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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建筑廢棄物減量化與綜合利用策略研究
——以深圳市為例

2024-01-15 11:01唐圣鈞劉應明
環境衛生工程 2023年6期
關鍵詞:深圳市廢棄物建筑

李 蕾,唐圣鈞,丁 年,劉應明,李 峰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廣東 深圳 518000)

0 引言

高強度城市更新或大體量地下空間工程的建設是超大城市解決人地矛盾沖突、實現經濟高效發展的一種有效手段,但與此同時,會產生大量建筑廢棄物。深圳市是典型的土地緊缺且人口、經濟高度集聚的超大城市,隨其定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粵港澳大灣區的核心引擎,城市開發建設工程體量必然不斷增加,未來建筑廢棄物產生量也將持續上升。據統計,2021 年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產生量約為9.0×107m3,資源化利用率約22%,市外處置量近65%。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市外處置依賴程度較高,若產生量一直維持高位,且不顯著提高減量化和綜合利用水平,一旦市外處置設施緊縮,將導致產生的大量建筑廢棄物無法得到妥善處置,從而出現“建筑廢棄物圍城”現象,不僅浪費資源,而且會對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甚至成為制約城市高質量發展至關重要的因素[1]。

極力推動建筑廢棄物源頭減量[2-3]和綜合利用[4-5]對于緩解建筑廢棄物處置壓力、提升處置效率、控制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建筑廢棄物具有顯著資源屬性,是被放錯地方的土石方資源和城市礦山[6]。作為我國超大規模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建筑行業,具有非常大的再生建材需求潛能。因此,在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同時,大力促進建筑廢棄物轉換為高品質再生建材,回用于建設工程中,既可以解決建筑廢棄物處置無出路問題,又可實現城市綠色發展,對保護青山綠水以及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7]。

在面對大體量建筑廢棄物居高不下、綜合利用設施顯著不足、設施建設落地極其困難的三重壓力下,本研究通過全面梳理深圳市5 類建筑廢棄物產生特征及面臨的處置困境,在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具有可實施性的5類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綜合利用策略;并從技術、用地、政策、組織、制度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以此推動建筑廢棄物類別的無廢城市建設,從而為人口、經濟高度集聚的超大城市在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綜合利用規劃方面提供經驗借鑒。

1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基本情況

1.1 產生特征

建筑廢棄物是城市建設的必然產物?!渡钲谑薪ㄖU棄物管理辦法》中第2 條規定:建筑廢棄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交通設施以及裝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主要分為5 類,即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工程泥漿、施工廢棄物、裝修廢棄物[8]。城市更新、軌道交通、市政水務、房屋裝修等工程大規模建設產生大量建筑廢棄物,依據《深圳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公告》,2014—2021 年建筑廢棄物(不包括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產生量如圖1 所示。其產生量由2014 年 的3.5×107m3增 至2018 年 的1.015 7×108m3,年產生量呈倍數增長,2019—2021 年的產生量持續性穩居高位。巨大的產生量意味著建筑廢棄物在處置方面面臨艱巨的任務。以現狀建筑廢棄物產生數據為基礎,依據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中建筑廢棄物產生量預測模型,預測2022—2035 年建筑廢棄物的產生量如表1 所示。由表1 可看出,在時間分布上,近15 年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基本保持穩定,約為1×108m3/a。

表1 深圳市2022—2035 年建筑廢棄物產生量預測Table 1 The predicted produc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Shenzhen from 2022 to 2035

圖1 2014—2021 年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及增長率Figure 1 The generation and growth rate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Shenzhen from 2014 to 2021

