方講到清廷預備立憲,應先謀劃六事,第五項為“定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他們認為,“各種行政機關之間,其權限皆無一定,即責任皆無一定,惟視事之來時,因宜而奪之”,強調應“參酌各國官制”,明確“何者屬于政府,何者屬于地方”。⑧ 用今人眼光來看,他們是在建議厘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過,他們非但沒有使用“地方政府”一詞,且他們筆下的“政府”與“地方”處于相對位置。

與之類似,1908年8月7日,達壽談到教育層面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地方可以各出財力以自謀,政府常為監督而獎勵之”。⑨ 達壽所說的“政府”與“地方”,同樣是一組相對概念。在“政府”與“地方”相對的表述中,有時后者也被寫作“地方官府”或“地方官廳”等。⑩且這樣的現象,并不限于官方論述,當時報刊的這類表達也頗為多見。①

在描述中國情況時,“政府”與“地方”處于區隔且相對的位置,是當時較為常見的現象。這說明“政府”概念尚未被系統用于解釋中國由上至下的行政機構。1908年1月21日,學部主事劉寶和在條陳預備立憲事宜時強調:“朝廷頒布一令,政府則恭錄諭旨寄之督撫,督撫下之司道,以施行于各府廳州縣?!雹谶@反映了當時表述中國行政層級的概念:朝廷(君主)、政府、督撫、司道、府廳州縣?!罢弊鳛槌袚拜o弼君主而出納其政令”的“相府”,僅是自上而下行政體系中的一環。

“政府”的傳統“相府”定位,固然影響時人將之用于描述中國地方政治。同時應注意到,當時已出現“地方政府”一詞,也有“省政府”等指涉地方政府的具體表述。不過,因作為新名詞的“地方政府”具有特定政治涵義,清廷官方對此的使用,頗為慎重。

“政府”與“地方”關聯的知識,于1900年前后已逐漸在國內傳播。③ 但“地方政府”的流行表述,大多與具有獨立傾向的地方自治有關。如1905年4月《申報》報道俄國設立“地方政府”,實行自治,“俄王頒諭,承認西比利亞近日之變動,令該處之各總督設地方政府以自治”。④ 這尚屬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暗胤秸弊鳛橹贫刃灾R而被闡述,常見于有關美國聯邦制的文本。

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搜集各國政治制度資料是他們一項任務。由戴鴻慈主持編纂的《列國政要》,即為此成果之一。美國地方制度作為重要內容,在《列國政要》共占4卷。該書描述的美國,是一個自下而上高度自治的分權體制,各級“地方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關于“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該書講道:“美國政治,聯邦分治之政體,而非中央集權之政體也。三數犖犖大政,其權操之中央政府,而其他政權則分授各省政府而聽其自治?!雹輰τ凇懊绹鲜轂橐宦摪睢钡慕忉?,該書認為十三州原是十三國。在這種有關分權體制的描述中,加入美國立國記憶的元素后,頗顯“省政府”有“國中之國”的意味,“曩日州自為國,各有主權。今日雖合為聯邦,而主權仍在”。⑥

美國“省政府”的“國中之國”色彩,在梁啟超筆下更為突出。他認為,美國人久富自治精神,“積數百年之自治習慣”。⑦ 美國的建立,是先有“地方政府”,再有“中央政府”,“各省政府之發生,遠在聯邦政府以前”。⑧ 美國的政治權力,則受到“省政府”的分割,“其一國政治上事業,中央政府與各省政府中分之”。⑨ 這種分權并不平衡,“中央政府”權力較弱,“省政府”具有較高的獨立統治權,“美國政府聯邦之國也,政權之大部分,為各州政府所保留,其割愛以獻諸中央政府者,實至微末耳”。⑩與《列國政要》描述的不同處在于,梁啟超強調美國“中央政府”所收各州“政府”之權,不是“大政”,僅為“微末”,更凸顯各“省政府”分權、獨立的特質。

基于此種中央與地方權力架構的認識,梁啟超強調:“彼美國者,有兩重之政府”?!皟芍卣备拍钍菫楸硎久绹暗胤秸本哂小皣兄畤钡奶卣?。第一重聯邦政府對應美國;第二重“省政府”對應“多數之小獨立自治共和國”。他以游歷美國的經歷表示,“自舊金山上岸,經芝加高、費爾特費以達紐約”,似乎是“在一國內之旅行”,但“孰知此車聲轔轔、汽煙勃勃之間,已經過十一個之共和自治國而不自知也”。對于“兩重政府”的關系,他又以“小房”和“大樓”解釋,“各省政府,譬則小房;聯邦政府,譬則大樓”,“先有無數之小房”,“最后乃于此小房之上,為一層堂皇輪奐之大樓房以翼蔽之”。他特別強調“小房”的獨立性,“小房非恃大樓而始存立,大樓實恃小房而始存立者也”。①

