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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國際法律保障

2024-03-19 15:24包運成孟怡君
現代交際 2024年1期
關鍵詞:海關一帶程序

□ 包運成 孟怡君

(貴州師范大學 貴州 貴陽 550025)

經過國際社會長期、共同的努力,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關稅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1],關稅對貿易的阻礙作用也大為減小。因此,貿易便利化逐漸成為推動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路徑。一般來說,貿易便利化意味著提高港口和海關的行政管理、程序和物流的效率[2],而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是貿易便利化的核心內容[3],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常常涉及行政機關職權的變更甚至行政體制的改革,其難度可想而知。達成這樣的目標,沒有法律的保障是難以實現的。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和一些區域性法律、雙邊性法律,以及國內法對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已經做了一些規定,但是現有的法律規范對于 “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保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難以滿足現實需要,亟須加強研究,以改善“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

一、法律保障是“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內在要求

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要觸及相關當事方的利益,也必將遭受抵觸或阻礙,這種妨礙作用有時候還是巨大的。排除這些障礙,需要法律來保障。因此,需要通過制定法律分配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4],并依托法律的實施,發揮法律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作用,以排除妨礙并保障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正常有序進行。

(一)消除對貿易程序既有理由的堅持以實現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需要法律保障

貿易程序的設置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如果實施者堅持原有的理由,并有一定的依據做支撐時,就需要借助法律來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因為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也就意味著改變原來的程序,而當實施者堅持按照原來的程序行事時(特別是得到相應主管機關的支持并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將面臨挑戰。這一問題的解決須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不然,簡化和協調相關貿易程序也就難以實現。例如:傳統上,貿易量比較少,海關監管機關可以逐一查驗貨物,并審核放行;隨著貿易的迅速發展,按照傳統的做法查驗貨物,審核放行,就會使得滯留于海關的貨物越來越多,希望加快放行的呼聲也將越來越高?,F實中人們為此嘗試過許多辦法,但仍難以滿足貿易商因貿易量激增而要求加快放行貨物的需要,這就需要改變傳統做法,實行“風險管理”,即根據貿易風險大小對貿易進行分類,對于風險大的貿易予以重點監管,而對于風險小的貿易則適用便利的通關手續,同時為了避免因這種風險劃分而造成的監管出現漏洞,可以設置后續稽查程序。這樣就可以在較大程度上解決貿易的飛速增長與監管效率低之間的矛盾,但這種做法需要監管機關能夠科學合理地進行風險劃分。這將挑戰監管機關的能力,同時還需要設置后續稽查機構,而機構的設置可能需要政府制定、修改相關規則或者法律,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能適應這種改變,設置后續稽查這樣的新機構也可能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等。對此,相關政府或者機關可能借其能力欠缺、需增加費用等方面的理由而不進行革新,而這些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理解的。為減少或者避免這種情況,就需要通過法律給監管機關及其政府增加相應的法律義務,這樣才能促使其不再堅持阻礙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做法,并做出相應的改變。

(二)打破原有習慣以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需要法律保障

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是對原有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而人們已經習慣于原來的貿易程序,改變人們的習慣并非易事,因為人們常常偏好穩定性、連續性,傾向于重復自己過去滿意的行為,并逐漸固定這種行為模式,進而形成一種難以抗拒的慣性力。貿易程序的改變也存在這樣的問題:采用某一種貿易程序的貿易商甚至是監管者,已經習慣于這一貿易程序時,如果強等行改變可能也不愿意服從,因為采用已經熟悉的貿易程序,實施起來更習慣。在需要辦理多種貿易程序的情形中,監管者原已習慣于一個一個程序的串聯進行,如果現在要求相互之間不必按照先后次序進行的貿易程序并聯進行時,相關監管者可能因不適應而不愿改變原來的貿易程序。如貨物的通關放行,一些國家是等貨物到達其關境時,要求貿易商提交進口單證等資料,然后查驗貨物,審核放行,這也是傳統上許多國家的慣常做法。但是隨著貿易的迅速發展,如果仍然按照這種做法審核放行,就將因需要查驗審核的貨物和資料太多,導致審核放行的時間遲延。貿易商當然希望海關監管局在貨物抵達前辦理相關業務,而提前辦理審單業務與相關監管機關的傳統做法不同,特別是通過電子格式提交相關單證,監管機關可能不適應,也就有可能拒絕這種要求。而改變這種習慣,消除因這種習慣而帶來的對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的障礙,有力的辦法就是利用法律進行調整,借助法律的引導、教育、強制等作用,最終使相關主體改變習慣,積極促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第七條關于“抵達前業務辦理”的規定,正是要求各成員在貨物抵達前辦理相關業務,待貨物到達監管區域時,能快速查驗,從而加快貨物放行。

