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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技術規范治理的普惠性進路

2024-02-03 03:54黃竹智
南海學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倫理人類科技

黃竹智

(鹽城市交通運輸局,江蘇 鹽城 224000)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明確了增進人類福祉、尊重生命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風險、保持公開透明的科技倫理原則,指明了以倫理先行、依法依規、敏捷治理、立足國情、開放合作為要求的治理方向。面對科技風險,通過預防原則和成本效益分析比較,可以得出“成本效益分析本身的反事實論證的屬性無法回應價值通約的問題以及科技風險的人為屬性,預防原則應當成為政府以法律的手段因應科技風險的主要原則”的結論[1]。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基因編輯類人類增強技術越來越成為人類增強生命健康科技領域的研究熱點。雖然2018年“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始作俑者賀建奎鋃鐺入獄,但是法律并非要也不可能嚴格限制基因編輯技術未來的發展。作為人類不斷追求完善的一種技術手段,基因編輯技術展現的“追求完美”“制造完美”與基于人性道德根據的“反對完美”總是如影隨形,二者構成了人類追求完美的工具與價值沖突[2]。

一、基因編輯技術及其風險

(一)基因編輯技術及其技術目標

基因編輯技術通過對生物體內源基因進行精準定點修飾,能夠“瞬間”改變數十億年自然進化所積淀的遺傳性狀,沖擊著“保守的遺傳倫理秩序”。在融合了現代信息技術理念后,基因表達程序中的“染色體開放狀態”被視為“能夠按照設定的程序、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地點有序地表達”的“編程語言”[3]?;虺蔀槟軌虮蝗我庑薷牡摹按a”,基因編輯技術替代激活人體功能運行的自然進化編碼,驅動著復雜的人體程序向著更“完美”的狀態運行。在今天的技術條件下,能夠借以對基因進行編輯的主要技術包括重組核酸酶介導的歸巢核酸內切酶(MN)、鋅指核酸酶(ZFN)技術,通過類轉錄激活因子效應物核酸酶(TALEN)技術,通過RNA引導的規律性重復短回文序列簇(CRISPR/Cas)技術,以及通過堿基引導編輯的單堿基編輯(base editing,BE)和先導編輯(prime editing, PE)五種形式[4]。其中CRISPR是當前主流的技術,通過與現代信息通訊技術、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的完美融合,提高了該技術未來爆發式發展的可能[5]。

基因編輯技術的主要目標在于進行基因功能研究,并以此為基礎通過對生物體的基因改造實現人類的特定目的與需求。有研究表明,當前基因編輯技術大都被潛在應用于基于人類的醫學治療、預防、增強以及異種移植,而非著眼于對非人生物的任何可能的應用[6]。通過對人與非人的區分,大多數要求限制基因編輯技術的呼吁試圖探討不同應用場景的倫理差異,而在針對人的應用中的治療、預防、增強的區分似乎又都能體現在對人的原初狀態的改善愿望上。產生不同應用場景差異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這個技術引起的道德、倫理、法律、政治等方面的爭議?;蚓庉嫾夹g的推崇者期望能夠歸納出一個贏得多數人認同的技術功能區,在人體胚胎細胞的編輯方面則希望通過對“非遺傳性”(non-inheritable changes to a person’s,DNA)功能的限縮贏得研究空間,而技術的拒斥者則期望通過對技術目標風險的放大來警示人類。但無論爭議的雙方如何基于不同文化塑造的文明形態對“人的本質”表達他們的不同看法,其中都涉及對“人的本質”的哲學思考。從CRISPR以及基因編輯技術數十年來的發展歷程來看,最重要的突破往往來自完全不可預測的起源?!安⒎翘囟ǖ难芯磕繕?而是個人的好奇心推動了科學技術超出預期的發展”[7],這在包括基因編輯技術在內的所有科學技術領域都有體現。

