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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時代隱私保護困境探究

2024-02-21 21:20葉翰欣莊文健
今傳媒 2024年2期
關鍵詞:智能時代隱私隱私保護

葉翰欣 莊文健

摘 要: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的發展,加速了個人隱私數據采集、儲存與分析技術的進步,使得個人隱私在這個數據化時代變得更加易于獲取和利用,也更容易被泄露。在此背景下,傳統的隱私觀念已經發生轉變,原先“公私二元”分明的界限變得模糊,隱私的內涵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呈現出新的特征,傳統的隱私保護手段和技術面臨新的挑戰。本文基于新技術發展背景,探討隱私內涵的新變化和新定義,考察新環境下隱私保護的困境,并在此基礎上為具有新的“流動”特質的隱私提供一些保護方向的參考,旨在引起企業、數據收集第三方以及用戶自身對隱私保護的關注和重視。

關鍵詞:隱私;隱私保護;智能時代

中圖分類號:G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24)02-0039-04

一、文獻綜述:隱私的內涵與分類

早期,學者對隱私的理解從人的主觀認知出發,將“隱私”與“羞恥”觀念緊密聯系,成為日后法學意義上人格權的基石[1]。陳亦新將人類的羞恥心與隱私緊密聯系在一起,認為從“以草遮羞”時代開始,隱私觀念便已存在,隱私保護的概念早已存在于“人類的本能”之中[2]。張新寶指出,隱私是“純屬于私人的、不宜示人的事物”。之后的學者多從法學意義上界定隱私。例如,布蘭代斯在其著作《隱私權》中,形容隱私為“不受打擾的獨處的權利”[3],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隱私是一種獨處權,是私人能夠與外界分割的權利,亦是生存權的延伸。此時,隱私被賦予了法學上的意義,作為一個法學概念正式出現在人們面前。我國學者范海潮,也從法學角度將隱私視為倫理上“公民精神與道德追求”和法律上“客觀權利”的結合[4]。此外,正式法律文件中也有對隱私權的相關規定,例如《民法典》擴大了隱私的保護范圍,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5]。我國現有的部分法律條文也間接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憲法》中的一些條款,體現了對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以及公民的通信秘密的保護[6]。

新聞傳播學的范疇中對隱私權的界定則充滿了空間隱喻,同時也包含了國內外學者與“獨處權”的對話。學者通常以隱私主體為中心劃分界線,界線之外是公共場所,與公民、社會、公共空間等“公”的概念相關,體現了強烈的“公私二元”對立[4-6]。例如,歐文·奧特曼(Altman)提出了“隱私邊界說”,認為隱私是私人邊界的界線,是個人對他人接近自己的選擇性控制[7]。Petronio在Altman的基礎上,將該理論發展為傳播隱私管理理論[8],核心是個人對隱私邊界的管理與協調??梢钥吹?,相對于“公”,此時的隱私主體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隱私主體對隱私的控制取決于公共場所邊界的劃定與擴張。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隱私保護在國外已經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國外學者在對隱私的概念進行界定時,不僅考慮其內涵的復雜性,還將其細化、分類,以便更準確地描述和理解隱私的范圍和特征,從而建立一個全面的、綜合的隱私保護框架。Solove從隱私侵犯活動的角度對隱私進行了分類,將隱私描述為“一系列不同但相關的事物(afamilyofdifferentyetrelatedthings)[9]”,包括信息收集、處理、披露和入侵等四種隱私侵犯行為。這種分類方法強調了不同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使人們可以更好地理解隱私侵犯的全貌。Clarke將個人隱私活動分為個人生物學隱私、個人數據隱私、個人行為隱私和個人通訊隱私[10]。個人數據隱私和個人通訊隱私在信息數據時代緊密相連,被稱為“信息隱私(informationprivacy)”。這種分類方法突出了隱私保護在數字化環境中的重要性,尤其是與個人數據和通訊相關的隱私問題。在Clarke的基礎上,Finn進一步細化了隱私的分類[11]。除了生物學隱私和個人數據隱私方面,他還引入了個人情感和社會聯系的隱私。這種分類方法將隱私與個人情感、社會價值聯系在一起,強調隱私在個體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和關系??傊?,隱私保護概念的產生,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也反映了個體與社會的互動與尊重。

