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上賠禮道歉責任的實現探討

2024-01-24 13:08劉春霖田成碩
關鍵詞:人身權請求權著作

劉春霖, 田成碩

(河北經貿大學 法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61)

賠禮道歉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通常在權利人精神利益受損情況下施加給行為人。在民法視域下,權利人可就侵犯人格權的行為請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當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受到侵犯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則成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但侵犯著作權的賠禮道歉責任,無論是其請求權主體體系、賠禮道歉責任的具體形式,還是賠禮道歉責任的具體履行,均難以簡單套用傳統民法的相關規定。本文擬以傳統民法上人格權與著作人身權的聯系與差別為始點,基于我國立法沿革與司法現狀發掘傳統民法與著作權法侵權責任制度構造上的些許差異,探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后賠禮道歉責任的解釋進路。

一、民法視閾下的賠禮道歉請求權

在我國現有法律體制框架內,賠禮道歉系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斗纱筠o書》給出了賠禮道歉的兩層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人公開向被害人當面承認錯誤,表示道歉并保證以后不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非刑罰方法;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如果從民事層面剖析賠禮道歉,則應從第二層含義著手。我國學者對賠禮道歉從道德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態度莫衷一是。支持一方站在有效化解矛盾、促進爭議和解的角度將賠禮道歉視為調解爭端的“潤滑劑”[1](P119);持反對意見的一方則從賠禮道歉違反不表意自由的角度主張將該責任方式驅逐出民法領域。國內多數學者對賠禮道歉責任承擔方式的思考限定在民事人格權侵權領域,忽視了同一概念在不同法律領域可能存在不同意義,侵犯民法上人格權應承擔的賠禮道歉責任應當與侵犯著作人身權的責任有所聯系更有所區別。

(一)自然人當然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犯的自然人可以請求賠禮道歉。民法典人格權編指出承擔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責任,應與侵權行為的程度和影響范圍相當且不適用訴訟時效限制,越來越多的國家將人格尊嚴納入憲法性文件,以宣示人格尊嚴對于自然人的重要性。失去人格尊嚴的主體猶如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即便是逝者的人格權益,也被納入民法的調整范疇。因而,自然人人格權益受侵犯后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的道理是顯而易見的。

(二)法人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的爭議

法人難以當然成為賠禮道歉請求權主體。如果說自然人享有精神權益是學界共識,那么能否賦予同樣是民事主體的法人以精神權益則成為國內外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司法解釋雖承認法人享有名稱權等人格權,但當法人人格權受侵犯時,卻無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①有學者據此推斷出法人可以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但沒有精神權益,繼而無法產生精神上的痛苦,從而無法成為賠禮道歉請求權主體。但是,法律并沒有指出應當通過何種手段為法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便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手段與目的之間界限的模糊與不確定。

筆者以為,賦予法人賠禮道歉請求權是維護法人人格完整性的必要舉措。在法律適用上,可以在侵犯法人人格權案件中將法人的人格權視為一種“披著財產權益外衣的精神權益”,與此同時也為訴訟雙方提供一個化解矛盾的平臺,侵權人以致歉的方式獲得權利人的諒解,在賠償金額上予以減少或免除,這既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法[2](P1525),又賦予了雙方當事人選擇性權利。在法律的天平向權利人傾斜的同時,又盡可能幫助行為人重歸社會生活的正常軌道。

二、著作權法上賠禮道歉請求權確立的邏輯

著作權法系民事特別法,其權利主體體系建立在民事主體理論基礎之上。著作權作為一種“一體兩權”[3](P194)的民事權利,其所蘊含的精神價值和經濟利益始終在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一)著作權法凸顯私權主體價值

著作權法修改每“十年磨一劍”,“劍鋒”所指既反映民事立法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又維護了著作權法內部邏輯的特殊性和同一性。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以民法典中對民事主體的規定為藍本,將著作權人的主體之一“公民”修改為“自然人”,自此形成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元民事主體和著作權主體的規范體系。

(二)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衡平

著作權的內容體系宜并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由于著作人身權與人格權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如果機械地將民法領域中法人不具備精神損害賠償和賠禮道歉請求權適用于著作權法領域,會造成保護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失衡。因此應當在對民法人格權制度進行解構的基礎上,重新審視著作人身權制度,以優化著作權法上賠禮道歉責任的請求權主體體系。