(二)基因編輯技術的應用風險

面對基因編輯技術描繪的“無疾病、無饑餓、無污染和人人長壽的”當今世界無限增強的美好新世界版本[8],憂慮似乎集中在倫理上,科技本身似乎是完美無缺的。在自然的生態系統經受人化社會結構的塑造過程中,人類社會逐步形成全面應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理性知識影響人的行動的“技術治理”社會。似乎自然生態系統中的科學技術,面對的僅僅是不斷被證偽的謬論,沒有理論與現實的鴻溝,只有錯與對的界限。在基于堿基的基因編輯技術被發明以前,主流的CRISPR/Cas技術的主要技術風險在于“脫靶效應”與“非完全性”[9]。雖然“利用CRISPR/Cas9作為切口酶高效地介導基因定點敲入或對基因組的點突變”進行編輯的基因技術,能“避免ZNF、TALEN和CRISPR/Cas9的脫靶效應造成的潛在危險”[10],使得基于CRISPR/Cas9的基因編輯技術可以精準編輯基因,展現出很好的應用前景[11],但理論上的完美無法替代現實中的技術風險。盡管曾經導致極大風險的DSB被單堿基編輯技術克服,但“脫靶效應和旁觀者編輯依舊是目前棘手的問題”。單堿基編輯器基于融合蛋白的實質,單堿基“各組分之間能否緊密結合實現編輯功能也是需要進一步驗證的”[12]。由此看來,似乎是基因編輯技術從技術層面難以消除的理論與現實間的鴻溝造成了應用風險,成為其應用的倫理障礙。

首先,基因編輯技術所面對的問題在于它所致風險的整體人類性。它不只是客體層面“人與非人”的論爭,也不只是對“增強還是損害”的風險擔憂。它面對著分立的多元文化間難以形成合意,顯示著不同民族國家對科技創新的道德、倫理、法律、政治差異。其次,該技術本身從倫理層面上難以消除“地球村”中倫理認知差異與日益緊密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結構性矛盾,即不同民族因對于何為“真善美”存在認知差異而產生的對什么是“優于現狀”的認知沖突。認知上的差異卻不會區隔出物理存在上的同一,基因編輯技術在物理上的適用沒有民族國家的區分,在技術前途上需要面對休戚與共的人類整體命運。再次,它所面對的科學技術整體進入高風險狀態問題并非單一技術研發領域所能克服的?;蚓庉嫾夹g研究的出發點并非編輯基因。它發端于20世紀50年代萊德伯格對細菌遺傳學的研究,科恩伯格開創的酶學研究科學范式,以及桑格則于1977年發明的基因測序方法,并最終在1987年由日本的微生物學家石野良純對大腸桿菌的堿性磷酸酶同工酶進行測序時發現的細菌基因中的“重復-居間序列(space)-重復”規律[13]?;蚓庉嫾夹g的發展歷程,只是人類行為在好奇心驅使下在某一具而微的領域的展示。同時,它還是競爭性人類社會結構的產物??萍甲鳛橄冗M的生產力因素,其與勞動生產率正相關的屬性決定了科技引發的較高的個別勞動生產率被社會上生產者普遍接受而成為社會勞動生產率。在社會進化論的語境下,較高生產率的科技所具有的競爭優勢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傳播效應??萍紕撔碌奈粗?疊加全球化語境下極強的傳播性,推動形成了跨越時間和空間限制的“全球性風險社會”。對基因編輯技術的認知不應僅僅局限于對該項技術的道德、倫理、法律、政治分野,更應當看到它作為科學技術的一角表現出的對人類社會的整體性利益與風險。

