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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居住權制度的研究熱點、發展進程與未來展望
——基于CiteSpace的數據可視化分析

2024-01-08 10:45周雅婷
武漢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居住權民法典住房

周雅婷

(武漢大學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湖北 武漢:430072)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居住問題從古至今一直備受關注,時至今日人們也仍然在為實現安居樂業的美好向往而努力。近年來黨中央更是多次強調要切實保障好公民的這一基本需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將住房市場資源配置與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相結合,滿足廣大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居住需求;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二十大報告則進一步強調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在國家大政方針的引領下,我國于2020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決定設立“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意味著居住權制度在我國的初步建立,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在這一系列背景下,國內學者們紛紛圍繞居住權展開研究,但由于居住權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各項研究缺乏系統的經驗支撐,研究體系有待進一步梳理完善,因此本文運用CiteSpace軟件繪制可視化圖譜,對居住權全時間跨度內的所有相關文獻進行全景式分析,進而梳理居住權的研究熱點及其發展進程,以便全面理解這一新興物權,從宏觀視野上把握居住權的研究現狀,同時總結現有研究不足,摸索未來的研究方向,為未來進一步拓展相關研究提供借鑒。

1 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1.1 數據來源

為保證研究的精準性和權威性,本文以CNKI作為檢索源,以核心期刊論文作為分析對象。具體而言,登錄“CNKI”官方網站,選取“高級檢索”環境,以“居住權”“住房權”“住宅權”為主題詞進行檢索,檢索時間為2023年3月12日,期刊類別來源為“SCI”“CSSCI”,檢索析出相關文獻430篇,手動刪除報刊、會議綜述、紀要等無關文獻后,最終篩選出381篇與“居住權”相關的文獻。

1.2 研究方法

CiteSpace軟件運用可視化技術繪制的知識圖譜可展現一個學科領域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趨勢,從而呈現出這一領域的前沿動向。因此,本文擬運用這一軟件繪制居住權文獻的關鍵詞聚類圖譜以及時區線圖,實現對其研究熱點和研究趨勢的整體把握。具體而言,首先對搜集文獻進行格式轉換并導入CiteSpace軟件中,繪制關鍵詞聚類圖譜分析“居住權”關鍵詞下的主要研究主題;其次生成突現詞圖譜以及繪制關鍵詞時區演化圖譜,可反映出研究主題隨時間推進的演變情況。圖譜中的圓形表示分析節點,圓的半徑大小代表了節點標簽內容在研究文獻中出現的不同頻次以及中心性等,節點間的連線則表示二者之間的聯系[1]。

2 居住權的描述性統計分析

2.1 年發文量分析

研究文獻的年度發文數量表示一個領域受重視的程度及變化趨勢。如圖1所示,截至2022年,在“CNKI”平臺中“居住權”相關發文數量呈現總體上升的趨勢,這表明這一主題逐漸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1999年CNKI平臺核心期刊中發布首篇居住權相關文獻,發文量穩步增長至2005年,其后增速有所放緩。2009-2012年增速較快,于2012年達到拐點??梢钥闯?近十年來居住權的年發文量波動較大,不甚平穩,后受《民法典》出臺的影響,在2020年達到峰值,2021年稍有下降后又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綜上所述,我國居住權的研究發展態勢尚不穩定,但近年有向好趨勢,還有待深入發展。

圖1 “居住權”發文數量年度分布統計圖

2.2 發文機構與學科領域分析

借助CiteSpace軟件對獲取的核心期刊文獻進行發文機構統計,整理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發文機構以大學法學院系為主、法學相關研究機構為輔,這些機構構成了我國該領域研究的主要力量。其中發文最多的機構為南京大學法學院,共發文17篇,其次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16篇)、清華大學法學院(14篇)等機構。除法學院與以外,還有農村發展、國際與公共事務等其他領域院系參與,說明居住權正受到更多領域研究機構的關注。事實上,分析居住權研究的學科領域可知,其研究涉獵社會科學、經濟與管理科學、工程科技、哲學與人文科學等多個學科,以法學、社會學以及政治學等為主要研究學科,研究背景整體呈現出多學科交叉的專項領域融合態勢。

