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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嵌入與公共性重塑:化解“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的實踐機制*

2023-10-16 09:13黃佳鵬
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學報 2023年5期
關鍵詞:公共性居民混合

黃佳鵬

一、文獻回顧與問題提出

“混合社區”是發達國家或發達地區城市基層較為普遍的一種空間居住模式,國內外相關研究已對混合社區的產生路徑、治理模式及其效果進行了系列討論,但存在較大差異。英美等發達國家早在19世紀就開始討論混合居住的實踐模式,期望通過混合居住模式緩解群體緊張關系、增強群體社會資本、解決城市階層分化與群體隔離問題[1],促進社會整合[2]。例如,美國的“公屋建設計劃”、瑞典的“百萬住房計劃”等[3]。國外相關經驗研究表明,這種混合居住模式有助于降低區域歧視,提升移民人群的社會融入水平[4]。

不同于西方混合社區的“有意為之”,我國“混合社區”伴隨外來人口的持續流入、城市更新本身的階段性及商品化住宅改革等政策實踐而生,地方政府難以對城市基層原有的居住空間進行整體性改造[5],加上“村改居”與“農民上樓”,同一社區空間內混居城市市民、當地農民及外來農民工等多元主體,在城市基層空間形塑了一種陌生化的異質性社會結構[6]。在異質性社會結構下,混合社區內部呈現“屋”以類聚的居住格局、“人”以群分的階層意識、分歧顯化的認知與行為模式等系列空間區隔現象[7],致使我國混合社區治理陷入困境。

既有研究主要從空間重構與轉型的視角探討混合社區的生成與治理困境。學界共識在于,混合社區因空間重組而產生,在關系網絡和治理形態上均呈現“過渡性”。因此,有效應對因地理居住空間重組引致的居民關系重組、治理結構混亂等問題成為學界探討的焦點。換言之,正因為混合社區出現空間重組、關系碎片化與治理結構單一等悖論,混合社區治理陷入公共秩序斷裂的現實困境。圍繞如何重塑混合社區公共性,學界形成了三類代表性觀點。其一,培育內生型組織,提升混合社區居民參與度[8],注重培育社區內生型組織載體,以此搭建社區居民公共參與平臺,激發社區居民公共參與熱情,提升社區居民公共參與水平。其二,以項目培育社區微組織,通過運營公益創投項目,激發社區居民中的積極分子識別居民需求,參與項目管理,以此培育各類社區微組織[9]。其三,“黨建引領”下的空間融合[10],強調在區域黨組織引領下,發揮“五社聯動”以促進混合社區居民在居住、心理與社會交往等多重空間融合,從外部激活混合社區治理的組織基礎。

上述研究強調從組織視角切入,過于依賴某一類組織嵌入以實現社區組織重塑,忽視不同類型組織的比較優勢,缺乏整體性組織視角,未針對組織之間的具體實踐機制展開討論。在既有研究脈絡下,本文系統梳理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的表現及其內在機理,并從“多重組織嵌入”的視角探討社區公共性的再造路徑,以實現混合社區治理優化。

二、公共性式微: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的集中體現

我國發達地區混合社區因人員構成復雜、居民流動性大、利益主體多元而呈現較強的異質性。這種異質性首先表現為社區物理空間的距離,居民之間缺乏相互交往的物理介質,干群之間缺少親密互動的組織載體,導致社會關系區隔,社區空間由單一原子化的人與物拼湊而成,缺乏內在整合力。實際上,社區空間可以在社區治理主體有意識的活動組織中逐漸被重組。從社區治理的實踐邏輯來看,社區治理主體通過持續開展系列公共活動吸引社區內不同居民積極參與,增加社區內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共接觸機會,有助于形成正面的群體評價,改善社區居民及干群之間的關系。社區居委會面臨治理對象頻繁流動、發展集體經濟壓力激增及村民股份分紅博弈等諸多事務,陷入“責任大、事務多、權利小”等治理困境?;鶎由鐓^的治理重心早已偏離社區空間關系重組,因而社區空間依然面臨無主體的零散分布狀態,僅僅依靠社區居委會無法重建社區內在公共性。

