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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商榷
——兼論黨內法規體系化的路徑與方式

2023-10-02 10:00段占朝姚建龍
社會科學 2023年5期
關鍵詞:體系化法典法規

段占朝 姚建龍

一、黨內法規法典化的淵源及其主要觀點

黨內法規法典化的主張淵源于法律法典化說。在這一觀點看來,法律法典化至少有兩大意義。首先,在目的論上實現法律體系化。這主要通過五個方面予以實現:法典是有層級且有層級高低的法理范疇,綜合性、體系性和集成化是法典的主要特性;法典既是一種特定形態的成文法規范,也是一種法律思維方式;作為一種思維方式的法典(化),是法律理性化和法學科學化的內在要求;法典化存在明顯的差序化特征,反對法典主義;法典化存在不同類型。①瞿鄭龍:《重訪法典(化) 的基本法理議題》,《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

其次,在價值論上實現良法善治。之所以能夠實現這個價值,在于法典具有三大基本屬性和制度優勢:(1)在形式上具有完備性。法典在形式上具有體系性、完備性、內在邏輯性。②石佳友:《解碼法典化:基于比較法的全景式觀察》,《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法典的完備性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法典不自詡完備而走向封閉,而是處于發展之中的。(2)在內容上具有體系性。法典化傳統理論認為:“法典=體系性+法律總則?!雹坳惥拜x:《法典化與法體系的內部構成》,《中外法學》2022年第5期。體系化是法典化的目的和價值,法典化是體系化的手段、工具和方面,法典化能力是有限的。④鄭智航、曹永海:《國家建構視野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3)在地位上具有至上性。法典之于其所在領域或部門,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該領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為補充性的特別法。法典對于該部門特別法的意義在于提出基本議題、貢獻核心概念、設定理論范式乃至塑造思想傳統。⑤高仰光:《法典化的歷史敘事》,《中國法學》2021年第5期。在傳統中國,法典化的價值為統一法律秩序、強化正統治道和傳承先賢經典,其目的在于追求良法善治。⑥謝紅星:《發現“法典化”傳統的法理:價值、進路與限度》,《東岳論叢》2021年第11期。在當代中國,法律法典化同樣具有促進良法善治的價值。

由上可見,法律法典化的目的論和價值論的確頗具吸引力,這也不難理解為何黨內法規法典化觀點會被提出并引起不少共鳴。部分學者主張黨內法規是法律或具有法律特征、法律屬性、法律性質,并把法律概念移植過來或直接套用,從而主張黨內法規法典化。梳理相關論著,可以將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的主要觀點概括如下:

其一,在概念論上,提出黨內法規法典化命題。論者提出這一命題的主要邏輯是,基于黨內法規具有法律屬性,將法典化引入黨內法規順理成章。這種觀點認為,黨內法規屬于法治范疇,進而推出黨內法規是廣義的法(律),具有法(律)屬性,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組成部分,而法治僅限于法律之治,因此得出黨內法規就是法律的論斷,并從法律法典化引申出黨內法規法典化的命題。在這一觀點中,黨內法規法典化不僅有法理依據,還有黨內法規規范上的依據。黨內法規規范依據是《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制定條例》)第39條,該條規定:“黨內法規的編纂、匯編、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機關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痹摋l使用了“編纂”一詞,論者據此認為,編纂是指法典編纂,黨內法規編纂就是黨內法規法典化。⑦蔣清華:《邁向法典的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11期。在命題的提法上,論者均采用“黨內法規法典化”⑧祝捷、杜晞瑜:《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的百年回顧與前景展望》,《決策與信息》2021年第8期。一詞,既沒有把這七個字全部用引號引起來,也沒有將“法典化”三個字用引號引起來,這說明,在使用黨內法規法典化概念時,論者用的是法典化的本體涵義,而不是借喻用法。

