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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覺是一種“非觀察性” 的自我知識嗎?
——讀安斯康姆 《意圖》

2024-03-20 00:02胡可欣
中國圖書評論 2024年1期
關鍵詞:性知識行動者意圖

□胡可欣

【導 讀】 我們對自己意圖行動的知識與我們對他人的行動的知識在本質上有區別嗎? 一個直觀的答案是在本質上不同, 行動者對于自己意圖行動的把握是一件內部的事情, 與外部事件不同。 當然會有另一種答案: 意圖知識與其他類型的知識沒有不同。 這兩個答案不可能同時為真, 但無疑都揭示出了某種關于意圖行動知識的關鍵要素。 安斯康姆在其《意圖》 中所提出的非觀察性自我知識概念為我們提供了值得深入思考的一種路徑。 同時, 我們需要區分這種非觀察性的自我知識與主導我們認識世界的知覺之間的關聯。

一、 意圖知識的特征

在對意圖行動 (intentional action) 的分析中, 安斯康姆 (G. E.M.Anscombe) 指出, 意圖行動是適用于“為什么” 問題的行動。 安斯康姆將意圖視為行動的本質特征而非行動的某種屬性, 也就是說, 在我們把一個行動描述為意圖的時侯,我們并沒有添加什么附屬于這個行動的別的東西。 我們稱一個行動是意圖的, 不過是把它歸入意圖行動的類別中, 而這所意味的是“為什么” 問題能夠在我們所描述的意義上對其提出。

例如, 如果拿起杯子屬于一個人的意圖行動, 那么對于“你為什么拿起杯子” 這個問題, 行動者就可以回答“我在喝水”。 而在下述幾種情況中, “為什么” 問題是遭到拒絕的: (1) 行動者回答“我并沒意識到我在拿杯子”; (2) 行動者的回答中包含“我觀察到(observed) 我正在拿起杯子”。 前者意味著在意圖行動中行動者需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后者則意味著意圖行動中的知識并非通過觀察獲得。 此外, 還存在一種情況, 即所詢問的行動中并不包含心理因果性 (mental causality) 的空間, 如非自愿行動(involuntary actions)。

安斯康姆的立場是, 一個人對他自己的意圖行動的知識是特別的,既是一種“非觀察性” (non-observational), 即 “無須觀察就知道 (做了什么及為何去做)” 的知識, 并且不是通過推論獲得的。 安斯康姆也否定了繼續向后追溯的想法: “這樣的努力是一種錯誤, 即把作為意圖內容所知道的東西一直往后推。 首先是身體移動, 然后或許是肌肉收縮, 再后是一開始就有做該事的企圖?!盵1]53

在安斯康姆看來, 意圖所知是不需要根據的: 行動者不用觀察就能說出自己在做什么, 這是由于行動者已經在這個意圖下執行和設想自己的行動。 觀察對意圖知識具有的是輔助作用, 例如, 通過觀察可以確定某人是否真的 (或正確地)在做某事, 但這并非意圖知識本身所必要的。 非觀察的知識屬于“實踐知識” (practical knowledge) 的一種,是行動者關于自己的意圖行動的、 具有心理因果性的知識。 安斯康姆在《意圖》 (Intention) 第8 節中說:

我們首先指出對一個人來說屬實的一類特殊事情, 即他不用觀察就知道的那類事情。 譬如, 一個人通常不用觀察就知道他的肢體位置。這是不用觀察的, 因為沒有什么東西向他展示其肢體位置。 ……具有可分別進行描述的感覺, 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標準: 表示我們說出了某事, 如果我們在什么地方可以說起這種感覺, 于是我們就可以說觀察到了這件事; 但在我們知道我們的肢體位置時, 一般并非如此。[1]13-14

在這里, 安斯康姆區分了 “能夠說出” 與“知道”, 并認為諸如肢體位置之類的感覺屬于更強的“知道” 范疇。 這是對非觀察性自我知識的一個典型例證。

安斯康姆拒絕任何認為我們對意圖性行動具有某種特權的主張:我們可以保留行動者的自我知識的獨特之處, 而不需要將它還原成某種限于內部事件范圍內的知識。 我們可以對這一點進行進一步說明:“我知道我在做什么” 并非一種限于個體內部的知識, 而是一種對世界中行動者行動本身的知識。 與知覺知識的素樸實在論 (na?ve realism)解釋, 即知覺經驗可以直接呈現世界中的對象本身這一點相似, 安斯康姆所要捍衛的實踐知識的素樸實在論主張, 實踐知識可以斷言世界中的行動本身。 在素樸實在論的意義上, 實踐知識本質上是對行動的自我知識, 但它所斷言的是世界中發生的行動, 而不僅限于行動者本人的意志。[2]

