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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測算框架與國際比較

2024-01-30 08:39劉洪愧楊晨旭
齊魯學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貿易壁壘貿易數字

劉洪愧,楊晨旭

(1.中國社會科學院 經濟研究所,北京 100836;2.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經濟學院,北京 100044)

在信息通訊技術(ICT)特別是數字技術快速發展背景下,數字貿易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成為全球貿易增長的主要推動因素。截至2022年初,全球互聯網用戶數量已攀升至49.5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62.5%;特別是在中國,互聯網用戶數量由4.85億增長至超過10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70%以上(1)數據來源:Digital 2022 Global Overview Report,https://datareportal.com/reports/digital-2022-global-overview-report?rq=digital%202022%20global%20overview%20report。?;ヂ摼W用戶的激增奠定了數字貿易發展的基礎。從國際視角看,2005年,全球數字可交付服務出口額占總服務貿易出口額的比例為44.67%,到2021年這一比例已經增長至62.77%。ICT總產品出口額也由2005年的1.31萬億美元增加至2021年的2.32萬億美元,在貿易總額中的占比由12.87%上升至13.06%。同時,ICT服務出口占服務貿易比值由2005年的6.2%增加至2021年的13.97%(2)數據來源:https://unctadstat.unctad.org/wds/TableViewer/tableView.aspx。。就中國數字經濟的角度來看,數字經濟規模從2016年的22.6億元增長至2021年的45.5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12.37%,2021年數字經濟規模占GDP比重達到39.8%。其中,產業數字化規模由2016年的17.4萬億元增長至2021年的37.2萬億,占GDP比重達到32.5%(3)數據來源:《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報告(2022)》。。中國數字經濟進入加速發展階段,并逐漸成為國家經濟增長的新動力和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同時也成為促進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的重要基礎。

在此背景下,生產者和消費者均可從數字貿易中獲益(4)劉洪愧:《數字貿易發展的經濟效應與推進方略》,《改革》2020年第3期,第40 -52頁。。一方面,生產者能夠借助數字貿易的發展,突破地理限制獲得更多高質量生產性服務,并提高物流、供應鏈與企業管理效率,從而降低生產成本;另一方面,數字貿易的發展使得消費者可以在更大時空范圍內接觸和選擇產品與服務,從而提高消費者福利。數字貿易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提供了更多的就業崗位,可以改善個人福利水平。

但是伴隨著數字技術和數字貿易的發展,國家產業和數字安全、隱私泄露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也隨之更加凸顯(5)陶乾:《賦權模式下數據權利的保護與限制》,《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23年第1期,第126 -136頁。。為了規范和有效監管數字貿易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權益,各國政府針對數字貿易制定了各類法律法規與政策,形成了各種類型的數字貿易壁壘。此外,數字貿易尚處在發展的早期階段,各國數字技術發展狀況與經濟結構差異顯著,數字貿易政策各不相同,出于保護本國利益而設立的數字貿易政策與國家間監管政策的異質性和不確定性共同構成了跨國數據的流動障礙和數字服務貿易的準入限制等問題,從而產生數字貿易壁壘問題(6)劉洪愧等:《數字貿易背景下全球產業鏈變革的理論分析》,《云南社會科學》2022年第4期,第111 -121頁。。從諸多研究報告來看,各國的數字貿易限制政策呈現增長趨勢,圖1展示了2014—2021年間國際平均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得分變動情況,總體呈上升趨勢。這表明近年來,國際數字服務貿易壁壘水平逐漸提高,數字貿易限制政策持續收緊?;诖?對數字貿易壁壘內涵、分類和測算方法的研究以及各國數字貿易壁壘情況的比較分析將有助于深入了解當前的數字貿易壁壘現狀,進而對我國構建更加成熟的數字貿易監管體系,推動形成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共識,促進數字貿易共享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圖1 2014—2021年國際平均數字服務貿易壁壘指數