1.精神權利與著作人格權之比較

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制度設計理念不同。大陸法系受“人格價值觀”指引,即使各國關于著作人身權的稱呼、權利的范圍和邊界不盡相同,但始終承認著作權的雙重屬性,即財產性和人身性。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恪守“財產價值觀”,大多版權立法可見保護財產性權益的立法旨趣。源自法國的“精神權利”概念后為英國版權法所接受,但美國出于維護版權財產性純潔的考慮,對精神權利飽含敵意[4](P103)。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在著作權立法層面采用大量篇幅規制著作人身權,但普通法系國家受判例的影響,對著作人身權持冷漠的態度。當行為人侵犯著作人身權時,權利人只能請求侵權人經濟方面的補償,這也反映了版權立法模式即使將作者的精神權利納入法律調整范疇,也遠不及大陸法系對著作人格權的保護高度。

2.將作品精神權益賦予法人、非法人組織

司法層面應當認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權。肇始于羅馬法的法人制度在歐洲大陸引起了近現代法學派的廣泛關注,盡管各學派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德國、日本學者主張的“法人實在說”最具合理性,適用到著作權法領域,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也可以享有同自然人一樣的精神權利,即所謂著作人身權。結合前文分析,“目的財產論”割裂了法人“人合”和“資合”雙重屬性的現實基礎,因而我國著作權主體制度在法律適用層面上,法人享有的著作權應當進一步擴大。

兩大法系在著作權領域分別采納了“人文關懷主義”和“資本激勵主義”,其原因之一與其財產權制度有關。普通法系站在“物盡其用”的角度,充分權衡了物的排他性和流轉性矛盾。而大陸法系的立法者往往恪守“物權法定”的準則,所有權之外不設立占有權,維護所有權穩定的同時卻限制了物的流通,致使其市場經濟往往滯后于英美國家[5](P39)。鑒于此,英美法系國家以鼓勵交易為出發點,虛化作品中作者的精神利益,將作者細化為創作者和投資者,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立法理念為我國著作權法發展提供了新的參考。

三、著作權法上賠禮道歉請求權主體的多維度審視

法律應當對自然人和法人的著作人身權提供平等保障?,F階段我國著作權立法明確保護自然人作者的精神權益,原因很簡單,自然人享有精神權益,當其作品未經許可被發表、被篡改抑或被剽竊,都可以精神權益受損為由,向行為人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請求。司法機關也常常以權利人精神是否受損來判斷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責任??蓡栴}在于,當法人作品被篡改或者剽竊,法人究竟有沒有權利作為賠禮道歉的請求權主體?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不支持法人因人格權受侵犯而享有精神損害賠償或賠禮道歉請求權。質言之,在著作權法領域否認法人對其作品具有精神權益,即法人不會有精神損害因而不能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一)各種著作權主體均可成為賠禮道歉請求權主體

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并舉應為新時代著作權法的基本理念。中國著作權法向來采取以保護作者精神權利為中心的原則,以及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相結合的著作權“二元論”觀點。兩大法系相互滲透、相互交融的立法趨同現象在著作權法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筆者擬以作品蘊含作者精神權益為中心,結合普通法系版權發展情況,通過探尋自然人作者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的機理來求證法律層面賦予被侵犯著作權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作者賠禮道歉請求權的正當性。

1.自然人作者天生具有賠禮道歉請求權

賦予自然人賠禮道歉請求權是必然趨勢。中國古代文人素有“錢財乃身外之物”的觀念,文人墨客往往恥于言利,透過文人臆造的雅稱——“潤筆”可見一斑。古代文人著書立說,以藏功利之心為恥,重在鉆研理論,開展學術爭鳴?!吧w文章,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年壽有時而盡,榮樂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無窮”(《典論·論文》)。著作人身權在我國文人眼里一直處于優于著作財產權的地位,縱使賠禮道歉責任在中外學界飽受非議,但我國著作權法三次修訂均未忽視該責任的理論與實踐價值。當作者的著作人身權為他人侵犯時,賦予其請求賠禮道歉的權利,真正反映了作者的內心價值取向,更是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立法選擇。

