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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公益訴訟對公司綠色創新的影響分析
——來自綠色專利申請的經驗證據

2024-01-03 10:01王梓凝王躍堂
關鍵詞:專利申請檢察檢察機關

王梓凝,王躍堂,2

(1.南京大學商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3; 2.南京大學長三角研究中心,江蘇 南京 210093)

檢察公益訴訟是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為保障行政權的運行不偏離維護公共利益的軌道[1],著力建立系統完整的行政權力制約體系而做出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檢察公益訴訟從部分地區試點到全國范圍內普遍施行的事實表明,該制度對于強化公共利益的保護是有效的、可行的,但是這種基于制度自身發展邏輯的推斷只有獲得經驗證據的驗證才真正具有說服力。為此,基于檢察公益訴訟試點這一外生事件,通過考察試點前后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情況,運用雙重差分模型對檢察公益訴訟推動公司綠色創新的實際效果進行分析,并從檢察機關透明度、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公司的公眾關注程度等方面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的調節效應進行檢驗,可以進一步驗證檢察公益訴訟的政策效果,進而為全面推行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提供經驗證據。

本研究主要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第一,運用第一手數據,對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政策效果進行實證檢驗。與對檢察公益訴訟既有的實證研究不同,本研究不對檢察公益訴訟作行政或民事區分,而是通過運用公司綠色專利申請數據,對檢察公益訴訟在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的整體性效果進行檢驗,避免了已有研究成果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局限性。第二,運用系統論的思維對檢察公益訴訟促進公司綠色創新的機理進行分析。通過對檢察公益訴訟在不同外部環境、不同公司類別中的政策效果進行分析和檢驗,探究了檢察公益訴訟通過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倒逼公司主動開展綠色創新的作用機理,從而為不斷深化改革、推動公司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指明了方向。第三,運用過程論的方法,對公司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方式進行探究。綠色專利申請不僅直接反映公司的綠色創新能力,而且意味著公司將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從中端和末端的治理轉移至前端的減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加顯著,在豐富對公司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方式研究的同時,有助于提高監管機關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圖1 檢察公益訴訟流程

一、問題的提出

1.制度背景

環境質量是最典型的公共利益。隨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確立,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外延式粗放發展模式逐步被可持續的內涵式高質量發展模式所取代。為了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效果和執法力度,近年來,我國在生態環境領域陸續出臺了排污權交易、環境保護稅等市場化環保機制,調整省以下生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推行環境行政處罰“按日計罰”等行政執法改革,實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然資源審計等新型督察監督體制,以解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突出問題。從實踐效果來看,這些政策措施極大地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落實,改善了我國環境整體質量,但是還沒有從根本上扭轉公司環境污染的問題[2]。有研究指出,在我國官員晉升激勵的政治體制下,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短期容易完成的可測度經濟目標,地方政府對公共物品供給往往會偏離最優水平,并使環境質量受到負面影響[3];還有研究認為,地方政府官員與當地公司容易產生合謀[4],導致地方政府在推行環境治理工作時存在“執行偏差”,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環境治理上會“不作為”和“慢作為”,甚至出現“污染保護”現象[5]。

公共信托理論認為,當政府難以承擔起維護公共利益的基本義務時,公眾便有權力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強制政府履行保護公共利益的法定責任。由于我國法律傳統整體偏向大陸法系,不存在英美法系的私人檢察長制度,因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就成了公共利益的當然代表。當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有責任代表社會公眾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以保護公共利益?;谶@一邏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5年7月通過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在全國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檢察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并在兩年試點結束以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該項制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及《民事訴訟法》第5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檢察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和行政兩大類(圖1):一方面,對于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時,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即以司法追責的方式制止和懲戒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迫使違法行為人懾于司法的壓力而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對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責,進而促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梢?檢察公益訴訟是以充分尊重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守護者的角色和地位為前提的,只有當行政機關有意無意地“放棄”這一職責擔當時,檢察機關才“遞補”入場,通過起訴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者或者行政機關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實踐中,社會公眾的舉報豐富了檢察機關發現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線索,而中介機構或相關專家的技術支持和輔助,有助于檢察機關收集和固定證據及對公共利益損害進行認定,因而在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已有觀點