二、基因編輯技術規范治理的現狀及困境

(一)規范現狀:涉及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普遍禁止

對基因進行規范研究,應當避免類似于述及個人缺陷時將缺陷歸咎于從父輩那里獲取的“基因”這樣的定義,而應該在貼近自然科學的“已定義的核酸序列”(defined sequences of nucleic acids)層面對其展開[14]?!耙讯x的核酸序列”可以通過對部分內容的添加、去除或修改實現生物性狀的差異表達[15]。序列化的表達形式使得基因逐步成為可被數字化技術研究的對象,同時使基因編輯技術發展為一種可任意修改數字結構的編輯技術。因為能夠影響生物的性狀,基因編輯技術成為國家層面的強化戰略性前沿技術,在農業領域成為與生物合成同等重要的革命性重大技術,在醫學領域通過強調突破基因組化學合成與生物體系設計再造、人工生物調控等關鍵技術一道,成為推動生物、生態、能源等領域的顛覆性技術創新。區別于自然科學眾多領域對基因編輯技術研究的推崇,進入涉及對人類胚胎進行基因編輯的狹小領域,我們看到的是人類整體在規范領域顯現出的普遍拒斥。

在國內方面,當前我國針對基因編輯行為的規制規范主要集中在生命科學領域?!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的行為,在修正案十一中規定了“情節嚴重的”的起始適用標準并明確了懲罰措施。刑法在規定構成本罪時設定了“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對實施了破壞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入刑,從反向表達了對非符合此類認定的行為的不可責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在立法宗旨中加入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立法目標,該法因國家安全與生物安全風險而制定。從適用該法的活動來看,主要針對技術性行動予以規制,要求對人類遺傳資源的研究利用應當符合倫理原則。在法規與規章層面,圍繞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要求,《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主要是從對“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行為規制出發延伸出對基因編輯行為的規定?!度祟愡z傳資源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章分別從醫療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出發,作出關于基因編輯研究行為的規制。綜上可以發現,我國立法對“人類胚胎”“生殖性克隆”等研究行為的嚴格審慎,將無涉人類胚胎的基因編輯研發與國家、公共利益正相關,并共同通過動態的公共倫理予以約束。

在域外層面,2014年針對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國際監管格局的一項調研報告顯示:39個受調查的國家中有25個國家通過立法對人類胚胎基因編輯予以禁止[16]。在相對成熟的CRISPR/Cas基因編輯技術方面,歐洲與美國是作出最大貢獻的兩個地區。在歐洲方面,英國在1990年的《人類生殖與胚胎法案》(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中就開始通過認可機關對受精卵和胚胎的研究進行規制[17]。鑒于將利益作為科技研發除了興趣之外的另一個主要內驅力的認識,1998年英國開始嘗試應用專利權設置對“介入人類生殖細胞系列和克隆人”行為作出限制。通過認定此類行為違背了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毫不含糊地排除了為工業和商業的目的使用人體胚胎的可專利性[18]。隨著對生殖與胚胎進行基因編輯的技術進步,在2023年展開的新立法實踐中,英國制定了《基因技術法案》。該法案將使用包括基因編輯在內的技術豁免于全部非人動植物,但在動物基因編輯方面要求必須精準育種以避免病痛困擾,同時,針對人的基因編輯不能獲得英國對基因改造生物(GMOs)組織的監管豁免[19]。作為以科技立國的超級科技強國,美國對基因編輯技術始終秉持開放態度。其國內很早就已經意識到了針對基因的遺傳學的知識可能用于人類的疾病醫療,但這方面的科技進步同樣可能在醫療保險和社會就業方面造成新的歧視性社會不公。美國通過2008年的《遺傳信息非歧視法案》(GINA)對這種潛在的社會風險予以規避,保障了社會就業對基因差異的包容度[20]。美國依據科技發展不斷加速的規律,注重對監管政策的動態調整;基于基因編輯技術的高倫理相關性,注重從實驗室到臨床試驗及基因治療產品的市場化全過程的信息的公開和透明;通過推動“公眾的深度參與和監管機構成員的多元化”,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彌合倫理縫隙[21]。在鼓勵基因技術發展的同時,美國雖未明確制定法律條例對人類胚胎基因編輯作出限制,但通過聯邦資金對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研究的禁止,實際上限制了該技術的開發。