2.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平等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

著作權法越來越重視法人在作品創作及傳播中地位日益提升的事實。造紙和印刷術雖源于我國,但作品商業化在我國歷史上存在很長一段空檔期。文人擺脫不了“窮書生”的刻板印象,究其原因是缺乏版權意識,忽視作品的經濟利益。我國文人受傳統觀念影響頗深,一時難以接受版權體系的“財產價值觀”,但不妨循序漸進,逐步提高投資者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并且采取不貶損創作人權益的司法解釋進路[6](P19)。

法人應基于作品精神權利而享有賠禮道歉請求權。在保證作者精神權益不受貶損的前提下提升法人在著作權體系中的地位,已然成為當今著作權法發展的一大趨勢。在我國今后的著作權制度設計中,不妨承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權。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的作品,該組織視為作者。之所以“視為作者”,一是法律承認法人本不可以有創作行為[7](P112);二是現實中存在公司員工為了完成單位任務而進行創作,其本人的意志與單位的意志可能不同甚至相悖,此時再機械地將作者視為實際完成作品的自然人,不能準確反映出作品實際上是哪個主體的精神意志。故而從法律適用角度吸納版權體系的做法,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在符合立法旨意前提下,非但能夠充分發揮作品的經濟價值,推動版權交易平穩發展,亦不會損害那些真正從事創作的人。同時,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賦予了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品更完善的保護機制,理當允許其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者享有請求行為人就篡改、剽竊等行為進行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權利。

(二)權利繼承人的賠禮道歉請求權

繼承人請求保護著作人身權得依親緣關系進行制度設計。在“侵犯周作人散文作品著作權糾紛案”②中,周作人之子周豐一,外孫子女楊吉昌,重孫楊怡、楊浩等共計七人作為共同原告訴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侵犯其對周作人遺作著作財產權。假設被告侵犯了周作人的著作人身權,原告七人涉及周作人之子、孫、重孫,是否都應成為保護著作人身權的請求權主體呢?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并未規定著作人身權的繼承,但死者著作人身權與死者名譽權不盡相同,對其作品所蘊含的著作人身權同樣不宜突破民法典繼承編所涉及的親屬范圍,故而從法律適用角度解讀請求賠禮道歉的繼承人范圍是必要的。

1.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依法保護被繼承人的著作人身權

逝者著作人身權不可繼承但應受保護。根據我國法律,除發表權這一特殊著作人身權可以有限繼承之外,著作人身權另外三項(修改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無法繼承。國務院于201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逝者著作人身權可以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但在上述權利受侵害時,應由何種主體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實施條例》在該問題上留下了解釋空間。法國將作者的子女、配偶作為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行使繼承的發表權。其優點有二:一是明確了哪些繼承人可以實施逝者著作人身權保護的行為;二是從社會倫理角度,在親屬血緣關系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作品所蘊含之精神的了解程度之間求得平衡,避免了權利主體泛化導致的權利邊界不明晰問題。

2.著作權法上繼承人的賠禮道歉請求權

逝者的人格利益應予保護,現已在民法上得到認可。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明確對逝者著作人身權的具體保護方式,是增強著作權法可操作性的必要舉措。在被繼承人著作人身權被侵犯時,繼承人應當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責任。法國僅將子女及配偶設為第一第二順位行使著作人身權保護的主體,第三順位則進行了籠統概括。我國在司法解釋層面設置請求權主體順序應當避免著作人身權保護制度被架空,還要防止陷入法律教條主義的囹圄。關于逝者著作人身權保護范圍,有學者提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規定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順序設置我國繼承人保護逝者著作人身權的請求順位[8](P342)。如今此種觀點已失去其現實基礎,因為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的順序限制已被解除。

