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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朱熹的解經特點

2024-01-25 08:01馬文婧
華夏文化 2023年4期
關鍵詞:朱子語訓詁四書

□馬文婧

朱熹的經學承上啟下,在中國經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學界對朱熹經學的論述頗多。一些學者以朱熹的著述為例探討其經學方法,概括出朱熹尋求經文本義、兼顧訓詁與義理、博采眾長與實事求是等經典詮釋特色;也有學者不拘著述,系統論述朱熹的解經原則或經學思想,認為朱熹解經具有依經明理的特點,為讀者提供了做工夫的下手處;還有部分學者對朱熹經學與文學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朱熹的文學創作是在其經學研究惟求經典本義,“先體而后用”等思想影響下取得的新成就。此外,蔡方鹿的《朱熹經學與中國經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從朱熹對“四書”“六經”的闡釋、朱熹的經學特征、經學詮釋方法方面論述了朱熹經學;楊燕的《〈朱子語類〉的經學思想研究》系統闡述了《朱子語類》中所體現出的經學思想,為中國經典詮釋學的創建作了有益探索。本文旨從三個方面歸納和梳理朱熹的解經特點:經傳相分,探求經文本義;情理交融,兼重訓詁考證和以“四書”學為基礎解“六經”。

一、經傳相分,探求經文本義

朱熹批評漢學只重傳注忽略經義的作風和宋學中只講義理,脫離經文的錯誤學風。他認為漢學的弊端是以傳注為重心,以注腳成文,對表達圣人本意的原始經文置之不理,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導致士人在讀漢儒文章時,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傳注而忽略經文本義。同時他指出一些宋儒解經是據傳注闡發義理,他們的文章道理講得不錯,但是脫離了經文本義,是典型的重傳輕經的表現。如他批評程頤解經只是“據他一時所見道理如此,未必便是圣人本旨”。在朱熹看來,傳注是為了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經文而作的,應該以經為主,以傳為輔,在理解經文本義和主旨的基礎上進行義理闡釋,即“通經以明理”。因此朱熹即以經傳相分、探尋經文本義的原則詮釋經典。

朱熹將《大學》分為經、傳兩部分,認為經以三綱領八條目闡述了大學之道,體現了孔子之意。傳是曾子之意,是對三綱領八條目的解釋。經傳相分亦體現在他對“六經”的闡釋中。他為糾正先儒只講道理,忽略經義的弊病,作《周易本義》,將《周易》分為上下經和十翼兩部分,用以說明《周易》原為卜筮之書;將《孝經》前六章合為一章,是為經,以下分為十四章,是為傳;認為《詩經》“風、雅之正則為經,風、雅之變則為傳”(《朱子語類》卷十八);對于《禮》,他作《儀禮經傳通解》,以《儀禮》為經,《禮記》為傳,認為《禮記》是對《儀禮》的說明;朱熹肯定《春秋》經文大義,認為三傳雖保留了部分圣人原意,但也都摻雜了大量非圣人意的東西。朱熹提出經傳相分的解經原則,其本意是凸顯經文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強調經學研究不應偏講傳注,闡發義理不應從傳注出發,而是要以經為本,探求經文本義是闡發義理的基礎。

朱熹探尋經文本義,首先強調“不留一字先儒舊說”。朱熹曾提到他在解經時??吹街T家之說,有些卻不敢引用,是因為經文中并未體現諸儒所說的含義。因此他大膽地對包括孔子在內的先儒提出了批判,如批判孔子的“思無邪”和程頤對《易傳》的闡發不合經文本義等。為超越先儒舊說,探求經文本義,朱熹撰寫《詩集傳》以說明詩人作詩本意是為“感物道情,吟詠情性”;作《周易本義》說明“《易經》本為卜筮而作”,返歸其一理而應萬事的義理主旨,展現其由卜筮轉向義理的過程。朱熹致力于發掘圣賢本意。他認為解經只需要根據經文原義和圣人作經之義,將經文用簡單易懂的語言解釋即可。如他認為《春秋》大旨在于誅亂討賊,尊王攘夷,而不是在一字一句間求褒貶,這樣反而遠離了圣人本意。對于經文,要依本分解釋,不能添加文字。他認為探求經文本義最好的方法,就是“隨經句分說”,“隨文解義”。

朱熹強調惟經文本義是求,但他并不局限于本義,同時也注重義理的發揮,認為明理是通經的目的,是解讀經典的最高目標。只是他要求義理不可脫離經文原義,要在經文的基礎上引申、闡述。如在《四書章句集注》中,朱熹將經文本義與引申義隔開,以便于讀者分辨。朱熹雖認同一定程度上的經義引申,但他堅決反對學者解經先立己意,即“以書觀書,以物觀物,不可先立己見”(《朱子語類》卷十一),否則就會遠離圣人本意。此外,朱熹還提出,由于通經所理解的是圣人之意,而明理的主體是不同個體,因此會出現每個人對同一道理有不同理解的情況。如程頤訓《大學》的“格物”為“格,至也,言窮至物理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朱熹則是在此基礎上訓“格物”為“格,盡也,須是窮盡事物之理”(《朱子語類·大學經下》)。

