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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檢視與法治回應

2023-09-28 11:41吳自宇
海南金融 2023年9期
關鍵詞:民事責任信息披露社會責任

摘? ?要:ESG投資理念在資本市場投資活動中受到廣泛關注,投資者越發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ESG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必要性。盡管我國ESG信息披露的規范和實踐情況有一定成效,但報告的數量和質量都存在一定欠缺,主要原因在于披露主體范圍較窄、自愿披露的約束力不足、沒有第三方鑒證機構對報告進行增信以及虛假陳述責任不夠明確,這使得ESG信息披露難以滿足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诿绹?、歐盟及中國香港ESG信息披露的發展過程和制度經驗,可以考慮通過擴大披露主體范圍、實行半強制披露模式、引入第三方獨立鑒證以及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精準化等路徑進行完善,以減少信息不對稱,提升ESG信息質量,充分保障投資者權益。

關鍵詞:ESG;信息披露;半強制披露;獨立鑒證;民事責任;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9.006

中圖分類號:D922.287? ?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003-9031(2023)09-0065-09

近年來,由于環境氣候、食品安全、疫苗造假等問題時有發生,社會公眾對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以及公司內部治理更加關注,同時ESG投資基金規模的快速擴大,投資者對公司ESG表現越來越重視,對ESG信息的需求也不斷增加,正反兩因素使很多公司開始提升ESG披露水平和表現。從全球角度看,其可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如今ESG理念已逐漸成為國際共識。我國要參與全球可持續發展,需要與國際標準進行更多互動,求大同存小異,不斷推動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ESG信息披露的現實基礎及現狀考察

(一)ESG信息披露的現實基礎

1.提高公司企業價值和經營狀況的現實需求

ESG信息和公司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有研究表明,公司的ESG表現與企業價值存在正相關的關系,而企業價值又體現在公司股價中。ESG表現好的公司一般會作出較大的努力,如為了提升環境表現,重視投入高新技術產業,做出產品創新,社會表現上會選擇優化工作環境、提升員工滿足感,投身慈善事業,短期來看會有一定成本的增加,但長期利益卻非常大,公司形象會更加正面,能夠提高公司經營績效和投資效率,進而形成ESG表現和企業價值的良性互動。David C Broadstock et al.(2021)研究表示,ESG表現好的公司比一般公司在危機時期股價下跌的損失更小。

2.強化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應然要求

公司本質是營利主體,以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和豐富逐漸修正了股東利益至上的理論,并強調公司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現實中兩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因此需要有相關外部制度進行約束。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已經逐漸成熟,上市公司有能力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產生較大影響,所以有必要對ESG信息作出披露?,F有證券市場的退市機制主要依賴于財務數據指標,即使現在公司經營存在問題,仍有可能通過合規的會計政策粉飾報表,從而逃脫證券監管。當ESG信息披露發展成熟時,污染高、發展潛力低、ESG表現不良的公司就無法再通過此舉而隱身,進而在證券市場中逐漸被淘汰。

3.緩解利益相關者與公司間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手段

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目前我國信息披露的模式下,公司主要披露財務信息,ESG信息等非財務信息很少披露,投資者獲取高質量的社會信息難度較大,公司處在優勢市場地位,當雙方地位的差距過大時容易發生市場失靈。當出現市場失靈時,國家干預理論認為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加以克服,但政府的調控權需要被約束,信息披露制度則是調整經濟關系、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有效手段。同時,非財務信息往往是對公司發展的一種預測、是對財務信息的一種補充,在具有輔助理解的作用下,投資者也會要求信息披露,公司披露ESG信息能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拉近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距離。不僅如此,信息披露符合利益相關者理論,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利益相關者關系,獲得長期利益。

4.有效協調多元化監管和減少監管成本

我國各類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環境信息、社會、公司治理等因素,在當前“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多方監管顯得格外重要。ESG信息披露是協調監管的重要方式,通過此方式也能連接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從而形成監管合力,相關部門在監管時就可以根據ESG信息披露情況取得較為統一的信息和數據。