(三)協調不同主體制定制度和標準以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需要法律保障

貿易程序常常涉及一國眾多部門,各個部門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都是從自身角度出發制定和實施的,易出現重疊、缺失、矛盾等現象。此時,簡化和協調相關貿易程序就顯得十分必要。但如何簡化和協調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為每個部門都可以找到自己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根據,不管是否出于自己工作便利或部門其他利益考慮,都不會輕易改變。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就是通過法律合理劃分部門職能、合理調整各個部門處理貿易問題的程序,形成合力以實現國家內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絕不僅僅是一個國家內的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很大程度上來說,國際貿易程序或者跨境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更加重要,也更為困難。因為一國內的貿易程序畢竟在一個國家內,法律制度、處理方式等方面相互影響大,因相互借鑒、交流而易于趨于協調、一致。但是,處于國際環境里,特別是在國家、地區貿易發展程度差異較大的“一帶一路”區域內,法律制度、社會生活習慣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貿易程序差別也大。要簡化這些貿易程序,將迥異的貿易程序統一化、標準化,難度無疑是巨大的。另外,在一個國家內,當政者可以通過政策、法律等多種辦法來處理相關的貿易程序,而在國際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方面就麻煩多了。因為主權國家之間獨立平等,僅僅通過政策協調,難以取得成功,即使一時化解分歧,也難以持久建立和維持各方都滿意的貿易程序,許多國家也就難有興趣參加這樣的活動,甚至會阻礙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鑒于此,應通過條約賦予相關主體以法律義務,限制或者阻止相關主體采取不利于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措施,從而增強各主體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中行為的可預期性。[5]因此,對于不同國家、地區之間國際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問題,只有通過條約等法律制度才能最終解決。

(四)合理處理因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帶來的成本需要法律保障

經濟利益是國家作為或不作為時考慮的重要因素。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給各國帶來的利益并不均衡,因而獲利不大或遭受損失的那些國家和地區,也就缺乏參與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的動力,不僅不參加,還可能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阻礙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如:要求一國采用國際標準的貿易程序,雖有利于協調國際貿易程序,但是改變原來的程序而適用新的貿易程序,需要提供相應的條件,并完善相關的設施,這都需要一定的開支。而“一帶一路”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并不一定能承擔起這筆開支,在無力支付而所獲得的利益又不如意的情況下,是不會參與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的。再如:“單一窗口”的建立和運行,需要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和合理配置相關職能,配備相應的設施、技術和人才,要增加一定的支出,進行相應的改革,沒有法律保障難以成行。另外,原有的貿易程序可能為國家提供關稅和其他經濟利益,為阻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提供條件,一旦將原有貿易程序簡化或與其他國家的貿易程序進行協調后,關稅和其他經濟利益可能因此而受損,原有的屏障也消失了。如果又不能在其他領域得到回報,這些國家就不會改革。當今國際貿易大多是交叉的,這就意味著僅僅某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推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并不能收到最佳效果,而且這種單向的貿易便利化也難以持久。因此,相關國家或地區都應參與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這就需要協商,達成一個從長遠、整體上來看各方利益分配合理的協議,賦予各方法律義務,以保障其成果。

二、“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取得的進展

“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涉及眾多國家和地區,為保證順利進行,既需要國內法保障,更需要國際法保障。因為國內法保障的只是一個國家內的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可能與他國、其他地區的貿易程序存在差異、不協調。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和地區達成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協議,履行國際義務,從而促進貿易程序在更廣范圍一體化,從這個意義說,國際法的保障更有意義。經過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在利用法律制度保障貿易便利化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績。