一、數字貿易內涵及數字貿易壁壘的界定

與傳統貿易壁壘旨在增加貨物和服務的跨境流動成本類似,數字貿易壁壘旨在增加數字服務跨境流動和跨境電子商務的成本,主要包括跨境數據流動的限制、數字服務的準入限制、貿易便利化等形式。數字貿易壁壘的作用對象是全新的、脫胎于數字經濟產生的數字化產品以及跨境電子商務。盡管數字貿易具有與傳統貿易相似的本質與目的,但二者在貿易對象、貿易方式、時效性以及監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數字貿易壁壘的政策重點也發生了明顯變化。數字貿易壁壘的界定依賴于對數字貿易內涵的理解,而數字貿易是數字經濟的國際化形態。盡管目前學術界對于數字經濟、數字貿易以及數字貿易壁壘的界定尚未統一,但對數字貿易壁壘定義的理解離不開數字經濟與數字貿易內涵的界定。

1996年,Tapscott首次提出“數字經濟”一詞,盡管沒有直接定義,但賦予其“與技術網絡、智能設施相關,通過技術將人類網絡化,將智能、知識與創造力結合,能夠在創造財富方面取得突破”(7)Don Tapscott, The Digital Economy: Promise and Peril in the Age of Networked Intelligence (New York: McGraw-Hill, 1996), 26.的特征描述。隨后,這一定義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產生了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數字經濟僅限于依托于數字技術的行業;廣義的數字經濟是指一系列將數字化信息和知識作為關鍵生產要素,將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活動空間,以及有效利用信息和通信技術(ICT)作為生產率增長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驅動力的廣泛經濟活動。

隨著數字經濟的興起,數字貿易也迅速發展,相應的政策法規隨之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對于數字貿易的內涵定義尚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美國對于數字貿易內涵的界定一脈相承地體現在2013—2019年的報告中,與數字經濟一樣,存在狹義與廣義之分。其具體區別在于:一是對數字技術的界定;二是是否涵蓋了通過網絡進行的實體商品交易以及數字產品對應的實體產品交易。2013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在DigitalTradeintheU.S.andGlobalEconomies,Part1中將數字貿易定義為:通過固定線路或無線數字網絡交付產品與服務的商業活動,將實體商品的貿易排除在外(8)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15.pdf。。該報告以數字經濟領域的文獻綜述、公開聽證會、行業書面意見等為基礎,將數字貿易壁壘分為本地化措施、數據隱私和保護、知識產權相關、審查制度以及邊境措施與移民限制等五個方面,但并未就數字貿易壁壘程度進行量化,而是著重分析各項貿易壁壘的內涵與實際影響。2017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在GlobalDigitalTrade1:MarketOpportunitiesandKeyForeignTradeRestrictions中同樣使用了這一狹義定義,但在數字貿易壁壘的界定上,增加了加密限制、市場準入限制與投資相關措施等內容(9)資料來源:Global Digital Trade1: 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Key Foreign Trade Restrictions,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otap2016.html。。

廣義的數字貿易內涵主要體現在:將數字貿易的產品范圍由數字產品擴大至所有產品與服務,將數字貿易的界定范圍由依托互聯網的產品交付擴大至任何與數字技術相關的貿易活動各個環節,數字貿易壁壘的界定也隨之發展延伸。2014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在DigitalTradeintheU.S.andGlobalEconomies,PartII中指出,狹義的數字貿易定義不足以捕捉多數涉及互聯網的實體商品的商業活動。為了盡可能涵蓋各種與互聯網或數字技術相關的經濟活動,該報告將數字貿易定義為“通過互聯網以及基于互聯網的相關技術進行訂購、生產或交付產品和服務的美國國內商業和國際貿易”(10)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II,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85.pdf。。在此基礎上,將數字貿易壁壘界定為本地化限制、市場準入限制、數據隱私與保護要求、知識產權侵權、不確定的法律責任、審查制度、海關要求七方面內容,對數字經濟相關行業內的企業開展問卷調查,通過對問卷數據的調整加權,對各國數字貿易壁壘程度進行量化(11)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II,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85.pdf。。2022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2022NationalTradeEstimateReport中將數字貿易與電子商務貿易壁壘定義為阻礙跨境數據流的政策措施,包括數據本地化要求、影響數字產品貿易的歧視性做法、對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限制以及其他限制性技術要求等(12)資料來源:2022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22%20National%20Trade%20Estimate%20Report%20on%20Foreign%20Trade%20Barriers.pdf。。

綜合來看,盡管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部分報告中采用了數字貿易的狹義定義,但定性分析仍考慮了電子商務對數字經濟的影響,且在之后的量化過程中,采用了廣義的認定方式,進行問卷發放和數據統計,其量化結果反映了各國廣義數字貿易壁壘的情況。