就產生類型而言,深圳市2021 年建筑廢棄物類別分別為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和工程泥漿。其中工程渣土是指地下空間開挖、場地平整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棄渣、棄土,是現階段建筑廢棄物產生量最多的一類,占比約為80%;拆除廢棄物是指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產生的廢棄混凝土、磚瓦、瀝青等,具有顯著資源化屬性,占比約為18%。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組成成分基本與拆除廢棄物類似,但增加了模板、廢腳手架、勞動保護廢棄物、木材、油漆、各種包裝材料等,具有不穩定性、復雜性和污染性,目前建筑廢棄物產生量統計數據中未包括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的產生量;工程泥漿為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具有高含水率和黏度,且易流變,需現場進行沉淀、脫水干化等預處理,占比約為2%。

1.2 處置現狀

目前,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的處置方式主要有3種:①通過工程回填、圍填海、臨時消納點或固定消納場填埋處置;②運往綜合利用設施進行綜合利用;③通過海路或陸路運至南沙、珠海、東莞、惠州、中山等市外進行跨區域平衡,如圖2所示。2021 年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各類處置方式處置量及其占比情況如圖3 所示。

圖2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處置流向Figure 2 The disposal direc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Shenzhen

圖3 2021 年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各處置方式處置量及占比情況Figure 3 The amount and proportion of different disposal methods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Shenzhen in 2021

1.3 存在問題

1)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居高不下,整體綜合利用率低。從總量上看,建筑廢棄物年均產生量約為1×108m3,相當于每年深圳市(不包括深汕合作區)整體抬高0.05 m,亟需采取減量化措施,減少建筑廢棄物的產生量。從類別上看,工程渣土占比最大,主要是地下空間大力開發的結果。此外,2021 年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約為21%,與發達國家或城市相比,其值相對較低,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

2)雖有減量化標準或規范,但未有實質性效果。隨著建筑廢棄物帶來的“城市病”越來越顯著,建筑廢棄物的減量化逐漸引起重視。目前,在規劃階段,城市豎向設計及城市更新方案中要求通過優化豎向設計、鼓勵地面停車場、編制土石方平衡方案等方式減少建筑廢棄物的產生;設計與施工階段要求按照SJG 62—2019 建設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標準和SJG 63—2019 建設工程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及施工方案的優化,但總體上來說,未有定量化的強制性指標,且措施大多數均為形式化,未有相關的審查或驗收標準。在施工階段,目前已有《綠色施工導則》、GB/T 50640—2010 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等要求制定建筑廢棄物減量化計劃,每萬平方米住宅建筑的建筑廢棄物排放量不宜超過400 t,力爭建筑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建筑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對于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廢棄物,可采用地基填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爭再利用率大于50%。但由于缺乏有效監督手段,因此減量化效果不理想。

3)綜合利用產品均以不成型產品為主,全鏈條綜合利用技術未打開。據調查,目前深圳市對建筑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僅停留在初級利用層面,主要表現在:①對拆除廢棄物大部分僅破碎篩分成再生骨料,深加工程度不夠;②工程渣土和經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運至綜合利用設施僅進行簡單的泥砂分離處理,生成機制砂,剩余的泥餅由于受環保政策的限制,無法進行環保燒結??傮w上來說,建筑廢棄物全鏈條綜合利用技術未打開、綜合利用產品附加值低、利用不充分。

4)綜合利用產品應有領域受限,市場未全面打開。目前生產的主要再生建材產品為再生骨料或機制砂等半成型綜合利用產品,主要應用于路基、工程回填或作為其他建材產品生產的原材料等,未能實現應用于各類建設工程或每類建設工程的各個部位。主要原因在于:①再生骨料或建材制品產品生產成本相對于天然骨料或原生建材成本較高,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②綜合利用產品應用不夠廣泛。目前僅有政府投資工程強制使用綜合利用產品,但對使用綜合利用產品數量上沒有要求;社會投資工程對綜合利用產品使用不廣泛。此外,對于生態修復等無需報建的項目,綜合利用產品應用不夠廣泛??傮w上來說,綜合利用產品應用未有強制性政策依據;③綜合利用企業均為市場化經營,政府補貼低,探索高端綜合利用技術和生產深度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內生動力不強;④受原料來源參差不齊等影響,綜合利用產品質量有待提高,市場認可度不高。

