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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項目介質毒性分類方法及使用場合探討

2024-03-15 01:00吳金華
化工與醫藥工程 2024年1期
關鍵詞:職業性毒物化學品

吳金華

(神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 100011)

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有些介質物料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在生產過程中如遇到化工介質泄漏情況,很有可能發生中毒事故,給企業生產、員工人身安全甚至周邊環境帶來較大的影響,所以從設計階段就應當對化工介質物料的毒性有較為明確的認識,并從初始設計階段就采取針對性的防護設施設計,如此才能有效提高生產企業運行的安全性[1]。

目前行業中關于介質毒性判定的規范較多,且在新舊標準規范的更迭中,涉及化學介質毒性程度分類方法的變更?;ろ椖吭O計工作過程主要涉及三種介質毒性分類方法,本文主要針對三種介質毒性不同分類方法及其使用場合進行初步探討。

1 三種毒性分類方法依據

1.1 有毒介質危害程度等級分級

依據《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Z 230—2010)[2],職業性接觸毒物系指工人在生產中接觸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副產物和雜質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時可經呼吸道、皮膚或經口進入人體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是以毒物的急性毒性、擴散性、蓄積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致敏性、剌激與腐蝕性、實際危害后果與預后、擴散性(常溫或工業使用時狀態)等9 項指標為基礎的定級標準。

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為輕度危害(I 級)、中度危害(II 級)、高度危害(III 級)和極度危害(IV 級)四個等級。該標準僅適用于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分級,不適用于事故狀態下物料泄漏的急性毒性判定。

1.2 有毒介質急性毒性類別分類

依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8 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3]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由一次性接觸導致人體死亡的化學品(介質)毒性指標。按其LD50(經口,經皮)或LC50(吸入,4h)的半數致死量進行危害程度的分類。LD50:一次全部給予造成一組試驗動物50%(一半)死亡的化學品數量;LC50(吸入4 h,50%致死濃度):化學品在空氣中或水中造成一組試驗動物50%(一半)死亡的濃度。

急性毒性類別分類主要從經皮、經口和吸入接觸途徑分為急性毒性類別1、類別2、類別3、類別4 和類別5。該標準適用于事故狀態下物料泄漏的急性毒性判定,不適用于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分級。

1.3 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分類

依據《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 20660—2000)[4],化學介質的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是指壓力容器在工作過程中因事故泄漏致使介質與人體接觸造成傷害,或者因事故泄漏導致發生爆炸危險的嚴重程度。毒性危害程度也包括職業性接觸毒物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和不良健康影響。

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分為輕度危害、中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極度危害四個等級。該毒性分類僅適用于化工壓力容器中使用或儲存化學介質(包括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體、反應副產物和雜質等)毒性危害的分類。

2 毒性確定

2.1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2.1.1涉及的規范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涉及的規范如下:

(1)《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Z 230—2010);

(2)《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1985)[5]。

2.1.2規范之間的關系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 年第6 號)《關于廢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輻射安全要求〉等396 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公告》中,已明確GB 5044—1985 已在廢止之列,所以當前對于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能執行的現行規范只有GBZ 230—2010。

GB 是國家標準,由國家質監總局管理;GBZ 是國家衛生標準,由衛生部管理。從標準范疇及GBZ 230—2010 的發布通告上均無法判定GBZ 230—2010可完全替代GB 5044—1985。由于GB 5044—1985已廢止,目前可執行的現行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規范,只有GBZ 230—2010,但GBZ 230—2010 是衛生部標準,標準中缺乏介質毒性舉例,依據此標準進行毒性判定存在一定執行困難。

2.1.3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的確定

(1)因目前現行《石油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2023 年版)》(GB 50517—2010)[6]、《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鋼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T 3501—2021)[7]中管道級別及探傷比例確定均涉及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內容,所以仍需按照現行規范GBZ 230—2010 判定介質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

(2)GB 5044—1985(已廢止)對我國接觸的56 種場景毒性的危害程度進行了分級,可以按照此標準進行初步檢索。

(3)GBZ 230—2010 編委發表的論文《〈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解讀》[8],附表列出了相比較于GB 5044—1985 中56 種介質,其中19 種危害程度變更物質的危害特性情況??梢栽贕B 5044—1985 基礎上,結合此論文中描述的19 種介質變更快速查詢GBZ 230—2010 規定的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4)衛生部2003 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組織制定了《高毒物品目錄(2003)》。該文件主要以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MAC、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 和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 為主要判別依據,因此高毒物品與職業性接觸毒物高毒危害介質還是有所不同,使用時應加以區別。

2.1.4小結

(1)在其他新標準出臺前,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按照現行規范GBZ 230—2010 確定;

(2)GBZ 230—2010 對應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確定方法:按照GB 5044—1985 中56 種介質毒性及《〈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解讀》列出19 種介質危害程度特性變化進行綜合確定。

2.2 有毒介質急性毒性類別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41 號)文件要求,壓力管道許可級別判定中,介質毒性已不再按照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判定,而是按照有毒介質急性毒性類別判定。根據《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第1 部分:總則》(GB/T 20801.1—2020)[9]規定,壓力管道涉及的有毒介質應根據其急性毒性進行分類。

2.2.1涉及的規范或政策文件

有毒介質急性毒性類別涉及的標準規范如下:(1)《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41 號);