在國際層面,整體上能看到國際社會對基因編輯技術發展表達出的倫理關切,并因此形成諸多共識性國際法規范。其中基于基因編輯能夠對人權引起的重要影響,《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強調應充分尊重人的尊嚴、自由和權利,基于遺傳特點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應當被禁止?!秶H人類基因數據宣言》針對基因編輯技術的特點,提出尊重、非歧視和不侮辱、自主同意與知情、隱私與保密性、準確性與安全、合作與利益共享等一般國際法原則?!妒澜缟飩惱砼c人權宣言》基于充分尊重人的尊嚴、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原則,提出“個人的利益和福祉高于單純的科學利益或社會利益”的倡議[22]?;蚓庉嫾夹g作為21世紀最前沿的科學技術,它可以將人作為研究對象,形成關涉人類整體前途命運的技術稟賦。自文藝復興以來的人的主體性光芒,再一次被一種科學技術換位出的客體性所遮蓋。短期來看,由于資本對該技術發展給予的增值期待,各種高精尖的技術被疊加應用于基因編輯技術的研發。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共識雖然能夠彌合不同文化差異下國家政策的差距,但主要國家在基因編輯技術涉及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普遍禁止,不能阻礙實然狀況下眾多“倫理傾銷”[23]區域的形成。在各種現代技術的不斷解構下,基因編輯技術的研發臺階持續降低。涉及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普遍禁止不應僅依靠頭部技術國家規范共識的形成與規范執行的落地,而是應同時重視對欠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因為這些地區的治理失序足以促發“蝴蝶效應”。

(二)治理困境:應然實然之鴻溝——法律治理之罅隙

是否應該編輯人類胚胎基因是當前針對基因編輯技術的四個大問題之一,其中的沖突在于人類對進行遺傳性編輯以防止嚴重的基因缺陷疾病有著強烈的需求,而現階段人類還不能完全解讀人類基因的全部奧秘[24]。在對人類胚胎基因編輯之外,對非人之非主體性物所施展的各種干預,能夠與現有之物共存于當前的法律框架中,協調其與主體性人類之間的各種權利關系?;蚓庉嬜鳛橐环N適用于包括人在內的所有生物的技術,法律治理的難點不單在于法律治理的焦點涉及人的主體性,還在于當前的法律治理缺乏對治理失效的足夠布局。

基因編輯技術法律治理的困局,在于包括其在內的技術以及倫理等多種治理手段都無法突破實然與應然的鴻溝。對由人類胚胎基因編輯引發的關于“人的胚胎的性質”的多種爭論,忽視了人類胚胎的易得性以及這種行為對他人權益影響的非直接性。易得性很可能伴隨類似違反規則的行為,對他人權益影響的非直接性決定了基因編輯不可能如搶劫、殺人等極端犯罪一樣容易受到他人“自然”抵制。就通過刑事手段懲治“非法植入基因編輯胚胎罪”的法益侵害來說,“基因編輯可能帶來的‘不公平’這一后果本身,未必就能如刑法中所規定的其他犯罪那樣,對整體社會以及社會成員帶來肉眼可見的顯著侵害”[25]。關于對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可遺傳基因編輯予以刑事制裁,最具爭議的是它所侵害法益的倫理性,體現出倫理認知的寬泛包容性。對寬泛包容的倫理問題的規制復雜性,也是普遍認為源于“我國現有的監管規范層次低、政策分散、缺乏管制措施監管乏力、監管責任邊界不清、缺乏社會治理基礎”的制約因素[21]。進而有人在人類胚胎基因編輯行為方面呼吁“構建全方位、全領域、全過程的風險規制的法律體系”,以應對針對人類基因進行編輯所導致的不確定性、倫理性、公平性以及合法性風險。此類呼吁通過《基因技術法》進行立法統籌。這些行政規范,一般都建議“引入以科技風險等級為基礎進行的技術分類管理模式”[26],也就是以對多種類的生物體進行基因編輯可能帶來風險為立法依據。通過對基因編輯倫理、風險的探討,再通過法治手段進行平衡與限制,人們期待既能實現對現存社會結構的尊重,又能保障可主張的“開放性未來之權利”。然而“公平權說主張,為了維持社會的公平,應當嚴格禁止非治療目的的基因編輯”[25],這種以治療為增強目的的公平本身就是基于現實社會的資本邏輯,實則是資本的公平而不是人的公平,是對具有消費能力的人的公平而不是對欠缺消費能力者的公平。它的倫理基礎就是有缺陷的,也不可能通過倫理彌合實然與應然的鴻溝。

