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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路徑探索
——以J 省某市城市房屋征收訴訟數據為分析樣本

2024-03-02 07:01蔣玲玲舒珍珍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檢察違法檢察機關

李 鋒,蔣玲玲,舒珍珍

(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檢察院,江西 景德鎮 333001)

2021 年發布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確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由此,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發熱議,全國各檢察機關廣泛投入實踐探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系統梳理并總結,于2022 年發布了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為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提供指引。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落實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措,對于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意義重大。本文擬從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法律依據、中央政策精神等方面為切入口,探討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時立足實踐調研,以J省某市2015 年1 月至2021 年12 月城市房屋征收行政訴訟數據為樣本,從房屋征遷中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表現入手,分析行政違法監督存在的現實困境,探索檢察監督實現路徑,以期對完善行政檢察監督制度、加強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有所裨益。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探索

(一)法理依據

在公權力體系中,行政權具有公益性、優益性和強制性等天然優勢,間接決定了行政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因而,控權保民是近現代法治社會的主基調。從一般法理意義上來說,法律監督應當包含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司法行為的監督,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脫離法律監督權的監管范疇,則與檢察權的憲法精神背道而馳。[1]研究界各方學者對法律監督的內涵、屬性以及監督對象進行了學術探討和辯證剖析:作為憲法定義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客體應當是“國家立法權之外的國家職權及其活動”,即“多方主體參加各種司法裁判和公共行政”。由此,圍繞“司法裁判”開展的檢察監督即“訴訟監督”,圍繞“公共行政”開展的檢察監督即“行政檢察監督”。[2]上述研究成果豐富了行政檢察監督內涵,也為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試點工作提供了理論依據。

(二)法律依據

《憲法》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地位、機關屬性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作為根本大法不能直接進行司法適用,而是通過下位法實現?,F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 條量化了人民檢察院的權力清單,檢察監督權指向明確,既督促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行使國家公權力。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新增了“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檢察建議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監督權”之規定,監督范圍由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四大傳統領域逐步延伸至“4+9+N”個領域。這足以證明法律雖沒有出現“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明確字眼,但并不否認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權的存在。而且,《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20條的兜底條款也能證實其正當性有跡可循,為今后行政違法檢察監督立法適用留下伏筆。

(三)中央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檢察機關應當監督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為”,破解了檢察人員思想認識上的監督顧慮。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等,再次為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權提供有力支持?!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21-2025 年)》重申了“檢察機關本質在于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尤其是完善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主動融入、服務國家監督體系建設當中”?!稕Q定》《意見》等中央文件的有關規定,為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訴訟案件基本概況

(一)城市房屋征收的內涵界定

房屋作為不動產,是我國法律保護的重要物權。按照房屋所占土地性質劃分,可分為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城市房屋。所謂城市房屋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包括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行政行為。[3]在實際征收中,還存在游離于農村集體土地和國家土地上之間、性質為農村集體土地,實際已納入城市規劃區、政府也是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上簡稱《征補條例》)規定程序進行征收的房屋。出于調研需要,本課題也將該區域房屋視為城市房屋。

城市房屋征收的主要特點在于:首先,根據《征補條例》相關規定,被征收人一般限于房屋產權人,但在實際征收中,需要對房屋產權人作擴充解釋,如未辦理產權證商品房的實際所有人、公租房的承租人均有可能成為被征收人。其次,因國有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時具有強制性,即在與被征收人無法協商補償、達成補償協議時,其可基于國家行政權單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具有不可抗力的強制性。最后,征收部門在征收時,須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謀取商業利益,這是房屋征收的前提,否則法院有權撤銷該征收決定。

(二)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訴訟案件特征

隨著經濟高質量發展,政府加大城市規劃區建設力度,為滿足用地需求,城市房屋征收成為一個無法繞開的“坎”。對于征地拆遷工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稍有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糾紛和矛盾,進而纏訴纏訪。2015 年5 月之前,J 省某市每年至多受理一至兩起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登記制實施后,此類案件先大幅上升,受疫情影響后有所下降,其中涉及城市房屋征收的案件所占比重較大,總體呈小幅度上升趨勢(具體見表一)。