(二)ESG信息披露的規范與實踐現狀

我國ESG信息披露實際上早有雛形。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于2006年和2007年發布相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和環境信息披露指引①,但彼時對ESG信息披露并沒有做太多的要求。國資委2008年發布《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意見》,要求央企進行社會責任報告披露。2018年中國證監會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與扶貧等社會責任情況。為了促進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統一,中國證監會于2021年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相關的條文統一調整至“環境與社會責任”專節,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規范框架逐漸形成。在其他方面,亦有生態環境部制定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綠色投資指引》,一些地方也有推進ESG信息披露的要求,2023年滬深交易所分別對《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指引》作出修訂,明確社會責任以及評價的重點方向,雖然要求充分、真實披露,可評價結果定級中卻未將此項納入其中。盡管規范逐漸多元化,但仍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加以規定和統攝。

《中國上市公司ESG發展報告(2022)》中統計,A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率逐年上升,特殊類型公司更加注重ESG信息披露,但第三方鑒證業務還有待改善,質量也有待提高。具體到目前上市公司發布的ESG報告來看,披露事項多集中于介紹公司基本情況,公司在綠色、產品創新等發展轉型情況、誠信合規經營和員工發展情況,其中特殊性的量化指標較少,即使有量化指標也是對財務數據的再列舉和著重強調。

二、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檢視

(一)信息披露主體范圍較窄

目前ESG信息披露主體雖然有所增加,但主體仍然較少。在上市公司中,根據規定,需要強制披露的公司主要是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曾被處罰的工業企業和資源開發公司。有部門通過發布清單要求清單內的公司進行披露,但這是眾多公司較微小的部分,如果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并未進入名單,其也不會選擇進行披露。國資委曾發布文件要求中央企業必須披露社會責任,起到了一定的引領作用,但其他國有企業仍因各種原因未作要求。數量眾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真實的披露數量占比并不高,維持在25%左右。較少的ESG信息披露,使得投資者在了解證券市場的整體情況出現偏差,難以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需求。

(二)現有自愿披露模式存在缺陷

自愿披露一般需要在成熟的信息披露體系中適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雖然規定有信息披露義務,但主要是披露財務信息和臨時披露的重大事件①,ESG信息一般適用《證券法》第84條的自愿披露,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信息披露本身是應對市場失靈的有效方式,但自愿披露在利益相關者理論下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一是大股東與小股東的沖突,投資者投資后成為股東,想要獲得更多關于公司經營的信息,但公司未必會充分提供。絕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持有股份較少,且面臨集體行動難題和搭便車效應,讓公司披露有心無力,即使是機構投資者,也有類似問題。二是股東和管理層的沖突,如果披露ESG信息得不到經濟利益,那么管理層就不會披露或者片面披露,如此則是對證券法公開原則的違反。三是我國證券投資者較為關注短期利益,ESG信息披露所帶來的股價波動問題也促使管理層作出不披露的決策。

(三)信息可信度存疑

目前,我國對于ESG信息披露沒有綜合性的強制要求,公司在自愿披露模式下由于各種原因,信息披露并非完全達到相關部門的準則要求。一方面,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多是處在同一位階的規范性文件,導致公司在適用的編制依據上存在差別,不同文件上對報告的名稱也有不同,如ESG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等,不同報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同,至于是否是一致、能否橫向和縱向對比,會給投資者帶來困惑。不僅如此,眾多公司在披露ESG信息時缺乏實質性內容,夸大實際數據,變相隱含了一種成就展示、商業宣傳的意思。另一方面,ESG信息披露更多是定性分析,這些披露事項對公司經營情況并不像財務數據一樣具有客觀性和可量化性,所以公司披露較為隨意,操作空間較大。從公眾視角來看,在沒有獨立第三方鑒證時,投資者無法對這些定性分析有較多的把握,無法確定這些信息是否存在夸大或者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更無法確定這些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虛假偽造。由于缺乏獨立鑒證,ESG報告的公信力較低,真實性也難以通過有效途徑加以確認,社會監督也受到限制。