3 居住權的研究熱點與研究進程

3.1 研究熱點

研究熱點是指在一段時間內,相互間有內在聯系并且數量較多的一組文獻所共同探討的學術話題[2],應用Citespace聚類圖譜可視化功能可以得出居住權主題的研究熱點。本文選取檢索后篩選出的381篇論文,通過Citespace軟件依據關鍵詞進行聚類分析,所得結果Modularity Q值為0.7172,Mean Silhouette值為0.9314①,得到質量高的關鍵詞聚類圖譜[3](見圖2)。同時,由軟件生成的論文突現詞圖表表明,居住權的研究熱點隨著時間的推進逐年集中在物權法、住房權、住宅保障、民法典、居住權等方面(見圖3②)。需要說明的是,“住房權”、“住宅權”及“居住權”從表面看雖存在差異,但是在現有文獻研究中基本上是同一含義,均可理解為“獲得住所的權利”,都強調對人們居住這一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只是由于翻譯原因沒有使用同一術語。

表1 發文量前30的機構排名

圖2 居住權相關文獻關鍵詞聚類圖譜

圖3 居住權相關文獻突現詞

3.2 研究進程

在居住權研究熱點的分析基礎上,按照Time-line View視角對CiteSpace軟件生成的關鍵詞排序,可以得到其研究熱點在不同時段的演變情況(見圖4)。同時結合我國政策制度建設的演變與住房保障實踐的發展,并參考圖1發文量的分布情況,根據文獻關鍵詞突現強度排序對居住權的研究階段劃分,可以將我國對居住權的研究進程大致劃分為3個階段:制度初探階段、體系反思階段、規程優化階段。

圖4 Time-line View 視角下居住權的研究進程

3.2.1 基于理論學習的制度初探階段(20世紀90年代末-2007年)

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學界對居住權的認知還處在較為模糊的階段,但由于相關法律不能完全滿足其現實司法需求,2002年《物權法》(征求意見稿)首次規定了居住權制度[3],由此引發了學界關注。這一階段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居住權的基本理論研究

我國居住權研究新興,學者們忙于“補習”居住權的基本知識,研究思路相差無幾,只是側重稍有不同,總體可分為居住權的起源及其流變歷程兩方面。就其起源而言,學者們都從羅馬法相關規定著手,但分析方法與角度略有不同,如陳信勇[4]等通過對羅馬法人役權中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三種權利的權能性質分條理析,明確居住權的相關權能、設立與終止方式等;劉閱春[5]則在其源流研究中嵌入了概念分析,從辨析角度探討居住權與用益權、使用權的聯系。就其流變歷程而言,部分學者們致力于探索近現代各國民法典與羅馬法的相通之處,如結構體例安排基本一致、具有人身屬性、功能大同小異等;部分學者還淺析了居住權在西法東漸過程中流變中斷的原因。但這一階段對居住權創新發展的研究尚有不足,只有個別學者有所提及,如肖衛[6]提出居住權制度為適應時代的發展出現了向限制人役權過渡的新趨勢,點明了居住權在流變過程中相較于傳統羅馬法的新發展。

(2)我國居住權入法爭論

基于養老、婚姻領域的現實司法需要,物權法草案第十八章首次將“居住權”規定為用益物權之一種,這一舉動引發了學界對于居住權是否應該入法的熱烈討論,總體可以歸納為贊成派、反對派兩大陣營。反對派的主要觀點有:①從居住權的歷史演進看,居住權制度興起于西方,而與我國歷史傳統背景相似的日本等國舍棄了這一制度,因此我國也沒有必要建立[7];②從我國制度體系看,我國沒有二元劃分人役權與地役權的習慣,也沒有形成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的框架體系,單獨引入居住權制度難以與國內現有物權體系相融合[8];③從制度的社會需求看,老人、婦女、家庭保姆等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或可以其他方式解決,或屬個別情形,對居住權功能的社會需求不大。而贊成派則主要對反對派的意見進行駁斥,可以歸納為:①對居住權的現代功能進行轉換能夠帶來一定的社會意義,如其經濟功能能夠滿足人們多樣化利用財產形式的要求;②我國一直沿用劃分所有權與他物權并將他物權劃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框架,因此將居住權劃為用益物權一類是合理可行的,能夠融入我國制度體系;③現有制度無法完全解決養老、離婚或喪偶一方的居住問題,且其弊病在現行框架下難以克服,引入居住權有利于完善現有立法,具有一定社會需求度。最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后將居住權視作用益物權的分化,認為現行用益物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及《婚姻法》等現有制度可以解決居住權相關糾紛,因此在其后正式通過的《物權法》中悉數刪除了該權利的相關規定。

(3)我國居住權入法建構設想

這一時期《物權法編》首次增設居住權制度,但我國物權法還沒有人役權的制度體系,贊成入法的學者們認為在沒有用益權有關規定可參照的情況下僅用8條條款來設計居住權制度是遠遠不足的,因此紛紛提出了自己對居住權入法的建構設想。例如陳耀東、賀立群[9]從概念、權利主體、設立方式、權利與義務、權利的消滅五個方面設計居住權制度條文,并指出應與其他民事權利進行協調;申衛星[4]則從居住權的主體、客體、性質及其取得、效力、期限、消滅七個方面構想了居住權制度的具體設計。