其二,在方法論上,主張以法律法典化方式實現黨內法規法典化。持此種觀點的學者主張借鑒法律法典化理論推進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這是法律法典化理論在黨內法規建設上的具體運用和發展。具體而言,黨內法規法典化有三個基本的方法論觀點:一是法典制定方式上,既可以開展實質性法典編纂,也可以開展形式性法典編纂;⑨孟濤:《論黨內法規的法典化》,《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22年第2期。二是外在形式上,黨內法規法典化可以借鑒法典的技術方法,從體例結構到規范構造再到規則形式,黨內法規可以完全照搬法律法典化的形式,黨內法規法典化以黨內法規標準化為前提,反過來也反映了黨內法規的標準化;①鄧嶸:《黨內法規制定的標準化及其推進路徑》,《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三是法典名稱上,既可以以“法典”命名,如《黨的組織機構法典》,②蔣清華:《邁向法典的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11期。也可以不以法典命名,如采取“條例”的命名方式。不難發現,黨內法規法典化及其方法論主張,基本上是照搬法律法典化的理論。

其三,在目的論上,堅持“法典—體系”范式的黨內法規體系化道路。持相關觀點的學者認為,就黨內法規建設而言,黨內法規法典化旨在實現黨內法規的體系化,提高黨內法規建設的科學化水平,如“以黨內法規法典化深化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以法典化推進新發展階段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高質量發展”。③肖金明:《深入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高質量發展》,《民主與法制時報》2021年9月16日,第6版。為實現這個目的,黨內法規法典化是必由之路。該主張揭示了“法典—體系”的理論思維和實踐范式,其意旨在于,堅定不移走黨內法規法典化道路,向著黨內法規體系化的目標邁進。這種范式的邏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就制度治黨、依規治黨來說,黨內法規體系化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二是就法律法典化目的和原理來看,黨內法規法典化是黨內法規體系化的發展趨勢和必然選擇,是黨內法規高質量發展所需;④祝捷、杜晞瑜:《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的百年回顧與前景展望》,《決策與信息》2021年第8期。三是就黨內法規內在體系而言,“法典化可以消除黨內法規體系內在的矛盾,增強黨規之間的融貫性”,⑤孟濤:《論黨內法規的法典化》,《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22年第2期。提升黨內法規的體系性和統一性。

二、黨內法規法典化之觀點辨正

主張黨內法規法典化,反映了將法律法典化理論移植到黨內法規領域的“雄心壯志”。但筆者認為,黨內法規法典化的命題是否成立還有待商榷。具體辨析如下:

木偶已經有1000多年的歷史了,在2006年被評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木偶分為杖頭木偶和卡通木偶。演員們分別為我們表演了杖頭木偶戲《手絹佛珠》和卡通木偶戲《瘋狂吉他手》,并進行了互動,若提問的問題回答正確,就可以上臺體驗卡通木偶,八位學生與四位老師分別進行了互動。后來,那里的工作人員帶領我們走進他們的工作室,向我們展示了木偶造型的制作過程。我真佩服他們的聰明才智,他們高超的表演技藝使本無生命的木偶表現得富有生機活力。最后,我們體驗了動手彩繪臉譜,感受到了藝術的樂趣。