(四)虛假陳述責任不明確

ESG信息分散、可信度存疑的問題為一些公司發布非正規的ESG報告提供了溫床。這些公司或多或少因為利益的誘惑、業務的壓力等原因,夸大公司的ESG屬性,這種現象被稱作綠色造假或“漂綠”。由于自愿披露下ESG信息未被完全納入法治軌道上,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也并未將其作為交易決策、投資融資的基礎和依據,ESG信息披露尚處于尷尬的局面。故在獨立第三方增信的基礎上,還需要明確公司、管理層及證券服務機構在虛假陳述方面的法律責任,讓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蹲C券法》第85條、第163條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和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從文義解釋來看,將ESG報告納入當屬自然,但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緊密圍繞著財務信息,在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都是按照財務信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來判斷??陀^上公司商業價值會吸收ESG信息,需要以信息的真實性為保證,不能陷入因為投資者目前沒有關注、未造成損失就不進行責任追究的誤區,現行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同樣沒有充分考慮ESG信息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影響。此外,審計機構在審計公司財務報表時,也有出現輔助虛假陳述的情況,故在ESG信息披露方面,同樣需要明確其失信和披露責任。

三、美國、歐盟及中國香港ESG信息披露制度情況

(一)美國

美國對于ESG信息披露早有關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細化了《1934證券交易法》中規定的要求披露環境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并不斷完善,從而形成了信息綜合披露模式。此外,1993年SEC頒布《1992年財務告示》,以及美國國會針對安然、世通等財務欺詐事件出臺的《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SOX法案),要求對環境保護責任和公司治理因素的信息披露作出及時、準確的披露,同時對違反披露規定的公司施以嚴厲的懲罰措施。而披露的具體方面,美國則是循序漸進,從規定要求公司披露;到發布相關的ESG報告指南,如對ESG應披露的關鍵指標、關鍵步驟、框架和詳細的披露指引;再到披露規范、格式和程序,如《非財務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條例》;最后到針對不同類型公司設定不同的披露時間和范圍,直至標準統一。美國第185號和964號參議院法案也強調公司董事會的責任,在內部治理上要求也愈加嚴格。不難發現美國ESG信息披露的主要特點:一是從單一方面逐步擴展,從環境信息到公司治理到社會責任,隨著重要性和實際損害而不斷豐富,雖然從廣義上都是整體社會利益,但從ESG構成要素看,發現環境注重公司工業能源發展結構和利用,社會注重對公司內部員工構成和權利保護情況,公司治理則是關注公司內部及發展鏈條下的利益相關者保護,并且以環境信息為披露為主體;二是披露存在緩沖期,美國ESG信息披露的規則越來越詳細,不同公司由于自身條件對披露的內容和信息不盡相同,所以先明確關鍵指標加強理解,而后統一格式,最后在披露時間中設置差異化,最終實現對ESG信息的整合和系統披露。如在《上市公司氣候數據披露標準草案》中就針對三類披露主體設置了靈活的披露時間(見表1)。三是美國對ESG信息披露采用強制披露,披露對象從傳統的公司企業到養老基金、金融公司等,逐步擴大,但同時能夠允許例外情況,即豁免小型公司影響和重要性較小的指標披露。

(二)歐盟

1993年歐盟委員會通過歐盟環境管理與審計計劃(EMAS),EMAS基于歐盟法規要求企業編制環境聲明,包含環境績效的量化指標。在這一階段,企業考慮是否自愿申請加入,因此該計劃并不具備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只對申請加入的企業作相關要求。隨后《奧胡斯公約》的通過,為環境信息披露奠定基礎,該公約要求各國政府保障公民能夠獲取與環保相關的信息,保護公民的環境知情權。同時《歐盟現代化指令》《非財務報告指令》(NFRD)等條例文件的陸續發布,不僅要披露與環境相關的企業風險,而且擴展至員工、人權和董事會等方面,將ESG績效評估納入董事考核內容。2023年,歐盟最新發布的《企業可持續性報告指令》(CSRD)生效,在取代NFRD后,成為更加全面、嚴格和統一的ESG信息披露規范。其主要變化在于,一是擴大了適用主體范圍,從原有的以單一員工人數為基礎的大型公司到以資產總額、凈營業收入和員工人數綜合的所有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和非歐盟公司;二是根據歐盟統一的框架、標準進行強制報告,并且規范詳細的報告要求,信息和數據要具有真實性、可比性,對一些企業公布的ESG報告從原先的有限保證提高到合理保證;三是加快CSRD在歐洲各國適用進程,要求歐盟成員國將該指令納入或轉化為本國法律,并維持強制性披露的政策。有所不同的是,環境范圍的相關信息屬于強制披露的范疇,而社會和治理兩方面僅安排參考性信息披露。