朱熹提出經傳相分,探尋經文本意這一具有個人特色的解經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漢學重傳注輕經義和宋學中重義理輕經義的流弊。他從經文本義出發以通經明理的治經原則把對義理的闡發建立在探求經文本義的基礎上,充分體現了其經學研究考實求是的精神。

二、兼重義理訓詁,情理交融

重訓詁還是重義理是漢學與宋學的重要區別。漢學對于章句訓詁做得仔細,但往往忽略了經文所體現出的圣人之意。重義理的宋學內部存在只講義理而不講經文本義,與以義理為主,兼重訓詁、考證的兩種不同傾向。朱熹兼采二家之長,開創了以義理為指導,從事訓詁、辨偽的解經之風。闡發義理是朱熹解經的最高目標,探求本義和考據、訓詁都是為闡發義理服務的。朱熹認為,如果義理可以明確,那么傳注甚至經文都可不用。其義理的內涵不僅包括經義名理,還包括宋代理學中天理、心性等重要內容,在朱熹的經學詮釋中多有體現。他將認識論與天理相聯系,用以闡發《大學》“格物致知”的思想內涵,其“格物致知”的最終目的是通過認識事物之理以體認天理。對于《論語》“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一句,他認為天道是天理本體,性是人所稟受的天理,二者所呈現的天理是一致的。他將《中庸》的“中”解釋為“理”,認為“天命之謂性”中的天命就是天理,性是體現在人身上的天理。在朱熹的《易》學闡釋中,“太極”等同于“理”,“太極生兩儀”等同于“理”派生陰陽。朱熹所闡發的義理都是以經文本義為依據,如他將《詩經·大雅·文王》中的“命”解釋為天理,認為統治者要修養德行,不違天理,才能國祚長存;在對《禮》的闡釋中,他認為天理是通過具體的禮儀之事表現出來的。這些都體現了他闡發義理不脫離經文本義的解經特色。

考據、訓詁在朱熹經學研究中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在他看來,離開考據、訓詁,難求經文本義。一些先儒將訓詁視為小事,不予重視,導致經義不明?!澳硨こ=饨?只要依訓詁說字?!?《朱子語類》卷七十二)朱熹認為要想理會經文中所體現的義理,首先要剖析名義,即字詞訓詁,然后文義才能順暢,實現訓詁與義理的貫通。他指出,訓詁字詞不能將其獨立看待,而是要聯系上下文,前后字句,判斷其在句中的真實含義。如朱熹訓《大學章句》中的“致知格物”:“致,推極也。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欲其所知無不盡也。格,至也。物,猶事也。窮至事物之理,欲其極處無不到也?!?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2011年,第5頁)體現了訓詁與義理的貫通。朱熹作《論語要義》以明義理為主,無關訓詁,后又作《論語訓蒙口義》“以通其訓詁”。朱熹還注重考據、辨偽。他謹慎考辨,對經書異文和不同注家的異說一并保存,不輕易刪削。朱熹以義理為指導,作《詩序辨說》對《詩》大小序的劃分、《詩序》作者、《詩序》存廢等問題進行討論。他對《古文尚書》和《書序》提出質疑,黜《孔傳》及《孔序》。但他又不拘泥于真偽,而是以是否合乎義理作為取舍今古文的標準。闡發義理既為朱熹治經的最高目標,也就意味著當探求本義與闡發義理發生矛盾時,以闡發義理為主。朱熹對《古文尚書》的既疑且用,體現了他重考據、辨偽,但以闡發義理為主的解經特色。

