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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效力的體系化闡釋

2024-02-02 15:01黃彥霈
甘肅政法大學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債務人效力債權人

黃彥霈

一、問題的提出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失債的同一性前提下,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睹穹ǖ洹返?51條第1款將債務轉移作為規范對象,要求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相比債務轉移生效與否,債務轉移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或因本屬債務轉移的自明之義,學理關注者甚寡。按照通說,在債權人對債務轉移表示同意后,第三人就會因債務的受讓成為新債務人,而債務人便自此脫離狹義債的關系。(1)參見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202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78-579頁;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六版),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184頁。此謂債務轉移的本體效力。(2)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31頁。然而,一旦回歸到條文本身,理論通說和實證規范之間的錯位就顯露無遺。第551條第1款欠缺法律效果要件,屬于不完全規范,難以澄清債務轉移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即使訴諸“轉移”的文義,解釋者也只能得出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的結論,而不足以推論出債務轉移產生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效力。這實際上意味著該條款根本無從構成債務轉移產生免責效力的依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卻理所當然地直接適用該條款作為裁判依據。相關裁判普遍地認為在債權人同意的場合中,原債務人可援用第551條第1款來主張不再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3)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12113號民事判決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2022)桂0602民初3603號民事判決書;甘肅省莊浪縣人民法院(2022)甘0825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1531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5民終2491號民事判決書;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終51號民事判決書。此種處理方式表明,裁判實務對債務轉移的效力以及對應的適用依據仍不無陌生之處??梢?,傳統理論上債務轉移具有免責效果的觀念,早已在現有學說與裁判中根深蒂固,但這實際上超越了現行規范所預設的效力范圍,進而在不經意間造成學理和規范之間的沖突。因此,探明債務轉移的效力來源,辨別債務轉移的效力類型,以及確定相應的適用依據,就成為不容輕視且亟需解決的問題。在民法典體系化適用的背景下,可能的解決方案仍取決于對現有規范的解釋和補充,故實有必要對債務轉移的效力作全面的更新考察。有鑒于此,本文將以債權人同意為出發點,結合類型化分析的方法,對債務轉移的效力進行體系化思考,以期架構出債務轉移的效力體系。

二、債務轉移效力的來源:債權人同意

雖然債務轉移已然長期且廣泛地運用于生活實踐中,但因深受羅馬法的影響(4)羅馬法不承認債權讓與,更不認可債務轉移。See Hein K?tz,European Contract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338;R.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Juta,1990,p.58.,此種交易方式自19世紀后才逐步被各國立法所接納。(5)現代民法對債務轉移首次規定者為《德國民法典》,隨后各國立法紛紛借鑒。法國民法更是于2016年債法改革后才首次擁有債務轉移制度。其緣由在于債務關系是建立在債權人信任債務人具備清償能力的基礎之上。(6)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六版),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82頁。如果債權人僅僅因為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就被迫接受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則當第三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時,債權人可能面臨損害之虞。(7)V.F.Terré,Ph. Simler,Y. Lequette et F. Chénédé,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2e éd,Dalloz,2019,p.1728.是故,為兼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各國或地區的共同做法是將債權人同意作為債務轉移的生效要件(8)參見朱廣新:《合同法總則研究》(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497頁。,而我國民法不外如是。不同的是,債務轉移的本體效力卻在我國《民法典》中付之闕如。即便以體系化視角審察第551條第1款,規范構造上的不完善亦得不到紓解。盡管我國民法以《德國民法典》第415條為借鑒,但卻未如德國法構建出完整的債務轉移的效力體系。(9)《德國民法典》第414條首先澄清了債務承擔實際上是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第415條第1款繼而說明,欲有效地實現上述目的,應取得債權人的同意。這種規范之間的相互補充使得《德國民法典》第415條第1款形成完全規范。隨后,第415條第2款又規定了債權人拒絕承認時的法律效果。由此,債權轉移的本體效力體系便展現出來。除第551條第1款外,我國《民法典》一方面未在其他規范中指明債務轉移的本體效力(10)即便對《民法典》第553條和第554條中的“新債務人”加以解釋,上述結論亦不發生改變。,另一方面又缺少對債務轉移的描述性規范。于是,債務轉移的效力究竟來源于何處,尤其是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效力,確有疑問。

(一)債權人同意的實質:雙重同意的區分與證成

針對上述問題,偶有學者指出,債務轉移產生免責效力的前提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務人可以擺脫原狹義債的關系。(11)參見肖?。骸丁春贤ā档?4條(債務承擔規則)評注》,載《法學家》2018年第2期。這一觀點其實意識到免除債務的效果并非債務轉移的法定效力,而是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息息相關,值得贊同。在司法實務中,部分法院通常也會重點關注債務轉讓合同是否配置免除條款,并把該條款作為重要依據和考量因素。(1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22)浙0109民初4853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2民終494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2)魯0786民再1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2021)閩0305民初2720號民事判決書。然而,此類看法只是粗略地將免責效力的發生,歸結于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債務轉讓合同中的具體條款,以至于忽視了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債權人同意。事實上,無論當事人在債務轉移合同中如何表明其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意愿,債權人對該債務免除的同意一旦欠缺,債務轉移根本不會產生合同所追求的效果。所以,問題的核心一直都不在于當事人是否具備免除債務的意圖,而是取決于債權人是否同意債務免除。準此而言,倘若債務人希望通過轉移債務來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僅取得債權人對轉移債務的同意尚不充分,仍需債權人同意免除相應的債務。這其實表明債權人同意具有雙重性,能夠被進一步區分為轉移債務的同意和免除債務的同意。

