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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輔出版領域著作權侵權問題的 類型化疏解

2023-11-16 14:12周澎
編輯之友 2023年7期
關鍵詞:知識共享教輔

【摘要】教輔出版關乎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需對其著作權侵權問題予以重視。文章通過對273份民事判決書的分析,得出教輔出版領域主要存在教輔與非教輔、教輔間侵權兩種類型。該侵權的產生看似因未經授權使用導致,實際是由于教輔與教材存在必然聯系或需其他作品所致。故可從根源入手,針對不同出版單位主體,通過著作權預登記制度輔助默示許可制度的構建,教育出版知識共享協議的完善,以及教輔出版過程中多元主體共治的參與,解決相應問題并推動教輔出版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教輔 著作權侵權 默示許可 知識共享

【中圖分類號】G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687(2023)7-080-09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3.7.012

一、問題提出:教輔出版與著作權侵權頻發

多年來,教育出版一直是出版業最重要、最穩定的利潤來源。即便傳統圖書出版行業下滑,與教育相關的教材教輔出版仍保持增長,體現出社會對教育的重視以及對教育出版的需求。教育的目的在于實現對教學內容的掌握與理解,因個體差異與社會需求,在教材之下衍生出教輔,從而進一步幫助受教育者理解、掌握并提升所學知識與技能,教輔出版相較于教材出版的需求甚至更寬、更廣。

教輔被視作配合教材編寫并配套使用,對教材的使用與學習具有輔助或者輔導作用的學習素材。從使用性質來看,教輔可分為同步型和非同步型;從使用目的來看,教輔可分為講解型、練習型與綜合型;以行政性質劃分,教輔包括政府公示目錄內教輔和非政府公示目錄內教輔;以教輔出版主體的嚴格性劃分,包括中小學教輔和其他教輔;①另需明確的是,在我國出版市場中,雖然教輔的出版活動以國有出版單位為主,但一些民營出版企業仍是重要出版主體,故在本文的類型化問題分析中,研究的法人或非法人主體不加以區分國有出版單位和民營出版企業。

在教輔出版過程中,因形成教材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人、教材著作權人、教輔著作權人多方利益主體的鏈條,從而使著作權制度貫穿于整個教輔出版運作的全過程。教材內容雖然根據教學大綱編寫,但其仍舊需要將若干相互獨立的作品或一些不構成作品的片段、語法、知識點等,通過個性化的選擇進行編排,故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所保護的匯編作品;教材的內容雖然構成匯編作品,但教材的目錄具有獨創性,因而教材目錄構成文字作品;教輔需要以教材為基礎,首先需以教材目錄為基,其次則可能使用教材中的內容(包括作品和教材匯編作品),故需要獲得作品著作權人和教材著作權人的授權;教輔書的內容進行了設計與編排,便基于“自動取得”原則產生了教輔的著作權;基于教輔出版的數字化需求,教輔的電子版也需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著作權授權;教輔因與教材的配套性,也與電子版教材息息相關。

教輔相較于教材出版程序的嚴苛性,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競爭性,因為相較于國家管控的教材出版,教輔需要經過市場競爭的洗禮,從而淘出具有良好口碑和優良品質的品牌教輔。[1]在中小學教輔出版中,需要遵循比普通教輔出版嚴格的出版發行管理程序,才能投放到市場上。①此外,“雙減”政策的頒行,要求中小學教輔需要嚴格匹配教學大綱,避免“超綱超前”。[2]這一政策體現出在未來的中小學教輔出版中,出版內容更加依賴教材內容。

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將構成侵權行為。教輔作為教育中的重要必需品,其著作權侵權問題頻發不僅導致出版市場混亂,更會影響教育事業的發展。在教輔出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解決上,除卻行政打擊和司法救濟,也應當考慮如何將教輔的出版引上正途,從而解決現有問題。有鑒于此,筆者期望以民事判決書為范本,類型化出教輔出版的現實問題,從而提出可行性疏解方案,為未來教育事業中較為關鍵的教輔出版的健康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二、教輔著作權侵權的類型化問題

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3]基于實證分析的研究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出當下最為突出的問題,這一點比任何的演繹推理都具有更強的說服力。筆者以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為時間節點,在威科先行數據庫中進行司法判決的檢索,并將檢索以教輔為裁判理由及依據,以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為案由的判決書作為限定,共檢索出273份民事判決書。②在該檢索結果中,以審結時間為基準,2017年以前,教輔侵權案件的數量基本不高,2019年才開始呈現出陡增趨勢(見表1)。此外,通過對一審、二審的案件進行歸納梳理,呈現出裁判結果(見表2)。因此本文將會對一些裁判結果占比較小,或出現變更的案例進行重點研究。③