(一)從物理間距到心理區隔:干群關系“事務化”

城市社區治理不同于傳統鄉村治理,體現在治理主體與治理對象之間的互動模式之中。在傳統鄉村治理實踐中,治理主體與治理對象共享同一物理空間,通過參與人情儀式、開展農業生產互助及共享地方文化等,干群之間時刻保持彼此“在場”,共同形塑鄉村治理情境空間,不會形成心理區隔。但城市社區治理不僅存在物理空間的距離,干群之間及居民內部的互動模式還呈現“理性化”,互動缺乏溫度,尤其是對于混合社區而言,地域更為廣闊、居住更加分散,干群之間僅保持程序化與儀式性的淺層互動。

為了完成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務,迎接上級檢查考核,一些發達地區的混合社區干部大多專職化,坐在辦公室對接上面各個部門的工作,與居民群眾之間形成了最直接的物理空間距離。社區干部成為辦事員[11],沒時間也沒有動力主動入戶,居民也不會主動去社區居委會辦公室找干部,僅有的干群交往也是基于“辦事”而展開,致使干群之間僅存在“事務型關系”,而不是情感緊密的干群關系,彼此存在心理區隔,干群關系走向異化。

(二)多重離散:居民關系“貨幣化”

混合社區內居民來源多元化,居民不再關心公共事務,甚至將社區內部關系簡化為“我—社區”單線條關系,有事直接找社區居委會,或者直接打“12345”市長熱線,缺少通過居民內部協商解決問題的渠道。居民之間缺少內部議事協商機制,不僅容易導致矛盾外溢,增加治理成本,也會進一步影響社區內部關系。居民之間的關系演化為市場化的利益關系,而沒有進化為彼此認同的互助型關系,進一步切割了社區公共空間。

不論是利益型關系凸顯,還是互助型關系缺失,均反映居民之間的公共交往缺少聯系紐帶,沒有有效的組織載體作為依托,致使本地居民之間、當地居民與農民工之間及其他不同群體之間,乃至同一群體內部,僅存有少量的私人關系,無法形成公共交往與公共關系,居民交往表現為多重離散。因此,在混合社區內部,雖然從外表上看不出居民之間的區別,但不同居民群體的從業形態、社會關系網絡、風俗習慣及交往方式均存在較大差異,造成同一地理居住空間內出現疏離化的社會空間,甚至出現心理空間的區隔。社區居民關系走向“貨幣化”,注重私利、“斤斤計較”成為主導的行為邏輯,社區整體表現出公共性式微,單一治理主體被迫直接與廣泛的治理對象對接,割裂了治理主體與對象的有機統一。

(三)公共性式微及其后果呈現

混合社區治理面臨公共性式微困境,這種困境主要體現在社區成員行動邏輯與社區內部關系組織形態兩個層面。從社區成員行動邏輯來看,社區居民缺乏對社區集體的整體關切,無法履行公共責任,難以形成公共行為,而是遵循個體化的底線行事邏輯,即在不觸及法律底線的情況下展開各項活動。從混合社區內部關系組織形態來看,社區缺乏內生型組織載體,也缺少外在的組織嵌入,致使干群之間、居民內部交往均缺少公共參與的組織平臺,社區關系無法得到有效整合。因此,混合社區內普遍存在居民公共參與意識薄弱、公共參與能力不足及利益化導向凸顯等問題。公共性式微本質上反映了發達地區混合社區內社會關系受到經濟行為嵌入影響較深,社區成員之間交往缺少組織聯結、道德約束與情感紐帶,其行為邏輯呈現比普通社區更強烈的利益取向。

公共性式微進一步削弱了社區居民公共參與的積極性,他們只是關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不愿意參與超出個體及家庭的公共事務,直接拉低了社區公共事務與社區公共治理的合作化水平。社區內部無法達成協作,將削弱社區組織化程度,導致組織碎片化,社區公共事務無法得到有效回應,進一步降低社區居民的美好生活體驗感,致使社區并未成為一個有凝聚力和歸屬感的空間。這對本就缺乏融入感的外來農民工或其他外來群體而言更是反向力量,他們將社區當作短暫的“棲息地”,更加追求個人利益而非整體性的公共利益。整個社區利益主體更加多元化,社區有效治理的關系網絡基礎逐漸瓦解。