基因編輯技術法律治理的困局,還在于法治手段所面對的涉及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倫理與風險所造成的顛覆性鴻溝,即使再小也超出現有社會結構的包容想象?;谶@樣的擔憂,有研究認為對基因編輯技術實現法律規制就需要“為了保障自主發展權和個人尊嚴等基本人權,保護當前的人類社會倫理、道德觀和自然進化秩序,應允許基因治療,同時禁止基因增強”[27]。但是接下來的問題是,當今社會對于“出生為人”的普遍觀念并未有大的突破,不論“基因編輯嬰兒”的始作俑者所異化出的嬰兒是天使還是惡魔,他們的出生都不是他們作為胚胎能夠選擇的原罪,都不應該成為他們來到人世間的荊棘之路的罪過考量?!盎蚩茖W就是一種巨大的誘惑,它遠遠不只是經濟利益”[28],更是一種存在論級別的生命升級的人類增強誘惑。一旦資本將“基因這一人格要素”卷入商業浪潮中,資本導致的兩極分化“就會導致人類異化,沖擊社會公平和正義,產生階層差異和倫理風險”[29]。這種公平正義的擔憂又潛藏著另一種矛盾——從崇拜、崇尚英雄到懼怕制造英雄的矛盾。當人類增強被兩極分化衍化成英雄階層的階層固化時,“非醫療目的的基因編輯技術也會很快乘亂而入成為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應用的主要領域,在將來甚至可能會產生超人或者超級長壽的人類,并且可以向下一代依次傳遞”[8],崇尚英雄就變成了懼怕制造英雄的極度倫理矛盾,還可能生發出“把錯誤的基因引入錯誤的生物體內,引發生物或者生態方面的大災難”[30]的新極端主義擔憂。規制措施無法將這些“被動沉默的研究”強行納入存在的真空,規制措施能夠對社會發展虛設某種傾向的功能,事實上將新的法律關系生成納入了存在的真空,超出現存社會結構包容想象的絕對風險正在成為不可回避的存在危機。

