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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驅動因素、基本結構及其功能

2023-12-19 22:26崔浩孫端唐金武
關鍵詞:自治城市社區社區治理

崔浩 孫端 唐金武

摘要: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是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公共組織團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在城市社區的表現形式,它以“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為治理范式,體現了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的重要驅動力量,即價值驅動、行動驅動和利益驅動。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具有主體結構多元化、利益結構主體化、規則結構體系化的鮮明特征。通過提高城市社區自治效率、提升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和城市社區治理協同水平、增強基層社區主體凝聚力等,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不斷推動城市社區治理實踐走向良性循環發展道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對實現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城市社區;社區治理;治理共同體;自治;協同

中圖分類號:D669.3文獻標識碼:A DOI:10.12186/2023.05.006

文章編號:2096-9864(2023)05-0045-11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社會治理共同體”,中共二十大進一步強調“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1],社會治理共同體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得到加強和重視。隨著社會治理實踐的深入,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內涵不斷得到豐富和發展。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在城市社區發展的具體體現,逐漸成為推動城市基層社會進步,提高城市社區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鶎由鐣卫硎菄抑卫淼幕?,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2]。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的基本細胞,社區治理共同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基石[3],也是能夠推動和體現“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最佳場域[4]。 深入分析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驅動因素,闡釋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基本結構,促進其功能作用更好的發揮,對理解和把握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文獻綜述

共同體的觀念起源于古典時期,建立在義務本位的基礎上,而現代共同體是建立在早期新自由主義和當代社群主義基礎上的,當前全球“社區復興運動”與之一脈相承[5]。然而在當代中國,建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中國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深刻變遷的產物,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和迫切性[6]。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提出為當前社會治理問題研究提供了新視角,是我們黨對社會治理規律認識深化的結果,同時也是我國從強國家-弱社會向強國家-強社會過渡的需要[7]。社會治理具有層次性,基層治理是城市治理的基礎,基層政權關乎國家安全和基層社會穩定[8]。與之相適應,社會治理共同體同樣具有層次性特征,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礎[9]。

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主要有鄉村治理共同體和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兩種常見的形態。就農村而言,在城鄉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中,鄉鎮街道將實現從“行政末梢”到基層社會“治理樞紐”的轉換,政黨、國家和基層社會在此交匯融通合作[10]。就城市而言,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需要重塑政府、市場、組織與居民構成的治理結構,需要強調“一核多元”之差序性結構在中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實性,并基于此劃分不同主體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責任與角色,理順它們之間的邊界及其互動關系[11]。隨著城市化的推進,社區治理共同體逐步成為化解城市社區問題的有效組織形式,它以政府、社區、社會組織和居民為主體,以社會再組織化為手段,以實現社區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為根本目標,也是國家、政府參與社會自治組織的具體實踐[12]。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城市治理的節奏不斷加快,城市治理中的矛盾和問題不斷涌現。在實踐方面,為應對這些矛盾和問題,城市社會治理模式不斷創新,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內容得到不斷豐富和發展,在推動城市社區治理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理論方面,隨著實踐發展,城市社會治理理論如雨后春筍般繁榮起來,在推動城市社區治理實踐上發揮了積極的指導作用。在現有文獻研究成果基礎上,本文擬通過分析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驅動因素、基本結構及其功能,進一步詮釋中共二十大提出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以豐富和發展城市社會治理理論。

二、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驅動因素

共同體是利益相關、休戚與共的人們所結合成的集合體[13]。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指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基于互動協商、權責對等的原則,為解決社會問題、回應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標,而自覺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促進且關系穩定的群體[14]。社區治理共同體是包括基層政府、社區、社區居民、社區組織等多元主體構成的一個利益多樣、種類繁雜的復雜體系[15]。作為城市社區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體現了城市社區治理的價值驅動、行動驅動和利益驅動等力量,構成了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基本動力因素。