隨著檢察公益訴訟實踐的展開,學界也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從研究內容看,主要集中在法學界并圍繞檢察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制度價值、程序展開和完善方向等基本理論或規范建設等內容展開[6-12]。而以經驗證據為基礎的實證研究不多且分歧明顯,僅有的3篇實證研究成果都是圍繞檢察行政公益訴訟展開的,其中的兩篇基于試點期間檢察公益訴訟主要集中在環境行政執法領域的事實,對檢察行政公益訴訟影響環境污染的治理效果進行檢驗,得出檢察行政公益訴訟有助于促進傳統工業污染物減排和水污染公司綠色創新的結論[13-14];另一篇卻指出,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檢察機關的地位和能力并不足以抵制地方政府施加的壓力[15],出于“政治壓力”的考慮,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時往往會“趨易避難”“避重就輕”而成效不彰,甚至熱衷于提起無實益的公益訴訟,人為“制造”公益訴訟案件,造成檢察公益訴訟的虛假繁榮[15-16]。有鑒于此,以公司綠色專利申請數據為基礎,對檢察公益訴訟影響公司綠色創新開展實證研究,不僅可以突破既有研究僅僅局限于行政公益訴訟的片面性,為檢察公益訴訟的施行提供更全面的經驗證據,而且還能夠揭示檢察公益訴訟影響公司綠色創新的內在機制,促進公司等市場主體加大綠色創新投入,從源頭上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1)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企業既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也有社會責任、道德責任。任何企業存在于社會之中,都是社會的企業?!?推動美麗中國建設。

本研究之所以選擇公司綠色創新來檢驗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實際效果,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一是試點期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主要集中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2)根據2016—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統計顯示,試點期間共有11226件案件線索,涉及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線索達到8336件,占總數的74.27%;辦理訴前程序案件7903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有5744件,占72.68%;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1150件中,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有783件,占68.09%;在人民法院審結的458件案件中,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有326件,占71.18%。,因此該領域能夠代表和反映檢察公益訴訟保護公共利益的實際效果,也滿足雙重差分的研究方法對樣本區間的要求;二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問題的源頭在公司,公司在多大程度上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不僅直接決定著生態環境的質量水平(3)2016年3月11日全國“兩會”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部長指出,“沒有污染的產業,只有污染的企業”。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生態環境統計年報》顯示,全國廢氣的排放絕大部分都是來自工業源。以2016年和2021年為例,工業源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占比為90.13%、76.31%;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比為53.82%、37.32%;顆粒物排放量占比為85.58%、60.53%。,而且也表征著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傳導效應,反映檢察公益訴訟的政策效果。需要說明的是,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呈現不斷拓寬態勢(4)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的領域外,英烈保護、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無障礙環境等經由單行立法也進入檢察公益訴訟的范圍,并且這個范圍還會繼續拓展。,但生態環境領域檢察公益訴訟仍然占居主要地位(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表明,2022年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19.5萬件,其中,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9.5萬件、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案件2萬余件、“國財國土”領域案件1.2萬件。。

二、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1.理論分析

公益訴訟的源頭可以追溯到羅馬法,20世紀60年代美國開始出現公益訴訟實踐,到70年代,西方國家普遍在生態環境領域建立起了公益訴訟制度。該制度的本質是通過彌補公共利益法律保護主體的缺位,來抑制租值消散,矯正資源錯配[17]。21世紀初,公益訴訟開始為我國學界關注,并在黨的十八大以后逐步建立起了相應制度,究其動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創新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踐的需要。進入新時代以來,持續不斷地深化改革進一步打碎了束縛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使得“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理念在全社會得以確立,釋放了市場和社會的活力,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全面發展,也極大地激發了人們對于改革成果的預期。與此同時,更深層次的改革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大,成本也越來越高,特別是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如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也在堆積,改革進入了“深水區”。這意味著,改革開放以來以GDP增長為指標的地方官員間橫向“晉升錦標賽”,同中央向地方政府下達任務的縱向行政發包制相結合的治理模式,已經難以滿足進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甚至還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定位的新要求、特別是與擔保行政的要求存在嚴重沖突[18]。由于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并不像經濟發展指標那樣便于量化評估,地方政府自然就會選擇性地忽略“公共服務等模糊指標”[19]。因此,在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目標下,如何矯正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推動地方政府積極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就成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之義 ??梢哉f,檢察公益訴訟就是力圖“以司法手段倒逼地方政府監管資源的聚焦……旨在消減經濟分權背景下‘地方發展型政府’模式對社會性監管事項的負面影響”[20]。