(一)世界貿易組織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方面取得的進展

2017年2月24日,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正式生效。這是全球性國際組織所取得的關于貿易便利化的第一個協定,必將極大地促進“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首先,《貿易便利化協定》為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做了較高保障水平的規定。要求各成員方:應設置程序在進口貨物到達前接受和處理進口商品相關單證及信息,從而加快貨物的放行;應設置程序將貨物放行與相關稅費的最終確定相分離,以避免因稅費的確定而拖延貨物放行的速度;應盡可能設置以海關監管為目的的風險管理制度,集中力量監管高風險貨物,加快低風險貨物的放行;應設置后續稽查制度,追查未遵守相關法律卻被結關放行者,以消除監管方對貨物放行過快而使違規違法現象不被發現的擔憂;應設置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簡化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監管;應設置程序加快快運貨物的放行;應保證其相關邊境主管機關相互協作以及與有共同邊界的其他締約方合作,以促進協調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貿易;在考慮到合法政策目標及情形變化、相關新信息和商業慣例、方法和技術的可獲性、國際最佳實踐及利益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各成員方應審議并保持或者調整其相關手續和單證,以使進出口和過境手續的發生率和復雜程度降到最低,使貨物快速結關和放行、減少貿易商和經營者的守法時間和成本??梢?,該協議從進口貨物到達之前、貨物的清關放行、后續稽查、邊境手續和協作等方面賦予各成員以義務,要求成員方盡可能地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從而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其次,“一帶一路”所涉及的國家和地區大多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現有164個成員),《貿易便利化協定》的實施保障了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也就意味著“一帶一路”許多國家和地區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得到保障。再次,《貿易便利化協定》中“預裁定”“上訴或審查程序”“增強公正性、非歧視性及透明度”等方面的規定,為相關糾紛的處理提供了途徑。最后,《貿易便利化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一攬子協定的一部分,受制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成員方在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方面的爭端也適用此機制,通過強制管轄、裁決和強制執行,對于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是一個強有力的保障。從官網可知,世界貿易組織還在不斷地推進《貿易便利化協定》的實施,如:2022年12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委員會舉行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專題會議;2023年6月15、16日,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就實施《貿易便利化協定》進行討論。

(二)歐盟(歐共體)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方面取得的進展

通過《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里斯本條約》等,歐盟一步一步地加強一體化,實現經濟政治的聯合,逐步消除海關關卡、過境手續等障礙,實現了境內的商品、勞務、人員和資本的自由流通,而對外實行共同的政策,為實現貿易便利化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和社會環境。而歐盟(歐共體)具體的法律制度則直接推動其貿易便利化的進程,如:1992年的《歐共體海關法典》從形成統一關境、實施共同對外關稅制度的角度出發[6],對商品歸類和稅則、商品原產地、海關估價等計征關稅的要素進行了規范,要求歐盟各個成員國遵照規定,并強制推行,從而保證關稅法律的協調和統一。2008年通過的《歐盟現代化海關法典》要求歐盟所有成員國進出口貨物必須使用“歐盟統一報關單”進行報關,同時要求采取改善監管方式、改進征管流程、優化征管模式、簡化業務操作等措施,以營造簡化和無紙化的海關和商業環境。2013年的歐盟《聯盟海關法典》在繼承《歐盟現代化海關法典》許多規定的基礎上,將涉及證書的核查、估價、擔保、進出口關稅的減免等方面的程序性規定及計征所涉及的匯率、關稅配額采取的統一措施等,轉給歐盟委員會管理。歐盟現已形成以《聯盟海關法典》為核心的“體系龐大、結構復雜的法律制度群和立法判例群”[7],這就為歐盟貿易便利化達到較高水平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保障,歐盟成員國間的貿易程序得到很大程度的簡化和協調。當前,歐盟可以說是目前世界上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最好的一個區域性國際組織。作為“一帶一路”的一個端點,歐盟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程度也是“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在一個區域的表現。

(三)亞太經合組織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方面取得的進展

亞太經合組織的相關規則體現為: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I(2002—2006年)和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II(2007—2010年),以及供應鏈連接性框架行動計劃I(2011—2015年)和供應鏈連接性框架行動計劃II(2017—2020年)。在2002年至2006年期間,亞太經合組織成員選擇了1400多種需采取的有關貿易便利化的具體措施,其中62%被完成,并“使地區內貿易交易成本降低5%”[8]。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II(2007—2010年)深化和拓展了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I(2002—2006年),形成了包括海關程序、標準和一致化、電子商務、商務流動在內的14個方面的70個行動措施。供應鏈連接性框架行動計劃I(2011—2015年)形成了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能力培養”、精簡程序和“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在內的具體措施。[9]供應鏈連接性框架行動計劃II(2017—2020年)擬采取13項解決邊境管理問題的措施、6項解決基礎設施問題的措施、7項解決物流問題的措施、6項解決監管合作問題的措施和9項解決電子商務問題的措施。[10]2014年,亞太經合組織第二十二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批準《亞太經合組織海關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信息互換戰略框架》,指示官員們在此框架下進一步簡化和協調亞太經合組織海關手續,便利區域貿易發展。

雖然亞太經合組織采取的這一系列行動及制定和實施的計劃,對于其成員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通過領導人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成員方都對此做出承諾,這些計劃進而通過各成員的國內法予以保障和實施,已經也必將極大地促進亞太經合組織區域內的貿易便利化。亞太經合組織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程度也體現了“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