(一)黨內法規法典化缺乏法理基礎

首先,法典化概念不宜用于黨內法規領域。法典是“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化的法律文件。法典不是已有法律文件的匯總,而是在原有法律文件的基礎上制定的新的法律文件。是法律規范系統化的立法活動的成果”。⑥夏征農、陳至立主編:《大辭海?法學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3頁。而且,把“法典”放在法學卷,本身就意味著法典是法律或法學概念,⑦關于“法典是法律或法學概念”的主張,另可參見王利明:《民法法典化與法律匯編之異同》,《社會科學家》2019年第11期。其基本內涵是部門法律通過法典編纂為法典形式而形成的系統化存在。法典(化)概念主要適用于國家法律領域或法理領域,如刑法典與刑法法典化、刑事訴訟法典與刑事訴訟法法典化、民法典與民法法典化、行政法典與行政法法典化。盡管“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在實踐中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復雜樣態”,⑧強梅梅:《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的實證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5期。但兩者之間仍然存在差異。在黨內法規領域引入法典化概念,易引發思想混亂,令人誤以為黨內法規就是法律,或者黨內法規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甚至誤認為黨內法規可以直接作為司法裁判依據。⑨黨內法規不能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的論斷,并不否定黨內法規在裁判文書中作為裁判說理依據的功能和作用。黨內法規法典化命題把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混為一談,模糊了二者之間的界限,既可能淡化黨內法規的獨特屬性,也可能不利于黨內法規的獨立發展。黨內法規和法律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均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范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屬概念”下的“種概念”。但二者之間不是邏輯學上的“同一關系”,而是“并列關系”,二者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黨內法規和法律都具有法治化特征,黨內法規可以借鑒法律體系化的方式方法,⑩王建芹:《融貫性與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黨內法規研究》2023年第1期。但黨內法規不因借鑒而使自身性質產生根本變化。黨內法規概念的提出,是一種借喻的修辭用法,是借喻法律而形成的,其中本體(詞)是黨內治理規范,喻體(詞)是法律。借喻使用的前提是,本體和喻體各代表的必須是兩種本質不同的事物,否則不能構成比喻。黨內法規和法律是兩種本質不同的事物,黨內法規和法律之間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不能因為黨內法規借喻了法律的特征,就把黨內法規當成法律,進而用法律的概念、范疇、體系、原則、原理、規則等理論,來框定黨內法規。在學界主流否認黨內法規是“法”“法律”的情況下,直接把法典化的法律概念引入黨內法規領域的法理基礎是不足的。

其次,黨內法規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所謂法典化的理論基礎也并不具備。盡管黨內法規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并不短,但是對黨內法規的系統和深入研究主要開始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之后。必須承認,黨內法規領域的很多基本理論尚不成熟、尚未定型,甚至還存在空白,尤其是在基本理論方面還沒有形成共識,就連黨內法規是不是法律這個基本命題也都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在這種情況下,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的理論根基并不牢固。

(二)黨內法規法典化缺乏實踐依據

除了法律領域和法理領域,其他領域尚沒有出現適用法典或法典化的場景。對于政黨治理規范、社會組織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等,都沒有用法典化來比喻其規范的系統化、綜合化特征。從世界范圍來看,也尚未發現哪一個政黨、社會組織或企業把自己綜合性的治理或管理規范稱為法典。因此,套用法律概念中的法典化而提出黨內法規法典化命題,是缺乏科學性的。在這里還需要澄清的是,雖然《制定條例》第39條將“黨內法規”同“編纂”放在一起使用,但這也不必然導向黨內法規法典化概念的出現,或使黨內法規法典化的提法具有合理性。編纂的基本意思是“編寫資料較多、篇幅較大的著作。如:編纂詞典;編纂百科全書”。①夏征農、陳至立主編:《大辭海?語詞卷》(一),第187頁。編纂這個詞并不是只能與法典搭配,編纂出來的成果也不是只有法典一種形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相關規定釋義》,“黨內法規編纂,是指對某一領域的全部現行黨內法規進行編訂纂修,使之成為一部系統化的黨內法規的活動,這其中包括創制新的規范,修改不合適的規范,廢除過時的規范,從而編制成內容和諧一致、體例完整合理的系統化的新的黨內法規”,②中共中央辦公廳法規局編:《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相關規定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15頁。其中并未涉及法典。而且,權威機構在解讀《制定條例》時也謹慎地認為,“對黨內法規進行編纂,是借鑒了法典化思維”,③中共中央辦公廳法規局編:《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相關規定釋義》,第115頁。并沒有提出黨內法規法典(化)概念。