二是激活地方國家機構間橫向的監督能力是創新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又一動因?!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能為公訴、偵查與狹義的法律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統籌設置黨政機構”確立為國家機構的基本原則,明確“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并設立或合署辦公,整合優化力量和資源,發揮綜合效益?!?為此,2016年11月,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山西和浙江三省市啟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一年以后便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在“一府兩院”的基礎上,增設國家監察機關并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同時將檢察機關針對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權轉移給國家監察機關,這意味著檢察機關原有的反貪、反瀆、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及其人員全部轉隸到紀檢系統,使得檢察機關面臨“如何謀發展、重自強”的“現實難題”[21]。面對這種轉型壓力,檢察機關必須積極調整自己的職能定位,而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同時開展試點的檢察公益訴訟,可以看作是檢察機關立足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地位,通過對其他國家機關積極開展橫向監督來破解上述難題的努力。

正因為如此,檢察公益訴訟從部分地方試點到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施行,獲得了“黨中央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22]。然而,圍繞檢察公益訴訟的實證研究成果卻存在明顯分歧。梳理相關文獻發現,肯定檢察公益訴訟效果的實證研究主要是基于行業或地區的宏觀數據,難以反映公司之間的微觀差異,對公司綠色創新行為識別較弱[23],并且工業污染物、廢氣、廢水減排數據反映的是末端治理效果,并不能排除檢察公益訴訟以外的其他環境規制措施的作用效果。因此,為了檢驗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施行是否有助于達成上述制度創新的目的,本研究將視角轉向前端的源頭管控,以微觀層面的公司綠色專利申請數據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的關系進行檢驗,并從檢察機關透明度、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公司的公眾關注程度等方面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間的調節效應進行檢驗。相較于中端、末端治理,前端的技術創新能夠防患于未然,對公司污染物減排具有長期影響,且較少受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影響,因而是檢驗檢察公益訴訟實際效果最重要的標準[24]。

2.研究假說

(1)檢察公益訴訟對公司綠色創新的影響

“波特假說”指出,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能夠提升公司綠色創新水平、刺激其積極履行環保責任,以應付較大的環境規制壓力及訴訟壓力[25]。檢察公益訴訟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確立,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地方政府—公司”封閉監管的“雙邊關系”因檢察機關的介入而打破。無論是檢察機關針對生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客觀上都將有助于解決地方生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進而將這種壓力傳遞給有污染的公司,推動有污染的公司向綠色創新方向轉型發展[14]。不過,也有學者對檢察公益訴訟的政策效果提出了批評,認為在中國獨特的“國家-社會”結構影響下,檢察公益訴訟從規范到實踐層面皆呈現明顯的“國家化”現象[15],“收斂于”檢察機關這一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國家化”模式會擠壓社會力量的表達空間[13],導致公益訴訟制度對公眾敏感公共利益的保護不足,因而不利于監督和推動公司履行環保責任,實現綠色創新。據此,提出如下假說:

H1:檢察公益訴訟會促進公司綠色創新。

(2)檢察院透明度的調節效應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下,檢察機關能否嚴格履職是打破政府與公司封閉監管“雙邊關系”、有效彌補政府監管不足的關鍵。然而,有研究指出,中國現行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司法權力地方化、獨立性缺乏等問題[26]。肖揚曾經指出,司法經費的同級政府控制以及憲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這種制度安排決定了司法系統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客觀屬性[27]。潘越等則形象地將中國司法系統比作“籠中之鳥”,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獨立性會屈服于政治壓力之下[28]。為此,有學者建議通過暢通社會組織或個人參與公益訴訟,以消除檢察公益訴訟“國家化”的局限[15]。不可否認,該建議具有積極意義,但從實踐來看,不管是檢察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提起公益訴訟,最終都取決于法院是否積極依法履職,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范圍的拓展不過是將公益訴訟倚重的角色從檢察機關轉移至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仍然會像檢察機關那樣受制于地方政府而難以自由施展拳腳。因此,參考潘越等的做法[28],本研究將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中國檢務透明度作為衡量地方檢察機關履職水平的指標。透明度越高,意味著檢察機關與地方政府、公司產生合謀的難度越大,相應地,檢察機關越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推動公司實現綠色創新。據此,提出如下假說:

H2:檢察院透明度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發揮正向調節作用。

(3)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的調節效應

在檢察公益訴訟中,調查取證既是啟動公益訴訟程序的第一步,也是公共利益能否最終得以維護的關鍵(6)《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27條、2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真實性、可查性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并形成《初步調查報告》?!薄叭嗣駲z察院經過評估,認為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尤其是環境損害往往涉及大量科學問題,對于損害是否發生、是否達到“閾值”以及損害程度如何,司法機關必須獲取相應的科學技術支持,否則根本無法進行法律適用[1]。因此,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程序時,一般會在調查取證環節委托專業的環境檢測機構檢測和收集污染公司的排污證據,并對相關技術問題進行鑒定??梢?地區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越充分,對污染物的檢測和發現就越容易,這大大增加了檢察公益訴訟的機會和污染公司敗訴賠償的可能,進而倒逼公司積極主動地開展綠色創新。據此,提出如下假說:

H3: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發揮正向調節作用。

(4)公司公眾關注度的調節效應

國外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證明,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能夠有效監督政府的環境執法行為[29]。在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公眾關注主要發揮兩方面作用:第一,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提供線索、參與訴訟、出具意見等方式,對檢察公益訴訟的調查啟動、督促履職、訴訟主體、庭審展開、裁判執行等進行外部監督,這有利于促使司法機關更加公平、公正地辦理案件,防止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有利于檢察機關發現和掌握污染公司的污染線索和證據。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舉報信函、來訪等方式向檢察機關提供公司的污染信息和線索,從而協助檢察機關掌握公司污染環境的證據,揭露公司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豐富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來源[30]。這就是說,公司公眾關注度越高,其污染行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能性越大、敗訴的可能性也越高,公司就越會進行綠色創新。據此,提出如下假說:

H4:公眾關注度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發揮正向調節作用。

三、研究設計與變量說明

1.研究樣本和數據來源

根據檢察公益訴訟在2015年7月試點并于2017年6月全面推行的事實,考慮到雙重差分模型(DID)和平行趨勢檢驗的操作,以及試點前后樣本的平衡性,將試點前三年與試點后兩年即A股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的時間區間。

本研究數據均來自CSMAR數據庫和WIND數據庫,對樣本數據執行了如下篩選:①剔除ST、*ST及PT公司和金融保險等行業公司樣本;②剔除從未發生綠色專利申請的公司樣本和關鍵財務數據不全的公司樣本。運用STATA16.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并經過以上步驟的篩選和處理得到2186個研究樣本,整理獲得研究數據。

2.檢驗模型及變量說明

基于雙重差分模型,構建如下模型檢驗公益訴訟試點對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影響,模型設計如(1)所示。

Patenti,t=a0+a1GYSSi,t+a2CVi,t+

∑Year+∑Industry+εi,t

(1)

式中:Patenti,t為某公司某年的綠色專利申請;GYSSi,t為“檢察公益訴訟”試點后分組虛擬變量與政策時間虛擬變量的交互項,這是雙重差分法關注的核心變量;CVi,t為某公司某年一系列的控制變量;Year和Industry分別為所在年份與公司個體的虛擬變量;a1為待估計的參數;a2為控制變量的系數;a0為常數項;εi,t為隨機干擾項;i與t分別表示公司與年份。若a1系數顯著為正,表明檢察公益訴訟顯著提高了公司綠色專利申請;若a1系數顯著為負,表明檢察公益訴訟顯著降低了公司綠色專利申請。

根據上述模型,對模型中的有關數據做了如下處理:第一,為控制極端值對研究結論的影響,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了1%和99%分位數的縮尾處理。第二,所有回歸均采用聚類到公司層面的聚類穩健標準誤調整。