三、“理論-實踐-機制”視角下混合社區治理困境解析

混合社區作為我國發達地區常見的社區組織形式,其治理困境集中體現為公共性式微,這是當下混合社區治理面臨的普遍問題。對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的解釋應跳出理論與實踐的二元視角,既不能完全從理論邏輯出發進行推演,也要避免僅僅對某一混合社區進行個案式的微觀剖析,而應著眼于理論、實踐與具體機制三位一體視角,展現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發生的立體邏輯。

(一)資源依賴理論與社區“解組織化”

資源依賴理論成為理解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的重要理論切入視角。從資源依賴理論來看,組織的生存狀態取決于其汲取周圍環境資源的能力,同時要不斷努力降低對外部資源的依賴程度,否則將不可避免地陷入對資源供給者(組織)的依附,進而可能招致較大的負外部效應[12]。問題在于,資源具有稀缺性,任何組織均難以自主創造生存發展所需的全部資源,而要與其他組織載體進行互動。

我國各級政府掌握著政策資源、物質資源及其他重要資源。從基層社區內部的組織化實踐來看,不論是廣泛存在的如“義工協會”等社區服務組織,還是如“興趣協會”等未登記注冊的非正式社區社會組織,抑或是如“專業社會工作”等專業型社會服務組織,它們的生存與功效發揮均需要依賴持續的資源供給。這些資源不僅包括物質層面的資金、場地、人員,還包括各類社會組織合法性身份的獲得、具體活動開展過程中的宣傳支持等非物質性政策資源供給,而這些資源的獲取難以依靠社會組織本身實現,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相關政府部門。該資源供給模式導致包括社區居委會在內的社區各類組織行為邏輯的偏離,其服務性、群眾性與社會性弱化。將資源依賴理論用于分析混合社區內部的組織關系形態,可依據自主性和規制性兩個維度,將各類既有的社區社會組織與社區居委會之間劃分為四種不同的關系類型(見圖1)。

圖1 資源依賴理論框架下社區場域內組織關系類型

依據社會組織獲取資源的自主性強弱與所受外部正式主體的規制程度,可將社區內的社會組織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劃分為獨立型、共生型、依附型及癱瘓型四類。依據上述理論邏輯,混合社區基本不存在獨立型和共生型兩類組織關系形態,而是依附型或癱瘓型組織關系,即既有的社區社會組織或者完全依附社區居委會等正式組織主體,或者處于與居委會基本無涉的癱瘓樣態?;旌仙鐓^內存在大量的依附型或癱瘓型組織關系形態,整個社區內出現“解組織化”現象。社區解組織化降低了社區居民公共交往的幾率,社區居民成為不關心公共事務的原子化個體。同時,各類社區社會組織難以真正實現協助社區基層治理主體共同治理社區的目標,阻礙了社區公共性的再生產。

(二)基層組織行政化與內生治理能力弱化

從基層治理的實踐來看,作為群眾自治的村社基層組織在實踐中處于科層體制與鄉土社會之間的“半行政半自治”狀態?;鶎又卫硌永m著傳統時期的“雙軌政治”[13]特點,并呈現類似“經紀模式”[14](P24)與“第三領域”[15]等治理格局。隨著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戰略的推進,基層村社組織的行政化逐步增強,國家政權建設不斷推進,村社干部也由簡約治理下的“兼業”身份轉為科層體制內的“專職”干部,歸屬于正式科層權力系統?;鶎咏M織的轉型與基層村社干部的身份轉變對基層治理績效產生了較為顯著的影響。