其他組織和機構也對數字貿易壁壘的定性分析和量化方法展開研究。2019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數字化服務界定為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服務,并基于服務貿易限制指數(STRI)創建了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來量化數字服務貿易壁壘,從基礎設施、電子交易、支付系統、知識產權及其他障礙五個方面入手,根據是否存在阻礙數字貿易的政策以及是否缺失促進數字貿易的政策來描繪數字服務貿易的橫向障礙(13)資料來源:The OECD 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The OECD 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16ed2d78-en.pdf expires=1667550660&id=id&accname=guest&checksum=9028E0C0739A387F947408043C9B5F83。。2018年,歐洲國際政治經濟研究中心(ECIPE)雖然沒有明確提出數字貿易的定義,但從財政限制、設立限制、數據限制、貿易限制四個方面梳理各國提高數字貿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從而構建了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來量化各國數字貿易壁壘(14)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TE Report,https://ecipe.org/dte/dte-report/。。

國內也有部分學者對數字貿易壁壘的內涵進行分析。從數字貿易壁壘的形式來看,戴龍從數字本地化存儲、數據跨境流動限制、數據流量限制以及公開源代碼和加密密鑰四個方面對數字貿易壁壘進行界定(15)戴龍:《數字經濟產業與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現狀、挑戰及中國因應》,《財經問題研究》2020年第8期,第40 -47頁。。趙瑾則認為數字貿易壁壘具體包括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與數據限制三方面內容。其中,非關稅壁壘分為貿易限制、投資限制、財政限制、自然人流動限制與知識產權等(16)趙瑾:《數字貿易壁壘與數字化轉型的政策走勢——基于歐洲和OECD數字貿易限制指數的分析》,《國際貿易》2021年第2期,第72 -81頁。。此外,王嵐指出應當區分中性的監管措施與數字貿易壁壘,從目標合法、手段合理與效果合意三方面入手,將是否存在貿易保護主義、歧視性措施以及限制國際貿易三個維度作為數字貿易壁壘的判定標準,認為數字貿易壁壘具備“邊境后措施”特征,主要包含數字貿易啟動環境、技術性限制措施、數據本地化要求、知識產權四個主要領域(17)王嵐:《數字貿易壁壘的內涵、測度與國際治理》,《國際經貿探索》2021年第37期,第85 -100頁。。

總體來說,由于數字貿易發展的時間尚短,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仍處于不斷的完善與變動中,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預測性。學界在數字貿易壁壘方面的研究仍處于初始階段,對其內涵的界定仍處于發展過程中。盡管數字貿易壁壘的內涵存在狹義與廣義的區別,但爭論多集中于數字貿易的涵蓋范圍,在提高數字貿易成本,阻礙數據跨國流動的政策構成了數字貿易壁壘的主要內容這一點上,多數學者已達成共識。因此,本文不強調數字貿易壁壘的行業范圍,而將重點放在數字貿易監管政策以及國家間政策異質性的分析上。

二、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

數字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貿易保護主義導致的歧視性政策;二是各國數字監管政策異質性和不可預測性。其中,數字貿易領域的歧視性政策是產生貿易壁壘的關鍵。此外,數字貿易中的“不可能三角”導致了監管政策的異質性與不可預測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指出,在數字經濟發展中,存在三個可能相互沖突的政策目標:普及使用互聯網、促進或保持市場競爭、更廣泛地保護隱私和消費者(18)資料來源:The Internet Economy-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Practices,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5jxszm7x2qmr-en.pdf expires=1680083306&id=id&accname=guest&checksum=2C894A51B871139C805BAC6C20530E71。。具體而言,推動互聯網發展會極大增強網絡外部性進而容易產生壟斷企業,不利于市場競爭;鼓勵ICT行業市場競爭則可能會減少企業生產與創新部門的投資;加強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能有效維護其對互聯網的信任,但也可能抑制應用程序的創新;此外,出于以上目標設立的監管政策可能會抑制更有效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偟膩碚f,面對數字貿易的“不可能三角”,各國不同的政策傾向以及各維度的權重取舍導致各國數字貿易政策的差異。圍繞數字貿易壁壘出現的原因,各權威機構對數字貿易壁壘展開了定性分析與定量測算,梳理分析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與測算方法有助于決策者更好地理解數字貿易壁壘的內涵與各權威機構的量化結果,從而更好地制定鼓勵數字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根據政策工具分類