(2)《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第1 部分:總則》(GB/T 20801.1—2020);

(3)《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8 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 號);

(5)《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及《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

2.2.2規范之間的關系

目前,國家已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41 號)文件、《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GB 30000.18—2013 以及GB/T 20801.1—2020 關于介質急性毒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2.2.3有毒介質急性毒性類別確定

(1)按照《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進行查詢;

(2)《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中有毒介質急性毒性依據GB 30000.18—2013 確定;

(3)《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有毒介質急性毒性主要是針對經皮、經口和吸入三種急性毒性;

(4)《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中標記“*”的類別,是指在有充分依據的條件下,該化學品可以采用更嚴格的類別。例如,序號498“1,3-二氯-2-丙醇”,分類為“急性毒性-經口,類別3*”,如果有充分依據,可分類為更嚴格的“急性毒性-經口,類別2”;

(5)《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中查詢不到的介質,其急性毒性根據其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建議按照紙質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第三版)(通用卷和增補卷)》)[10-11],根據查詢獲得的急性毒性數據按照GB 30000.18—2013 中表1 進行判定;

表1 常見介質毒性分級對比Tab.1 Toxicity grade comparison of common media

(6)對于混合物急性毒性,可按照GB 30000.18—2013 中4.3 章節提供的計算方法進行判定[3、12-14]。

2.2.4小結

(1)最新壓力管道許可級別判定過程,只與有毒介質急性毒性有關,與有毒介質危害程度(職業衛生領域)無關;

(2)有毒介質急性毒性優先按《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查詢;

(3)對于不在《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的介質,應查詢其官方MSDS 數據,按GB 30000.18 進行判定;

(4)混合物急性毒性可按照GB 30000.18—2013提供方法計算。

2.3 化學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分類

工程設計過程中設備專業為了合理確定壓力容器的類別以及制造要求,需要對化工壓力容器中使用或儲存的化學介質的毒性危害和爆炸程度進行分類[4]。

2.3.1涉及的規范

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涉及的規范如下:

(1)《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 20660—2000)[4];

(2)《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T 20660—2017);

(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15]。

2.3.2規范之間的關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7 年第14 號公告》,HG/T 20660—2017 已替代了HG 20660—2000;

(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附錄A 已明確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險程度按照HG 20660—2000 確定,同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在網站問題回復中也已明確《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介質毒性分類按HG 20660—2000 確定,這也導致HG/T 20660—2017 目前使用受到了限制。

HG 20660—2000 和HG/T 20660—2017 中分別對常見化學介質的毒性進行了列舉,但對比發現兩版規范中同種介質毒性有較大差異,多種介質的毒性等級有所升高,毒性升高介質見表1。

對 比HG 20660—2000 和HG/T 20660—2017 兩版規范對于介質毒性的劃分依據發現,HG 20660—2000 介質毒性分類引用標準是《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1985),而HG/T 20660—2017 中引用的標準是《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Z 230—2010)[16]。

升版后的HG/T 20660—2017 相比較于HG 20660—2000 中高度危害和極度危害的介質數量增多,導致化工設備類別提高,因此難以在工程案例中推廣實施[17]。

3、第(1)條和第(2)條存在一定的矛盾,導致本已廢止的HG 20660—2000 規范仍在使用中。

2.3.3化學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分類確定

標 準HG 20660—2000 和HG/T 20660—2017 文件中,均有清晰表格可供查詢化學介質毒性危害程 度。

2.3.4小結

(1)依據過去的工程經驗,壓力容器劃類的介質毒性劃分按照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的規定是執行HG 20660—2000,且在HG 20660—2017 頒布執行之后,該規程明確繼續執行HG 20660—2000 進行壓力容器的介質毒性劃分。因此以HG 20660—2000 對壓力容器的化學介質毒性危害進行劃分是合理可行的。

(2)考慮到建設方及監管部門要求,對于部分有爭議的介質毒性,可依據項目各類評價及專篇審查意見,判定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綜合考慮安全性和經濟性取值。

3 使用場合

在當前國內現行標準規范執行體系下,存在三種介質毒性分類方法,各自有其對應的使用場合。綜合本文論述,三種毒性主要使用場合分別論述如下:

3.1 有毒介質危害程度等級分級使用場合

(1)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18]中的流體根據狀態、性質和設計參數分為A1,A2,B,C,D 五類。A1 類為極度危害毒物;A2 類為高度、中度和輕度危害的毒物。該標準對A1、A2 流體的管道選材、法蘭等做出了補充規定。

(2)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管道級別及探傷比例確定[6-7,19-21];

(3)職業衛生評價及職業衛生專篇中對介質危害程度等級分級確定。

3.2 有毒介質急性毒性類別分類使用場合

(1)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管道級別及探傷比例確定[6-7];(2)壓力管道許可級別的判定。

3.3 化學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分類使用場合

主要用于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確定。

4 結束語

當前國內化工行業對介質毒性判定的規范較多,各規范自成體系,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在工程設計時應給予區分對待。具體工程設計實踐中,建議在充分理解各個標準規范使用場合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毒性分級標準及分級原則。同時,對于介質的毒性分級應從項目實際情況出發,結合項目的各類評價及設計專篇要求,綜合考慮安全性和經濟性,合理地劃分介質毒性,避免過度提高介質毒性,對工程造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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