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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
——基于中介效應模型的分析

2023-10-09 13:56毛燕玲何淑婷
南昌大學學報(理科版) 2023年4期
關鍵詞:意愿身份農民工

毛燕玲,何淑婷

(南昌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人口流動是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1],與工業化、城鎮化有著密切關系,黨的十四五規劃明確指出,我國要“完善新型城鎮化戰略,提升城鎮化發展質量”,其關鍵在于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根據《2021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21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9251萬人,比上年增加691萬人。然而,在城市中,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卻面臨“流而不遷”、“半城市化”的尷尬困境[2],歸根結底,農民工雖流入城市,但尚未融入城市生活。要推動農民工市民化,農民工愿意在城市居留是基本前提,其城市融入和身份認同困難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受制于制度、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關系等因素,我國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緩慢[3],且組織化程度低、組織參與率不高[4]。作為除政府、市場外的第三方力量,組織在推動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發揮的作用往往被忽視。組織化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5],個人維權、發聲、拓展人際脈絡都需要通過一定的組織渠道。依托組織,能夠集中農民工力量,改善農民工在勞動市場中的弱勢地位,幫助農民工重塑社交網絡,內化城市行為規則,從而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

從學界已有研究來看,農民工組織化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加入以工會為代表的正式組織,二是成立自組織。目前,鮮少學者基于組織視角探討組織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基于此,本文運用2017年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將正式組織與農民工自組織納入統一分析框架,從組織化視角探討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問題,實證分析組織參與對不同年齡,不同地區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并就其影響機制進行分析,以期豐富現有研究,為推動農民工市民化提供新思路。

1 文獻綜述與理論假說

1.1 文獻回顧

西方學者對人口流動現象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套嚴謹的人口遷移理論。二元經濟結構理論認為,傳統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結構可劃分為傳統農業部門和現代工業部門,兩大部門間的工資差異會促使勞動力由工資低的部門轉向工資高的部門[6]。拉尼斯和費景漢在劉易斯人口流動模型的基礎上加以改進和拓展,提出費景漢—拉尼斯模型,該模型細化分解了農業勞動力的流動過程[7],對促進我國勞動力轉移研究具有深刻的實踐意義。上述理論基于經濟學視角,為研究流動人口遷移決策提供了理論指導,但隨著時代發展,上述理論已不能很好的解釋流動人口遷移決策,為此,社會學家提供了全新視角,社會網絡理論認為,個體行為嵌入其社會網絡結構中,個體留城意愿也會受到其社會網絡關系的影響[8]。社會融入理論認為,流動人口在流出地不僅追求經濟地位的提升,他們還有情感、歸屬感等方面的心理需求,希望得到城市的接納與包容[9]。Sergiu Gherghina等基于一項羅馬移民的研究發現,社會文化融合對移民遷移意愿具有顯著影響,與當地人關系良好、語言熟練、感知歧視少的個體不大可能返回原籍國[10]。此外,有學者研究發現,家庭投資[11]、生活滿意度等均會對移民遷移決策造成影響[12]。

國內方面,我國學者在以上理論的基礎上就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問題進行了廣泛而詳盡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因素等方面。從宏觀角度來看,首先戶籍制度仍是制約農民工留城的重要因素,但這種作用相對有限[13]。其次,較高的城市管理水平能為農民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生活環境,從而正向促進農民工居留意愿[14]。另外,有學者研究發現,城市規模的擴大可以提高流動人口穩定就業概率,進而提升其遷入地居留意愿[15]。從微觀角度來看,學者認為個人特征、流動特征、經濟特征、土地稟賦、社會文化心理等因素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具有顯著影響。在個人特征方面,年齡越大、已婚、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個體更愿意在城市居留[16]。在流動特征方面,本次流動時間、在外流動時間越長的個體,社會適應性更強,其居留意愿也進一步提升[17]。在經濟特征方面,個人收入、住房支出等顯著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18]。在土地稟賦方面,宅基地與承包地作為農民工群體情感依附與物質保障的載體,顯著負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19]。在社會文化心理因素方面,社會認同感[20]、方言能力[21]、城市歸屬感等均顯著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22]。

