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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權力”的倒置:養老機構中的生命晚期代際權力關系

2024-02-06 05:18卓唯佳裴曉梅
婦女研究論叢 2024年1期
關鍵詞:子代代際子女

卓唯佳 裴曉梅

(1.2.清華大學 社會學系,北京100084)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問題

在當今的中國,晚年入住養老機構已經成為越來越多老年人及其家庭的選擇。這一現象的產生至少基于兩個重要的背景性因素。第一,老年照護需求上升和家庭照料能力下降之間的張力正在不斷凸顯。人口的快速老齡化帶來了照護需求的上升——截至2021年底,全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數量已達2億,占總人口的14.2%[1];據預測,到2050年,這一數字將達到3.66億,占比也將達到26.1%。80歲及以上人口的增長速度將超過其他年齡組,從2015年的2200萬(占比1.5%)增長到2050年的1.15億(占比8.2%)[2]。老齡人口的增長,尤其是高齡人口的激增,意味著老年照護需求的迅速膨脹。同時,家庭的照護能力正在下降,這是子女數量減少、勞動力市場競爭加劇及人們觀念流變等多種因素共同促成的結果。第二,在助力老年照護服務市場化相關政策的推動之下,中國的民營養老服務業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發展[3]。2022年底,全國已有提供住宿的養老機構40587個,比上年增加1.6%;床位518.3萬張,比上年增長2.9%[4][5]。同一時間,住在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總數已達217.9萬——機構養老已經成為了重要的養老方式[5]。這意味著家庭和個人開始借助市場來完成傳統中由子女來執行的老年照護。

機構養老是指老年人離開家庭、入住照護機構,付費購買由機構提供的照護服務并在機構的管理規范下生活。機構養老帶動了一系列的變化。首先,代際互動的空間發生了改變,從家庭內部走向了家庭之外。其次,子女從傳統社會中父母晚年照護的提供者變成了父母的“監護人”,即父母照護安排的決策者及其在機構中生活的“監護者”;也從以前的被教化者和年幼時期的被保護者變成了父母的教化者和保護者。最后,養老機構成為了受子代委托的代理方,是老年照護服務工作的實際承擔者及其作為一種商品的提供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目前居住在機構中的平均年齡在80來歲的老人是第一批養老機構服務的使用者,相應地,他們即將或已經成為低齡老人的子女,也是第一批通過機構養老方式對父母進行照護的子代;同時,運營中的養老機構亦是第一批機構化老年照護服務的提供者——同作為“吃螃蟹的人”,三方都正經歷著一個不斷學習與調適的過程,本文的討論基于以上變化展開。

權力指“個人(或群體)控制或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無論他人意愿如何”[6](P266)。權力關系是代際關系中的重要維度。在傳統社會的“反饋模式”[7](P7)之下,家庭的權力關系呈現出“長老統治”[8](PP105-112)格局。較為傳統的家庭中的個體按照世代、性別和年齡三個維度形成了等級體系,具有長輩掌權、男主女從、兄主弟從的特征[9][10][11][12][13]。世代是其中最重要的維度[7][14],家長在家庭中享有絕對的權威[15]。在這一權力結構之下,親子關系的最基本行為模式是在父母親年老之時,子代應對其進行身體上的奉養(即“反饋”[7](P8))和照護(即“事親”)[16](P79)以及精神上的撫慰與順從(即“順親”和“無違”)[16](P77)。這種“長老統治”[8](PP105-112)建立在血緣、親情、傳統宗法及父輩對子輩的知識話語權之上[15]。

從在家中、在兒女的侍奉之下安享晚年的傳統期待,到搬離家庭、前往養老機構并購買由他人提供的老年照護服務,這是孝道文化深厚的中國面臨的一次深刻轉折[17]。伴隨機構養老而來的一系列轉變正挑戰著傳統的代際權力關系,并對其產生著深遠的影響。然而,現有家庭社會學研究卻對這一議題缺乏應有的關注。機構養老對處于生命晚期的代際權力關系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這些影響又是如何產生的?這是本文致力于考察的問題。

二、既有親子權力關系研究回顧

轉型期中國家庭關系研究已經對代際權力關系的變化形成了一些觀點。一些學者認為親代的權力在下降,且這種下降可能是被迫的[18][19][20],亦可能包含有主動的成分[21][22][23][24][25]。另一些學者則支持親代權威與親子雙方之間的義務、功能、情感的并存,其中的一部分人認為親代的權力得到了維持或呈現出了回歸的趨勢[26][27][28][29][30];另一部分人則提出和關注了“雙元孝道”概念,即權威性孝道和相互性孝道在不同條件下的此消彼長[11][31][32][33][34]。研究者們對不同權力維度的進一步考察豐富了關于代際關系演變的認知,如白淑英和劉欣通過考察農村代際同住空間安排,發現了親代身份性權力的維持和實質性權力的下降[35];楊菊華根據不同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探討親子權力關系,認為親代源于傳統和血緣的長老權力,正經受著來自子代基于數字知識話語的時勢權力的強勢挑戰[15]。更有研究者傾向于認為個體在家庭中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從先賦地位變得有了自致地位的意涵[12][13],即當一個家庭成員能為整個家庭帶來福祉,那么其在家中的地位就會上升,從而擁有更大的權力。

對親子權力關系變化趨勢進行解釋的嘗試從未停止?,F代化理論認為,生產功能由家庭內部向家庭外部的轉移導致了家庭經濟功能的下降,使建立在財權之上的父權被削弱了;同時,子女因受過更好的教育、掌握更多的現代科技而擁有了遠強于父輩的獲取收入的能力,這進一步弱化了父輩的權力[36]。經濟交換理論則認為,老人權力的降低應歸咎于他們更少地擁有接近受當今社會重視的資源的機會[37],因而缺乏與子代交換的“籌碼”。生命歷程理論重視個人在不同生命階段中的角色轉換和喪失——在不同人生階段,個人承擔著不同的家庭角色,這些角色在家庭關系中擁有大小不一的權力[38]。如當孩子還小的時候,父母控制著包括情感和財富在內的諸多資源,他們可能借此來影響孩子的行為和決定;但隨著孩子成年、父母變老,權力的流向可能會發生轉變,變得有利于子代[39]——該理論強調“變老”本身帶來的親代權力下降。另有一部分研究通過關注國家力量的作用來分析親子權力關系的轉變,認為是國家權力的運作(例如集體化運動和改革開放)造成了制度性的親代權力下降和子代權力上升[18][19][20]。還有學者認為轉型時期的時勢權力尤其是基于數字知識的話語權的凸顯,幫助子代獲取了更多權力與其父母抗衡[15]。以上理論著重于闡釋親權的下降。親代權力的維持或者回歸則通常被解釋為功能與情感互構所產生的效用,例如在協商買房[26]、合作培養第三代[21][27]、對子代的小家庭進行幫扶[30]、親代親密親職行使與子代協商性成年[28]過程中所構建出的親密親權??梢钥闯?近年來的研究正在越來越多地強調家庭中的個體對于傳統與現代的調和,因而代際權力關系也在不同的時間和情境下展現出了多元與流變的特征。