2 國內外經驗借鑒

2.1 建立多層級建筑廢棄物排放收費體系

中國香港地區于2005 年1 月開始實施建筑廢棄物處置收費計劃[9-10],即建筑廢棄物產生者(如建造工程承包商、裝修工程承包商或處所擁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廢物處置設施前,須先向環境保護署開立賬戶并通過賬戶繳費。其收費遵循的主要原則為惰性建筑廢棄物含量越低、收費越高。若基本為惰性成分的公眾填料,收費標準為27 港幣/t;摻雜著一定惰性物質的混合建筑廢棄物需通過設施進行分類篩選,收費標準為100 港幣/t;建筑廢料對環境影響較大,且無重用價值的,收費為125港幣/t。德國按照資源屬性的不同實行差異化收費,如具有顯著資源價值的含煤焦油的瀝青混合物、土壤和礫石可免費處理,純磚塊的處理費用約為8 歐元/t,但雜質含量較高的建筑建設和拆建廢物的處理費用約為148 歐元/t[11]。新加坡實行高額建筑廢棄物堆填處置收費,費用約為97 新元/t[12],增加建筑廢棄物排放成本,有利于承包商減少建筑廢棄物的排放。因此,差異化收費標準可有效鼓勵源頭分類,降低處置成本及環境負擔,有效進行資源重復利用。

2.2 推動綠色設計和施工,減少建筑廢棄物排放量

新加坡的建筑工程廣泛推進綠色建筑和綠色施工理念,實行綠色建筑標識計劃,并出臺了建筑廢棄物拆除行為準則,減少建筑廢棄物排放[13]。日本要求建筑行業各責任主體要通過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建材的選擇及施工技術的改進來實現建筑廢棄物的源頭減量,此外要求建筑師在設計時要考慮建筑在50 a 或100 a 后拆除的回收效率,建造者在建造時采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和方法,盡量做到建造零排放,建造時利用延長建筑物壽命的技術和建筑結構[14]。上海在源頭減量層面一方面要求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另一方面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采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筑廢棄物的排放[15-16]。

2.3 多措并舉提升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

德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從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提升工藝技術、加大政策補貼、設立標準規范等措施來提升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已形成了以《環境基本法》-《推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基本法》-普通法律體系-個別物品的不同特性而制定的專門法的4 層法律體系[17];德國、新加坡等通過減免稅、提供專項環?;?、融資方式或土地低租金等經濟政策扶持綜合利用企業;日本、德國大力發展減量化和綜合利用技術工藝,研發各種先進專業設備,并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生產標準體系。

2.4 建立全過程監管體系,實現建筑廢棄物精準管控

發達國家非常注重智慧化全過程監管體系的建立,以此動態監控建筑廢棄物產生來源及去向。比較典型的為日本,通過現場分類、預申報、管理票、妥善處置報告等制度形成“申報-排放-運輸-處置”全過程全參與方的閉環管理,并在法律層面明確規定建筑廢棄物產生前、實施拆除過程中、建筑廢棄物產生后各環節中工程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在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回收量、處置量等信息登記制度中的責任和義務,實行全過程建筑廢棄物信息的動態監控,為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綜合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礎。

3 建筑廢棄物減量化與綜合利用策略

3.1 強化常規引導

在總體規劃層面,嚴控大拆大建、大挖大填,統籌全市地下空間資源有序開發和高效利用,避免盲目和無序的地下空間開挖,提倡在各層次規劃中采取有效的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綜合利用措施;在詳細規劃層面,尤其在編制重點片區、新建片區,城市更新規劃時,通過科學抬升標高、集約化利用地下空間、實施屋頂綠化、推行立體停車等方式促進工程渣土減量,估算建(構)筑物拆除總量和地下空間開挖總量。并適當預留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用地;在專項規劃層面,尤其是涉及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大的地下空間、道路工程、地鐵工程、鐵路工程、水務工程、綜合管廊等建設類專項規劃時,建議增加建筑廢棄物減量化篇章,估算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產生總量并科學安排處置渠道。此外,建議編制建筑廢棄物專項規劃,因地制宜制定源頭減量化和綜合利用控制指標,合理規劃布局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