(1)被解釋變量

選用上市公司申請的綠色發明數量加1的自然對數(Patent)作為衡量公司綠色創新的代理變量。具體考慮是:第一,選用綠色專利申請量而不是專利授權,是因為綠色專利申請相關數據更穩定、可靠和及時,不易受不確定因素干擾,更適合檢驗檢察公益訴訟短期內對公司綠色創新的影響[31]。由此,在實證研究過程中,采用綠色專利申請量加1的自然對數作為被解釋變量。第二,鑒于有相當數量公司存在“尋扶持”等低效的策略性創新[32],因此剔除綠色實用新型專利這種策略性創新的指標數據,只選用能夠體現公司綠色創新質量的綠色發明申請量作為度量指標。

(2)解釋變量

基于雙重差分模型檢驗要求,將樣本中73個試點城市中的上市公司設為處理組,Treat取1;其他209個非試點城市中的上市公司設為控制組,Treat取0。Post表示檢察公益訴訟試點實施前后的虛擬變量,當時間處于2015年至2016年試點期間時取1,否則為0。據此,解釋變量雙重差分變量GYSS為試點分組虛擬變量Treat與政策時間虛擬變量Post的乘積。

(3)控制變量

參照齊紹洲等的研究方法[31],選取如下可能影響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因素進行控制:公司規模(Size)、財務杠桿(Lev)、凈資產收益率(Roe)、托賓Q值、賬面市值比(BM)、公司年齡(Age)、現金比率(Cash)、產權性質(State)。各變量的具體定義與說明見表1。

表1 主要變量定義及計算方法

3.外部環境的調節效應檢驗

為分析檢察院透明度、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和公司的公眾關注度對檢察公益訴訟與綠色專利申請關系的調節效應,在模型(1)的基礎上加入檢察院透明度、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和公司的公眾關注度3個調節變量,采用以下模型(2)進行檢驗:

∑Year+∑Industry+εi,t

(2)

四、實證結果分析

1.描述性統計

表2報告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的檢驗結果。結果顯示,Patent均值為0.352、中位數為0.00,這表明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申請0.352個綠色專利;GYSS均值為0.187、中位數為0.000,表明2015年6月之后參與檢察公益訴訟試點的上市公司約占樣本的18.7%左右。

表2 描述性統計

2.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主效應分析

表3 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主效應分析

表3為檢察公益訴訟對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回歸結果。列(1)結果顯示,不控制其他變量時,檢察公益訴訟(GYSS)對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回歸系數為0.101,在5%的水平下顯著。列(2)結果顯示,加入控制變量后,檢察公益訴訟(GYSS)系數依然顯著為正,結果為0.115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貧w結果表明,檢察公益訴訟增加了公司綠色專利申請量,提高了綠色創新積極性、主動性,支持了假設H1。

3.穩健性檢驗

(1)平行趨勢檢驗

主效應分析中,本研究識別了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因果效應,但是依然需要進行雙重差分模型的平行趨勢檢驗,以此證明研究結果的有效性。圖2列示了雙重差分模型的平行趨勢檢驗結果,表明由于2015年7月開展試點工作,而2015年以及以前的實驗組與對照組擁有相同的發展趨勢,因此主效應分析結果通過了平行趨勢檢驗。

圖2 雙重差分模型的平行趨勢檢驗

(2)安慰劑檢驗

為了檢驗上述結果多大程度上受到遺漏變量、隨機因素等的影響,參考Li等的做法[33],通過隨機“篩選”檢察公益訴訟的改革時間和試點城市,構造了試點時間—城市兩個層面的隨機實驗。按照表3第(1)列和第(2)列進行回歸,根據虛假實驗得到主效應回歸估計系數的概率來判斷結論的可靠性。為進一步增強安慰劑檢驗的效力,將上述過程重復500次,最后得到GYSS的估計系數分布圖,以此來驗證公司綠色專利申請是否受到除檢察公益訴訟因素外的其他因素的影響。若隨機處理下GYSS的估計系數分布在0附近,即意味著模型設定中并未遺漏掉足夠重要的影響因素,也就是說,主效應分析的影響效應的確是由于本研究關注的檢察公益訴訟改革所帶來的結果。從圖3報告的估計系數分布圖可看出,虛假的雙重差分項估計系數集中分布于0附近,表明模型在設定中并不存在嚴重的遺漏變量問題,其核心結論仍舊穩健。