三、基因編輯技術規范治理的普惠性進路

對新的未在物的恐懼源于它是對現在物的存在級超越。法作為人的意志的表現,既無法亦無須限制事物發展的規律,它的作用是對一定秩序的維護以實現現實的、相對的公平正義?;蚓庉嫾夹g產生倫理問題,是一個隨著技術的進步而逐步加深的過程。當達到所謂的“奇點”后,技術積累超出了質所規定的度的限度,將達成對現存社會質的變革而顛覆現存社會存在。目前現存的技術能力,不管是基因技術還是人工智能技術,都還沒有能夠生成一定規模的“新存在”。對于今天技術發展過程中所遭遇的倫理問題,可以通過對現存社會結構進行修補從而達成對它的一定程度的包容,它并不會立即對現存社會結構與制度產生顛覆性的影響。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從幾個視角來探討基因編輯類技術著眼于人類增強對于人類產生影響的態度(見表1)。第一,對于既有益于人類現存存在也有益于未來存在的技術,在可接受的倫理沖突內,應當通過修補現存制度支持這種技術的開發。第二,對于有益于人類現存存在但無益于未來存在的技術,由于人類是一種面向未來的并通過后代來延續自己存在的存在物,此項技術從法理到倫理到技理上都不會得到可持續支持,即使是被制作為類似于核武器之類的毀滅性武器,它的功用也會被限制為現存核武器的用途,對它的擔憂也應被限制在同等限度。此種限制同核武器一樣有在人類可接受、可控制的范圍內被突破的可能,因此會被現存制度所懲戒。第三,對于損害人類現存存在但有益于未來存在的技術,從可衡量性上來說,在未來人類未產生前對“未來人類是否有益”是難以定量定性的,但對現在人類的損益是可見的,因此該類技術是不被接受的。在可接受的倫理沖突內,此類技術在法理上會如第二類受到限制。第四,對于損害人類現存存在也無益于未來存在的技術,則同第二類般從法理到倫理到技理上都不會得到支持。此外,由于技術發展的特性,對人類存在無所益損的技術不納入考量。

表1 基因編輯類技術著眼于人類增強目的對不同存在人類主體的影響分析

被基因編輯的人類在技術未能實現質變的前提下,可能是某方面的人類最佳性能的保有者,比如最高智商、最高情商、最長壽命、最強彈跳、最強肺活量等。無法拒絕的是,我們需要承認他們對“我們”社會的加入,他們將或已客觀存在于我們的社會結構中。未能獲得此類技術收益的“我們”在某些方面與他們的競爭中已呈現出絕對的劣勢,進行什么樣的制度設計比是否直截了當地禁絕此類技術的研發應用更值得思考。

(一)以普惠性原則形塑科技法治軟要素

以普惠性原則推動科技法治共識凝聚。包括人類胚胎基因編輯在內的“以基因編輯為代表的科技倫理問題的大量涌現,推動了科技治理對象的客觀變遷,倫理問題正逐漸取代技術風險成為主要的規制對象”[31]。對科學技術的規范治理與對一般人類事務的法律治理一樣,都是人類通過立法對所關心的社會事務予以規范的過程?;蚓庉嫾夹g作為一種極度關涉人類自身屬性的技術,可能改變人類整體社會結構。面對社會結構調整的立法更需要謹慎凝聚共識,要以減少民眾與高科技之間知識鴻溝為前提,以普惠科技法治措施促進全民科技素養提升為抓手,推動包含廣大民眾在內的更廣泛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

以普惠性原則演繹科技正義,闡釋公正治理?;蚓庉嬛酗@現的人類增強思維,既是現代性的主體性思維表達,也是支撐此種思維的現代價值觀的人類共識性呈現。具有“主體性”的存在物試圖透過科技制造新的“主體性”未在物時,矛盾與沖突已經外溢到對現存法律制度的變革與需求更新上。對現代高精科技成果的延異能力的甄別的弱化,使得只有主體性、競爭性思維逐步讓位于普惠性思維,才能真正有利于各種新個體主體性的綜合,而不是簡單集合地發揮于“一個真正的而不是虛假的共同體里”。前端科技更容易松動公平正義之基,越來越需要以普惠更新對公正的闡釋,以對資本運行糾偏。在個體層面,除了使全體人民搭上科技發展和公共服務普惠化的快車,公正與普惠還應當照進“被動沉默”的研究群體,通過國內法治實踐填補前述法治關系空白。在整體層面,應注重的不是某一個或一些國家的興盛,而是以普惠全人類為最高價值目標。

