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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比較研究*

2024-02-27 12:43周升起張皓羽
關鍵詞:競爭力貿易因子

周升起,張皓羽

(1.青島大學 a.經濟學院;b.山東省世界經濟研究基地,山東 青島 266071; 2.山東港口煙臺港集團龍口港公司,山東 煙臺 265700)

一、引言

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技術手段的興起,極大地推動了新形態下社會經濟的進步與變革。數字化已經滲透到各個生產領域,對優化生產要素組合、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已成為衡量國家現代化發展的新標志。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意外”地推動了數字技術應用領域的進一步延伸,為“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發展轉型提供了重要契機。數字技術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同時,也賦予了國際貿易新的時代特征,數字貿易日漸成為國際貿易新業態,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數字貿易的時代特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數據信息的商品化。商品和服務以數據為載體,通過全球信息互聯網絡被交易到世界各地,數據成為一種新的投入要素進入生產領域,憑借邊際成本為零的優勢持續深化國際生產分工體系的變革;二是貿易方式的數字化。其典型特征是電商平臺的出現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拓展,產品展示、遠程溝通、貿易支付和通關報關手續逐步轉移到“線上”[1],貿易效率顯著提升。商務部發布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全部服務貿易同比下降15.7%,而可數字化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逆勢同比增長了8.3%,占服務進出口總額的比重達到44.5%,提升了9.9個百分點,顯示出強勁的增長態勢(1)商務部新聞辦公室:商務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EB/OL].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2103/20210303041817.shtml,[2021-08-04].??梢灶A期,數字服務貿易未來將成為引領我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主要驅動力。

服務產品的“無形性”和“全過程線上交付”的便利性,使服務貿易數字化轉型發展更為迅速。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2019)《數字經濟報告2019》發布數據顯示:過去十年,可通過數字形式交付的服務出口額年均增長率約為7%~8%,全球范圍內超過一半的服務貿易實現了數字化[2]。UNCTAD(2015)[3]提出了“可數字化服務貿易”(Digitally Enabled Service Trade),這也是最早的數字服務貿易的概念。OECD(2017)[4]為了更好地考察數字貿易的統計口徑,將數字貿易劃分為數字訂購型貿易、平臺支持型貿易和數字交付型貿易,OECD、IMF和WTO(2020)[5]進一步提出了最新的數字服務貿易測量方法。至此,數字服務貿易概念發展已較為成熟,即在服務貿易中可以利用數字技術實現服務產品生產并通過網絡數字傳輸完成跨境服務產品交換。數字服務貿易是剔除了利用數字技術實現貨物貿易的數字貿易形態,是數字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下文對數字服務貿易現狀及競爭力的考察即是基于上述數字服務貿易概念。

二、文獻綜述

目前有關數字服務貿易的研究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是關于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研究。Janos Ference(2019)[6]在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的基礎上提出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王拓(2019)[7]以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為線索進行政策分析,發現各國數字服務貿易保護限制性措施呈現增多趨勢。孟夏(2020)[8]與周念利和姚亭亭(2021)[9]運用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實證研究均發現保護限制性措施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數字服務的進出口;與進口相比,保護限制性措施增加對出口的影響更為顯著[10]。二是對區域貿易協定(RTA)中數字服務貿易規則的分析。韓劍等(2019)[11]發現經濟規模與發展程度相似的國家之間更易簽署包含數字貿易的條款協定,而互聯網普及率和開放程度相差大的國家之間簽署數字貿易條款協定的可能性較小。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12]發現含有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RTA能夠顯著促進締約方的數字服務出口,彭羽等(2021)[13]認為RTA中數字貿易條款規則的深度會對締約方數字服務貿易出口產生顯著正向影響。

綜上,目前有關數字服務貿易的研究重點是貿易規則治理對數字服務出口的影響,學者們對貿易規則的深度、RTAs之間、國與國之間的規則異質性對數字服務貿易進出口情況做出了系統、規范的闡釋,但鮮有學者對各國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競爭情況進行實證研究。作為數字經濟和服務貿易大國之一,在數字服務貿易快速發展中研究中國的國際競爭力狀況對進一步提升數字服務貿易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結合數字服務貿易發展實際,構建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綜合指標評價體系,實證分析考察樣本國數字服務產品國際競爭情況,以期在數字服務貿易研究領域做出有益拓展。

