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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外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工程材料價格調整分析

2023-11-09 12:01徐毅
工程建設與設計 2023年20期
關鍵詞:發包人施工期承包人

徐毅

(淮安市交通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江蘇淮安 223001)

1 引言

在工程建設中,尤其是工期較長的工程項目中,常出現建筑材料價格大幅波動的情況,而建筑材料價格的大幅波動嚴重影響了發承包雙方正常地履行施工合同,同時也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筑材料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與省級有關部門按照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的原則,發布了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工程施工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簽訂合理的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材料價差調整條款),明確各方承擔風險影響的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但是在施工過程中,常因發包人、承包人、發承包雙方以及不可抗力等多方面原因,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由于在相關行業規范及合同范本中,缺乏對超期時段工程材料價格調整的約定。本著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本文對合同工期外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方式方法進行了研究與分析[1]。

2 工程材料價格調整常規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一般有兩種: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或者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在交通工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通常只發布主要工程材料信息指導價格,所以,在交通工程項目中,僅對主要工程材料價格波動產生的價差進行調整,一般采用造價信息法調整價格差額[2]。

3 造價信息法調整合同工期外價格差額方法及具體算例

3.1 實時法

實時法適用于合同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準),或者由于發承包雙方共同原因(不存在發承包其中一方占主導作用),而導致承包人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并在原約定完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3]。

本方法與合同工期內調差方法一致,以清單支付月報表中項目支付工程數量和相應的調差指標計算確定。具體調差費用F 公式為:

式中,Q 為調差數量;Ci為施工期價 格;C0為基準期價格;r 為價差風險幅度;t 為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式中“±”在價格上漲為“+”,下跌為“-”;式中的“施工期價格”和“基準期價格”為除稅價。

3.2 主責法

本方法適用于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單方原因,或者發承包人其中一方占主導作用而導致的承包人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并在原約定完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其中,涉及工期和(或)費用索賠的內容不在本文探討范圍內。

由于發包人單方原因或發包人占主導作用而導致工程超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 年版)規定,如價格上漲或下跌超過風險幅度,施工期價格應采用原約定完工日期與實際施工期對應的信息指導價中較高的一個作為施工期價格[4]。

由于承包人單方原因或承包人占主導作用,導致工程超期,如價格上漲或下跌超過風險幅度,施工期價格應采用原約定完工日期與實際施工期對應的信息指導價中較低的作為施工期價格。對于此類原因導致的工程超期,發包人亦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產生的價格差額,對正差額不予調增、負差額予以核減。

3.3 綜合加權平均法

本方法適用于結算工程量復核后,應予調差數量與已經調差數量存在偏差,偏差工程量施工周期跨度較大的情況。

本方法采用綜合加權平均法,對原約定工期內的調差費用之和與數量之和的商作為單位可調價差。該計算方法簡便易行,較為適配前述情況下的調差實際。具體調差費用ΔF 公式為:

3.4 具體算例

下面通過一個具體算例,分別采用實時法、主責法、綜合加權平均法3 種不同的方法來計算調差費用。

以φ12 mm 熱軋帶肋鋼筋為例,投標當期(調差基準期)2016 年9 月信息價為2 550 元/t,合同工期為2017 年1 月至12 月,實際工期為2017 年1 月~2018 年2 月,施工期間每月信息價及對應除稅價見表1。鋼筋風險幅度為±5%,假設施工期間每月完成φ12 mm 熱軋帶肋鋼筋計量工程量均為200 t,合計完成2 800 t,分別使用實時法、主責法、綜合加權平均法求超期的2018 年1 月、2018 年2 月的φ12 mm 鋼筋材料應予調差金額。本例題施工期價格取工程計量當月信息價,見表1。

表1 帶肋鋼筋合同期內信息價統計表元/t

3.4.1 實時法

由于2018 年1 月、2018 年2 月價格均高于調差基準期價格,故具體調差費用為:

3.4.2 主責法

1)由于發包人單方原因或發包人占主導作用的情況

本情況下,施工期價格應采用原約定完工日期與實際施工期對應的信息指導價中較高的一個作為施工期價格,由于原約定完工日期信息價低于2018 年1 月信息價、高于2018年2 月信息價,故具體調差費用為:

2)由于承包人單方原因或發包人占主導作用的情況

本情況下,施工期價格應采用原約定完工日期與實際施工期對應的信息指導價中較低的一個作為施工期價格,由于原約定完工日期信息價低于2018 年1 月信息價、高于2018年2 月信息價,故具體調差費用為:

3.4.3 綜合加權平均法

因變更批復滯后導致部分φ12 mm 熱軋帶肋鋼筋未在合同工期內完成計量,分別于2018 年1 月、2018 年2 月進行了計量,該部分工程量在合同期內施工所在日期分布較為分散,故采用綜合加權平均法測算調差費用,見表2。

表2 帶肋鋼筋合同期內各月調差費用統計表

具體調差費用為:

4 結語

針對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超期時段具體的工程材料價格調整工作而言,選擇哪種材料調差方式,需根據項目、問題本身的特點而定,使其既能有效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避免野蠻粗放管理導致的索賠、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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