此種要求債權人雙重同意的觀點亦可以在法國民法中尋到蹤跡。法國于2016年對其民法典進行了債法改革,一改以往拒絕承認債務具有可轉移性的風范(13)V.M.Billiau,La transmission des créances et des dettes,LGDJ,2002,p.100.,對債務轉移(cession de dette)在法典內加以規定。其中,《法國民法典》第1327條第1款賦予了債務人可在債權人允許后轉讓債務的權利。(14)V.Code Civil art. 1327 al.1:Un débiteur peut,avec l'accord du créancier,céder sa dette.《法國民法典》第1327條第1款規定: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可以轉讓債務。但當涉及債務轉移的效力時,第1327條第2款卻要求債權人必須明確同意原債務人將在未來脫離債務,否則原債務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15)V. Code Civil art.1327-2:Si le créancier y consent expressément,le débiteur originaire est libéré pour l'avenir.A défaut,et sauf clause contraire,il est tenu solidairement au paiement de la dette.《法國民法典》第1327條第2款規定:如果債權人明確同意,原債務人將在未來脫離債務。否則,除非另有規定,他應對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表明,如果債權人只接受債務轉讓,那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就無法得以免除,即便其已失去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于此情境下,債務事實上僅在名義上發生了“轉移”。(16)V. Julie Colliot,La cession de contrat consacrée par le Code civil,4 Revue juridique de l'Ouest 31,50 (2016).可見,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和債權人同意免除債務在法國民法上是相互區分的。至于規范設計的原因,有法國學者解釋道,對于債權人而言,新舊債務人之間通常并不具有同等價值,法律應當賦予債權人是否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選擇權,而并非將債務免除直接視為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的法律后果。(17)V. P. Wéry,Droit des obligations,vol.2,Bruxelles:Larcier,2016,pp.898;P. Van Ommeslaghe,Les obligations,tome II,Bruxelles:Bruylant,2013,p.1873.此種意義上,該款實質上是對債權人意思自治的補充,從而使得債務轉移的法律效果取決于債權人的意志。(18)V. P. Wéry et al. La réforme du droit des obligations,LaCharte,2019,p.247.依托債權人雙重同意,法國民法繼而清晰地呈現出不同類型的債務轉移,從而在保障債務可流通性的前提下,極大地尊重債權人的處分自由。(19)V. B. Fages,Droit des obligations,12e éd,LGDJ,2022,p.481-482.

因此,第551條第1款中的“債權人同意”宜被理解為債權人雙重同意。一方面,在現有規范欠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唯有強調債權人同意免除債務,才能使債務人擁有正當的依據來擺脫原有債務的束縛;另一方面,肯定債權人雙重同意不但能夠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債務轉移的規范目的,而且可以為債權人在面對債務轉移時提供更多選擇的可能。(20)V. Y. Picod,Cession de dette et droit des suretés,6 AJCA 268,268 (2017).倘若依據通說觀點,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就等價于同意免除債務,而拒絕免除債務則被認定為拒絕轉移債務。在部分情況中,這種做法可能會違背債權人對債務轉移的真實意愿。然而,該不足卻恰好能被債權人雙重同意所彌補,特別是在債權人對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信任的情形中。于前述場合下,債權人在處理債務轉移時,除了無奈同意或斷然拒絕外,亦享有其他的選擇,即同意轉移債務但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

不過,債權人同意的雙重性將不可避免地在具體適用中引起解釋上的困難。誠如法國著名債法學者Francois Terré(弗朗索瓦·泰雷)所言,雙重同意容易造成債務人誤解債權人同意的內容而轉移債務,但最終卻無法實現其免除責任的目的。(21)V. F. Terré,Ph. Simler,Y. Lequette et F. Chénédé,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2e éd,Dalloz,2019,p.1731.如果債權人已明確同意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務轉移產生免責的效力,自無疑問。問題在于,倘若債權人未能清晰地表示出其免除債務的意思,譬如債權人僅籠統地同意債務轉移,債務轉移的效力如何就有待考察。這其實關涉著如何解釋債權人表述不清的同意。本質上,債權人同意是一種需受領的意思表示,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22)參見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頁。所以,在當事人對同意的內容存在爭議時,裁判者理應遵循《民法典》第142條第1款所規定的解釋規則,以理性人的標準探究債務人對債權人同意的應有理解。尤其是在債權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的情形中,各條款之間的邏輯關聯對確定債權人的意圖大有裨益。(23)See Lau Kwan Ho,Unilateral transfers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129 Law Quarterly Review 491,492 (2013).但需要提醒的是,盡管債務人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但由于債權人對免除債務的同意發揮著類似免責條款的功效,故法官在債權人表意不明時仍須堅持嚴格解釋。(24)參見楊良宜:《合約的解釋:規則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3-246頁。一方面,考慮到債權人同意要件的設置初衷,法官應當在解釋時偏向債權人,從而防止債權人因債務轉移遭受不利益。具言之,債權人未明確表明同意免除債務的,推定為不同意免除;債權人未明確表明同意轉移債務的,推定拒絕轉移。不過,在債務人可以提供相反證明時,上述推定皆能被推翻。另一方面,若依狹義的意思表示解釋無法得出確切的答案,裁判者便不宜再進行補充性解釋,不得主動為債權人的同意增添免除債務的意思,否則極易違背債權人的本意以及債務轉移的規范意旨。

分析至此,似乎有理由得出如下結論:在債務轉移中,債權人同意實質上是涵蓋轉移債務和免除責任的雙重同意。債權人單一地同意轉移債務并不必然使原債務人脫離原有債務的束縛,仍須考察債權人是否有免除債務的同意。當債權人同意的內容引發糾紛時,法官應對免責的意思表示從嚴解釋;存疑時,宜作出有利于債權人的裁判。