三、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比較

(一)評價方法的選取

目前常見的綜合評價方法有聚類分析法、層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灰色模糊綜合評價法等[14]。在眾多常見的綜合評價方法中,因子分析法的應用較為普遍。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是用少數因子描述許多指標或因素之間的聯系、以較少因子反映原指標或因素初始信息的統計學分析方法。因子分析可以將眾多變量綜合成少數幾個因子后,各因子間不相關且可以涵蓋原變量的大部分信息,大大減少了計算量[15]。因此,本文選取因子分析法構建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綜合指標評價體系,一般數學模型如下:

其中,Fi為提取的公共因子,xii為原有的指標,μii為原指標在各個因子上的載荷。在因子分析中,提取出的每個因子都是原來多個指標的線性組合。原則上,如果有n個變量,則最多可以提取出n個因子。但如果將它們全部提取出來就失去了該方法簡化數據的實際意義,因此,多數情況下只需提取出前幾個包含絕大部分信息的因子即可,其他的可以忽略不計。

(二)綜合指標評價體系的建立

關于貿易發展國際競爭力的研究很多,如宋加強和王強(2014)[16]認為一國的經濟規模是影響服務貿易競爭力的重要因素;陳立敏等(2016)[17]實證研究發現制度環境的改善對制造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有顯著正向作用;許志瑜等(2018)[18]認為政府應降低服務業發展中的壟斷程度,努力營造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開放經濟環境,以開放促競爭;藍慶新和竇凱(2019)[19]認為數字貿易不同于傳統貿易,其發展主要依賴于技術創新的提升,加大科研投入是提升貿易競爭力的關鍵。為了盡可能全面考察數字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兼顧客觀性、可操作性與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在已有文獻的基礎上,參考韓東林等(2013)[20]、張少杰和林紅(2016)[14]對因子評價指標的構建,選取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狀況、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經濟環境、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科技環境和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環境作為一級指標,同時考慮到網絡信息技術是數字服務貿易開展的主要依托,將數字服務基礎設施引入綜合指標評價體系,在5個一級指標下選取16個二級指標衡量世界各國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競爭力,具體見表1。

表1 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指標

(三)樣本選擇與數據采集

本文選用OECD和“金磚五國”作為樣本對數字服務貿易的發展進行考察,原因在于數字服務貿易發展存在嚴重的馬太效應,發展中國家的數字服務出口嚴重滯后,數字服務業初步呈現“寡占型”發展傾向[21]。OECD成員國幾乎囊括了全球所有的發達國家,因此,將OECD成員國作為樣本可以了解世界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現狀。同時,為了兼顧發展中國家,本文把具有代表性的發展中國家集團——“金磚五國”引入樣本,由于南非部分數據存在缺失,故從樣本中刪除,最終得到了40個國家樣本數據(2)本文選擇40個國家樣本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和美國。。經計算,2019年全部樣本國家數字服務貿易出口額占世界總出口額的87.57%,說明所選樣本具有說服力。

表1為從OECD數據庫、UNCTAD數據庫和世界銀行數據庫中獲取的16個二級指標、40個國家2018年的原始數據,本文在此基礎上進行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比較考察。

(四)因子分析過程

1.標準化處理

由于選擇的指標之間量綱不一致,變化幅度和數量級也不相同,尤其是指標正向或負向影響存在差異。因此,需要對各個指標進行正向化和標準化處理,以消除這些影響。參考孟祥蘭和邢茂源(2019)[22]的做法,進行如下處理:

(2)

(3)

其中,xij表示i國j指標的原始數值,x·j表示指標j的原始數值,zij表示正向化處理后的i國j指標的數值。

2.可行性分析

因子分析前對各變量進行相關性檢驗,以驗證因子分析的可行性,結果如表2所示。

表2 KMO和Barylett球形檢驗

由表2可知,KMO值為0.699,接近0.7,說明變量間存在較強相關性,符合因子分析要求;Barylett球形檢驗統計量觀測值為752.883,相應的p值為0.000,小于0.05,進一步說明數據具備因子分析的可行性。