基層組織行政化必然影響基層治理主體時間與精力的重新配置,對基層治理效能造成影響。其一,基層組織行政化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能夠在更大程度上督促基層治理主體高效完成科層體制內工作任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呈現的社會再分工,本質是一種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16]。其二,基層村社組織的行政化導致基層干部過于關注體制內的考核指標,對群眾身邊的“小事”關注不夠,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基層實際及其治理需求,更多表現為政府主導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革。當前中國廣大基層村社還缺乏承接基層組織行政化這一制度變革的土壤[17],全面推行基層組織行政化甚至會造成基層組織無法繼續承擔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連接角色[18],致使基層組織懸浮于基層社會及群眾之上[19]。

雖然基層組織行政化后基層干部能夠更加高效完成科層體制內的工作任務,但隨之而來的是基層村社干部群眾動員能力被極大削弱,基層治理主體的整體行為邏輯呈現“唯上”性,因應對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務而難以兼顧群眾自下而上的訴求,其“向下”的動員職責被忽略、動員能力被弱化,進一步弱化了基層內生治理能力。對于城市混合社區而言,隨著國家權力下沉,基層社區的行政化加強,更能獲得體制性的資源,但也不可避免地更加依附上級政府的資源支持,其群眾自治能力不可避免有所弱化,失去了扎根基層的“社會性”,形塑了基層社區組織“唯上”的行為邏輯。從混合社區治理實踐可知,混合社區治理組織主體自身的群眾代表性逐漸消解。

如何有效回應混合社區群眾的真實需求并切實解決社區內部問題,成為制約治理績效的關鍵因素?;旌仙鐓^正式治理主體不僅要應對大量的科層體系內的政務,而且面臨構成復雜的社區治理對象,要應對諸多社區內部治理事務。這些社區內部治理事務需要動員社區內部力量解決,僅依靠“居委會—物業”的治理結構無法有效應對。因此,識別居民真實需求并精準處理社區內部事務成為混合社區治理主體面臨的重要議題,這要求治理主體能夠調動社區居民的能動性,并有效鑒別社區居民的真實需求[20]。而基層社區組織行政化后已無法有效動員群眾,社區干部在治理實踐中無法有效應對社區公共性式微引致的治理困境,不得不與分散化的個體直接對接,導致治理成本升高,但治理績效較低。

(三)混合社區治理困境的實踐機制分析

從具體的實踐機制來看,混合社區公共性式微困境主要源于治理結構單一化、治理基礎異化及治理事務繁雜化?;旌仙鐓^治理難以依靠社區自身力量實現自我管理和服務,過于依賴社區居委會等正式行政主體,弱化了社區整體治理能力,難以匹配社區內多元化的需求,招致能力與供給的錯配。

1.治理結構的單一化。從宏觀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來看,國家行政力量與基層社會之間缺乏有效的鏈接組織,社區居委會已無法承擔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銜接職能?;鶎又卫韺嵺`表明,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能已轉變為推進各項自上而下的政策和資源輸入,成為國家行政力量的“觸角”,但深入基層群眾的能力有弱化之勢,居民的需求與利益表達均難以經由社區居委會與國家政權有效對接,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距離感在基層社區的行政化過程中不斷加深。社區內大多事務需匯至行政化的社區居委會,這種單一化科層制治理結構限制了其動員基層群眾功能的發揮,也缺乏與其他類型組織的協作。因此,僅靠社區居委會這一治理主體不足以有效應對混合社區的復雜治理需求。

2.治理基礎的異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口持續異地流動及現代傳媒的普及,混合社區內早已不存在一個信息封閉、累世所居、情感緊密的社會空間,社區內部的關系結構發生了極大變化,社區內部關系逐漸走向陌生化、異質化和流動化[21],即社區治理的基礎發生了質變。這種質變體現在干群關系與居民之間的關系發生了異化,不再具有熟人關系的內核。因此,傳統社區治理的緊密關系基礎不復存在,傳統社區的內生性規則趨向碎片化,這是導致社區治理尤其是混合社區治理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治理事務的繁雜化。隨著國家權力下沉而來的是各項事務的下沉,這種下沉事務包括“量”的擴展和“質”的改變?;鶎诱ㄐ姓幕鶎由鐓^的治理事務,涉及社區內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及文化融合等大量的常規性行政治理任務。特別是在發達地區的基層社區,基層治理主體不僅要應對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還要承擔發展村社集體經濟的任務,包括招商引資、出租集體物業及“筑巢引鳳”等,面臨巨大的經濟發展壓力。除了承擔經濟發展任務和完成行政事務,基層治理主體還要應對大量農民工群體涌入帶來的信息登記、治安維護、教育、社會保障及文娛等常規性與例行性的繁雜事務,在內部治理過程中還要面臨拆遷安置等問題,需要與當地居民進行長期頻繁互動?;鶎又卫碇黧w面臨如此繁雜的治理事務,遠超出單一化的正式基層治理主體的應對能力,其結果是村社集體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敷衍或有意忽略群眾的多元需求,甚至出現以形式主義應對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只能按部就班地應付常規工作,基層社區治理由此陷入“空轉”。