1.“人人有責”的價值驅動

“人人有責”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核心理念和基本要求。社會治理概念自產生伊始,就同時包括了國家與社會在內的整個共同體的治理,是一種沒有規定邊界的開放式共同體治理狀態,是作為共同體的社會在最寬泛意義上的人類社會對自身治理模式與方式安排的總和,要在消弭“個人困擾”與“公共議題”的困頓中重建治理共同體[16]。在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問題往往由政府或特定機構承擔解決責任,而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強調每個人都應該承擔社會治理的責任,參與到社會問題的解決中。這種理念體現了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強調了公民的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社會治理的主體,都有義務積極參與基層社會事務、解決基層社會問題,為共同體的發展和進步貢獻力量。

價值驅動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共建的出發點,它體現了共同體成員對于共同價值觀的認同和追求。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設需要一個價值共識基礎,即共同的道德準則和社會價值觀。這種價值共識能夠凝聚共同體成員的力量,推動城市社區治理事務的開展。通過價值驅動,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可以形成一個具有共同價值目標的社區合力,促進社區居民的團結與合作,提高社區治理的效能。價值驅動也體現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具體實踐中。共同體成員在行動中將價值觀融入社會治理實踐中,推動社區自治、社會協同和問題解決的進程。價值驅動使得社區居民能夠自覺遵守社會規范、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形成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良好風尚。

2.“人人盡責”的行動驅動

“人人盡責”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重要原則和行動方向。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行動驅動是實現“人人盡責”的關鍵要素。與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相比,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更加注重將責任落實到具體行動中,強調每個社區成員積極參與、主動貢獻,為社區共同體的發展和社會問題的解決做出實實在在的努力。共治即“共同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要義[17],它強調政府、社會等多元主體在公共事務中的合作共治。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設就是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多元主體之間依法進行有效互動與合作的過程[18],要求每一個主體都積極地參與到治理之中。

行動驅動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共治的立足點,著重體現為積極參與、主動服務和問題解決。積極參與是指社區共同體成員主動參與基層社會事務,包括參加社區會議、居民議事、村委會會議等,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以推動基層社會事務的決策和執行。主動服務是指社區共同體成員自愿提供居民需要的各類服務,如組織文化活動、提供咨詢服務等,為居民提供實際幫助和支持。問題解決是指社區共同體成員積極參與問題的解決過程,包括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助落實措施等,通過協同努力解決各類矛盾和困難。行動驅動的實現離不開社區共同體成員的自覺行動和協同合作。社區共同體成員通過行動表達自己對社區公共事務的關心,履行自己的行動責任,促進基層自治和社會協同發展。行動驅動也能夠激發共同體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提升居民的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通過“人人盡責”的行動,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能夠形成一種積極向上、互助共融的社會氛圍,為城市社區治理的良性循環提供堅實的基礎。

3.“人人享有”的利益驅動

“人人享有”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核心目標,旨在實現社會利益的共享和公正分配。中共二十大強調“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共同奮斗創造美好生活,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1]。城市社區治理關乎社區居民生活質量,要保障和改善城市社區民生,打造社區美好生活,就必須保障城市社區居民的根本利益。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是城市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既是城市社區居民整體利益的代表,也是城市社區居民個人利益的分配者。

維護社區居民的個人利益需要通過社區治理共同體整體利益的獲得而體現,沒有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整體利益,社區居民的個人利益也無法實現?;趯娴淖非蠛捅U?,社區共同體成員將共同分享基層社會資源、公共服務和發展成果,實現社會治理的公平與共享。