(四)東盟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方面取得的進展

2007年東盟首腦會議簽署的《東南亞國家聯盟憲章》,推動了東盟國家致力于經濟一體化建設,實現商品、服務和投資自由流動,還規定了爭端解決機制,為東盟包括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在內的貿易便利化提供了法律基礎和社會環境。東盟貿易便利化的規范主要體現在《東盟貨物貿易協議》第五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各成員應建立和實施一個綜合性的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在明確目標和實施所必要的時間表內采取實質性行動和措施,以建立一個持續、透明、可預見的國際貿易環境,為企業提供貿易機會,幫助他們節省時間、降低成本。該條從方案、行動、措施等方面為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基礎。第四十六條規定,各成員建立和實施的這個方案適用于海關程序、貿易規則和程序、標準化和一致化、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東盟單一窗口及東盟自由貿易區理事會確定的其他領域。該條具體規定了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內容,該條的落實也就是對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具體落實的保障。第四十七條規定了溝通和協商、簡化和實用性及效率、非歧視、一致性和可預見性、協調和標準化以及認可、現代化和新科技的使用、正當程序、合作等貿易便利化原則,這使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在更大范圍內開展得到法律保障。第四十九條為各成員規定了建立“單一窗口”的義務,“單一窗口”的建立和實施必促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第五十條為成員規定了建立實施機制的義務,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貿易便利化的監督制度,以此保障貿易便利化規則得到落實。

在《東南亞國家聯盟憲章》法律框架下,《東盟貨物貿易協議》對包括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在內的貿易便利化進行了具體規定,從而為東盟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提供了法律保障。東盟是“一帶一路”范圍的區域性國際組織,東盟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也就反映了“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

(五)歐亞經濟聯盟和上海合作組織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方面取得的進展

歐亞經濟聯盟是在關稅同盟的基礎上于2015年建立的,繼承和發展了關稅同盟取得的成果,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歐亞經濟聯盟條約》的規定。如:第一條明確要求各成員保障商品、服務、資本、勞動力在其聯盟范圍內的自由流通。第四條規定聯盟的宗旨之一是在聯盟內建立統一的商品、服務、資本、勞動力市場。第五條要求各成員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條約》以及相關國際條約規定實行一致的政策。第二十五條要求各成員在聯盟范圍內開放商品市場、采取統一關稅措施;除《歐亞經濟聯盟條約》規定外,不采取有關運輸、衛生、檢疫等方面的國家檢查措施,從而實現商品的自由流通。要求各成員在對外商品貿易方面采取統一政策。[11]這些規定對于歐亞經濟聯盟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起著保障作用。

《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第三條規定:“支持和鼓勵各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合作,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以逐步實現商品、資本、服務和技術的自由流通?!盵12]這就為在上海合作組織內進行包括協調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在內的貿易便利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在此基礎上,上海合作組織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關于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關于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基本目標和方向及啟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2001年)、《<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關于區域經濟合作的基本目標和方向及啟動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的議定書》(2002年)、《上海合作組織多邊經貿合作綱要》(2003年)、《<上海合作組織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實施措施計劃》(2004年)、《<上海合作組織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實施機制》(2005年)、《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海關合作和互助協定》(2007年),以及上海合作組織每次總理會議發表的聯合公報。這些法律文件以及依據這些法律文件建立的相關機制為在上海合作組織內進行包括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在內的貿易便利化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13]2018年上海合作組織青島峰會發表成員國領導人關于《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關于貿易便利化的聯合聲明》,必將進一步推動貿易便利化進程。

歐亞經濟聯盟與上海合作組織是成員具有較大重合性的兩個區域性國際組織,都處于“一帶一路”范圍內,在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方面取得的成績正是“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成績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一帶一路”合作區域內還有許多雙邊的條約以及各國國內法對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的保障做出的規定,如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于修訂<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項下部分協議的議定書》對海關程序簡化等貿易便利化內容做出了規定。

總之,在全球性條約、區域性條約、雙邊條約和各國國內法等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三、“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制度雖然極大地促進了“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但是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缺乏保障“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統一的法律制度

有了統一適用的法律制度,貿易商也就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能使相關主體預測自己的行為后果,以便實施合法的行為。沒有統一的法律制度,貿易商就需面對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同樣的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結果很可能不同,不僅不能發揮法律的正向預測、指引作用,還會給貿易商增加額外的負擔。至今,沒有適用于“一帶一路”所有國家和地區的關于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制度,這就有可能導致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出現不同的結果,不僅影響法律調整的正確導向,還可能導致法律的缺位,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耙粠б宦贰辟Q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實現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統一保障,即使一時在形式上難以統一,也應在法律理念、法律原則等方面一致。