(二)債權人同意的形式:要式背后的利益衡量

盡管債權人同意對債務轉移的效力而言意義重大,但《民法典》第551條第1款卻未言明債權人同意的形式。雖有學者提出債權人應當采用書面同意的見解(25)參見梁慧星:《合同通則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021年版,第268頁。,但多數觀點卻認為,債權人同意是不要式行為,無須加以限制。(26)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78-579頁;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六版),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184頁;王洪亮:《債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466-467頁。同樣,債權人是否需要采用書面要式來同意債務轉移在比較法上也備受爭議。英美法盡管認可債權人書面同意的價值,鼓勵債權人采用此種方式,但尚未排除債權人口頭同意的效果(27)See E. Ailan Farnsworth,Contracts (Volume III),3rd edn,Aspen Publishers,2004,p.136.,故仍是不要式說的代表。這就與素來信奉要式主義的法國法不盡相同。法國法通常認為債務轉移的運行基礎是當事人簽訂三方合同(contrat tripartite)。(28)V. F. Terré,Ph. Simler,Y. Lequette et F. Chénédé,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2e éd,Dalloz,2019,p.1730.對于債務轉移合同,《法國民法典》第1327條第2款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件。(29)V. Code Civil art. 1327 al. 2:La cession doit être constatée par écrit,à peine de nullité.《法國民法典》第1327條第2款規定:債務轉移須以書面形式證明,否則無效。這其實說明債權人必須書面同意債務轉移或免除債務,否則不發生效力。此外,亦有個別國家作出不同的立法選擇。例如在波蘭民法中,雖然債權人同意離不開書面形式(30)See judg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Biatystok of 22.02.2017,I ACa 834/16.,但債權人卻能以任何形式拒絕債務轉移。(31)See Przemystaw Drapata,The Form of Agreement on the Transfer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 Party to a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1 Krytyka Prawa 209,213 (2021).各國不同的做法其實反映出各自的法律傳統,即要式主義在何種范圍或限度內貫徹于法律行為之中。由此收獲的啟發是,不能簡單地以他國立法作為贊同或反對債權人書面同意的依據,而是應當返回到我國的傳統法理之中,對債權人的同意是否需配備書面形式作出相應的價值判斷。

在私法領域中,要式化因限制了當事人對合同形式的自由選擇,故必須具備充分的理由(32)See Ewan McKendrick,Contract Law:Text,Cases,and Materials,9th ed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248-249.,而債權人書面同意亦不例外。于是核心之處在于,查明債權人同意要式化是否具有正當性。一般而言,債務人難以對純粹的口頭同意感到滿意,因為相比于書面形式,債權人同意的內容不易被固定與保存。(33)參見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96頁??陬^同意往往可能導致嗣后債務人無法證明其曾獲得過同意,進而造成債務轉移不發生效力。這種書面形式所附帶的澄清與證據的功能同樣對債權人影響深遠。債權人可以借助書面形式明確其同意的內容,從而防止債務人的誤解。從此種意義上,書面同意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債權人雙重同意不易被解釋的詬病。另外,強調債權人同意的書面形式也能夠督促債權人謹慎為之,避免其操之過急,起到降低風險和預防糾紛的效用。(34)See Hein K?tz,European Contract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348.

誠然,從價值層面出發,債權人同意的要式化是維護當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應然之義,但如何解釋《民法典》第551條第1款中“債權人同意”實際上是“債權人書面同意”,卻殊非易事。首先需要思考的是,這是否立法者的有意為之。對于民事主體同意的形式,《民法典》只在8處明確規定為“書面同意”,并散布于7個條文之中。其中,主要涉及權利人對更正不動產登記簿事項的書面同意;(3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0條。擔保人對變更相關擔保事項的書面同意;(36)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1、409、695、696、697條。以及受試者對人體臨床試驗的書面同意。(37)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8條。這難免會更令人確信上述觀點,即是說立法者的沉默代表著債權人同意不應被苛求書面形式??墒?,從立法者沉默中得出的結論卻并不可靠,通常只能視作未被證明的前提,仍須進一步論證。(38)托馬斯·M.J.默勒斯:《法學方法論》(第4版),杜志浩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271、351頁??疾煜嚓P立法材料的說明可知,與原《合同法》第84條相較(39)部分學者認為《合同法》第84條過于籠統,使得人們長期以來對債務承擔的性質及法律構造存在認識上的模糊。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26頁;李偉平:《債務加入對保證合同規則的參照適用》,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民法典》第551條第1款并未發生實質性的改動。(40)參見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202頁;朱廣新、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通則)》(2),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頁。條文的承繼暗含著此前學界關于債權人單一同意的觀點也隨之被延續下來。正是由于立法者未對債權人同意的雙重性具備充分的認識,且尚未留意書面同意對確定債務轉移效力的價值,所以該款才未突顯債權人同意的要式化。據此,與其說是立法者有意為之,毋寧說是立法者的疏漏所致。況且,上述所列舉的情形通常關涉權利人重大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因而法律才要求權利人使用書面形式,以便提醒他們在允諾需要上慎之又慎。然而,債務轉移中的債權人又何嘗不是如此。即便債權人書面同意會在一定程度上延緩債務移轉的效率,但該做法更為符合債務轉移的規范旨趣,避免債權人的利益因債務轉移而蒙受不當損害。因此,宜將第551條第1款中“債權人同意”限縮解釋為“債權人書面同意”。

當然,債權人如果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債務人享有轉讓債務的權利,則在債務人通知其轉移后或在其注意到轉讓行為后,就不得再反對或干預該轉移債務。(41)V.B.Fages,Droit des obligations,12e éd,LGDJ,2022,p.481-482.在這一情形中,債務轉移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合意時就發生效力。不過,債務人不得通過特別的約定排除或更改債權人同意,否則該法律行為徑直無效(42)該種約定是否具有效力在判例法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Giuffrida Luigi v Julius Baer (Singapore)Ltd 案([2010] SGHC 96)和Bennell v Westlawn Finance Ltd案中([2010] FCA 658),法官都認為債務人根據該約定有權在任何時候轉讓其債務。但有學者批評道,這類條款雖然措辭恰當,但并不能說明其有效性,尚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允許債務人單方面地轉移債務于第三人。倘若普遍承認特別約款的效力,容許當事人規避債權人同意對債務轉移的限制,這無異于改變傳統規則。See Lau Kwan Ho,Unilateral transfers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129 Law Quarterly Review 491,492 (2013).,且無須適用《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43)參見金可可:《強行規定與禁止規定》,載王洪亮等主編:《中德私法研究》(第1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頁;楊代雄:《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374頁。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該類排除權利的約定達成合意,但這也只能理解為債權人是通過事先拋棄權利的方式表明其同意債務轉移,而并非代表著債務人可不經債權人同意而實現債務的移轉。除事先同意外,為避免債務轉移的效力久懸不決,債務人依據第551條第2款的規定亦可主動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表示書面同意。在債權人逾期不答復的情況下,出于維護債權人利益的考量,法律應推定債權人不同意。