通過對案件的逐一分析和梳理,城市房屋征收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一是涉案人員眾多,群體案、系列案和關聯案層出不窮。2018 年房屋征收案件中,李某甲、李某已等起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征收29 件。為房屋征收而起訴的關聯案件也存在幾件。如楊某甲、楊某乙因房屋被強制拆遷,為獲取拆遷利益,分別以拆遷證可行為違法和補償協議無效起訴某市房產管理局,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為由起訴某市國土資源局和某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前后共計五個案件,形成“組合訴訟”。傅某某等當事人因房屋征收,也分別啟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撤銷征收決定、確認強制拆遷違法等關聯案件。

二是案由類同,主要集中在對征收決定效力的審查?!墩餮a條例》明確規定“對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或者與征收部門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等,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017 年至2018 年是房屋征收案件辦理的高峰期,總計322 件城市房屋征收案件中,原告起訴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確認房屋征收決定違法、無效或撤銷,確認強制拆除房屋違法及要求賠償等。其中,要求審查征收決定效力案件為178 件,占55.28%;確認強制拆除房屋違法案件為42 件,占13.04%;確認征收協議效力、確認斷水、斷電逼遷行為違法以及要求征收部門履行征收協議案件為102 件,占31.68%。

三是原告方抵制征收情緒嚴重。J 省某市、縣級政府以舊城改造或“棚戶區”名義征收房屋,有步驟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基礎設施,改善人居環境,從情理上群眾應該會歡欣鼓舞、配合積極。而現實中,由于政府在城市推進進程中,過于強調征收進度而忽視程序正義,征收實施部門存在諸多違法行為,激化征收矛盾。被征收人對政府征收持抵觸情緒,其對征收目的持懷疑態度,對征收標準非常不滿,這種情緒一直蔓延。致使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后,眾多被征收人不支持、不認可政府決定,或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通過信訪要求撤銷征收決定。

四是案件上訴率高、服判息訴率低。隨著政府城市規劃范圍擴大、房屋拆遷項目增多,征地拆遷矛盾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矛盾的重要誘因。被征收人對法院判決不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沒有化解,或上訴,或申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甚至被征收人動輒以赴京訪要挾。在辦理該類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時,檢察機關也承受著息訴息訪和矛盾化解的壓力。

表1 J 省某市2015-2021 年房屋征收類案件占比①數據來自裁判文書網

三、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

經梳理,引發征地拆遷矛盾雖有多種原因,但征收部門為追求征收進度而暴力逼遷、強制拆遷等行政違法行為突出,嚴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一)征收結果不公開、協議內容不透明,引發被征收人質疑

常言道“不患寡而患不均”。征收結果與補償協議應當“曬在陽光下”,只有征收結果公開,才能體現補償程序透明、補償標準一致,不至于引發被征收人猜疑“同房不同價”。經梳理確認強制拆除房屋違法案件,所有當事人陳述其拒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主要原因在于征收補償均為“背靠背”簽訂,不能知曉周邊其他被征收人征收結果,對征收透明度產生懷疑。而且同地段同面積房屋,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補償價格應該一致,而實際上征收標準不同、征收價格迥異,正常征收價格遠低“疏通關系”征收價格,征收標準“視人而異”而非“一視同仁”。在調研中,部分被征收人反映,所有簽訂好的征收補償協議雖然注明一式兩份,但實際均統一留存在項目部,被征收人不能自主持有,此舉無疑剝奪其對協議的知情權。且簽訂協議時,征收部門并不是按照征收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計算補償金額;而是先由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協商好總的補償金額,再將總金額細劃到各個征收項目。至于每個項目補償多少,被征收人無從知曉。此外,簽訂協議時,征收人員通常要其先在空白協議書的被征收人欄內簽名,協議內容由征收部門單方填寫。如在李某某要求確認某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違法糾紛一案中,李某某提交了被征收人在空白征收協議中簽名的相關協議,證實在征收過程中,確實存在被征收人先簽名,征收部門嗣后再補充填寫征收金額事實。