利益驅動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落腳點,具體體現在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過程的各種實踐中。城市社區共同體成員通過積極參與和貢獻,能夠享受到城市基層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福利資源,包括教育、醫療、文化、環境等。通過民主協商和溝通,城市社區共同體成員達成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以便共享服務和資源。利益驅動也體現在城市社區共同體成員對發展成果的分享上。在城市社區共同體的感召和引導下,相對原有的發展成果,城市基層社會發展成果得以增加,發展質量得以提升,城市社區共同體成員擁有更多的機會分享這些發展成果,并通過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資源,來實現共同體成員的共享和共贏。利益驅動還體現在共同體成員對于組織權益的維護和保護上。共同體成員通過團結一致、協力應對各種挑戰和風險,保護組織的共同利益和權益,實現社會治理的公正和穩定。利益驅動的實現需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機制,確保資源分配的公平和透明,保障成員的權益和福利。

三、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基本結構

作為一種新型的城市社會治理模式,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具有鮮明的結構性特征。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主要由城市社區治理的主體結構、利益結構和規則結構三種結構組成,“三位一體”的結構形態具有內在邏輯一致性。

1.多元化的主體結構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綜合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層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主要由街道辦事處、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社區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構成。鑒于城市社區治理主體之多,也為了敘述的方便,本文重點選取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業主委員會來進行論述。社區黨組織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社會治理的主要自治載體,社區居民是基層社會治理的主要服務對象,而業主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集中代表。

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社區黨組織發揮著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具有重要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社區黨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在社區的集中代表,其職責是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決策部署,引導和推動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促進社區和諧穩定發展。社區黨組織通過召開黨員大會、組織黨員培訓等方式,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黨員隊伍的組織力和戰斗力。社區黨組織通過黨建工作,推動社區治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不斷提升社區治理水平,還可以通過舉辦各類主題活動、開展志愿服務等形式,激發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熱情,增強居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是城市社區治理的主要自治載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居民委員會主要由居民選舉產生,代表著居民的利益,負責社區的日常管理和決策事務。居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與職責安排,使其在基層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居民委員會在社區中主導并協調各類社會資源,推動社區建設和社會事務的解決,還負責安排社區文化活動、公共設施建設、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等工作。它與其他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密切合作,充分發揮協同治理作用,促使各方主體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社區的發展和穩定。

作為城市社區治理的主要服務對象,社區居民扮演著連接社會治理共同體各個主體的重要紐帶的角色。社區居民不僅是治理共同體的基礎,更是其發展的根基。作為社區的居住者,他們親身體驗社區的環境、人文、民生等,需要得到有效的參與機會,使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能夠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政府部門和社區組織應當設立更加便捷的溝通渠道,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在政策制定和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充分征求社區居民的意見,讓他們參與決策,形成利益的平衡點。除獲得基本的社會服務外,社區居民還需要得到更多的公共服務和社區建設的關注,為此政府部門應當加大對社區設施建設和社區環境改善的投入力度,為社區居民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

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作為社區居民利益的集中代表,業主委員會充當著重要的角色,承擔著維護業主權益和促進社區和諧穩定的重要職責。業主委員會作為社區居民選舉產生的自我管理組織,代表著社區內廣大業主的意愿和利益,它在社區治理中起著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將社區居民和其他治理主體連接起來。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傾聽業主的意見和需求,及時反映業主的訴求,為業主爭取合理權益,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業主委員會還可以發揮社區自治的作用,組織業主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如參與社區規劃、環境衛生、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促進社區的和諧發展;通過業主議事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業主的意見,增進業主之間的理解和信任,推動社區居民形成共識,共同參與社區治理,促進社區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2.主體化的利益結構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利益結構是指各個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成員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所涉及的利益訴求和利益關系所形成的結構形態,這些利益訴求隸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形成錯綜復雜的利益結構關系。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不同主體之間存在著多元的利益關系,包括基層社會公共利益、基層社會群體利益、社會組織利益和特定利益群體的權益等。出于對利益偏好和利益選擇的考量,不同的利益主體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社區黨組織代表著基層社會公共利益,居民委員會代表著基層社會群體利益,社區社會組織代表著社會組織利益,業主委員會代表著業主的利益。