如表1所示,根據政策工具,可以將數字貿易壁壘分為關稅與非關稅壁壘;此外根據政策針對性,可以分為直接針對與間接影響數字貿易的政策。

表1 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

參考傳統貿易壁壘,2021年,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CRS)將數字貿易壁壘分為關稅壁壘與非關稅壁壘。關稅壁壘通過對數字內容產品以及與數字貿易相關的產品征稅來增加貿易成本,阻礙數據跨國流動,起到限制市場準入的作用(19)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and U.S. Trade Policy,FAS,https://sgp.fas.org/crs/misc/R44565.pdf。。得益于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術協定》(InformationTechnologyAgreement),各國數字產品相關的關稅有所降低。且自1998年WTO部長級會議通過《全球電子商務宣言》(DeclarationonGlobalElectronicCommerce)以來,世貿組織成員國就不對電子傳輸品征稅達成暫時的共識。2022年的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明確表示,不對電子傳輸征收關稅這一做法將暫時延續下去。盡管如此,各國仍舊保有對數字產品征稅的權利,數字貿易仍受到關稅限制。此外,許多國家通過對與ICT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產品征稅來提高外國企業成本。2020年印度開始對進口的數字產品與服務征收10%的增值稅,阿根廷對數字產品的最高稅率達到35%,巴西對數字產品的最高稅率為30%(20)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DTE Report,https://ecipe.org/dte/dte-report/。。2018年,歐洲國際政治經濟研究中心(ECIPE)表明,數字產品貿易水平較低的國家傾向于構筑關稅壁壘(21)資料來源: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TE Report,https://ecipe.org/dte/dte-report/。。

非關稅壁壘通常被稱為“邊境后”貿易壁壘,不像關稅壁壘一樣易于識別和量化,多表現為歧視性法規或其他阻礙數據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體現在本地化要求、知識產權侵權、政策一致性、審核制度及網絡中立、網絡安全等方面。一方面,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或貿易保護主義,當地政府會對外國企業實施歧視性政策,或對本國企業提供更多優惠;另一方面,各國數字貿易監管機制尚未成熟,各項措施處于不斷的變化中。數字貿易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差異較大,企業開拓海外市場面臨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預見性較高。這兩方面共同構成了數字貿易的非關稅壁壘,阻礙數據自由流動。

(二)根據政策針對性分類

根據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可以將數字貿易壁壘區分為專門針對數字貿易的政策措施與能夠影響數字貿易的傳統市場準入和投資限制措施兩方面。

針對數字貿易的政策具體體現在:數據保護與隱私措施、網絡安全、知識產權侵權、在線審查等方面。各維度的法律法規存在顯著的地區差異性。以數據保護為例,數據保護與隱私政策主要分為綜合法與部門法,綜合法適用于整個經濟體的數據流動,部門法僅適用于金融服務業等特定行業。歐盟(EU)數據保護指令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隱私框架構成主要的綜合隱私法。各國的數據隱私保護政策也存在顯著差異。歐盟成員國的隱私法大多同時兼容了歐盟數據保護指令與亞太經合組織隱私框架,印度尼西亞等國多采用亞太經合組織隱私框架,俄羅斯在亞太經合組織隱私框架下,部分地采用了歐盟數據保護指令來制定隱私政策;中國、美國與印度等國目前制定采用的是部門隱私法,主要針對特定的商業活動采取數據保護措施。綜合來說,數字貿易政策的區域異質性在降低企業效率的同時,增加了企業開展全球整體業務的管理成本,阻礙了國際數字貿易的發展。

影響數字貿易的傳統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市場準入限制與投資限制兩方面。一方面,市場準入限制具體包括較低的最低限價、電子支付限制、技術標準與政府采購等。例如,較低的最低限價閾值使企業面臨更多的稅收與文書工作,不透明的政府海關程序增加了企業管理成本。傳統的銀行法規可能與新興的電子支付行為不能良好適配。各國的ICT部門相關技術標準不同,尚未形成全球統一規范。政府采購限制要求各國政府在現有或擬議限制的企業范圍內進行軟件采購,通常情況下政府通信技術硬件與軟件的設計、采購、部署、維護與支持等環節要求由本國企業負責完成。另一方面,與數字相關的投資限制來自被投資方的低效率政府、法治監管質量與腐敗,也來自針對特定行業或公司的進入限制,如限制外國直接投資進入本國大眾傳媒行業,限制外資參股比例、物理與程序上的內容本地化要求等。