由此,在設置繼承人賠禮道歉請求權順位上,不妨參照我國民法典關于財產繼承的順位規定,并區別對待發表權和其他三種著作人身權:發表權雖名義上屬于著作人身權,但根據德國著作權法“一元論”觀點,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并非涇渭分明[9](P63),著作財產權的行使也依賴于發表權。此外,我國著作權法曾規定著作財產權依繼承法轉移。③綜上,結合我國著作權法、民法典以及域外立法經驗,保護逝者著作人身權的法律適用可作二維安排:一方面,作者死亡后,對于侵犯發表權的,依下列順序享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請求權: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受遺贈人。但發表權在保護期外的,不享有上述權利。另一方面,因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受到永久保護,在上述主體均不存在或消極行使保護權利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則應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

敗訴方在侵犯逝者著作人身權一類案件履行賠禮道歉判決時,向繼承人當面賠禮道歉似乎在邏輯上難以自洽。繼承人本無法繼承逝者著作人身權,行為人侵犯了逝者的著作人身權而非繼承人的著作人身權,向逝者履行賠禮道歉責任不具有現實可執行性。例如,在“周傳康、章金元等訴浙江省戲劇家協會案”④中,法院駁回了讓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賠禮道歉請求權是專屬于著作人身權權利主體的請求權。筆者認為,鑒于作者創作作品時不能無視公共領域的風俗與文化,可以從解釋論角度明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所述的在履行賠禮道歉責任時,行為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發表書面聲明,向逝者、繼承人、社會大眾表達歉意,這樣既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在社會上起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作用。

四、著作權法上賠禮道歉責任的履行方式

侵犯著作權的賠禮道歉責任履行方式應有別于其他民事案件。物或者貨幣都屬于可以量化的民事法律關系客體,而精神缺憾往往難以通過金錢填補,賠禮道歉則為有效途徑之一,否則何來諸多“討說法”式的“一元錢訴訟”案件⑤,對行為人施加賠禮道歉的第二性義務也是對侵權人精神上的懲戒。

(一)賠禮道歉責任履行方式的多樣性和靈活性

民事領域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具有靈活性和多樣性的特點。1986年民法通則將賠禮道歉限定為公開的形式,而后在民法總則及民法典中皆沒有限定賠禮道歉的形式為公開,即公開的和私密的形式皆為法律所認可。即便如此,多數權利人還是訴請侵權人以公開的形式履行賠禮道歉責任。公開道歉較私下道歉對行為人的精神懲戒力度更大。在信息高度集成化社會,信譽雖不直接反映財富,但對行為人負面信息的傳播,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其社會評價。對侵權人聲譽、信譽的貶損使其遭受良心譴責,能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二)自然人、法人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

自然人和法人及時、親自以公開或書面形式履行賠禮道歉責任,應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認為,犯罪與刑罰間隔時間越短,越能使犯罪與刑罰聯系更加緊密[10](P58-59)。由于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同屬于法律責任,責任履行上的原理存在可借鑒性,尤其是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若是行為人自愿署名、及時公開發表道歉聲明,一方情真意切地致歉自然會起到安撫權利人、平息怒火的作用?!白锛籂睢钡募皶r發表與傳播,還能在社會中建立“知錯能改”的人設,為行為人正常的社會生活奠定基礎。

(三)非法人組織賠禮道歉履行方式

作為侵權主體的非法人組織履行賠禮道歉責任,關鍵是在法律適用上“刺破非法人組織的面紗”。從承擔責任的角度來看,非法人組織與其設立人或出資人本就是“人格混同”,在承擔諸如賠禮道歉這種“不完全債務”時,應當由非法人組織背后的設立人或出資人履行義務,還是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履行義務?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的條件是“由其主持、表其意志、讓其擔責”,這就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存在出入。依照傳統民法的理念,作為作者的非法人組織,其作品代表的并非如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該非法人組織的意志,而是該非法人組織投資人或設立人的意志。同理,傳統民法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最終責任并非如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該非法人組織承擔,而是由該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鑒于此,針對非法人組織這一著作權人,還需在契合私權理論的前提下完善解釋路徑。雖然著作權法將非法人組織可視為作者,要求作品是代表該組織的意志,但由于非法人組織與法人不同,其作品反映的意志本就是隱藏于其背后自然人的意志,此時不妨“刺破”非法人組織的面紗,同時也防止出資人或設立人惡意注銷非法人組織從而逃避精神上的懲戒,由出資人或設立人親自出面進行賠禮道歉更能達到寬慰權利人的目的。