其次,所謂黨內法規法典化也不具有急迫性和可行性。法典化體現了法律的綜合性、穩定性特征。雖然黨內法規需要體系化和系統化,但黨內法規走向綜合性并不是必然、必需和急迫的要求。希望一部黨內法規能夠在形式上成為百科全書,在內容上無所不包,在體系上極其龐雜,持有一部這樣的黨內法規法典,就能很好地推進黨的建設、提高黨的領導能力,這樣的愿望很好,但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實踐及其需要并不契合。法典化具有穩定性特征,但這恰恰與黨的建設特點不適應。每一個歷史階段,黨都會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黨的建設主題、主線和重點進行必要調整和部署,而法典化是不能適應這種特點的,反而可能會妨礙黨內法規對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事務的及時調整。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黨內法規法典化并不具有可行性。

此外,法典化較單行法并不必然更優。有學者認為,黨內法規法典化的價值在于推進新時代黨內法規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推進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制度依托和法治保障。④肖金明:《推進新時代黨內法規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報》2022年4月20日,第4版。按照這一觀點,黨內法規法典化有助于增強管黨治黨、制度治黨能力,推進依規治黨深入發展,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有助于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而保證和實現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使黨始終成為黨和國家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然而,對于黨內法規法典化的價值應當辯證看待,黨內法規體系化以及提高依規治黨能力的路徑不是單一的,法典化更不是萬能的,這從法律法典化的長期爭論可見一斑。法學界關于法典化的論爭從未停止過,并且始終存在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一派力主法典化,另一派極力反對法典化,這種狀況在大陸法系國家也普遍存在。⑤瞿鄭龍:《重訪法典(化)的基本法理議題》,《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兩種派別的相互對立,世界范圍內成文法傳統的大陸法系和不成文法傳統的英美法系的長期共存,恰好反映了法典化本身優劣兼具的鮮明特征。而且,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均存在法典的法律形式,這說明法典只是一種法律表現形式,是“一般性法律概念”,①陳景輝:《法典化與法體系的內部構成》,《中外法學》2022年第5期。法典化不是法律存在的完美形態,不是法律發展的必然趨勢,不是法律發展的終極目標,更不代表法治水平的高低。盡管法典化是人類法治文明的最重要成果之一,②何勤華:《法典化的早期史》,《東方法學》2021年第6期。但法典和單行法始終是法律存在的兩種基本形式,沒有優劣之分,各有自己的存在價值和邏輯,有些領域因法律關系穩定而適合法典化,相反,有些領域因法律關系變動不居更需要靈活性較強的單行法。從功能上看,單行法與法典沒有根本不同,兩者都可以實現法律系統化,只不過路徑和方式不同罷了。一個國家選擇法典化還是非法典化的法律發展道路,是由這個國家的法治傳統、文化背景和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

三、通過法典化邁向黨內法規體系化之省思

所謂黨內法規體系化,是指部門黨內法規形式上的系統性,其目的在于解決不同位階和同位階的黨內法規之間的抵觸和沖突問題。③這里需要對黨內法規體系化和黨內法規體系作出區分。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提出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概念,根據黨內法規所規范內容的不同劃分出四大板塊,即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官方將這種“1+4”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稱為黨內法規體系。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法規局:《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體系》,《人民日報》2021年8月4日,第1版。這意味著我們探討的體系化不能簡單等同于黨內法規體系。通過法典化實現黨內法規體系化是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的實質目的所在,筆者認同這一目的的價值,同時試圖指出黨內法規體系化路徑的多樣性,發現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對黨內法規體系化的方法論價值。