然而,現有的家庭代際權力關系研究存在兩個較為明顯的不足。其一,從生命階段來講,既有文獻多專注于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及年輕夫婦與其父母的關系,對于生命晚期親子權力關系的關注非常缺乏,而在人口預期壽命不斷提高、老齡化趨勢加劇的今天,親代是高齡老人、子代也已經是低齡老人的情況正越來越普遍,家庭社會學界已經無法再回避對這一類親子關系的深入考察;其二,從親子互動發生的場景來看,現有研究依然很少涉足探索養老機構中的代際權力關系。目前只有兩篇文獻與此議題相關,但這兩篇文章都只關注了入住養老機構的決策過程[39][40];僅有兩項研究從社會學視角關注了老人入住機構后的家庭參與[17][41],但均未著墨代際權力關系。

本文在以下方面與現有研究不同。在理論方面,本文重點考察機構力量對代際權力關系的影響;同時,本文并未將對“權力”的觀察僅僅限定為“決策權”,也關注隱匿在代際互動中的權力。從研究對象上來看,本文不僅關注了老人入住的準備階段,更關注了父母入住之后子女對其生活的持續參與和親子互動;從生命階段來講,我們期待對高齡親子權力關系有更加細致的了解和更深刻的認識。

三、研究方法

出于對權力關系變化過程、機制以及個體在真實生活中態度與行為的關注,本文采取了質性研究方法來對養老機構中的代際權力關系進行考察[42],最終通過田野調查、深度配對訪談和文本分析獲取了資料。

田野作業點的選擇兼顧了不同地區(發達及欠發達地區)、不同性質(公立及私立)、不同規模(大及小)的養老機構。A機構是位于北京郊區的一個高端大型民營醫聯體的照護部門。借助在A機構的觀察,我們希望了解一線城市大型、較高收費的私立機構中的親子互動情況。B機構是成都市下轄X縣的公立綜合福利院;C機構是與B機構同縣的一個小型民營長期照護機構。X縣2020年人均GDP僅為成都市主城區的53%,因此在X縣B、C兩個機構的田野作業能夠幫助作者觀察公立機構及欠發達地區小型、中低收費私立機構中的代際關系變化。我們期待通過擴充受訪對象的多樣性來探索機構養老對晚年親子權力關系產生影響的機制共性。雖然上述三個田野點的選擇無法涵蓋目前中國養老機構的全部特征,但是這種選擇賦予了研究者深入觀察機構管理制度對親子權力關系造成影響的機會。

第一作者以明確的研究者身份進入田野。她在A機構的田野作業完成于2021年的3至6月,在B、C兩個機構的實地調研完成于2021年9至11月,并一直與受訪人保持著社交軟件上的互動。從機構的每月收費與當地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來看,A機構的收費明顯高于另外兩個機構,同時,私立機構的收費有高出公立機構的趨勢。綜合三家機構的費用情況能夠看出,付費機構養老在現階段仍屬于花費不菲的消費行為。

本文的核心受訪人由來自61個家庭的108位代際關系主體組成。由于權力關系必然包括兩個及以上的主體,因此我們盡量對親子代受訪人進行了配對:以上親、子代受訪人被成功配對為45個親子對(39個血親對、6個姻親對);另有28位無配對個人(13位親代受訪人、15位子代受訪人)接受了訪談。在更多的研究所采用的回溯性訪談的基礎之上,本文加入了對于代際關系主體雙方實時行為和互動的觀察。核心受訪人編號按照“機構/家庭—角色(年齡)”的方式進行,親子代平均年齡分別為86歲與59歲。父母輩受訪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身體功能性障礙,但認知功能基本健全。表1呈現了受訪人的基本概況。

表1 受訪人基本信息

除此之外,還有47位非核心受訪人,即在住老人的訪客和工作人員等代際關系知情人為本文提供了有益信息。

本文中的文本分析資料包括了由機構草擬的、已經或準備與家屬共同簽署的制式合同及合約,機構的各項管理規范,以及其在線上與線下的宣傳資料等。

四、主要發現

田野資料顯示,養老機構中的老人與他們子女之間的互動呈現出了角色換位的現象。作為父母的老人們變成了“孩子”,子女們則承擔起了“父母”的角色。伴隨角色轉換的是親代對子代責任的弱化和子代對親代責任的增加。高齡代際關系中的“一增一減”導致了雙方權力關系的倒置。在機構養老的環境下,倒置的權力關系之所以能夠實現,既依賴于子女在照護過程中以機構管理制度作為支撐的決策和監督作用,也與子女為父母提供社會支持的努力密切相關。

(一)監護人責任的構建

養老機構作為服務提供者,其所面對的不僅是老年人,還要面對他們的家庭。因此,機構的制度規范不僅會對在住老人產生作用,也會對其子女產生影響。父母們入住養老機構的同時,子女們也成為了他們的“監護人”,這種監護責任主要是通過照護決策和服務監督來履行的。機構通過正式的管理規范把這些責任賦予了子女,從而也賦予了他們制度化的“家長權力”。

1.履行決策之責

老年人在入住養老機構之前和之后都面臨著一系列的選擇。這些決策過程包括了大量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篩選。雖然有老年人會積極參與到該過程中——這與陳琳[39]、應天煜等[40]的研究結果相符——但是由于子代有著更充沛的精力、更自由的行動力以及更多的包括駕車實地考察、運用各種社交媒體查閱資料等在內的信息收集技能,在更多情況下,了解、評估和選擇機構及其服務項目的工作是由子代來完成的——這也是他們行使“家長權力”的體現。在這一過程中,來自機構的商業力量起到了拓寬信息來源、提升待評估內容多樣性的作用,進而增加了子女動用“家長權力”的機會。