在這種有關“地方政府”的知識背景下,當時中國知識精英對“地方政府”的挪用和想象,同樣具有明顯的獨立自治之義??涤袨椤洞笸瑫访鑼懙氖恰耙粋€全球化的烏托邦”,但在他“全面、細密、嚴整”的構想中,②仍能發現他對“地方政府”的認知??涤袨榈睦硐胧澜?,是“削除邦國號域,各建自主州郡而統一于公政府者”。這種政治架構,實際是以美國聯邦制為模板的推廣。各國模仿美國建國十三州的作法,去國號,由國家變為地方,統一于一個中央政府,即“全地公政府”。③ 除中央設立“政府”外,地方同樣成立“政府”以自治??涤袨檎J為,設立“地方政府”的理想地方層級,不宜過大或過小,因此創造“度”的地方概念,“其縮視一度界之地如今中國一大城市耳”。他表示,建立以“度”為單位的“地方政府”較為合適,“惟一度之地,以之上通全地公政府,下合人民,大小得宜,多寡適當,故可立為自治之小政府也”。④

在康有為筆下,作為“地方政府”的“度政府”具有高度自治的性質?!岸日钡娜耸掠善渥岳?,“用人皆由各度公舉,與公政府無關”。⑤不僅如此,“公政府”事實上并無實權,實權由“度政府”掌握。因此,“公政府”不設置最高統領,“公政府名雖總統,其實無權,不過坐受各度之成而司會計、品節、獎厲之事而已,故無須有一人之為總統總理”。⑥這種高度自治的“度政府”,是康有為效法美國聯邦制設計的產物。實際上,“度政府”更像是邦聯而非聯邦制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獨立小國的性質。

相較于康有為的“烏托邦”設想,政治思想激進的知識精英構想的則是各省自立,建立省級“地方政府”。歐榘甲在戊戌變法失敗后,思想轉為激進,傾向革命。1902年,他在《新廣東》中表示,在瓜分危機及清廷無法仰仗的情勢下,“莫如各省先行自圖自立,有一省為之倡,則其余各省,爭相發憤,不能不圖自立”。各省建立“省政府”,“有自立之政體,自立之海陸軍,自立之財政,自立之外務”,自立各省相當于獨立小國。歐榘甲并非想將中國分裂為若干小國,而是認為在特殊形勢下,先各省自立,再效法美國等聯邦制,各省聯合建立統一國家。他講道:“省省自立,然后公議建立中國全部總政府于各省政府之上,如日耳曼聯邦、合眾國聯邦之例,即謂全中國自立可也?!雹咄?,楊毓麟呼應歐榘甲,創作《新湖南》,“微廣東倡獨立,吾湖南猶將倡獨立焉”。關于湖南自立后的行政機構,他表示,應“辟湖南巡撫衙門為獨立之政府”。他同樣強調,先各省自立,然后中國自立,“十八分子聚而為中國”。⑧ 可見,在歐榘甲、楊毓麟觀念里,“省政府”這一“地方政府”概念具有獨立性質。

“地方政府”蘊含地方高度分權的意味,深刻影響清廷地方政治改革。當時社會有零星聲音,建議以“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架構,改革行政機構。如《時報》有時評講道:“今日中國之行政機關,宜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其地方政府之制,宜盡裁司道府,使州縣直接督撫,督撫直接內閣。惟督撫之下宜多設局所,一如中央政府之制。而為督撫者,尤貴久于其任,以專責成,兼許以自辟州縣?!雹龠@里的省級“地方政府”,具有較高的獨立自主權。這種地方行政改革的建議,在當時民間社會已是少數,而清廷更是有意避免使用具有分權、獨立意味的“地方政府”概念。

1906年11月5日,清廷厘定官制推出地方官制改革大綱。其中,第一個省級改革方案,采取三權分立的設計,“與立憲國官制最為相近”。在行政方面,“擬仿我朝各邊省將軍衙署分設戶禮兵刑工各司、糧餉各處辦法,合院司所掌于一署,名之曰行省衙門”。② 可見,關于省級的行政改革,該大綱有以合署辦公,統一行政權的設想。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設計與“中央政府”建制類似。