(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存在的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本身就是談判各方意見折中妥協的產物,因此難免存在不足。一方面,該協定第二部分多個條文做出要向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提供援助的規定,以此來提高這些成員履行的積極性,但是對于發達成員援助義務的規定過于概括,是否援助、如何援助、援助的力度等都沒有規定,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發達成員就可以憑借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援助、如何援助及援助的力度,不給予援助的最大不利后果就是承受“不實施相關條款”的道義譴責,這種缺乏明確強制約束力的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流于形式,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另一方面,協定考慮到了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的實際困難,“僅要求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做出與其各自發展、財政和貿易需求或其管理和機構能力相一致的承諾”。但是協定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在沒有獲得援助或者獲得援助后,仍然缺乏必要能力的情況下,“不要求實施相關條款”。這一規定實施的結果,可能削弱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推動貿易便利化的動力,與制定協定的初衷背道而馳?!顿Q易便利化協定》盡管是第一個全球性貿易便利化協定,推動了貿易便利化的進程,但是仍然存在過于概括、不明確等問題,影響包括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在內的貿易便利化保障。

(三)世界海關組織《京都公約》存在的問題

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京都公約》是世界上全面規定海關業務的公約,其中規定了包括海關程序簡化和協調在內的貿易便利化內容,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對海關以外的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沒有規定。世界海關組織的海關專業性特征,決定了其主持達成的《京都公約》調整的事項在海關方面,海關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主要是監管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甚至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核心內容,并不是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加快貨物的流轉,僅僅依靠海關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是不夠的。二是部分規定對成員約束的可選擇性削弱了公約的剛性。公約規定,成員方對于公約專項附約或其中章節可以選擇性地受其約束,這無疑會削弱公約的約束力。另外,公約條款存在標準條款、建議條款等之分,而且不同類型的條款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即使是較基礎的標準條款也是可以選擇的,削弱了公約對成員約束的整齊性,不可避免地產生約束的差異性。三是爭端解決的約束力較弱。根據《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1999年)》第十四條規定,爭議各方應盡可能協商談判解決,如果不能解決,由管理委員會審議并提出解決的建議,但建議對爭議當事方并不一定具有約束力,只有當事各方事前約定同意,建議才具有約束力。[14]顯然這樣的爭端解決機制難以有效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四)區域性國際組織法律制度的不足

對于“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保障,區域性國際組織法律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歐盟相關法律制度在保障和促進其境內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保障水平也較高,但歐盟實行的是內外有別的政策,僅僅針對一個區域。要使其他地區的貿易簡化和協調水平達比肩歐盟,既需要“一帶一路”其他地區的努力,也需要歐盟的積極推動,法律保障不可或缺。二是亞太經合組織的成員與許多“一帶一路”的國家和地區存在很多重疊部分,但是亞太經合組織關于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問題,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主要是靠各個成員自行承諾并實施,不僅難以有一個大的整體性推進,而且持續性也不好,因為那些已經被承諾將要進行的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很可能因某些因素,如相關成員不兌現諾言而暫時停止甚至終止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而這又因沒有相關法律的制約而得不到保障。三是東盟是“一帶一路”范圍內的一個國際組織,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也積極與域外國家和地區聯合共同推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但其內部的貿易便利化整體水平還有待改進,各個成員差異較大,在法律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較大的問題。四是歐亞經濟聯盟是一個剛成立不久的國際組織,雖然繼承了關稅同盟的成果,但仍存在不足。如《歐亞經濟聯盟條約》中并沒有規定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的重要措施“單一窗口”問題,影響了成員間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另外,包括強制性測試要求和認證在內的技術性障礙,對于歐亞經濟聯盟內部、外部貿易的發展都是一個大的障礙。[15]五是《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僅將貿易便利化進行了規定,盡管后來還訂立過有關協議,但從整體上看規定不全面、不詳細,以致不能進行有效的約束。上海合作組織內的貿易仍然面臨政策和規則變化大、手續比較煩瑣、技術性貿易壁壘比較嚴重等問題。[16]

總之,區域性法律制度對于“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保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而且只能在特定的地域范圍內適用,只能調整部分國家和地區。

(五)雙邊法律規范和國內法的不足

雙邊法律規范包括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等相互間形成的法律規范,在“一帶一路”范圍內,確實存在許多關于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內容的雙邊法律規范,一些規則還比較全面和詳細,但畢竟是從雙方的角度出發來制定的,因此當事方訂立的規則就存在很大差異,常常對雙方內部的貿易程序進行了簡化和協調,而對外則可能保持原有的障礙甚至增加障礙。在不同的雙邊規則之間可能存在沖突,也可能在某些領域并沒有規定。即使是比較好的雙邊規則,也會因其適用的地域范圍限于雙方,而無法對領域之外的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進行保障。所有這些表明,雙邊法律規范對于“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保障是存在不足的。