養老機構對自身的宣傳持續豐富了老人及其家人了解機構的途徑。以A機構為例,筆者所了解到的直接宣傳渠道包括機構官網、中介網站、電視廣告、社交媒體公眾號、視頻號和直播等線上方式,以及實地宣講、推出“單位團購”等優惠、在居民小區和公園分發帶有宣傳文案的小禮品等線下方式;間接的宣傳渠道則包括開設養生和康復知識講堂、承辦與長期照護相關的學術大會等。同時,各機構也非常注重對賓客的參觀接待和追蹤維護等工作,并提供試住服務以幫助老人沉浸式體驗機構生活。機構管理者深諳熟人介紹是重要的拉客渠道,因此各機構都致力于在現有住客及其家人中獲得好的口碑。多樣且仍在豐富中的宣傳和營銷手段正不斷賦予客戶越來越多的信息源以增進對機構的了解。

盡管子女們持續地根據親代身體狀況和個人喜好調整著評估內容,但機構不斷開發出的新服務進一步提升了待評估選項的多樣性和可變性。機構根據客戶需求開發服務,所開發出的服務又激發了客戶對其的評估并在觀察或購買后又提出新的問題和需求,這些新問題和新需求又促成了新一輪的產品開發——市場提供的服務與客戶評估內容的多元和流變似乎是內生的。這一點在商業化程度最高的A機構體現得特別明顯。例如,客戶需求的多樣性促使機構制定了不同的照護等級,實施后又發現了新的客戶需求,后又開發了增值補丁包對原有服務等級進行補充。

機構提供多樣、流變的信息來源和評估內容的直接效果之一便是增加了子女為父母提供信息搜集和評估等勞務支持的可能性和數量,這在促進了代際互動的同時,也增加了子女行使其“家長權力”的機會。其中,對于信息收集及使用的控制表明了子女作為“監護人”的主導地位。首先,面對多個渠道的信息,“家長”們要在決策之前完成對繁雜信息的分析和評估,評估工作包括了瀏覽機構官網和機構微信公眾號、實地考察、閱讀宣傳手冊、觀看營銷部工作人員發來的視頻、試吃機構內餐廳的伙食、采訪之前入住的老人等?!斑x養老院是個浩大工程!”A/13-女兒(65歲)在向筆者展示自己為母親選擇養老院所做下的筆記時感慨。其次,“家長”們還要控制信息對父母的影響,尤其是在信息可能導致潛在風險之時。A/13-大女兒(65歲)發現母親(87歲)之前居住的養老院院長正試圖把老人“拉”回去,她擔心這會使自己剛努力穩定下來的照護安排產生波動,因此正在想辦法避免母親接觸到這些信息:“那院長隔三差五給我媽發微信,說‘想她了’,告訴她他們那里又有了新的娛樂活動,我媽這個人沒有定力,聽了就心癢,完全忘了自己為什么從那兒走!”從這個角度講,機構之間的商業競爭也有強化子女們的“家長權力”、增加他們動用“家長權力”機會的效用。

2.履行服務監督之責

子女不僅要在父母選擇和使用機構服務的過程中發揮重要的決策作用,還必須作為委托人承擔起監護的責任。子女的監護作用主要是通過觀察和評價服務效果、申訴問題、爭取福利以及積極管理與機構的關系等方式實現的。

(1)追蹤父母的身心狀況和生活細節

由于當前社會大眾對于養老機構依然缺乏信任[43],為了確保父母得到妥善的照顧,追蹤父母的身心狀況和生活細節是子女作為父母監護者的最重要職責之一。

對父母身體狀況的關心是重中之重?!拔颐看蝸碇饕P心的就是她的身體,有段時間我媽一直喊腰疼,結果是骨折!沒人發現,是我發現的!”A/11-大女兒(62歲)告訴我們?!澳憧?紅頭花色的(笑)。噢喲,去年(骨折之后)那(佝僂的)樣子……”B/5-二女兒(67歲)因為母親在機構的照料下有了健康紅潤的氣色而欣慰?!爸x謝你‘罵’她,我‘罵’她她不聽!”C/4-女兒(51歲)笑著感謝院長——有賴于院長將其母親(78歲)“罵”下床進行鍛煉,老人的腿部力量得到了很好的恢復。

父母過得開心與否也是子女們的關切點?!拔胰?養老院)要是看到我媽心情好,我也是風和日麗,要是看到她沒好臉色,我也一整天烏云密布?!?A/12-大女兒,60歲)有的子女則為父母有了屬于自己的群體和生活而感到開心。B/6-小女兒(55歲)覺得母親(91歲)在入住了機構后有了更愉悅的心情:“她需要的是生活質量。她喜歡擺(當地方言,指“聊天”),老年圈子適合她。東家長西家短,擺起來就很新鮮?!?/p>

子女們也關注著老人們的飲食?!安蛷d那(黑板)上面也寫了當天吃啥,一直是按那個餐標做的。我專門去看了的,因為怕寫的和實際的不符……水果那些也新鮮”,C/10-兒媳(49歲)對C機構為公公(86歲)提供的飲食很滿意。C/9-女兒(57歲)特意講述了機構在照料父親(82歲)飲食上帶給自己的便利:“比如抄手,你費神費力去給他弄,弄了下來他只吃四個。四個!人家一天三頓飯是很勻凈的,吃多吃少都可以?!盇/12-大女兒(60歲)則專程為老家在福建、不習慣北方飲食的母親購買了機構的單鍋小炒服務。

衛生細節同樣被家屬所重視。A32-大女兒(60歲)表達了自己的顧慮:“你說老人大小便,(護理員)撕個衛生紙,拿著這張紙就在褲子上來回蹭,褲子干凈嗎?這張紙是不是待會兒就去給老人擦屁股了?!這紙還能要嗎?!”

照護服務的細節也是子代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有時候家屬對機構的建議和意見可能源于其自身對照護知識的缺乏;這也可能引起家屬內部的討論。因此,這一監督過程也是子代對照護技巧的學習和反思過程。C9-女婿(58歲)曾質疑過C機構移動老人的方式粗暴:“他們對老年人的攙扶哈,比如解手、上床啊,抱法都是很粗暴的。我發現過幾次了。一句話就是‘不專業’!”他的質疑很快便被自己的妻子和母親挑戰,“人家這樣子是有道理的。他們都是有技巧的,受過訓練的!”