以普惠性原則保障創新法治的正當性。面對超越式創新,無論是自我設計的目標的實現還是平等的、契約的文化精神的形成,理性和科學的精神的參與都是現代社會運作機制形成不可或缺的,同時正是這種法治化的社會結構保障了普遍的信任和信用精神及其機制的作用。如果將創新視作分化出越來越不穩定的高級形態的過程,那么自然衍化的進程本身特征就是此種越進階越不穩定的過程。如果從當事人趨利避害的角度來看,文明進步似乎只是人類被動的非主觀選擇。對某種科技進步的決然排斥,尤其是對事關人類自身前途命運的科技進步的絕對排斥,放到長程的宇宙與人類史中并非能為人類所把控。擁抱創新發展科技似乎成為必選項,而問題僅在于如何汲取人類文明進程中歷次血與火的教訓,以及避免科技給當下人類可能帶來的災難。就此而言,以法治保障普惠性創新似乎能在最大共識層面減少紛爭,是值得嘗試的法治路徑。

(二)以共享發展構建中國創新治理示范模式

要推動普惠性原則從觀念結構向社會治理結構落實。向社會治理結構的落實既是科技普惠正義的需求,也是科技倫理法治關系的形成基礎。普惠化既是科技倫理風險的淵源,也是科技倫理法治不可忽視的治理元素??萍汲晒栈莼诨菁罢w人類的基本生活領域的同時,效率問題迅速轉化成倫理困擾。在創新驅動發展的理念推動下,我國已經形成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其中“共享”發展體現了人類積極有為的主體性??梢酝高^“共享”理念作為普惠性原則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演繹,研究在發展中關照現存社會以及代際之間的公平正義問題。而“作為正在快速發展中的新型大國,中國現象、中國實踐及中國立場為研究新興大國與國際法之間的關系以及國際法創新提供了理想樣本”[32]。

第一,要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推動下,將基因編輯類人類增強技術創新設定為國家科技創新的宏觀戰略組成部分,在頂層設計中凸顯“共享”屬性??梢詫⒒蚓庉嬵惾祟愒鰪娂夹g創新設定為國家科技創新的宏觀戰略組成部分,通過動態普惠性技術清單制度推動宏觀戰略的微觀貫徹。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的迅速研發與接種,正是這種普惠性創新理念在生命倫理領域落實的具體實踐。第二,將顛覆性科技成果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條、五條“國家安全”或“遺傳資源”解釋范圍,明確規定顛覆性科技成果的非商業秘密性,避免專利化阻礙其普惠性,保障全民共享。當前在科技創新主體方面,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在不斷上升。為防范資本利用當前的知識產權制度,顛覆性科技領域應限制產權的資本化,在執法司法中加強資本對該領域滲透與控制的管制。第三,透過“敏捷治理”機制,優化普惠型創新的科技資源配置。要提倡“對非共識性項目和具有顛覆性前景的項目,完善非程序化評議審評機制;給予科研單位更多自主權,賦予科學家更大的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33]。要透過“敏捷治理”機制并在科技法治體系的保障下,及時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方式,探索普惠性創新替代單純的競爭擇優機制。第四,基于顛覆性科技成果創新發展的規律,規范法治對科技權力的控制。要結合科學最本質的求真務實精神與中國的國情和文化背景,使科技立法的目標為建立符合科技發展之固有規律的環境或秩序,而非把科學技術限制在“法律機器”之內[34],從而在科技成果的普惠共享上減少科技利益壁壘可能形成的世紀紛爭。

(三)強化人類命運共同體整體科技價值運行

全球化讓我們不得不面對全人類文明競爭的思考。面對巨大的國家間發展差距,空談義利,只顧法理、倫理,不談競爭難以約束各國尋求發展大義的訴求。在超越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下,全人類共同價值需要的胸懷天下,“是中國共產黨在正確認識中國與世界關系的基礎上,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生動實踐,充分彰顯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鮮明特征”[35]。這“與價值觀的發生學邏輯相一致,全人類共同價值反映了世界歷史時代背景下特定主客體之間的對象性關系”,是“全人類共同價值成為全球化時代以來人類生活狀態在價值理念維度的一種理論敘事,其世界性表現為它從價值主體而言是適用于全人類層次的價值”[36]。人類命運共同體下的科技倫理價值屬于全球化時代以來人類生活狀態中對于科技的價值認知在理念維度的一種理論敘事,同樣適用于全人類主體價值層次,需要通過與全人類共同價值進行理論與實踐的互動與回應,以豐富全人類共同價值科技維度的內涵。