(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選擇有失偏頗,評估程序不透明

《征補條例》明文規定,征收部門應以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評估基準,而不是以作出征收決定時。因為在實際征收過程中,作出征收決定到公告征收決定存在時間差距,有時為一年甚至幾年。而市場房價卻日漸增長,征收補償標準無法滿足當時購買房屋需求。然征收部門仍選擇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價值評估時點,這往往也是行政爭議癥結所在。

另外,關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法律上對被征收人權益做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可協商選定,亦可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確定。但無論以何種方式確定,全程序均應由被征收人參與,征收部門無權指定。在調研被征收人申請撤銷征收決定的拆遷案中,原告方質疑評估機構選擇程序不透明,參加選擇評估機構的代表都是相關部門或者居委會干部,小區無業主代表參與,其呼聲和民意無法表達。而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而被征收人自始至終均沒有看到評估報告,無形中剝奪其對評估結果不服可予申請復議和復核的權利。

(三)征收實施部門通過斷水、斷電逼迫搬遷,濫用行政權力暴力拆遷

暴力拆遷、通過斷水斷電逼迫拆遷等違法行為一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卻屢禁不止。針對被征收戶數較多的區域,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任務,征收部門動輒以建設需要為由在小區砌墻中止道路通行,或者中斷基本生活供給,以斷水、斷電形式逼迫被征收人搬遷。如傅某某等四人要求確認某工業園區通過中斷供水、供電迫使搬遷行為違法糾紛一案中,辦案人員趕赴現場實地調查,發現周邊房屋已被拆遷,只有傅某某等四戶房屋單獨矗立、“遙相響應”,水、電已停止供應將近半年。經調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理由是應政府部門要求。甚者,征收部門未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也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就擅用行政權將房屋強制拆除,有些雖沒有被全部拆除,但墻體被毀壞、無法入住。

(四)行政機關消極應訴,答辯、舉證不及時,負責人出庭率低

黨的二十大報告專題闡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對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家具有里程碑意義。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門也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行政機關敗訴情況納入綜合考核,然而在庭審中“告官不見官”現象依然嚴重。尤其是在矛盾比較尖銳的征地拆遷系列案中,行政機關負責人經常以出差、參會等各種理由缺席庭審。據調研統計,只有兩個系列案共計20 余件案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履行了出庭應訴義務,其他案件法院均缺席審理。如某小區50 余人起訴某區政府行政征收糾紛系列案,該區政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也未委派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引發被征收人的強烈不滿,致使庭審一度中斷。在起訴某區政府確認行政協議效力系列案中,該區政府消極應訴,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和舉證,為此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的消極應訴毀壞了政府形象、貶損了政府權威,使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成一紙空文。

四、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違法檢察監督之困境

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征收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擴充征收權限、濫用行政權力,侵犯廣大群眾合法權益,這與為人民服務、建設法治政府的宗旨相背離,亦是損害政府公信力、挑戰司法權威的不義之舉。因而,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應運而生”,但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如何高質量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仍存在多方掣肘。

(一)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不完善

行政權相比立法權、檢察權更具主動性、強制性、執行性,實施起來高效、便捷。體現在房屋征收領域,征收部門掌握征收的強制權、補償方案制定權、征收區域的界定權等。這無形中使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權力時喜歡“鉆法律空子”“打擦邊球”,為完成征收任務違法行政。而征收人員迅速地“征收進度”還往往得到有關領導“贊譽”,正是這種枉顧法治規律的“政績”,無形中助長了征收人員的違法行政。雖然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已在全國檢察系統進行廣泛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現行規定上仍欠缺直接且全面的法律依據,尤其對介入程序、監督方式及跟進監督等內容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雖然《意見》的出臺,中共中央賦予檢察機關加強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責任,但相關法律、制度并未配套完善,該項工作尚處于摸索階段。由此,現行狀態下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不完善致使檢察監督權剛性不足。