綜上所述,債權人同意既決定著債務轉移生效與否,又是債務轉移產生何種法律效果的來源。在內容方面,債權人同意具有二重性,可以被區分為轉移債務的同意和免除債務的同意。在形式方面,肯定債權人同意的要式性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具有正當性基礎,而且與債務轉移的規范目的相吻合。

三、債務轉移效力的類型化分析

承認債權人雙重同意所帶來的必然邏輯是,債務轉移的效力會因債權人同意的內容不同而隨之變化。故此,筆者將根據債權人是否同意轉移債務以及是否同意免除債務進行類型區分,并分別在不同情形中詮釋債務轉移的效力。

(一)債權人不同意轉移債務的情形

債權人明確拒絕,或者自催告后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表示同意,皆會被認定為債權人拒絕債務轉移。由此引發的法律效果是債務轉移不發生效力。不過,當債務移轉被債權人拒絕后,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如何,仍有疑問。有觀點認為,雖然債務轉移合同在當事人締結后成立,但其效力卻尚未確定,需要債權人嗣后的承認才能生效,故是效力待定的合同。(44)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六版),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頁;朱廣新:《合同法總則研究》(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500頁。于是,倘若債權人拒絕債務轉移,則轉讓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對于這一解釋,有學者評價道,由于轉讓合同自締結后業已生效,故效力待定的表述難以準確地體現出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45)參見朱廣新、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通則)》(2),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8頁。在意識到該問題后,另有論者提出完善方案,即債權人的拒絕僅使得轉讓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46)參見崔建遠:《合同法總論》(中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484頁。此外,亦有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債權人未承認時得以合意變更或撤銷債務轉移合同。(47)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44頁。這些不同的見解反映出學界尚未對債務轉移合同與債務轉移的關系取得共識。

在比較法中,即便部分國家的傳統學理對二者的關系持截然相反的態度,但卻無不肯定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分別以德國法和法國法為例。以物權行為理論著稱的德國民法將債務轉移合同和債務轉移予以分離,分別作為原因行為與處分行為。準此,債權人的同意僅關系到債務人是否享有轉移債務的處分權。如果債權人表示同意,債務人便有權轉移該債務;相反,一旦債權人拒絕承認,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則構成無權處分。此時,債務轉移固然不產生應然的效力,但作為原因行為的債務轉移合同卻不因此而無效。(48)參見陳自強:《民法講義:契約之內容與消減》,新學林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349頁。由于轉移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可從經濟意義上繼續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即便其與債權人尚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德國法將此稱為履行承擔(49)參見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頁。,但在奉行“一體原則”的法國民法中(50)參見K.茨威格、H.克茨:《比較法總論》(上),潘漢典、米健、高鴻鈞、賀衛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76頁;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62-163頁。,債務轉移的效力附著于債務轉讓合同之上。盡管如此,法國學說卻主張債權人的拒絕只會使得債務轉讓不可對抗(inopposabilité)債權人,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不受影響。(51)V. F. Terré,Ph. Simler,Y. Lequette et F. Chénédé,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2e éd,Dalloz,2019,p.1732.其原因是,當債權人拒絕時,轉讓人與受讓人所達成的債務轉移合同不會改變債權人的處境,所以法律欠缺直接的理由來剝奪該合同的全部效力。(52)V. Larroume,Commentaire d'arrêt:TGI Strasbourg,24 mars 1971,DDJ (Juin.25,2007).據此,不同意的債權人在其債權范圍內仍可對債務人主張權利,就如同債務轉移不存在一般。

由上述對比可知,盡管德國法和法國法存在不同的理論淵源,但殊途同歸的是,二者通過選取不同的解釋路徑在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方面達成一致。重新審視我國的理論學說就能夠發現紛爭的根源在于,是否基于同一理論作出嚴格和統一的解釋。我國的效力待定說備受爭議的緣由在于,相關觀點未建立在區分原則之上,以致誤將效力待定的對象認作債務轉移合同,而非債務轉移這一處分行為。即使后續學說肯定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把債權人同意作為債務轉移對債權人的生效要件,但依托的理論卻已改弦易轍,投向行為一體說之中。實際上不管學者們傾向何種學說,肯定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才真正地考慮到現實需求的多樣性。一方面,債務人雖然繼續承擔債務,但可以根據該合同請求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即便債權人對此拒絕接受,債務人也能夠在履行義務后根據該合同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由于轉移合同的效力仍然存續,債權人也能夠在債務人嗣后無法清償時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概言之,在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的場合下,債務轉移不發生效力(至少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故債務人仍須對債務的清償負責,但這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

(二)債權人單重同意的情形

債權人單重同意主要是指,債權人僅同意債務人對外轉移債務,但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這意味著,盡管債務已轉移到第三人處,但債務人因未獲得債權人的免除,所以仍未脫離原有債務關系的束縛。此種債務轉移使得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對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極大程度地消弭債權人對債務無法被第三人清償的擔憂??墒?,部分學者對不免責的債務轉移的獨立性卻深表懷疑,認為在原債務人沒有被免除債務的情形中,第三人受讓債務的行為應當解釋為債務加入。(53)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53-754頁;韓世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34頁。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也持相同的態度(54)參見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5233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7843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8民再48號民事判決書。,并把原債務人是否被免除債務作為免責的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標準以及是否適用《民法典》第552條的前提。

難以否認,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但二者卻隸屬于不同的制度框架,展現出相異的運行機制。首先,在主體關系方面,債務加入在結果上未產生債務移轉的效果,無法引起債務人的變更。(55)參見楊代雄主編:《袖珍民法典評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491-492頁。相反,即便此類債務轉移不能使債務人免除債務,但債務卻在事實上已移轉于第三人處。其次,二者的制度功能判然有別。就債務加入的制度價值而言,學界新晉的見解是彰顯債務加入的擔保屬性,即是說加入人起到類似保證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效用。(56)參見崔建遠:《“擔?!北妗趽7夯锥藝乐氐乃伎肌?,載《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12期;夏昊晗:《債務加入法律適用的體系化思考》,載《法律科學》2021年第3期;李偉平:《債務加入對保證合同規則的參照適用》,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依這種擔保的視角考察,債務轉移中的債權人要求原債務人繼續承擔責任,實際上也發揮著類似保證的作用。(57)V. B. Evva,Délégation et cession de dette:approche comparative,144 J. sociétés 35,35 (2016).但區別于債務加入中的擔保對象,這里原債務人所“保證”的是第三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最后,債權人嗣后免除債務的效力亦不甚相同。在債務加入生效后,倘若債權人出于種種原因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則加入人能夠援用《民法典》第520條第2款,從而在債務人被免除的債務份額內向債權人主張債務消滅。但在債務轉移中,如果債權人嗣后同意免除債務,情況就有所不同。雖說第三人此前與原債務人共同處于連帶債務關系中,但伴隨著債權人同意的內容發生變化,免責的債務轉移的構成要件自債權人同意債務免除后就得以補充。于是,第三人必須單獨地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并且無法主張債務消滅。