世界科技變革的規律就是要堅持科技開放合作,秉持科學的無國界性,以法治把握人類的共命運性。首先,中國已經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轉化成了“一帶一路”國際開放合作行動,“一帶一路”倡議已經成為覆蓋世界152個國家和32個國際組織的200余份合作協議支撐的世界級平臺。未來中國應以法治保障持續積極推動科技合作與科技成果分享,以普惠性科技成果分享鞏固經濟命運共同體基礎,促進多邊合作,擴大科技開放合作平臺國際化法治化建設。其次,要注重“天下關懷”的價值傳播,以倫理自覺構建全球科技共同體建設的正當性基礎。普惠性創新理念對具體國家法治優化的路徑還需要克服抽象的數字化對人的個性的壓縮,克服全球化對文明多樣性的挑戰。持續發揮漢語言文化在全球科技合作中的深厚內涵,激活在漢語結構中的中國人的文化力量,闡釋“天下關懷”新的時代內涵以回應“數字化對人的個性的壓縮”“全球化對文明多樣性的挑戰”。以中華文化的示范效應推動道德的商談全球治理機制形成,為“天下關懷”的價值傳播開辟新的可行的路徑,激發行動者網絡“不以二元的視角來對人與自然、人工自然、社會組織等行動者做出截然的區分”[37]的理論優勢,展現其破除二元結構后一致的東西方科技價值理念。最后,推動塑造適格科技價值個體的國際法生成。整體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仍須回到命運共同體中的每一個個體的建構,法治曾經可以將知識從物理上難以被控制的狀態,轉化成法律上容易被獨占的對象,并以社會給知識提供的產權保障為無形的知識加上有形的邊界。當前人類的社會結構決定了顛覆性科技的研發仍會依賴高精尖端科學家群體,顛覆性科技的倫理法律治理能否取得實效的首要前提是取得此群體的共同體的身份體認,需要有共同人格形成機制予以保障。要推動“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成為科技個體在自身的社會行動中更高的國際法倫理價值要求;推動以普惠性的“天下關懷”為核心的共同體倫理理念指引科技個體的全生命周期成長,并以“天下關懷”的價值尺度為科技倫理法治規定科學研究的秩序邊界。要將底線思維與科技倫理法治有機契合,打破跨越主權邊界的科研“倫理傾銷”沖動,以價值引領全球科技共同體通過“社會理性”為“科技理性”立法,打破“科技黑箱”[38],以法治規范科技研究邊界的普惠性,在顛覆性科技未能全面塑造出新的穩定的社會秩序前最大限度地維持人類命運的共同穩定秩序。

四、結 語

對基因編輯類人類增強技術的擔憂,主要來自作為擔憂者的主體性思考。但這種主體性的思考本身就是被規定了的,它也只是在被動應戰,被動應對存在、主體、思考以及作為對策的問題解決。我們在極度討論主體性權力、主體性自由與尊嚴的同時,又是極度地被動與不自由?;蚓庉嬵惾祟愒鰪娂夹g可能產生的對社會結構的擾動,是在匱乏的社會制度供給基礎上,自由對自由的否定。我們可能做的是放慢這種否定的速度,讓技術與社會之間的雙向關系的暫時化或歷史化不超出施動者、考察者以及法學家們的辯證理解。不論今天的法治實踐做出多大的努力,是禁止還是鼓勵,這種暫時化或歷史化的法治努力不僅代表實踐,而且代表實踐被別人的實踐所不斷否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普惠性與共命運性的人類未來之路上的和平與紛爭,與暫時化或歷史化的法治努力無法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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