(二)程序公正與征收效率相沖突

在推進城市建設過程中,相關部門對拆遷、施工、建設等階段都制定了相應規程和計劃,各項規程和計劃在時間進度上也是環環相扣。在所有的環節中,房屋征收無疑處于最關鍵的環節。如房屋未在規定的時間征收騰空,土地就無法收回,其后續建設很難跟進。所以為完成征收任務、追求拆遷進度,征收人員明知行為違法而刻意為之。在與部分征收工作人員的接觸中,他們甚至也承認,強制拆除房屋、通過中斷供水、供電等方式逼迫拆遷明顯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是他們不“知法”,而是屈從于行政命令“不得已而為之”。這既是行政權力與群眾利益的選擇“博弈”,也是公平與效率之爭。檢察機關開展檢察監督,也必將處于司法公正與行政效率難平衡的兩難境地。

(三)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難兼顧

城市化建設加快,房屋征遷矛盾伴隨而來,如何“化干戈為玉帛”,這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必須面臨的時代考題。某些被征收人基于各種原因不服法院判決,通過上訴、申請行政訴訟監督等法律途徑表達訴求,以求實現心目中的最大化利益。在審查辦理這類征收案件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往往面臨公共利益維護和私人權益保障難抉擇的境地。比如早年一些征遷案件涉及舊城改造項目,僅有個別被征收人因不滿意政府的征收補償標準,拒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政府為了按期完成城市建設規劃,組織人員將地上房屋強制拆除。對于此類案件,檢察機關如果抗訴,可能會引發已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不滿政府原有的征遷補償決定,擴大社會矛盾,甚至阻礙城市化建設進程;如果不抗訴,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失司法公允。實踐中,某些地方黨委、政府為了當地穩定,將矛盾比較尖銳的房屋拆遷領域信訪案件分到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單位負責人作為信訪第一責任人進行領導包案,極大考驗了檢察機關的檢察智慧。

(四)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單方推動力量有限

城市房屋征收案件大多情況復雜,涉及審判機關、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等多方主體,單靠檢察機關一家的力量很難推動化解。首先,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是結果監督而非過程監督。[4]對于行政機關正在進行城市房屋征收的行政行為,檢察機關不得介入干預行政權正常運行,更不能替代被征收人的救濟權。其次,檢察權具有被動性,對于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監督權,卻沒有實體的處分權,所做決定并無強制力和終局性。因而,檢察機關發現行政違法主要依托檢察建議方式督促糾正,而不能取代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也不能強制執行。至于更具剛性的監督方式,還有待實踐中的探索。

(五)線索來源不足、個案監督效果難保障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線索是辦案關鍵。當前,制約各地檢察機關行政違法監督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因素是線索渠道不暢,這也是J 省某市檢察機關2017 至2022 年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違法監督數量較少的原因。實踐中,行政檢察監督大都從行政訴訟活動著手,延展發現行政違法行為線索,但事實上很多行政違法行為未能進入行政訴訟環節,而群眾反映舉報違法行政線索也有限,致使存在檢察監督盲區,導致被動監督。此外,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未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執法信息銜接不暢,加劇了案源不足的窘境。在調研城市房屋征收領域違法行政行為中發現,房屋征收案件存在“集體訴訟、連環訴訟、行民交叉”等特點,在不同程序環節、當事人訴求、理由表現不一,爭議焦點難以集聚。若對此類案件逐一個案監督,不僅工作量大且監督內容重復,加之檢察建議剛性不足,行政機關難免產生敷衍心理、責任難以落實到位、出現程序空轉,監督效果大打折扣,致使行政爭議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