家屬在場和不在場時護理員的不同表現也是子代普遍擔心的。A/32-大女兒(60歲)認為自己對機構服務日常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有的人,當著一套背著一套,領導在或者我在的時候,抱著我媽,可會說了。進屋關上門以后呢?我不在的時候呢?她(媽媽)自己沒有能力(監督護理員)了?!?/p>

子代對老人所生活的社會人文環境(如被欺負、被排擠等情況是否有發生在自己父母身上等)的監督也是一個重要方面。A/13-大女兒(65歲)因母親被機構中的其他老人“欺負”而生氣:“那個阿姨真可惡!我在的時候,她說這個樓挺好,我走了,她跟我媽說:‘你怎么到這個樓啊?你知道這都是些什么人?’(暗示住在此樓宇的都是奄奄一息的老人,有污名化該樓宇的意味)”可見子女作為“家長”的威懾作用的確存在。

作為機構的最終客戶以及合同文本中老人的“監護人”,成年子女通過觀察父母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機構的環境與設施、飲食的原材料以及衛生和照護服務的細節行使著自己的監護權并對機構的服務進行著監督和評價。這與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監督學校服務的情形非常類似——只不過父母變成了“孩子”,子女變成了“家長”——在這一過程中,代際權力關系被倒置了。

(2)維護權益的協商

雖然總體上講,成年子女們都認為所購買的照護服務商品減輕了自己的照護壓力,但在對服務的監督過程中難免發現問題;這些問題可能與老人的日常照料有關,也有可能與突發事件的處理有關,這時候,提出質疑、進行申訴以及為生活在機構中的年老父母爭取更多的福祉并對其進行保護也成為了監護者職責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A/11-大女兒(62歲)在發現給老人食用的餃子是速凍食品之后,正在設法向機構表達意見:“這可不行,我正在找機會跟他們提?!盇/7-二兒子(61歲)則憤怒于工作人員為了避免父親在所住樓層內去世影響到機構聲譽和樓宇業績,因此在父親身體狀況惡化時急于將其送往醫院的事情:“我爸去醫院了還能回來嗎?!去了相當于提前讓我爸媽永別啊!我給那護士長臭罵了一頓!”

當老人自己發現問題時,他們也會請子女出面協調。B/2-兒子(62歲)告訴我們,母親(89歲)有一段時間常抱怨室友霸占她的物品:“啥子東西她都說是她的!我的紙(巾)和毛毯都找不到了!都是她拿的!”在護理員證明情況屬實之后,這位兒子采取了措施:“(后來我們)動了一個關系,把那個人弄走了!”上述案例不但證明了子女們會為父母爭取福祉,還體現出了對于親代的抱怨他們并不會全盤接受、立馬申訴,而是會進一步了解信息,經過思考和判斷再決定要不要申訴以及如何申訴。這是因為他們了解在一些情況下自己的父母不一定是占理的一方。B/4-女兒(67歲)就曾苦笑著告訴我們:“我媽很作的!一般有事情,99%都是我媽自己的問題!”子代為了親代的福利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動是本文認為代際權力關系出現了“倒置”的重要證據。

(3)與機構關系的調適

雖然處理與機構的關系也是為親代爭取福祉的一部分,但它值得作為一個單獨的部分來討論——子代管理與機構關系的行為與家長處理與幼兒園或學校關系的行為非常類似。

首先,子女會通過“找關系”為父母爭取福祉。決定要入住和能夠順利入住是兩碼事,這在公立的B機構體現得更加明顯——相對于用支付能力來衡量入住資格的A、C兩個民營機構,公立的B機構還多了道門檻,即社會關系。因此,運作社會關系來為父母求得入住機會是很多B機構子代受訪人必須要做的事情。B/7-大女兒(57歲)坦言,她的父母曾嘗試通過“排隊”進入B機構,三年未果,最后是她“找關系”才解決了這件事。上述B/2-兒子(62歲)“動關系”為母親換室友也是典型的例子。而在民營機構,子女通過請熟人“打招呼”的方式使父母得以用更少的花費獲取更優質房型和服務的情況絕非個例。

其次,在順利入住之后,子女依然需要維持和機構的關系,以期親人得到好的福利;當然,這些行動中也包含著家屬對機構的真誠感謝和認可。此類行動首先可能包括物質性的表達,即禮物、紅包以及請客吃飯等。例如,C/3-大女兒(53歲)每次到機構看望父親都會帶上家鄉的特產同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在住老人分享。C/9-女兒也在考慮:“是不是給那些人(指護理員)一點小費?他們說給她們點兒小恩小惠,她們對他(指父親)好得很!”B/11-大兒子(53歲)也告訴筆者:“我想過年過節請他們(工作人員)吃個飯,是真的要多感謝他們的!”

符號性的感謝表達也是子女們慣用的方式。我們在每個機構的最顯眼處都看到了懸掛在墻上的錦旗,偶爾也能觀察到家屬送來的花籃。由于此類禮物既代表了家屬對機構的認可,又能夠吸引眼球,它們往往是機構最樂于接受的、富有象征意義的禮物之一。

社會關系性表達也非常重要。出于感激,子女們會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動用自己的“關系”幫助機構。在當地有些社會地位的C/2-大女兒(55歲)坦誠地告訴我們:“自己的老的自己都會嫌棄。所以他們很不容易。院長有啥事情需要我幫忙,我都幫她跑得跺跺跺(當地方言中的擬聲詞,用于形容‘跑得飛快’)的?!备鳈C構似乎都有一個正式成文或藏在機構管理者心中的“名單”,該“名單”上記錄著機構中在住老人子女的相關信息,方便機構在有需求時能夠準確找到可以解決問題的家屬——老人、其子女與機構的關系與成長期的孩子、父母與學?;虬嘀魅沃g的關系非常相似,體現著“家長權力”倒置的特征。

當然,家屬與機構“搞好關系”以為老人爭取更大福利的行動也是在權衡和思考后才展開的。為了感謝A機構某醫生對自己父母的關心,尤其是在父親臨終之際該醫生對父親的照顧,A/7-二兒子(61歲)專程定制了錦旗送往這位醫生的辦公室。但他很快就發現了新的問題:“剛剛那個經理(醫生的領導)也在那辦公室里呢!我沒給她準備(錦旗),怎么辦!雖然這人(經理)就是一個勢利眼兒,但我可能得再給她補一個!唔……我爸是走了,但我媽還得在這兒住下去呢!”可見錦旗的背后是在住者家屬為親人爭取福利的權衡。

3.制度的影響

通過擔任信息收集、評估和選擇服務的“決策者”,并履行監督和評價服務質量、為老人爭取福祉和管理與機構的關系等“監護人”職責,子女們行使了“家長權力”——這種家長權力的合法性源自機構的管理制度。換句話講,是機構的制度和管理規范使得子女的“家長權力”得到了強化和制度化。本節從合約與規范、互動中的權力認同以及轉型期模糊性中所包含的協商空間三個維度來展示子女的“家長權力”在機構中的制度化。