(三)不同協會和機構的分類

本文也考察了部分協定與報告對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與具體措施(見表2),主要關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美國與全球經濟的數字貿易》(DigitalTradeintheU.S.andGlobalEconomies)報告、歐洲國際政治經濟研究中心(ECIPE)的《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igitalTradeRestrictivenessIndex)報告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TheOECDDigitalServicesTradeRestrictivenessIndex)報告的分類情況。對比發現,各項報告的分類側重與涵蓋范圍有所區別。這可能是由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報告建立在面向企業的問卷調查基礎上,因此對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更貼近跨國企業的運營層面,分類更加細致。歐洲國際政治經濟研究中心(ECIPE)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思路較為相近,均選擇從各國宏觀政策出發,為了不影響主次矛盾而選擇較為模糊的分類。盡管分類方式不同,各報告均重點關注了本地化要求、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知識產權侵權、偏離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等問題。

表2 不同機構對數字貿易壁壘的分類

三、數字貿易壁壘的識別與測算框架

數字技術的發展不僅為傳統行業的跨國貿易提供便利,還催生出許多數字化產業,各國針對數字貿易政策的逐步收緊,愈發限制數字貿易的經濟效應。為了深入了解數字貿易壁壘的性質與程度,各國學者與經濟組織制定了一系列指標來識別、分析與量化數字貿易壁壘,本文重點關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國際政治經濟研究中心(ECIPE)、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以及中國學者的研究。

(一)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服務貿易限制指數(STRI)基礎上構建了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框架(見表3),作為量化數字貿易壁壘的工具,重點關注任何影響數字服務貿易的橫向障礙。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將確定的貿易壁壘政策通過評分、加權和聚合整合成綜合指數。評分使用二進制系統(虛擬變量),通過簡單的“是”或“否”來回答各項問題,將定性信息(例如是否存在政策等)轉化為定量數據;由專家組確定各領域權重,賦予各項評分相對重要性;最后通過加權和得分計算加權平均值。具體測算數據來源于現有的STRI數據庫和從公開的法律法規中收集的新措施。

表3 DSTRI的數字貿易測算框架

(二)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

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基于廣泛的數字貿易估算數據庫(DTE)建立,該數據庫涵蓋全球64個國家的100多項政策措施,針對這些政策按照表4中的框架歸為財政限制等4個大類13個子類。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反映了數據庫中各國的數字貿易壁壘程度,該指數取值在0到1之間,數值越高,表明數字貿易成本越高,壁壘程度越深,0為完全開放,1為完全受限。

表5 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的測算框架

(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數字貿易壁壘測算框架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美國國內企業進行了一項針對國際數字貿易壁壘的問卷調查,旨在了解美國企業在國際數字貿易中面臨的政策限制,并根據問卷結果對各國數字貿易壁壘程度進行評定。根據電子商務收入占比、數字/IT投入占中間品投入的百分比、數字/IT相關的就業比例、員工投入四個方面選定內容,以數字通信、金融保險、制造業等七個參與數字貿易的行業作為抽樣框架。通過信息來源、組織規模和行業使用分層隨機抽樣選擇各行業內的企業,并發放問卷。問卷要求參與國際貿易的企業對表2中所示的本地化要求等潛在障礙進行評分,從1分(不是障礙)到5分(非常嚴重的障礙)進行打分。其也要求企業確定每個貿易壁壘中排名前三的國家,并就消除壁壘對銷售額與就業的影響進行評估。此外,還要求企業列出客戶所在國家,列出面臨障礙的國家,列出它們因障礙而決定不進入的國家。問卷最終響應率為37.7%,收回有效問卷3466份,由此構成估算基礎。而后,通過加權平均的方法獲得美國企業面臨的各國數字貿易壁壘情況。其中,各子類的權重占比由樣本選擇權重和無反應調整因子來確定。