同年11月2日,厘定官制大臣已先一步提出中央官制改革方案。此方案在行政機構方面有談到“政府”組建原則,“內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均為內閣政務大臣,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③地方官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各省官制自應參仿京部官制,妥為厘定”。④不難發現,組建地方合署辦公的行政機構,仿效的是“中央政府”的設定。11月30日,山西巡撫恩壽在回復地方官制改革的電文中,已點明這一現象,“至省城院司各官,照第一層辦法,通隔閡,省文牘,實與立憲國制相近,擬即統照鈞旨辦理”,“核與鈞署奏改京部官制,分之則為各部,合之則為政府,意相符合”。⑤ 一方面,在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設置方面,如恩壽所言是“意相符合”;另一方面,厘定官制大臣并未使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形成上下一貫的概念。換言之,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是意相符但名有別。

有學者指出,清末省級行政機構改革中的同署辦公,本有利于“建立統一的省級政府行政體系”,能促使督撫衙門向“省級政府轉化”。⑥ 這里的“省級政府轉化”,更多是從省級行政組織的內部架構層面著眼。同時應注意到,因“地方政府”具有的分權、獨立意涵,清廷并未采納“省政府”之名。事實上,這份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中的合署辦公,因阻力過大,最終并未真正施行。因此,“省級政府轉化”無論從內部架構還是名稱觀念,都遭遇了頓挫。

在清廷官方關于省制改革的后續討論中,“地方政府”意味著地方分權,有損中央集權的認知,仍持續發酵。1910年1月19日,山東巡撫孫寶琦講道:“其在地方分權之最重者,則直別立政府,如元之行省,規模擬于中書,如美、瑞之聯邦,英、法、德之屬地,或因歷史之發達而組織殊,或因形勢之禁格而權限異,類皆自為制度,儼具獨立自主之資格?!雹撸保梗保蹦辏乖拢保橙?,兩江總督張人駿也認為:“西國聯邦制度,則各邦自有政府,上國僅同盟主,是為純乎地方分權,中國若仿行之,將如唐末藩鎮,有尾大不掉之虞,是極端地方分權亦不可行也?!雹鄰那逋⒔嵌榷?,當時輿論已有督撫為“小政府”的聲音,⑨若將具有特殊意涵的“地方政府”或“省政府”用于省制改革,無疑會使督撫在分權、獨立的進路上,更為名正言順。這對清廷而言顯然無法接受。

由上可見,清末諸如《列國政要》等文本,已提供以“政府”為核心建構中央與地方行政體系的知識資源。但因“政府”囿于傳統“相府”的定位,以及“地方政府”隱含的分權、獨立傾向,清廷并未主動將“地方政府”用于地方政治改革。從概念史角度來看,因清末“地方政府”概念與中央集權訴求的矛盾,今人熟知的自上而下的現代“政府”體系,尚難以推行。

四、結語

19世紀前中期,傳教士在引介西方政法知識時,尚未將中國傳統“政府”一詞納入三權分立的相關文本,也未將其與西語對接。19世紀后期,日本語境中已吸收西方政治含義的“政府”概念逐漸回傳中國。受此影響,至遲于19世紀末,中國語境中“政府”概念不僅與“government”已基本形成對譯關系,且漸成流行詞。中國知識精英也開始將之納入三權分立這一新的框架進行理解、建構、使用。不過,因以皇權為核心的政治結構未變,“政府”概念仍深嵌于傳統君相結構。在中央層面,“責任制政府”只是徒有其表,實質是在“相府”框架基礎上添加或過濾西方政法元素。這種傳統“相府”定位,導致原本應作為建設現代國家體制重要環節的“責任制政府”改革,仍陷于維護王朝體制的窠臼。在地方層面,新名詞“地方政府”本身附著的分權、獨立之義,使得省級行政組織改革雖有意模仿“中央政府”架構,同時卻有意避免使用“省政府”之名,中央與地方上下連貫的“政府”體系難以推行。

清末“政府”概念的再生成及其參與的政治實踐,之所以呈現如此面貌,實因受制于以皇權為核心的政治結構。歷史發展的后續情況,尤能印證現代“政府”體系在形成的最初階段,于清末遇到的這種結構性困境。辛亥革命的發生,為“政府”這類概念的現代轉向及政治體制的建立,解除了原有政治結構的束縛,是促成現代“政府”體系形成的關鍵。其一,這場大革命使“政府”概念脫離傳統君相結構中的“相府”框架,進一步向現代行政機構的方向衍生。其二,各地自立的“軍政府”先后成立,造成“地方政府”被用于中國的事實。這使得清廷曾想避免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這套行政架構,也借由革命力量開始在中國落地。

作者單位:上海師范大學歷史系

責任編輯:黃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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