(1)合約與規范

雖然代際關系的“倒置”——父母變成需要監護的“幼童”,而子女成為了他們的“監護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不同場景下的生命晚期代際關系中,但養老機構的合約、規范以及一整套運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將這一“家長”角色制度化并賦予了合法性;且無論日常生活中親子之間的決策者到底是誰,不論親代強勢與否、社會經濟狀況是否好于子女,子代的“家長權力”都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或從強到更強的過程。

合同的簽訂是各養老機構作為商業機構的免責行為——厘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降低運營風險。監護人的簽字和其身份證明文件是入住手續辦理的必備材料,也就是說,不論親代與子代的關系如何、在日常的相處中哪一方更強勢,其入住都必須得到子女的同意。例如,雖然A/5-兒子(65歲)的學歷和經濟狀況都不如其“強勢、很有主意”的母親(92歲),但母親入住機構卻必須要經過他的同意——換句話說,即便是日常生活中作為決策者的母親,也需要兒子的同意才能入住機構,這種情況下,兒子對于母親的“家長權力”實現了“從零到一”的質變。

除了正式的入住合同之外,各機構還制定了一系列與風險告知和責任劃分相關的制式文件供相應情況發生時使用,且這些文件需要“監護人”簽字后才能生效。綜合在三個機構所獲取的資料,這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老人離開機構的制式假條,購買低于機構建議級別照護服務時的《風險告知書》,夜間不巡房、讓老人持有自己房門鑰匙、房間內存放水果刀等危險性生活用品時的《知情同意書》等,且機構還在對這一系列的文件進行著持續的修正和補充——這一套制度規范的完善過程實際上是不斷為子女們賦權的過程,是對“家長權力”的延伸。

因此,不管是在對機構和服務的選擇中還是在服務的執行中,老人與子女的協商能力并不均等。雖然絕大多數子女會在處理與機構相關事宜的時候同父母商量并考慮父母的喜好,但父母方的協商能力通常只能源自子女對其的尊重和關愛,他們的知情權和決策權并沒有受到來自制度的支持;而子女對父母的權力則有機構的正式管理規范作為支撐:老人入住須要“監護人”簽字并辦理一系列手續,擔任這一角色的通常是子女,因此老人要入住,首先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同樣,購買的所有服務、擁有的全部自由都僅在子女認可并簽字后方才生效。

(2)互動中的權力認同

機構情境下的三方——機構、在住老人本人、子女——都對子女所擁有的“家長權力”有著清楚的認知。

養老機構本質上是受子女(監護人)委托,為其提供老年照護服務的商業機構——雖然接受照護服務的是老人,甚至出資者也是老人,但機構很清楚自己最終需要讓子女滿意——作為“家長”的子代才是其真正的客戶。在“準制度化”(1)歐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在其著作《精神病院:論精神病患與其他被收容者的社會處境》中提出“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概念,居住式長期照護機構滿足其部分特征?!叭貦C構”指“一個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在這個地方,大量相似的個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與更廣闊的社會隔絕,共同過著封閉的、被形式化管理的生活”。雖然“全控機構”這一概念僅是一“理想型”概念,現實社會中的組織均與其有或多或少的偏離,但它指明了“制度化”生活的主要特點。由于中國的養老機構尚處于專業化進程的初始階段,其“制度化”的程度并不能達到戈夫曼所描述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準制度化”更能表達現階段中國養老機構的特征。[44](P13)的環境中,老人的日常生活受到諸多的約束,若要多一些的“自由”,則必須是在子女的同意之下。A機構的一位經理曾直接稱呼賓客家屬為“家長”:“我們做的工作,還是希望‘家長’能滿意”——相較之下,“家長”而非老人的滿意才是機構的服務目標。

老人自身似乎也或直白或含蓄地承認了孩子的“家長”地位。例如,當A/1-大兒子(50歲)想要帶父親(80歲)外出就餐時,老人認真地告訴兒子:“你簽個字,出去要‘家長’簽字?!薄八?指二女兒)發現我不在,要審問哦!‘你到哪兒去了?!’變成他們是家長,教訓老娘了!”C/5-母親(86歲)也感慨。

子女們對自己的“家長權力”更是了如指掌。A/13-母親(87歲)一度非常想回家居住,對此,女兒(65歲)不予回應——她非常清楚,自己甚至不需要說話就可以打消母親的這個念頭:“她要回家,我就不說話?!M長、營銷,還有經理,她就一關關過吧!最后辦手續都需要我呢?!痹谶@個案例中,在機構的管理制度支持下,女兒深諳自己僅用沉默就可以打消既善變又挑剔的母親想要回家的念頭,從而避免自己好不容易平衡下來的照護安排遭到破壞。

(3)模糊性與協商空間

轉型時期中的模糊因素為代際關系主體雙方的協商行動留下了更多的空間——“準制度化”意味著尚處于專業化進程中的中國養老機構與完全制度化的“全控組織”[44](P13)之間存在偏離,正是這些偏離為親子關系的運作帶來了更多的可能性。

通過運作“家長權力”,子女們“溺愛”著他們的父母。C/5-女兒(56歲)表示,因為86歲的母親是個閑不住、愛熱鬧的人,自己主動簽署了一系列風險知情同意書,讓母親可以隨時出去“就醫”——打著“看病”的幌子,老人得以相對自由地外出,能夠去雜貨鋪打麻將、逛菜市場和超市?!斑@(機構)里面好多人都不能正常交流,她也悶。但是人家有人家的規矩,我們也不能為難人家?!迸畠焊嬖V筆者。

“子女們”也在利用著模糊性帶來的空間“叛逆”地為自己爭取著更多的自主性。C/5-母親(86歲)向我們透露了她應對機構的一系列制度和搪塞女兒的策略:“我給他們(機構工作人員)說我去看病,然后我就跑到菜市場里去了(笑)?!彼f給筆者一些剛買回來的核桃,繼續說道:“她(女兒)看到我不在,要審問!有一次我跑出去,正好碰到一個熟人,我就喊他和我一路,擺起龍門陣回來,然后我就給她們(女兒和機構工作人員)說,是他把我送回來的!嘿嘿嘿!”