混合社區呈現“解組織化”,導致社區居民以個體化、原子化的方式交往,沒有代表自身群體的組織載體。社區居委會逐漸失去自治性和群眾性,居民的訴求無法有效反饋至上級正式組織,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務也無法有效傳遞至社區居民,社區本身的公共性逐漸消解。這一治理困境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基層治理組織的行政化、治理事務的繁雜化與治理基礎的“異化”。因此,要化解混合社區治理困境,需要進一步發揮社區各類組織的合力功效,也要探討各類組織的獨特作用,保持其相對的自主靈活性,而非僅僅依賴正式組織機構的資源支持。從這個意義講,混合社區治理要通過組織嵌入實現多元主體再造,以達至優化治理結構、厘清治理事務并夯實治理基礎的目標,最終實現社區公共性的重塑,促使混合社區治理績效達到“事半功倍”效果。

四、多重組織嵌入與混合社區公共性再造

多重組織嵌入是重塑混合社區公共性、提升治理能力進而優化治理績效的可行路徑。具體嵌入的組織類型包括義工協會、專業社會工作組織、“公共道德委員會”及其他各種興趣協會等。從屬性來看,這些具體的組織形態可概括為正式社區社會組織與非正式社區社會組織兩類(1)正式社區社會組織是指在政府民政部門正式登記注冊成立、有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資格并能夠提供綜合性服務的組織,如義工協會、社會工作組織等;非正式社區社會組織主要指未能進行注冊登記、僅在街道備案而獲得在社區開展相關活動的組織,如自發成立的“公共道德委員會”、各類興趣協會等。,且均已較深嵌入發達地區混合社區治理的格局之中[22],與社區居委會等正式治理組織相互配合。組織嵌入改變了以往社會組織與社區居委會之間依附型或癱瘓型的組織關系結構,轉向共生型組織關系模式,從而構建多元共建的治理機制,“優化治理結構”“激活治理基礎”并“厘清治理事務”,實現多重組織嵌入與混合社區公共性再造(見圖2)。

圖2 多重組織嵌入與混合社區公共性再造路徑

在科層化與陌生化的基層治理結構轉型背景下,上級正式科層部門通過制定詳細的行政考核指標對社區居委會進行量化考核,導致社區居委會在這一考核指揮棒下不可避免陷入依附上級行政組織、追求標準化與程序化的行動邏輯。在考核邏輯主導下,社區缺乏能夠真正發揮實效的治理組織和治理主體,社區居委會的治理角色不斷被“虛化”。因此,如何避免由此引致的社區公共性消解,成為混合社區治理的核心議題。應實現多重組織嵌入,推動治理結構優化、治理基礎激活與治理事務厘清,從而重塑社區公共性,實現社區共建共治共享目標。

(一)供需對接與治理結構優化

混合社區內居住成員職業多元、身份復雜且高度流動,居民需求呈現多樣化與碎片化特點,如何實現供需對接并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有深入社區居民的動員能力,無法僅靠單一的社區正式治理主體實現,尤其在基層社區組織行政化與社區干部職業化的背景下,基層干群關系逐漸松散,難以有效解決社區治理存在的問題和精準識別社區居民的真正需求。因此,需要其他類型的組織嵌入,以彌補單一正式治理組織的不足。