二、 與知覺的關系

(一) 相互獨立: 非觀察性

那么,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一個人對自己的意圖行動的知識與對其他知識的差異所在? 安斯康姆告訴我們的是, 前者在本質上獨立于觀察。 而獨立于觀察, 也就是獨立于感官知覺的傳遞。 因此, 這種非觀察性知識的概念最好被理解為一種以某種方式獨立于感官知覺而獲得的知識。 非觀察性自我知識與知覺是相互獨立的。 這也是麥克道威爾(John McDowell) 的觀點, 他用“非知覺性” (non-perceptual) 知識來詮釋并捍衛安斯康姆的立場。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 假設某個早上我決定泡一杯咖啡。 我的朋友站在旁邊, 我正在向咖啡里加某種白色晶體。 我的朋友看到我手里拿的罐子上寫著“鹽”, 然后我用勺子將里面的東西舀進咖啡杯里。 這時她會得出結論, 我在往咖啡里加鹽。 顯然, 我實際上的意圖是往咖啡里加糖, 我只是腦子暈暈的, 沒有充分注意到我在做什么。 假設朋友提醒我, 使我觀察到我正在往杯子里加的是鹽, 我是否必須放棄我原本加糖的判斷? 顯然不是。 我可以糾正這個錯誤。

我認為, 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對正在進行的意圖行動的自我描述與行動者對其身體運動和周圍環境的觀察之間具有相當的獨立性。 我的判斷“我在加鹽” 表達了通過觀察我正在做的事情而獲得的知識,盡管是無意的。 但這一判斷并沒有讓我放棄我在往咖啡里加糖的本意。當然, 在看到我實際所做的事情時,我會說: “我想我確實在往咖啡里加鹽?!?但這個判斷不是在表達通過觀察我正在加鹽而獲得的知識, 而是在表達一個意思: 我搞錯了, 我本來是要加糖的。

由此, 我們可以明確感官知覺與非觀察性自我知識的關鍵區別:感官知覺在使人對自己的行動產生意識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而非觀察性自我知識的核心則在于, 行動者的自我意識在達成意圖行動中所起到的心理因果作用。

這個例子還說明了一個重要事實: 觀察者的立場和行動者的立場涉及相當不同的承諾。 只要我對你所做事情的判斷是基于觀察的, 我就致力于確保它們不受我對你的行動的實際態度的影響(例如, 我希望你去做什么), 如果我允許這種影響, 我的判斷就會失去觀察者的地位; 另一方面, 行動者在對他所做的事情進行控制, 這就不僅要求他對他所做的事情的判斷表達他的實際態度, 甚至可以把他對他所做的事情的一些觀察性的了解視為與事實無關的。 觀察使行動者能夠注意到并糾正錯誤; 但關鍵在于, “什么是錯誤” 這一點是由行動者正在做的事情決定的, 而這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打算做什么” 決定的。

對此, 我們可以考慮奧肖納西(Brian O’Shaughnessy) 所描述的無法“以觀察者的關系站在(自己的)行動視角”[3]318的討論: “當我試圖將觀察與我自己的行動聯系起來的時候, 我的觀察似乎只是在行動的表面滑過, 否則行動就會開始停滯不前?!盵3]332這并不是否認知覺自己行動的可能性, 而是正好相反。 奧肖納西認為, 作為觀察者觀察自己的行動, 這不僅僅只是知覺自己所做的事情, 而是讓自己的觀察落在事情之外(或言表面), 二者既非從屬也非被從屬的關系。 這里的關鍵在于, 行動與知覺的從屬關系, 是行動者的“動態性知覺” (dynamicperceptual) 立場與外部觀察者的“接受性知覺” (receptive-perceptual)立場的區別。[3]337這是兩種不同的視角: 知覺一個人正在做的事情本質上是使得某物產生的過程的一部分,而非觀察性的、 純然的對世界的接受。