圖3 安慰劑檢驗

(3)傾向得分匹配

為進一步控制樣本可能存在的選擇偏差,參考Cheng做法[34],進一步采用傾向得分匹配法(PSM),檢驗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之間的因果關系。本研究控制了公司規模、財務杠桿、凈資產收益率、托賓Q、現金比率、產權性質等公司特征變量,將其與檢察公益訴訟變量進行Logit模型回歸,采取1∶3可放回配對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匹配,再用匹配后的樣本進行基礎回歸。表4的第(1)列和第(2)列分別匯報了未添加控制變量及添加控制變量后,PSM匹配后檢察公益訴訟對公司綠色專利申請的回歸結果。結果顯示,GYSS對應系數顯著為正,同時從數值上相對基準回歸中更大,這表明在使用更加精確的匹配樣本后,整個政策效應變得更強。

表4 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基于傾向得分匹配后的雙重差分模型估計

4.公司外部環境的調節效應分析

前文的分析表明:第一,檢察機關越透明,越會嚴格履行其法定職責,進而會加強對公司履行環保責任的監督。本研究使用檢察院透明度(JCY)作為衡量檢察院履行法定職責的代理變量以對上述機制進行檢驗。第二,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越充分,公司污染行為越易被證實,其敗訴賠償風險也隨之上升。為規避懲戒,公司會增加綠色專利申請以落實其環保責任。本研究使用環境檢測機構數量(ETI)作為衡量地區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的代理變量,以對上述機制進行檢驗。第三,上市公司受到公眾關注度越高,其污染行為越易受到公眾舉報而被查處,由此導致的污染賠償風險增加會刺激公司加大綠色專利申請、落實其環保責任。本研究以上市公司公眾關注水平的啞變量(MT)衡量其受公眾監督的嚴格水平,若上市公司報刊及財經新聞報道數量大于同行業中位數則取1,否則為0,由此對上述機制進行檢驗。

表5 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公司外部環境的調節效應分析

表5為調節效應分析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顯示:在列(1)中,檢察院透明度(JCY)對檢察公益訴訟(GYSS)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都有顯著正向的調節作用,回歸系數為0.144,在5%的水平上顯著。在列(2)中,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ETI)對檢察公益訴訟(GYSS)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都有正向的調節作用,回歸系數為0.137,在5%的水平上顯著。在列(3)中,公眾關注度(MT)對檢察公益訴訟(GYSS)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也具有顯著正向的調節作用,回歸系數為0.107,在10%的水平上顯著?;貧w結果表明:①檢察院透明度越高,越能更好地踐行公益訴訟的要求,并督促公司落實環保責任。②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越充分,越有利于檢察公益訴訟調查取證的開展,能夠強化對公司的環保監督。③在檢察公益訴訟背景下,公眾關注能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有效督促上市公司落實環保責任。

五、拓展性分析:公司類別的異質性檢驗

前文研究結論表明,公司面臨檢察公益訴訟的風險越大,越是會通過提高綠色專利申請量的方式主動落實其環保責任,以此來規避行政執法和檢察公益訴訟帶來的潛在負面影響。沿著這一思路,以下將從高管政治關聯、國有持股比例、公司規模這3個方面考察不同類別的公司對檢察公益訴訟風險的敏感性差異,分析檢察公益訴訟對不同類別公司綠色創新的異質化影響并進行檢驗。

第一,選取高管政治關聯變量。公司高管的背景特征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行為,有學者認為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可能會屈服于政治壓力之下[28]。也就是說,若公司高管具有政治背景,則公司面對的司法壓力就會減輕,即高管政治關聯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具有負向的調節效應[35]。

第二,選取國有持股比例變量。國有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一方面與政府存在一定政治關聯,另一方面也會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并且,該類公司高管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往往更多出于政治因素的考慮,若遭遇檢察公益訴訟將給其職業生涯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國有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理應更加積極地開展綠色創新,以避免公司被提起檢察公益訴訟,即國有公司持股比例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具有正向的調節效應。