1.專業組織嵌入與需求識別精準化。專業社會工作機構作為一種專業的社會組織,通過運用專業的社會調查研究方法“走街入戶”,可有效識別混合社區居民的共性內生需求,解決公共服務供需困境中“需求識別不準”與“服務不是所需”等問題,有效避免單一社區居委會服務能力短板。

專業社會工作機構在廣東等沿海發達地區興起較早,獲得地方政府持續支持,專業實務能力得到長足發展,能夠有效嵌入基層治理體系,與基層治理主體達成高效協作。其嵌入路徑表現為由專業社會工作組織與鄉鎮民政局簽訂整體性的服務合同,就具體的服務內容、資金項目安排及考核方式達成一致,具體服務活動的開展則由專業社會工作組織與所服務的具體村社協商合作。這種合作型關系體現在兩個層次:其一,專業社會工作組織需依托正式治理主體的資源優勢,獲得基層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其二,社區正式治理主體需要借助社會工作組織的專業優勢以提升社區服務供給能力。特別是在外來人口聚集的村社,其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直接關乎不同群體的關系和治理秩序,對社區居民的需求進行識別是其專業優勢的重要表現之一。

除了鄉鎮民政局與專業社會工作組織簽訂整體性合同外,專業社會工作組織內部也形成了較為健全的服務體系,即通過在每個村社建立社會工作服務站,實現社會工作組織體系、人員配置與服務模式向基層空間轉移,服務效益向基層群眾延伸?;旌仙鐓^內普遍建立了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站,站內社會工作者通過定期入戶走訪,與社區居民進行深入訪談,匯集群眾需求并進行評估和分類,再向村居“兩委”反饋,以便村居更有針對性地提供公共服務并確定治理重點,實現供需匹配,提升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能力,推動良性治理秩序構建。

2.“找回群眾”與服務供給優化。影響混合社區公共服務供給質量的因素不僅僅在于資源供給總量或供給主體,更在于能否將服務資源供給者與服務對象有效對接。對于混合社區公共服務供給而言,能否重新激活居民參與服務供給過程成為供給優化的關鍵,即如何重新“找回群眾”是影響社區公共服務供給水平進而優化治理結構的重要變量。

社會工作以關注弱勢群體和提升民眾社會福祉為宗旨,專業社工機構與專業社會工作者具有天然的群眾親和性,能夠有效挖掘社區居民的隱匿需求。其優勢在于能夠憑借專業能力深入基層、服務群眾,妥善化解因社會互動不暢造成的社會摩擦或沖突,潤滑群眾之間關系,與基層治理實踐存在內生契合性,能夠為基層有序治理貢獻專業的組織力量。專業社會工作組織的嵌入有效加強了基層治理主體動員群眾的能力,讓基層治理主體重新“找回群眾”[23],在治理過程中遵循群眾路線,使基層治理結構朝著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發展。

專業社會工作組織因其獨特的專業素養優勢,極大彌補了單一科層化正式治理組織的不足,充分發揮了其他社區社會組織的功效,優化了社區治理結構。多元化的治理結構可以更好地應對多元化需求,進一步提升了社區治理能力。當然,治理能力的提升還需要夯實治理基礎,并厘清繁雜的治理事務,從而實現治理效率的躍升。

(二)“擬熟人關系”的構建與治理基礎的激活

混合社區治理主體應在分析社區居民需求的基礎上,依據居民實際需求開展活動,以加強居民之間的互動交往,這是社區治理的內在需要。城市混合型社區成員復雜,沒有先賦性的地緣和血緣關系基礎,不同于農村熟人社區。同時,混合社區成員所從事的職業較為分散,缺乏職業關聯與認同,區別于城市單位制社區。發達地區城市社區是一個利益密集型的空間,圍繞著社區公共收益的分配較易產生摩擦,不利于推動社區社會交往[24]??梢劳袑I社會工作組織、“公共道德委員會”(2)公共道德委員會是社區自發成立的組織,成員中“本、外”居民各占一半,且在各自群體中具備一定威信,能夠動員身邊鄰里、老鄉積極參與社區公共活動。等組織具備的動員能力,通過組織公共活動,深入開展鄰里互助活動,助推本地居民之間及本地居民與外來農民工之間的互動交往,拓展社區整體性的社會交往空間。