以上研究探討了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各種影響因素,但鮮有文獻基于組織參與視角研究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問題?,F有的關于農民工組織參與研究主要聚焦于農民工組織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有學者研究發現,參加工會能夠緩解農民工的過度勞動[23],提升其工資率[24],此外,社會組織在助力農民工維權[25]、豐富其社會資本,參與集體行為[26]、促進其政治參與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27]。還有學者就農民工組織化問題[28]、農民工自組織產生的緣由進行深入探討[29]。這些研究揭示了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工作、心理、經濟、城市融入等方面等具有顯著影響,但鮮有學者基于組織參與的整體視角去系統研究或實證分析對農民工城市化和居留意愿的影響?;诖?本文從組織參與視角出發,實證探討研究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并進一步利用中介效應模型,分析其影響機制,并基于研究結論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以期豐富現有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研究,為推動農民工居留城市、促進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借鑒和啟示。

1.2 理論假說

社會參與是衡量農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維度,組織參與作為社會參與中的重要一環,能幫助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群體積聚資源,提高其行動能力,加快其融入城市的進程,進一步促進其居留城市。本文參照黃佳鵬的研究,將農民工組織參與劃分為自組織參與和正式組織參與[30]。

1.2.1 組織參與的直接影響

普里戈金在建立耗散結構論時最早提出和使用了自組織的概念[31],后這一概念被廣泛運用于經濟學、管理學當中。對農民工而言,自組織是在沒有任何外部指令的情況下,由農民工自發形成、運作、發展,具備一定組織規模、組織框架的社會組織,如同學會、老鄉會等[32]。這種組織根源于一種地緣、學緣的情愫親和,能將組織中的個體牢牢地凝聚在一起,形成鄉土型社交網絡[33]。相比于自組織,正式組織擁有一套完整的體系結構,這類組織以工會為典型代表,能夠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34]。

目前學界研究農民工組織化主要從三個理論視角出發,從社會互動論的視角來看,組織能夠為農民工互動和交流搭建平臺,助力農民工提升社交頻率,拓寬社交網絡。在自組織中,農民工可以自由表達情感,收獲他人的理解與共鳴。在正式組織中,農民工可以結識到城市居民,并與城市居民進行良性互動。通過與其他個體建立友好的人際關系,農民工在城市流動的孤獨感與陌生感得到緩解,一定程度上削弱其返鄉意愿。從沖突論的視角來看,農民工在城市中屬于弱勢群體,由于戶籍限制,無法享有均等化社會公共服務,且常面臨“拖薪欠薪”等問題,陷入勞資利益沖突中。正式組織具有集體協商效應,能夠通過集體發聲的方式保護農民工權益[35]。自組織則能增強農民工討價還價的能力,為農民工與政府、企業之間搭建溝通橋梁,并建立起全新的利益沖突協調機制,保障農民工在城市中的基本權益,從而增加農民工的城市歸屬感[5]。從功能論的視角來看,農民工組織具有持續性、可控性、可靠性等特征[5],能夠助力農民工獲取更多資源信息,形成豐厚社會資本,進一步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诖?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a:自組織參與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H1b:正式組織參與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1.2.2 身份認同的中介作用

經典社會身份認同理論提出,身份認同是個體認識到自身屬于某一特定群體,同時也認識到作為群體成員帶來的情感和價值意義[36]。對農民工而言,身份認同是農民工與城鄉居民互動過程中,基于城鄉差異及城鄉居民差異的認知而產生的對自我身份認知、自我感情歸屬、未來行動歸屬等主觀態度[37]。已有研究指出,身份認同作為社會融入的重要維度,是反映農民工是否能夠完全融入城市生活的有效主觀標準[38],其對自我身份認知越傾向城市人,則留城意愿越強烈[22]。然而目前,作為中國戶籍制度背景下的特殊群體,農民工群體面臨城鄉文化內容差異、城鄉居民交往等困難[39],其身份認同也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40]。