女兒為了讓母親享有更多的自主權和自由,權衡之下主動與機構簽訂了允許母親單獨出行的“條約”,為母親有更好的生活質量而策略性地運用了自己的“家長權力”。母親也借助模糊性帶來的機會,努力地為自己爭取著自主與自由。對于子女們的“寵溺”和父母們的“叛逆”,機構心照不宣——即使了解“看病”背后的真實情況,機構也會在家屬完成相應手續、保證自身免責后釋放一部分空間,讓在住老人和他們的家人享受自主。親代的“越軌”、子女的運作和機構的讓渡均是三方在社會照護市場形成初期的試探和協商行為。

(二)教化者責任的構建

在與父母的互動中,子女們經歷了從被教化和被保護者到教化者和保護者的角色變化。他們從中獲得了“家長權力”,并將此權力滲透到了為父母提供社會支持的各個方面。在這個過程中,機構的作用顯而易見。從子女為父母處理社會關系及幫助父母實現再社會化時所使用的語言和所采取的行動可以清楚地看到子代權力的建構脈絡。

1.幫助父母重構社會關系

每個人的社會生活都是由眾多的關系組成的,新關系的不斷建立和舊關系的逐漸消失存在于老人們的整個生命歷程中。進入養老機構的老人有著建立新關系、維護舊關系和摒棄不良關系的需要,此時來自子女的幫助不可或缺。

(1)建立新的社會關系

父母入住機構之后往往對周圍環境感到陌生,因此一些子女會幫助父母建立新的社會關系以追求更高的精神生活品質。A/12-母親(84歲)是虔誠的基督信徒。剛入住之時,她的大女兒(60歲)便在機構工作人員的助力下幫助其加入了A機構老人自發形成的基督教教會,母親因此認識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教友,宗教生活也因此得以延續。A/1-大兒媳(50歲)甚至讓我們在機構中幫其公公物色一個老伴兒:“你看到合適的,介紹給我爸認識認識(笑)?!?/p>

(2)維持已有社會關系

父母入住機構之后,維持其舊有社會關系通常會變成子代的任務。這是出于兩個原因:一是父母的機構生活是“準制度化”的,他們與外界的面對面交往變得不便;二是父母的身體和認知功能正逐漸衰退,難以勝任維系這些關系所需的工作。在B/7-母親(80歲)的講述中,大女兒(57歲)一直在幫助自己維持著與老家親戚的關系,代替自己與丈夫參與老家親戚的聚會和婚喪嫁娶等儀式性活動。A/5-兒子(65歲)也談起過自己將母親在國內外的兄弟姊妹聚齊并為她慶祝90大壽的經歷。

(3)斬斷可能不利的社會關系

剪斷父母曾經的社會關系更加體現了“家長”們的“權力”——是否剪斷這些關系由子女來決定,不因父母的意愿而轉移。A/4-大兒子(65歲)就斬斷過他認為對自己93歲老母親不利的親戚關系:“我母親一直給我舅錢,給到他70歲?!覌屔〉臅r候,他根本沒有要幫忙的意思,我就把我媽折子收回來了,和那舅舅也沒來往了?!?/p>

在前兩個案例中,“家長”代替“孩子”聯絡熟人并參與社交活動、為“孩子”籌備“生日派對”,類似的行為都展現著成年子女的“家長”角色;而在第三個案例中,“家長”不讓傷害“孩子”的人與“孩子”再有來往,這一類似父母保護孩子的行為也生動地彰顯了子女的“家長權力”。

2.幫助父母實現“再社會化”

在“家長”們的幫助之下,親代在機構中經歷著“再社會化”的過程?!霸偕鐣笔侵浮坝幸馔襞f有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接受新的價值觀與行為”[6](P185)。在養老機構中,子女幫助父母實現再社會化的努力體現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導父母如何與外界相處;二是對父母進行社會經驗的反哺。

(1)教導父母如何與外界相處

“家長”們通常要做的一件事情是教父母遵守機構的規定,同時告訴他們應該如何在機構里行為。B/1-二兒子(58歲)告訴筆者,他花了很多心思才使父親明白并做到只在吸煙區吸煙。B/10-兒子(57歲)也表示,他將父親送進機構的第一天,就告訴他說:“你要聽人家的話,遵守人家的規定?!?/p>

許多子女都告訴過父母應如何與機構工作人員相處。B/6-小女兒(55歲)就是其一:“我經常給她講,人家那的保安、護工,你都一定要對人家好,要會處事。人家跟你接觸的時間才是最長的,……你看不起人家,人家想弄你,容易得很!”

與其他老人的相處之道也被“家長”們認為是“孩子”們的必修課:“她就是喜歡牙尖十怪(當地方言,指‘八卦’)地到處去擺。我就教她,不要到處說人家壞話!”B/6-小女兒(55歲)一談到母親鐘愛于議論別人的家事就頭疼。C/4-女兒(50歲)也告訴筆者,她專門為母親準備了“麻將經費”,也教導著媽媽如何與“牌友”們相處:“我就跟她說,打麻將你只管輸就是了。不要去計較。你開心了,大家贏錢也開心,相處也融洽!”

有的子女致力于幫助父母樹立“消費者”意識,教老人使用和享受服務并對自己的選擇負責。A/14-女兒(61歲)就曾經告訴過母親,要自己向服務員表達需求:“我跟她說,你有什么就跟那個頭(指護理員組長)說,或者你就跟人護理員說。你想干嘛,你又不說,那干不成你活該!”后來,母親漸漸有了對于自己需求的表達。同樣,當A/13-母親(87歲)向女兒抱怨服務人員給自己上錯菜的時候,女兒(65歲)將母親的點菜單從廚房取回并與老人一一核對:“你亂選可不行!人家給你上的是你自己選的,不吃也沒辦法!”

也有子代希望父母認識到,雖然自己是付了錢的消費者,但也應體諒機構和工作人員的不易;且與父母的這種交流是需要一定技巧的:“她老是說飯不好吃,白不啦嘰(當地方言,指‘清淡’),我就跟她說:‘你好生想一下,眾口難調!你要換個角度考慮人家的難處?!覌屵@個人,服誆(當地方言,指‘哄’)(笑)?!?C/5-二女兒,56歲)

對父母的“教育”中不乏一些保護與策略。B/15-兒媳(55歲)告訴筆者,當她被機構工作人員告知她的公公(94歲)“到處解手”,她直接批評了公公:“我是直接說了他的!人家那些護工都是女娃娃,年齡比他的女兒還小!”但是,為了保護自家老人,她又在與機構的交涉中“略施小計”:“我給他們說的是,他解了(便)不好意思喊人家倒,就自己去倒。老年人眼睛不好、手也不穩,就不小心把地上弄起了,不是故意的!其實他就是這種人,我們曉得有時候他是故意的!”