1.平臺搭建與公共活動組織化。當前混合社區的日常管理基本由物業公司承擔,缺乏有效平臺將公共活動進行組織化,只是由社區居委會零星開展一些活動?;旌仙鐓^居民普遍反映社區生活單調、彼此不熟悉、沒有共同的生活經歷、精神娛樂活動太少,希望社區舉辦一些有趣的、參與性較強的公共活動,但囿于基層社區正式治理主體力量不足,長期難以落實。自從社工站入駐社區及“公共道德委員會”成立后,它們在社區內共同協作開展了系列活動,除了配合社區組織定期舉辦的活動外,還組織面向全社區的文化節、歌唱比賽和舞蹈比賽等,通過這種趣味性與競爭性的多樣化活動提升社區居民的榮譽感及新老居民的交往互動。

由于社區居民居住空間相對封閉,公共交往受制于物理空間阻隔,需要社區治理主體搭建共同活動平臺,加強城市混合社區成員互動交往。但是,基層社區居委會僅能組織一些例行活動,缺乏積極策劃和切實動員居民參與公共活動的能力,也難以進一步提升活動背后的積極意義。社區社會組織可發揮自身優勢,通過搭建公共平臺將公共活動組織化,在激發居民參與公共活動過程中提升公共活動參與的社會團結意義。

2.組織協作與社區關系緊密化。如何高效利用已搭建的公共活動參與平臺推動社區居民良性互動,成為構建緊密化社區關系進而夯實社區治理基礎的重要步驟,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有賴于社區居委會與專業社工組織、公共道德委員會等其他社區社會組織的協作,發揮各自優勢。例如,每次組織活動時,社區居委會可發揮自身作為正式治理主體的資源優勢,為公共活動開展做好場地、經費及宣傳等相關工作,公共道德委員會可激發身邊鄰里、老鄉的參與熱情,專業社工組織可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具體實施各項公共活動,通過組織公共活動增加活動意義并促進居民之間的交往與認同,以此最大化發揮活動的積極功效。

多元組織協作拓展了社區社會交往的空間和質量,這是外來流動群體融入城市社區的基礎。多重組織嵌入促進了當地居民與其他群體在社區空間內關系的緊密化,逐漸達至“從邊緣到共生”的轉變,激活“擬熟人關系”,實現有效治理?;鶎又卫碇黧w面對的不再是一盤散沙式的原子化居民個體,社區居民之間的關系也發生了實質轉變,由陌生逐漸走向緊密團結,這是混合社區治理能力得以提升的重要體現。

(三)治理事務厘清與公共性重塑

社區公共性的重塑需要借助公共問題的解決,在問題解決過程中形塑公共性。專業社會工作組織積極介入社區,不僅能夠積極發揮自身多重專業優勢,而且能夠較好協同其他社區組織共同發揮正向功效,如與義工協會、公共道德委員會相互配合,發揮多重組織嵌入的整體性力量,彌補社區居委會單一主體治理的短板。

1.事務分流與治理空間重組。在多重組織嵌入混合社區治理實踐過程中,社區治理事務得以分流,基層正式治理主體主要應對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事務,內生性的治理事務則由其他類型社區社會組織承接。行政事務與治理事務有效分流,使基層治理主體與其他社區社會組織“各司其職”并最大化發揮各自優勢,社區治理空間得以重組。

在治理空間重組邏輯下,社區社會組織能夠發揮準確識別需求、整合資源、營造社區交往空間等優勢,再造熟人社會網絡,促進社區內不同主體在社區空間內形成“擬村莊關系”(3)擬村莊關系是相對于費孝通提出的熟人社會關系而言的,在《鄉土中國》中村莊關系是一種緊密的關系形態,而擬村莊關系是指老鄉、農民工群體在流入地居住空間內形成的類似村莊關系的一種熟人關系形態。。社區關系的緊密化是再造公共性的前提,在此基礎上開展系列活動,以解決公共問題來擴大社區各群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討論,實現社區公共性的重塑,化解因基層組織行政化引致的群眾冷漠、公共性喪失的治理困境。