(一)法典化并非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唯一路徑

有人認為,黨內法規法典化在促進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中的作用在于,一方面,解決黨內法規之間的抵觸和沖突問題,解決黨內法規之間“制度規定交叉重復、疊床架屋等問題”,④宋功德:《黨規之治的自信與理性》,《黨內法規研究》2022年第1期。解決制定主體“各條各線各行其是、就事論事”⑤劉紅凜:《百年黨內法規建設:發展圖景與基本啟示》,《人民論壇》2021年第36期。的不統一問題等。另一方面,強化黨內法規的系統性、綜合性、集成性特征,最終實現黨內法規的統一性,促進黨內法規之間的統一和協調,不斷完善黨內法規體系。在系統性方面,法典化可以更好地促進黨內法規自成一體,在有機統一的系統中共生共長、相得益彰,“加快推動黨內法規法典化進程,促進黨內法規分科分類體系化排列”。⑥祝捷、杜晞瑜 :《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的百年回顧與前景展望》,《決策與信息》2021年第8期。在綜合性方面,法典化可以更好地把某一方面、某一主題的黨內法規綜合在一起,促進黨內法規之間的協調。在集成性方面,法典化可以將成熟的黨內法規制度編纂成法典,便于黨內法規的統一實施和執行。在統一性方面,法典化可以更好地促進黨內法規的融貫統一,增強黨內治理的規范化、標準化、法治化。⑦王宏哲:《紀律性黨規的外在規范性:標準與法典化》,《治理現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

筆者并不否認黨內法規體系化作為黨內法規法典化目的的價值。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工具價值在于,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健全民族復興和新時代的中國之治的體系性,⑧田飛龍:《歷史決議的治理之要:黨內法規的體系化和普遍化》,《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22年第3期。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⑨劉茂林:《憲法體制視角下的黨內法規體系化》,《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8年第4期。黨內法規體系化還有深層的目的價值,即推進依規治黨理性化,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因此,筆者認同黨內法規體系化的發展方向,但黨內法規的法治化特征和體系化發展方向,仍不足以在黨內法規領域引入法典化概念進而得出黨內法規法典化的論斷,不足以把黨內法規法典化作為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必由之路加以推崇。

前述對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的辨析,有助于我們形成清醒認識。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黨內法規體系化的道路是多樣豐富的,需要理論、制度、實踐協同創新,且理論和制度創新應當是基于實踐基礎上的創新,不能脫離黨內法規實踐,這就需要我們根據當前黨內法規的發展情況繼續深入探索。片面追求黨內法規法典之名,既與黨內法規性質不符,也與黨內法規實踐不合,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稱之為黨內法規體系化中的“法典形式主義”。

(二)黨內法規體系化可以借鑒法典化思維方式

法律法典化在形式上呈現物質與意識的辯證統一,表現為兩種智識類型或理論成果:一種是物質的,稱為法典化存在形式,即在名稱上具有“法典”二字,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或雖無“法典”二字,但有法典之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種是思想意識的,稱為法典化思維方式,即雖然不呈現法律規范形式,不使用法典名稱,但在社會規范的體系化建設過程中,借鑒法典的立法技術和體例結構,實現社會規范之間的協調統一。

由此可以區分出“法典化存在形式”和“法典化思維方式”這兩種法典化進路。黨內法規體系化不必然在規范上呈現法典化存在形式,不必然追求借鑒法典立法技術、模仿法典編纂體例,但法典化思維方式隱含著深刻的法律法典化法理。盡管筆者主張在黨內法規的規范名稱上不宜用法典的表述方式,在概念上也不應當用黨內法規法典化代替黨內法規體系化,但是推進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并不排斥在方法論上借鑒法典化思維方式。

法典化存在形式和法典化思維方式是具體與抽象的統一。法典化存在形式是法典化思維方式的載體,是貫徹體系化、系統性思維的結果,法典化思維方式是法典化存在形式的抽象化和思維方法。二者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一種規范形式,后者是一種思維方式,二者的關系是法典上的物質與意識的關系。物質與意識關系原理是,物質決定意識,意識是客觀的反映。意識對物質具有能動反作用,正確反映客觀事物的正確意識能夠促進客觀事物的發展。法典化思維方式經過抽象上升為一般理論,可以成為各種規范體系化建設的思維方式,當然可以作為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的一種思維方式。

法典化思維方式旨在以系統性思維為指引,以體系化、綜合化、集成化、統一化為要求,推進社會規范的體系化建設,經過高度抽象,可以形成方法論意義上的體系化或系統性思維方式。法典化的體例結構和立法技術是形式之形式,只是系統性思維下創制法典的規范形態和外在形式。必須反對法典形式主義,即法典主義化、法典形式化,不管社會需要與否,不問法律發展狀況如何而一概主張法典化,甚至泛化法典化的概念和價值。