上述不免責的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異質性無不說明,不免責的債務轉移是獨立于債務加入的一種特有的債務轉移方式。在該情形中,原債務人不會因債權人的單重同意而從債務關系中釋放出來,仍須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債務,直至第三人或者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完畢。(58)See Bashir v. Moayedi,627 A.2d 997 (1993);Western Oil Sales Corp. v. Bliss &Wetherbee,299 S.W. 637 (1927).既然如此,《民法典》有關連帶債務的規定原則上自可適用于該類型債務轉移。然而,關于債務轉移之連帶效力的討論卻不應止步于此。依照第519條的規定,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后只可就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向原債務人追償,并取得法定代位權。如果二者未另行約定,在相關份額難以確定時,實際清償的第三人能夠向原債務人追償到一半份額的債務。換言之,債務人至少需要對一半份額的債務承擔單獨的責任。這其實就和不免責債務轉移的初衷相背離。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并非追求原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而是希冀原債務人能夠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除另有約定外,一旦允許第三人在履行全部債務后向原債務人追償,則債務轉移就失去應有的意義。因此,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該結論在比較法上也并非孤例。在法國法中,就不免責的債務轉移而言,即使債務人和第三人處于連帶關系中,但因債務已移轉至第三人處,故真正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是第三人。而原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則是《法國民法典》第1318條所規定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59)V. F. Terré,Ph. Simler,Y. Lequette et F. Chénédé,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2e éd,Dalloz,2019,p.1731.以此而言,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后便不享有追償權;而如果債務被原債務人清償,則原債務人可在其清償的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值得注意的是,在債務加入法定化之前,學界也存在支持債務加入人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聲音。(60)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36頁。在《民法典》第552條明確為“連帶債務”后,相關爭論也隨之平息。不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52條似有推翻這一定論之嫌。雖然該條解釋總體上是連帶債務人的追償權在債務加入情形中的具體適用,但其中最為顯著的變化是,在欠缺約定的場合下,債務加入人在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可以請求債務人返還所獲利益。(61)參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52條,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8071.html,2023年7月17日訪問。由此,加入人同樣不必再考慮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為多少,而是可以直接追償債務人所獲的利益。事實上,凡是加入人所履行的債務,無不會使債務人獲利,所以加入人能夠向債務人追償一切自己所清償的債務。這其實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所持的真正立場是,加入人實質上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債務。該結論自然對不免責的債務轉移產生影響。固然,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之間界限分明,擁有著各異的法律構造和制度價值,但二者在法律效果方面卻存在相似之處,即債務人和第三人(或加入人)皆須承擔連帶債務。因此,基于類似事務同等處理的原則,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52條可以為不免責的債務轉移中的債務人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提供指引。

此外,債權人的單重同意也可以表現為僅同意免除債務,但不同意轉移債務。但是,這種情況已經不再屬于債務轉移的范疇,而構成債務免除,故直接按照《民法典》第575條的規定處理即可,不再贅述。

(三)債權人雙重同意的情形

在債權人同意轉移并免除債務后,相關債務由原債務人轉移至第三人處,原債務人脫離債務的束縛,發生免責的法律效果。需重申的是,債務人之所以被免除債務并非源于債務轉移,而是因為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意愿。是故,債務人得以免除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典》第575條,而非第551條第1款。但依照第575條,債務人卻能夠在合理期限內拒絕債權人的免除。繼而引出的問題是,被轉移債務的債務人能否享有該拒絕權。通說對此持否定意見,其認為,債務人拒絕受益會造成債權人喪失已經取得、對新債務人的請求權(62)參見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頁;朱廣新:《合同法總則研究》(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498-499頁。,故原債務人必須容忍由此帶來的免責。(63)參見迪爾克·羅歇爾德斯:《德國債法總論》(第7版),沈小軍、張金海譯,中國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09頁。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仍須結合不同的情形予以分析。具體而言,債務人如果已參與到債務轉移的過程中,無論是親自簽訂債務轉移合同,抑或是表示接受第三人和債權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均不得享有拒絕利益的權利。該場合下,賦予債務人拒絕權會將債務人不當地置于優勢地位,致使債務人,而非債權人,實質上決定著債務轉移能否產生免除債務的效力。此種做法明顯與債務轉移的制度價值相沖突。另外,前述債務人的參與行為也會使第三人和債權人相信債務人的本意就是想擺脫狹義債的關系。在實踐中,往往正是因為這份信賴,第三人和債權人才會投入時間和金錢來促成債務轉移的發生。所以,如果任由債務人嗣后隨便改變心意,這不可避免地損害債權人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然而,倘若債務人未經自己協助或參與而取得債務免除,結論則似乎不盡相同。對于該“意外之喜”,債務人實際上與其他情形中被免責的債務人別無二致。此時,債務人的真實意愿理應得到尊重,故債務人有權拒絕債權人和第三人對其財產關系的隨意安排或干預。由此產生的效果是,債務轉移自始不具有免除債務的效果,可這并不影響債務移轉的發生。以此而言,債務轉移能否產生免除債務的效果不但關涉著債權人同意,而且取決于債務人是否享有拒絕權,以及是否拒絕利益。只有分別滿足這些條件后,自債權人雙重同意之時,債務轉移方才確定地產生免除債務的效力?;诖?,第三人(新債務人)便開始承擔受讓的債務,即便嗣后無力清償債務,亦須承擔相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原債務人對此并不負擔任何擔保義務。