2019年,北京西城區法院對其審結的教輔出版領域的案件進行了梳理,總結出侵權高發的五種類型:一是引用名人名作進行評析的閱讀欣賞型教輔,二是體例和結構仿照教材的同步學習型教輔,三是對教材進行解析的注釋型教輔,四是對外文或者古文進行翻譯的翻譯型教輔,五是對歷年考題進行匯編的習題集類教輔。[4]通過對273份判決書的梳理,發現教輔侵犯教輔的案例為166件,教輔侵犯其他著作權的案件為107件,教輔被侵權占比高達60.8%。而上述西城區法院所列舉的多發侵權類型,僅是對教輔侵犯教材類型的非窮盡式列舉。在這些類型之外,還有購買教輔贈送配套教材、教輔侵犯教材中作品,以及教輔侵犯教輔的著作權類型等??梢?,在教輔出版領域,教輔被侵權的案件也處于高發地帶,不能將其排除在案件分析之外。故筆者在此將其概括為兩類問題:一是教輔與非教輔間侵權,這類侵權主要是教輔對教材的目錄、體例和編排內容的侵權、①以及教輔對編排內容的原著作權人的侵權,②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等;③二是教輔與教輔間的侵權,該類侵權包括盜版、抄襲教輔。④相較而言,從侵權行為種類來看,教輔侵犯非教輔的行為較為多樣化,教輔間相互侵權的行為較為單一;從影響層面來看,兩種侵權行為均對教育出版市場產生惡劣的影響,但教輔間侵權對教輔市場的競爭影響較大。

1. 教輔與非教輔間侵權問題的類型化

因被納入政府目錄的教輔均已取得教材以及相關著作權人許可,故侵犯非教輔權利的均為未納入政府目錄的教輔。⑤也就是說,教輔侵犯非教輔的著作權,源于未經授權的利用教材的行為。教輔侵犯非教輔的著作權對象,主要分為教材和教材外的其他作品(下稱作品)。在107份教輔侵犯非教輔的裁判文書中,教材著作權人和作品著作權人被侵權的案件分別為87件和50件。⑥在具體的侵權認定中,一審被駁回、二審改判和二審駁回的案件分別是3件、2件和1件,其具體裁判理由見下頁表3。表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機關在考量教輔侵犯非教輔的侵權行為時,進行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⑦和對教輔公共利益訴求⑧之間的博弈。

就教輔侵犯教材的類型而言,侵權主體與被侵權主體相對明確,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教輔侵犯教材目錄,二是教輔侵犯教材內容。在教輔侵犯教材內容的類型中,教材內容因創作主體不同可分為教材內容為原作品著作權人⑨享有、教材內容為教材著作權人⑩享有兩種類型。

基于對特殊文本的研究,并對表3中案件的分析,在侵犯教材目錄的情況下,因教輔與教材之間的必然聯系,法院目前分持三種觀點。一是對教材目錄的引用未超過一定比例,則不認定為侵權。例如“高教出版社與圣才公司一案”中,引用表3中的“北京仁愛案”,認為被控教輔圖書的章節設置與教材目錄架構編排存在明顯不同,故不構成侵權。二是對教材目錄的完全引用雖認定侵權,但因必要公共教育資源設定,但賠償數額酌情考量。例如“萬某某著作權權屬案”中,法院認為試題若被個人所壟斷,將會不合理地阻礙他人運用同樣的方式設計試題,不利于科學知識的傳播。三是對教材目錄的完全引用雖認定侵權,但賠償數額不應過高,例如“人教社與江蘇XX社案”,法院認為教輔圖書的目錄與教材目錄基本相同,但兩者目錄作為索引所對應的內容并不相同,且教輔影響公共利益,不宜支持權利人的過高賠償請求。

