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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存在的問題與政策建議

2024-04-06 10:45陶鵬武思宏梁玲玲周成
科技中國 2024年1期
關鍵詞:科技成果機構企業

陶鵬,武思宏,梁玲玲,周成

(1.科技部科技評估中心;2.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

“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是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重要任務。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決策部署,將建設新型研發機構作為落實這一改革任務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在中央人才工作會議上強調要集中國家優質資源,重點支持建設一批國家實驗室和新型研發機構。

近年來,新型研發機構發揮體制機制靈活、資源融通性好、創新引導力強的特色優勢,在優化科研力量布局、增加產業技術供給、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短板。本文梳理了我國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取得的進展成效,分析了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進一步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現狀

新型研發機構作為對傳統科研機構研發和成果轉化的重要補充,側重于對接產業和市場的科技創新需求,開展全鏈條科研活動,其注冊形式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企業??萍疾炕鹁嬷行陌l布的《2022年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底,我國新型研發機構數量為2 412家,其中70%以上為企業法人,研發投入總體規模達650億元,累計獲得專利授權2.4萬件,發表科技論文1.6萬篇,累計技術作價入股企業876家,孵化企業2.2萬家;135家新型研發機構設立了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478.4億元,累計投資企業1 450家,在科技成果產出與轉化方面成效顯著。

與傳統研發機構相比,新型研發機構具有以下“五化”特色優勢:

一是設立主體多元化。政府部門、科研機構、高校、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按規定設立新型研發機構。

二是體制機制市場化。運營模式上屬于自負盈虧,按照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擁有較為靈活的人財物自主權。

三是科研攻關集成化。能夠“站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肩膀上”,通過集成科研、孵化、資本等資源,對產業共性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解決產業發展難題。

四是經費來源多樣化。包括面向企業服務收益、縱向與橫向科研經費、風險投資、孵化企業股權收益以及部分地方引導性資金等。

五是轉化路徑多樣化。根據不同情況,新型研發機構可自行投產轉化科研成果,也可與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等聯合開發或委托生產,還可以孵化企業進行轉化。

這些特點讓新型研發機構有了“春江水暖鴨先知”的市場嗅覺,研發活力與轉化動力更強,通過發揮連接高校院所、地方政府和企業的橋梁作用,圍繞社會和市場需求集成優質要素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

二、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頂層設計不斷完善。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明確提出“要發展和培育面向市場的新型研發機構,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組織體系”。2019年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對新型研發機構發展作出原則性制度安排。2021年12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明確提出,國家支持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由于我國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針對新型研發機構的政策制度仍在逐步健全,特別是當前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文件,在設計之初主要是面向傳統科研機構,沒有很好地兼顧新型研發機構的特點,部分政策規定靈活性不足,新型研發機構實施過程中效果會打折扣。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部分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尚未惠及新型研發機構及相關人員

從機構層面看:一是技術轉讓免征企業所得稅限額偏低。目前企業年度技術轉讓免征所得稅限額為500萬元,新型研發機構承擔了很多“揭榜掛帥”項目,支持經費多在1000萬元以上,遠超500萬元的限額,相當于在沒有取得任何轉化收入的情況下就要先繳納大額稅費。出于稅收成本考慮,有的新型研發機構把項目拆成幾個部分完成,導致“集成攻關”變成了“各自為戰”,極大影響了攻關成效。二是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需完善稅收支持政策。與技術轉讓不同,技術開發能分擔創新活動風險和收益、持續改進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正逐漸成為新型研發機構面向產業提供服務的主導模式,但技術開發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或遞延納稅優惠,導致技術開發成本增加。

從個人層面看:一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有待優化。國家出臺政策明確,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一項科技成果通常由一個團隊共同完成,為了充分激勵作出貢獻的人員,一般先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再通過合伙企業投資相關產業化公司,這樣產業化公司股權架構更清晰,融資時也更容易得到資本青睞。但遞延納稅政策實際執行時,僅適用于境內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并不適用。當科技成果從個人名下作價投入有限合伙企業并完成實繳,就視為已發生股權轉讓,個人在尚未獲得轉化收入之前,就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二是科技成果轉化個稅優惠政策尚未覆蓋非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照目前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后相關人員取得的股份、出資比例等獎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在編正式職工可在取得獎勵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得相應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新型研發機構相當一部分工作人員不是事業單位編制,無法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二)新型研發機構管理人員和正職領導難以享受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一是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激勵標準缺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政策文件提出,支持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但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如何獎勵,標準不明確,管理人員實際難以參與獎勵分配。具有專業背景的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或技術經理人是打通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的關鍵力量,如果長時間不能參與獎勵分配,其為成果轉化“發聲發力”的積極性就會逐步衰減,這也是一些科技成果陷入“酒香也怕巷子深”尷尬局面的重要原因。