就本文研究的農民工而言,由于日常接觸群體不同,參與組織的個體與未參與組織的個體的城市身份認同現狀存在著較大差異。究其原因,參與正式組織的個體有更多機會結識城市居民個體,異質性社交網絡得以拓寬,在與城市居民的交往過程中,農民工感受到城市的接納與包容,對城市社會文化有了進一步了解,更易形成與城市居民一致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41]。在與城市居民的持續互動中,進一步產生共同的文化心理意識,形成認同感和歸屬感[42]。正式組織作為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紐帶,通過協調農民工和城市居民之間的人際關系,緩和農民工與本地居民之間的矛盾,進而促進農民工從心理上完成身份的轉變。

同時,加入商會、同學會一類的自組織能拓寬流動個體消息渠道,減少信息搜索成本,必要時這類組織可為農民工個體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強農民工在城市生存的社會資本,為形成與城市居民相同的消費方式、生活習慣等奠定經濟基礎,有助于削弱城鄉居民身份界限感,提升農民工城市身份認同感?;诖?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a:自組織參與通過身份認同的中介作用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H2b:正式組織參與通過身份認同的中介作用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1.2.3 就業質量的中介作用

托達羅模型認為,農村勞動力遷入城市的主要動機在于城鄉收入差距,差距越大,遷移人口數越多[43]。換言之,農民工就業質量越好,擁有穩定的職業、較高的收入,則城市對農民工的吸引力越大,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更強烈,這與胡斌紅等人的研究相符[44]。

已有研究表明,農民工就業質量受到多方面的制約,而組織參與在提高農民工就業質量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首先,農民工在城市中屬于弱勢群體,拖薪欠薪,資方侵害勞動者權益事件時有發生,正式組織和自組織能為農民工提供維權渠道,平衡勞資關系,切實維護勞動者利益,提高其就業質量[35]。其次,正式組織中的個體異質性更強,且多為本地居民,其熟知相關就業政策,就業信息來源渠道豐富。而根據血緣、地緣等關系形成的自組織,內部農民工群體也已經發生一定程度的分化,其中不乏一些行業的領軍人物和企業管理者[30],因此,在組織中的農民工更易接觸到不同精英群體,形成豐富社會資本,獲得更多就業信息,消除勞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匹配到理想工作[45]?;诖?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3a:自組織參與通過就業質量的中介作用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H3b:正式組織參與通過就業質量的中介作用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本文研究模型如圖1所示。

2 數據來源、計量模型與變量選取

2.1 數據來源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2017年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該數據采用了PPS抽樣方法,調查對象為在流入地居住一個月以上,非本區(縣、市)戶口的15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于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為農民工,因此只保留戶籍性質為農業、學歷為大專以下、年齡在16~65之間的流動人口,去除主要變量的缺失值后,共獲得48 269個樣本。

2.2 基準模型設定

由于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是一個二分類變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t模型進行估計,其具體表達式為:

Yi=α0+α1xi+α2ci+εi

(1)

其中,Yi表示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xi表示組織參與,包括自組織參與和正式組織參與兩個變量,ci為控制變量,包括個人特征、經濟特征、流動特征、土地稟賦等變量。α0為常數項,α1,α2為待估系數,εi表示隨機擾動項。

2.3 中介效應模型設定

為進一步探討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的作用機制,本文采用中介效應模型進行實證檢驗。本文借鑒溫忠麟[46]提出的中介效應分析流程檢驗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的作用機制,具體模型設定為:

Mi=β0+β1xi+β2ci+εi

(2)

Yi=φ0+φ1xi+φ2Mi+φ3ci+εi

(3)

2.4 變量選取

2.4.1 被解釋變量

本文的被解釋變量為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通過問卷中“今后一段時間,你是否打算居留在本地?”獲得,回答為是的賦值為1,否賦值為0。