(二) 對非觀察性的質疑: 分離性問題

由此我們會獲得一個新的問題:意圖知識是否真的不能從在意圖行動中通過感官知覺所獲得的觀察性知識中所得到? 觀察性知識似乎在意圖行動中也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二(一) 的例子中, 我對自己的錯誤的觀察是我堅持認為我是在向咖啡里加糖的必要條件。 如果我沒有觀察到這個錯誤, 那么直到我喝過咸咖啡后, 我之前說的我在加糖就會被證明是錯誤的。 一個可能的回答是: 這種知覺所指向的觀察性知識是在行動中對周圍環境的知覺,對行動的完成至關重要; 但是對環境的觀察本身并不能告知行動者自己在做什么。

但事實上, 在任何泡咖啡的行動中, 我都要依靠通過知覺獲得的信息來確定水壺、 咖啡杯和糖罐的位置, 并確??Х确圻M入咖啡杯中而不是散落在別的地方。 水壺發出的聲音會告訴我水開了, 而咖啡的氣味則告訴我是否放入了適量的水和咖啡粉。 我認為, 對通過知覺獲得信息的依賴是任何意圖行動所必需的。 因此, 在這個意義上, 它就是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必要條件。

安斯康姆在《意圖》 中提到一個例子: 假設我正閉眼在紙上寫字,我可以說出我寫的字(雖然字跡可能并不清晰), 這并不源自任何觀察。 由此, 觀察性知識對我們了解我們行動的作用, 就與視覺對于我們成功寫字的作用是一樣的。 對于我們在其中進行意圖行動的事情,一旦假設我們具有某些知識或意見,那么我們的觀察就僅僅是輔助作用。[4]55這個例子是用以說明我們可以無須觀察就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當一個人以普通的方式書寫時, 眼睛只是輔助工具, 有助于確保他所寫的東西是可讀的或正確的。 但是,如果這個例子是在說主體沒有關于其行動的知覺輸入, 那么這里就是存在問題的。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主體仍然接受著觸覺、 本體感覺和運動感覺的信息, 而這些信息及其組合對于其在紙上寫任何東西都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知覺與行動的這種分離性值得再次商榷。 視覺、 觸覺或本體感覺對于一個人的書寫這個行動來說是必要的, 這不是在可讀性或正確性的意義上談論的。 如果一個人被剝奪了所有形式的知覺輸入, 就很難想象他能意圖去做任何事情, 因為任何身體運動的定位和跟蹤都取決于某種類型的感官信息的持續流動。簡言之, 行動和知覺是密不可分的。

認知神經科學中標志實踐轉向的 “致動/生成 (enactive) 范式”或可為我們提供參考。[5]致動范式是從傳統的以表征為中心的范式轉向以行動為中心的范式。 這一觀點的關鍵內容是: 認知不應被理解為對世界模型的提供, 而是將認知理解為“活動的” (active), 即與外部世界持續互動的行動, 強調人類知覺經驗與行動之間的共變關系。 此處真正重要的是, 認知科學的實踐轉向為理解認識的互動本質提供了有希望的框架, 提醒我們應當關注不同的互動方式, 并且從處理信息的內在機制轉向積極地認知主體,而不是將知覺與行動分離。

(三) 對非觀察性的質疑: 透明性問題

二(二) 中的例子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內容, 就是本體感覺(proprioceptive sensation)。 這種本體感覺是非觀察性自我知識的來源, 與我們的感官知覺并不相同。 在前文提及的《意圖》 第8 節中, 安斯康姆用肢體位置感覺來說明本體感覺。針對本體感覺的一種質疑是: 判斷身體位置的知覺需要通過其他知覺來確定, 這引向了作為本體感覺的自我知識很可能是通過推論得來的這一立場。 另一種質疑是, 這種所謂的自我知識一定是通過感官知覺得來的, 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本體感覺。

問題的關鍵在于, 就感覺內容來說, 不存在某種非表征性的感官載體。 比如, 視覺經驗, 其感官載體就是眼睛及其結構。 但是如果真的存在某種本體感覺, 我們并沒有辦法發現這種感官載體究竟是什么。而如果真的要去追問, 又很難避免這樣一種情況, 即所謂的本體感覺很有可能就是身體各種知覺的綜合。這里存在一個經驗透明性的問題。經驗透明性 (transparency) 是一種直覺, 即在反思自己的經驗時, 一個人借助于內省就能直接了解經驗中的一切, 是獲得有關意識的直接證據的方法。 一般而言, 知覺都是具有透明性的, 可以被我們完全了解。 但對于本體感覺的經驗內容來說, 它并沒有一種內在屬性的感官載體, 說明存在肢體位置的感覺并不能證明它們不是肢體位置的綜合知覺經驗。 更重要的是, 通過本體感覺獲得的知識和通過感官所獲得的知識對象都是實在的物理實體。[6]