(四)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的數字貿易壁壘測算框架

國內尚未出現較為權威的專門測度數字貿易壁壘的指標,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從市場準入、基礎設施、法律政策環境和商業環境四方面入手,量化各國數字貿易發展環境,本文引以為數字貿易壁壘的間接衡量。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與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從監管政策角度評估數字貿易壁壘,忽視了不同發展水平的經濟體間存在的監管水平差距與數字經濟發展差距,進而導致發展中國家可能得分更高。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反其道而行,從數字經濟發展環境出發,構建測算框架,通過分類加權計算各國數字貿易促進指數。得分越高,表明經濟體數字流動的自由化與便利化程度越高,數字貿易壁壘程度越低。

四、各國數字貿易壁壘的比較分析

(一)基于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與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的分析

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與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的測算方法與思路相似,均通過建立測算框架、對各項指標賦權、根據各國數字貿易政策環境的各項指標計算加權平均的方式來評估各國數字貿易壁壘情況。由于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的結果是2018年發布的,為了方便對比,本文也使用2018年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的結果進行分析。如表6所示,兩個指標的測算結果均表明彼時中國數字貿易壁壘程度較高。

表6 各經濟體數字貿易壁壘情況(基于DSTRI與DTRI的測算結果)

表7 美國不同行業與企業規模面臨的數字貿易壁壘情況

從單個指標結果來看,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測算結果表明,2018年數字服務貿易壁壘程度較高的經濟體為哈薩克斯坦、津巴布韋、中國等,壁壘較低的經濟體為加拿大、多米尼亞、澳大利亞等??傮w來看,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的結果顯示,各經濟體數字服務貿易壁壘程度與經濟體的發達程度密切相關,發達經濟體的數字服務貿易壁壘普遍較低。一方面,這可能是由測算方法中基礎設施和聯通性的高權重導致的;另一方面,發展中經濟體的經濟結構多以第一、二產業為主,即將或正在面臨產業結構升級,數字基礎設施存在較大短板,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程度較低,這導致發展中經濟體對服務業的依賴程度以及未來從數字服務貿易中獲益的程度相比發達經濟體較低。同時,發展中經濟體的數字服務產業多處于發展的早期階段,國際競爭力較低,為保護本國產業發展,可能會采取較發達經濟體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

在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的測算結果中,數字貿易開放程度較低的國家多為新興經濟體,如中國、印度等,而開放程度較高的國家多為規模較小的經濟體。以壁壘程度最低的新西蘭為例,其服務部門占比達到70%以上,同理,冰島、挪威、愛爾蘭等均屬于對第三產業依賴度較高的國家,因此數字貿易對其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與重要程度高于其他國家。同時,在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的測算結果中,人口較少、面積較小的經濟體更容易被測算為低數字貿易壁壘,這是由于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測算方法包含大量的對于是否存在對外國數字經濟企業、服務供應商、數字內容產品歧視的評判標準。人口較少、面積較小的經濟體由于不存在足以支持本國電信、在線服務、在線支付企業的市場規模,往往需要跨國公司來提供這些服務,相關的貿易壁壘自然較低。從另一方面來看,像歐盟這樣的經濟(政治)共同體營造的商業環境,也更容易催生出跨國電信、在線服務和在線支付供應商,進而在眾多小國間形成統一的產品認證和標準,企業的人員流動和數據的跨國流動也更為自由,進而使得其被測算出的數字貿易壁壘也較低。而對于中國、俄羅斯和印度這樣的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擁有足夠大的市場規模來支撐僅服務于本國的電信、在線服務企業,且出于國家安全考慮,設置獨立的產品認證和安全要求,進而使得其數字貿易壁壘相對較高。

總的來說,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的測算方法簡潔明了,可以全面、整體地衡量經濟體的數字貿易壁壘水平,但判斷的問題存在口徑過大的隱患,從而不能簡單地用1和0來作答。相比之下,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的測算方法可以稱得上是細致入微,但從問題的設置上不難看出其歐洲小國經濟、政治共同體的特征,使用這些標準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國的數字貿易壁壘進行評價有失偏頗。未來,對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DSTRI)進行細化,使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更加客觀地測算世界各經濟體的數字貿易壁壘水平,減少兩種測算方法中打分制的主觀判斷,提高客觀、線性、量化的標準的比例,將會是更合理的數字貿易壁壘測算方法關注的重點。