四、黨內法規體系化之路徑與方式

黨內法規體系化的方法論本質是堅持系統性思維,“用普遍聯系的、全面系統的、發展變化的觀點”去認識事物。①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第20頁。由此,黨內法規體系化實際上也涵蓋了法典化思維方式的功能價值。黨內法規體系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黨內法規之間的融貫協調,其內涵是豐富的:一是可以分為外在形式的體系化和內在內容的體系化;②高艷陽、耿洪彬:《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學理分析與路徑考探》,《長白學刊》2020年第5期。二是體例形式、調整內容、功能作用等不同方面的體系性,有學者稱之為結構體系化、規范體系化和內容體系化;③侯繼虎:《新時代黨內法規體系化的法理邏輯與發展路徑》,《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4期。三是體現為黨規編纂、黨規匯編或體系規劃下的單行黨規等,其中黨規編纂、黨規匯編比較好理解,體系規劃下的單行黨規是指通過黨內法規制定規劃,對某一方面、某一主題的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作出安排,并通過系統制定單行黨規的形式,實現黨內法規在這些方面的全覆蓋和體系化;四是體現為單一主題的規范、某一領域的規范、實體規范、程序規范、綜合性規范等。

上述四個方面,代表了黨內法規體系化的不同程度,也決定了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實現形式是多元的。我們可以在黨內法規法典化之外尋找黨內法規體系化的路徑和表現形式,而無須與國家法混同。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完善黨內法規制定技術規范,完善公開制度,通過備案、解釋、修改、廢止、評估、清理等黨內法規創制活動,理順黨內法規左右、上下、內外關系,①王春業:《以國家法律體系化為借鑒的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求索》2019年第1期。健全黨內法規匯編、黨內法規編纂等方式和機制,都是實現黨內法規體系化的重要方式。筆者根據黨內法規體系化程度的不同,對這些方式進行歸納,提煉出以下三種體系化方式:

一是集成型方式。以這種方式制定的是一部涵蓋某一方面、某一主題,內容完備的黨內法規,是體系化的高級形式,類似于《民法典》的創制方式,如現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等。集成型方式適用于“黨內關系比較穩定、黨內法規制度已經成熟”的領域,②中共中央辦公廳法規局編:《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及相關規定釋義》,第115頁。黨內法規價值完備的領域,而且以該領域體系的完整無缺和理論基礎的充實豐富為前提。③王建芹、農云貴:《黨內法規清理的反思與法治化重建》,《學術探索》2017年第12期。這種體系化方式是典型的法典化思維方式,且在規范形式上具有類法典特征,但為了把這種體系化方式與法律法典化相區別,我們可以將其稱為集成型方式。一部集成型黨規能夠做到調整領域全覆蓋、規范內部相協調、制定技術規范化,④秦前紅、周航:《通過制定技術規范完善黨內法規的路徑分析》,《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從而實現“內容、結構、功能、適用”⑤高艷陽、耿洪彬:《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學理分析與路徑考探》,《長白學刊》2020年第5期。等方面的體系化。

二是匯編型方式。匯編也是體系化的方式,⑥高仰光:《法典化的歷史敘事》,《中國法學》2021年第5期。即把某一方面或某一主題的黨內法規匯編成冊,前者稱為綜合化匯編方式,后者稱為專門化匯編方式。這是體系化的中級形式。這種體系化方式適用于不宜采取集成型方式的場合,如某一方面或某一主題的黨內法規規范已經比較豐富但較為零散,將相關黨內法規規范匯編成冊,便于查找和適用。匯編型方式可以根據調整領域、規范類型等因素進行匯編,可以將黨內法規按位階順序編排,當黨內法規之間發生沖突時,即下位黨規與上位黨規之間相抵觸、同位階的黨規之間相沖突時,可以根據黨規適用規則解決。