社區黨組織作為城市社區治理的領導核心,代表著城市社區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結構的形成源于黨組織特殊的角色定位,以及黨組織對社區整體發展和居民福祉的關注,這是由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決定的。中國共產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無產階級政黨,社區黨組織作為黨的基層組織,其根本利益在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決策部署,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組織在城市社區治理中也充當利益調解人的角色,負責調解社區內部矛盾和糾紛,推動實現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利益均衡,維護城市社區的和諧與穩定。在城市基層社會治理中,社區黨組織通過廣泛開展群眾性活動、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見,代表社區整體利益提出建議和政策。

居民委員會作為城市社區治理的代表性組織,代表著基層社會群眾利益。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社區居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其利益訴求和關注重點與廣大社區居民的利益訴求是一致的。作為居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性組織,居民委員會在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居民關切的問題,以及推動社區的共同發展和福祉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同時,居民委員會代表居民利益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之中,推動廣大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內部事務,提高城市社區的自治化水平。通過廣泛開展民主選舉、座談、問題征集等形式,居民委員會可以充分掌握社區居民的意見、訴求和需求,代表居民向上級組織反映問題,提出相關建議,從而推動城市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進而維護基層社會群體的整體利益。

社區社會組織是廣泛存在于城市社區,以自愿參與、服務社區居民為宗旨,從事不同類型業務的各種營利和非營利性組織,如社區企業、公益團體、社會團體、志愿者團體等。社區社會組織在城市社區治理中有著自身獨特的利益訴求,不同的社區社會組織的利益構成也不相同。營利性組織服務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活動,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而非營利性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目的是實現自己組織的目標,如社區公益組織的目的是服務社區居民,滿足社區居民的多樣化需求,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傊?,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目的是實現組織自身的目標和使命,維護組織自身的發展利益。

業主委員會是一種特殊的社區社會組織,它以維護社區業主的利益為目標,通過參與城市社區治理,實現業主利益最大化。

3.體系化的規則結構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規則結構是指在社區治理過程中所制定和遵循的規則體系。這些規則旨在引導和規范共同體成員的行為,促進社區治理的有序運行和問題的有效解決。具體而言,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規則結構包括城市社區治理法律法規和政策、黨建引領城市社區治理規范、社區居民自治公約,以及城市社區事務治理規約和程序等。制定和遵循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規則結構對于社區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合理的規則結構能夠建立公正、透明、穩定的社區治理環境,提升共同體成員的參與度和歸屬感。共同體成員需要共同遵守規則,遵循規范行事,形成共識和約束,以推動社區的和諧發展和社會治理的進步。

基層社會治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是由國家制定的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其涵蓋了有關社區治理、社區公共事務、社會組織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城市社區治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通常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機構負責,經過征求意見、立法審議等程序,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科學性。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形成是基于國家對城市社區治理工作的整體規劃和政策要求,同時充分考慮了社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行事,確保其有效實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原則,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才能保障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區的社會穩定。

黨建引領城市社區治理規范是指在社區治理過程中,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員干部擔任領導職務,推動社區治理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其建立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社區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在黨建引領城市社區治理規范中,黨組織扮演著領導核心的角色,應牢固樹立服務人民群眾的宗旨意識,以人民為中心,關心居民的需求和利益。在推動社區事務公開透明方面,黨建引領基層社會治理規范要求黨組織加強政務公開,推進社區內的信息透明化。居民有權了解社區事務的相關決策和實施情況,黨組織應積極公開相關信息,讓居民對治理過程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這種做法有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獲得社區居民對治理的信任和支持。

社區居民自治公約是由居民自主制定的社區自治規則,涉及社區內部事務管理、公共事務決策等內容,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準則,其制定旨在充分發揮居民的主體地位和作用,促進社區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形成自治意識和自治能力,增強社區凝聚力和共識。社區居民自治公約一般由社區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并廣泛宣傳推行。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尊重居民的意見和訴求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居民親自參與其中,才能確保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要與黨建引領的治理規范相銜接,以形成自治和黨建相輔相成的良性治理格局。