(二)基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分析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通過對參與國際貿易的數字行業企業進行問卷調查,根據企業經營中面臨的限制政策來評估各國的數字貿易壁壘程度。問卷面向美國國內企業,因而無法借此了解美國數字貿易壁壘情況,但該報告提供了行業與企業層面的數字貿易壁壘量化分析,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2014年美國國際委員會(USITC)對數字通信和內容組合部門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俄羅斯、越南、印度等國對美國企業的數字貿易限制程度較高,分別有45.6%與29.2%的企業認為中國和俄羅斯存在數字貿易限制;澳大利亞、智利、泰國、挪威等國對美國企業的數字貿易限制較少,僅有6.5%的企業認為在澳大利亞的數字貿易政策限制了企業運營。此外,從企業規模和行業來看,對于大型企業來說,繁復或不明確的海關要求與數據保護(阻礙數據跨國流動)是限制零售行業與數字化溝通行業企業數字貿易程度最高的措施。不明確的法律責任施加給金融行業中小企業的數字貿易限制最多,不透明的法律監管與不明確的法律責任邊界使企業的經營成本提高,間接產生市場準入限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報告從行業與企業層面對世界各國的國際貿易壁壘進行評估,但該結果建立在企業問卷調查基礎上,一方面難以避免主觀判斷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受限于企業進行國際貿易的國別范圍。僅就2014年的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數據進行對比,二者的結果存在顯著差異。2014年數字貿易限制指數(DTRI)結果表明南非對數字貿易限制程度高達到0.342,在樣本國家內排名第9位;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結果顯示,從數字貿易自由化程度來看,南非排在第7位。綜合來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對于各國數字貿易壁壘的評估存在較大誤差。

(三)基于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的分析

本文選取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排名中靠前的國家、部分歐盟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來分析國際數字貿易限制情況。如圖2所示,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新西蘭與美國均為數字經濟發展環境較好的國家,這些經濟體得分均在0.80以上,其中日本位列第1位;歐盟國家次之,瑞典與德國分別為0.77、0.71;在發展中國家中,越南、中國與俄羅斯的得分依次下降,分別為0.54、0.47與0.36。由此推斷,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數字經濟發展水平較好,中國、俄羅斯的數字經濟發展水平較差,間接反映了前者的數據跨國流動更加自由,數字貿易壁壘程度較低。從各項指標來看,各國在市場準入與商業環境方面差距較大,在法律政策環境方面差距較小。俄羅斯的市場準入得分最低,表明其設定了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相比之下,日本在這一項上得分為1,表明其跨境數據流動非常自由。商業環境體現了企業的數字技術能力與數字技術應用水平,具體涉及到ICT相關的技術專利、產業數字化等方面。瑞典與日本在這一項得分均高于0.9,中國得分0.39。

圖2 各國數字貿易促進指數情況

此外,各國的基礎設施得分與經濟發展水平關系密切,發達經濟體的得分通常較高。需要注意的是,盡管美國的總體指標得分較高,反映了其較為開放的數字經濟環境,但相比其他指標,市場準入方面得分較低,表明美國對進入本國市場的外國數字企業設置了較多的準入限制。

五、啟示與政策建議

近年來,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的發展給世界經濟帶來了新的增長契機,數字貿易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關鍵組成部分。面對國際社會尚不統一和明確的數字貿易壁壘現狀,梳理各國數字貿易政策措施,評估數字經濟發展環境,對于中國進一步優化與提升自身數字貿易監管,推動建立一套成熟完善的國際數字貿易規則至關重要。由上文的分析可知,中國目前的數字貿易壁壘程度較高,對于國際數字貿易的限制較多,可能會抑制數字貿易帶來的對外貿易增長、經濟發展與福利水平的提升。同時,美國與歐盟等在數字貿易相關報告中指出,中國在市場進入、網絡審查與過濾、本地化要求與知識產權等方面施加較多干預。盡管放松數字貿易限制措施、降低壁壘水平能夠促進跨國數據自由流動,有利于數字貿易發展和數字經濟企業參與數字產品的全球生產分工,但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兼顧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更好推動本國數字經濟發展,是中國有效促進數字貿易面臨的關鍵問題之一。