二是新型研發機構正職領導獲取股權激勵受限。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規定,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不得獲取股權激勵。新型研發機構實際也參照這一規定執行。政策制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有些正職領導身兼多種身份,在體制內和市場上“兩頭占”。一些新型研發機構的正職領導是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的領軍人物,科研成果豐碩。雖然是高?;蚩蒲性核诰幝毠?,但只在新型研發機構擔任行政職務,如能允許這部分人獲取股權激勵,將極大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運用。

(三)產業鏈上下游信息共享不及時影響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隨著現代產業分工不斷細化,一條成熟的科技創新產業鏈涵蓋原料供應、研發設計、裝備制造、測試驗證等多個環節,涉及數百家乃至更多的科研單位、高校、企業和服務機構,上下游協同的難度客觀上也在加大。為適應這一趨勢,一些發達國家通過建立“聯合研發體”合力攻關,推動產業技術更新迭代。新型研發機構側重于產業鏈中下游的配套研發及成果轉化,如果不能及時掌握產業鏈供求信息和各環節技術最新進展,很容易造成重復投入和轉化周期拉長,出現“剛研發成功就落后”的情況。我國科研攻關項目不少,產出成果也很豐富,但相關信息未能及時共享,如在國家層面建立產業鏈上下游科研信息共享平臺,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將能大幅提升。

(四)新型研發機構孵化企業跨越“死亡之谷”需給予更多支持

受研發投入大、技術迭代快、自我造血周期長等因素制約,新型研發機構孵化企業容易在初創階段折戟,因此順利度過初創期被稱為跨越“死亡之谷”。新型研發機構初創階段大多需要借助母單位的精密儀器設備、實驗平臺和專業技術人員,以節省運營成本,提高生存力和競爭力。目前我國新型研發機構以混合所有制為主體,受制于國有資產不能無償使用的審計要求,加之獲取社會資本支持的能力也較為薄弱,實際上無法提供上述支撐,難以利用自身優勢幫助孵化企業渡過初創難關。

三、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建議

充分發揮新型研發機構的作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是落實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任務的重要舉措,需要站在國家戰略高度認識這一問題。做好這項工作的關鍵在于: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礙產業化的‘籬笆墻’,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精準對接,把科技成果充分應用到現代化事業中去”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找準制度創新突破口,在制定創新支持政策時將新型研發機構統籌考慮進來,通過“優稅制、激活力、搭平臺、促共建”,把新型研發機構的獨特優勢真正發揮出來,不斷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能。為此,建議在以下方面對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進一步優化完善。

(一)推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新型研發機構

對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合伙企業,允許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統籌考慮,將與科技成果轉化密切相關的技術開發服務納入稅收優惠適用范圍。將新型研發機構符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等納入印花稅減免范圍。參照當前“揭榜掛帥”項目經費中位額度,將技術轉讓免征企業所得稅限額從500萬元上調至2 000萬元。允許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照事業單位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完善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管理人員和正職領導激勵政策

培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專業隊伍,允許其公平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分配。對新型研發機構及所屬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且只在新型研發機構任職的,允許獲得現金、股權或出資比例的獎勵,允許以現金方式出資入股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堅持責權利效相統一,建立相關人員參股持股、獎勵分配的監管機制,推動責任共擔、成果共享,防范損公肥私等行為。

(三)搭建以產業鏈需求為中心的信息平臺

一方面,促進產業細分領域交流,使各類研發主體能夠精準捕捉產業鏈供求信息,快速匹配到所需的產業技術和原材料,持續提升研發效率,縮短成果轉化周期;另一方面,基于長期、穩定、靈敏的信息交流和反饋,精準定位產業鏈薄弱環節,構建“政府資金引導、財政投資遞減、企業投入遞增”的支持模式,有針對性地引導各類研發資金投入“補短板”和攻克關鍵核心技術,有效提升整個產業鏈的質量和發展水平。

(四)發揮政策協同優勢提高轉化成功率

優化針對新型研發機構的國有資產審計管理,支持與孵化企業共享使用孵化場地、設施和設備等。允許孵化企業在尚未實現規定盈利之前,減免使用母單位資產的相關費用。鼓勵新型研發機構與孵化企業共建研發中心,支持孵化企業開展人才引育、關鍵技術攻關和核心產品迭代。引導地方完善政府資金多元化跟投孵化企業模式,提高其中的社會資本投入占比,在相關產業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初創期孵化企業發展。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與專業運營機構合作,共同建設和管理孵化企業,提高市場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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