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艾琳
60 多歲的陳先生在市區某人行道散步時,被一截埋在半地下的硬質塑料管絆倒,多顆牙齒跌碎脫落。面對這樣的摔傷,他并沒有自認倒霉,就此了事,而是在家人的幫助下,積極維權。
陳先生通過報警查詢到,這段道路此前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路面施工,這截塑料管就是當時鋪設地下纜線時遺留的。
在就醫治療全部結束后,陳先生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付醫藥費等各項損失2萬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公共場所和公共道路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這些區域在鋪設管道、修繕下水道等施工活動中具有較高危險性,不宜通行。如果施工方不對過往人員進行提示,采取措施,他們可能會掉入挖掘的坑中,或被設置的障礙物絆倒受傷。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律要求施工方在施工期間設置明顯標志、采取安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明確了地面施工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且設置明顯標志、采取安全措施這兩項義務履行缺一不可,因此在訴訟中,施工方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同時履行了這兩項義務,否則就應當向因施工活動受損的當事人進行賠償。
當然,過往人員自身也應留意施工現場情況,采取減速、繞行等措施,在施工方已妥善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當事人如果因自身過失遭受損害,將無權向施工方主張賠償。
【法院提醒】在生活中如果遭遇此類情況,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查詢施工主體,與其充分溝通或者提起訴訟,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