3.2.2 基于實踐演變的體系反思階段(2008年-2017年)

2007年《物權法》刪除了居住權的相關規定后,居住權入法的爭論熱潮有所衰退,以“居住權”為關鍵詞的研究也相應減少。同時這一時期我國明確建設以住房保障為核心的住房制度來解決公民的住房問題[10],但實踐表明現有制度并不能完全保障居民的居住權益,還需進一步完善。因此受制度建設影響,這一時期的研究關鍵詞以“住宅權”、“住房權”、“住房保障”居多(如圖3),具體如下:

(1)住房權(居住權)內涵拓展研究

學者們從住房權本身的屬性及其理論出發,結合這一階段我國住房保障建設的背景,研究居住權的新內涵。如周珂、梁文婷[11]梳理了居住權的基本特性,指出十七大“住有所居”背景下居住權制度體現出了“以人為本”的新價值理念;王者潔[12]通過論證居住權現實訴求闡明了其法定化的正當性,賦予了其應當是一種法定權利的新內涵;湯閎淼[13]則基于住房權的法哲學思維領域,提出了自己對住房權的本質屬性、價值意蘊以及制度旨趣等方面的理解。

(2)住房權制度化的必要性研究

這一階段我國各項住房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浮現出了各類問題,將住房權納入制度層面勢在必行,因此學界主要圍繞對現有住房保障制度的反思和住房權制度化的現實必要性展開研究。就制度反思而言,許安拓[14]指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在本土實踐中存在職能重疊、法規體系缺乏、執行異化、保障邊界模糊等問題;蔣承菘、楚道文[15]指出我國《物權法》缺乏居住權制度以致對住宅權利保障不足。就住房權制度化的現實必要性而言,余南平、凌維慈[16]從住宅權保障出發,指出我國在住宅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涌現的各類社會問題要求建立以住宅權保障為核心的住宅政策以及相應的司法保障機制;趙曄琴[17]通過個案研究指出了城市改造背景下農民工等鄉城遷移人員的居住權益問題需要得到制度層面的重視。

(3)住房權保障制度完善路徑研究

學界立足制度體系視角尋求住房權保障的完善路徑,或通過經驗借鑒從體系外部發力,或通過研究制度本身從體系內部改進。具體而言,學者們一是建議加快住房權保障的專門立法。立法是各項措施實施的基礎,學界吸收國內外相關建設經驗,主張完善現有立法,橫向上出臺專門、系統的住房權保障法律,縱向上明確立法原則,協調好不同層級的法律文件,規范政府職責。此外,明確制度適用的主體、范圍、邊界,以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權[25]。二是要健全住房權保障的各項制度。針對當時我國的住房權保障實踐中存在的住房總量嚴重不足、住房質量差等問題,金紅梅[18]建議我國借鑒英國、德國及新加坡等國相關制度設計,創設完整嚴格的收入審查制度并實行動態跟蹤、不斷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加大住房建設資金投入;張運書[19]提倡我國學習日本經驗,建立動態入居和退出制度,加強征信體系建設實現嚴格動態監督;黎曉武[20]指出應完善住房權保障制度的審核、管理及監督體系,采取動態管理、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三是完善司法救濟路徑。我國當時的立法中尚未規定公民的住房權,司法依據不足,程序上的立法也不完善,對此,韓敬[21]總結了國外住房權救濟法律模式并提出我國應增加民事訴訟途徑、擴大行政訴訟受案救濟范圍并運用司法解釋救濟公民住房權;張小羅、周剛志[22]以長沙市的住房現狀作為個案分析對象并建議我國借鑒法國經驗建設“可抗辯居住權”保護合法權益。

3.2.3 基于制度建構的規程優化階段(2018年至今)

居住權的社會需求在實踐發展中越來越凸顯,亟需系統化的制度指導,加之這一時期正值我國民法典編纂之際,于是關于居住權入法的研究再度興起。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正式設立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因此這一階段的研究多圍繞《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展開。