在教輔侵犯教材內容的情況下,則需通過更為精確的內容比對,從而認定是構成合理使用還是構成侵權行為。誠然,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教科書的法定許可,但教科書與教輔并不相同,教輔既非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實施所必須,也無法對教輔的編寫者進行限制。因此,教輔侵權無法通過法定許可進行抗辯,在使用教材內容的情況下僅能通過合理使用進行抗辯。依據合理使用構成要件,主要包括:是否營利性使用、是否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是否實質性使用且超過必要數量、是否侵犯其利益(包括潛在利益)。一般而言,教輔之所以被認定為侵權,主要因為:其一,教輔并未對來源進行指明;其二,大量完全復制、抄襲教材內容。[5]但即便是大量引用,是否侵權也因不同的使用情況導致侵權與否的不同。例如,在“孫某某一案”中,即便被訴圖書引用《西部XX》內容的70%,但由于分散成各個片段且均有介紹、解讀和評論,最終成為法院判定不侵權結果的核心。①

可見,在教輔侵犯教材的類型中,以營利為目的、引用教材目錄或內容的數量并非認定教輔侵犯教材的必要條件,即便是引用內容的相加具備一定比例,但并非完全照搬,且對教材內容的引用拆分為片段并進行解讀和分析,也可能被視為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從而認定不侵權。因教輔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的類型同教材內容的類型無差異,在此不多贅述。此外,教輔侵犯非教輔的著作權案件中,還有教輔相關出版機構履行出版注意義務的訴求。②而該侵權的認定通常與出版社舉證材料是否充分有關,如出版教輔時是否取得教材或者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③是否有國家版權局的許可批復④等。

2. 教輔與教輔間侵權問題的類型化

教輔與教輔間侵權頻發,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輔市場的利益。教育本身的公益性雖決定了教材教輔出版目的的非營利性,但相較于教材出版,教輔出版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之外,仍具有更激烈的競爭和更高的利益追求。[6]通過對166件教輔侵權教輔的案例分析,形成主要侵權類型與案件數量與占比(見表4)。⑤表4統計反映出,教輔間的侵權類型主要是未經許可出售電子版教輔、侵犯經合法授權教輔出版商的專有出版權以及抄襲、復制原教輔??傮w來看,未經許可出售電子版教輔的侵權占比較高。進一步分析發現,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中涉被侵權主體雖重合度較高,如中國財政XX出版社涉案48件、中國X事出版社涉案44件、經濟XX出版社涉案36件,但侵犯原教輔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構成教輔間侵權的重要類型。

在這些案件中,一審駁回和二審改判的件數分別為1件、11件,其裁判結果具體統計見下頁表5。因研究變量因子的文本較具代表性,在研究一般案件的情況下輔以表5加以總結。故教輔間侵權可能導致的裁判依據主要有:其一,教輔因編排體例和內容上具有創作空間,若大量復制且出現相似相同的內容與編排,則認定侵權,例如“焦某某政治高考題案”和“曲XX英文教輔書案”;①其二,教輔根據具體的使用情況會出現侵權賠償數額計算的不同,例如“楊某、夏某某等著作權權屬案”“深圳盛X信息網絡傳播權案”等均認為判賠數額過高;②其三,銷售商、網絡平臺若能證明其審查義務與注意義務的履行,雖然侵權但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中國勞保出版社與清大東方案”“光XX報與李某某案”中,因出版公司未能證明審查義務,則需承擔責任,③而在“張某某與北京京東案”中,北京京東因履行審查義務,則不承擔賠償責任。④

3. 教輔出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小結

教輔出版領域兩大侵權問題的類型化分析,可以總結出如下層面的問題。

第一,教輔出版的著作權侵權均為未經授權的侵權行為。第二,教輔侵權教材的原因在于教輔需要對教材進行引用,用以目錄指引、內容分析與解讀等;教輔侵權其他作品的原因在于編寫題目的需求,教輔間復制權侵權主要在于習題解答方式與注解的需求,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主要在于教輔售賣的盈利需求。第三,教輔出版具有公益性,司法實踐在對教材引用的侵權案件中會基于公共利益進行考量。第四,教輔出版具有營利性,司法實踐一方面在通過著作權保護營造良好的創作環境和公平的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對教輔的傳播者(網絡平臺、銷售商)的注意或審查義務及教輔的時效性進行考量,從而酌定其侵權賠償責任與賠償數額。第五,在具體的侵權賠償數額中,法院傾向于減少侵權數額的賠償。

綜上所述,雖然教輔領域侵權案件多以著作權人最終取得勝利而告終。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教育事業的公益性、侵權數額的酌定減少的傾向性,都體現出教輔出版領域著作權問題可緩和且能尋求主體利益合作的可能性。若要解決教輔出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可從教輔授權許可的規范性和知識開放性獲取難題兩個根本層面入手,考量不同教輔出版資質情形下的多元主體利益,并呼吁教輔出版領域多元主體參與共治,從而實現教輔出版中著作權人與教輔出版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三、教輔出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疏解方案