三、 結論

安斯康姆假設, 所有經驗性知識都是推論性的而非實踐性的, 因為基于知覺的知識不可能是它所理解之物的原因。 但我認為, 關于某人意向行動的知識有可能既基于對對象的知覺, 又與因果關系有關;因為一個人對于其行動的知覺很可能是使其意圖行動保持正常的知識基礎。 進一步的觀點是, 行動者依靠知覺信息來構造事物存在的形式與狀況, 并依照這些知識塑造, 保持自己的意圖行動。 但是, 即使建立在知覺的基礎上, 關于意向行動的知識也可以具有非觀察性知識的形式。

知覺這類觀察性知識是行動者知道他在進行意圖行動的必要條件:感官知覺的信息之所以可以定位和跟蹤身體動作, 是因為行動者對感覺材料和周圍環境具有觀察。 對意圖行動的自我描述依賴于這些觀察性知識, 這也意味著它們需要根據觀察獲得的信息進行修正。 需要說明的是, 雖然觀察性知識對一個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必要的, 但它們并不也不需要向主體提供信息來構成他相信自己正在做他打算做的事的理由的一部分: “行動越是被描述為純粹的回應(a mere response),人們就越是傾向于使用‘原因’ 一詞; 而它越是被描述為對行動人在其解說中加以詳述的具有重要意義的某事的一種回應, 或者被描述為伴隨有思想和疑問的一種回應, 人們就越是傾向于使用 ‘理由’ 一詞?!盵4]25理由關系是邏輯關系, 發生于理性空間中; 而原因關系或因果關系, 則是自然空間中的事項,是事件與事件之間的聯結。 使用視覺、 本體感覺和運動感覺來鎖定和追蹤人的身體運動就是典型例子。伴隨著任何行動的、 連續的感覺信息流是使我能夠做這個行動的一部分, 也即原因; 但它不是我相信我正在做這個行動的理由的一部分。

事實上, 這些信息大多停留在心靈的知覺運動模塊中, 很少有信息真正上升到判斷的層面。 這一點可以用知覺心理學中知覺系統的封裝性特征 (encapsulation) 來說明:知覺系統內部的轉換相對獨立于來自其他系統的特定輸入(尤其是來自更高層次的認知系統, 如信念和語言)。 在人類與高等動物中, 知覺以復雜的方式與概念和信念關聯。而知覺系統的過程相對獨立于更高層次的認知狀態; 許多知覺系統中的原始操作都可以從感覺和認知系統的交互之間抽象出來。

正如伯吉 (Tyler Burge) 在其《客觀性的起源》 中所論證的[7], 將個體本身的某種高級認知作為知覺的前提條件, 并不符合知覺過程的真實情況, 而是對知覺附加了沒有必要的復雜特征。 他將之命名為一種對知覺的高度理智化傾向。 即使知覺過程中的確包含了知覺系統自帶的對主體和外界環境之區分, 或者知覺表征形成的更抽象原則的確掌控知覺系統的整個過程, 但這不意味著個體需要有意識地對這些區分和原則有所認知。

由于這個原因, 把對知覺信息的指涉說成是對我正在做的事情的一種“觀察”, 是存在問題的。 真正意義上的觀察是一種涉及注意力以及理解的意識活動, 它通常以判斷的形式表現出來; 但事實上, 我們所做的大部分事情都并沒有伴隨著對發生之事的判斷, 而且更少涉及對肢體運動的判斷。 我們所做的許多事情都由基本知覺運動程序的運行組成, 而沒有進入意識或反思。

如果我們之前討論的觀察者與行動者的立場是我們所認為的觀察性知識和非觀察性知識之間區別的核心, 那么否認行動者的知識是通過觀察獲得的知識并不是要求它永遠不能以知覺為基礎。 因為觀察性知識和非觀察性知識之間的區別并不在于前者是以知覺為基礎的, 而后者不是; 而是在于觀察者的立場是被動的和理論性的。 從行動者的角度來看, 世界不是簡單地作為被認識之物而被給予的, 而是行動者自身正在動態地參與并改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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