(三)中國香港

我國香港對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時間并不長,但發展較迅速。2012年香港證券交易所發布《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在自愿的基礎上鼓勵企業積極開展ESG信息披露,此后還不斷出臺一系列詳細規則和配套制度。隨后港交所對指引作出修訂,將原有的三個范疇重新分成環境和社會兩個范疇,并將自愿披露提升至強制披露和“不披露就解釋”;同時逐步提高兩個范疇內關鍵指標的披露要求,如先提高環境關鍵指標,再提高社會關鍵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新發布的《氣候信息披露指引》也加入了多元化的信息披露和定量指標,更符合國際標準。

綜合而言,要求強制披露是整體趨勢,但可以根據不同行業和公司發展情況有一定的放松。同時,披露范圍的逐步擴大、標準的統一,也要求ESG信息的充實和完整,在披露時更需要保障信息的可信度,并且對于公司及管理者的責任也要嚴格,這些立法經驗和制度實踐為我國ESG信息披露的完善提供了參考。

四、ESG信息披露的法治回應

(一)擴展信息披露主體范圍

部分上市公司在迎接ESG投資浪潮后主動披露,相關披露主體也應及時跟進?!镀髽I國有資產法》規定了國有企業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征,全民作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享有對國有企業的知情權,對環境、社會責任等方面也需向社會公開于法有據。政府代表全民對國有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沒有較清晰的信息披露,容易產生行政干預過多、社會監督不足等問題,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與國有企業改革相輔相成。上市公司進入資本市場,對不特定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產生影響,屬于公共利益,ESG報告作為企業經營發展和投資者投資的橋梁之一,增強兩者之間的透明性,也應承擔ESG信息披露義務。非上市公司雖然不會直接與投資者相聯系,但因其自身資本在各類市場領域中施加較強的影響力,為避免產生負向外部性,自然也應進行信息披露。金融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的特殊主體,既作為市場的參與者,也承擔了一定的監管職責,金融市場存在的風險也需要讓公眾有所知,進行信息披露則是最有效方式。此外,境內外國公司也應一視同仁。因此可以考慮從現有上市公司開始,形成較成熟體系后逐步擴大至其他披露主體,讓市場主體共同參與,促進證券市場理性發展。

(二)實施半強制信息披露模式

縱觀ESG信息披露要求的發展變化,存在強制披露、半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三種模式。自愿披露屬于一種道德義務,并無法律約束力,盡管出臺了相關的指導意見,但在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弱勢有效的環境下,指導意見實際起到的倡導作用較為有限。理想狀態下,強制披露符合金融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特征。規范的科斯定理認為合理的法律制度應該能消除或減少私人協議的障礙,從而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化,但現實并非如此,強制披露模式并不能完全獲得收益,主要原因在于成本較高,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公司為了履行ESG信息披露的要求,會在信息的整合、分析和公示等方面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而ESG信息的范圍更加廣泛,披露成本不可忽視。同時,公司若將高素質人力、物力投入其中,則公司經營效率會受到影響,這與公司的本質特征相沖突;此外,由于成本過高以及公司股東、經營者需要對披露信息承擔最終責任,公司進入證券市場的積極性會被削弱,即使進入證券市場,為了減少披露成本,存疑的、低質量的信息數量會上升,面對的法律風險將會提升,不利于整體市場發展。因此,強制披露模式只有待國內資本市場逐漸成熟后才可有所深化。

半強制模式在現階段更符合我國國情。監管部門發布ESG信息披露清單中該模式通常包含兩項內容,一是直接披露,二是“不披露就解釋”。對于前者,應從宏觀和中觀的角度進行安排。由于公司分布行業廣泛,標準完全統一難度較高,故標準需存在差別。宏觀角度針對不同企業的共性特點和某些關鍵指標作出相應的披露和評價,如員工數量及質量、公司治理結構等;中觀角度則是針對不同行業的公司在評價指標中有所側重,如工業企業側重環境污染排放等,科技企業側重成果轉化、社會貢獻等。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就需要適用后者,增加信息披露的靈活性,如信息獲取難度大、涉及商業秘密等,公司需要解釋未披露信息的原因。歐盟和我國香港的做法即是如此,美國雖然是強制披露,但仍然存在豁免,表明半強制披露模式有客觀需求,在我國具有可行性。當然,采取半強制披露模式并不排斥自愿披露,國家及相關部門在必須披露的信息外,鼓勵公司披露更多的ESG信息和其他附屬指標,一定程度上可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影響。