無論是教輔授權許可,還是知識的獲取,均需要從教育的公益性、知識獲取的便利性和教育出版的良性發展視野出發,平衡教輔出版領域各著作權人和教輔出版的主體利益,確保穩定經濟利益獲取。故在著作權制度框架中,可通過構建、改善并優化教輔出版的默示許可制度,以及教輔許可的知識共享協議兩種方案平衡多元利益主體,加以解決棘手問題。但因我國教輔出版主體的資質具有嚴格限制,以及中小學教輔的編寫和出版具有特殊性,也需要對相應出版單位進行不同的考量。此外,也不得忽視教輔出版領域多元主體參與侵權共治的重要性。

1. 構建教輔出版領域的默示許可制度

教輔出版的默示許可制度構建,以著作權預登記制度輔助,旨在解決因未取得授權導致教輔侵權案件頻發的問題。但在具體適用情形中,考慮到我國當下中小學教輔出版的相關政策限定,只有經批準出版中小學教輔的出版單位適用該制度。其他教輔類型的出版,則不區分具備資質出版主體的適用。

(1)立法與司法:構建教輔出版領域默示許可制度的法律基礎。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即在一定情形下,權利人雖未明示許可在網絡空間傳播作品,但是從權利人的行為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推定其對該使用不表示反對,從而認定經由許可而利用作品的許可樣態。[7]該制度發軔于美國權利窮竭制度的司法裁判規則,旨在解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沖突。[8]在“Effects Associates.訴Cohen一案”中,美國通過司法實踐確立了該制度的適用標準:一是作品創作源自使用者的需求,二是創作的作品流向使用者使用,三是著作權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允許使用者使用作品的意愿。①

在我國著作權制度下,早有立法和司法實踐支撐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在立法層面,該制度所涉條文為編寫出版教科書的許可(《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報刊轉載的許可(《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制作錄音制品的許可(《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已發表作品的許可(《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等。這些具體條文的“但書”規定,表明在未經著作權人明確拒絕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著作權人許可作品可利用的默示許可樣態。更為直接的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之扶助貧困之默示許可?;诹⒎ê退痉?,默示許可制度的適用標準概括為:一是使用具有特定目的,二是使用作品具有特定類型,三是作品著作權人未提出異議,四是不排除著作權人的報酬請求權,但排除其損害賠償請求權。[9]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已通過一些案例對該制度在教輔侵權案中加以肯定。在“北京仁X與鄂版社、北京友好案”中,基于教輔出版使用教材編排順序和體例的“合理期待”,可推斷被訴教輔書在不大量復制教材的情況下,應當具備使用教材編排順序和體例的商業意圖。②而在“人教社訴蘇人社、南書城一案”中,法院認為,經審定的教科書具有強制性與公共性,與之配套的教輔書必然要依照教科書的編排順序、目錄來編寫,因此對目錄的使用不構成侵權。③且法院通常在判決中傾向于將容易導致教材與教輔、教輔與教輔侵權的內容進行公共領域的處理,例如英語拼寫的內容、珠算的有窮方法等。④

基于此,教輔出版恰好滿足著作權默示許可的適用標準。其一,教輔出版具有特定目的,即在獲取利益之外,能夠促進教育的發展;其二,教輔出版使用的作品是特定類型的作品,即已經發表并出版的教材、促進文化發展的作品;其三,一般來看,教材通常標注“未經許可,不得復制和抄襲”的聲明,但并不排除其想要授權使用的意愿;其四,通過報酬的給付代替侵權損害賠償,可以統一量化著作權數額具體標準,不僅降低著作權人通過反復訴訟獲取高額判賠的預期來減少訴爭,還能在出版市場中降低教輔資料的價格以促進教育的傳播。

可見,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脫離了意思表示的許可關系,對著作權人、社會公眾以及傳播者之間進行利益協調,從而發揮出其許可的靈活性和利益平衡功能,應對明示許可所帶來的困境,緩和法律的空白,進行有效過渡。[10]在打破傳統“授權許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格局的限制下,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將會對多方主體的利益調和提供新的視野。