朱熹的經學研究還具有情理交融的特色,如他對《詩》的闡釋。朱熹以義理解《詩》,但也承認《詩經》的情感因素。他對不合禮義的男女之情和貴族的淫亂生活提出批評的同時,肯定了合乎禮義的男女之情。前文已提及,朱熹發掘《詩經》本義是“感物道情,吟詠情性”。因此,其解《詩》并不脫離“感物道情,吟詠情性”的本義。朱熹否定孔子刪詩說,對《詩序》提出質疑。他批評《詩序》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有理無理。他對《詩經》中所體現的合乎禮義的個體情感予以肯定,主張“讀《詩》者須當諷味”,在對《詩》的反復吟誦中把握義理,在感悟詩“情”的過程中闡發義理。朱熹《詩》學的文學功能是抒情,理學主旨是闡發義理。他在治《詩》的過程中,既重視《詩》以言情,又注重發揮義理,體現了情與理的交融,是對前代《詩》學的超越與創新。朱熹以“養心勸懲”解說“思無邪”,認為“無邪”是“讀者之思”。朱熹認為氣質之性善惡不齊,所以要“學以反之”,向“天理之性”看齊,而讀《詩》以感發意志是“學以反之”的重要途徑。因此,朱熹主張涵泳詩文,通過涵泳理解《詩》本義,感發人的善心,從而玩理養性。(參見檀作文:《朱熹詩經學研究》,學苑出版社,2003年,第240頁)此外,朱熹的民本思想、君臣之義、公私義利之辨、民族主義思想等在《詩集傳》中都有諸多體現。這說明朱熹雖然注重凸顯《詩》“吟詠情性”的特點,但其解《詩》本質還是在于建構自己的天理思想,體現了朱熹通過注釋、解讀經典建構理學思想體系的經學特色。

朱熹的經學博采眾長,是對漢學重訓詁輕經義的揚棄和對宋學重義理輕訓詁的糾正。能在闡發義理的同時,不脫離經文本義,是朱熹解經的一個重要特征。他重視訓詁、考證和辨偽的做法從某種意義上講開明清考據學之先風,預示了經學發展的趨勢,對中國經學史的發展影響深遠,彰顯了朱熹重要的學術地位。(參見蔡方鹿:《朱熹經學與中國經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18頁)

三、 以“四書”為基礎解“六經”

以“四書”為基礎解“六經”是朱熹有別于前代思想家的一項極具個人特色的解經原則?!吨熳诱Z類》中對“四書”的解說頗多,一方面與程朱對“四書”的經學定位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宋代以前對“四書”的解讀較少有關。朱熹繼承了二程重視“四書”的思想。二程主張從“四書”中闡發義理,認為“四書”體現了圣人本意,理會“四書”后,則“六經”可不治而明,由此奠定了“四書”在經學史上的地位。然而二程雖有思想,卻并無成形著作。朱熹在二程的基礎上,將“四書”合集,系統地闡述了“四書”之學。關于群經之間的關系,朱熹認為“四書”是“六經”的基礎,主張由“四書”及“六經”,在其經學研究中一直秉持著這一原則。朱熹認為在《論語》《孟子》等書上作的工夫少,卻能收獲頗多,在“五經”上作的工夫雖多,卻收效甚微。因此,從難易程度上看,“四書”整體上要比“六經”簡單一些,治經應該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次序進行。朱熹主張探求經文本義,以本義為基礎解經,而其最終目標是闡發經文中的義理。在他看來,“四書”的本義就在于闡發義理,而“六經”原本不是為了闡發義理而作,“六經”的義理要依據其經本義另作引申。如朱熹指出《易經》的本義是占筮,《詩經》的本義是“感物道情,吟詠情性”。朱熹說:“今欲直得圣人本意不差,未須理會經,先須于《論語》、《孟子》中專意看他?!?《朱子語類》卷一百四)他認為比起“六經”,本義即為闡發義理的“四書”更能體現圣人本意?!傲洝贝藭r仍然保持著傳統的優勢,通過發明“四書”的義理系統,建立起對“六經”的新理解是朱熹所秉持的治經原則。朱熹付出畢生精力闡釋“四書”中的義理,發掘其中的圣人之道。他認為“四書”是“‘六經’之階梯”,須掌握“四書”中本有的道理,明確“四書”之要旨,再以其為指導解“六經”。因此在朱熹的經學體系中,“四書”為先,“六經”為重(楊燕:《〈朱子語類〉經學思想研究》,東方出版社2010年,第114頁),“四書”先于“六經”,是治“六經”的基礎和憑借。

前文提到,重訓詁還是重義理是漢學與宋學的重要區別。朱熹雖然在解經過程中博采眾長,注重經文的字句訓詁與考辨、論證,但其經學研究仍以闡發義理為最高目標,其重視闡發義理的“四書”學體現了他的宋學立場。朱熹主張在治學次序上以“四書”為先,在體會圣人本意和闡發義理上以“四書”為主,使“四書”學成為了其“六經”學乃至整個經學的基礎。通過注釋經典,形成并確立其理學思想,是朱熹經學的顯著特色,也由此建構起他極具個人特色的以“四書”學為基礎的義理化新經學思想體系。雖然從北宋慶歷時期已有學者致力于以闡發義理為主的“四書”之學取代章句、注疏的“六經”之學,但直到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問世,才標志著這一過程的最終完成。朱熹以重視義理的“四書”學為“六經”的基礎,自此“四書”逐漸取代“六經”的地位,成為經學研究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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