五、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違法檢察監督的實現路徑

檢察機關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深化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聚焦城市房屋征收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突出問題,要堅持憲法定位,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堅決防止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甚至執法犯法、司法腐敗,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一)完善法律規范,健全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修訂《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制定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等三個工作指引,修訂行政訴訟監督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等,構建起了行政檢察監督的“四梁八柱”。對于行政違法檢察監督職能,各地檢察機關開展工作主要以中央政策文件、政策精神和地方出臺的相關規定為監督依據。檢察機關應加快推動立法,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制定《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指引》,明確監督范圍、監督方式和監督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推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目前檢察監督方式主要有五種提議:一是司法實踐中最普遍適用的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自糾自改;二是向違法作為或不作為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方式,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啟動監督程序;三是支持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四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五是申請法院發布強制制止令,停止行政機關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程序可參照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辦案流程,細化線索渠道、立案審查、調查核實程序。若上述內容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將為行政違法監督提供可遵循的法律依據,增強檢察監督剛性。對于城市房屋征收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檢察機關也能對行政機關權力運行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督促糾正違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二)強化釋法說理,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法律監督機關之目的不在于監督,而是通過監督手段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以求實現司法公正的終極目標。公正不僅是法律層面上的,更要法理、情理相結合,滿足于人民群眾對公正的價值追求。在辦理政府征遷監督案中,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申請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調閱相關案卷,對被征收人進行詢問,進一步了解案件情況;同時向征收部門了解情況并調取相關行政執法案卷。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案件確實存在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等符合抗訴規定的情形,應當依法監督法院再審作出正確判決,立足法理做到公平公正裁判。與此同時,一方面積極邀請行政機關、法院、召開座談,圍繞被征收人合理訴求,研討行政爭議化解方式。另一方面找準癥結,有針對性開展釋法說理。城市房屋征收案件既有政治因素、又有歷史遺留問題,要對被征收人加強心理疏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爭取理解和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積極組織雙方現場調解,減少當事人訴累,實現案結事了政和。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是原則,但是不能機械司法,要考量比例原則和價值平衡。[5]

(三)善用穿透式監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穿透式” 行政檢察監督模型可分為四個層次,由表及里,依次監督審判權,促進依法行政,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參與社會治理,使行政檢察監督在每個層次都有能動性舉措。[6]行政違法行為監督,不應是“我對你錯”“零和博弈”的對抗式監督,而應是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追求“雙贏多贏共贏”。檢察機關履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職能,要真正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衡量審判行為、行政行為以及行政相對人的訴求是否合法合理。在政策敏感性強的政府征遷案中,尤其要高度關注被征收人的正當訴求,針對法院行政裁判雖無明顯錯誤,但行政征收行為確有程序不當,被征收人合理訴求始終未得到解決,檢察機關在維護行政決定、生效裁判基礎上,應加強釋法說理,積極與行政機關溝通,促進解決合理訴求。同時可以采取“司法救助+公開聽證”方式,實現案結事了政和。這樣既兼顧司法權、行政權的公信力,又平衡了公益維護和私權保障,間接也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從而修復受損的行政法律關系。

(四)堅持協同監督,構建有力的內外部支持體系

“一府兩院”雖有著法律監督機關與被監督機關之分,但在為人民服務、維護司法權威、建設法治化國家等方面目的是一致的。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要堅持協同監督原則,在黨委堅強領導下,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城市房屋征收案件,行政政策指向性強,可以采取“檢察建議+報告”形式的監督舉措,向同級黨委、人大、上級檢察機關報告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情況,將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書抄送上一級行政機關,通過上級機關施壓監管,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對于重大疑難復雜、信訪隱患大的城市房屋征收案件,還可以采取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成立市縣兩級院辦案組,并由兩級院的檢察長共同包案,幫助協調相關行政部門,指導辦案組開展工作。此外,檢察權與行政權屬于同一層級的國家權力,在我國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制約關系,而檢察院對行政權應當具有有限的監督權。[7]因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要保持謙抑性、有限性。

(五)打造數字檢察,大數據賦能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大數據賦能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將打開檢察監督新局面。采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既拓展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的案件線索來源,又使檢察監督化被動為主動。檢察機關應積極搭建行政檢察智慧平臺,與法院、行政機關會簽文件,構建數據共享機制,從而實時獲取案件信息,及時發現行政違法行為線索。具體而言,可通過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網等公開信息平臺,獲取法院執法司法數據根據協作機制爭取行政機關支持配合,或者登錄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獲取數據導入平臺,掌握行政執法活動情況。近年來,最高檢實施數字檢察戰略,各級檢察機關結合該地區、該院辦案實際,創新數字強檢思維,開發數據模型,引領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針對城市房屋征收領域“集體訴訟”問題,運用智慧平臺大數據檢索、篩查功能,對“同類之訴”智能分析、精準研判,解決類案監督問題。檢察機關打通監督數據共享,將在數字賦能中促進溯源治理,提升監督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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