2.4.2 解釋變量

農民工的組織化實踐表現在正式組織參與和自組織參與。自組織根源于地緣、業緣、學緣的情愫親和,通過問卷中“您在本地是否參加過老鄉會的活動”、“您在本地是否參加過同學會的活動”、“你是否參加或家鄉商會的活動”等問題獲得,參加一種組織活動或以上的賦值為1,其他為0。正式組織參與主要通過“您在本地是否參加過工會的活動”衡量,參與組織活動的賦值為1,其他賦值為0。

2.4.3 控制變量

本文根據以往學者的研究,選取個人特征變量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流動特征變量流動年限、流動范圍,經濟特征變量個人收入、住房性質,土地稟賦變量是否擁有宅基地等作為控制變量。同時,對個人收入變量進行了取對數處理。

2.4.4 中介變量

2.4.4.1 身份認同

目前學界關于構建身份認同指標還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使用“你是否認同自己是本地人”來構建該指標,也有學者基于多個身份認同變量構建綜合指標,本文擬采用劉琪等[47]的做法,利用因子分析法構建身份認同綜合指標。首先對“我喜歡我現在居住的城市/地方”“我關注我現在居住城市/地方的變化”“我很愿意融入本地人當中,成為其中一員”“我覺得我已經是本地人了”這四種說法的認可程度賦值,將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分別賦值1~4,利用因子分析法進行降維,其中KMO的值為0.757,表明適合因子分析,提取特征根大于1的因子,其累積方差貢獻率為61.23%,最后基于因子分析結果計算城市身份認同感綜合得分。

2.4.4.2 就業質量

就業質量反映的勞動者的綜合就業情況,涉及到多個指標。本文主要參考Leschke和Watt[48]建構的多維就業質量指數,從工資收入、工作穩定性、社會保障、工作強度等四個方面衡量,工資收入通過問卷中“你個人上個月工資收入”獲得,工作穩定性通過問卷中“您與目前工作單位(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種類”獲得,社會保障通過問卷中“你是否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中獲得,工作強度通過問卷中“這周工作時間小時數”獲得。為獲得就業質量指數,本文首先對四個維度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標準化公式為:

(4)

其次,計算各分項指標的權重并進行加總,得到最終就業質量指數。

(5)

本文自變量、因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1所示。

表1 變量定義及其描述性統計Tab.1 Definition of variables and their descriptive statistics

3 實證分析

3.1 基準分析

本文利用Stata 14.0進行實證分析,基準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其中,模型1加入自組織參與變量與其他控制變量,模型2加入正式組織參與變量與其他控制變量,模型3加入自組織參與變量、正式組織參與變量及其他控制變量。

結果顯示,自組織參與對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影響顯著為正,這是因為,農民工大多背井離鄉,與當地居民在風俗習慣、語言能力方面均存在諸多差異,心理落差感增強。而基于同學會、老鄉會等構成的熟人社會網絡是農民工個體在陌生城市的情感慰藉,且減少了其流動過程中的心理不適感,H1a得到驗證。

正式組織參與在1%的水平上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表明參與正式組織的農民工個體,更愿意在城市居留。正式組織能夠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支持和保障,且通過參加正式組織活動,農民工能夠拓寬社交網絡,豐富其人力資本。同時,與社會其他人士的交往過程其實也是自我融入居留城市的過程,農民工個體感受到被需要、被認同,心理歸屬感增強,感受到自身也是城市的一份子,從而居留意愿也更加強烈,H1b得到驗證。

在個人特征控制變量中,年齡在1%的水平上顯著負向影響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說明年齡越大的流動人口越不愿意在外漂泊。農民工多從事體力勞動或半技術性工作,隨著年齡增大,其身體素質及對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都在減弱,在城市生活的競爭力大大降低,已不具備在城市生活的良好條件。此外,受到傳統“落葉歸根”思想的影響,年齡越大的農民工更愿意回到家鄉安度晚年。

受教育程度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在城市中,學歷較高的農民工個體擁有更多發展機遇,居留意愿也更為強烈?;橐鰻顩r在1%的水平上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表明已婚農民工個體更愿意留在城市中。