(2)登記與預防:構建教輔出版默示許可制度的可行性。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雖然為教輔出版提供了靈活的許可模式,但仍需要有相應制度輔助默示許可制度的運行。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打破了意思表示的許可本質,但在實踐層面,也會存在難以證明默示許可的存在,造成該制度適用無法發揮良好效果。因此,可以通過現階段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構建起來的登記制度輔助實施。

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幫助個人行使著作權的主體?,F實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借助區塊鏈等技術構建起權屬登記等查詢系統,甚至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文著協)已經構建“特別的尋人啟事”制度,找尋并公示作品和著作權人,用以給付著作權人報酬。[11]此外,以中國文著協為代表,其官網的“協會服務”欄目提供了作者身份備案、授權許可等服務,已經能較好地提供給教輔出版領域的相關著作權人進行權屬登記,代為行使許可權利和獲取報酬權利。因此,依托中國文著協等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相應服務的欄目中設置“作品使用預先登記”欄目,對需要使用的教材、作品等進行使用預先登記,同時預先交付稿酬,以輔助默示許可制度的運行,從而避免事后侵權帶來的侵權訴累。

可見,在解決未經授權的教輔出版領域作品的情況下,依托著作權集體管理構建作品使用預先登記制度,用以輔助默示許可制度的構建,不僅在現實層面已有了較好的示例,還可在實操中緩和相關著作權人與教輔出版主體之間侵權案件的高發。

2. 完善教輔許可使用的知識共享協議

(1)理論與實踐:教輔出版領域實施知識共享協議的可行性。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下稱CC協議),是指在網絡環境下,公眾獲得作品再創作欲求倍增與著作權法對作品保護日趨縝密的矛盾下應運而生的,由特定可選擇性要素構成的版權許可方式。[12]CC協議的相關主體包括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其中授權人即著作權人,被授權人通常是傳播者和使用者。CC協議雖然以法定權利配置為基礎,但其實際是以著作權人的自愿許可為前提,適用先授權后使用的行為范式,從而釋放著作權的私人權利安排。CC協議與授權許可不同的是,其致力于作品準公有領域的構建,進而提高作品的重復使用率來挖掘作品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并為文化創新提供源源不斷的作品資源支持。

CC協議的最早版本在2001年通過非營利組織(Creative Commons,下稱CC組織)發布,用以解決網絡環境下美國版權的保留聲明,即“保留所有權利”。[13]在CC組織的不斷推動下,CC協議已經更新至CC4.0版本,CC4.0版本提供了六類可供選擇的許可版本。[14]這六類許可版本對作品的傳播方式不作任何限制,但要求作品使用必須注明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在六類許可版本中進行限制的是使用目的以及許可內容,使用目的的選擇限制在允許商業性使用和不允許商業性使用兩類。許可內容根據不同類型限制有三種情形:一是不作限制只需對原作者署名,二是禁止演繹,三是可以采取與原作品同樣創作的方式進行演繹,但必須將演繹后的作品進行與原作品相同的CC協議許可。

我國早于2006年[15]引入CC協議,并在2011年對CC3.0版本進行探討,[16]推動CC協議的本土化進程。至此,我國CC協議的使用者既有國家圖書館、中國科學院等機構,也有網易、騰訊公開課等開放教育資源平臺以及多種網絡社區。[17]雖然我國教育領域的精品課程建設項目和開放存取期刊的共享資源雖已初具規模,但仍存在過度保護著作權而導致的開放資源質量不高問題。[18]基于此,需要對CC協議進一步調適,從而發揮其價值。

(2)價值與方案:知識共享協議用于教輔出版領域的構想。CC協議通過預先授權其作品,在保障知識廣泛獲取的基礎上,實現降低新作品創作成本的價值。在面臨可供教輔出版的海量作品中,旨在規范網絡環境授權行為的CC協議,可為教輔出版領域因教輔與作品使用需求而產生的侵權問題,提供一種可行性解決思路。鑒于此,本文從管理主體、授權主體等層面提供可供參考的方案。

在CC協議的管理主體層面,可以通過國家新聞出版署進行管理。2021年7月,國家新聞出版署作為主管部門,已就推動數字教育資源的評價規則建立,內容產業的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相關項目進行立項。[19]可見,國家新聞出版署可推動CC協議在相關項目中進行確立。在CC協議的授權主體層面,因教材的出版需要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因此在獲批并進行出版之時可以直接參照CC4.0協議的授權類型。而其他作品的著作權人,則可以自愿通過CC協議進行著作權許可。在CC協議的被授權主體層面,需要考慮中小學教輔和其他教輔類型。前文已述,中小學教輔必須限定在經批準的出版單位,而其他類型的教輔出版則可為所有出版單位。但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著作權人明確排除CC協議的許可,則無法享有CC協議所帶來的知識共享利益。