概言之,鑒于債權人同意的具體內容存在差別,債務轉移的效力也大相徑庭,呈現出三種效力范式。當債權人不同意移轉債務時,雖然債務轉移不發生效力,但不影響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在債權人僅同意轉移債務的情形中,即便債務被移轉至第三人處,可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仍須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只有在滿足債權人雙重同意的條件后,債務轉移才會產生免除債務的效力。

四、債務轉移效力的體系重構

基于類型化分析,債務轉移的法律效果得以辨明。同時,憑借邏輯演繹的結果,效力體系的基本輪廓也逐漸清晰。然而,現有規范卻無法為上述結論提供確切和有效的依據,特別是對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因此,如何借助法律解釋與補充,探析不同效力的債務轉移在《民法典》中的適用進路,從而重新構建出完整的效力體系,是本部分的研究重點所在。

(一)效力依據的檢視與反思

《民法典》關于債務轉移的體例安排并非井然有序,涇渭分明。衡諸立法者的本意,我國民法本應圍繞著債務承擔而塑造出一套完整的規范體系。根據債務人是否被免責,債務承擔將會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從而在邏輯層面上實現周延。準此,第551條的規制對象便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而并存的債務承擔則對應的是第552條。這也是理論學說所普遍認可的觀點。依此種解釋,第551條就需要被理解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須征得債權人的雙重同意。當債權人同意免除債務時,債務人根據第575條債務免除的規定,使得債務轉移產生免除債務的效力。至于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因為原債務人仍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債務,所以這構成第552條所規定的并存的債務承擔。依此觀之,債務轉移的效力依據貌似都得以確定。

遺憾的是,這種追求體系融洽的意圖卻因條文的具體設計而落空?;貧w到規范本身,《民法典》最終選用了以債務轉移為核心的立法體例,并且引入債務加入予以補充。隨著債務加入在第552條中的法定化,不同學者開始對債務轉移的內涵與范圍產生分歧。有論者認為,依立法者的意圖,第551條第1款中的債務轉移僅限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從而區別于債務加入(并存的債務承擔);(64)參見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202頁;朱廣新、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通則)》(2),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頁。而另有觀點卻主張,債務加入和免責的債務承擔同屬債務轉移(65)參見夏昊晗:《債務加入法律適用的體系化思考》,載《法律科學》2021年第3期。,并共同適用債務轉移相關的效力規則。(66)參見李宇:《民法典分則草案修改建議》,載《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究其原因在于,學界未厘清規范概念與學理概念的關系(67)這里分別所指學理上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及規范的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這些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均未得到重視和闡釋。對此,筆者將嘗試后文予以探討和區分,旨在澄清各自的內涵。,以致混用的現象早已司空見慣。如果不加闡釋而僅出于比較法上的原因,便將這兩類概念等同視之,不僅在邏輯論證方面頗顯草率,還易令人對債務轉移的法律效果產生困惑和誤解。由此引發的后果是,以債務轉移為中心的立法體例的特殊性被忽略,從而加劇理論通說和實證規范的矛盾。

為此,闡明兩類概念就實屬必要。就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而言,由于二者并未存在實質的差別,且分別被多國立法所使用,所以不免有觀點認為二者在事實上能夠實現同義轉換。(68)See Justine Kirby,Assignments and Transfers of Contractual Duties:Integrating Theory and Practice,31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Law Review 317,319 (2000).然而,如果深入剖析各國的立法體例,便會發現二者的側重點迥然不同。凡是采用“承擔”的立法例皆是將債務承擔視為法律效果,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15條第2款規定,拒絕承認者,視為未承擔債務。(69)參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法學基金會編譯:《德國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68頁。而采用“轉移”的立法例則是將債務轉移作為債務人發生變更的方式。至于債務轉移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則須另行規定。(70)V.P.Berlioz,La cession de dette,RDC,2015,p.803.質言之,債務承擔側重的是法律效果,由第三人承擔債務;而債務轉移強調的是法律行為,債務人向第三人移轉債務的行為。另外,對于債務加入和并存的債務承擔,通說觀點是將并存的債務承擔等同于債務加入(7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78-579頁;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33頁。,但這明顯混淆了二者的關系。即便有學者指出,債務加入在類型上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7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882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書。,但該見解隨后卻因未意識到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而推論出債務加入隸屬于債務轉移。(73)參見夏昊晗:《債務加入法律適用的體系化思考》,載《法律科學》2021年第3期。這不免會令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債務加入僅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如何承擔債務的諸多方式里的一種。從該意義上,即使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但這并不排除二者能引起相同的法律的效果,即并存的債務承擔。因此,與其說并存的債務承擔是債務加入的上位概念,毋寧說是債務加入引起加入人和債務人并存承擔債務的法律效果。

在澄清規范概念的內涵后,通說所確定的效力依據似乎就不盡人意。第552條實際上難以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的一般條款,而僅限于因債務加入所導致的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緣由在于,第552條一方面在術語選擇方面使用的是“加入債務”,從而排除債務轉移的可能;(74)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相互對立的觀點亦可在體系中尋到支持?!睹穹ǖ洹返?96條將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分置兩款加以規定,可見一斑。另一反面,該條在構成要件方面不要求債務人同意,體現了和債務轉移相異的價值基礎。(75)債務加入的基礎在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債務人和第三人可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而直接設立債務加入。參見肖?。骸丁春贤ā档?4條(債務承擔規則)評注》,載《法學家》2018年第2期??梢?,不免責的債務轉移無法被囊括進第552條的適用領域之中。對此,可能的修正方案是將第552條進行目的性擴張。由于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同樣能夠引起并存的債務承擔,所以第552條存在計劃之外的漏洞。為避免其規范目的被限定于調整債務加入,以致無法貫徹規制并存債務承擔的規范意旨,該條的適用范圍應擴張至文義原本不涵蓋的產生連帶效力的債務轉移。(76)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9頁。因此,經目的性擴張的第552條就成為不免責的債務轉移的規范依據,從而形成理論中以債務承擔為導向的效力體系(見圖1)。

