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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立法不足及完善理論研究探討

2024-03-27 03:07王文濤
法制博覽 2024年7期
關鍵詞:過錯方數額損害賠償

王 霞 王文濤

1.牡丹江師范學院應用英語學院,黑龍江 牡丹江 157011;2.牡丹江師范學院法學院,黑龍江 牡丹江 157011

一、我國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下的司法現狀

筆者選擇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案例收集工具,案由選擇“離婚糾紛”,裁判年份選擇“2023年”,以“離婚損害賠償”為關鍵詞,共檢索出10 個有效案例。

如圖1 所示,在這些案例中,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例共8 個,占比為80%,其中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共5 個,占比為62.5%,獲得法院支持的僅3 個,占比為37.5%,且均適當降低了損害賠償的數額;男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案例共2 個,占比為20%。10 個有效案例中,女方最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例共5 個,占比50%,數額在1 萬元到8 萬元之間。

圖1 我國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下的司法現狀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之處

根據現婚姻家庭制度下的司法現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更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解讀:

(一)損害賠償適用情形狹窄且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對于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情形采用法定列舉主義,僅可對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四種行為進行規范。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現實生活中婚姻問題的成因日益復雜多樣,如傳播性病、欺詐配偶撫養非親生子女等不僅會導致家庭財產損失和配偶精神痛苦,還會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但未在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情形中作出明確規定。雖然《民法典》還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兜底條款,但并未增加其他可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也沒有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重大過錯行為”進行具體說明。因此,在我國離婚賠償制度中對于“重大過錯行為”的定義較為模糊,很難統一判斷標準,這也導致了各法院在適用該法條時持較為保守的態度。

在筆者調查的一個案件“徐某、陳某離婚糾紛案件(2022)浙0411 民初4553 號”中,也同樣暴露出“損害賠償適用情形狹窄”的問題。被告陳某提供了一系列互聯網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擬證明原告徐某與他人存在外遇的出軌行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最終其離婚訴訟請求得到支持,但對于被告陳某要求原告徐某支付損害賠償費的請求,法院以被告的出軌行為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需承擔損害賠償的情形為由,不支持陳某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往往不愿承擔風險,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并沒有對于“重大過錯情形”做出明確規定,這一缺陷造成了生活中許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救濟的現象。

(二)舉證過錯行為困難

主張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具有證明配偶存在過錯行為的舉證責任,在被認定了過錯事實和因果關系后,其損害賠償主張才能得到支持。從無過錯方視角來看,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是個復雜且難度較大的問題,無過錯方通常會面臨舉證難的困境。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重婚等重大過錯行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隱蔽性,無過錯方難以察覺和收集有效證據;其次,由于在此期間夫妻對彼此存在較高的信任利益,對于存證和取證的意識和能力通常較弱,往往是無過錯方產生離婚的念頭后才有取證意識,此時為保證證據的充分性,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退一步講,即使當事人一段時間后通過捉奸、跟蹤、秘密錄音等私人取證方法獲取非法證據,最終常會因其手段侵犯他人隱私權等合法權益或者證據證明力過低而無法被法院認定,使無過錯方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卻無法得到有效保護,難以發揮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現實意義。

在筆者調查的10 個有效案例中,有3 例是法官因證據不足未達到舉證標準,而未支持女方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其中的“梁某與王某的(2023)魯1502 民初820 號離婚糾紛”一案,充分反映了這一問題,王某婚后與其他異性存在曖昧關系和出軌行為且不思悔改,還對梁某及其孩子家暴。法院經認定后,認為梁某所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過錯行為,最終對其訴求賠償金5 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損害賠償予以嚴苛的舉證標準,這使得大多數法官在裁決案件時需要格外注重客觀事實的認定,例如“家庭暴力”和“與他人同居”的案件。這一問題會導致現實中無過錯方因舉證困難無法實現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因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輕松避免承擔責任,嚴重違背法理與道德的現象。

(三)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模糊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物質損害賠償系基于實際產生的物質經濟損失進行的賠償,但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其標準,無法通過一定的標準或者系數計算賠償數額,這也導致我國法院通常對于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流于形式,即使在相似案件中判賠的數額差距也較大。

筆者調查的案件中,在“張某與尹某的離婚糾紛案件遼03 民終1063 號”中,同樣反映了該問題,張某陳述尹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向法院訴求精神損害賠償8萬元,最終法院酌情支持張某的數額為1 萬元。該案例中,法院判賠所依據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籠統性,缺乏確切的依據標準,最終判賠的金額遠低于當事人請求的數額。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無過錯方權益保護的域外立法考察

從上文中的分析,不難得出我國現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無過錯方權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下面筆者就選擇代表性國家——美國與日本,分析域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狀況。