二、新技術背景下隱私保護困境原因探究

(一)技術的時代背景與日常生活的技術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智能采集和分析應用越來越廣泛,以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為代表的新興技術在公共服務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一方面,新興技術的出現為人類社會提供了更多可能。例如,VR、AR、可穿戴設備等擴充了人類的感官邊界,將人類的身體延伸至更廣泛的虛擬空間中;政府、企業等機構依托算法、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采集并整合數據,擴大機構管理的無限潛能。人們的日常生活依托智能技術,開始轉向Mastrogiovanni和Chong所提出的“環境智能”[12],即人的特征被轉換為實時數據,編碼后傳遞給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的智能設備,并通過算法解讀傳感和行為識別的數據結果,推斷每個人行為變化的意圖,靈活調度日常生活中的各類要素,從而使技術化的日常生活連續為人們全方位地提供信息或施加行為。另一方面,大數據的發展也存在一定的負面作用。Richard和King指出了大數據存在的三個悖論[13],即透明度悖論(TransparencyParadox)、身份悖論(IdentityParadox)和權力悖論(PowerParadox),旨在從隱私披露與權力范圍保護不對等的角度全面理解大數據。使用大數據的企業和公司廣泛地收集個人信息數據,但其數據收集過程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商業上都是機密的,這就是透明度悖論。身份悖論指大數據試圖通過收集所有數據來塑造盡可能完整的用戶畫像,但代價是用戶犧牲了自己的隱私(“Big dataseekstoidentify,butitalsothreatensidentity”)。權力悖論指大數據發明的初衷及其特點本是為了改進人類社會,但近年來愈發淪為大型科技企業的特權。

(二)隱私邊界的液態化

互聯網的發展改變了媒介形式,媒介呈現出去中心化、流動、多元等特性,受眾也不再只是單一的信息接收者,而是可以參與到內容生產與分發等環節中,公與私的嚴格界線被打破,公眾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界線變得不再明晰。在傳統“公私二元”背景下,隱私作為信息概念并非實時動態更新,且通常僅包括身高、體重、年齡、性別等生物學上的個人身份信息。伴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隱私信息通過大數據采集、處理和呈現,諸如定位、網絡社交活動、網購記錄等線上且實時更新的隱私數據被納入隱私內涵中。隱私的存在方式出現了信息化轉向,人的身體不再是必須在場,數據由此呈現出一種“去身體化的信息化在場”狀態。

在傳統的隱私保護范疇中,作為隱私主體的個人能夠控制、識別與衡量自我隱私的披露程度、范圍及其危害,并通過控制隱私的披露程度與不同主體建立邊界與社交關系[14]。然而,隱私信息的數字化加大了隱私主體控制隱私信息流向和使用范圍的難度,隱私內容不可避免地進入公共傳播領域。智能時代,用戶要使用一項技術就必須同意企業的合約或條款,這種以用戶自身的隱私讓渡與交換作為代價,是“被迫的自愿”。例如,注冊賬號、收藏店鋪即可獲得優惠券或參與抽獎等行為,需要用戶授權個人信息供平臺或店鋪使用;強制用戶同意隱私保護條款和使用協議,否則無法使用APP;各種通行碼對個人隱私邊界的侵犯等。雖然部分企業為保護用戶隱私采取了隱藏地址或創建臨時賬號等方式,但與信息收集整合過程相比,隱私主體和信息收集方之間的權力依舊不對等??傊?,隱私侵犯過程較為簡單、責任承擔相對較少、違法成本也不高,導致公民隱私容易變成公開討論的話題。

(三)個人隱私保護:可行的方式、制度性規范及現有的不足

技術成熟的同時監管相對缺位,這種技術發展程度與監管體制完善度之間的不平衡,是隱私邊界液態化的原因之一。由于需要承擔的風險與責任相對較小,部分信息采集者往往依照自己的目的任意整合采集到的符號、圖像或視頻,并以此形成一個個動態、隨時更新的用戶畫像[15]。數據的再利用、重組、拓展、折舊、開源等均提升了數據的資產性價值[16],此時的隱私的形態從平面、靜止轉向動態、立體,也從最初的“獨處的權利”變成了具有龐大經濟價值潛力的信息。在這一背景下,不僅隱私主體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其生活和心理也會受到不良影響。此外,當用戶向企業交換隱私以換取產品的使用權或其它便利時,他們并不會感受到隱私被侵犯,只有當這些隱私被有目的地組合并用于一定的商業或經濟活動,例如精準的商業廣告推送、電話推銷等,才會使原本“無感”的隱私侵犯“有感”化[15]。