3. 呼吁教輔出版行業多方共治的具體方案

誠然,尋求教輔出版的合作是必要且必需的,但仍需審慎對待教輔出版“事前—事中—事后”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20]在教輔出版行業中,建立起著作權人、圖書出版主體、圖書商家(包括線下和線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多方主體共治,可在線索提供、侵權識別和聯合行動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打擊教輔出版領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以著作權人、圖書出版主體和圖書商家為視角,因圖書出版主體的特殊性,即在實踐中既可以是教輔出版的相關著作權人,也可以作為圖書直接銷售者,故需要綜合考量。事前,三方重要利益主體可尋求合作,通過前述默示許可制度、作品使用預告登記和CC協議加以實施。而在事中和事后階段,相關利益主體可通過申請停止侵權行為禁令、侵權訴訟來尋求救濟。值得明確的是,圖書出版主體也應當履行注意義務,認真審查所出版圖書的相關著作權問題。而在圖書商家這一特殊主體中,其既可能是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亦可能是幫助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作為主動實施侵權行為的圖書商家,其可能主動銷售侵權教輔,無論是在線上或線下。作為幫助實施侵權行為的圖書商家,可能無法準確識別其教輔是否侵權,但構成了侵權的事實。因此,為避免圖書商家成為培植教輔侵權的“溫床”,圖書商家在進行圖書購置時,應負有注意義務,若能夠證明其銷售的圖書來源合法時,可不承擔侵權責任,若相反,則仍需承擔相應著作權侵權責任。

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視角,其所實施的相關行為與活動都要以著作權人(包括鄰接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為首要目標,[21]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參與教輔圖書出版共治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指出,要加強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支持和監管。同時,《著作權法》也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傳播者和使用者的溝通橋梁、授權與維權的合理平衡提供制度支撐。[22]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經授權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海量授權、著作權人確定困難的問題。具體層面的操作包括:事前,可以進行相關登記服務,并進行相關著作權使用費的存繳;事中,建立教輔侵權行為的證據存證,在進行管理的基礎上,保護著作權人的相關利益;事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作為群體訴訟的當事人行使侵權救濟。

以行政機關為視角,發揮政府行政監管的預防制和懲罰制相結合的二元模式。在教輔出版的預防層面,嚴格把控圖書出版主體、市場準入原則;在教輔出版的懲罰層面,對于存在主觀惡意的侵權主體,可實施相關行政處罰。此外,中國文著協呼吁建立著作權侵權黑名單制度,旨在從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層面進行懲治。[23]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也明確建立知識產權信用評價體系,以推動知識產權侵權治理??梢?,行政主體可依托國家版權局建立侵權黑名單、侵權預警名單等,開展信用審查,發揮主觀能動性。

以司法機關為視角,在處理教輔出版領域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時,要靈活應對相關案件。因司法救濟是最后一道防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護著作權人,并填補著作權人的損失。因此,侵權發生后,確定侵權人、取得并固定證據的環節尤為重要。線下查處相對容易,但線上平臺的存證需要加以重視,重視取證的專業性,依據個案具體認定不失為良好的解決方式。

可見,在尋求教輔出版領域的合作時,并行尋求與教輔出版領域相關的多元主體參與共治,才能在“事前—事中—事后”打通教輔出版領域的全鏈條著作權保護。

結語

教輔與教材是教育出版的兩大支柱,但教輔出版基于盈利性,比教材出版更具市場競爭。為教輔出版構建良好的市場營銷環境,減少侵權訴累,有助于推動教育出版市場的有序發展。而解決教輔出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需要從教育事業良性循環的大局觀出發,一味懲治不如引導教育出版的合作。對經批準出版中小學教輔和其他教輔類型的出版單位加以區分,構建教輔出版領域的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解決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完善推動知識共享的CC協議授權模式,同時探尋教輔出版行業的多元主體共治之路,助力教育事業最終的繁榮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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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網絡平臺信息內容審查處置權的私法規制路徑研究”(20CFX043)

作者信息:周澎(1992— ),女,河南周口人,博士,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技術變革與知識產權法學。

① 參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廣出發

〔2015〕45號)?!吨行W教輔材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小學教輔材料須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單位發行。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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