(1)《民法典》居住權制度探索研究

《民法典》正式設立居住權制度前夕,學者們一是立足宏觀層面指出了立法的總體方向,如部分學者以居住權的歷史演變為切入點對其編纂立法提出建議,或是主張突破原初人役屬性[23]、或是主張依其基本特征完善各項規定[24];部分學者圍繞《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關于居住權的現有規定提出建議,或是基于價值、概念及我國現實語境提出完善之道[25],或是結合居住權司法實踐及其功能嬗變指出應采取“三編協同”模式保持立法的整體性和協調性[26]。二是圍繞微觀層面的具體條文設計展開,如申衛星[27]在草案出臺前依據已有研究設計了居住權的一般規定、設立、登記、限制、消滅等12個具體法律條文,單平基[28]則針對《民法典》草案中居住權條文的缺陷提出修正之道。

(2)《民法典》居住權制度解讀研究

隨著《民法典》居住權制度正式設立,相關研究逐漸集中于制度內容和意義解讀兩方面。就制度內容而言,有的學者立足宏觀,如房紹坤[29]、申衛星[30]從居住權內容、設立、消滅、等方面對居住權制度體系進行了全方面闡釋,胡爾西旦·卡哈爾、金儉[31]探討了《民法典》中居住權制度的價值功能及其在我國現有制度體系下的適用限制;而有的學者聚焦微觀,如肖俊[32]從居住權的歷史源流切入解析了我國《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定義與性質,焦富民[33]針對我國《民法典》居住權設立規則進行了研究。就制度意義而言,部分學者認為這一制度的設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如辜明安、蔣昇洋[34]依據四類司法案例證實了我國居住權制度擁有一定程度的現實需求,付子堂、付承為[35]也指出居住權制度具有社會保障、經濟促進以及家庭倫理穩固等社會功能;有的學者則基于理論視角,認為居住權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推動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與創新,如溫世揚[36]指出物權編中確立居住權增補了用益物權的類型,是對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完善,馬新彥[37]認為居住權的確立對繼承編的制度創新具有奠基意義。

(3)《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實施研究

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圍繞這一制度在宏觀規定下的具體實施展開,有的學者聚焦《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實施中可能產生的實務問題,如廖磊、何雨澤[38]研究了涉居住權房屋的執行難題及其破解之道,李鳳章[39]立足解釋論視角探討了“固定期限買斷型”居住權的轉讓和繼承問題;有的學者則側重針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如屈然[40]基于現有困境提出了未來關于居住權設立方式與登記效力的完善路徑與可能架構,何麗新、朱欣蕾[41]聚焦居住權養老功能的實現提出破解現有沖突的可能建議。

4 研究總結與展望

4.1 研究總結

總體而言,居住權自上世紀90年代在我國興起后,在近30年來的發展中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但由于其研究體系雛形初現,仍有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4.1.1 居住權研究數量:波動上升,關注程度有待提升

由前文居住權的年發文量分析可知,研究居住權相關研究的發文數量呈現波動上升態勢,前十年的年發文量不足10篇,近14年來因其研究趨勢易受政策安排影響,發文數量不甚平穩,即便高峰期也不足45篇,關注度仍需進一步提升。

4.1.2 居住權研究學科領域與機構:法學為主,多元領域有待開拓

開展居住權相關研究的領域與機構多以法學及其相關大學院系為主,少數涉及到社會學、政治學等學科院系,可見目前的居住權研究仍以其法學概念及法理為中心,其他領域視角的研究較為稀疏零散,不利于形成系統的研究體系,仍需進一步開拓其他學科領域的研究視角,為居住權的整體研究注入多元思維。

4.1.3 居住權研究內容:內涵漸進,制度細節有待充實

學界對居住權的研究內容呈現出了從“理論內涵”切入到融入“實踐內涵”再到探索“制度內涵”層層遞進的演變形勢?!袄碚搩群毖芯恐饕性谥贫瘸跆诫A段,這一時期我國居住權制度尚處萌芽,相關研究僅停留在其基礎理論方面,“居住權”一詞更多強調對公民居住基本需求的保障。在體系反思階段,學界賦予了居住權“實踐內涵”,即通過現有制度實踐中浮現的居住問題折射出新的意蘊:公民的居住權不僅是指獲得住房的權利、有房可住的權利,還包括居住質量與尊嚴得到基本保障的權利以及依法維護居住權益的權利等。同時,學界還進一步研究了如何將新意蘊落到實處,即需要在制度層面建立一套系統的居住權保障體系,全過程、全方位保障公民的居住權益。因此,規程優化階段便呈現出了“制度內涵”。這一階段相關研究立足制度建構的視角,圍繞《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從設計、解讀再到實施進行全過程研究,是為優化居住權整體規程以實現更好保障而進行的探索。

總之,居住權的內涵雖隨著研究的深入不斷得到補充和豐富,但仍然存在一定研究空白,比如對于如何落實居住權的“制度內涵”、建立起完善的居住權制度保障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思考和挖掘。