城市社區事務治理規約和程序是指社區對一些特定事務的處理規則和操作程序,涉及社區內的日常事務管理和問題解決,其制定旨在明確社區內事務的辦理方式和流程,避免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提高社區治理的效率和規范性。這些規約和程序通常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向社區居民公示后執行。在制定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居民的實際需求,確保規約和程序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符合,形成科學合理的操作流程;充分尊重居民的意見和訴求,讓居民能夠參與其中,確保規約和程序的有效實施。在執行過程中,應注重宣傳和培訓,讓社區居民了解規約和程序的內容和意義。通過居民的參與,社區內事務的治理將更加民主、透明、高效,有助于減少矛盾和糾紛,維護社區的秩序穩定。

四、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功能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是城市社區治理的重要載體,具有多樣化的功能,它不僅能夠提高城市社區自治效率,提升城市基層公共服務水平,而且能夠提升城市社區治理協同水平,增強基層社會主體凝聚力,從而不斷推動城市社區治理良性循環發展。

1.提高城市社區自治效率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調動多元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多元主體的聰明才智,提高城市社區自治效率。心理學認為,興趣來源于人類內心的需求。多元主體參與城市社區治理是基于其內心的需求,進而有選擇性地參與到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之中。然而,多元主體擁有著不同的知識經驗、立場觀點和特殊的訴求。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通過搭建協商平臺,讓多元主體擁有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渠道和途徑,從而在多元主體之間進行思想表達和相互交流,碰撞出更多智慧的火花,迸發出更有創意的思路和方法。經過協商與討論,參與主體的思想與方法會得到更多的接納,這將會促使多元主體積極性、主體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將自身的聰明才智更好地融入城市社區治理的過程之中,從而提高城市社區的自治效率。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平衡多元主體利益,滿足多元主體利益訴求,增強多元主體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的獲得感、自豪感和幸福感。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利益訴求,容易導致各方利益的不平衡。而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充分考慮各方因素,追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盡可能地滿足各方主體

而非單一主體的利益訴求,進而減少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增強各主體間的信任與合作。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強調適當“權力下放”與“民主參與”的原則,前者能夠促使不同主體參與治理,保障各個成員在治理過程中的代表權益;后者則使各主體能夠通過表達自身意見、參與討論等方式影響決策,增強其在決策中的話語權,從而增強其自豪感和獲得感。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通過社區規則規范推動多元主體參與城市社區治理,增強廣大社區參與主體的自律性、自覺性和責任心。多元主體的參與往往伴隨著不同的利益、觀點和需求,容易產生矛盾和沖突,而社區規則作為多元主體的行為規范,保障了治理活動的有序進行,維護了社區的和諧穩定。社區規則強調社會契約的理念,社區成員在共同享受社區資源和服務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通過規則明確規定這種相互關系,能夠提高廣大社區參與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增強其對社區命運的共同關注。社區規則強調制度建構與社會規范的結合,強化了參與主體的行為規范。制度建構指的是硬性的法律和規則,而社會規范是柔性的行為準則。社區規則將兩者有機結合,構建了一個行為規范體系,使得多元主體在行動中能夠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角色和責任。