經濟特征控制變量中,個人收入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這表明,收入越高的農民工個體,更愿意在城市生活,這與農民工進城務工的初始動機相符。住房性質對農民工居留意愿影響顯著為正,自有房產是農民工扎根城市的基礎,擁有自有住房的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更強。

流動特征控制變量中,流動年限、流動范圍均在1%的水平上均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流動時間長的農民工個體擁有更多的流動經驗,更能適應城市生活節奏。同理,流動范圍更窄,其生活方式、文化習慣等較為接近,農民工個體更易融入當地生活,從而提升其居留意愿。

家中有宅基地對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影響顯著為負,農民工在流入地通常面臨著住房難、買房難等問題,宅基地作為隱形資產,是農民工最大的住房保障。

3.2 異質性分析

3.2.1 代際差異

上述回歸結果只是得出了核心解釋變量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但并未對總體樣本進行區分。然而,農民工內部群體存在較大差異性,出生于不同時代的農民工其生活方式、思維習慣、人際交往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為探究組織參與對不同年齡段的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是否存在差異,本文將樣本分為老一代、新生代農民工進行進一步的分析。相比于老一代,新生代農民工出生于互聯網蓬勃發展的年代,平均受教育水平更高,注重精神文化需求[49]。本文參照劉傳江的界定,根據出生年份將將樣本劃分為新生代農民工、老一代農民工[50]。實證分析結果如表3列2,列3所示。從表中回歸結果來看,自組織參與、正式組織參與顯著正向影響

表2 基準回歸結果Tab.2 Baseline regression results

新生代、老一代農民工居留意愿。從回歸系數來看,自組織參與對老一代農民工的居留意愿影響更大,可能的原因是新生代農民工受家鄉羈絆較淺,城市適應性較強,對自我居留城市的能力和意愿有著較為清晰的認知,因此受自組織參與的影響較小。正式組織參與對新生代農民工居留意愿的影響更大??赡艿慕忉屖窍噍^老一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更強,在自身權益遭到侵害時更愿意尋找合理途徑解決,正式組織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這一重任,權益得到維護,城市居留意愿進一步加強。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受正式組織參與的影響更大。

3.2.2 地區差異

為進一步探求組織參與對不同地區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是否存在差異,本文根據流入地經濟發展情況將樣本劃分為東中西部農民工,回歸結果如表3列4、列5、列6所示??梢钥闯?自組織參與對東西部地區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均顯著為正,對中部地區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無顯著影響。從回歸系數上來看,對東部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更大。東部地區由于其較高的經濟發展程度匯集了來自不同地區的流動人口,進城農民工面臨著更為劇烈的文化風俗、飲食習慣等方面的沖擊,這進一步加劇了東部地區農民工心理上的陌生無措感,在同等參與自組織的條件下,東部地區農民工自組織參與起到了更大的心理緩解作用,且與熟人往來能帶來心理慰藉,提升其城市居留意愿。正式組織參與對東中西部農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但對中部地區農民工影響更大??赡艿脑蚴侵胁康貐^農民工多為省內流動,比較適應居留地的生活方式,在同等參與正式組織的情況下,其居留意愿更強烈。

表3 異質性分析結果Tab.3 Heterogeneity analysis results

3.3 穩健性檢驗

3.3.1 更換模型

為進一步檢驗結果的穩健性,本文采用probit模型進行穩健性檢驗,回歸結果如表4模型1所示??梢钥吹?更換模型后,自組織參與、正式組織參與仍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且通過1%水平上的顯著檢驗,再一次證明了結果的穩健性。

表4 穩健性檢驗結果Tab.4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3.3.2 剔除異常值的影響

考慮到控制變量的極端異常值也會影響到回歸結果,本文對收入對數變量進行了縮尾處理,回歸結果如表4模型2所示,可以看出,自變量的符號及顯著性均無明顯變化,進一步證明了結果的穩健性,自組織參與、正式組織參與均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