圖1 以債務承擔為導向的效力體系

然而,這種漏洞填補的方法難免會表現出以下三方面缺點。第一,將第522條作為債務加入和不免責的債務轉移的共用基礎,將進一步模糊二者之間的關系。隨著債務加入獨立說的興起與逐步地被接納,放棄將債務加入置于債務移轉部分的觀點已在理論學說中初見端倪。(77)該類學說聚焦于債務加入所蘊含的擔保功能,主張債務加入參照適用保證規則,從而成為一項獨立規則。此種見解具有合理性,并且符合各國立法對債務加入調整的方向,值得肯定。參見夏昊晗:《債務加入法律適用的體系化思考》,載《法律科學》2021年第3期;中田??担骸度毡久穹ㄐ薷闹械膫鶛嘧屌c和債務承擔》,高翔譯,載《東南法學》2020年第1期;B. Evva,Délégation et cession de dette:approche comparative,144 J. sociétés 35,35-37 (2016).在此種趨勢下,重新回歸傳統理論的做法就略顯不合時宜。第二,將第552條作為基礎規范進行目的性擴張的效果并不理想。因為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之間的異質性決定了二者并不存在通用的規則,這就使得以現有規范推論出債務轉移規則殊非易事。即便二者在法律效果具有共性,但仍存在細微的差別。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是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不過,這在不免責的債務轉移中就發生了轉換,即債務人在未被免除債務的范圍內和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三,具體適用不易。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如果支持該補充方法,不但須證明第552條的文義與規范目的出現不一致,認定存在法律漏洞,而且須分析該條和第551條的關系,以便證成第552條能夠進行目的性擴張。為了減輕闡釋或說理的負擔,裁判者更愿意直接適用規則,所以傾向于不再區分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而將第552條視為并存債務承擔的一般規則(78)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終8050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7251號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8120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終7717號民事判決書。,即便這已構成對法律的續造。

(二)效力體系的具體構造

考慮到目的性擴張的弊端,另一種解釋方案就呼之欲出。盡管第551條第1款通常被認定為能夠產生免除效力的債務轉移,但條文所采用的具體表述卻留有解釋的余地。為彌補不免責的債務轉移在體系中的缺漏,應擴大解釋第551條第1款中的“轉移”,以便包含不同類型的債務轉移。需要提醒的是,雖然該解釋方法和目的性擴張具有相似之處,但實質的區別在于該擴大解釋的結果并未超過“轉移”的文義。據此,第551條第1款就成為債務轉移的一般條款,其適用范圍就不再限于免責的債務轉移。于是,以債務轉移為導向的效力體系就構造出來(見圖2)。憑借債權人同意這一媒介,債務轉移能夠被賦予不同的效力,從而滿足當事人日常交易的需要。在債權人雙重同意時,依據債權人免除的意思,債務人援用第575條債務免除的規定,使得債務轉移產生免除債務的效力;在債權人單重同意時,遵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和第三人構成518條所規定的意定的連帶債務人。產生的結果是,債務轉移產生了連帶債務的效力。至于債務人的追償權,參照適用《合同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52條便可獲得依據。質言之,債務轉移發生何種效力將完全取決于債權人表示何種同意。在該體系框架下,第551條第1款的彈性得到淋漓盡致地發揮,私法自治的精神也隨之獲得極大地尊重與貫徹,擴大解釋的合理性也由此得以證實。而在司法裁判中,采納擴大解釋亦有助于法官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探尋和解釋債權人的同意中,而不必再費心費力地填補法律漏洞。此外,在體系上,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關系也會因把第551條第1款作為一般規則而愈發明朗。自此,第552條就是關于債務加入的專屬規范,而非并存債務承擔的一般規定。帶來的直接效益就是,債務加入不必再囿于傳統債務承擔的共同規則,能夠出于功能上的需要,類推適用保證的規定來解決相關法律適用的問題。(79)參見李偉平:《債務加入對保證合同規則的參照適用》,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

圖2 以債務轉移為導向的效力體系

在債務轉移的效力依據得以確定后,探明不同效力之間存在何種關系,就顯得格外重要。正如前述,債務轉移會受債權人同意的影響而分別對原債務人產生不同的效力,即原債務人可能自此擺脫債務關系抑或是繼續承擔連帶債務。留有疑問是,究竟何種效力才是債務轉移的一般效力。針對該問題,可能招致的質疑是,兩種效力分別對應的是不同類型的債務轉移,二者事實上處于平行并存的狀態,故何有一般效力之說。但不容忽視的是,區分債務轉移類型的基準是債權人是否同意免除債務。所以,欲實現免責的債務轉移,除達到不免責的債務轉移所要求的設立條件外,債務人另需取得一項特殊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承諾。這不僅意味著免責的債務轉移實際上是更加特殊的轉移方式,而且也體現出免除債務的效力并非債務轉移的一般效力?;诖?,債務轉移的一般效力應為,經債權人書面同意轉移債務后,第三人和原債務人對轉移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債權人書面同意免除債務人的清償時,債務轉移則產生免除債務的特殊的效力。之所以強調債務轉移的效力階層更多是基于體系效益的衡量。一方面,“一般效力—特殊效力”的建構能夠為不同效力之間的相互轉化提供紐帶。尤其是法官對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承諾存疑時,根據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債務轉移并非就此不發生效力,而是使得債務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另一方面,該種效力關系也有利于后文體系化地研究涉及第三人與擔保人的效力規則,從而辨別出債務轉移的共通規則和特殊規則。

總體而言,《民法典》針對債務轉移所制定的規范存在定位不清、分工不明的瑕疵,特別是無法明晰不免責的債務轉移的效力依據。較為可行的解決辦法是對第551條第1款進行擴大解釋,將其作為債務轉移的一般規則。如此,債務轉移的效力就完全依據于債權人同意的內容而分別產生不同的效力,在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亦妥善地處理了其與債務加入的關系。

(三)效力規則的再解釋

債務轉移的效力并非單純地局限于債務人是否承擔責任,也關涉著第三人的權利和擔保人的利益?!睹穹ǖ洹酚脭祩€分散的效力規則對此予以回應。盡管這些條文皆圍繞債務人轉移債務而展開,但相關效力的性質究竟為何,是債務轉移的一般效力抑或是特殊效力,仍須仔細斟酌。