各國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中應受到國際法律制度的約束,履行其國際法律義務。各國的國內法除了受到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限制以外,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隨時頒布國內法律,設置阻礙貿易發展的程序,從中獲益,這可以從一些國家、地區出現經濟問題設置阻礙商品進口的現象中得到佐證。因此,在沒有外在法律義務的情況下,僅靠國家自行消除國際貿易壁壘、簡化國際貿易程序,難度較大,至少是不穩定的。

從現有的關于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來看,無論是全球性法律規范、區域性法律規范、雙邊性法律規范還是各國國內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這就需要綜合利用各法律制度的特點,結合“一帶一路”實際情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強化“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

四、“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的進階路徑

“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保障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促進了貿易的發展,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亟須加以完善,以下幾個方面是目前需要加強的。

(一)建立健全“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體系

“一帶一路”倡議自提出至今時間不長,且涉及區域廣闊,關于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統一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而各地的法律制度并沒有從“一帶一路”整體上來設計,沒有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體系。因此,應根據“一帶一路”的實際情況,圍繞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這一目標,明晰原則,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世界海關組織相關規則等全球性法律進行保障,完善區域性法律、雙邊法律及各國國內法,形成法律保障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要圍繞目標進行法律保障。從整體和長遠來看,包括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在內的貿易便利化,對國際社會、各個國家來說都是有益的。但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不同時間、不同地域對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來說,受益的程度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可能使得相關國家和地區態度及采取的措施不同,而在“一帶一路”下的這些不同方向的措施,勢必影響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合力的形成,阻礙貿易便利化的推進。因此,在利用法律保障的時候,應該堅持并圍繞便利化這一目標開展活動,使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活動趨向一致。

二是明晰原則以指引法律保障?!耙粠б宦贰背齻鹘y絲綢之路原有地區和國家外,涉及地區和國家眾多,有其特殊性,同時,貿易是開放性的,復雜的。為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制定和實施一個單一的、公正合理的、既能調整各方面事項又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法律規則,是非常困難的,這就需要原則來指引。法律原則因為比較概括而具有較強的涵蓋性和適應性,能對不同情形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進行調整;法律原則因反映了法律制度的本質和價值取向,而具有協調具體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發展的指向的特性,通過法律原則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法律制度進行協調,消除矛盾,引導法律制度共同促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進而促進整個“一帶一路”貿易便利化。

三是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世界海關組織相關規則等全球性法律進行保障。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已生效,其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有力地保障了《貿易便利化協定》的實施。海關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是世界海關組織相關規則處理的重點,而海關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核心內容。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海關組織的成員包含“一帶一路”所涉及的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以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和世界海關組織相關規則為基礎,對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進行法律保障具有可行性,因為大部分成員已經受到這兩個國際組織的相關規則的約束,已適應這些規則;這也是在沒有統一條約保障“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情況下,根據現實所做出的次優選擇?!耙粠б宦贰彼娴氖澜缳Q易組織成員和世界海關組織成員應推動《貿易便利化協定》、世界海關組織相關規則的完善,將世界海關組織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方面的專業優勢和世界貿易組織在規則實施方面的高強制性結合起來,以更好地保障“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四是完善區域性法律、雙邊法律以及各國內法的保障。有關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區域性法律、雙邊法律以及各國內法,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保障著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但其保障作用是有限的,因為適用范圍有限,不能涵蓋“一帶一路”所涉及的整個區域;它們以各自適用的區域為基礎發揮積極作用,對其他區域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應該完善區域性協定、雙邊協定和各國國內法的保障作用,同時以“一帶一路”貿易便利化為總目標,引導區域性法律、雙邊法律及各國內法相互協調[17],既在各自的適用范圍內做好保障,又能與其他法律規范共同保障“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二)明確“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的原則

鑒于“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涉及的國家和地區非常廣泛,而目前又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規范,難以有效發揮法律的保障作用,因此明確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的原則極為重要。一是原則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性質和價值取向,通過原則可以評判“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過程中的法律是否適當,進而選取合適的法律。二是原則反映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借助原則進行協調以消除法律之間的沖突,共同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三是原則具有概括性和較強的適應性,借助原則可彌補法律漏洞。根據實際情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原則可作為“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的原則。