3.4 機制分析檢驗

為驗證農民工組織參與是否會通過農民工身份認同、就業質量等進一步影響其城市居留意愿,本文采用中介效應模型進行檢驗,采用bootstrap法,設定重復抽樣次數為5 000,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身份認同在自組織參與和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正式組織參與和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之間的中介檢驗結果不包含0,表明其在自組織參與和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正式組織參與和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之間的中介效應顯著,且中介效應大小分別為0.064、0.113,H2a、H2b成立。在95%的置信區間下,就業質量的檢驗結果不包含0,表明其中介效應顯著,H3a、H3b成立,且就業質量在自組織參與和居留意愿之間發揮的中介作用大小為0.023,在正式組織參與和居留意愿之間發揮的中介作用為0.153。

表5 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的機制檢驗Tab.5 Examining the mechanisms 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 on Migrant Workers’ Urban Residence Willingness

從圖2中可以看出,當把身份認同、就業質量等兩個中介變量放入模型中,發現自組織參與、正式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身份認同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參與組織的個體更加認可自身城市居民身份;自組織參與、正式組織參與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就業質量,參與組織的個體擁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同時,身份認同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認為自己是城市居民的農民工個體更愿意在城市居留;就業質量顯著正向影響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更高的就業質量能提升農民工幸福感,提升其居留意愿。中介檢驗結果表明,組織參與能通過促進農民工認可其城市身份,提高其就業質量,進而促進其在城市居留。

圖2 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中介效應路線圖Fig.2 A roadmap for mediating the effect of 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 on Migrant Workers’ Urban Residence Willingness

4 結論與政策建議

加快推進農民工融入城市進程,促進農民工居留城市,實現人的城市化,是促進我國城鎮化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應有之義。組織作為農民工群體之間、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在促進農民工適應城市生活、心理上實現身份轉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以組織參與為切入點,結合2017年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在區分不同類型的組織參與基礎上,從理論和實證方面探討了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及其影響機制,深化了現有研究,為促進農民工居留城市提供了全新視角和解決方案。本文得出的主要研究結論如下:(1)自組織參與、正式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顯著為正,在更換模型和處理異常值后,結果依舊穩健。(2)考察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機制,發現組織參與通過農民工身份認同感、就業質量等進一步影響其城市居留意愿。(3)組織參與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存在異質性影響,在代際層面上,自組織參與對老一代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作用更大,正式組織參與對新生代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響更大;在空間層面上,自組織參與對東部農民工影響更大,正式組織參與對中部農民工影響更大。

基于以上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第一、加強基層單位正式組織建設,加大正式組織宣傳力度。正式組織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速農民工城市融入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農民工就業單位應加強基層正式組織建設,讓農民工群體做到有組織可加。此外,相關部門應向農民工普及加入正式組織相關事宜,簡化加入程序,將廣大農民工吸納到正式組織中。

第二、構建有利于自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自組織是農民工與同伴交流的橋梁,也是農民工維權的重要途徑。然而,現行的法律法規限制了自組織合法化的途徑,從而自組織發展喪失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也隨時面臨被取締的危險。應加強政策引導,規范自組織發展,為自組織發展提供資金、場地等方面的支持,更好的推動自組織建設。

第三、政府應發揮引領作用,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農民工身份認同過程是一個雙向的過程,既需要農民工主動融入城市,也需要城市居民的接納包容。政府應引導本地居民放下成見,消除城市居民與農民工交往過程中的隔閡,形成本地居民與農民工的良性互動。此外,社區應發揮其能動性,舉辦當地文化風俗普及趣味性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業余活動。鼓勵農民工、城市居民勤參加、多參加社區活動,在活動中引導農民工、城市居民相知相識,助力農民工形成本地社交網絡體系,了解居留城市文化,促進其融入城市生活。

第四、提高農民工就業質量。政府要充分履行其監督和管理職能,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為農民工群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農民工人力資本水平,必要時可為農民工提供針對性的就業指導,打造開放、包容、平等的就業環境。此外,企業自身應完善規章制度,規范入職、離職、合同簽訂等相應程序,為員工提供舒適的工作環境,努力提高員工薪酬水平,嚴格落實工作時間,對于加班等行為應給予一定的薪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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