第三,選取公司規模變量。公司規模越大,則其所排放污染物越多,也越容易被社會公眾揭發或被檢察機關查舉。由此,相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規模較大的公司在面對檢察公益訴訟的法律風險時,更愿意利用自身資源優勢來推進綠色創新、積極履行環保責任,即公司規模對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創新具有正向的調節效應。

表6 檢察公益訴訟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公司類別的異質性檢驗

表6為檢驗結果,檢驗結果顯示:在列(1)中,高管政治關聯(PC)對檢察公益訴訟(GYSS)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具有顯著負向的調節作用,回歸系數為-0.037,在10%的水平上顯著。在列(2)中,國有持股比例(GOV)對檢察公益訴訟(GYSS)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具有顯著正向的調節作用,回歸系數為0.197,在10%的水平上顯著。在列(3)中,公司規模(Size)對檢察公益訴訟(GYSS)與公司綠色專利申請(Patent)也具有正向調節作用,回歸系數為0.178,在1%的水平上顯著?;貧w結果表明:①高管政治關聯公司受到檢察公益訴訟政策影響弱而會減少環保責任的履行,也說明在中國現行體制下,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會屈服于政治壓力。②國有持股比例越高,公司高管決策時會考慮更多政治因素,使得公司對遭遇檢察公益訴訟的風險越敏感,而選擇主動承擔更多環保責任。③公司規模越大,其污染物被檢舉的概率越大,公司越有可能利用自身資源優勢主動進行綠色創新,積極主動地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六、研究結論及啟示

綜合上述研究成果,可得出以下主要結論:①檢察公益訴訟能有效推動行政機關積極依法履職,進而對公司等市場主體形成壓力,推動公司通過綠色創新和綠色專利申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有助于保護和增進公共利益。②檢察院透明度、環境檢測機構供給水平和公司公眾關注度能從不同角度對公權機關履職形成有效的監督和支撐,不僅為檢察公益訴訟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而且能放大檢察公益訴訟的社會效果。③高管政治關聯、國有持股比例、規模不同的公司,對檢察公益訴訟推動綠色創新的敏感程度差異明顯,因此在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積極穩妥地擴大案件范圍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減少異質性因素對檢察公益訴訟政策效果的消極影響顯得尤為重要。這些研究結論也為今后如何穩步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建設,進一步放大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帶來以下啟示:

第一,檢察公益訴訟較好地填補了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公共利益法律保護主體缺位的問題,是富有效率的公共利益保護機制。因此,應當及時總結檢察公益訴訟實踐經驗,直面檢察公益訴訟實踐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在全面評估不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檢察公益訴訟專項決定的基礎上,盡快在國家層面進行檢察公益訴訟的統一立法,對檢察公益訴訟的基本原則、辦案程序、庭審規則、裁判方式等基本問題作出規定,消除檢察公益訴訟立法位階低和零散狀態,增強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嚴肅性,推動檢察公益訴訟行穩致遠。

第二,防止檢察機關屈從地方政府的政治壓力,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取得實效的關鍵。因此,不僅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獨立地位,更要在人財物等要素的供給方面為檢察機關獨立履職提供堅強保障。通過不斷完善檢察公益訴訟辦案程序,強化檢察機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提高檢察機關辦案透明度,以堵塞政治關聯對司法活動的影響,消除政治壓力或其他因素對檢察機關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干擾和限制。

第三,分類推進國有參股,提高公司國有持股比例,能改變公司高管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司開展綠色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由于公司環境污染具有隱匿性高、舉證難等特點,很多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司污染難以被察覺,即使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證據搜集也會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時,為了規避新《環保法》的排放標準,公司“急功近利”的治污減排行為會扭曲投資方向,抑制其綠色創新[36]。因此,對于那些高污染、難舉證的公司可以通過國有參股的方式增加其生態環保意愿,變公司綠色創新由外在壓力為內在動力,推動形成公司履行生態環保責任的長效治理機制。而對于監管機關而言,則可以區分不同性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以提高監管的效益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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