3.2 實施綠色設計

對于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根據地形地貌合理確定場地標高,開展土方平衡論證,減少工程渣土排放,將土方平衡論證納入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內容。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中編制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專項設計說明,開展建筑廢棄物排放量測算。各類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需落實SJG 62—2019 和SJG 63—2019 的要求。

3.3 施工階段以排放限額或收費機制為抓手

在施工階段,目前深圳市已要求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實行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制度,但并未明確具體化的指標。鑒于施工階段主要產生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依據《關于推進建筑廢棄物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建議新建建設項目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合計排放量不高于300 t/hm2,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合計排放量不高于200 t/hm2。其排放指標的實現可通過推動裝配式建造、BIM 技術發展和應用、加強綠色建筑全過程監管及現場精細化分類實現。此外,實行建筑廢棄物排放收費制度是建筑廢棄物減量化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通過借鑒新加坡和德國等發達國家及中國香港地區的經驗,建議深圳市建立科學合理的多層級建筑廢棄物排放收費體系。

3.4 大力推動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

影響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因素可概括為4個方面:原料品質、市場環境、技術工藝及產品應用。為保證高品質原料,建議以綜合利用工藝技術倒逼方式實行精細化分類制度;在市場環境營造方面,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合作創新機制,健全建筑廢棄物處置利用的全產業鏈,促進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綜合利用,這些創新工作都需要社會多方合作完成。因為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普遍規模小,沒有形成產業化,同時政策的限制、利潤的缺失讓現有的綜合利用企業難以維持和發展壯大。因此要培育產業發展還需要形成合力。此外,還需政府進行大力扶持,政府一方面通過產品認定、發布產品目標、統一標識及定期公布產品信息價等保證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和良好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實行建筑廢棄物成型產品政策補貼制度來維持企業可持續性經營;在技術工藝方面,拓寬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鼓勵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進行先進技術、裝備工藝等的研發,并將優秀減量化和綜合利用案例進行推廣應用;在產品應用方面,要求政府投資工程應強制推廣使用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2022 年度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中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內綜合利用產品使用量占同類產品的比例不低于30%。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使用綜合利用產品。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用可與海綿城市、綠色建筑、綠色建材及生態修復等掛鉤。

3.5 科技賦能實行建筑廢棄物全過程監管

實現電子聯單全面覆蓋。將全市范圍內所有排放場所、利用場所、消納場所之間的建筑廢棄物及其再生材料、綜合利用產品的運輸,以及跨市處置建筑廢棄物的車輛、船舶運輸全面執行電子聯單管理并納入建筑廢棄物動態監管系統中。探索數字化升級改造。加快“圳智慧”平臺建設,將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消納等環節整合納入監管,打造深圳市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的新亮點。

4 結論

建筑廢棄物的減量化和綜合利用是一項涉及多利益方的復雜系統,需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及公眾等多方參與,因此明晰權責、形成協同合力非常關鍵;與此同時,其減量化和綜合利用的實現,需要5 個方面的保障。

1)將減量化和綜合利用理念和舉措多角度、多方面滲透于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強化規劃引導作用,重點編制建筑廢棄物領域的專項規劃,以此保障處置設施空間用地;

2)注重優化項目設計方案,減少建筑廢棄物的產生,提高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3)建筑廢棄物排放要有抓手,可通過排放限額或收費機制來實現;

4)在政策指導下,健全制度體系,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以政府兜底為主,鼓勵市場化綜合利用;

5)科技賦能,建立智慧化監管平臺,實現建筑廢棄物領域的數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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