3.確定因子數量

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計算公因子的特征值、方差和方差貢獻率,結果如表3所示。

表3 總方差解釋

本文提取公因子的條件是初始特征大于1,由此提取出3個因子,如表3所示。方差貢獻率代表解釋方差的比率,方差貢獻率越高,說明提取出的因子越重要。第1個因子方差貢獻率為43.996%,可以解釋原變量43.996%的成分;第2個因子方差貢獻率為22.311%,可以解釋原變量22.311%的成分;第3個因子方差貢獻率為7.843%,可以解釋原變量7.843%的成分。前3個因子累計方差貢獻率達到74.150%,遠超50%,已達到降維目的,其余第4—16因子特征值小于1,不符合提取條件,故選取的因子數為3。

進一步觀察因子分析碎石圖(見圖1)可以看出,前3個因子連線而成的折線斜率非常大,相比其他因子的連線更為陡峭,說明選擇提取的前3個因子是有效的,可以解釋整體的方差。

圖1 因子分析碎石

本研究采用凱撒正態化最大方差法計算旋轉成分矩陣,旋轉在7次迭代后收斂,結果如表4所示。

表4 旋轉成分矩陣

由表4可知,固定寬帶訂閱、互聯網普及率、政府效率、法治程度、人均國民收入等變量在第1個因子上具有較大載荷,這些變量反映了數字服務貿易的發展潛力,因此將第1個因子命名為潛力因子;科技期刊文章數量和專利申請數量等變量在第2個因子上具有較大載荷,這些變量反映了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科技環境,因此將第2個因子命名為科技因子;數字服務貿易出口額和數字服務貿易出口比重等變量在第3個因子上載荷較高,這些變量反映了數字服務出口的規模情況,因此將第3個因子命名為規模因子。

4.公因子得分

基于因子得分系數矩陣(見表5),可以計算各因子與指標間的線性關系,最終得到3個因子的最終得分。

表5 成分得分系數矩陣

根據表5的因子得分系數矩陣,3個公共因子的計算方式如下:

F1=-0.101x1-0.154x2+0.013x3+0.015x4+0.067x5+0.006x6+0.081x7+0.172x8+0.183x9+0.264x10-

0.019x11+0.211x12+0.062x13+0.139x14+0.130x15+0.129x16

(4)

F2=0.129x1-0.011x2+0.269x3-0.043x4-0.019x5+0.281x6+0.294x7+0.121x8+0.041x9+0.141x10+

0.072x11-0.004x12+-0.105x13+0.011x14-0.018x15-0.010x16

(5)

F3=0.328x1+0.483x2+0.027x3+0.241x4+0.154x5-0.001x6-0.150x7-0.131x8-0.092x9-0.336x10-

0.213x11-0.156x12+0.071x13+0.019x14+0.032x15-0.103x16

(6)

5.綜合因子得分

綜合因子得分的計算公式為:

F=∑(τi/∑τi)Fi

(7)

其中,F為綜合因子得分,Fi為第i個因子得分,τi代表了旋轉后第i個因子的方差貢獻率,由此得到綜合因子得分的具體計算公式:

F=0.490 53F1+0.292 46F2+0.217 01F3

(8)

表6為最終計算得到的公因子和綜合因子得分表。

表6 各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各因子(綜合)得分表及排名

使用2014—2018年40個樣本國家的年度數據,對各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分別進行因子分析,分析過程與上文一致,結果如表7所示。

表7 2014—2018年排名前20的國家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綜合得分排名

6.實證結果分析

由表6可知,在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綜合得分排名前列的國家中,發達國家占據了絕大多數;除中國外,巴西、俄羅斯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排名位于倒數,說明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發展程度呈正相關。美國、日本、瑞士、中國、丹麥、荷蘭、瑞典和德國的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綜合得分大于0.5,說明其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較強,相比其他國家占有優勢;其中美國得分為1.72,排名第一,比排名第二的日本高0.88分,說明美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極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中占據絕對優勢;巴西、土耳其、俄羅斯、墨西哥和印度得分小于-0.8,說明其數字服務貿易的競爭力相對較弱,在國際數字服務出口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在所考察的40個樣本國家中,一半以上的國家得分為正,排名第一的美國得分為1.72,排名最后的印度得分為-1.20,二者差值接近3,說明當今全球數字貿易競爭強弱差距很大,優劣明顯。