(三)增加獨立第三方鑒證業務

在半強制披露模式下,信息向公眾公開,公司需要對此信息承擔責任,但外部投資者并不了解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存在信息壁壘,因此需要通過外部獨立第三方增加ESG信息的可信度,如審計機構對信息發表鑒證意見和審計報告、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等,通過獨立第三方的專業機構對披露信息作背書,讓公眾充分把握已經披露的信息。目前審計機構主要對財務信息進行審計,對ESG信息等非財務信息則關注較少。根據《中國上市公司ESG發展報告(2022)》統計,有部分上市公司已經開展并未來有意愿委托審計機構實施鑒證,但已經實施鑒證的公司比例僅有12.95%。因此,需加快推進ESG相關會計和審計準則的修訂,完善ESG報告的標準,統一共性的內容和格式,提高同行業公司信息的可比性。馮果 (2020)認為可通過會計審計對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進行指數性賦值評價,進而形成企業社會責任指數。這一定量評價具有可操作性,可拓展至環境和治理方面,建立在審計基礎上的評價方法更能真實直觀反映和評價公司ESG發展和信息披露情況。既能夠通過審計等證券服務機構使信息可信度提高,履行證券市場“看門人”的職責,減少公司和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也能形成社會以及公眾投資者對公司的有效監管。此外,由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的經營規模和營業情況有所不同,在經驗和能力尚不到位的條件下,相同期間進行獨立鑒證存在難度,所以可按照主體逐步擴大,在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率先展開獨立鑒證,進而擴大到非上市公眾公司、大型企業等。

(四)強化管理層責任意識,壓實虛假陳述民事責任

信息披露背后是管理層對公眾投資者的信義義務,需要強化的管理層參與ESG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ESG信息披露并非公司經營的目的,而是公司提升其ESG表現,承擔社會責任,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長遠來看利于公司的發展。管理層的核心地位也反映在盡力履行職責和匯報相關情況。在履行職責上,對內應當積極管理和防范化解存在的ESG風險,參與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對外定期向股東、監管機關匯報情況。通過注重管理層的參與,讓管理層對ESG信息披露的認識更到位,對自身職責履行更切實,從內部解決“漂綠”問題。

外部責任壓力同樣不可缺少。各類主體若違反信息披露的規定,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現行證券法“零容忍”的方針下,立足ESG信息不同于財務信息的特殊性,通過司法解釋規定更為精準的民事責任規則。劉俊海(2023)注意到ESG信息的虛假陳述與投資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損失之間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損失的不同步。如某公司宣傳自己的奶粉沒有使用添加劑,使消費者成為忠實粉絲,促進了公司營業收入和利潤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卻添加了有害物質,這會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權和健康權的損害,這種漂綠的行為,短期并不易造成經濟損失,但長期則有很大可能。在民事責任上,如果造成損失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即使未造成損失,則一定程度上表現投資者目的未達成,可以允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同時,監管機構也應通過行政責任,對漂綠行為和虛假陳述進行處理。關于受到影響的消費者等利益相關群體,則可以通過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懲罰性賠償等請求權基礎進行維權。通過廣泛而明確的責任使公司及管理層規避責任高壓線。對于證券服務機構,通過區分故意、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壓實相關主體的虛假陳述民事責任。

五、結語

ESG理念在國內快速發展,為國內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帶來了較大的挑戰,雖然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國已經比較成熟,但ESG信息畢竟不可與財務信息劃等號,ESG信息有其特殊性,為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建立更加完善、符合國際標準和本土國情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已經成為當務之急。需要對現有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進行審視,結合相關制度經驗,構建披露主體——披露義務——披露增信——披露責任的模式,提高ESG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繁榮發展。

(責任編輯: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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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7-27

作者簡介:吳自宇(1999-),男,安徽安慶人,安徽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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