(一)美國

1.拓寬損害賠償的適用事由

美國法對婚內侵權行為規制較為廣泛,涵蓋侵犯人格權、財產權、配偶權的一般情形,如傳播性病、家暴等行為通常規制于侵權法層面,當事人可利用侵權法中的一般訴因如欺詐、過失導致精神痛苦等尋求救濟。2010 年,美國的一位已婚男士和某客戶發生婚外戀且長期與配偶分居,女方遂以通奸之訴起訴男方和第三者,其中作為被告人之一的第三者因插足婚姻關系,被判處需向受害配偶賠償900 萬美元,其中包括500 萬傷害賠償、400 萬懲罰性賠款。

2.減輕無過錯方舉證責任

以通奸行為的取證為例,美國通奸行為是目前大部分州適用的常見離婚損害賠償情形[1],但由于通奸行為具有封閉性和隱私性,很少有目擊者,想要獲取當場捉奸的合法證據難度很大。因此,很多州規定受害者可以通過其他證據,如提供配偶與其他異性在賓館逗留的證據,甚至配偶一方的明顯異常行為作為充分的證據推定對方有過錯[2],這一規定大大降低了無過錯方舉證責任的難度,有利于及時實現其合法權益。

3.明確損害賠償數額標準

根據美國法規定,對于家暴、婚內強奸等行為,無過錯方可以婚內侵權為由對過錯方提起侵權訴訟,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在數額標準上與一般民事侵權類似。例如,可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獲得賠償,包括運輸費、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該規定有利于統一法院判決損害賠償標準,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當事人具有明確的指導作用。

(二)日本

《日本民法典》對婚姻效力、財產分配、離婚等方面都進行了細致且明確的規定,但日本對離婚損害賠償并沒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把破壞婚姻的行為歸入一般侵權行為,在訴訟中允許受害方配偶依據《日本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第七百一十條等與侵權相關的法律條款,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主張權利,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這一做法彌補了損害賠償事由在法定列舉主義方面的不足,同時也明確了離婚損害賠償數額上的統一標準。

國外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上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范圍都做了較為寬泛的規定,對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更好地進行了保障,值得我國在離婚損害的立法方面進行參考。

四、完善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各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內容和特征方面以及適用上差異很大,一些國家提供賠償準則的法定制度,而另一些國家則依賴于逐案裁決。筆者通過借鑒域外有益的立法經驗,針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顯現出的不足,在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一)適當增加損害賠償責任事由

筆者認為,由于立法過程中不可能把所有“重大過錯情形”都列舉完整,因此可以參照美國法,對于常見的婚內侵權行為均可通過侵權法找到相應的訴因加以規范,這一優勢在于,在現有法學理論框架下可以全面規制各種婚內侵權行為,通過重視婚內侵權的要件,從中概括總結婚內過錯行為的特征,構建我國婚內侵權法定體系,將符合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如配偶一方存在吸毒、賭博等長期性惡習且屢教不改的不良嗜好,欺詐性使配偶一方撫養非親生子女等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等情形納入離婚損害賠償規制的范圍,提供一個更加全面的框架來處理這個問題[3],以彌補列舉主義的不足,從而全面保護無過錯方的合理權益。

(二)合理減輕無過錯方舉證責任

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訴求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往往在舉證時處于劣勢地位,因此,合理降低無過錯方舉證難度有利于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目的。

首先,基于無過錯方舉證的現有證據,若有60%以上可能性能夠推定出過錯方具有相應過錯行為時,推定對方存在過錯;其次,在常見難以舉證或者舉證困難的情況,如婚外戀、重婚等情形中,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通過減輕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最后,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等機關行使司法調查權,讓法院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利用機關便利性,積極收集其單靠個人無法收集到的證據,從而減少自身取證難度。

(三)細化離婚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結合其他國家損害賠償數額標準及我國國情,筆者建議為達到填平受損方損失的目的,在未來立法中應當參照侵權責任法界定和明確賠償數額范圍及標準或者為賠償的計算和裁決提供具體的指導方針。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綜合考慮過錯方的主觀過錯和行為后果以及婚姻期限、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和雙方的收入能力等相關因素確定賠償數額。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受損害的程度,比如其受到的精神痛苦與折磨是長期的還是短暫的,是否已對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必要時由相關專家來鑒定精神損害的情況,以便確定具體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以確保損害賠償的可操作性。

五、小結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橐黾彝リP系作為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穩定性將對整個社會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隨著社會壓力的增加及其對離婚容忍度的提高,近年來離婚率呈逐漸上升趨勢。根據2022 年第三季度民政統計數據,2022 年第三季度離婚登記達到102 萬余對,離婚已經成為我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筆者相信,通過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進行完善,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救濟方面越來越有效,離婚損害制度也能進一步發揮其維護婚姻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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