4.2 研究展望

4.2.1 拓寬研究廣度:開拓居住權研究的學科視野

居住權的研究學科視野目前多集中在法學相關領域,但也少數涉獵工程科技、經濟與管理科學等學科,呈現多元學科交叉融合態勢。事實上,居住權的產生以保障廣大群眾的居住利益為目標,這一權利的實現與發展本就會涉及到眾多學科領域,如管理學科的居住保障政策制定與實施、金融與經濟學科的住房市場發展、社會學科的居住社會秩序穩固等,而目前的研究范圍相對集中在住房保障、權利特性、用益物權制度等熱點領域,視野較為受限。因此,今后的居住權研究應更積極地響應法律政策號召,加大對居住權的重視與關注程度,從自身學科視野出發多角度探索居住權,多方位推動居住權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4.2.2 加大研究深度:充實居住權制度體系研究

(1)深化居住權的憲法保障研究

在《民法典》正式設立居住權制度以前,已有部分學者提出應將居住權納入法律制度,將其上升為公民的一種法定權利予以保障,但始終未能實現。目前我國《民法典》物權編正式設立了居住權制度,但也只是將其納入了民法層面,并將其界定為一種用益物權,指“居住在他人房屋的權利”,屬較為狹義的概念,法律保障效力有限。事實上,從國際社會到國家層面都始終將保障“人人享有可負擔房屋”作為長遠追求目標,居住權應具有更為廣義的權利內涵。因此,應提高居住權立法層級,從憲法層面明確規定公民的居住權,提高保障效力。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居住權,具體而言,憲法中應對居住權的定義、國家的保障義務、公民行使居住權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詳細規定,但現有研究尚未對我國居住權具體應如何入憲、憲法如何規定居住權進行深入研究,這是今后值得探索的一個研究方向。

(2)完善居住權制度配套實施政策研究

現有研究多集中于居住權制度基本理論及其設立上,而對于這一制度的實施研究不足,僅有的相關研究大多著眼微觀,欠缺宏觀層面的制度實施研究。要想將居住權制度落到實處,應當完善制度實施的配套政策,具體而言可從制度涉及主體及客體兩方面著手:

就制度涉及主體而言,目前保障公民“有房可住、住有所居”的主體是政府,由政府牽頭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供給保障住房,但隨著近年市場經濟發展與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企業組織也參與到保障住房的供應中。社會住房的供應情況雖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住房質量差、公民負擔能力不足、退出機制滯后等問題,主體間職能重疊,需進一步厘清各主體的職能;同時對于政府、企業都有所掣肘的“灰色地帶”,可否引入社會組織從中周旋?社會組織可以發揮怎樣的作用?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推敲。

就制度客體而言,根據我國《民法典》對居住權的規定,居住權制度既具備社會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條件下的投資經濟功能,且這一制度的建立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為彌補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足,因此不同性質下的政策適用對象也存在差別,在制定配套實施政策時應對居住權不同的功能定位及其適用對象與范圍進行區分,那么具體應如何厘清這些界限也有待深化。

(3)加強居住權制度風險防范研究

有學者指出居住權制度在實踐中存在一定風險,如因房價攀升住宅所有權人可能會對終身期限的居住權人不利的道德風險、老年人提前為子女設立所有權而導致子女養老積極性降低的風險、權利客體限定為不包括附屬設施的住宅而導致居住權人生活不便的風險等。

面對諸如此類的風險,應當設立防范機制。比如針對道德風險,為居住權人設定終身期限時應明確需充分考察其道德品行這一前提,并要求提供相應支撐材料;對于子女養老積極性降低風險,應制定居住權設立的限制條件,例如需在獲得多數家庭成員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盡量避免家庭矛盾的產生;針對居住權人生活不便的風險問題,應將房屋附屬設施納入客體范圍,優化實踐方案。同時,還應在法律層面制定相應懲罰機制強化風險防范力度。只有明確了制度的潛在風險,并提前設立防范機制,才能保障制度的實施成效,因此對于居住權制度是否存在其他風險、如何更為全面地設立風險防范機制也值得深思和進一步推敲。

注:

① Modularity Q值越大表示網絡聚類結果越好,Q值一般在0~1之間,大于0.3意味著聚類結構顯著,越接近1聚類結果越好;Mean Silhouette值大于0.5表示結果合理,大于0.7則表示是高效率的。

② 圖3中“Year”為所有文獻中首次出現該詞的年份,“Begin”“End”分別表示該詞在所有文獻中突現強度最高的起止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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