五、著作權法上賠禮道歉責任形式的強制執行

(一)賠禮道歉強制執行的制度現狀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行為人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登報或在網絡平臺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德國著作權法設置了公布判決書的條款,即在涉及著作權案中,賦予勝訴方公布判決的權利,且公布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規定法院可以公開判決書全部或部分內容??梢?德、法兩國在著作權法上賦予權利人以選擇權,而非讓權利人被動接受公布判決書即視為責任履行完畢。

公布判決書視為賠禮道歉執行終結難以達到消除影響的效果。一方面,行為人明知該項法律規定,但拒不履行賠禮道歉責任,任由法院公布其判決書,因為在侵權人眼中,社會聲望遠比支付公布文書的費用對自己的價值更大。例如在“莊羽訴郭敬明剽竊案”⑥中,侵權人郭敬明在判決生效后拒不道歉,直至15年后受制于外界壓力才在社交平臺公布道歉信,招致大量譴責的聲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公布判決書也難以達到消除影響的效果,法院判決書采用法律用語,恐怕難以激起尋常百姓的閱讀興趣。同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類判決繁多,公布的判決書在特定版面空間也無人問津,消除影響談何容易。行為人因侵權行為獲利,權利人精神利益受損,本應通過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施加懲戒且達到消除社會影響的效果來彌補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最終反倒是侵權一方僅僅承擔了與賠禮道歉不相匹配的“支付版面費”責任,這也造成了現實中“賠錢可以,道歉絕不”[11](P123)的社會亂象。

(二)賠禮道歉強制執行方式的優化

允許權利人發布聲討公告并由法院認定其為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成為賠禮道歉責任實現的一種優選方式。著作人身權不同于民法人格權,行為人侵犯了其著作權而非其本人其他人格;著作權也不同于物權,人類從事生產活動創造物的過程與作者創作作品的過程有質的區別。故而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對現有民事制度進行解析并重構,完善適用于著作人身權侵權案件的特殊規定,主要包括:由權利人發表聲明并由法院簽章認定,由權利人單方選擇何時何地公布于何處,包括但不限于報紙、雜志、網絡平臺;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行為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此這般,一是賦予當事人雙方選擇權,營造平等協商的氛圍,以盡快化解矛盾,消除隔閡;二是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權利人單方聲明也能使權利人的憤懣得以發泄,同時對侵權人的公開聲討也會從社會聲譽、社會評價、社會信用方面對侵權人進行懲戒。

在私法領域,立法者設置賠禮道歉責任更多地著眼于履行賠禮道歉后產生的效果,卻忽視了該責任在不同類型案件中的特殊性。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賦予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等三類民事主體,卻只允許自然人成為賠禮道歉的請求權主體,沒有實現法律理論與實踐的協調統一,因而將賠禮道歉責任納入法人人格權益救濟途徑能夠填補權利保障的缺口。著作人身權領域應逐步提升法人在著作權法中的主體地位,實現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衡平。自然人死亡導致權利能力終止,但著作權法應對自然人生前創作的作品提供精神及財產上的保護。為使賠禮道歉收效顯著,并適配著作權侵權案的特性,建議在遵循現行著作權法制度框架下明確行為人親自、及時、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同時在法院監督下由著作權人發布聲討公告來應對消極履行賠禮道歉判決,實現法律保障著作權人精神權益的最終目的。

注 釋: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13日發布。其第四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1995)西民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公民死亡后,著作財產權在保護期內的,依繼承法轉移?!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著作財產權在保護期內的,依法轉移。按照體系解釋,此處“依法轉移”應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④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浙杭知初字第967號。

⑤例如,湖北華之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敬事外語教育課題研發中心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199號民事判決書;馮龍貴訴宋建明著作權權屬糾紛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1民初(322)號民事判決書等。

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高民終字第539號民事判決書。

猜你喜歡
人身權請求權著作
柴文華著作系列
趙軼峰著作系列
楊大春著作系列
李帆著作系列
關于知識產權請求權內容構建的思考
論人格權請求權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從請求權體系的建立看中國民法典的構建
著作人身權之性質與爭議的厘清
請求權競合問題研究
受托人享有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權的民法分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