(2)社會經驗的反哺

子女的“家長角色”也體現在對父母進行社會經驗的反哺——在快速變化的時代,高齡父母需要這樣的支持。

老年照護產業在發展初期“魚龍混雜”般的狀況使子女們深刻意識到對父母進行社會經驗反哺的重要性,防止詐騙就是重中之重。93歲的C/1-父親很尷尬地向筆者講述了自己在上一個機構受騙的經歷:“我把錢都投到里邊兒去了,結果這個老板最后,哎……詐騙罪!”筆者在對C/1-女兒(50歲)的訪談中提到了此事,女兒無奈地稱父親為“社會的巨嬰”:“我掰開了、揉碎了跟他講道理,當時給他定了一個(投資)定律,但是他沒有遵守。他實際上對外面的很多東西一無所知?!?/p>

當被騙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家長”也以“殘酷”的方式告訴“孩子”,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認知“買單”——C/1-父親(93歲)只能“自食其果”地入住C機構,而不再有入住“高級養老院”的條件?!叭魏文挲g段的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認識買單,我那樣子給他打預防針,他還是受騙了。我不會也不能去為他補足差額?!彼呐畠?50歲)如是說。

3.權力的延伸

通過向父母提供社會關系處理和“再社會化”方面的協助等一系列社會性支持,子女將自己的“家長權力”延伸到老人機構生活的方方面面。這種非正式互動中的隱秘權力有兩個來源:一是父母“再社會化”的需要;二是子女的“時勢權力”[15](P123)。

(1)父母“再社會化”的需要

當父母離開家庭進入機構中生活,代際關系也從家庭內部轉移至了家庭外部——親代在某種程度上必然會經歷一個再社會化的過程,而這一再社會化的過程在住家時很少有可能發生。子女對于父母的教化權力首先源于父母對再社會化的需要。

“家長權力”的倒置和延伸因而也體現在了從“養不教、父之過”到“親不教、子之過”的轉變中?!梆B不教、父之過”指在孩子的未成年期,父母養育這個孩子而不對其進行教化,是父母的過失;而在養老機構中,“倒置”出現了——當一位親代在養老院中做出出格的事情(如將公用餐具帶回自己房間、朝異性老人房間內打望等),我們經常會聽到其他同住老人甚至工作人員對其的評價:“真是丟你孩子的臉!”這一細節深刻地說明著子代對于住在機構中的父母的教化權力已經得到了社會的認可,至少符合機構場域內的“社區情理”(2)“社區情理”是學者楊善華提出的概念,指“在一個相對封閉及文化相對落后的社區中,存在著由地區亞文化決定的某些為在該社區中生活的多數人所認可的行為規范及與此相適應的觀念,這些規范和觀念可能有悖于一定社會的制度和規范,或者與一定社會的制度和規范存在著某種不適應?!谏鐓^中生活的人在選擇自己行為時,首先考慮自己的行為能否為社區中的他人所接受并把它看作是自己行為選擇的主要標準。換言之,只要他們的行為能夠得到在同一社區中生活的多數人的贊成,他們就認為可行”。[46](P14)。

然而,在養老機構中子代對親代的“教化”亦有異于年幼時期父母對于孩子的教育,這種區別源自傳統孝文化的“尊親”要求。子女們對于父母親的教化方式和程度經受著來自工作人員和其他在住老人及其家屬的監督,因此這種教化是有度的,不能過多地偏離“孝順”規范。

親代也有時會利用社會對自己子女的監督。例如,B/4-二女兒(67歲)敘述說她95歲的母親常會在公共空間(走廊、過道處)大罵子女:“你們這群白眼狼!把我一個人扔在這里!”其意在吸引別人的注意、對子女施加輿論壓力。

(2)子女的“時勢權力”

“時勢權力”是指人們在轉型社會中因為更加適應變化而占據優勢,從而獲得的權力[15]。有研究認為,在變革時代中,子女從數字知識中獲得話語權,這一權力正在超過其父母基于血緣和傳統的“長老權力”[15]。然而,本文中子女們的時勢權力不僅來自數字和科技知識,還源于更多的與當今高速發展、充滿復雜性和變化的社會打交道的經驗。出生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子女,其在青年時期就經歷了改革開放及其帶來的轉變,因而在處理當代社會生活事件時相對于他們的父母更加游刃有余——親代多出生于20世紀20-40年代,改革開放時他們中的大多數已到中年,對新生事物和新規則的適應程度通常不如其子女。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通過實地調查,以居住在三個不同地區、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養老機構中的老人與其子女為受訪對象,探討了機構化養老如何影響了生命晚期的代際權力關系。研究發現,代際權力關系在養老機構情境中發生了“倒置”,即父母們變成了“孩子”,而子女們成為擁有“家長權力”的“父母”。

在“順置”的代際關系中,父母對家庭決策有較大甚至絕對的決定權,也對子代有著教化的權力和保護的義務[8][15][16][45]。而在本文所關注的養老機構情境之下,親子權力格局發生了顛覆性變化,即子女對父母的生活有了極大的決定權,且承擔起了教化和保護父母的責任。本文中親子權力格局的“倒置”有幾層含義:其一,相對于生命早期階段父母與未成年人權力關系的倒置,如本屬于父母的教化權力[8][45]已經屬于子女、子女也對父母有了保護的責任;其二,相對于一些研究所報告出的成年階段中老年親代與其已婚或未婚子女互動時的權力削弱[15][18][19][20][21][22][23][24][25][35],生活在養老機構中的老人擁有的權力更少而其子女所掌握的權力更加強大而廣泛,例如針對老人的照護安排和生活細節決定權已經歸于子女,因而呈現出了權力關系換位的趨勢;其三,在高齡父母與剛進入或即將進入老年階段子女的親子關系中,父母因衰老而產生對子女的依賴,子女權力因此強于之前的生命階段[38],但住家與住養老機構的明顯區別在于,前一情況中的子女權力并沒有受到制度性支持,老人仍享有相對更多的自主和自由,而在后一情況中,機構的運營管理規范制度化了子女的權力,使權力倒置成為了事實。以上三種意義上的“權力倒置”共同構成了養老機構這一新興商業化養老環境中相對于傳統社會“長老統治”[8][16]體系之下的親子權力結構反轉。

對于本文所觀察到的“家長權力”倒置,前文提到的現代化理論、經濟交換理論、國家力量理論、生命歷程理論及時勢權力理論均難以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

現代化理論[36]強調父輩因財權喪失、獲取財富的競爭力處于劣勢地位而權力下降。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本文的親代受訪人(尤其是A機構受訪人)中,有不少人擁有著大學學歷,或享受著離休待遇;而其出生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子女卻在政治運動中度過了童年、青少年或青年時光。因為缺乏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的機會,這些子女在改革開放后的經濟活躍期也缺乏競爭力,他們的經濟條件往往不如其父母。這是本研究所針對的人群所處的年齡(及其成長和生活的時代背景)和階層使然。因此現代化理論很難解釋本文所觀察到的代際權力關系倒置。