1.通用的效力規則

由于債務轉移不改變債之統一性,第三人在獲得債務移轉的同時,自然能夠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作為債務轉移的通用規則規定于《民法典》第553條前半句中。據此,第三人和原債務人(如果其未被免除責任)皆能夠以該債權債務關系中固有的抗辯來對抗債權人,例如權利障礙之抗辯和權利毀滅之抗辯。(80)參見王澤鑒:《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37頁。當然,每個主體亦能以自身特有的抗辯來對抗債權人,自不待言。唯需考慮的是,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時,第三人能否向債權人主張抵銷。雖然比較法對此存有分歧(81)比較法上存在三種立法例:可以抵銷,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328條;不得抵銷,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22條第2款;不得抵銷,但是在可得抵銷的債權范圍內有權拒絕履行,例如《日本民法典》第439條第2款。,但國內通說觀點是,允許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抵銷權無異于允許處分他人的權利,并不恰當。(82)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48頁;蔡睿:《民法典中連帶債務人之一人事項所生效力的制度設計》,載《河北法學》2018年第12期。于是,這種見解也被《民法典》第553條后半句所采納,同樣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債務轉移。然而值得追問的是,在不免責的債務轉移中,如果第三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原債務人能否主張抵銷。答案同樣是否定的。理由在于,雖然肯定原債務人的抵銷權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原債務人事后追償,但原債務人的行為仍屬于替代第三人行使他人特有抗辯的范疇,會不當地干預第三人的處分自由。此外,根據《民法典》第554條的規定,債務轉移的效力及于從債務。這是由主債務和從債務之間的密切關系所決定(83)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六版),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頁。,不受債務轉移的類型所影響。

2.特殊的效力規則

當被移轉的債務之上附帶擔保,債務轉移就與這些擔保人的利益息息相關。通常而言,擔保是建立在一定信賴關系之上,具有專屬性(84)參見朱廣新、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通則)》(2),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8頁。,所以除滿足相應的條件外,不會隨著債務轉移而移轉。鑒于此,《民法典》第391條和第697條第1款分別對帶有擔保物權的債務和帶有保證的債務予以規定,茲分析如下:

就保證債務而言,除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保證人僅對其書面同意的債務轉移承擔保證責任。第697第1款的適用對象明顯是免責的債務轉移。這是因為在不免責的債務轉移中,債務人仍須對債務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而不脫離債務關系。那么,所提供的保證也應當延續。這一觀點也間接被第697第2款印證,即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第三人加入債務影響??紤]到二者產生類似的法律效力,參照適用第697第2款也能成為請求保證人在不免責的債務轉移中承擔保證責任的依據。

相較之下,第391條的表述過于抽象,有待進一步闡明。首先是擔保人所能提供擔保的類型。該條雖選用的術語為“擔?!?,但處于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中。依體系解釋可得,此處的“擔?!眱H指的是擔保物權。按理所有的擔保物權類型都應當被涵蓋進第391條中的“擔?!敝???捎捎谠摋l中的擔保是需要第三人提供的,這其實表明該條是把留置排除在外。其原因是,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對合同留置的承認(85)See Richard Calnan,Taking Security,4th edn,LexisNexis,2018,p.391-393.,我國《民法典》中的留置僅限于法定留置,故第三人不能主動通過合同設定留置;其次是該條的適用范圍。衡諸第391條的文義,提供擔保物權的第三人僅對其書面同意的債務轉移承擔擔保責任??墒侨绻麄鶛嗳嗽趥鶆辙D移中未免除債務人的責任,且債權最終是因債務人而無法實現,那債權人理應對擔保財產保有優先受償權??梢?,第391條僅是關于免責的債務轉移的特殊規定;(86)參見郭明瑞:《物權法通論》,商務出版社2019年版,第259頁。最后是擔保人的范圍。第391條只列舉了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權的情形,而對債務人提供的情形卻不置可否。有學者主張,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當債務發生轉移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無須征得債務人同意而繼續有效。(87)參見徐滌宇、張家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精要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410-411頁。雖然該見解貼合債務轉移的規范旨趣,但該區別對待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做法卻有違平等原則。耐人尋味的是,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28-1條第1款的規定,在免責的債務轉移中,第三人設定的擔保只有在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存續。同樣是因為法條未覆蓋債務人設定擔保的情形,類似爭論也繼而充斥著法國的學界和實務界。(88)V. J. Francois,Les opérations sur la dette,RDC,2016,p.45.為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平等性,法國立法機關于2018年4月對該條予以更正,將債務人設定的擔保納入規范的范圍內。(89)V. F. Terré,Ph. Simler,Y. Lequette et F. Chénédé,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12e éd,Dalloz,2019,p.1734.在偏重債權人保護和平等對待擔保人之間,法國民法最終選擇了后者。至于我國民法會作出何種價值判斷,則留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釋明。

結 論

在債務轉移中,債權人同意占據著至為關鍵的位置。這表現為,不但債務轉移的生效與否取決于債權人同意,而且債務轉移產生何種效力受債權人同意的內容所影響。在債權人僅同意轉移債務的情形中,即便債務被移轉至第三人處,可由于債務人尚未擺脫債務關系的束縛,故仍須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倘若債務人在此基礎上又獲得債權人免除債務的同意,則其憑借債務轉移便不再負擔履行義務。然而在體系上,《民法典》卻未對不同類型債務轉移加以區分,甚至不當地混淆債務加入和不免責的債務轉移之間的關系,以致相關規范定位不明,進而無法作為明確的效力依據。為彌補體系上的不完善,合理的解決路徑是對第551條第1款進行擴大解釋,將其作為債務轉移的一般規則,構成以債務轉移為導向的效力體系,從而厘清其與債務加入的邊界。在統一效力依據后,基于不同類型債務轉移的關聯性,根據形式邏輯規則,宜將債務轉移的效力建構為“一般效力—例外效力”的階層模式,以便最大程度地發揮體系效益。由該體系視角觀之,《民法典》第553條和第554條就成為債務轉移效力的通用規則,而第391條和第697條第1款則構成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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