基于上述隱私主體與數據收集方之間的權力不對等現狀以及公共領域的縮減,侵犯個體隱私將變得輕而易舉。除了獲取隱私信息的門檻降低、侵權代價較小之外,隱私主體的個人信息披露也加劇了隱私的曝光,這便是“隱私管理悖論”。牛靜、孟筱筱和Baruh等人的研究證實,人們對隱私風險的感知與實際隱私披露行為的關聯度較弱,即使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隱私泄露風險,依舊會在社交媒體平臺上分享自己的隱私[17][18]。隱私主體和信息收集方之間的信息差,降低了隱私侵犯的難度和成本。用戶在將互聯網作為信息溝通與傳播工具的同時,也在社交性的驅動下不斷地“分享”自身的隱私信息。用戶將自己的信息交由運用了先進保護技術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卻很少有人能意識到其商業逐利的本質[19]。

三、總結與討論:智能時代背景下的隱私保護

目前,業界和學界也在開展大量工作,更新隱私定義的邊界,將更詳盡、廣泛的隱私數據納入保護范圍,并通過技術升級為隱私保護添磚加瓦?;谇笆鰞热?,本研究將為新技術背景下的隱私保護提出一些方向,旨在引起行業、企業和數據收集第三方以及用戶自身對隱私保護的關注和重視。

首先,政府在隱私保護方面要起到牽頭作用。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政府應發揮引領作用,建立并完善隱私保護的監管體制,并根據技術發展水平的變化及時牽頭更新和調整相關政策,引導企業等機構改進現有的隱私保護措施,確保公民作為隱私主體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此外,相關部門也要加強對隱私侵權動機變遷的關注,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和打擊濫用個人數據以謀求經濟利益的行為。例如,建立嚴格的數據保護機制,加強對數據合法采集和使用的監管以及對數據處理和共享過程的監督,確保數據使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

其次,立法機關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利的保護,強化數據安全和跨境數據傳輸管理,為隱私保護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促進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的保護。例如,可以細化不同領域與行業的隱私保護法規,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儲和披露原則,確保個人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保護。

再次,行業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制定行業準入規則和隱私審查機制、提供數據保護培訓指導、促進行業合作、建立自律機制等措施,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進一步維護行業的誠信和可持續發展。例如,制定行業準則和標準,明確劃定數據公司和科技公司在收集、處理、使用個人信息方面的邊界,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用戶的隱私權益,并為用戶理解和控制個人信息使用提供機會;制定嚴苛的違規處罰制度,促使公司主體承擔隱私泄露的風險與責任;定期舉辦行業間的論壇和研討會,通過促進交流、共同探討隱私保護技術前沿,推進隱私保護的發展。

最后,企業、科技公司等主體作為整合型數據使用的主要獲益方,要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將公民的主體性價值、自由等理念融入技術開發過程,從道德上約束大數據、人工智能和算法等新興技術的能力邊界,同時也要完善隱私保護與技術采集規范。例如,通過在公司內部設立數據保護職能部門,對組織高層直接負責,保證政策與數據整合執行過程的一致性,確保公司在數據使用和處理過程中的合規性和透明度,從而保護用戶的隱私權益。

總之,各方主體要關注隱私侵犯中數據采集者的責任承擔。舍恩伯格在其著作《大數據時代:生活、工作與思維的大變革》中提出,“設立一個不一樣的隱私保護模式,這個模式應該著重于數據使用者為其行為承擔責任,而不是將重心放在收集數據之初的取得個人同意上”[20]。由于各地區資源以及用戶受教育水平、認知水平不一,將隱私保護的主要責任由采集者承擔,在操作上將更具有可行性。政府要以社會文化、科學技術的變遷為背景出臺相關政策,加大對隱私泄露與侵權的懲罰力度。執法部門也要重視隱私泄露問題,加強對企業和第三方的監管,確保用戶的隱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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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慕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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