中國的綜合因子排名第四,說明中國的數字服務貿易出口國際競爭力較強,但與排名前三位的美國、日本和瑞士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中國第1個因子得分為負,表現很不理想。第1個因子反映了支持數字服務貿易出口的數字基礎設施環境和政策環境,中國互聯網普及率、移動寬帶訂閱、法治程度和國際貿易稅收比重等幾個指標在樣本國家中排名靠后,數字基礎設施領域和政策環境與其他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其中,中國的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排在最后一位,原因可能是出于數據安全考慮,中國在信息跨國境交流和儲存方面的態度較其他國家相對謹慎。中國的第2個因子得分很高,該因子反映了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科技支持。我國的科技文章發表數量和專利申請數量均排名第一,這得益于政府對科學研發的重視,新成果、新技術不斷涌現,能夠為數字服務貿易發展提供完善的科技環境支持。在反映數字服務貿易出口額和數字服務出口占服務貿易出口額比重的第3個因子上,中國得分情況不符合預期,說明中國數字服務出口規模與當前國際地位不符,仍存在廣闊的發展空間。

利用同樣的方法處理2014—2018年的數據,得到2014—2018年綜合因子排名,如表7所示。由表7可知,2014—2018年綜合因子得分排名前20位的國家沒有太大變動,說明世界數字服務出口競爭格局比較穩定,呈緩慢演進狀態。美國、日本和瑞士2014—2018年始終維持著數字服務貿易的強勢競爭地位,德國、挪威、芬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呈下降趨勢,而中國、荷蘭、韓國和以色列等國2014—2018年排名逐年上升。尤其是中國綜合因子排名由2014年的第21位上升至2018年的第4位,這種良好發展趨勢得益于中國近年來互聯網產業的快速發展。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數據,2014年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產值為14萬億元人民幣,2018年產值超過16萬億元人民幣,增長率高達14%。

綜上所述,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憑借其國內優良的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環境,出口競爭力始終維持在較高水平,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較強;國與國之間的數字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呈現較大差異,發達國家數字服務出口競爭力遠遠超過發展中國家,在世界數字服務貿易格局中占據主導地位;中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進步明顯,從2014年排名第21位上升到2018年的第4位,說明中國數字服務業發展迅速,出口國際競爭力不斷提高。

四、研究結論及對策建議

(一)主要結論

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對40個樣本國家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進行比較研究的結果顯示:當前全球數字服務貿易發展格局仍由發達國家主導,美國、日本和瑞士等發達國家數字服務貿易綜合評價指數長期位于前列,保持著較高的出口競爭水平;俄羅斯、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數字服務貿易綜合評價指數排名靠后,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2014—2018年中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顯著提升,在40個樣本國家中由第21位躍升到第4位。從具體構成競爭力的指標看,中國在國內生產總值、科技期刊發表數量、專利申請數量等指標上排名靠前,具有一定競爭優勢;但必須看到,中國在其他競爭力指標上的得分不高,且每個一級指標中都存在二級指標為負的情況。因此,中國在數字服務出口規模、數字基礎設施和政策引導支持等方面都有待進一步改善。

(二)政策建議

1.重視數字服務貿易,制定相關政策引導發展

從UNCTAD發布的統計數據可以發現,“可數字化交付服務”貿易額在全部服務貿易中所占比重越來越高,“數字服務貿易”將成為引領未來全球貿易走出“低迷”的新增長點。對我國發展相對落后的服務貿易而言,“數字服務貿易”同樣也是加快服務貿易發展的“新動能”。為此,一方面應加強政策引導,細化發展措施,出臺扶持中小型數字貿易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如提供免稅、退稅、降稅等政策,降低數字貿易領域的進入門檻;另一方面夯實數字貿易創新發展基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技術供給能力,形成數據驅動型創新體系和發展模式。

2.加大科研投入,改善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科技環境

數字技術和數字服務貿易的發展與科技發展水平息息相關,政府應進一步提高科研投入,加大數字信息化人才培養力度,如在高校和科研機構籌建數字貿易專業,培訓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充分調動數字信息化人才的積極性,為數字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3.完善數字服務貿易的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營商環境

數字軟硬件基礎設施是數字服務貿易發展的基礎,其發達和完善程度直接決定著數字服務貿易的效率。在進一步完善數字基礎設施硬件建設的同時,應加快構建有利于數字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更好地服務于數字貿易快速發展。

4.積極參與國際談判,推進國內外數字服務貿易規則對接

與傳統國際貿易一樣,數字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和公平競爭離不開國際貿易規則的規范和約束。為此,我國應主動積極參與未來有關數字服務貿易國際規則的談判,通過談判推廣數字服務貿易國際治理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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