2.矛盾化解與內生治理能力提升?;旌仙鐓^公共性式微帶來社區內生治理能力的弱化,導致各類矛盾難以就地化解,消耗大量治理資源,甚至出現“小事變大事”或矛盾升級,這表明社區公共事件的化解缺失有效的協商平臺,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均難以有效承擔這一公共職責,傳統社區治理的“三駕馬車”無法實現高效協作,公共問題可能轉向公共矛盾,甚至誘發新的治理事件。如常見的小區停車位緊張、寵物散養、高空拋物等社區“小事”,若處理不當,則易引發居民集體不滿情緒。這些在混合社區內是常見現象,也難以短時間內迅速解決,但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使之處于隱匿導致內部矛盾持續積累。因此,亟須創新性、可行性與持續性的組織協商平臺,讓居民有效討論其關心的公共事件,避免其因負面情緒積累導致行動失衡。

以各類興趣協會、義工協會及專業社會工作組織為代表的多重組織載體,通過嵌入既有的社區治理結構,可有效搭建混合社區公共事件協商機制,促使社區居民對一些共同關心的“小事”形成公共意識,在反復討論過程中逐漸形成公共方案,形塑社區公共問題的常態化解決機制,避免“小事”升級為“大事”。上述目標僅靠社區居委會、物業或業委會等傳統治理主體難以實現,需要多重組織嵌入,形成治理合力,在社區公共問題解決中發揮整體性積極功效。

五、結論與討論

混合社區是發達地區基層普遍存在的空間組織模式,既不同于傳統村落,也區別于現代城市社區,介于兩者之間,在物理空間與關系空間均呈現“過渡性”特征,面臨公共性消解引致的治理困境。重塑混合社區公共性的關鍵在于夯實基層組織力量,提升社區內生治理能力。具體可通過多重組織嵌入,借助多重組織力量化解社區內部矛盾、拓寬居民公共交往空間并強化社區居民認同,這有助于優化治理結構、夯實治理基礎并重塑社區公共性,實現治理資源由“外輸”至“內嵌”的轉變,達至治理主體的組織化整合目標。多重組織嵌入較好化解了混合社區治理主體的力量薄弱問題,能夠補齊既有社區治理體系的短板,順利承接部分社會服務職責,優化混合社區治理效能,但其功效能否持續發揮依然具有不確定性。嵌入混合社區內的各類組織若缺乏引領性與統一性的領導組織,可能會陷入各類組織各自發揮而整體合力不夠優化的困境,甚至出現組織拼湊,而非組織合力。因此,需要進一步研究多重組織嵌入社區治理體系過程的合力機制,特別是如何加強基層黨組織的引領功能,注重加強基層黨組織的治理效能建設,在“黨建+”模式下注重吸納社會資源與社會服務平臺參與,進一步提升多重社會組織的協同治理功效。

基層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在基層的具體實踐。對于處于轉型期具有過渡特征的混合社區來說,混合社區治理既包括一般城市社區所要承擔的常規性事務,也因其社區成員關系復雜、需求多元及內外事務繁雜而面臨更大挑戰?;旌仙鐓^治理不僅是自上而下執行國家政策、完成行政任務的過程,也是滿足社區居民需求、有效化解社區內在矛盾的過程,社區成為國家與基層社會的“聯結點”,深刻反映了當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在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要求下,國家權力、事務與治理資源下沉具有不可逆性,隨之而來的是標準下鄉、程序下鄉、規范下鄉與監督下鄉,基層社區治理不可避免走向行政化、科層化、文牘化與理性化,基層社會的格式化程度將加深,基層社會的“社會空間”可能進一步被壓縮。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的協同功效存在不確定性,混合社區治理將更加依賴正式化的基層治理主體,如何加強正式治理主體的內生治理能力成為關鍵。因此,需要進一步創新基層治理體系,將多元化的非正式有效力量吸納進正式治理體系,以保持既有正式治理體系的多維運轉與內部彈性空間,從而豐富混合社區治理的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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