(一)推動中國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夯實數字貿易發展基礎

由上文分析可知,數字貿易開放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緊密相關。發展中國家的監管水平與數字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有必要選擇性地利用數字貿易壁壘來實現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個人隱私與本國數字產業發展。但監管措施的不成熟、不完善往往帶來超過此目的的過度限制,造成抑制本國數字貿易發展的局面。對此,一方面,中國應化“被動防御”為主動,將數字貿易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加快發展數字經濟,夯實數字貿易國際競爭力的根基。數字經濟是新一代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的戰略要點,從各國的數字經濟發展形勢來看,2020年美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13.6萬億美元,位列世界第一,占GDP比重達到65.1%;中國數字經濟規模為5.4萬億美元,位列世界第二,占GDP比重達36.7%。盡管數字經濟規模較大,但從數字經濟占比方面,中國仍與發達國家存在差距,德國、英國數字經濟分別占GDP比重為66.7%、66.0%,韓國數字經濟占比為52.0%,數字經濟轉型已基本完成,數字經濟成為國民經濟增長的核心動力。從這一點來看,中國的數字化轉型道路任重而道遠。另一方面,中國要大力推動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應在立足于市場規模與工業體系優勢的基礎上,提高數字貿易發展的戰略高度,加強數字技術研究與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關鍵數字軟硬件的供給能力,在預防被“卡脖子”的同時,促進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融合發展,推動制造業等傳統行業的數字化轉型,加快金融科技領域的數字化步伐,充分發揮數字貿易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只有自身具備數字科技硬實力,才能在數字貿易進程中盡可能降低國外數字企業的沖擊,從開放市場中收獲更多數字貿易的益處。

(二)促進國際數字經濟包容性增長,倡導多邊合作降低數字貿易壁壘

數字鴻溝與數字貿易壁壘是當前數字貿易面臨的兩大問題,二者之間存在相互強化的傾向。當下各國數字經濟發展趨勢中,頭部領先集團多以發達國家為主,典型特點表現為數字經濟規模較大,多數發達國家數字經濟規模達到萬億以上,占GDP比重超過50%,且保持著正增速。相比之下,多數發展中國家數字經濟規模低于500億美元,占GDP比重在30%以下。數字鴻溝的存在表明經濟體間的信息技術水平差距較大,部分欠發達國家受限于自身基礎設施與經濟發展水平限制無法與世界互聯互通。一方面,落后的基礎設施勢使得外國數字經濟企業難以進入;另一方面,處于數字貿易“弱勢地位”的經濟體,傾向于數字保護主義,從而對數字貿易施加更多限制措施,而不發達的數字經濟水平又使其難以把握數字貿易的監管最優化,進而不但制約本國經濟增長,也阻礙了數字貿易發展,進一步擴大數字鴻溝。對于中國來說,數字鴻溝也是共建“一帶一路”中“南北失衡”問題的關鍵,對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雙邊貿易產生了負面影響。

因此,數字貿易壁壘并非各國面對的單一、孤立的問題,其解決方案應當在多邊合作交流的前提下進行,從人類命運共同體視角思考對策,只有這樣才能普遍降低國家間的數字貿易壁壘。對此,中國應當發揮負責任大國作用,在開拓發展中國家市場的同時,構建數字友好型“一帶一路”,將共建國家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軟件應用服務與電商成功經驗相結合,提高沿線國家的新型基礎設施水平和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在逐步縮小數字鴻溝的同時,暢通國際數字經濟合作,促進國際數字經濟包容性增長。

(三)站在發展中國家角度,構建開放、保護與發展良好平衡的數字貿易規則

為了應對數字貿易壁壘問題,更好地促進國際數字貿易發展,諸多國家簽署了包括CPTPP、DEPA等在內的多項多邊數字經貿協議,其規則的制定者與主導者多為美國、歐盟等數字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考慮和體現,這導致發展中國家的數字貿易壁壘較高。此外,日新月異的數字技術使得數字經濟內涵邊界不斷擴展,現有的數字經貿協議對各國的數字貿易政策并未達成良好的約束效果。對此,一方面,中國應積極主動參與國際數字貿易議題,主動對接與實施對發展中國家有益的數字貿易規則,爭取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話語權。另一方面,面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在數字貿易規則方面的領先優勢,中國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倡導構建對發展中國家有益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從而構建出開放、保護與發展良好平衡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同時,中國要借助多邊合作框架以及共建“一帶一路”,利用中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優勢,降低與相關國家的跨境電商壁壘,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此外,中國要推動在數字技術研發、網絡安全標準制定等方面的多邊數字貿易合作,并在跨境數據流動、個人信息保護、本地化要求等方面,推進與其他國家在數字貿易規則方面的雙邊或者多邊談判進程,在和諧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降低與其他國家的數字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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