2.提高城市基層公共服務水平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發揮多元主體的集體智慧,提高城市基層公共決策水平,調動多元主體的公共資源,促使有限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在城市社區中,不同主體代表著不同的經驗、專業知識和視角,他們的集體智慧可以為公共決策提供多元化的思考,促進問題從多個角度得到充分審視。這種智慧群體能夠避免單一視角導致的盲點,提升決策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共同體內部的合作機制促進了知識共享與協同創新。多元主體在共同體中形成合作關系,分享各自的資源和信息。合作不僅豐富了各類主體的知識庫,還激發了創新思維。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為各類主體提供了合作的平臺,使得集體智慧能夠得到更深入的交流和整合,從而為公共決策提供更多元、更創新的解決方案。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的協同效應能夠最大程度地調動多元主體的公共資源,包括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本等。這種協同效應有助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實現有限資源的效用最大化。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吸納并協調各方利益訴求,擴大基層公共服務范圍,提高基層公共服務質量。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鼓勵信息的公開和透明,各類主體能夠更好地了解社區內部的資源分布、需求狀況和優先事項。這種信息共享促使利益訴求從主觀猜測轉變為客觀理性,為公共服務的針對性提供了堅實基礎。共同體內的協調機制推動了各方利益訴求的整合與權衡。在多元主體參與的背景下,各類利益訴求可能存在沖突甚至對立。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通過協調機制,促使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溝通、協商和妥協,從而推動公共服務范圍的擴大和質量的提升。城市社區共同體強調社會資本的積累和共享,社會資本包括信任、合作、社會網絡等,通過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內部社會資本的建設,不同主體之間形成緊密的聯系,建立起合作關系和互惠機制,從而促進了各方利益的共同訴求。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保障城市社區治理規則的一致性,確保公共服務的穩定性。規則的一致性是聯結公共服務科學性與民主性,過去、現在與未來,過程與結果,以及均衡與變革的關鍵環節,也是決定公共服務質量和服務效能的重要因素。在治理過程中,鑒于不同主體的利益可能存在沖突和差異,如果沒有保障城市社區治理規則的一致性,那么可能在無限反復博弈的納什均衡中無法選擇最優的公共服務體系。同時,共同體通過建立協調機制,促使各方在問題解決中進行協商和妥協,從而協調不同的利益訴求,保障了規則的一致性。這種協調機制有助于維護共同體的穩定性,避免因利益沖突引發的不穩定因素。

3.提升城市社區治理協同水平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依托技術支持,連結多元主體,充分提高多元主體城市社區協同治理水平。治理共同體借助信息技術的普及,實現了城市社區治理的數字化轉型。信息技術如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被廣泛應用,有助于從龐大的數據中挖掘出隱藏的治理模式和問題,為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這種數字化轉型使多元主體能夠更為準確地洞察社區狀況,從而增強協同治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通過協同創新的激勵機制,引導多元主體參與創新性合作。創新性合作鼓勵不同主體在解決問題和提升服務質量上進行協同創新。數字平臺的構建使得多元主體能夠更輕松地交流創新想法,合作開展創新項目,從而提升協同治理水平。治理共同體借鑒開放創新理論,通過共享資源和知識,提高協同治理的效能。開放創新強調在開放的環境中匯集外部的智慧,治理共同體通過開放式的合作平臺,能夠將社區內外的多元主體匯聚起來,共同解決問題,提升城市社區治理的智能水平。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建立共識平臺,深度融合各方主體的利益訴求,進而提升城市社區協同治理水平。共同體通過共識建設,強調多元主體的共同理念和價值。共識作為多元主體間的一種集體共鳴,可以形成共同的目標和愿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將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納入共識建設的過程,促進各方在價值觀上的接近,從而形成穩固的共同理念,為協同治理提供堅實基礎。參與主體的合作協同對協同治理水平的提升至關重要。合作協同強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合力作用,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在共識基礎上推動各類主體進行協同決策和合作實踐,將各方的資源與智慧匯聚起來,以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和問題的綜合解決。同時,治理共同體借助智能化決策技術,提升協同治理效能。智能化決策技術如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能夠從龐大的數據中提取有效信息,支持多元主體在協同決策中做出更科學的判斷。這種智能化的決策過程有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增強決策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借助技術創新,促使城市社區治理規則的連貫性,確保城市社區治理協同的持續性。數字化技術如大數據分析、物聯網等有助于將龐大的數據進行整合、分析和應用。借助這些技術手段,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更準確地把握社區狀況,為制定連貫性的治理規則提供實時數據支持,確保規則的科學性和時效性。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技術能夠從多源數據中分析出治理模式和問題的變化趨勢,幫助規劃更合適的決策路徑。這些智能化的決策支持系統不僅能夠提高決策的連貫性,還能夠在不同情境下作出適應性決策,確保治理協同的持續性。不同主體之間的數據共享能夠使信息得以流動,以減少信息孤島現象。