1.“共商、共建、共享”原則

在“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過程中堅持共商原則,要求: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需要各個當事方共同商議決定;需要簡化和協調的貿易程序的范圍、先后次序、程度等這些問題都應經過共同商議。共商是“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所必需的,法律應予以保障,因為“一帶一路”所涉及國家和地區情況差異很大,貿易程序差異大,簡化和協調的難度也大,不經過共商,難以找出有效方法。應通過共商,依靠集體的智慧調動各方積極性。

堅持共建原則,要求:相關方在設置貿易程序時以必要為條件,以便利為目的。貿易商應自覺遵守相關規則,接受監督、檢查,共同推動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相關各方應共同努力,持續有效地促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沒有法律保障是難以維持的。

堅持共享原則,要求: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所取得的積極成果由所有的相關當事方享有。如果當事方參與了共建,卻不能共享積極成果時,必將挫傷其參與的積極性,也有失公平。因此,法律應保障相關當事方共享成果。

共商、共建、共享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整體,缺少其中一個都會影響整體效果。當然,當事方的作用、地位及享有利益會不盡相同,共商作用有大小,共建貢獻也會存在差異,最終享有的成果也會有多有少,這也正是各方具體情況不同所致。適應供應鏈全球化的需要,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中應貫徹共商、共建、共享原則,以使各方結成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甚至命運共同體。

2.兼顧效率和公平原則

作為“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的原則之效率,是指依靠法律制度促進和保障。從長遠來看,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對于貿易各方和國際社會都是有益的:一是使貿易程序簡化。貿易程序的設立應以必要為前提,不得設置和保留不必要的貿易程序;降低復雜程度,盡可能地便利貿易商。二是使貿易程序更加協調,使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各個步驟在時間上、空間上相互銜接。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價值,它“含有公正(正義)和平等兩方面的意思,通俗地講就是得其所應得”[18]?!耙粠б宦贰辟Q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過程和結果應該是公平的,應該根據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簡化其應簡化的貿易程序。只有公平地對待,才能得到認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也才能順暢有序地進行。[19]

法律保障應該遵循兼顧效率和公平的原則。如果只講效率,貿易程序簡化過快,一些國家和地區將難以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貿易程序的簡化必須公平,必須與各當事方能力相適應,但犧牲效率的公平也不是真正的公平,沒有效率的公平是低水平的公平,是暫時的公平。當然,隨著貿易程序的不斷簡化以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國情變化,法律制度也要相應地做出變化,作為法律保障原則之效率和公平原則落實在貿易程序簡化的具體尺度上,也應做出相應變化[20],如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間下,其貿易程序簡化的程度也存在差異。

(三)完善“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法律保障的具體制度

應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國際組織法律制度作用,強化雙邊法律制度的調整,最終保障和促進“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以下幾個方面亟須加強。

一是健全貿易程序簡化的協調機制。面對貿易程序復雜多樣、各國有關貿易程序簡化的能力和意愿迥異的局面,應建立一個協調機構,逐步建立保障“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法律制度。如可建立貿易便利化委員會,授權其以貿易便利化為目標,以共商、共建、共享以及兼顧效率與公平等原則為指引,以各種會議、論壇等形式,以協商、談判等方式協調各個國家、各個地區關于貿易程序簡化的立場,不斷化解分歧,縮小差距,進而達成保障和促進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協議,并使這些協議適用的范圍由部分國家、部分地區逐步擴展至整個“一帶一路”所涉及的國家、區域,形成統一的法律制度。

二是強化通關電子化的保障機制。隨著貿易量越來越大,社會對于加快通關速度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通關電子化就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海關、質監、工商、稅務等眾多監管機關可以共享信息,既可以進行協作加大監管力度,又可以節省時間,解決人少事多的問題,提高監管效率和效益;而貿易商及相關被監管對象也可以通過網絡更容易獲取相關信息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也更加便捷、高效、經濟。通關電子化對于地域、時間跨度大的國際貿易具有更大的意義。許多國家和地區已在積極推動無紙化通關,如歐盟通過《歐盟現代化海關法典》等法律積極推行無紙化通關,我國早已啟動并不斷完善“金關”工程??梢?,實現通關電子化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為此,應強化法律對“一帶一路”通關電子化的保障,完善通關電子化基礎設施、人力資源的配置,加強對監管機關職能協調的保障,使貿易程序和辦事流程更加簡明、暢通。

三是推動國際標準的采用?!耙粠б宦贰鄙婕暗膰液偷貐^眾多,貿易程序也復雜多樣,如果不統一,勢必影響貿易發展?!皣H貿易程序簡化包括國際貿易事務相關的手續、程序、單證和操作,其目標是簡化、協調和標準化?!甭摵蠂Q易簡化與電子業務委員會研制和發布了一系列的標準,不斷地被推廣,并使得國際貿易參與方的成本得到很大降低。[21]可見,在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中采用國際標準對于促進“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是極為有利的,所涉國家和地區應借鑒現有國際標準,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研制新標準,并通過法律保障使其得到適用。