經濟交換理論[37]認為老年人的權力下降是因為他們更少地能夠接近有價值的資源,因而在代際交換中缺乏博弈能力。以上對現代化理論的反駁已經證明事實并非如此——本文中的年長一代很少會因為年老而遠離重要資源。除此之外,經濟改革、房地產市場的興起以及制度性的“房改”使得父母輩有更多機會擁有具有重大價值的住房(在北京地區尤其如此),因此父母輩遠離了重要資源的判斷并不成立。在此意義上,經濟交換理論亦難以為“家長權力”的倒置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釋。

國家力量視角著重考察國家權力運作帶來的親子權力關系變化[18][19]。其中,閻云翔在其較早期的著作中討論了新中國成立后集體化時期的農村家庭關系,認為人民公社工分制削弱了父輩的權力,其原因是在該制度之下年輕力壯的青年比他們逐漸衰弱的父母有更大的可能掙得更多的工分[19]。而在他看來,當代中國家庭的“倒置”來自四個方面[13](PP5-10):一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去集體化、城鄉移民和市場化等一系列制度變革一方面不斷對子代進行賦權,另一方面又使其在飛升的房價、膨脹的消費主義和激烈的工作競爭中被迫依靠父母,但即便如此,父母的權力也未能因其對子女的幫助而回到以前的狀態;二是當年輕一代有了孩子,下行式家庭主義便會凸顯,第一代、第二代均會為了培養出優秀第三代而做出犧牲;三是“祖先崇拜”的衰弱促使家中的第三代成為全家的精神寄托;四是與人口老齡化等多種因素相關的家庭結構倒置——老年成員多而新生成員少(如“4-2-1”家庭結構)。以上的“倒置”在養老方面的體現是“親情”倫理已經替代“孝順”規范,成為合理化老年照護安排的準則,即只要親代與子代之間的親情依然存在,且雙方愿意為了維持親情而做出行動,則對老人的一切照護安排都能夠被接受[47]。然而,此類理論亦在解釋生命晚期養老機構內部的“家長權力”倒置時缺乏適用性。前文對現代化理論和經濟交換理論的觀點已經表明,國家力量不但不一定削弱親權,還有可能賦予處于特定階層的親代更多的資源與權力。因此,此類理論依然忽視了老年人之間的異質性與代際權力關系的動態性,也沒有涉足養老機構這一場景并考慮到其中的制度對代際權力關系所造成的影響。這或許與其長期以來聚焦低齡老人或中年人與其成年子代之間的關系、缺乏對于生命晚期家庭紐帶的關注有關。

相對于前三個理論視角,生命歷程理論[38]和時勢權力[15]對高齡親代權力下降而其子女權力上升有更強的說服力,但仍不足以支撐對養老機構中“家長權力”倒置的解釋。生命歷程理論強調生命不同階段中的角色轉化,以及伴隨變老而來的身體和認知功能性衰退及其導致的依賴——本文的發現與該理論的判斷相符;但由于這種權力變化同樣可能發生在接受居家照護的高齡老人及其中老年子女身上,因此僅僅以角色變化和老化并不足以解釋代際權力關系的顛覆性變化。對子代時勢權力上升原因的探索的確能夠部分地解釋本文所觀察到的親代權力下降,但這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且如前所述,子代獲取時勢權力的基礎并非青年子女與中年老年父母互動時的來自數字知識的話語權,而是與復雜社會打交道的經驗;且與生命歷程理論相同的是,這種由時勢權力帶來的權力變化亦有可能發生在家中,盡管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在機構中不可同日而語。

本文觀察到的“家長權力”倒置的現象主要產生于養老機構管理制度對代際關系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在照護支持方面,子女從傳統社會中的照護提供者轉變成為照護安排的決策者和機構生活的監護者,通過擔任“監護人”并履行與之相關的一系列責任——收集信息、評估與選擇機構和其所提供的服務、監督服務執行并評價服務效果、維護父母的權益、管理與機構的關系——子女的“家長權力”通過機構的正式管理規范被加強和制度化了。這是機構制度的直接作用。家長權力的制度化過程伴隨了養老家庭親子雙方對于機構服務期待的調整、機構對養老管理秩序的摸索以及家庭、機構雙方對于服務限度的協商。

在社會支持方面,擁有知識與經驗、教化權力受到認可的子女從被教化者和年幼時的被保護者變成了父母的教化者和保護者,通過幫助父母管理社會關系、實現“再社會化”,使“家長權力”通過非正式互動滲入老人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教化”的方式不能過多偏離來自“孝”文化的尊親要求。這是機構養老通過影響親子互動而產生的間接作用。高齡父母絕非完全的被動者,他們正最大限度地捍衛自己的自主權,通過與子女的協商來達成自己的目的。受機構制度支持的家長權力的延伸是養老家庭對家院協商的暫時性結果——當下的服務期待和機構管理秩序——的習得與內化,從子代流向親代的社會支持實為子女消化了機構養老的規范后向其父母傳遞的過程。

老年家庭中代際權力關系的“倒置”在機構力量的作用下成為事實,這詮釋了代際權力關系在不同的時間、情境和生命階段中的多樣與流變。在住老人對“家長權力”倒置的逐漸接受以及對養老管理秩序的“越軌”性試探,子女對于受機構制度支持的“家長權力”的策略性運作,以及機構“摸著石頭過河”般對養老管理秩序可達界限的探索,均彰顯了個人作為第一批機構養老的使用者、養老機構作為第一批機構化老年照護服務的提供者,在學習和適應這一新型養老方式過程中的主體性和能動性。三方的行動共同佐證了社會照護市場在形成初期的包容,但也反映了這一時期機構管理政策與法規有待健全。

此外,入住機構必然意味著父母居住空間的去家庭化;然而從本文的研究結果來看,將親代安置在機構絕非“遺棄”之舉,老人也并非“可憐人”——有了機構管理制度的加持和父母對又一次“社會化”的需求,這一照護安排反而有強化自下而上的代際支持的可能。

現有家庭社會學成年期代際權力關系文獻多集中于探討中老年親代與其已婚或者未婚的子女之間的互動,而本文通過呈現養老機構中生命晚期代際權力關系的“倒置”對親子關系變遷進行了新的詮釋。在越來越多的家庭求助于照護機構、通過付費獲得老年照護服務而社會照護市場尚處于形成初期的當下,本文對商業化機構養老作用于晚年家庭代際關系之邏輯的考察深化了家庭社會學領域對照護服務商品化現象背后所折射出的市場化、現代化對“反饋模式”所產生的深刻影響的了解,也為老年社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可信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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