4.增強基層社會主體凝聚力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促進多元主體達成共識,凝心聚力,共同增強社區的主體凝聚力。認同理論強調個體對集體的認同與依賴,以及這種認同如何影響其行為,然而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則通過強調社區共同利益,引導各類主體產生對社區的認同感而非產生依賴。這種認同感將鼓勵多元主體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為共同目標而努力,從而促進主體間的共識和凝聚力的形成,也有助于向強國家-強社會結構模式的轉變。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通過提供合作平臺,使得多元主體能夠更加緊密地協同工作,共同探討問題,共同解決問題。這種協同合作強化了主體之間的互動,形成了相互依賴的關系,從而促進了共識的達成和凝聚力的增強。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基于集體價值觀,協調各方主體的利益,進而充分調節共同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公共利益觀念指導多元主體在治理過程中注重社區整體的利益。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通過明確公共利益的范疇,引導各方主體認識到個人利益與共同體利益的關聯。這種公共利益的思想能夠在利益沖突時,調動主體的自律性,使其愿意做出妥協和犧牲,維護共同體的整體利益。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強調共同體的凝聚力和認同感,使各方主體在利益傾向上產生情感上的共鳴。這種情感共鳴有助于主體更關心共同體的長遠利益,愿意為共同體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社區參與和道德約束機制的建立促進了利益關系的有效調節。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通過引入社區居民的參與,形成多元主體的參與機制,確保各方在決策中有發言權。道德約束機制將個人行為納入道德范疇,強化對共同體的責任感,從而在調節利益沖突時產生內在的自我約束。

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能夠借助規則硬性約束,并借助基層社會主體凝聚力的調適性,打造共同體與個體相適應的規則秩序。制度設計強調在治理中建立穩定且適用的規則,這些規則作為治理的基石,能夠為社區內各方主體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從而打造有序的治理秩序。社區內基層社會主體的凝聚力有助于增強規則的調適性。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注重培養社區凝聚力,使社區成員能夠形成共同價值觀和文化認同。這種凝聚力能夠使社區內的個體更愿意遵守規則,自覺維護共同體的秩序,實現規則的有效執行及與社區內主體的協同。

五、結論

在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載體,這不僅取決于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所擁有的共同價值、共同利益訴求和一致的行動,而且取決于三者內在的一致驅動。共同的價值導向讓每個參與主體都能積極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為人人承擔責任提供了思想基礎;一致的行動指南使得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成為具體行動的公共平臺,為人人盡責提供了機會和渠道;利益驅動則讓各參與主體在共同體中實現自身利益與社區整體利益的有機統一,促進了人人享有共同利益。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擁有多維層次的結構,這也是其功能發揮的基礎和保障。

多元化的主體結構是由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主體構成的,不同的參與主體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共同形成了多樣化的主體格局。利益結構則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核心,基于多元化的主體所形成的利益結構決定了城市社區治理的復雜性特點。規則結構的形成是建立在多元主體結構和利益結構基礎上的,是在多元主體和多元利益交叉基礎上形成的秩序性結構形態,是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正常運行的制度保障。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結構決定了其功能的發揮。提高城市社區自治效率,提升城市基層公共服務水平和城市社區治理協同水平,增強基層社會主體凝聚力,有助于實現我國城市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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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天笑]

收稿日期:2023-07-20

基金項目: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課題(21NDJC002Z)

作者簡介:崔浩(1963—),男,河南省鹿邑縣人,浙江大學教授,浙江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基層治理;孫端(1982—),男,河南省鄲城縣人,江蘇海洋大學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基層治理;唐金武(2002—),男,江蘇省興化市人,江蘇海洋大學研究助理,主要研究方向:基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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