四是強化海關、邊境機構的合作機制。海關是進出口貿易的主要監管機關,強化海關之間的合作,對于簡化和協調貿易程序以及提高貿易監管效率都是極為重要的。而“一帶一路”所涉及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海關監管體制、監管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差異[22],這勢必影響其對進出口貿易、過境貿易采用的監管程序,進而影響貿易發展。因此,“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應通過法律對海關在能力建設的技術指導或支持、信息交換和核實、保密等方面的合作予以保障。邊境機構也是進出口貿易的主要監管機關,其工作機制及相關程序直接影響到進出口貿易及過境貿易。擁有共同邊界國家或者地區可借鑒世界貿易組織的做法,通過法律保障邊境機構在工作時間、程序和手續的協調、共用設施的建設和共享、聯合監管等方面的合作,通過強化海關、邊境機構的合作機制,從而使進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的監管更加協調、順暢。

五是實施“單一窗口”制度。根據聯合國貿易便利化與電子業務中心的定義[23],“單一窗口”是指“使貿易和運輸相關各方在單一登記點提交滿足全部進口、出口和轉口相關監管規定的標準信息和單證的一項措施。在“單一窗口”制度要求下,所有貿易相關方只在一個點就可以提交和獲取相關信息,避免了在不同點來回奔波的麻煩;相關信息和單據是符合監管方要求的、標準化的,既便于信息和單據提供者,又有利于這些信息和單據在不同監管部門間流轉,從而加快監管方審核的速度,貿易程序也就得到了簡化和協調。當然,“單一窗口”的建立,要求相關單據的標準化,既需要相關監管方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變,也需要相關基礎設施的完善。為達到這一目的,應該利用相關國際組織和平臺,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從而逐步使“一帶一路”所涉國家和地區采取“單一窗口”制度,以促進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六是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國際貿易的監管以防范風險是必要的,而在一定程度上說,加強監管與包括簡化貿易程序在內的貿易便利化相沖突。為了既能防范風險,又能促進貿易便利化,就需要優化風險管理,完善風險管理機制。一是要合理劃分風險,將主要監管精力放在對高風險貿易的監管上,避免平均用力??山梃b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和歐盟關于“經認證的經營者”規則,如果經營者在守法記錄、財物償付能力、經營者控制制度等方面符合相關標準,則允許這樣的經營者申請并被認定為“經認證的經營者”,獲得監管者在貿易程序方面的諸多優惠。二是預先審查。對進口商于進口貨物尚未到達進口國時提前提交所有必要信息并請求做出審查和預裁定的,進口國有關監管機構應及時審查,手續和時間。三是設置后續稽查制度。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后續稽查,既可以減輕因監管集中于一時一地所形成的壓力,又可以抓住“漏網之魚”。

七是完善爭端解決機制?!耙粠б宦贰彼娴膰液偷貐^眾多,貿易程序復雜多樣且簡化程度不一,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影響不同,獲得的利益、受到的損失也不一樣,勢必引起爭端。解決好爭端是保障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得以不斷順利推進的重要條件,因此應建立健全爭端解決機制?!耙粠б宦贰狈秶鷥鹊脑S多區域性國際組織都應建立爭端解決機制,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等法律規定了預裁定、上訴或者審查程序等解決爭端的機制,已經并將繼續處理相對應范圍的爭端問題?!耙粠б宦贰辈⒉皇且粋€國際組織,在近期內建立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困難的。因此,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爭端解決機制,適時地推動、整合、完善,以便更好地保障“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五、結語

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是貿易便利化的核心內容,而法律保障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內在要求。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為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國際海關組織、“一帶一路”相關區域組織的法律以及雙邊法律和國內法對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給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然而,“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不僅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用以保障的各種法律制度也都存在不足,難以適應現實需要。為此,需要從系統的角度考慮,根據全球性法律、區域性法律、雙邊法律和國內法的不同特點,整合各類法律制度,形成法律保障合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因為國內法、雙邊法律、區域性法律、全球性法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相互轉化[24],并在這種轉化中逐漸強化法律對“一帶一路”貿易程序簡化和協調的保障;需要明確法律保障的原則,增強法律保障的適應性,借以指導具體的法律保障活動;同時也應從健全貿易程序簡化的協調機制、強化通關電子化的保障機制、推動國際標準的采用、強化海關和邊境機構的合作機制、實施“單一窗口”制度、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等方面來保障貿易程序的簡化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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