三是單行法規型方式。黨內法規體系化具有形式多樣性,可以在一部黨內法規中體現,也可以在黨內法規系列規范中達成。單行法規型方式屬于后一種形式,該體系化方式適用于無法在一部黨規中實現體系化要素的集聚集中以及“價值完備性”⑦陳景輝:《法典化與法體系的內部構成》,《中外法學》2022年第5期。欠缺的情形,屬于體系化的初級形式。以單行法規型方式實現體系化,可以通過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進行系統性規劃和頂層設計,就某一領域、某一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定作出體系化規劃。在規劃的指導下,在黨章之下,我們可以通過構建黨的組織法規體系、黨的監督法規體系、黨的建設法規體系、黨的領導法規體系,來實現各領域各方面黨內法規制度的體系化。需要注意的是,黨內法規體系化具有內容交叉性,這是基于不同的劃分標準和黨的建設需要。例如《紀律處分條例》相對于紀律處分的主題而言是單一的,但其內容包含對黨的各項建設中違紀行為的處理,因此又是綜合的、交叉的、繁雜的。此外,黨內法規體系化還具有縱向層級性和橫向類分性??v向層級性是由于制定主體不同產生的,如中央和地方立規主體制定出來的黨內法規體系是分層級的,具有適用上的位階性。橫向類分性是指因地域、部門、領域等的不同而產生的不同地域、不同部門、不同領域的黨內法規體系。

上述三種體系化方式展現了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形式多樣、層次豐富,其共同理論基礎是系統理論,是基于系統理論和系統觀念對系統中的要素進行不同排列而形成的。三種方式是有機統一的,并不相互排斥、割裂或對立,而且只是表明黨內法規體系化可以有三種方式,并不是說只能采取某種方式。比如在黨的領導制度方面,條件成熟的,可以創制一部集成型的黨內法規,還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若干單行黨內法規予以補充;同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黨內法規匯編,在匯編中發現抵觸和沖突問題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予以立改廢釋。

結語

黨內法規體系化是黨內法規發展的必然趨勢。當黨內法規規范數量較少時,不會產生黨內法規體系化的要求,但當黨內法規規范數量足夠多時,就必然需要體系化,否則黨內法規之間易產生抵觸或沖突問題,進而影響到黨內法規的執行。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是黨內法規建設的方向和趨勢,但黨內法規體系化不宜在部門法紛紛追求法典化的吁求中迷失自我。

黨內法規體系化與法律法典化確有相似之處,即都追求規范的體系化,解決規范之間相抵觸和相沖突的問題,但黨內法規體系化與法律法典化也有著重大的差異,具體而言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內涵不同。黨內法規體系化是價值層面的概念,而法律法典化是法律體系化的一種方式,是實現價值的工具層面的概念。二是目的不同。黨內法規體系化是目的層面的概念,而法律法典化是法律體系化的手段,是實現價值的路徑方面的概念。三是地位不同。從靜態上看,體系化是黨內法規的內在需求,①劉凱、蔣悟真:《黨內法規體系化的邏輯結構與價值依歸》,《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而法典化是法律的一種存在形式。四是思維方式不同。從動態上看,黨內法規體系化是包含法典化思維方式在內的系統化思維方式,并不認為法典化是實現黨內法規體系化的唯一方式,但法律法典化內含著對法典形式、地位的推崇和追求,而不只是將其作為體系化的方法,這恰恰是在推進黨內法規體系化時需要保持理性認識之處。

本文在與黨內法規法典化主張商榷的基礎上,試圖吸收黨內法規法典化的合理成分即法典化思維方式的建設路徑和黨內法規體系化的目標追求,剔除法典化的不當提法,將其融合在黨內法規體系化的路徑之中。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我們要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②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第64、65—66頁。確立了未來持續推進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的價值目標,法典化之外的集成型方式、匯編型方式與單行法規型方式是重要的路徑選擇,隨著這一體系化進程的不斷展開,黨內法規在全面從嚴治黨和黨的自我革命中必將發揮更為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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